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行政诉讼协调新机制形成的背景介绍
(一)行政诉讼协调的合法性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协调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步探索和发展的。1989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律明令禁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赔偿诉讼除外)。但随着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个规定不再适合时代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2007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2007年3月又《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调解,但为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处理的新机制间接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6月7日最高法院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扩大到行政案件并对相关具体工作作出了安排。
(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复杂
2007年以来,乐清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均增长 6.17%,尤其是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明显增多,行政诉讼案件呈现涉及面广、成因多元、案情复杂等特点,仅仅依靠司法审判难以有效解决纠纷。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建立司法与行政的互动协调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三)机制形成具有现实基础
近年来,乐清法院与行政机关已初步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为建立行政协调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乐清法院通过定期向市委、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工作形式,着力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在实践中,乐清法院已成功协调了一批涉及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以及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市委、市政府深切地感受到行政争议协调机制的作用。在乐清市委、市政府和温州中院的大力支持下,乐清市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构建了行政诉讼协调机制。
二、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乐清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案件范围基础上,乐清法院根据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需要提交委员会协调的案件类型: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足以导致被撤销的案件;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引发的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案件;其他宜采用协调解决的行政案件。2012年,乐清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进一步扩大了协调范围,将涉及当地行政机关职能、重大工程的民事诉讼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行政案件也纳入了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的范围。
(二)运行程序
(1)程序启动。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决定。为防止随意扩大协调解决的案件范围,建立院、庭长把关制度。(2)协调方式。在庭前、庭审过程中、庭审结束后均可组织协调;根据案件性质,注重诉前协调疏导。(3)结案条件。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被告改变、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三)机制保障
(1)搭建协调平台。建立乐清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法院院长及分管工业和城建的两位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行政案件较多,协调需求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组成。通过制定行政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提交协调的受案范围及运行程序。(2)落实四项配套制度。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协调化解制度。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参与案件协调。二是建立行政诉讼目标管理制度。把涉诉行政案件纳入行政机关目标考核,实行行政追责制度和败诉案件通报制度。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定期交流、互提建议制度。四是建立司法建议联动反馈制度。由乐清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针对法院司法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责令相关涉案单位认真总结教训,完善执法规范,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法院。
三、取得的成效
(一)行政诉讼效益明显提升
通过协调解决行政案件,使行政争议在立案前或一审阶段得到妥善化解,大大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司法资源也得到优化配置。2009年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为29.2%,2010年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增加到45.5%,2011年后撤诉率长期保持在45%左右。2009年至2011年6月,诉前协调化解重大、群体性行政争议纠纷12起,普通行政争议纠纷45起。2012年机制逐步成熟后,协调案件数量更是逐步上升,并成功化解10件二审案件和11件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至2013年9月份,提交行政协调委员会的案件总数达到33件,占全部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半,其中包括了媒体广泛关注的涉“三改一拆”广告牌整治的系列行政诉讼案件。
(二)实现了零零申诉
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法院协调未成而判决其败诉的案件,原告、第三人也能服判息讼。该院2009年以来审结的471件行政诉讼案件,无一案件引起申诉。
(三)实现诉、调分离,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以往完全由法院主导的行政协调方式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一些问题并暴露其局限性,一是诉讼中行政审判人员易陷入无休止的协调工作;二是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不力、不畅问题。而依靠行政协调新机制,利用该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这一新平台,对一些符合该协调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案件,诉前或庭前予以分流,由其主持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法院受理或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矛盾纠纷,通过行政协调平台制定解决方案,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更具有职能优势、区域优势的部门或组织参与协调,解决了扯皮、低效率等问题。
(四)有效促进司法行政良性互动
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行政机关能亲身体会到法院在化解矛盾中所做的努力,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行政机关因法院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产生的对抗情绪,行政机关对司法裁决的可接受程度大大提高,更愿意听取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成立后,法院可以更有效地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对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协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
脚注:
1.如乐清市磐石镇陡门村村民委员会诉乐清市人民政府履行土地行政登记职责一案,该案第三人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市重点工程,投资数亿元,由于海域使用权纠纷,致使该项目建设阻滞,且100多村民还曾到船厂施工建设现场闹事,在斗殴中多人受伤,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该纠纷虽多次进行了协调,均因船厂方所在的海域价值上亿,双方利益争夺标的巨大,协调无果。2009年9月,该案诉至法院,乐清法院考虑到该案历时二年多,在当地影响大,且背后交织着刑事案件、集体申诉上访,村民与政府、企业方的剧烈矛盾等复杂因素,即确定协调解决的思路,通过多方联动,经过十多轮协调才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后,村民和第三人都非常满意,村委会还专门送来锦旗以表感谢。
2.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府法制办、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局、工商局等。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总体评价
201X年,XX市分公司合规工作情况总体良好,市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未出现由于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情况,有力保证了公司业务的较快发展和效益的稳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明确市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合规负责人,本部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合规负责人,并将市分公司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作为合规管理部门,在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设合规岗,在本部各部门设合规联络人,在各支公司设合规岗,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合规工作网络,进一步明确各自合规管理职责,保证全市系统合规工作组织有序、整体推进、有效开展。
二是打造作业流程标准化平台构建企业合规经营系统。
近年来,面对财产险市场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司始终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工作,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练好内功,以作业流程标准化(流程再造项目)为突破口,通过搭建标准化流程管理平台,初步实现了公司全辖各个岗位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有效防范了因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三是深抓统一授权经营。人保财险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制度是人保财险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纲领性制度。201X年4月中旬,我司根据省公司的授权,认真编制分公司转授权书下发各支公司并派发到本部各职能部门,以确保分公司的各项工作均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避免滥用授权或超越授权。今年来,分公司及所辖各支公司始终严格按照总、省公司的授权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没有发生任何超权限经营行为。
四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全市系统转变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险业规律办事,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着眼于长远和大局,努力做到转变经营理念求发展,强化内控制度防风险,严格执行授权经营制度,加强关键风险点管控,认真落实业务、承保、财务、理赔等工作的管控要求,研究制定市、县两级公司《权责规范手册》,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依法合规进行。
五是加强执行力建设,强化合规评价和监督制度。根据保监会《指引》和集团公司《意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制度执行意识,强化执行力建设,把合规工作落到实处。我司按照总、省公司的要求,提高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及时评估各项制度和流程,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同时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是以推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度为重点,在系统内形成依法合规、信守承诺的良好合规文化氛围,筑牢合规经营第一道防线。为推进合规经营“三道防线”建设,为加大合规文化宣传力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提升公司合规管控水平,我司于201X年3月,推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度,由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向市分公司作出承诺,承诺本人及所在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七是加强法律诉讼工作。实行诉讼案件归口管理,制定了诉讼案件集中管理办法,由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负责城区诉讼案件的登记、录入、聘请律师、赔案处理等,四个县(市)支公司的诉讼案件也实行了集中管理。诉讼中,严格把关,从严要求,对不实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进行初查后及时移送理赔侦查中心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八是加强反洗钱工作。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做好XX人民银行每季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201X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实效和效率,分公司设立了反洗钱联络人制度,在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支公司分别设立一名反洗钱联络人,责任到人,避免了工作相互推诿,无人落实。
九是加强学习教育。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合规经营教育,学会在经营发展中懂法、守法、用法。认真组织学习新《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并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广场宣传活动。
(三)存在不足
一是合规工作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上下协调一致、共同防范合规风险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是合规岗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培训工作亟待加强。
三是合规检查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二、201X年工作思路
(一)把握重点环节,提高合规工作效率
合规工作要以合规风险防范为重点,加强对承保、理赔、财务、单证等重要环节的监控与督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合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查找不足。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合规要求落实
要强化制度执行力,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合规工作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定期通报公司在合规经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建立定期反馈制度,促进业务部门加以改进。
(三)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合规文化形成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法务部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根据今年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展开2018年上半年工作,以资金安全、疑难账款的强力收回为工作核心;以应收账款的催收,公司重大事务的协助配合,新签合同、补充协议、法务催款函的起草、审核把关等几大方向为工作重点;对内协助支持公司客户管理部、财务部、采购部、办公室、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的工作,对外以催款,商业谈判等为法务部的工作拓展,下面将对法务部上半年具体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展开计划。
2018年工作总结
一、合同管理
(一)审查、起草新签合同数量
截止2018年6月31日,法务部共审查、修改合同260份,其中销售合同86份,原材料采购合同55份;车辆配件、车辆维修、车辆辅助用油、机械设备、基建类合同53份;设备租赁合同(泵车、罐车、铲车租赁合同)35份;其他合同(办公用品采购、软件维护、清理外包、皮带外包等)31份。(合同台账见附件1)
(二)重大合同(标的额100万以上)履行情况分析
1、2018年新签重大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分下(详见附件2)
2、原材料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为缓解中心资金紧张,并降低采购成本,2018年上半年中心以商承方式采购水泥,商承到期如未进行付款届时将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与诉讼风险。为防范风险,法务部一方面将配合销售部门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另一方面配合采购部与水泥厂家进行洽谈,必要时达成还款协议延长付款期限。
3、顺义搅拌站机组改造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1)合同履行阶段:
顺义搅拌站机组改造目前正在进行基建工程,因地质原因导致基建施工中增加打桩降水工程量,加之一带一路、降水天气等不可抗因素的影响,机组改造工程工期延误较长时间。
(2)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较低,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对方违约成本较低,对其约束力不强,导致工期一再延误;
二是总承包方对基建分包方监督力度小,致使分包方施工进度慢,时工期延误的重要因素。
(3)应对工期延误采取的措施:一是发工作联系函、律师函要求总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总承包方派驻工程监理人员,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监督管理;三是要求总承包方更换基建队伍,抢抓工期。
(三)合同审查签订、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1、合同审查中的不足
(1)合同审批部门将拟签订合同报法务部审核时,因合同相对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原因,相关部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证明对方合同履行能力情况的文件和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在合同审查中,法务部仅通过网上查询合同主体资质等情况对主体的合法性做初步判断,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对方资信等无法确信,有可能因为相对方不具有主体资格、人为无权、越权、缺乏履行能力等情形,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2)审查合同时遇格式合同文本、或权利义务内容简单、风险较小的合同,仅是口头告知合同经办人需修改的地方或在拟签订的合同中直接修改,而未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使合同审核阶段出现漏洞。
(3)审核新类型的合同或涉及专业领域合同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存在一些专业条款理解不到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条款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合同履行中难以限定对方违约行为,无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合同签订时的问题
合同订立因存在一方先签字盖章,另一方再签字盖章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往往对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盖章合同送达合同主管部门,合同上缺少对方的签字及日期。合同中往往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因越缺少签字而使合同未生效,或因缺少签字盖章日期,而无法确定合同生效日期。因合同未生效,无合同履行及违约的限定,可能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而无法弥补。
3、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合同相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对方同意及时付款或出具还款协议,但常借故拖延付款或签订还款协议,最终因无书面付款协议而成功拖延付款。
(2)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付款条款常与结构封顶、办理完毕结算有关,如工程结构封顶,办理完毕最终结算后三个月内付清余款。合同中因未约定结构封顶时间、结构封顶后办理完结算时间,对方常因此而拖延办理结算,从而拖延付款。
(四)合同管理中的工作改进
1、合同审查时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审查资料;仔细审查每一份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遇新领域合同有疑问时,一方面要自学,查找相关资料,另一方面向上级法务、顾问律师请教,切不可闭门造车。
3、合同盖章时,要求经办人签字、写明日期;如对方未签字的,告知经办人员通知对方补齐签字、合同签订日期。
4、还款承诺、协议严格落实到书面上;对合同条款仔细斟酌、约定办理结算、付清尾款的期限,保障条款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二、诉讼案件
(一)2018年诉讼案件情况(详见附件3)
截止到2018年6月31日,法务部接收债权共计23167047.93元,已通过诉讼和非诉相结合方式回收债权18571184.5元,其中诉讼案件为建工“润世中心二期工程”、建工“动力增容工程”、通利达“百子湾公租房一标工程”,共回收债权18151022元;非诉案件中铁遂“地铁7号线3标”工程通过多次与对方洽商,结清债权420162.5元。
未结涉诉案件金额为5421995.93元,分别为:中建六局“奥林匹克花园二期(A)地块工程”、大洋“A区地下车库”、城建四“第五广场”、总参四部“益泰恒生”。
(二)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诉讼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
(1)立案时因对诉的合并情况理解不到位,而被裁定不予立案,造成时间耽搁。将合同相对方一致的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作为一个诉讼案件申请立案,被告知两个案件应分别立案。上述情况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情形,应当分别立案,法官视情况可以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2)诉讼程序战,时间长,效率低。开庭前,被告为拖延开庭,于答辩期最后一天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后,对方又提起上诉至二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一般为3个月时间,此段时间不计入审限,此种情况下简易案件审结完毕至少半年以上。一审判决后,对方亦可能提起上诉,自立案至判决生效至少3个月至6个月。一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可能要经历一年时间,这就体现出以诉讼方式收回债权效率之低。
(3)证据保全意识低。接收以及发出函件没有保留快递单号,无法查询邮寄、送达时间,难以证明诉讼中对方或是法院程序上是否违法。
(4)获得胜诉判决后,执行难。一般情况下,如对方有履行能力,仅为拖延付款的,立案后开庭前或开庭时双方便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对方亦能按照和解、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如对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即便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执行回欠款。
2、应对措施
(1)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立案前,做好充分的论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详尽分析,对从立案到案件审结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演并制定出应对措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如对方准备程序战,一是尽可能通过己方诉讼行为在程序上缩短时间,比如收到对方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可以节省5天时间;收到对方上诉状立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可以节省15天。虽然这些时间微不足道,但应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早日获得胜诉判决。二是加强与书记员、法官沟通,尽快安排开庭审理。三是加强与对方沟通,尽可能达成和解,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欠款,申请撤诉。
(3)提高证据保全意识,将合同履行过程中、诉讼过程中来往函件挂号、邮寄、电报、电话记录和邮寄凭证等单据都要整理入档。
(4)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及时采取诉讼保障措施,如诉前保全(采取诉前保全后30天内向法院起诉)、诉讼中保全及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前的诉讼后保全(应当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5天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工作
1、业务风险评估与规避、往来函件解读与回复。
截止6月31日,法务部共协助客户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出具律师函5份,工作联系函10余份。发函后对方积极还款或签订还款协议,通知回函的期限内未回函的法务人员则采取诉讼手段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2、加强制度建设,并严格落实。
(1)为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促进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法务部依据集团“七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及实业公司的“七五普法”工作实施细则,制定了商混中心的“七五”普法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落实细则要求。
(2)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销售、采购、债权转移等不同类型合同的具体实施细则,有效的规范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了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
(3)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将法律培训纳入企业培训内容,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2018年3月9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对中心各系统合同签订及管理人员40余人进行培训,2018年5月9日,商混中心邀请实业法律合约部经理张忆南对中心领导职工进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培训,两次培训不仅调动了各岗位人员学法的积极性,提高了相关人员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有利于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2018年法务部工作虽然较2016年有所提升,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务人员在完成基本工作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理论知识的同时,要学会运用到企业治理中,践行依法治企。
2019年工作计划
一、提质增效把好合同关
1、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机制,不断完善完善中心合同管理办法及授权制度,严格依照制度进行评审,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深入调研,根据商混行业的行业规范和商业习惯以及业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保证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批速度,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和相应的修改。
4、加强合同履行中的全方位管控,对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并制定可行的解决办法,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攻坚克难降低应收账款
1、协助业务部门对中心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对存在风险的工程进行跟踪。落实中心“三色预警”制度,对债权进行直观分类并提出建议。
2、建立健全的诉讼管理制度。一是做好已发生的案件统计工作,建立大案台账、分析研究机制;二是在面临可能发生的纠纷时,应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应对;三是建立纠纷化解机制,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四是坚持诉前案件尽职调查、法律纠纷案件诉前、诉中法律论证、诉讼调解机制等诉讼管理机制;五是定期对已发生案件进行总结,把握案件发生规律和诉讼技巧。
3、对中心老债权(北京城建四集团第五广场项目、总参四部、天津滨海新区案)进行持续跟踪,探究可行性解决方案寻找新的突破点。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采取多种途径推进历史积案解决。
三、宣贯落实“七五”普法工作,推进法治国企建设
1、强化依法合规,完善制度建设。结合中心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中心的制度体系,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依法治企。
2、主动适应发展,提升法律管理水平。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切实将法律风险管理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全程深入参与企业改制改革、业务谈判、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投资融资、合同审核、纠纷案件、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法务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的重要作用。
3、丰富普法载体,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学习宣传法治国企建设系列文件和要求,推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丰富普法载体,创新普法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客户端等传播作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普法工作的热情,调动全体员工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把法治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律法规与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培训相结合,促进各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四、提高自身素质
近年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行政审判中的协调工作,在工作中始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结合的原则,以协调为主化解行政争议,力促官民和谐,修复党群、干群“鱼水情”。现就我院三年行政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分析,并对其形成原因,存在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09年来平乐县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47件,审结47件。其中原告主动撤诉30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1件,和解撤诉率达65.96%,相比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高出38个百分点。驳回起诉4件,驳回诉讼请求5件,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5件,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2件。受理审查非诉执行案件1052件,裁定准予执行1010件。2009-2012年行政案件上诉14件,上诉率为29.78%,比全市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低25个百分点,且所有上诉案件二审结果均为维持原判。
二、行政案件的特点以及原因分析
1、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相比刑事、民商事等其他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
究其原因,一方面,主要是些年来,绝大多数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提高,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有效的化解了行政争议,减少了行政诉讼案件;另一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到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依法维权的意识较差,还有些行政相对人被处罚后,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或者不敢提起行政诉讼。
2、案件类型丰富。平乐县人民法院近四年来共受理47件行政案件,涉及到土地行政管理的共有5件,林业管理4件,城建规划9件,房屋登记11件,劳动和社会保障5件,交通、税务、民政各2件,治安、计生各1件,其他4件。城建、房屋登记占受理案件的42.55%.究其原因,主要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由于在土地处理和城镇规划过程中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不够细致,实体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或问题,再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此类行政案件占了法院所收行政案件相当大的比例。
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增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95%是计生非诉执行案件,法院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服务于全县人口与计生工作大局,大力协助政府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对这类案件加快审查速度,保证审查质量,加大执行力度,既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又促进了计生部门依法行政,取得了一定成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案件的增多也说明我县的计生工作形势仍然严峻。
4、结案方式以原告主动撤诉居多,实现高撤诉率。2009年收案16件,撤诉结案8件,撤诉率为50%.2010年收案10件,撤诉结案6件,撤诉率60%;2011年收案9件,撤诉结案8件,撤诉率88.89%;2012年收案12件,撤诉结案9件,撤诉率为75%.远远超过全市法院一审和解撤诉率,并且实现连续12年案件“零上访”。
三、探索行政审判新机制,实现高撤诉
平乐县人民法院在多年的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行政审判新机制,实现行政审判高撤诉率。
一是找准平衡点,注重在审理的各阶段适时的协调,就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找准解决纠纷的平衡点,提出既维护行政相对人基本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协调方案,兼顾双方,力求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理解和认可,从根本上平息纷争。如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平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诉讼前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多次交涉,但一直未得到合理的处理和补偿,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协调困难。行政庭办理该案时,从协调解决欧某和第三人的纠纷入手,最终三方当事人均达成互相谅解意见,原告撤回了起诉。
二是防患于未然,积极促协调。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通过审理和审查行政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不规范行政行为的,积极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沟通,指出错误并提出改进建议,减少行政执法错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此外,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组织干部职工旁听庭审,以案说法;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等多方途径有效提高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出庭率。在内形成领导重视、行政庭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在外形成人大监督、政府配合、社会各界关心的良好环境。
三是服务大局,注重效果。平乐法院的行政审判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尤其是在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坚持从稳定和大局出发,力求案结事了。如长达6年的二塘水果市场征地案,其中17户农户拒签征地协议,并且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影响征地工作进展。我院对征地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后,一方面建议政府完善安置措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征地户合理、合法的补偿要求,一方面组织干警多次前往征地户家中做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所有农户均自愿主动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支持二塘水果市场建设。
四、存在的困难与困惑
近年来,平乐县人民法院虽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有诸多困难和困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很少研究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研究不够,不能很好地为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2、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给法院审判带来了更多实践上的难点疑点问题。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争议大幅上升,尤其是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等引起的群体性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处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3、有些部门对法院行政审判不理解。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败诉,认为有损“面子”,影响行政管理的“威信”,或者担心影响行政绩效的评价,因此对行政诉讼有抵触情绪,成为行政审判的绊脚石。
五、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1、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和完善法院内部化解纠纷机制,力争案件协调和解。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推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良性互动的协调配合机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
2、规范完善提升案件质量机制。完善行政审判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规范开庭、合议、延长审限审批等,促进案件质量。建立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加大案件协调的力度,做到依法审判和积极协调并重,调解优先,提高调撤率。
㈠加强依法行政重要而紧迫。坚持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行政效能的根本途径。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更高的要求。我市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亟待解决和加强。
㈡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集体学习重要及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讲。镇(办、区)(以下简称镇)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学法并对各镇及市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进行督查。
㈢强化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和考查。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档案,自**年开始,三年内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每年培训650人左右。新增公务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办理进入手续。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录。市、镇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每年初研究制定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录。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具体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镇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范围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㈤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1、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收费、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遵守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合理遴选听证代表,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听证举行7日前,告知听证代表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2、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行“三个一律”规定,即所有市长办公会、市长碰头会法制办一律参加,所有重要招商合同、优惠政策一律由法制办把关,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一律经法制办审查。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须报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3、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4、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情况后评价须形成后评价报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后评价报告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除突发事件适用规定的决策程序外,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方案研究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后评价。每一决策阶段都要专题记录。
㈦完善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制度。市政府聘请3-4名专业律师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重大行政纠纷调处等提供法律意见书,为市政府部门的重大涉法事项提供法律援助。镇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聘请各类专家组成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涉及全市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提交的重大项目、拟定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㈧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执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周期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督管理制度。
1、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及权限。严格遵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执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
3、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自收文之日起60日内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市政府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4、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年1月1日开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㈩坚持严格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执行对各类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各类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前,须报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对各类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设置行政处罚最低限。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适当实施行政处罚。设置行政处罚最低限,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严格实施,低限以外的行政处罚执行备案制度。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工作。
1、加强执法资格认定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拟上岗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使用国务院部委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须到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行政执法证年检制度。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协警员、协查员、协管员、监督员等均不得直接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2、落实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3、强化社会公示工作。政府有关部门须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执法权限、执法范围、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以及行政机关所作的服务承诺、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渠道、方式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效能办等部门将以上须公示的内容进行清理汇总,经审查后在政府网站公布。
(十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及信息公开工作。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落实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有案必受。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必须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协调下,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十五)加强行政诉讼工作。杜绝“三不”(不出庭应诉举证、不缴纳诉讼费、不执行生效判决)行政诉讼案件。以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市政府法制办商市法院每年选择1起以上典型行政审判案件,组织镇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首长、行政执法负责人到庭旁听,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成为被告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必须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协调下,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十六)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以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以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办理结果须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备。
(十七)积极办理民事纠纷案件。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应积极办理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各镇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件,办理结果须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尚未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年年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内设机构调整职能,不另增加编制),选派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到法制机构工作。继续将依法行政工作作为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十九)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每年年底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十)加大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1、对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且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且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严肃追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涉法纠纷调处职责的责任机关及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4、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