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关键词:金融法律;互联网货币;法律问题;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5-0057-06
一、互联网货币及其主要法律关系
(一)互联网货币概念简析
互联网货币通常又称为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是基于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而发行的,在互联网的特定空间或特定区域的特定主体间进行交易的虚拟兑换工具。
互联网货币的基本内涵有三:一是互联网货币是在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的基础上,由非政府主体“发行”的非货币;二是互联网货币的使用者是互联网空间的特定主体,包括特定空间或特定区域的商业主体和自然人;三是互联网货币是互联网空间特定主体进行“价值交易”的虚拟工具。
广义的互联网货币还包括数字货币,其外延可涵盖基于互联网数字或安全等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适用于互联网交易的各类交易或兑换工具。本文的互联网货币取狭义的概念,即基于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而发行的虚拟的互联网交易兑换工具。目前互联网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即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目前最常的如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第三类是互联网空间广泛使用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币(LTC)等,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消费。
(二)互联网货币与货币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基于互联网社群中的共同信用而产生的虚拟货币,与基于国家信用的货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对互联网货币的制约,包括货币对互联网货币的排斥,货币发行单位或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货币的管制或约束。另一方面是互联网货币对货币的局部替代和冲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货币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和部分流通领域对货币的替代,以及互联网货币对货币供应和货币传导机制的冲击和影响。
(三)互联网货币与其发行人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由其发行人的商业信用保证的、无形的、外在的、契约型债权凭证,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对互联网货币负有保证其合法使用的债权上的契约义务。一方面是互联网货币债权的形成,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要按照其自行规定或通过合同约定的价格卖出(兑换)互联网货币,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允许使用者通过挖矿、打游戏等特殊劳动取得互联网货币,进而形成以互联网货币为表现形式的持有者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货币债权的实现,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要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向互联网货币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商品和服务,或者由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约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条件,满足互联网货币持有人通过购买商品和服务实现其债权的基本要求。
另外,为了保证互联网货币的可接受性,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人除了尽可能扩大互联网货币的使用区域和范围、增加互联网货币可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外,还要尽量保证互联网货币“币值”的稳定性,保证互联网货币的购买力,防止因为互联网货币的“通货膨胀”损害持有人和使用者的权益。
(四)互联网货币与其使用者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是发行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对使用者而言,它是以数字形式记录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站点上,并可以快速便捷转移支付的有效债权凭证。部分像比特币这样的互联网货币甚至是完全隐匿的,但这种债权凭证却是唯一的,能保证互联网货币所有人是其唯一的合法债权人。使用者购买(兑换)、保存和使用某一互联网货币,不外乎信赖该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信用,认可该互联网货币的使用区域和范围,需要该互联网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能够完成兑换该互联网货币所需要的劳动或任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非法债权不予保护,对因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取得的互联网货币,其债权亦不受法律保护。
(五)互联网货币与其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货币的接受度与其交易便利性、交易平台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密切相关,为了增加其可接受度,许多互联网货币发行人都签约一个或多个交易平台。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大都是独立的互联网货币交易机构和操作机构,它与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是委托关系,通过契约接受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委托,代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办理约定的互联网货币转账支付业务,并根据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取得业务回报。交易平台需要保证其依法取得互联网货币交易资质,并且技术安全可靠,确保约定可交易的互联网货币交易操作便捷、安全,并采取合理的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六)互联网货币与政府机构的法律关系
政府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对互联网货币的管理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制定规则,实行管理,保障权益,维护秩序。制定规则是指政府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互联网货币发展要求,制定互联网货币规范发展的相关规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等。实行管理是指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交易平台和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互联网货币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确认各互联网货币相关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有没有业务违规行为、相关互联网货币创新业务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没有逃税行为、是否存在外汇管理违法行为,等等。保障权益包括保障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互联网货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秩序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制定规则和实施行政管理来维护互联网货币的发行秩序和交易秩序,并通过维护互联网货币的发行和交易秩序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互联网货币服务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而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
互联网货币的政策法律风险不只是发行人、交易平台和使用人的事情,还涉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说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多个层次、多个方面,需要本着制度先行、预防为主、加强管理、惩前毖后的原则全面做好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政府层面: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互联网货币系统风险防范需要首先在政府层面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构建系统的互联网货币管理制度,并全方位加强系统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监管和业务监管。
1.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管理政策法律体系。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管理的政策法律体系:一是将互联网货币系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考虑由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货币系统发展的框架性政策,作为我国互联网货币系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二是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增加互联网货币的有关条款,使互联网货币发展有法可依;三是由人民银行等部门依职权联合或单独制定有关互联网货币发行与交易的管理和操作规范,使互联网货币发展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强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发行监管。采取综合性的互联网货币发行管理措施,针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资质问题,探讨实行资质审批或备案制度。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既要了解其注册资本额,还要确认其实缴资本情况,同时要结合其经营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和不良经营信息登记制度,对信用等级高、无不良记录的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可以优先安排发行互联网货币或适当调高其互联网货币发行总额等。
3.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基础加强互联网货币交易监管。采取分两步走的措施加强互联网交易监管:第一步是对所有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实行注册制,未经注册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互联网货币交易服务,否则应给予关闭网站、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关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第二步是考虑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将所有种类的互联网货币统一于该平台,并按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也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人民银行主导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集中监控系统,所有的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均与该集中监控系统实时连接,由专门人员或程序对各交易平台的互联网货币交易进行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后监管部门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处理。
4.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发展综合协调机制。考虑建立健全互联网货币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或者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货币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协调处理互联网货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不仅仅是监管问题。也可以考虑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互联网货币发展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领导小组成员,协调解决我国互联网货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禁止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将互联网货币的风险主要控制在发行人和交易平台方面,控制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人限定的区域和范围。继续明确禁止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互联网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互联网货币与美元等外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既禁止其他非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也禁止地下钱庄参与互联网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
6.加强互联网货币洗钱风险防控。在构建互联网货币监管框架体系时,同时考虑进行互联网货币洗钱风险防控:一是明确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报告义务,如有必要,亦应规定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反洗钱报告义务;二是将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和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纳入国家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实现反洗钱报告义务人主动报告与反洗钱信息系统自动监控相互配合,及时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三是建立互联网货币系统交易信息定期保存制度,规定一个相对较长的保存时间,以便监管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对互联网货币交易信息进行核查。
7.健全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在互联网货币O管体系中要设计适当的投诉举报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对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渠道。一是鼓励全社会人员都参与监督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不仅支持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受害者进行投诉举报,还要支持有正义感的其他知情人员对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二是拓宽互联网货币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举报、电话举报、举报等等,并对实名举报采取特别的鼓励措施。
(二)社会层面:多措并举,盯防结合
互联网货币风险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性问题,社会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社会层面采取多种应对措施,盯防结合,才能将风险防在前头,控在小处。
1.在全社会开展互联网货币风险提示活动。建议借鉴资本市场风险揭示的经验,协调各种资源,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互联网货币风险提示工作,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点宣传互联网货币系统的风险问题,引导社会公众了解互联网货币风险以及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另外,可以探讨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交易平台和使用者的行政审批或备案环节进行风险提示,将风险防控理念贯彻到整个互联网货币系统之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
自2013年之后,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等业务的出现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网站企业存在个人信息泄露、误导性宣传、余额宝账户被盗、资金违约等行为,严重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急需有关部门快速解决,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秩序,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1、知情权受到侵害
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宣传的时候一般都会避开其中的风险因素和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只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金融产品获得的收益性,所宣传的收益情况只是这种金融产品最佳的收益状态,是这种金融产品在运营中的最理想状态,但是通常金融产品都不会出现这种状态。加之,金融产品一般都非常复杂,涉及到的专业内容很多,普通群众很难理解,而用户如果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购买的话,通过互联网交流是很难完全弄清、弄懂金融产品的全部内容的,且一些服务人员在解释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误导性宣传,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一些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很少向消费者及时说明资金使用用途、途径、当前状况等信息,导致消费者很难随时掌握自己的投资状况。
2、隐私权受到侵害
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对内部管控并不严格,缺乏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对企业消费者的各种信息并没有进行很好的保护,很容易出现信息泄露现象,且发生泄露之后消费者很难知晓。因为金融企业不能够积极主动保护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数据,进一步增加了信息被泄露、使用的风险因素。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当中,一些第三方支付组织在审查用户各项信息的时候并不严格,使得一些企业通过对各种数据的深度挖掘很容易得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导致企业和个人的信息被滥用。例如当前流行的淘宝网刷单行为,为了便于刷单,淘宝网商家会为刷单者提供查看淘宝信用网站的服务,在该网站上能够查找任意淘宝号的交易信用、用户等级等信息,且这些信息与淘宝网信息实时更新,即使新注册淘宝网账号也能够立即在这些网站上查找到用户信息,严重侵害了用户的权益。根据我国工信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八成以上的网民都遭到过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有针对性的宣传短信、电话诈骗等等。
3、难以维权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在此领域的法律建设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加之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很难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保障需求。消费者一旦受到侵害,想通过法律渠道开展维权活动很难,因为很难找到一些关于金融产品销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款。而在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用户能接触到的各种资料十分有限,在维权过程中很难提供完整、有效的诉讼材料,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将会十分被动。同时,当前互联网诈骗现象十分普遍,很多网站打着买卖金融产品的旗号,却做着传销的活动,这些网站在积累一定资金之后,就会突然消失,使消费者难以找到,出现诉求无门的状况。
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因分析
1、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我国当前执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一般都是原则性触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但是就如何保护其享受服务质量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很多金融产品销售网站从建设初期就不正规,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随意性很大。要监管这些网站十分困难,加之网络环境复杂,一些网站通过网系络技术和规则漏洞逃避监管,使得当前的监管措施很难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需求,需继续改进监管措施。
2、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
虽然当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十分健全,但是法律方面还没有涉及到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相关信息披露过程中都是销售方所主导的,且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很难保证,也没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对其披露的信息进行确定,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消费者很难通过有限的信息掌握金融产品的全部内容。
3、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争议处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一般发生争议和投诉行为都是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行解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活动当中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缺失致使一些消费者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4、缺乏较高的风险意识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时间晚、发展快,导致很多投资理财产品的消费者都没有较强的风险意识,不能够正确识别互联网金融当中的风险因素;只宣传产品的高额收益,对其中的风险很少介绍,导致金融消费者只了解到收益情况而对其中更多风险因素知之甚少,自身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5、信息不对称,侵害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及投资决策,信息是主要凭证之一。事实上,金融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及专业性等,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信息方面缺少对称性,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信息缺少准确性及不充分等。产生的结果是,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在产品专业化与职业化方面,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所需购买的产品及获得的认知能力明显较低。经济主体具有自主自利的特点,促使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手段较为隐蔽,将成本转嫁起来,获得不法利益,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给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失。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对危机显现的问题,世界各国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完善落实法规与制度[1]。国家在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要通过法律制度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用法律手段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其次,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专门管理部门,通过明确部门职责权利,细化管理内容,出台行业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促进其持续性发展。最后,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开展充分的调研活动,因为法律制度的设立一般时间较长,需要长时间的研究才能出台,因此可以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临时出台一些暂行的管理办法,避免互联网金融长时间处于无管理状态。同时还可以邀请业内人士共同参加,针对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多提宝贵意见,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和严谨性。
2、完善维权体系建设
立法及金融监管等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维权金融消费者维权体系建设[2]。首先,要综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参照发达国家此领域信息披露的相关办法,尽快出台我国法律规章制度,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可以参照我国一些银行实行的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制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达到企业和消费者信息对称的效果,让消费者在进行选择的时候能够更加理性,避免在消费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设置专门的维权部门,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消除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家管自家事的局面,通过投诉机制,详细规定应诉回复时间,确保部门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还可以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投诉信息,便于开展管理。
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外部协作机制,通过组织社会力量加入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联合自律当中。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主动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在产品宣传和推销过程中要使用规范语言,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所要消费的产品的详情,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良好保障。要对自身的金融产品进行定期信息公布,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信息公布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才可公布,公布的信息要具有法律效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4、完善信息保护机制
构建完善信息权保护机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必然性[3]。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为消费者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正确认识到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为用户建立专门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管理,避免内部随意查看用户档案的情况发生,对档案实行严格管理。所有用户资料在查询之后都要保证可以在服务器后台找到相关负责人,坚决避免随意翻阅用户资料行为的出现,且每名用户资料都要注明负责人、管理人,如其他人员翻阅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确实因工作需要方可允许进行查阅,同时还要对公司储存介质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拷贝用户资料行为。并且要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用户资料泄露现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用严格的制度来约束相关责任人。对于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限制经营公众业务,以切实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4]不受侵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那么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十分困难,只有得到消费者的支持,互联网金融才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钱:“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何笑: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3]刘罗林: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规制路径 思考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是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为媒介,借助网络来实现资金的流通,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在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需要意识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中,自身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为了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并确保互联网金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与产生原因分析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并借助互联网思维来实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给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同时基于互联网金融下相应的金融交易方式随之具备了新形式,基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促使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了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
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为:第一,法律监管失效。互联网金融是信息化时代下的全新产物,并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目前相关的立法与监管工作呈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进而无法为实现对该风险的有效管控提供必要的法律监管依据。整体而言,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层面上,监管力度不足且浮于表面化,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步伐;第二,监管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目前尚未针对网络金融建立专门性的监管机构,传统金融监管体系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同时监管能力分散、职责落实不明,相应监管力度过于薄弱;第三,尚未建立诚信机制,很多小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相应信贷数据并未录入到征信系统中,进而因无法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使得难以掌握借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最终为产生坏账等风险埋下了隐患;与此同时,从互联网金融本身特点出发,自身的开放性以及信息量大且复杂,都加大了自身的安全风险隐患,此外还存在着支付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二、有效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途径
纵观国内外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看,面临诸多风险隐患,如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制,则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更好更快发展,甚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相对较为多样化,归根结底,其原因也较多,加大风险规避的难度。尽管如此,作者仍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而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一是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设置专门性的监管机构,并加大监管力度,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以增强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加强立法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看,法律监管漏洞的存在,致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大,因此,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借助完善法律监管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制。在实际践行中,可积极吸取美国在相关方面的成熟经验,比如承认将众筹方式作为直接融资方式,并且制定了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同时,针对P2P从法律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并促使P2P实现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够为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奠定基础,同时也是确保互联网金融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基础,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要进一步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确保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来营造出良好的互网金融市场发展环境。
(二)设置专门性监管机构并加大监管力度
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以在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使互联网金融实现规范且良性运转,就需要建立专门性的监管机构,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传统监管体系中解脱出来,建立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并明确监管职责。当前,国外大多国家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并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强监管,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也应结合国内互联网环境而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有力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除此之外,国内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实现对资金流转状态的有效监管,并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有效监管与打击,以此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制。
(三)建立信用体系并强化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方面,要从行政监管角度出发,基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下,建立完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自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确保将参与到该领域中的企业,完全的纳入到这一信用体系之中,以此来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借助信息的及时且完善披露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对决策风险的有效规制。另一方面,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点出发,要想实现对这一风险的有效规制,还需要用户自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遵法守纪的同时,能够掌握实现有效规避与控制这一风险,进而才能够将政府、企业以及用户联系到一起,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三、结语
综上,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呈现出的风险隐患,为了促使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自身的规范且稳健发展,就需要在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以强化法律监管的基础上,设置专门性的监管机构并明确落实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并提高用户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理念,进而才能够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规制。
参考文献:
[1]曹梓煜.信息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经贸实践,2016,(14).
[2]张曜.互联网金融创新合同风险的规制路径与建议[J].金融教育研究,2016,(03).
[3]陈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及其发展路径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5,(32).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诞生,促进了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各机构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交易手续费低、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等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很快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但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仍存在着不小困难,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运营中蕴含着难以预料的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
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以支付宝、银联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支付方式,并且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深度认可。特别是随着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服务商的快速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客户的参与度也相应的提高。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支付甚至被应用于购买股票、保险等理财领域。
(二)大数据金融优势明显
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下,大数据金融步入金融市场并发挥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大数据金融为金融市场带来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客户管理方面: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借组大数据金融的相关应用,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进而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极大的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第二,风险控制方面:传统银行业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大数据中的相关应用来管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借贷情况,并借助数据模型来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可以快速、精确的评估客户的信誉度,从而降低信贷的风险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立法机构虽针对金融市场颁布了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条例,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快,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风险。许多金融机构利用现有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产生的金融产品约束力不足的问题,提供对应的金融服务而谋取暴利,从而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涉及到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法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上存在极大的困难。
(二)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许多便捷,但一些钓鱼网站的出现会导致人们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据统计,2015年我国线上用户约有90%的个人信息受到泄漏。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互联网金融模式实行的是线上交易,交易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可能受到非法攻击使得用户的信息发生泄露;其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交易平台的信息管理系统还未成熟,无法保证个人信息和资金的绝对安全;最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监督方面还需进一步改善。
(三)资金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高效便捷、交易费用低等优势特点,但正如事情往往都具有正反两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完成,当随着买卖双方交易量的增加,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资金也大幅度增加,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或者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就有可能导致资金安全问题;第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大数据应用为核心,大多数金融企业会利用互联网的数据处理系统来管理用户的基本信息和资金,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黑客的技术也越来越高,极有可能使资金管理系统受到来自黑客的攻击,使得用户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给金融机构和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构建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应从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立法机构不断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线上交易的风险度降到最低;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间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金融业务的交易,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已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监管方面也做出来很大努力,特别是吸取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促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得以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管理
互联网金融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投融资双方在资金上的交易,故使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保障是非常至关重要的。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资金安全风险问题,必须从资金管理机制和监控机制等方面来加强。首先,为保障交易双方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发生第三方交易机构利用客户的资金来进行项目投资的情况,必须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机制;其次,完善监控机制可以降低互联网交易平台被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的发生几率,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
除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加强资金管理外,为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我国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首先,分别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金融主体对于进入不同等级的金融机构的权限也应有所不同;其次,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拥有的资金、主营项目等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其进行交易平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以使投融资双方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