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环境污染的治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论文内容摘要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新问题越来越严重,治理环境污染成为我国当下一个紧迫的新问题。本文阐述了环境污染的目前状况,试图用经济手段为我国解决环境污染新问题提出可行性策略。
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条件。在我国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环境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和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类不仅是环境的产物,而且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主要表现在,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环境能够吸纳生产和生活所排出的废料(废气、废水、废渣)等;环境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空间场所,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发展的好和坏,快和慢是和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人在环境面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适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文明进步。自从工业革命以后,人类为了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新问题,使得现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必须把解决环境污染新问题提到当下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环境污染新问题不改善和解决,就会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污染的目前状况
所谓的环境污染,在经济学家看来,是指环境的变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有害和不合需要的因素。现今的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摘要:
(一)大气污染
长久以来,人们认为大气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物质消费的迅速增长,使大量的废物进入大气,远远超过了大气自然的扩散能力,从而使空气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温室效应”的出现,使得南北极的冰川加速融化,海平面上升,威胁沿海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类似于印度洋海啸、沙尘暴、局部地区异常干旱缺雨等不正常的天气现象会更加频繁地发生。
(二)土地污染
目前,我国20%的耕地遭受污染,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当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土地污染的危害不亚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但人们却远不像关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那样关注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最直接的危害是不利于植物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乃至绝收,严重污染的土地可能寸草不生。土地污染的罪魁祸首是来自工矿业废水的浇灌。我国每年由于污染水、污染农用地造成的损失达90亿元。不科学的开采和利用重金属、开办造纸厂、重化工厂等高污染企业,在短时期内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甚至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但是长期以来,这类企业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大片土地寸草不生,不得不荒凉,迫使当地百姓背井离乡。
(三)草原退化
由于草原的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严重。我国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严重退化草原近1.8亿公顷。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一是产草量的下降。据调查,全国各类草原的牧草产量普遍比20世纪50~60年代下降30%~50%。全国退化草原的面积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扩张,天然草原面积每年减少约65~70万公顷。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方主要草原分布区产草量平均下降幅度为17.6%,下降幅度最大的荒漠草原达40%左右,典型草原的下降幅度在20%左右。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二是牧草质量上的变化,可食性牧草减少,毒草和杂草增加,使牧场的使用价值下降。草原退化,植被疏落,导致气候恶化,许多地方的大风日数和沙暴次数逐渐增加。气候的恶化又促进了草原的退化和沙化过程。我国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北方地区沙漠化面积已近18万平方公里,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间,因沙漠化已丧失了3.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
(四)水体污染
上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近海总体未受到污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洋污染、江河污染新问题日益严重。到上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海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2005年,我国有317亿吨的污水排入大海,其中有50%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我国的环渤海领域每年吸收的工业排污量高达57亿吨,另外还有每年200万吨固体垃圾。重金属含量已经超出正常标准的2000倍,在排污口四周方圆几海里已经没有鱼类生存。据海洋专家测算,即使现在停止向渤海排污染物,恐怕需要至少200年的时间才能让渤海彻底恢复清洁。同样长江和黄河的污染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西部大开发,各地政府积极发展重化工企业,使得黄河上游污染极其严重,到了下游黄河水已经变成劣五类水质,无法饮用。由于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的省份治理工业带来的污染,使得重污染企业纷纷转向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污染也随之侵入到长江中上游。现在,长江和黄河的污染已经是全流域的污染。
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环境污染新问题是外部负效应的典型表现。所谓的外部负效应,也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在未来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或是说,是指某一产品的社会成本大于生产者私人成本的现象。
(一)押金——退款制
这是欧盟国家处理各种有毒垃圾(如硫酸瓶、铅酸电池等)的有效办法。按照这种制度规定,在制造商向零售商出售油漆时,要收取押金作为一种税,零售商将他们用过的油漆桶送到回收站后,就可以把押金收回。同样,回收站就可以从管理机构那里把押金收回。这种办法同样适用于电池生产企业,假如能有效地执行这一办法,将会大大减少土地污染新问题。
(二)庇古税和庇古补贴
用征税或罚款的办法来解决外部负效应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来的,也被称为“庇古税”。“庇古税”主张的是,对产生外部负效应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它所造成的外部边际成本的税收,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外部负效应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考虑该成本,达到纠正外部负效应的目的。另一种手段就是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据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费用。污染企业面对这些收费,一方面将缩减产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办法控制污染。
对于污染性的企业,政府除了对其征收税收和排污费之外,还可以向企业提出补贴,鼓励其扩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办法,改进生产工艺,从而达到纠正负外部性的目的。原则上补贴额应该等于污染治理的边际社会收益。假如企业每减少一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补贴,那么对企业来说,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大于补贴时,他会选择放弃补贴而继续排污;而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小于补贴时,他将选择接受补贴而减少排污。
庇古税和庇古补贴在解决环境污染方面是一种应用最广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费以及产品税等。比如,对于汽车燃料,依据有铅和无铅,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开征了有差别的税收。在日本,还对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进行征税,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进入20世纪90年代,OECD国家开始绿化其税制体系,比如,开征新的生态税,实行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全面征税的政策。和前面的办法相比,经济学家和政府决策者更加偏爱庇古税和庇古补贴,但是他们也存在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负效应,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其征税和补贴数额应该等于该企业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实际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各企业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难避免政府寻租的出现。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环境污染新问题的实际应用。科斯定理是美国经济学家,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26#8226;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明确界定并切实保护产权,随后产生的市场(产权)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决外部性新问题,使经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利用环境资源的新问题。政府如何规定和限制排污权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这种权利,成为新问题的关键。其实,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总量的限度内,将排污许可证分发给污染制造者,并答应排污量较低的企业将剩余的配额进行出售,也答应超标排放的企业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排放量。这一方法不仅没有超出规定的排污总量,而且在企业间实现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个人或企业改进控污技术,从而降低控污费用,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利用市场机制,使得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在企业之间实现最优配置,也会大大减少政府部门寻租的现象出现,最后实现双赢。
美国是这一制度的最早实践者。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开始试点实行一项新的政策——“气泡(Bubble)政策”。即把一个工厂当作一个气泡,只要该气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总量符合政府按环境要求计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变,不危害四周的大气质量,则答应气泡内各排污源的自行调整。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该项政策实施的第四个年头,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许可证市场的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保护环境质量,降低交易费用的巨大优势。
据有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已占到当年GDP的3.5-8%。环境污染已成了禁锢我国经济发展的桎梏。我国传统的高投入、低产出、高投入、低产出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了。几年前柴静出资拍摄的《穹顶之下》引用大量权威数据,直击我国的环境现状,引起了社会的震动。在短短几十分钟的影片中,描绘出了一个黄沙漫天,浓烟滚滚,机器不停歇地制造着污水和噪音,生态不断在恶化的中国。
如何治理好环境污染。我国已经有过很多的探索。在2006年4月1了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指出“环保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做好四方面工作”。其中,他提到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此外,在《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随后,于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这一特别法。我国在之后也制定了:节约,环境保护的国策。紧接着又推行了环境污染治理费。但是。探索至今,如何治理环境问题依然是一个一直被人们所讨论的话题。
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受害地域广、人数多,根治困难,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及环境污染责任险。此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内开展试点活动。但是,并未获得人们预想的结果。企业由于污染成本太低,投保积极性低,加之政府监督部门不够重视。使环境污染责任险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此时,环境污染责任险实际上成为了一项“面子工程”,并未得到真正的推行。
环境责任保险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自愿责任保险两种。其中,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事业者必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它与自愿责任保险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决定是否投保的模式相比,有着更多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发挥政府对经济行政千预的作用。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得到更大程度的推广。在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发期,环境治理技术不成熟,企业污染防治意识不高的国情下,更多的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视乎有其合理性。
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减轻环境侵权者的r偿负担、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此,笔者将――进行阐述。首先。环境污染强制险将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直接与各项资质的审批、评选直接挂钩,作为一种准入门槛,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企业的投保热情,从根本上杜绝污染的发生。而且,环境污染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很高的险种。多数保险公司对此都持保留态度。只有当投保人基数不断增大时,才能分摊风险,发挥保险风险规避的作用。其次。环境污染除了突发性事件之外,还存在潜在性,继发性的环境污染,此时环境污染的侵权人,侵权额度、侵权范围的确定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需要有专业的人员鉴定和认定侵权的范围和性质,赔偿数额等。通过保险公司对于污染可能性的评估。保费费率的确定,也能间接的督促可能污染的企业完善有关设备。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环境评估检查,对于不合格企业。可以要求其整改。屡教不改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对其作出不予承保的决定。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基于保险公司环境评估的压力都会敦促自己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与以往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模式相比。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在政府治理中的杠杆作用。
关键词 促进 农村 环境保护 财政政策 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农村是城市的生活必需品及农产品的提供者,也是城市污染的接受者,从近年来城市的发展状况中我们能够发现,城市发展的速度迅猛,使周边农村的环境污染愈加严重,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农村人口受到环境污染影响而引起健康问题,提供给城市的原材料和农产品也会对于城市人口发生影响,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该问题成了目前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不过出台的相关政策仍因为地域广泛而未能有效改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的环境治理工作来保障农村城市的健康发展。
1当前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农村环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农村人居环境污染。在饮水、排水及生活垃圾的处理等问题上因为农村素质方面的局限性及长此以往的生活习性导致污染。
(2)农村产业污染。主要体现在农业种植的农药使用及畜牧养殖污染等方面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工业污染。
(3)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污染。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转向农村发展造成农村环境急剧恶化。
2进一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建议
2.1加大财政支持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
从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来看,国家已经对农村环境保护进行了相应的投入,所以需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加大资金的投入,结合目前国情和资金流动情况科学分配资金到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中,通过各级政府与财政的协调和努力,充实资金基础,建立专项资金,通过积极政策鼓励农民参与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同时借助法律法规手段规范农村破坏环境的行为。
2.2建立农村环境污染纳税制度,遏制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的转移
由于农村的环境污染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农村的生活污染、生产污染和城市带来的工业及生活污染的影响,因此在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方面需要采取“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办法,针对城市向农村转移污染等办法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从而遏制城市采取向农村转移而没有采取排污治理的流动方式,使企业能够正面的面对排污问题,树立起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针对农村产生的生活及生产上的农药等污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条例,通过科学的监督和管理限制农药污染及生活污染造成的环境恶化,从而为农村环境问题的恶化起到遏制作用。针对农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治理污染的费用,在征收上应按照当地情况并基于农民承受能力基础进行征收。从而从城市污染与农村污染中收取经费进行科学研究和防治措施实施,不但减轻了国家财政方面的压力,也为农村环境保护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2.3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职能方面的范围
农村因为区域广泛,且在各方面污染治理过程中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各级政府能够认识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能够明确自身所肩负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并且在治理农村污染的同时除了严格处理污染源问题及清理工作之外还要保证与各农村的地方政府及村民处理好联合治理污染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污染治理的氛围。同时,在涉及到各级政府权限来治理污染时,需要各级政府积极配合工作,从而加快污染治理的速度和力度,早日完成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完善和正规化流程,使农村的发展走入符合时代所需要的境界中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4统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整合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从近年来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普及中我们能够发现,通过任务和资金下发而后层层传递之后所形成的工作效果并不使人满意,在科技发展的今天,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在资金的拨付上提高效率,因此,在农村的环境保护上不必再采取原始的办事模式,而是通过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从农业部门的集中式管理和规划过程中能够合理地调动资金走向,同时使得资金在利用上更为有力,起到更好的效果。从统一管理这个过程出发也节省了中间环节所浪费的时间,为农村环境保护提高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2.5突出财政支持重点
财政政策需要将农村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农村垃圾处理及水利设施建设上,并能够在农村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调整优化农村生产和发展方式方面下功夫,促进农村生态农业与废气物循环利用技术的发展进程。
3结语
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出发,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得到大量资金的投入和支持,而针对我国发展国情和我国区域广泛的农村布局需要各级政府和各个农村加强沟通和携手合作,从积极的层面针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部署和研究,最终达成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陆新元,熊跃辉,曹立平,张胜.对当前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2006(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饮食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对肉食类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同时,国家政策鼓励畜禽养殖发展(如能繁母猪财政补贴政策),农村畜禽养殖业得到大力发展。在此过程中,文成县的畜禽养殖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尤其是生猪数量大增。前几年,文成县的生猪养殖业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然而,这种无序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给文成县城人民和温州市500万人民饮用水源安全的“大水缸”——珊溪水库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严峻挑战,对饮用水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生猪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市收集整理、县两级政府和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笔者对文成县的生猪养殖污染做了一些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通过本文展现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分析当前文成县在生猪养殖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并就污染治理提出肤浅的对策建议。
一、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
(一)生猪养殖的基本情况及分布
文成县地处浙南闽北,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支撑的欠发达县。畜禽养殖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文成县得到快速发展,这其中又以生猪养殖为主。根据笔者调查和农业部门统计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文成县生猪养殖量110962头,其中母猪存栏数20482头、肉猪26163头,具体情况如下表1:文成县生猪养殖调查统计表。
表1 文成县生猪养殖调查统计表
从表中看出,文成县生猪养殖主要集中在黄坦、南田、大峃、玉壶、百丈漈等5个镇。该5镇生猪98046头,占全县生猪总养殖量的88%,存栏母猪19076头,占全县总量的93%。据统计,全县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有567个,其中黄坦镇302个、南田镇99个、玉壶镇41个、百丈漈镇33个、大峃镇32个,该5镇合计507个,占全县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89.4%。
(二)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
近年来,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猪肉市场价格上涨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共同刺激下,在黄坦镇母猪养殖给农民群众带来不菲经济收入的“示范”下,文成县的南田、百丈漈、玉壶、大峃等镇农民群众纷纷加入生猪养殖“大军”,生猪养殖得到快速发展。然而,这种无序发展,养殖污染物未加合理治理,直接排入溪流汇入河道,造成水质不断恶化,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水体发臭发黑。黄坦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黄坦镇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有302个,每年大量养殖粪便和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黄坦坑,在枯水期的时候,整条河流严重污染,黄坦坑地表水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对下游珊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10年5月,珊溪水库就因承包期届满,承包人大量捕食藻类鲢鱼,同时黄坦畜禽养殖污染物大量排放,曾一度出现藻类异常增殖现象。与此类似,南田镇有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99个,主要集中在玉泉溪上游的光明村、十源村,该镇大多数养殖场采用传统粗放的养殖模式,有处理设施的也只有单一的沼气池,养殖场普遍采用冲洗栏舍的方式冲洗粪便,养殖废水直接向玉泉溪上游排放,导致玉泉溪上游水体变臭发黑,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文成县其余50头以上的养殖场主要分布在玉壶镇金星社区桃坑村,百丈漈镇篁庄社区镇头村、西段村,大峃镇中樟社区的茶龙村和周南社区的中南村。这些珊溪库区养殖场尚有很多未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和建设沼气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部分已经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却没有加以管理或者严重超负荷运载,导致现有的部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二、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纵观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发展态势,笔者以为,导致污染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农牧脱节,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
我国传统的养殖业是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养殖废物通过周围农田施肥、果蔬施肥以及环境自然消纳,能够保持良性循环。但是,近几年,文成县随着规模化生猪养殖的迅速发展以及向城郊和附近水域转移,造成农牧严重脱节,导致养殖业与种植业分离。养殖者不种地,粪便不能及时消纳,粪便作为一种农业有机肥资源不能及时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农业生产大量使用高效化肥和文成县青壮年劳动力外出经商、务工,导致农业种植者不愿意使用畜禽粪便有机肥,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使养殖废弃物处理失去了原来传统的出路,从而出现养殖废弃物堆积和集中排向附近水域,形成养殖污染。
(二)养殖规模远超库区环境容量,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文成县不少乡镇,大力发展生猪养殖,不讲科学发展和生态发展,只有发展目标,没有总量控制指标,从而步入环境污染、治理无举、发展受阻、民怨沸腾的境地。在局部养殖密度严重超出环境容量的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先后引发。如,黄坦镇母猪养殖量远超环境容量, 而引发了下游珊溪水库局部库区藻类异常增殖现象;百丈漈西段村、镇头村以及上游南田镇的五原村局部区域集中养殖超出环境容量,也曾一度出现百丈漈水库部分水陆交界处藻类异常增殖现象。文成县生猪养殖规模远超库区环境容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暴露出来。因此,对文成县生猪养殖实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
(三)污染治理经费投入不足,设施单一不配套
文成县从2006年开始逐渐试行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起初是先从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始修建沼气池,然后逐步向规模小的养殖场开展。但修建沼气池的前期投入较大,而且又难以给养殖业主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导致养殖业主:一是不愿投入资金治理污染;二是治污设施建设标准不落实,“小马拉大车”。治污设施建设不搞可行性研究,随意建一个沼气池,从而导致污染物排放量与治污设施处理能力不配套,治污效果差,达不到治污标准,造成大量清洗畜禽体和栏舍场地产生的污水不能有效实施净化处理,更谈不上达标排放,导致直接污染附近水域,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据统计,在文成县众多养殖户中,以中小养殖户为主,这些养殖户一般都是养殖几十头生猪为主,经济实力有限,仅靠自身投入很难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他们大多没有修建化粪池和沼气池。如百丈漈镇水库周围的西段村、镇头村的养殖户,畜禽粪便只经过畜粪池便直接排放,严重影响天顶湖水库水质,给当地群众安全饮水造成潜在危险。
转贴于
(四)环保意识淡薄
广大农村的基层干部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防治畜禽污染的措施不到位,导致生猪养殖废弃物污染严重。此外,农村大多数生猪养殖户不懂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笔者在基层环保工作时,曾对黄坦镇驮岙村、新康村和南田镇的五源村共3个村40户小型养殖户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治的含义,只有12.5%的养殖户比较清楚,65 %的养殖户不够清楚,而有22.5%的养殖户不清楚。可见,广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和总体素质低下,缺乏遏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污染治理经验和防治措施,严重影响了文成县生猪养殖废弃物治理的进程和成效。
三、推进文成县生猪养殖收集整理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珊溪水库是温州500万人民饮用水源的“大水缸”,温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现任陈德荣市委书记、陈金彪市长先后来文成县专题督查调研珊溪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可见,抓好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保护水源地水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笔者就文成生猪养殖污染产生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积极开展循环利用生猪养殖废物,变废为宝
生猪养殖废物中含有丰富的营养肥料,是一种很好的有机肥,要加以充分的利用,变废为宝。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治理原则,全面推广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清洁养殖方式和农牧结合生态型治理模式。如在过程控制中实施“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末端治理通过“果园养殖业”、“畜禽-鱼塘”、“畜禽-沼气-果园”等模式的农牧结合生态型治理模式,积极引导养殖业从传统模式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如黄坦镇占里村沼液利用示范项目和文成县新伟养殖有限公司综合整治项目,充分开展循环利用畜禽养殖废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占里村沼液利用示范项目主要采取以发展“猪-沼-菜”、“猪-沼-粮”、“猪-沼-苗”、“猪-沼-水生植物”、“猪-沼-竹”的立体循环农业模式整治养殖污染,通过建设氧化塘,种植茭白、聚草等水生植物以及绿化苗木等,变畜禽养殖废物为资源。文成县新伟养殖有限公司用猪粪制造有机肥,粪末和猪尿发酵产生沼气经过压缩进行沼气发电,沼液用于灌溉金银花、蔬菜和养殖水生动植物。
(二)依据环境容量,逐步削减总量,优化发展布局
文成县是珊溪水库重要饮用水源地,根据有关规划,文成县的畜禽养殖为2.26万头生猪当量的环境限制总量,因此,生猪养殖规模远超环境容量。针对文成县养殖总量严重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文成县政府早在2006年就颁布了《文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规定》,但是除了大峃镇、黄坦镇等部分乡镇根据《划分规定》要求分别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外,大部分乡镇均为明确进行划分。因此,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划分规定》对禁养区、限养区进行划分,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从根本上解决盲目发展、随意扩张的问题,通过关停拆除禁养区养殖户削减养殖总量,对被关停拆除的养殖户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对于限养区的养殖场,首先,我们要鼓励养殖户转产转业;其次,坚持适度集中养殖与分散养殖相结合优化养殖布局,要以能否消纳所产生的畜禽养殖废物为出发点;第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建设生态养殖小区,引导位于溪流附近、建成区、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内的养殖户进行适度集中,有利于集中处理畜禽废弃物。
(三)加强政府引导,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投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政府在重视工业污染治理的同时,也应在养殖污染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应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投入。据测算,每头母猪需配套建设3.2m3的沼气池和4.8m2的氧化塘,根据笔者多年基层工作接触估算,建设1m3的沼气池需要约700元,1m2的氧化塘100元,每头母猪仅建设沼气池和氧化塘的污染治理投入约为2720元,因此一个100头母猪养殖场的治污设施投入需27.2万元,这还不包括土地政策处理和排污管网投入,可见养殖污染治理投入的成本很高,而养殖产业本身利润低,治污投入又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从大多数中小养殖业主的经济状况看,其抽出资金治污的可能性小。因此,政府应着眼综合、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给予治污设施建设一定的资金支持。如在黄坦镇已开展实施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污染处理技术改造,养殖户及时清扫干猪粪,由集粪中心统一收集加工成有机肥,政府部门通过生态补偿资金给清扫猪粪的养殖户每吨200元的财政补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政府应该通过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和补偿机制等多种方式引导养殖业主不断加大治污的投入力度,将养殖污染治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造其他农业基础设施等统筹规划,加大对养殖污染的治理力度,使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
(四)强化宣传教育
首先抓学习。把环境保护法规、知识,尤其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纳入基层组织、干部的学习内容,开设环境保护专题讲座,举办畜禽养殖户环境知识培训班等,切实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养殖户的环保法规、知识水平。转贴于
其次,抓宣传。充分利用各乡镇、社区的有线电视、广播,开辟环境保护专栏;环保、畜牧、司法、宣传、教育等部门开展环保知识送下乡活动,向广大养殖户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播放环境污染案例分析电视片,举办群众参与性强的环保知识竞赛,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第三,抓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提到议事日程,做到环境保护天天讲、时时讲,切实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环境意识,树立起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思想观念。此外,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组织基层领导和农民参观生态示范县、生态示范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交流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经验,激发他们参与养殖废弃物管理的热情。
(五)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依法治污
尽管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法规、办法和标准,为畜禽环境污染的治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不实用的问题依然存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一是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配套制定一些相应的操作规范,使养殖污染治理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畜禽环境污染执法队伍建设。推行执法责任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使畜禽污染控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