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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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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只有集体实力增强了,化解债务才有经济基础。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不是为了管死它,而是为了更好地用好用活。

凡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共同富裕的管理办法,就是好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历来是广大农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这方面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年各地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采取了许多措施,见到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目前这方面问题还比较多,农民群众还不满意。有些地方混淆集体资产权属关系,随意向集体和农民伸手,有些地方农村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公开,还有不少地方胡支乱花严重,村级债务累累。这些问题,说到底,是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如何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保护农村生产力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业面临严峻的挑战,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显得更加紧迫。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靠老办法不行,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创新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机制。

一是要围绕农村经济的发展,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是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党的农村工作的中心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只有围绕发展做文章,为发展做贡献,我们的工作才有意义,才有前途。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不少都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有些问题只有随着经济发展,才能够得到根本解决。如化解乡村两级债务,清理是必要的,但只有集体实力增强了,农民收入增加了,化解债务才有经济基础。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不是为了管死它,而是为了更好地用好用活,实现其不断增值,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所以衡量这方面工作的好坏,主要看是否通过有效的管理,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凡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共同富裕的管理办法,就是好办法。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是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二是要适应农村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探索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是同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紧密联系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已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形式和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从资产规模、产权构成、运作模式到管理方式,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农村多种形式联合与合作的出现,更加丰富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内容。应当适应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变化,调整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把注意力从集体资产的物质形态管理转到价值形态管理,从资产管理转到资本运营的轨道上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农村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农村产权制度中的关键和核心是产权,良好的产权制度有利于确保农村经济快速、有序发展,责权明确、归属明确、保护完善、流转畅通的农村产权适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及农村生产力水平快速提升的重要基础。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应建立在公平、民主、规范的基础上,确保农民权益。

 

1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及特点

 

1.1发达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程度较快

 

截至目前,我国多个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村已经完成了产权制度的改革,其中发达省份的农村改革完成数量占到全国农村总数的80%以上,其中尤其以广东省、浙江省以及江苏省的农村改革完成数量最多。

 

1.2农村集体资产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并完善

 

体制改革之后,原本按照福利分配的方式逐步被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所取代。总体来看我国农村中集体资产的分配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起来,并在发展中不断的完善。

2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境

 

2.1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的确定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的确定涉及到多个方面,首先是边界的确定,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完善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多年的实践中也没有总结出较好的解决办法,因此范围边界的确定问题成为改革中面临的主要困难。除此之外我国农村资产可分为资源型、经营性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对这三类资产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也造成了改革进程难以深入[1]。

 

2.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我国农村中的集体组织的主体是成员,然而对于集体中成员身份和资格的确定我国没有完整的法规规定。目前成员资格的审查和确定还处于自我管理的环境中,主要受到农村的风俗、观念以及约定等影响。

 

2.3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的构建

 

我国农村对于改革完成后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的构建没有形成廷议的规定和套路,目前全国农村中组织形式的建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县级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建立的经济组织进行确认并对其办法资格认定证书;二是农村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2];三是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农村经济组织确定为企业法人。这种建立机制上的不统一严重影响着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3推动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措施

 

3.1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由民主方式确定

 

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资格确定的方式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成员与权益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在成员资格确定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公平、民主的方式,保障资格的确立符合民意。

 

3.2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应加快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使农村经济组织中的股权构成、人员资格确定、扩股增资等更加明确,同时出台关于经济组织收入分配的相关办法和管理措施,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规范。

 

3.3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推动我国农村民主进程,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快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法规的制定,使法人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和明确,该治理结构中应该包含理事会、股东大会以及监事会,同时还应涵盖出资者所有权和监督权、法人财产权和权的制约平衡机制[3]。

 

3.4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农村产权制度,实现责权明晰、归属明确以及流转畅通的产权制。应加快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步伐;同时要积极探索优化国有土地和农村中建设用地间的相关机制,不断提升建立产权流转和交易平台的速度。

 

4结语

 

我国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关系着我国农村快速的推进,因此从各个层面加强对改革措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改革措施能够落实。依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不断完善改革措施,使农村经济的发展摆脱诸多困难的限制,使其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农村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专项资产管理部200×年工作计划新年伊始,专项资产管理部将以“十六”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的“三个代表”,并结合联社实际,立足岗位,总结经验,调整新思路,以狠抓不良资产盘活为宗旨,强化抵债资产管理为导向,积极开展20年工作。

一、多举并进,优化资产质量。200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以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化解信贷风险,盘活信贷资产为主导,加强监督管理,使不良贷款控制在最低限度。(一)建档监测,跟踪管理。为盘活不良贷款,优化资产质量,专项资产管理部在新一年里,身体力行,协助业务、财务、监察审计科对全辖信用社非正常贷款,以社为单位进行细统分类,逐户建档及监测台帐,有计划、分步骤落实清收,杜绝不良贷款的棚架。对信用社工作人员内部向关系人发放的自批自贷款,现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协助审计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收和归还。对信贷人员违规发放造成损失的将配合业务科、监察审计科预以清查,进行责任追究,直至上交司法机关。(二)清前堵后,施行素质教育。从源头做起,强化员工素质,提高信贷质量,发放贷款有的放矢。200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协同业务科有计划地对全辖信贷人员进行强化专业培训,集中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就是贷款的发放与管理以及法律知识。学习《贷款通则》、《信贷守则》及以系列的操作程序,贷款发放做到高质量无风险,有章可循。以改亡羊补牢为有的放矢,增强责任感。要遏制不良贷款的上升,增强全员法律观念势在必行。不良贷款的前清后增,居高不下,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内控机制簿弱,信用社内部人员发放的“三种”贷款现象严重,且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和管理贷款,导致抵押无效,担保人脱保,诉讼时效丧失等。只有进行法制教育,法制学习,加强依法治社,才能确保信贷资产不受损失。

二、从严把关,做好依法诉讼。20年,专项资产管理部立足岗位,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积极配合信用社将协同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对不良贷款进行有的放矢的依法诉讼。做到严格把关、区别对待、避免盲目现象。将对恶意逃废、懒债、逆债行为的贷户依法举证,维护债权,做到以点带面,达到震动效果。截止20年底,联社不良贷款万元,占贷款总额的%。这些不良贷款沉淀的原因是多样的,为正确把握,认真吸取基层社以往因盲目诉讼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专项资产管理部将肩负重任,对辖区贷款的依法诉讼严格把关,做到集中管理,认真排查,分类处置。

三、多策并举,强化抵债资产。如何管理抵债资产,防止人为流失和加速贬值。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想千方、施百计统筹管理,对抵债资产的进入、处置、变现各个方面进行全程监控,提高其变现率,具体做法:(一)从严管理,积极消化。以“抵债资产管理小组”为中心,分级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无论抵债资产金额大小必须经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对基层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帐务处理的规定,并在《抵债资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基层信用社和专项资产管理部同时建立相应的抵债资产台帐,同时,专项资产管理部将配合联社对抵债资产进行定期检查。(二)正确保管,处置实行多样化。多方宣传,加大处置。

截止年底,联社现有抵债资产元,其中抵债房屋座,汽车辆,均以闲置。为避免人为流失和加速贬值。我们将组织实施宣传和处置计划。通过电视、公告等多方渠道对低债资产进行租赁、转让宣传;利用拍卖行对抵债的房产、车辆进行公开处置,使抵债资产变现出售、出租等公开化、市场化,进一步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短期内难以出售变现的不动产,如房屋、设备等,实行公开招租和承包的方式,尽快将其租赁和承包出去,杜绝闲置和棚架,以减少抵债资产的流失和毁损,最大限度的减少信用社资产损失。

农村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做法;特点;成效;浙江嘉兴;秀洲区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8-0292-02

在2014年下半年选择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先行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秀洲区于2015年做出了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统一监管”的改革思路,建立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促进了农村要素市场流动和价值显化,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截至目前,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共交易信息250条,实施交易项目164项,合同总金额726.03万元,合同款当年兑现率为100%。

1 主要做法

1.1 成立机构,建立平台

秀洲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依托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各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并为交易分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确保交易正常开展。交易品种在原来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增加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流转两大交易品种。同时,运用现代信息化网络技术,区级建立集管理、服务和监督于一体的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

1.2 制定政策,明确指导

区农经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秀洲农〔2014〕118号)、《秀洲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秀洲农〔2014〕161号),明确建设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保障措施,为各镇(街道)建设提供指导。各镇(街道)按照区级要求,也分别制定平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为稳步推进平台建设,区农经局专门指定专人,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品种、交易行为等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1-3]。

1.3 分步实施,稳步铺开

为确保平台建设如期完成,秀洲区首先在新塍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在此基础上其余镇(街道)稳步铺开。为了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新塍镇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结合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需要,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职责、交易中心流程等上墙,接受村级以及投标者的监督。其他乡镇在指导村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及时完成资产(资源)登记、数据录入、图片扫入和软件调试。经过多方努力,2014年底全区7个镇(街道)基本完成了平台的建设[4-7]。

1.4 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按照村级为主、多方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由镇(街道)纪委、农经、招标办和民主理财等人员组成监督员队伍。镇(街道)通过账实核对、委托中介评估等方式,详细摸清房屋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现状,并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系统,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库和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实现对接,实时监管农村集体产权市场交易情况。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2 主要特点

2.1 管理全面

为了建设资产交易平台,在2013年下半年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已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合同和工程建设所有状况全部录入三资系统,做到全方位监管。

2.2 交易分级

单项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由各村委托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底价在20万元以下的全部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统一交易。

2.3 操作便捷

建立资产管理和交易网络信息化系统,实现网上信息公开、网上实时监管,平台资产登记简单、操作方便快捷。

3 取得的成效

3.1 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政府主导的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框架下,从交易项目的受理审核到项目实施的后续监督,产权交易实行“六个免费”,即免费信息、免费政策咨询、免费业务指导、免费提供合同文本、免费交易鉴证、免费跟踪服务,做到了交易规范。为了防范风险,保障土地流出农户的合法利益,2015年起各村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户,依照合同向流入方收取的“设施折旧费”中,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提取进入专户,作为本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

3.2 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增收

各级产权交易平台实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村集体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村集体所有房屋、渔塘等租赁、转让全部强制进场交易,促使集体资产运营市场的规范发展。如新塍镇观音桥村1年来共申请交易村级集体资产4处,租金收入达16.65万元,其中老菜场已荒废多年,这次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最后拍出10.25万元的租金,有效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增收。

3.3 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盘活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村集体资产股权等财产性资产,成为农民占有、支配、处置各类财产性资产的自由流转交易平台,给农民带来的是真金白银的收入增长。目前,全区土地流转面积已累计达1.29万hm2,流转率63.38%,平均流转价格15 000元/hm2左右,5.2万农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2015年底2个街道8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1.65万股东领到了股金分红,平均每人增收1 578元。

3.4 推进了农村基层廉政建设

农村集体产权市场交易模式转变了村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观念,在村干部中形成有标必招的氛围,镇街道纪委、农经及民主理财成员代表、标的物座落所在组股东代表等人员的现场监督,全体村民的积极参与,推进了村级集体资产经营上的依法、规范,管理上的公正、公平,转变了村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观念,消除了干群矛盾隐患,避免集体产权“圈子内交易”,有效防止了低价交易、长期出租等暗箱操作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区农经局至今未接到因当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规范、不透明而引起的农民上访案件。

4 参考文献

[1] 方志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J].科学发展,2011(8):80-86.

[2] 陈国胜,吴呈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以温州市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2(1):476-480.

[3] 曹昌伟.农村集体资产运营中的治理架构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探讨,2012(6):76-79.

[4] 毛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6-39.

[5] 冯卓,詹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探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4(2):93-96.

农村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研究副产品;财税管理

农业(含农、林、牧、渔业等,以下统称农业)研究副产品是指承担农业科研项目的农业科研、教育等机构在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附带产出的产品,如农作物的良种苗种、林业的苗木、畜牧和水产的良种等。研究副产品不是实施科研项目的主要目的,但它们却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用途。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单位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面存在“重收支管理、轻资产管理”现象,对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更是存在空白,这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显性或隐性流失。因此加强研究副产品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势在必行。同时,农业科研项目研究副产品在产品形态(大多数具有生物资产鲜活有生命的特性)、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其他行业研究副产品有区别,本文将在农业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 农业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

目前,国家各部委出台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研究副产品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对其管理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在个别单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部分涉及,可操作性较低,如《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二十六条规定,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副产品是科学研究过程中的附属产出品,由于科学研究的探索未知和创新特性,其研究副产品的特点,一是产出的不确定性;二是产出数量的不确定性;三是农业研究副产品有生物资产的特性,需要后续跟踪养护,养护难度较大,养护成本较难确定。虽然这些原因大大增加了研究副产品的管理难度,但各单位应积极探讨,建立起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规定。以下是笔者在实务操作中的几点心得。

1、由于各科研项目的实施地点不同,研究副产品的存放地点比较分散,给管理增加了难度,可探讨实行网络远程管理,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增设研究副产品管理模块,由科研团队、科研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实施共同管理。

2、完善科研记录的内容,在科研记录本中增加对研究副产品等的购置、领用、产出等方面的书面记录,作为研究副产品资产管理的参考依据。

3、对研究副产品的管理要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如果数量极少,价值较低,可采用简易管理办法管理,由科研团队内部指定二人以上兼职管理,定期将研究副产品的销售收入交回财务部门。

4、应结合单位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强化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特别是农业研究副产品的鲜活有生命特性,如有管理不当,可能全部死亡,因此完善奖惩机制,调动积极性尤为重要。

二、农业研究副产品的涉税事项

农业研究副产品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1、增值税

研究副产品的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农业研究副产品的税款征缴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照章纳税,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另一种方法是免征增值税。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对税法理念的理解不同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有二个关键点,一是“农业生产者”的资格认定;二是“自产农产品”的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解释,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人片面认为实施农业科研项目的科研和教育单位,其主业是农业科研和教育,不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不属于免税范围。笔者认为,一直以来我国对科技非常重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所从事的农业科研项目研究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科研新成果的应用可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是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应认定农业科研和教育单位为“农业生产者” ,其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是指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即未经加工的保持原始形态的农产品和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整理而制成的农产品,即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范围规定的所列免税或减税项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非自产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征缴注意事项,一是财税人员应认真学习和领会税法实质,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主动办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税审批或备案事项,做到合法纳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产品生产而购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三是如果主动放弃免税权,那么自从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四是要分别核算免税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计征是以增值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如果免征增值税,则税金及附加等随之免征。

3、企业所得税

农业研究副产品在征缴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单位往往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分析其原因一是应税、减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无法准确计算填报减免税收入,则无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二是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不齐备。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农业研究副产品的财务核算

在我国,农业科研、教育机构一般都是国有事业单位,执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科技产品的核算规定,根据研究副产品的特性,具体对收入、成本等的财务核算分析如下。

如果是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试制、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则根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科技产品”等科目核算,但目前我国科研项目资金来源大部分为财政性资金,以下主要讨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研究副产品的财务核算。

1、收入核算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副产品销售收入应在扣除后续成本和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单位另有一种做法,即列入“经营收入”科目。笔者认为列入“经营收入”科目不妥,其原因是事业单位的记账原则是收付实现制,仅对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现行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只有“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配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由于研究副产品的产出不确定性和偶发特性,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难以适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不宜将研究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列“经营收入”科目核算。

2、成本核算

研究副产品是科学研究的辅助产出品,其成本已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并且由于研究副产品产出的不确定特性,一般情况下应认定研究副产品产出前的成本为零。但如有以下情况,可以据实计算成本。

1、如果研究副产品产出后需继续持有暂不销售的,由于农业研究副产品生物资产的特性,后续维护养护成本可能较高,可按实际支出核算成本。

2、如果研究副产品需进一步加工后销售的,可将后续加工费等计入成本核算。

3、农业研究副产品减免税优惠是否在财务账务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