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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资金滥用杜绝方略据了解,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传统的基数预算。在这种模式下,每一年的预算决策都是在上一年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数额,并且结余全部上缴。因此,政府部门大多宁可花钱也不愿意省钱。在这方面,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事例是,广州地铁2号线实际建设的费用比原本预算节约了18个亿,可负责人卢光霖不仅没得到奖励,反而因为钱没花完、绩效不好挨了批评,这让这位直性子的国企领导一度心都碎了。
对于各政府部门来讲,想方设法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千方百计私设小金库,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一项重要的任务。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14家单位涉及问题资金超过10亿元,再次有力地验证了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不透明、决算隐秘、预算外不公布及缺乏监督的事实,亦折射出当前小金库现象的普遍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革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过程,制度变革能否发生以及如何运行,主要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只有在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变革所需要的成本时才能发生。20xx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阳光政府的信息公开要求: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但条例自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屑公开的现象普遍存在。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防止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求个人或者个别组织的私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提高行政透明度。不透明的预算,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约束及操控。
现代社会,政府预算早已不再是简单的财政收支计划,它更是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体现了政府全部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保障政府施政目标达成的利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改进政府公共部门绩效,以最经济的手段、花最少的钱,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理应成为公共部门行政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好的预算管理,会使政府每花1分钱都会想到这是纳税人的钱,每1分钱都要产生相应的效益。而不是花2分钱办1分钱的事,白白浪费了老百姓辛苦赚来的钱财。
现阶段,应当凝聚所有可能的制衡力量,促使公共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对公共部门财政预算进行公开,公开预算项目名称、预算项目数额及预算项目如何实施。同时,还要实施严厉的问责制,需要明晰部门责任与岗位职责,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解决谁执行、怎么执行的问题,又要明确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还要回答谁追究、怎么追究的问题。如此,才能真正约束公权力,规范公权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消除小金库的存在空间。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资金;
(五)回收有偿使用资金的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 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县乡经济的发展;
(五)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占 用 费
第七条 地方财政收取占用费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因物价上涨以及风险的补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可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地方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八条 收取的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各业务处室分管的有偿使用资金,统一在预算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开户,统一核算;有偿使用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回收,由各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原则上要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年初须编制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年度报表,并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一、黑龙江省涉农资金投入基本情况
近年来,中央、省和市县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三农”工作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
(一)涉农资金投入增长快、占比高。据统计,2010―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累计投入涉农专项资金1645.2亿元(中央1395.3亿元,省级249.9亿元)。涉农资金投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2.7%,高于同期全省公共财政支出年均增长率11个百分点。2010年,涉农资金投入占全省公共财政支出比重为17.2%,2012年已提升到20.7%。
(二)支持范围广泛。近年来,各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理念和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完善,逐步由过去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向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转变,公共财政覆盖的范围更加广泛。以2012年涉农资金为例,中央和省共投入135项专项资金,在农业生产、政策补贴、财力补偿、流通加工、生态建设、社会事业、城乡一体化建设等7个方面对“三农”工作予以支持。
(三)使用管理情况。按资金支持方式分类,主要有直接补贴、专项转移支付、政策支持三种方式。直接补贴方式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以及汽车(家电)下乡等补贴类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生态、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专项资金;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退耕还林等专项资金。按资金管理模式分类,主要有两种模式: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等专项资金;相关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资金。按资金投入方式分类。主要包括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以奖”、“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财政担保、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投入方式。
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总量仍然不足。黑龙江省是转移支付大省,自身财力有限。近年来,尽管该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把各种资源要素重点向“三农”领域配置,不断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力度,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然还有较大差距。虽然中央财政近年来加大了对黑龙江省涉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总量仍然不足,与黑龙江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地位还不相匹配。2012年,黑龙江省粮食总产达到1152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11791亿斤的9.8%。中央财政当年用于涉农方面的投入达到12287亿元,其中安排黑龙江省565.9亿元,仅占中央财政涉农投入总量的4.6%。同时,由于黑龙江省绝大部分县市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各市县对“三农”的投入十分有限。全省除哈尔滨、大庆和十强县等少数市县外,其他市县基本无力投入。
(二)资金投入尚未形成合力。按照分类统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共有7大类135项,分属近20个政府部门管理,资金投入呈现点多面广、交叉重复和分配零散的特征。表面看照顾了各个方面的需求,实际上由于没有形成合力,很多涉农项目都投入不足,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由于相关部门对各项涉农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落实和资金使用要求存在差异甚至抵触,政策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衔接,导致各涉农项目之间难以有机融合,制约了涉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作用的发挥。
(三)项目安排过于分散。按照现行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由于各项涉农项目缺少统一的总体规划,资金管理部门只能根据自身职能和建设需求,确定本级分管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市县难以根据当地实际发展需求去选择合适项目,其结果导致各涉农项目各自为战,缺乏关联机制,不能与各项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加之部分单位还存在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现象,造成涉农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管理、交叉安排、分散实施,导致涉农项目难以发挥应有效益。
(四)政策支持存在缺位。虽然国家现行的涉农政策已经覆盖了农村生产生活的诸多领域,但由于黑龙江省各地资源禀赋、主导产业不同,特别是按照“两大平原”总体方案确定的10个方面38项建设任务要求相比,国家的现行政策还不能满足全面推进落实“两大平原”各项改革试验任务的需求。比如在黑土保护和治理、创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深松整地、农业产业化、良种研发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存在政策“空白”。
三、整合涉农资金的初步思路
鉴于黑龙江省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现状,迫切需要以整合资金为抓手,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突破部门条框、专项规划以及资金管理办法限制,建立健全有利于资金整合工作开展的组织机构、总体规划、工作机制以及政策支撑体系,从而保障“两大平原”改革试验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一)总体思路。以“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为统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机制、集中投入。着力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机制,创新涉农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体系。搞好整合资金与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有效衔接,实现涉农资金“投入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目标,保障“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各项任务顺利开展,为在全国率先实现涉农资金有效整合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整合原则。一是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建立各级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涉农资金整合组织领导,结合部门职能分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协调、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二是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对现有的各类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统计,并结合资金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能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和渠道下达;对能够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整合统筹下达,并允许在同类别资金之间适当调剂。三是突出重点、统筹使用。以“两大平原”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为统领,分别制订详细具体的专项实施方案,并与现有的各类专项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最大限度发挥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完善机制、封闭运行。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进一步完善整合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确保整合后的各项资金封闭运行和集中规范使用。
(三)整合范围。
按照“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试验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操作,除了对“两大平原”覆盖的51个县(市、区)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外,将全省其他县(市、区)也一并纳入整合范围。资金整合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3年至2015年;第二阶段,从2016年至2020年。
整合工作要将目前中央、省和市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进行梳理,对其中现代农业发展类、农村社会事业类和扶贫开发类3方面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一是现代农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保护、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节水增粮行动、重大水利工程、大型灌区改造、测土配方施肥、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畜牧规模化养殖小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森林生态培育与保护、农村环保等方面专项资金。二是农村社会事业类。主要包括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建设、农村体育健身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和危房改造、以工代赈、劳动力转移与培训等方面专项资金。三是扶贫开发类。主要包括财政扶贫专项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等专项资金。
四、有关建议
涉农资金项目多头管理、分散投入的现状已经形成固化的部门利益,而整合资金势必触及部门利益。因此,在现行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体制下推进资金整合,必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议省级层面成立由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涉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涉农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各级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组织领导。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议建立省级层面涉农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资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在资金整合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资金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职责任务。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整合资金使用方向,下达年度具体工作方案编制指导性意见,审批各市县年度具体工作方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两大平原”改革试验资金整合总体方案以及整合后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涉农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批复的市县具体工作方案,对本部门负责的实施项目进行检查指导,推进项目落实。
(四)强化资金监管。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坚持推进整合与加强管理并重,对涉及资金整合的各专项规划、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调整,制定涉农资金整合后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整合后的涉农资金封闭运行,安全规范使用。
二、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审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引导资金由区文体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确定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
四、区文体局主要职责是:研究完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受理申报;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将引导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审议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区文体局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下达资金;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区文体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六、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2、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影视传媒、文化经纪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3、工艺美术、演艺娱乐、印刷复制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4、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6、代表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7、文化遗产和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8、对省、市专项资金立项并要求予以配套引导的项目;
9、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七、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该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2、申报项目原则上为非财政资金投入,由单位自筹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兴办,项目单位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3、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
八、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九、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4)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5)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6)其他关材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初审报告,经审批后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责任合同。
十、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区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将引导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所在财政所(局),各财政所(局)应在收到资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关项目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核算,主动接受区文体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向区文体局、财政局报告半年度工作进度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二、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区文体局、财政局应会同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十三、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
十四、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2、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
[关键词]捐赠资金;管理;对策
一、目前捐赠资金管理的现状
捐赠资金是指具有特定用途的一项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是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无偿、义务捐赠的。目前,我国社会捐赠资金在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隐患,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从会计、审计、税法、捐赠法等法律制度方面看
198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涉及捐赠方面的内容。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从捐赠和受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套系统、完整、具体的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来指导、约束捐赠资金的收入、支出全过程。
(二)从会计科目、银行账户等具体会计处理办法方面看
单位接受的捐赠资产,用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来核算。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还没有开设专门用于管理、核算和控制公益捐赠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此专用账户应与单位的账户分开管理,职工和社会人士可以通过该账户(科目)进行公益性捐赠,此账户可以直接或间接将捐赠资金汇到受捐赠地,捐赠人也可以查询捐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从日常会计管理方面看
1 收款环节。首先,捐赠资金票据使用不规范。票据使用五花八门,有的用白条当收据;有的使用自制表格;有的使用外购的两联单、三联单收据等等。且票据填写内容不具体、不完整。其次,收款方式不规范。多方收款,尤其是个人拿票箱在街边收款,不能保证款项都能及时、足额到达指定账户、最后,会计档案保管不规范对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联和未使用的票据不能妥善管理,使用过的票据号码不连续,存在断号、个别丢失、记账联和存根联不相符等现象。捐赠资金的安全性存在隐患
2 资金管理环节。捐赠资金管理部门的会计人员缺乏专业性,有的临刚指定不具备会计专业资格的人员管理捐赠资金,从而出现不记账、漏记账、不按要求填制记账凭证等账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3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单位内部倡导的捐赠资金一般由单位工会等部门负责管理,该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如一人兼任会计、出纳,没有分离不相容岗位等情况,容易出现资金私自存放、公款私存、款项挪用等一系列问题。
4 资金付款环节。对筹集到位的资金,接收部门常以另有用途、集中使用等借口滞压资金,出现捐赠资金在接收部门滞留时间过长,拨付不及时的问题。
5 资金监督环节。在筹集过程中,利用广播、当地报刊和网络等众多媒体对筹资进行大力宣传。对于筹到的资金,特别是大额资金的使用缺少计划、无预算支出,且资金使用情况不公开,存在重筹集、轻管理的现象。
二、捐赠资金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当前,许多人对慈善捐赠有了正确的认识,传统社会中的“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逐步被廿人弘扬。慈善捐赠为大众回报社会措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我国慈善事业还是比较落后的,笔者认为慈善意识之所以未成为当今社会主流意识,主要有政府对慈善捐赠的重视不够,慈善组织自身建设落后,慈善捐赠制度不健全,慈善捐赠的方式单一等原因。具体影响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人员配置不合理,捐赠资金需要专业化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合法的运用。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捐赠资金管理人员是非专业的,直接影响到捐赠资金有效管理。
2 监督管理不到位。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缺乏大众公认的权威机构的有效监督,目没有与捐赠人沟通,捐赠人没有参与管理,不了解捐赠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共捐赠资金使用情况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导致经常出现捐赠资金被挪用、贪污等情况,使捐赠者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信任。
3 捐赠资金使用不合法 受捐赠人没有按照规定去使用,甚至不知道捐赠资金应该怎么用,用到什么地方才是合理合法的,而不违背捐赠者意愿。有的受捐赠人对受捐款项随意使用,严重违背了捐赠者的意愿,使捐赠者对于捐赠失去信心。
4 规章制度不健全。目前有关捐赠的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健全,参照执行的是近似或者相近的管理办法。有时,连能够参照的制度都无法找到,以致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显得束手无策。
5 对捐赠的认识不全面。很多人认为捐赠是国家的事情,或者是有钱人的事情,与普通的老百姓无关;有的人觉得自己捐款不多,捐赠资金怎么使用与自己都无关,尽到爱心就可以了;也有的人认为捐赠资金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执行等等,这些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6 捐赠的其他目的。有的捐赠人是想出名,或者是想树立企业的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捐赠者所要求目的达到了,也就不再关心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甚至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认捐数都不能兑现。
三、推进我国民间慈善捐赠发展的对策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发展我国民间慈善捐赠事业,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整合丰富社会保障资源,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发展我国民间慈善捐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出台相关建议。例如:有关部门可出台《财务专业人员公益工作指导建议书》等相关建议。倡议财务管理专业人员在自己工作之外,每年利用休息时间作公益工作,无偿帮助相关部门管理好捐赠资金。
2 开通捐赠专用银行账户。根据实际情况,国家允许捐赠资金申请专用公款账户,并让专业人员参与资金管理。
3 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倡议相关部门、无偿地参与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银行、税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及相关人员都参与到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中来,加强各单位和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使各项相关业务能顺利、快捷地办理,可把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单位的一项业绩考核标准。
4 处罚引入案例法。条文法是当问题出现后再制定法律条文,往往需要的
时间比较长,当新的条文出来后,又有新的问题出现,条文法有滞后性。引入案例法就是根据以前出现的案例和条文法对出现的比较典型问题进行严厉的处罚。以后出现类似情况也可参照执行。使捐赠资金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案例法比条文法,能更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 执行专款专用原则。应制定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捐赠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每一项捐赠资金都要按照指定的用途来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余额也必须按捐赠者的意愿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6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参照其他国家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基金会成功的基础。对内,应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和规章制度,使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对外,要通过规则将捐赠人捐赠的钱用到该用的地方去,使捐赠人更放心地捐赠。在国家层面,应从税收法规方面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全社会形成捐资的氛围,弥补国家资金投入的不足。
7 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研究。一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优惠措施”的条款执行;同时,也要将符合条件的捐赠者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税收方面的减免。政府在进行捐赠方面的研究既要考虑对捐赠事业长远发展的影响,也要考虑对财政收入、支出的影响。
8 捐赠行为日常化。建立完整的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使捐赠成为日常活动行为。慈善义演、慈善晚会、慈善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是经常性捐赠的渠道。
9 重视和支持捐赠工作。一是在人员方面的支持,二是物质方面的支持。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捐赠等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号召职工积极参与捐赠活动和帮助管理好捐赠资金。
10 政府需要考虑挤出效应。即政府支出对个人或者公司捐赠有挤出效应。政府在作捐赠决策时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挤出效应与捐赠的动机密切相关,如果个人完全出于利他的动机进行捐赠,那么由自己或者由别人捐赠并无区别。同时,政府的支出最终要落到个人身上,因此,政府对某一领域的支出将会“挤出”个人的捐赠,“5.12”地震国家出钱多,相应个人就会少些。另一方面,挤出效应的存在和大小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如果存在完全的挤出或者挤出效应很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就要对此有所考虑。
11 用“近似原则”尽量满足捐赠者的要求。公益性基金是由诸多捐赠者的小额捐赠汇集而成,就会出现诸多种使用意向,而汇集的基金不可能按照每个捐赠者的意向予以使用。即使公益性基金只是由一笔巨款组成,也可能情况发生变化而与以前制定的捐赠协议内容无法完全相符的情形。西方的“近似原则”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一原则认为,在捐赠者直接目标不能达到时,有信托权的组织者可以将资金用于“最近似于施主原意的其他目的”。通过“近似原则”,即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分散的众多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又可以把这些捐款整合为统一的资助意向,服务于社会。
12 在全社会形成捐资的氛围。在美国每年有70%的家庭参与慈善捐赠,有50%的成年人参与志愿者工作,这一捐赠文化与孩提时代学生所接受的校园文化熏陶分不开。美国政府制定征收遗产税、捐赠的企业或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传统文化层面,还是政府政策方面,都为全社会捐赠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总之,组成一个由政府、单位、个人的管理网络系统,来做好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从政府的角度,首先要搞好法律制度建设;其次,要加强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案例法)。从社会的角度,大力宣传和倡导中国人传统的乐善好施的观念和思想。从单位的角度,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捐赠。提升企业的营销手段,提高企业单位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从个人的角度,可以通过捐赠行为净化心灵,提高素质,提升公众形象。在全社会逐步建立“三个一”工作平台,即政府给单位“一个账户”专门用于捐赠的收付管理工作,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定期指定“一个会计人员”来专门负责本账户的财务管理工作,每个专业会计人员从事“一定时间的捐赠财务管理”的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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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 资金 问题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后,一系列突发事件在国内外频发,一系列重大的全球性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公共安全问题、气候灾害、事故灾难、地区冲突等问题时常发生。应急资金作为应急管理机制的中心环节,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财力支持。资金应急管理机制贯穿着整个应急资金的筹资、分配、使用等过程,然而我国在应急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研究应急资金在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和重建等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足,能够有效的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害,保障灾民的生产生命安全,保证应急资金利用的最大化,从而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二、我国应急资金管理现状
1.我国在应急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进行财政应急资金筹集时,筹资的途径过少,筹集到的资金不多,方式上也过于单一。当前我国主要的应急资金筹集主要来自公共财物、财政转移和预备费、一些商业的保险资金,也包括专项资金、各界捐赠资金等等。突发事件中应急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公共财政,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我国政府机关会及时向灾区提供资金以及大量的救灾物资,还有一些财政转移和预备费等财政资金占了整个应急资金的百分之九十,社会捐助、银行、商业保险等社会资源的贡献率极低,筹资途径过少,筹集到的资金也不多。
我国只将不到中央财政百分之三的资金作为预备费,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国家,这笔费用起不到实质性作用,也不能支撑庞大的突发事件管理全过程。转移支付是指我国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再分配,以及财政资金在我国地方各级政府中的相互转移。我国中央财政提供的资金支持不足,各级政府代表的利益团体不同,导致转移支付发挥不了原有的作用。另外,我国在商业巨灾保险上,保险机构少、险种过于单一、保险资金管理方式不合理等问题较突出。社会捐赠资金在筹集和使用模式方面还需要改进和完善。
第二,我国缺乏完善的应急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国家财政和地方机构相关财政部门等需要承担一定的财政责任,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这些责任主体所需要提供的财政数目进行清晰的界定,没有清晰划分责任主体在进行突发事件处理时应履行的义务和应尽的职责,对责任和利益的划分缺乏有力的法律,从而对救灾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在我国相关法律上,规定只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组织批准的共募基金会才能自主的进行救灾捐赠,其他个人、团体、非民政部门必须通过基金会进行捐赠,由于一些基金会没有足够的公共诚信度,在监督捐款运作和使用时缺乏透明度。另外,对于各种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规定。在进行突发事件处理时,不能以相类似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依据,所以我国立法部门应对此基于高度的重视,针对不同领域制定相应的应急管理法案,以完善我国在应急资金管理方面的法律。
第三,对危机意识教育投入资金不足。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主。当前我国政府对经济发展投入大量的精力,使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处于良好的状态,伴随而来,是我国的各种自然灾害、社会矛盾、问题的激增。然而我国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却忽略了风险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的培养,没有把危机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和必要的任务来抓。政府官员和公众都觉得危险离自己很遥远,要知道危险无处不在,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从容面对危险的到来。
学校是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的主要阵地和途径,学生的危机意识能够直接影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水平。汶川发生地震以后,我国的相关机构和媒体以灾害应急为主题,对灾区的学生进行应急知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灾区学生对于灾害应急知识毫无了解,仅有百分之十左右的灾区学生对于灾害应急知识有初步的认识,能够进行简单的应急和处理能力。可见,我国忽略了对于学生和人民群众在危机意识方面的教育,只对于危机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投入了少量的资金,导致我国在公民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差。
2. 我国在应急资金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急资金分配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等多个部门,也包括资金审批、拨付等多个环节。但是,救灾款在分配中很容易成为某些部门谋取利益的工具,出现资金挪用、滞留、贪污等问题,应急救灾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完善应急资金分配制度,以实现分应急资金分配的高效率,发挥其救灾作用。
首先,在申报救灾款的过程中浪费过多的时间。我国一般由民政部门对灾情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将灾情汇报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根据灾情拨付相应的资金。救援资金遵循“逐级上报”原则,从基层开始层层上报,最终由民政部和财政部统一拨款金额数量,才能给灾害发生地拨付金额。这是一个程序繁杂且时间极长的过程,延误了救灾的黄金时间。
另外,救灾款项不能及时的拨付。救灾款申请通过逐级上报后,由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门进行财政拨款。资金下拨的流程过于繁杂,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审核,一级一级的下拨。这种划拨程序的过于繁杂,使救灾款项延长了拨付时间。
最后,我国在进行救灾款项的管理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救灾款项的申请时,需要很多的部门集合起来进行协商,一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救灾拨款,在协商的过程中会谎报灾情。由于救灾款项申请和拨付的环节较多、时间较长,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也比较多,导致救灾款项被占用、挪用等,资金变少让灾害重建工作不能如期进行,影响各项整个工程的进度。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救灾款项数目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所占用的比例以及资金的使用方面的规却是空白状态,这样有造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贪污乱用现象,使救灾款项不能发挥其灾民救助作用。
3.我国在应急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投入的预防资金过少。准备阶段的资金能够有效的避免一些灾害的产生,或者降低灾害产生的人财损失,提供良好的救助基础。当前我国政府对于灾害救援以及灾区重建方面耗费的大量的救灾资金,而在预防阶段投入的资金过少,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没有高度的重视,导致在重建过程中需要耗费更多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应急管理主要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恢复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效果最理想的就是事前预防,其次是事中控制,最后才是事后恢复。所以,我国政府要高度重视预防性资金在防灾救灾中的作用,加大对前期资金的投入比重。
第二,救灾款项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不高。我国对于救灾款项在使用时,缺乏救灾款物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和法律,很多资金和物资在使用途径上没有明确的记录,对于资金的使用方式不能完全公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要做到救灾款项的全面公开、账目清晰、手续完备、人们群众知情满意。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部门在资金的投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使救灾资金能够发挥其在防灾救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监督工作不到位。一些各级部门在进行救灾款项的投放和使用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出现账目不清、分配不均、滞留截留等问题。审计机关应该对应急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果进行调查和审计,使救灾款项在管理上更加透明,从而加强应急资金在灾区救助过程中的使用效益。相关检查机关严格监督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严重的处罚。有些由于领导失职而影响救灾进程的情况,相关部门也要对此进行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审计和监督工作要严格展开,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4. 我国在应急资金绩效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
2000年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世纪。从9·11事件之后,国内外开始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产生高度的重视,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使我国政府对我国自身的应急体系进形重新审视,相关专家致力于应急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和缺陷的研究,开始提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想法和提议,我国地方各个政府也针对自身的应急能力建立起完善的评估体系,加强了我国地方的应急资金在管理和评估上的力度和水平。
首先,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对于应急管理的评估,我国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为了加强应急管理的工作效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一些比较权威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和评价内容,结合各地方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的制定了一些符合地方条件的应急资金管理的评估标准。由于考虑的角度不同,评价标准和方式不一样,导致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同,评估的结果和调查报告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应急管理工作的评价机构、评估标准不同,效果不一,大家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源优化的程度不能做出客观的评价,不能有效的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不利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影响其指引和监督的效果。
其次,缺乏统一的评价方法,实际操作效果较低。当前我国对应急资金在管理评估方面的探究取得了良好成绩,虽然有些评估体系能够紧密的结合实践,但是实际效应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评估活动是公共领域中的一种有着重要的作用的社会科学应用,所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能够直接影响评估的方法。在应急资金的评价体系中,主要采用定向和定量的研究方式,这两种方式也应用于评估实践中。在进行评价方式的使用时,往往会被一些外界的因素约束,虽然有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对于实证分析还是有所欠缺,不能发挥评价体系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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