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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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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发展历程;监管现状;比较研究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

(一)融资租赁业的起步阶段

80年代初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租赁公司通过银贸结合,合资和内资并存,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是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市场和参与中国投资的重要窗口。具体发展阶段为:1980年初,我国借鉴日本、欧洲租赁业发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开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4月,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内资机构组成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80年代中期,开始设立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该阶段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融资租赁业的调整阶段

90年代中后期,因面临着国内金融机构的整顿、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信用环境的恶化、金融分业经营的转变等客观因素,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入停滞期。因外部金融环境和租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影响,合资租赁公司受到欠租问题的困扰,纷纷停止业务,部分公司甚至进入清算期。随着90年代末欠租问题的解决和对老公司经验教训的吸取,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重新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减少了欠租困扰,开始了新的发展里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三)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90年代末,融资租赁业经过清盘和整顿开始走出困境,逐步形成成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体系,并广泛得到金融、法律、企业等理论界的重视,进入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承的有序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志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完善。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一)融资租赁业的股东形式

股东背景是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决定着租赁公司的信用水平和资金保障。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分为三类:银行业机构、生产厂商、外商投资。各类股东具体来看:

1.银行业机构股东

伴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兴起。该类公司主要是银行参与投资设立,并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特点是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金均高于1亿元的最低标准,达到2040亿元的水平。因此,有银行股东背景的租赁公司依托资金优势,比较容易占领市场份额,形成良性经营循环。

2.生产厂商股东

自2004年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点设立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效率。该类公司主要依托其股东的生产实力和客户资源,为租赁客户提供完整的产业链服务和专业技术支持,可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租售需求。

3.独立股东

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一般是不同于银行和生产厂商的独立股东。因其经营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竞争优势比较明显,也成为迅速发展壮大的租赁公司类型,并为我国的租赁业注入了先进的理念。但是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存在本土化融合和文化冲突的问题,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现状

融资租赁业是一向资金密集型业务,其快速健康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管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行业的发展潜力,还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综合借鉴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资产负债比例和主营业务比例等内容。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和商务部。

1.主体资格

国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为三类:一是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三是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2.租赁财产和经营范围

在租赁资产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Y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租赁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由此可见软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范畴。

在经营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和同业拆借,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

3.注册资本和风险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无注册资本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无风险资产上限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比较研究

(一)国家政策比较研究

国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可以规范经营环境、减少市场风险,还可以调节融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引进外资技术。发达的融资租赁市场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具体来看可采取的政策有以下方面。

1.税收政策

一是推行减税政策,即购置租赁资产可减免部分税款,减少出租人的财务费用,节约承租人的租金。二是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即允许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将相应税费递延支付。三是推行利息费用成本化政策,即将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产生的利息或承租人分期偿付的租金计入成本,降低所得税负担。

2.财政补贴政策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由政府向承租人发放财政补贴,通过国家承担租赁津贴的形式降低承租人的租金成本。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大幅节约财务费用,仅支付扣除补贴后的差额部分,以此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力度。

3.信贷政策

部分国家通过放宽信贷支持政策,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能力,为租赁公司提供流动性保障。如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低利率的贷款政策,放开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工具,放宽发行租赁债券的条件等。通过多种流动性工具解决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4.保险政策

部分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政策性保险,对其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特定风险提供保障,以确保租赁公司的经营安全。具体包括实行差别化的租金赔付政策、对小企业实行免担保人政策、提高部分项目的赔付率政策等。

5.市场准入

各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制度有所不同,具体包括审批制和注册制两类。随着租赁市场的日益完善和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部分国家将审批制改为注册登记制,逐步放宽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租赁公司的市场活力。

(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现代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1988年颁布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我国的融Y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仅有对租赁交易的简单法律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融资租赁的定义

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并未统一,部分国家倾向适用民法中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业务兼具“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的性质,在实践中通常涉及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三方当事人,且包含租赁和买卖两种关系,因而可在融资租赁定义中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两种合同关系做出界定。如西班牙对融资租赁做出如下定义: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动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转让和周期性租金安排;融资租赁合同包含承租人在租赁期满获得租赁物的优先选择权。

2.租赁物的范围

各国法律对租赁物的范围都基本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部分国家排除了用于消费目的商品。我国实践中,因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纳入租赁物。对于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房产而言,企业有借助融资租赁工具获得使用权和最终所有权的意愿,可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逐步考虑将其纳入租赁物范围。

3.取回占有权

各国租赁界普遍认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出租人所有,但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没有统一规定。取回占有权主要是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出租人能够取回租赁物,是保护出租人的基本权益。一方面,租赁资产的取回权与所有权同等重要,是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对取回权加以适当限制,保护承租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可将取回占有权纳入讨论。

四、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不高,随着政策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业务纵深发展的潜力巨大。这不仅依靠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也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诚信建设。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作用,丰富企业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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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中国融资租赁市场27年的格局一朝被改写。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开闸银行租赁业务,银行系在阔别租赁行业10年后重新回归,只用了一年时间就迅速占据了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业务的半壁江山。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1月,6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约为460亿元。

这6家银行系租赁公司大约只用了一年就大致赶超了137家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2008年业务额,银行系成绩颇为不菲。

银行系异军突起,不仅打破了原有的租赁市场主体格局,也为这个市场的新转型带来了希望。但融资租赁依然式微而单薄,行业的整体复兴有待立法、税收、融资、监管等多方面的突破和明晰。

银行系扩张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自1997年被强行退出租赁市场后重新获得该牌照。从2007年9月开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重新驶入快车道。工行、国开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等相继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平均注册资本达到36亿元。6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版图初步形成。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柯卡生告诉记者,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贷款结构和赢利结构,实现银行多元化经营;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银行的客户群。

业内人士称,银行之所以加紧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这个行业本身所呈现的巨大市场需求及银行资金的运用压力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在发达市场,银行、证券和租赁融资可以三分天下。据统计,2005年全球设备租赁交易额已达6000亿美元,美国的租赁渗透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而同期,国内的租赁业务交易额仅为42.5亿美元,租赁渗透率仅为1.3%,租赁交易规模与 GDP之比仅为0.19%。

此外,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初,正值流动性过剩和信贷规模紧缩双重压力,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同时又要在严格的贷款规模控制下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成为商业银行的双重压力。

这些因素使银行资本和金融租赁的结合一拍即成。

一位银行人士称,对于这些注册资金不菲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要立足的首要任务就是快速做大规模,其次才可能在业务的滚动发展中谈及市场的细分。

以工银租赁为例,短短一年时间,依托工行优势,租赁业务迅速壮大,成为银行系租赁公司的领军者。

一年的时间,工银租赁连续签下了几宗业内标志性大单:与海南航空签署总额9.9亿元的5架ERJ145飞机租赁协议;东方航空签署总额13亿元的3架A340飞机租赁协议;与深圳航空签署的总额6亿元的4架B737飞机租赁协议;与大唐、华能分别签署了25亿元发电设备租赁协议;与武汉地铁签署了总金额20亿元的地铁设备租赁合同等。目前该公司的租赁业务签约额已经近200亿元。

这一发展规模大致相当于银行系进入之前,所有金融租赁公司一年的营业额。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度,6家正常营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融资租赁额为129.66亿元,税后利润3.29亿元。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和客户优势,成为支撑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系租赁的客户主要依托母行,即“服务于和母行有信贷业务的优质客户”,尤其以大型国企为主。租赁物目前主要集中于船舶、飞机和大型设备方面,租金相对丰厚。

盈利模式与资金瓶颈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租金,而中间业务收入则寥寥无几。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多数企业对金融租金的主要诉求在于融资,与贷款相比,企业不需增加负债。2007年底到2008年3季度,由于国内信贷规模紧缩,企业借贷困难。而能达到融资功效的则是融资租赁中的一个特殊产品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先行购买设备后出售给租赁公司,而后再从租赁公司手中回租取得使用权。

建信金融租赁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一般租金的收取是在参照同期限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点而成,其加点的多少弹性较大,既要取决于自身的融资成本,也要看客户的信用评级等综合评定。

但目前看来,由于几家新运营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于大型央企,导致租赁公司对项目租金的议价能力并不强。不少租金会直接按照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换算,但相较于贷款而言,出售回租的审批更为灵活高效。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覆盖“欠租”风险,租赁公司一般会让承租人提前缴纳2-4期的租金,而每期的期限则根据单个合同文本的不同而不同,有的一季度为一期,有的则更长。

在过去的一年里,融资租赁成为在银行信贷之外,快速发展的一条新融资途径。

但在银行系大力挺进融资租赁的同时,资金瓶颈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银行的每笔融资租赁业务都要先期投入巨额资金购买承租物,因而获得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成为融资租赁不断滚动做大的保障。目前,除注册资本金外,后续融资途径非常狭窄。

银监会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大致有7种。但对于刚刚诞生一年多的银行系租赁公司而言,实际可利用的融资途径大约也就两种: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即贷款;二是转让应收租赁款。

目前,贷款是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融资途径,而贷款利息与租金之间的“利差”,则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一家银行系租赁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银行如果按照一般企业贷款处理,这样的融资成本最多只能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

而目前,能否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在于:是否允许向母行借款,如果允许,资金就可以按照系统内资金成本取得,母行可以依托强劲的资金成本优势“反哺”租赁业务。现有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为隔离与母行的资金风险传递,严禁执行。

在此情况下,同病相怜的银行系租赁公司之间开始寻求“互相支援”。即交叉授信、交叉借款,但这样监管层的风险隔离初衷显然大打折扣。

除了贷款融资外,另一种取得资金的方式就是变现已有的资产,即应收租金转让。可以选择的包括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成立信托计划等。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程序较为复杂,被租赁公司选择的并不多,而与信托的合作在去年上半年投资者高涨的资产收益预期下,融资成本相对太高。相较之下,保理是最为便捷的选择。

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来说,当前管理办法不明确的是,应收账款能否向母行转让。如果向母行转让,无疑可以取得更优惠的保理费用,增加利润空间。现在的条文示意不明的情况下,保理业务大多转让给母行。

银行系租赁受益于业务的快速发展,但也给自身带来了持续的融资压力。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这意味着整个银行系租赁的资产规模不能超过2712.5亿元。加快资本金补充成为不可回避的

议题,目前,工银租赁等已经表示了尽快增资的可能。

发展之虞

银行系的加入无疑为这个风雨飘摇的行业注入了新的生机,但能否带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复兴,不仅取决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资金瓶颈和融资问题的解决,更有赖于行业生存环境的进一步改良,诸如法律、会计准则、税收、监管等。

业内资深专家沙泉认为,尽管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拥有金融牌照,但它与银行截然分离,目前还基本不具备向社会直接融资的功能。尽管租赁公司拥有发债等直接融资资格,但成功个案凤毛麟角。

对于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虽然资本金雄厚,但再融资同样是个难题。并且在入场之初,银行系租赁就与其他同业一样面临着这个行业多头监管、税赋和法律建设等尴尬。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央行审批和监管、后移交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该类公司拥有金融牌照,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按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名称中统一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另一类是当初为了引进外资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公司氛围内资试点类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不具备金融牌照,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融资,而作为一般企业进行工商监管,名称中只能使用“融资租赁”字样。

这两类机构尽管没有本质不同,但一直执行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相较于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都更严更高。

多头监管之下,本该尽早立法的《融资租赁法》两度推迟。而立法的缺位,使得税收、业务范围、租赁物权属登记等问题无法明晰,从而阻碍了业务的发展。

从税收来看,国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享受到一揽子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目前国内的税收体制对融资租赁障碍颇多。以飞机为例,目前飞机市场是融资租赁的最大市场,而我国每年的飞机租赁中90%外资占据。

个中原因除了内外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实力、购买渠道等方面的差距外,税收是重要原因。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人士介绍,如果以融资租赁形式从海外新购进飞机,仅关税和增值税加总就有17%,而如果由航空公司自行购买,累计税负只有5%,这成为国内租赁公司很少涉及新飞机融资租赁的重要原因。而对于少数争取到减免关税的产品,海关也会设定一个监管期,监管期内该设备不能出售,如果要出售就得单笔单议,且需要上报海关总署批准。

而去年12月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再次让行业发展前景蒙阴。

按照新转型法案,企业可以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的增值税,这有利于刺激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但新规并未适用租赁行业,这意味着如果同样的投资用融资租赁完成,反而增加了采购成本。

诸如此类的种种规定均掣肘着租赁行业的发展,并成为融资租赁历经27年发展而式微的重要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企业添置设备时由租赁公司融资,把租赁来的设备或购入的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退租、续租或留购。

笼统地说,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的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

发展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我国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引入了融资租赁业。

早在1979年,我国民航总局就首次利用跨国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了一架波音飞机。1981年2月,国内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但是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已达到15%-30%;而在我国,这个比例还不到2%。

长期以来,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既有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有由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租赁公司,商务部近来还批准少数一般性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截至2006年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其中6家持续经营,账面资产合计142亿元人民币,负债112亿元,所有者权益30亿元,当年共实现税后净利润1.3亿元。2004年以来,相继有两家金融租赁公司破产,两家公司被停业整顿,还有两家多年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而2007年3月通过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再次进入融资租赁业。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结构中必须有主要出资人,只有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租赁公司以及合格的金融机构才能充当主要出资人。

在业务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验

租赁是发达国家设备流通的主资金渠道之一,美、日、德等国一直在国际租赁业名列前茅,其中美国金融租赁市场规模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30%,并历年以40%左右的份额在国际租赁业中独占鳌头。

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经验表明,租赁市场上超过80%的份额由银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赁公司所占据,这是由银行及制造商自身特有的优势决定的。银行的优势在于广泛的客户网络、共享银行的无形资产以及较低的资金成本,制造商的优势在于产品知识的熟悉及残值的处理能力。

一般而言,租赁公司的资本回报和资产回报是平均利润率的10%,银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在12%~18%左右。

虽然租赁的利润率比银行低,但是,利润收益相对稳定,可以为银行带来稳定、源源不断的收益,从而最大的实现对股东回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金融租赁公司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其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也可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信用信息数据的积累。二者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信用评级、尽职调查、管理咨询以及信用方案设计等。

[关键词]金融租赁;信用评级;合作

1 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状况及风险特点

融资租赁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美国,目前,全球近15%的投资都通过融资租赁完成;在美国,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其租赁渗透率已超过30%,进入成熟期。而在中国,到20世纪80年代才引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渗透率一直较低。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自1997年被强行退出租赁市场后重新获得该牌照,工行、国开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等相继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1月,6家银行租赁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达到36亿元,租赁资产规模约为460亿元,只用了一年就大致占据了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业务的半壁江山。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金融、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其法律实质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依赖于自有资金,也需要资金提供方的融资支持。它既接受银行提供资金的服务,是银行信贷信用的受信人,又是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授信人。

金融租赁公司如何为承租企业设置融资租赁信用条件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满足资金提供人的信贷信用条件,融资租赁公司的未来租金收益与融资租赁公司未来应付资金提供人本息是否相匹配,是保证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得以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其中,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这是因为租赁业务收入是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承租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仅直接决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的收入与风险,同时也决定了其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水平。

2 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金融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水平和资产质量等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如何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承租企业信用风险,加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共同课题。

金融租赁公司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加强承租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独立、客观地揭示承租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即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承租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市场竞争状况、产业政策,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财务实力等,需要运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分析。金融租赁公司借助外部评级机构历经多年所建立起来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专业判断对承租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当前其对承租企业风险识别和控制方面的不足,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外部评级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开展承租企业信用评级,能够不受委托方和被评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评级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有较大程度的保障。

2.2 实行资产五级分类,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需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现行监管政策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同时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提取规定的呆账准备金。外部评级机构对承租企业的评级结果可为金融租赁公司基于信用风险的资产分类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为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提供依据。

2.3 有助于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打造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监管的加强,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迅速提升信用风险定量识别和控制技术,建立和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从单纯的业务扩张逐步转变为风险计量、风险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从而实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经营目标。借鉴外部评级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技术和信用风险管理咨询经验,有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3 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方式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特点和信用特征,信用评级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承租企业信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企业进行主体信用评级;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针对承租客户的尽职调查服务;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为融资租赁业务设计相关信用方案。

3.1 承租企业信用评级

承租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对受评企业按时、足额偿付约定租金的能力及意愿的评价,其核心是充分揭示受评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来源以偿还其到期租金,并以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的大小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主要分析要素包括经营环境、企业的基本经营及竞争地位、管理素质、财务状况、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及特发事件风险等。金融租赁公司应首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开展业务。

3.2 承租企业尽职调查服务

尽职调查是评级机构通过专门的征信方法、渠道和程序,对拟承租客户真实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股权结构和关联企业、经营历史及现状、主要管理人员、法律关系及其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和核实。

尽职调查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史及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现状、财务状况、特定债务、涉诉事件、经营者个人诚信情况以及相关行业的简要分析等。该报告可帮助金融租赁公司判断承租方的经营、管理实力并甄别经营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3.3 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咨询

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始终面临着必须不断扩张信用以扩大市场份额和争取客户,但另一方面又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信用风险,提高赢利水平的两难困境,因此,建立企业内部信用制度,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信用评级机构可协助金融租赁公司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解决好客户选择、融资方案制订并实施、加强应收融资租赁账款的管理等问题,从而实现增加收入和降低风险的预期目标。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管理诊断、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及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信用管理政策制定、业务流程重组、资金营运及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

3.4 为融资租赁业务设计相关信用方案

融资租赁业务和风险控制的实践证明,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机构实力、交易的机构组合、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与否以及二手设备市场的设立都将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信用条件的设置。针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企业的不同特点,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要素方案时,应根据承租企业主体信用评级的结果,进行具体优化设计。信用方案设计的重点在于对租赁债权的管理能力以及未来的租金收益、余值处置收益与金融租赁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以及资金成本、现金流压力等是否匹配。在针对大型服务运营商客户时(如电信、电力、供水、供气运营商),除考虑当前的信用等级外,信用评级机构还将对该类企业未来赢利能力和现金流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并根据设备余值风险的定价和处置能力综合设计融资租赁方案;而面对一般生产加工类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或大型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需求时,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市场份额、核心竞争优势、设备的通用性、历史信用记录以及第三方担保等保障措施均成为融资租赁方案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南沙自贸区 融资租赁企业 融资模式 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是连接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的重要渠道、桥梁。2016年3月28日,商务部连同国家税务局共同发文,①将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四地自贸区内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资格确认权力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局,为融资租赁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一、广州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概况

2012年9月12日,《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通过国务院批准,为南沙新区未来10年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发展规划》重点对南沙新区的发展基础、发展战略、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要求、发展特色等方面做了重要部署,其中,《发展规划》提出将南沙新区打造成以生产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积极发展航运金融,鼓励和支持航运金融租赁公司发展;提出南沙新区应当建设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强调高端航运业,发展船舶租赁,推进科技体制创新和科技金融结合,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14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发文(简称《南沙金改15条》),支持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南沙金改15条》提出融资租赁业改革试点在南沙落地,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自贸区方案指出,将南沙自贸区打造成融资租赁业的服务高地、推动形成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打造华南地区融资租赁中心。②在整体战略布局之外,南沙自贸区还在企业落户奖励、税收优惠等方面出台相应政策,如2016年3月25日推出《广州南沙新区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促进南沙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可以认为,广州南沙融资租赁业面临空前政策利好。

截止2016年9月,在南沙自贸区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③已超过180家,注册资本超过600亿元。其中超过三分之二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而金融租赁公司仅有不到10家。在18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主营业务范围以船舶租赁、飞机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租赁、不动产为主,也有部分涉及医疗制药设备租赁、农业设施租赁以及交通运输设备租赁等。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的迅速发展,有赖于区位带来的便利以及政策优势,在国家层面、省部级层面以及市政府一级均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南沙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在“双区”确立之前,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仅为个位数。由此看来,企业数量在短期内爆发的主要推恿κ钦策导向作用。从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签订合同的数量来看,存在较大一部分企业尚未有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从这一角度来说,大量融资租赁企业设立或涌入南沙,同时也大量企业属于低质量的“僵尸企业”,入驻南沙,是为得政策之利,而非以营业为目的。即便如此,优质的或成长性较强的融资租赁企业也大量存在,如南航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合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除此之外,有部分租赁公司在南沙设立SPV公司,如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15年设立了广州天岭飞机租赁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15年设立了建信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设立了十一家SPV租赁公司。

总的来看,从2015年至今,南沙区融资租赁公司呈爆发式增长态势,但从上述分析来看,随着政策扶持力度的到期,融资租赁企业的增长速度也将放缓。2014年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从2014年起连续三年,均从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9000万元作为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奖励资金,按照企业注册资金规模,排名前五名的,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奖金;根据营业收入和资金投放额度的大小,排名前10的,均予以不同程度的奖励。在税收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租赁物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016年4月2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提出重点发展航空租赁业、大量聚集航运金融业、鼓励设立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要求2018年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达到800家。显然,扶持力度逐步放缓的同时,政策依旧利好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但笔者认为,盲目地要求企业数量增长无法实现南沙区融资租赁业“第三极”的目标,在鼓励企业落户的同时,更需要激活企业的经营活力,加强“租、投、融”结合,形成融资租赁企业有效资金流动。

二、融资渠道的狭窄的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④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包括:股东的资本金投入、向商业银行借款、转让应收账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等。表面上看,融资租赁公司有多种融资渠道,尤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更是丰富多样,然而,实际上融资租赁企业在利用上述渠道获得融资过程中都面临着不少问题与障碍,融资之路并不顺畅[1]。

近两年来,我国融资租赁的增长速度显然超过全球的平均增长速度,2016年交易总额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但在这表面繁荣的背后,却无法掩盖大量企业“没开张”的局面,究其根源,无外乎“融资难”问题凸显。融资租赁业是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租赁业务的发展,但现实却经常表现为,融资租赁公司因缺乏资金而被迫放弃一些优质项目,这些项目的放弃进一步影响到了本来就缺乏社会认知度的融资租赁业在企业间的口碑,直接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以小型融资租赁企业为主,目前仍主要依靠资本金支持开展业务,但这并不是企业发展与业务持续开拓的解决路径,资本金无法满足长期业务投入,一旦发生承租人违约,企业也将面临破产的困境。

(二)原因分析

1.融资租赁公司体量小。南沙区融资租赁公司大部分属于厂商系,⑤是企业为租赁推销自身的产品而成立的租赁企业,[2]虽然在专业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规模相对较小,与金融系或者国资系相比较而言,融资能力显然不足与其相提并论。此外,由于近年来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增长的速度与人才数量增长的速度不成正比,专业人才缺口较大,南沙区融资租赁公司往往缺少精通行业规则与业务的人员,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其竞争实力,同时也因此而提高了经营风险。

2.行业发展与监管引发。如前所述,我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体系较为特殊,金融租赁、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虽然南沙区金融改革“十五条”中提出在南沙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⑥但是由于外资租赁准入门槛显著低于内资租赁的局面仍未打破,统一的制度规则仍未落实,南沙区外资融资租赁仍占据绝大多数。根据“十五条”的要求,南沙区以打造成华南融资租赁行业中心为目标,因此必须在企业数量规模上形成示范效应。在此要求下,落户激励政策的出台无法与监管政策同步,商务部层面的监管措施显然无法完全针对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的现实状况。不可否认,目前南沙区存在较多企业并不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3]。

3.实体经济不景气。2015年至2016年,楼市崩盘的传言甚嚣尘上,但楼市却依然坚挺,反而实体行业遭受冷遇。近两年越来越少资金流向实体行业,而虚拟经济则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实体行业步履维艰。其中,产能过剩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供给侧改革尚未收到实际成效,对于中小型生产企业而言,如遇寒冬。笔者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大多以服务中小型融资租赁企业为主,若中小型生产企业无法生存,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也将失去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及其风险控制

(一)融资模式之一:资产支持票据/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可以统称为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中一种运用最为活跃的创新融资工具,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较为广泛。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将其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将有可能成为融资租赁企业常态化的融资途径。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符合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可以见得,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将成为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不断获得资金的主要模式之一。

从交易主体来看,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主要涉及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金报关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投资者等,不同的参与主体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发起人即为租赁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即融资租赁公司,其根据不同的交易模式,选择租赁资产出售给SPV;SPV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主体,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资产服务机构主要是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尔后存入SPV指定账户。由于发起人对资产池中的租赁资产最为熟悉,一般情况下,SPV均聘请其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是为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增进,提高产品信用的机构;资产保管机构是专门保管租金的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此外,投资者也是证券化中的目的环节,没有投资者认购,资产证券化也毫无意义。

从交易流程来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上述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具体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如图所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流程涉及到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机制,包括资产的重组机制、风险的隔离机制以及信用增进机制,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在这一融资模式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债务人偿债基金能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如若承租人发生违约事件,将触发资产支持证券的违约;一旦承租人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资产支持证券也将实质违约。当然,融资租赁公司将权益真实出售给SPV,是这一风险的隔离方式。如前所属,南沙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虽然目标在于打造若干千亿级产业集群,但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目前已经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大多为中小型融资租赁企业,显然,其面对的客户群体将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从承租人对象特征角度分析,在南沙区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笔者认为,对于信用风险的规避措施,应当有两种选择降低风险。第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可由其集团公司提供担保;但对于厂商系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内部增信措施显然较为欠缺;第二,提供外部增信措施。所谓外部增信措施,即提供第三方担保,从而弥补承租人体量较小所带来的信用不足。

(二)融资模式之二:结构化债券融资

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融资原本是融资租赁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受制于体量较小及业务量不足等原因,通过银行贷款融资难度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债权融资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是相对较为灵活的,如果结构设置合理,能够成为融资租赁企业长期的资金来源;但如果结构不合理,则会导致短债长用等不利局面。

结构化债券融资是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将债券受益权区分为不同清偿顺序,一般情况下包括优先级和劣后级两个级别的债券融资方式。根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人数及资质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根据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可以分为针对合格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以及针对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当然,除了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同样属于债券融资方式。但不管如何命名,相对发行人与投资者而言,投资债券的主要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而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发行人的,风险将更大,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需要进行结构化设计,从而将投资者的风险降到更低,同时,也为持续性地获得项目资金打好基础。

结构化债券的融资方式目前运用较为广泛,其涉及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证券公司、托管人、投资者、增信机构、SPV公司、评级机构、核准机构(若有)等,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类似,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同样扮演着主要角色。结构化债券融资方式的结构图如下:

在结构化债券融资模式中,对于由谁认购劣后级债券存在不同的安排,本文仅将由管理人设立SPV作为劣后级认购人为例,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局限于此。劣后级属于劣后受偿债权人,一般由发行人或发行人提供的人员安排认购该部分债券,而实际上融得的资金,为优先级部分。

(三)融资模式之三:互联网借贷融资模式

融Y租赁企业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融资,是互联网时代的大势所趋,但由于目前监管技术难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较为全面的监管,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也显然存在一定的困境。但笔者认为,监管的手段日益成熟,但监管技术的欠缺,不应当成为对网络借贷“一刀切”的理由。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单一平台进行借贷的不得超过100万;通过不同机构进行网络借贷的,不得超过500万。足见,在该规定出台之后,融资租赁意图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筹资,可能性相当渺茫。尽管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大部分体量较小,但通过单一平台借贷仅为100万,对其而言同样捉襟见肘。

融资租赁政策红利还未终结,但发展路径不顺畅,间接导致融资租赁企业举步维艰。相对于其他借贷方,融资租赁能够产生更为稳定的现金流,能够保障其按时偿还贷款,即便存在违约可能性,但通过互联网保险等保障措施以及担保等措施,能够将违约风险降到可控范围之内。因此,笔者建议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网络借贷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豁免规则,“服务于实体经济”政策号召不应成为一纸空文。

“融资租赁+互联网”已经有非常多的尝试,其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即为e租宝提出的A2P(Asset to Peer)模式,即便其已因伪造融资租赁项目而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但不可否认,这一形式是盘活融资租赁企业存量资产最为高效便捷的路径之一。所谓A2P模式,即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基础协议,尔后由互联网金融平台收购融资租赁企业的债权,平台将债权再出售给投资者;承租人直接向平台支付租金,平台再支付给投资者;由此形成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的局面。

根据网络借贷新规,此前可以作为债权受让方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再具有受让债权再分拆转让的权利,其仅可以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撮合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在此规定下,笔者勾勒出“融资租赁+互联网借贷”的流程与模式图,尽可能将便利于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网络融资的方式进行归纳。

在此模式中,互联网P2P平台专门将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笔者认为,在该融资模式中,投资者的风险并不如一般的网络借贷般高企。具体而言,一般网络借贷无法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同时,也难以提供作为增信机制的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相反地,融资租赁企业足以将稳定的回款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同时为了避免承租人发生违约事件,通过借助互联网保险以及抵押物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或保险措施将风险降至可控范围之内。

注释

{1}2016年3月28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5年度报告,中国经纪出版社,2016年1月,第11页。

{3}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指融资租赁均包含金融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外资融资租赁企业。

{4}该管理办法的签发单位为商务部,因此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租赁企业,但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与这一规定大同小异。

{5}所谓厂商系,即控股股东为生产经营类公司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如国泰君安等证券公司的主流分类中,除厂商系外,还有银行系、独立第三方;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将国资系划归为独立的一类。

{6}2013年4月,广州市政府提出金融创新“19条政策”,并层报国务院审批;2014年9月,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了其中的15条,最终由八部委会签南沙区金融创新发展“15条政策”,并正式印发实施。

参考文献

[1]罗云开.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问题[J].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201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2]王力.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分析与评价[J].融资租赁蓝皮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201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

[3]郑建库.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监管制度[J].融资租赁蓝皮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5~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

[4]林华.PPP与资产证券化[M].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