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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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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细则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范文第1篇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务会20xx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xx〕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应进行成本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采取按等级定价的管理方式。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根据住宅小区的设施设备配备、环境条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和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

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

超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非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备案。

第九条 首次申办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经招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投标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以及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指导价范围内,提出具体执行收费标准的意见并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备案手续;经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首次办理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期满一年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评定和确认其物业服务等级。

第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对达不到原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住宅小区,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低服务等级处理;物业服务企业须在降低后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物业服务企业须重新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后才能按上浮后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交付标准。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三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均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住宅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且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拥有车位(车库)产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交纳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住宅和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按购房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主收取的费用。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位租赁费是指室内车位(车库)产权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租赁费月票和车辆停放费月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代收车位租赁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承租人收取车位(车库)租赁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安装有电梯设施住宅楼的业主收取电梯维护费,用于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以及电梯运行耗电费用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装修管理服务,并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公共部位及设施破损需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

实行人员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根据业主的需要,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1-4张人员IC卡出入证;实行机动车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为拥有车辆的业主每户免费配置1张机动车IC卡出入证;因业主申请超过开发建设单位免费配置的数量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如IC卡出入证同时具有人员和机动车管理功能的,只能收取一张卡的制作工本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8%)。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除电梯外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电梯维护费另行计收);

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住宅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的《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相关材料;

4、市价格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向全体业主征求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意见的工作,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征求意见结果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调整物业服务等级的公示情况应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重新核定服务等级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超过重新认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的幅度内确定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与同一小区露天规划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一致,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收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6个月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合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除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收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地临时停放1小时内不得收费。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收益都必须分别独立设账管理,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每年3月底前须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时,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结余费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将结余款移交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公示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除外);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已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办理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原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新申请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及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已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办理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如要求执行新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向全体业主征求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意见的工作,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七天,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服务等级,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后,方可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范文第2篇

我国物业管理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这是我国内地物业管理的起步阶段。为促进和规范物业管理的发展,国家不断加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配套力度。1994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以法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物业管理的新体制,为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1996年,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证。1998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文本》,建设部制订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1999年10月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这些示范文本成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1999年10月,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建设部制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动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物业管理逐步从点走向面,从南走向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已成为小区管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晋中市,于1999年撤地设市,全市总面积1.64万km2,辖一区、一市、九县及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人口310余万,城镇人口135万,城镇化率近43.4%。建市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家物业管理相关制度的颁布实施,物业管理也经历了起步、壮大到健康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2005年以来,晋中市针对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实际,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步伐。首先是明确管理机构,规范企业行为。晋中市建设局作为晋中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其次是加强制度建设,奠定物业管理法制基础。2007年以后,该市相继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施,为晋中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第三是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加强物业管理经验总结交流。全市物业管理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要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推进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打造宜居和谐晋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当前物业管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物业管理涉及到的市场主体诸多,他们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管理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立法滞后,各方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导致产权关系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楚。特别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的责任不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很多都是在物业使用中暴露出来的,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加剧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矛盾。

2)物业管理企业质量不高。建市10年,物业管理企业达到120家,发展速度相当快,但质量并未同时跟进,物业管理企业人员素质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据统计,80%以上的物业管理人员来自城市企业、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部队复员专业军人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使产权人、使用人的应有地位得不到尊重,利益得不到保障,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3)物业管理收费难且不规范。物业管理直接涉及到业主、使用者和物业公司的切身利益。当前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a.收费难度大。b.收费行为不规范。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责任不明确。当前,物业公司将发放房屋产权证、供电、供水等权力来强迫业主交费,激化了双方矛盾,由此造成了很多的纠纷。

4)物业管理相配套的法制建设缺失与理论研究滞后。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近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每年,建设部门办理的件、12319热线投诉、行风评议等因物业管理的占到近30%。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同时,我国的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滞后,局限于参考国外的多,结合实际研究的理论不多。

3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对策

1)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包括确立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地位、经营性质和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原则和标准、运作措施业务范围及应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违规的处罚和物业管理权力获得的形式及标准;确定政府主管部门、开发商、建筑商、物业管理企业、社会有关各方和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应遵守的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

2)制定出台物业管理行业标准和规范。尽快建立和实施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的评定,树立一些品牌公司,形成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体制,以及制定设备操作与管理标准、劳动定员与定额等手段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3)建立物业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体系。尽快出台各地关于开发商和业主应交纳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具体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办法。在政策上扶持和鼓励物业管理公司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增加物业管理资金的来源,真正地做到“以业养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4)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普及。目前造成物管纠纷的矛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和综合性的,决不是哪一个单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使之深入民心。每位消费者既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又能守法以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要更新服务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同时,要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质量,在加强硬件管理的同时,更要注重对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改革服务质量。

5)建立物业管理的相应机制。a.加速引进竞争机制,加快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必须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b.建立“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机制。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普通住宅的收费指导标准,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c.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范文第3篇

创优物业管理单位自检概述提要:为全面配合做好本次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争创工作,提升整体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及品牌实力,呼伦贝尔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积极做好如下重点工作:

呼伦贝尔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新兴物业公司始建于

一九九九年,因为是呼伦贝尔第一家民营物管企业,打破了此前国营物业的一统天下,经过这些年不断的努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区、市、自治区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区、市、自治区三级媒体的充分报导,曾先后获得区、市、自治区级“文明小区”、“安全小区”、“先进小区”、“优秀企业”、“优秀小区”、“示范小区”、“先进单位”及个人奖励表彰45项荣誉称号。

为全面配合做好本次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争创工作,提升海拉尔区整体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及品牌实力,呼伦贝尔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积极做好如下重点工作:一.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争创工作的全员参与:公司于2011年2月份就召开"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全体员工动员大会,对整体工作作出布署,并成立专责小组,全面负责"争创达标"工作的推进;

二.将"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工作报请x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成立"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领导小组,在此期间公司多次组织员工

学习《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评分细则》,为全员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指导和实施依据;

三.公司积极做好"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的内部宣传发动工作,以"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积极打造物业管理强势品牌"为目标,各部门明确分工,根据争创工作的时间进度计划逐项推进"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的内外宣传发动、资料档案归档整理、服务整改、标准自检及标准复检验收等各项工作;

四.《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评分细则》中所涉及物业管理档案、管理资料表单统一由"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专职小组整理收集,及时做好自检和协调更正,积极准备迎接上级物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本次争创达标示范住宅小区工作,作为是关系到x物业服务公司的企业形象及提升整体实力的一件大事,我公司将紧密配合上级物管部门,积极宣传学习《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评分细则》,对照做好完善整改,力争尽善尽美。

我们诚恳的希望参加检查评审的各位专家、领导能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意见,我公司将以此为动力和契机,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树立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的良好形象和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FC市某某住宅小区由某置业公司建设,同圆置业本着“倡导现代文明,传播居住文化”的开发理念,以高舒适度、高功能配置、高性能标准、高质量保证这“四高”的要求来设计开发建设,开发商力将“某某”打造成FC市标志性高品味居住小区。

该小区占地5.5万平方米,规划建设商住楼18栋,总建筑面积8万余平方米。小区紧临FC市最大的市政绿化广场,周边绿化配套为本地最高标准,环境优美,是市区最适合居住的地段。户型设计中强调客厅和主卧朝阳,并采用大阳台、落地窗、外飘窗、空中花园等现代居住建筑设计手法,使人与自然能够更自由的交流。

我公司自该项目建设之初就对该小区进行了前期物业管理,为今天社区的良好运行和优异的物业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在满足业主和使用者不同程度的需求,我们在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体现了“差异化服务,人性化关怀”,从而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率、业主的满意率,同时也提高了本公司的经营效益,促使了物业的保值和增值。从而,我公司把同圆·锦秀城小区构筑成一个“业主与物业公司良好沟通、业主与业主亲情相处、大家与社区文化融洽”的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

在2008年元月,我公司就根据某某小区硬件设施和物业工作状况,制定了创建“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再依照“省优”标准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细化小区物业服务。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和精心准备,无论从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还是我公司的内部管理都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公司在2008年8月18日被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吸收为会员单位,8月23日取得了中国国际诚信体系会员证书,8月25日正式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些强而有力硬件基础为我们“创优”工作带来了更充分的信心。现对照《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自检自评,认为符合“省优”标准要求,现将自检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基础管理工作中,物业公司从小区建设之初开始介入,严格执行接管验收程序,完善了各种必需的资料、手续、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有序进行,定期做好业主回访工作;根据该小区硬件设施和物业工作状况,制定了创建“山东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同圆·锦秀城争创“省优”规划》和《同圆·锦秀城争创“省优”工作实施方案》自评分:30分(标准分值:32分)

二、小区外观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现象,制定了装修协议、巡逻检查办法和验收标准,房屋维护良好。自评分:14分(标准分值:14分)

三、共用设施设备完好,在管理处张贴了停水、停电等应急处理预案,保证正常运行,各种管道井盖保护齐全,道路通畅平整。自评分:15分(标准分值:15分)

四、具有专职的秩序维护人员,技防和人防相结合的护卫机制,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好,车辆停放归位,无治安事件发生。自评分:10分(标准分值:10分)

五、制有详细的保洁程序和作业标准,环境清静优美,具有齐全的环卫设备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路贴乱画现象。自评分:14分(标准分值:14分)

六、小区绿化率40%,布局美观,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拥有专业的绿化养护人员和详尽的苗木养护规程。自评分:7分(标准分值:7分)

七、良好的社区文化使小区四处洋溢亲情的感觉,先后开展了中秋联谊会、业主篮球赛、亲子教育等多场次全民参与的活动。自评分:3分(标准分值:3分)

八、各种费用收缴及时,无拖欠现象,并提出了“想业主之所想”的便民服务理念。自评分:2分(标准分值:2分)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有住宅出售价格、房租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中介收费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  房地产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要管理部门。市财政、建委、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第六条  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评估价格为依据,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委托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出让底价,由市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可按有关规定自主交易。

第九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市价格、土地部门申报成交价格。不得将行政划拨的土地进行炒卖或变相炒卖。

第三章  住房价格管理

第十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其他新建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出售价格和租金调整实行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

第十二条  商品房的销(预)售价格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包括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费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

(五)贷款利息。

(六)销售费用。

(七)管理费。

(八)税金。

(九)利润。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除销售费用、国家规定的各项费金和利润以外,均与本规定第十二条商品房销(预)售的价格构成相一致。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整体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售房时应标明房屋座落、楼层、朝向、附属设施、价格、价外收费等。在发生价格纠纷时,由价格部门负责协调或处理。

第四章  房地产业的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开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垄断行业收费以及房地产业中涉及居民的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二年公布一次。目录公布之后出现的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属经营性收费的,由价格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

第十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征地和拆迁、勘察设计与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等收费,实行审核制度。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实行计量管理,按表计量收费,严禁估量或变相多收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第十七条  对房屋拆迁中的货币安置价格,按市政府〔1999〕 30号令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各项收费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三种价格管理形式。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办收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涉及公共性的各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住宅小区、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逐步实行等级管理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实行招投标机制的物业管理收费,以招投标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按规定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行收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执行价格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的,由市价格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市价格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由市价格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本规定的各项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定。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工程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沈阳市铁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工程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和平区南九社区

四至:东:海口街南:南十马路

西:集贤街北:南九马路

占地面积:3.86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63394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全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物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自行车棚。

第六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3、承租户的房租。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六条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0年11月1日起至200年11月1日。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出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制物业管理

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要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无破损,外观完好率100%.

2.设备运行: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按计划完成。

4.公共环境:环境设施完备,实行标准化保洁。

5.绿化:绿化管理要经常化、制度化,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保证绿化成活率。

6.交通秩序:按规定做好小区内机动车辆出入及存车处车辆管理和保管,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小区内车辆安全。

7.保安:加强防范,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

8.急修:随叫随到。

9.小修:及时率达98%以上。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单室9元/月,双室10元/月,三室11元/月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调整。

3.业主和物业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物业管理费的3‰元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准须甲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有偿服务按市场价规定收费。

2、特约服务双方议价。

第二十三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业主和自管单位承担;大中修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更新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在中修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更新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大中修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更新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大中修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更新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示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2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6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签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协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工程小区业主委员会乙方签章:沈阳市铁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