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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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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

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不足一:反洗钱系统功能不全。邮政储蓄银行虽建立了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但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仍然落后,反洗钱工作数据采集、加工等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和经验判断上,没有建立对于大额、可疑交易实时监督上报的完整系统。目前,仍然普遍采取的定期的、人工的报告方式,往往导致反洗钱报告与采取措施缺乏及时性与针对性。

不足二:基层人员反洗钱风险控制意识淡薄。由于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邮政储蓄银行基层工作人员忙于日常具体业务,很少参加正规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放松或忽视了对反洗钱法规的学习,对反洗钱工作职责的认识模糊不清。甚至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一定程度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来扩大业务、吸取存款,因此,忽视了对于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调查。

不足三: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判断能力不足。由于受利益驱使和短期经营目标任务的考核压力,邮政储蓄银行基层员工未能有效识别开户资料的真伪,更缺乏对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外汇等部门资金运作综合信息的掌握,因此,在界定和判断可疑交易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不足四:事后监督对反洗钱审核不到位。虽然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岗位,但在监督工作中往往仅局限于柜面业务的合规性,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其事后监督的范畴。目前的事后监督往往表现为:只重视凭证要素审核,忽视业务是否涉及反洗钱;只重视客户身份证件是否核查,忽视对完整资料的审查;只重视业务的差错审核,忽视账户与资金性质相关分析等。

不足五:反洗钱规章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目前,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规章制度,主要根据国家的有关反洗钱法规分解、细化反洗钱实施细则。这使反洗钱的制度仍然停留在表面化的层次,并未真正深入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对此,各一级分行制定了《反洗钱实施细则》,并根据反洗钱的职责设置反洗钱内部管理岗位,但以上制度尚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上的改进与完善,使这一重要的内控制度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虽制定了反洗钱管理的相关制度,但制度比较粗糙,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淆,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不足六: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内部反洗钱工作缺乏有机的统一与协调。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工作涉及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会计结算部、风险合规部、审计部等诸多部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从目前来看,在一级分行层面虽然都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一些办法,但尚未形成以反洗钱为核心的一套系统的工作体系。一些工作仍沿用以前的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导向,新制定的反洗钱规定也没有完全渗透到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工作中去;反洗钱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协调统一的反洗钱机制尚未形成。

那么,该如何加强和完善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体系建设呢?

笔者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是:

一是细化到每个支行、每个责任人。要贯彻落实反洗钱的制度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必须在横向上扩展到每个岗位,纵向上扩展到每个层级。以此将该项工作延伸到每个网点,落实到每个责任人,以责任制的形式,督促基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反洗钱法》,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到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等多项制度要求。

二是认真落实反洗钱的各项制度,建立考核机制。在制度执行上要做到奖罚分明,并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与漏洞,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连续性、有效性,真正实现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有效机制。

三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制度体系是风险防控的必要环节,更是银行内控制度的重要部分。因此,提升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水平,应从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入手。要根据“三道防线”相互制约的原则,健全内部制度,设立包含反洗钱工作在内的操作、监督部门,使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在实际工作中,对临柜一线、事后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监督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合规部门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对不适应、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实际要求。

四是高度重视并加强反洗钱的员工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归根到底是由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反洗钱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开展有效工作的基础。而现在,人员业务水平不足依然是邮政储蓄银行实施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之一。广大员工仅停留在对反洗钱业务的表面认识上,缺乏对更深层次的理论与操作。所以,组织开展具有持续性和富有成效的员工培训,是邮政储蓄银行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必要方式。

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金管理 缺失 洗钱风险 分析

洗钱通常是犯罪分子为了掩盖违法收入的来源,利用各种手段来使其收入合法化。由于现金交易的方便快捷性,不需要太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普通百姓都会使用,再加上目前我国信用环境的不完善和人们对金融方面的知识存在认知上的偏见,我国民众更喜欢选择“钱货两清”的交易方式。不法分子在利用现金进行交易时,可以隐蔽其违法收入的来源和去处,加速违法收入的流动。这就大大方便了不法分子对违法所得收益进行清洗。由于在现金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人们对现金管理重视不到位,为违法分子的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

一、现金管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

洗钱的过程一般要经过资金放置、离析与资金归并三个阶段,放置阶段是洗钱活动进行的起始环节,就是不法分子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在通常情况下,违法所得资金的原始形态一般是现金,但是大量的现金在携带起来非常不方便,也容易被发现。所以,把大量的违法现金转变成便于控制又能有效避免怀疑的方式是洗钱工作的首要一步,从对大量洗钱案例的分析上可看出把现金存入银行是大多数犯罪分子解决这个问题的选择。对反洗钱部门来说,加强资金管理,避免黑钱通过银行进入正常流通渠道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黑钱一旦进入银行流通系统,就会在很短时间内以合法手段留出作案地,流向不同地方乃至国外,这时反洗钱工作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棘手。从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的经验来看,对现金缴存的监控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首要出发点。

二、目前我国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现金管理的思想认识不足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人们普遍认为对现金进行管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下已不需要。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它们的主要任务是经营发展,对现金的管理是央行的事情。随着市场体制和金融机制的不断深化变革,中、小型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向股份制的改变,促使金融机构也产生了认知上的偏差,认为储户账户上的资金是个人的,拿现金进行交易也是个人的行为。只要金融机构服务到位,储户在资金账户上存取现金完全是个人行为,不需要监督,这样就使得现金管理工作的严重弱化。

(二)现金交易的数额较大、流动快速难以实习有效管理

我国居民受过去现金消费习惯和目前信用环境较差等的影响,在进行商品交易时,现金结算使用情况较多。对金融机构的各种转账方式和票据的使用,城乡居民始终缺乏认知,人们更喜欢“钱货两清”的传统交易方式。再加上在商品交易中的人们的素质高低不同,而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缺乏对商业信用的约束,在商品交易中经常出现拖欠货款或逃避债务的情况。为了防止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再加上现金交易的便捷、无各种手续费用,使得人们对现金交易情有独钟,这样就使得在进行商品交易时现金的数额巨大、流动频繁,难以对现金进行有效地管理,为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留下了漏洞。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现金的管理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对现金进行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从目前的金融经济发展趋势来说,其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合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些法规更多注重的是对现金的支取,而对现金的缴存限制很少,不能与反洗钱工作中严禁违法现金流入金融机构的要求相适应,进而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进行。

(四)现行体制,使得现金管理不具备操作性

目前,人民银行虽然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但权限仅囿于对金融机构执行现金情况的检查,真正的现金管理执行权却是由金融机构来完成。虽然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机构对20万元以上的现金进行收付活动时,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但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存储客户的现金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这种体制,使得对现金的严格管理不具备操作性,再加上金融机构的营利性在客观上也方便了违法分子的现金洗钱活动。

三、现金管理缺失与洗钱风险发生的关系

(一)为洗钱活动提供了隐蔽的机会

现金管理的缺失导致现金的体外循环,不在正常的监控下,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隐匿不法收入的空隙,为他们进一步开展洗钱活动提供了契机,助长了他们进行洗钱活动的气焰。

(二)增加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在交易活动中现金的大量流通,为资金的管理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很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在资金管理上不规范,使得金融机构难以了解现金的真实来源,对交易是否可疑也难以区分,在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中,不仅有正常的交易结算所需的现金,还混杂着很多违法分子的洗钱交易,由于现金管理不善,给公安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三)金融机构间缺乏协作,使反洗钱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金融机构作为营利性组织,彼此之间是相互竞争的关系,各方为了自身利益,争相吸引客户。为了完成盈利目标,甚至不惜帮助客户来绕开法律的诸多规定,方便客户的现金存储。在这种情况下,各金融机构间难以形成共同辅助打击洗钱活动的氛围与合力,相反却放纵了犯罪分子,加大了相关部门反洗钱活动的工作难度。

四、加强现金管理,预防洗钱风险

(一)完善信用环境,积极推广非现金结算方式

面对人们对现金交易的偏爱,在为了预防洗钱风险的情况下,必须加大信用环境的建设,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为此可从两方面来开展:第一,加快网上银行、电子货币支付等的推广工作,营造城乡居民少用现金交易多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氛围,各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票据交易等非现金结算的宣传活动。第二,完善电子支付的功能与安全性建设。要大力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高科技的支付手段,并注重对交易安全性的保障。

(二)通过激励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对现金的监管

金融机构对现金来源、去向监管不力的现象,放纵了洗钱行为,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建立金融机构的工作评价机制,对在反洗钱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成本补贴或税收优惠,对那些不按法律规定,对洗钱行为监管不力的金融机构要给予严惩。这样就可以尽量避免有些金融机构单纯为了盈利而置社会稳定于不顾的情况出现。

(三)制定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完善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为了使现金的管理工作尽快步入法制轨道,使对现金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相关法律制度部门,必须尽快对《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工作。加强对现金缴存与取现上的监督,对现金来源与去向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金融机构和违法单位、个人等按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四)完善金融机构组织构架、不断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

为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执行力度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作为吸收现金存取的金融机构更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支持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各金融机构首先要加强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加强会计财务部门与支付、清算、货币贷款等部门的分工与协作;其次,要加强对现金管理的整个过程的监督,避免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形成资金管理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合力管理;最后,还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建设,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职业能了训练,强化内部监督的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的透明度。

五、结语

洗钱活动的频繁发生与现金管理的缺失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现金交易大国的环境下。如何有效地对现金进行管理,关系到防洗钱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相关措施来配合公安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李琳.试论洗钱罪中的几个问题[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0(06)

[2]褚鸿飞.当前大额现金管理中的经济学分析[J].金融经济,2007(14)

[3]李金龙.浅议银行账户管理与反洗钱[J].河北金融, 2010(03)

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一、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一是邀请支行领导现场指导。1月份召开了“随州分行2014年反洗钱工作会议”,特邀支行支付结算科*科长、*副科长莅临指导。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议精神、回顾2010年我分行反洗钱工作、安排布署我分行2014年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营业室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共**人次参加了会议。二是夯实理论基础。我分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三是学习形式多样。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知识,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

二、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定期通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传达反洗钱工作精神、最新制度办法,着重强调反洗钱工作“尽职免责”重要性,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积极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日常化,使防范洗钱的意识深入人心。

三、周密实施,做到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统一。一是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横幅和张贴标语。主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进社区开展反洗钱外部宣传。组织辖网点工作人员走进社区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我们于2月6日先后组织**名干部职工通过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解答疑问,普及反洗钱知识,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三是强化柜面人员高度的反洗钱敏感度,加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做好反洗钱工作,高度的责任意识非常关键。我分行财会部门还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日常督导通报。对反洗钱数据处理实行“通报”制,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汇总。将各支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月度内控管理考核,对数据处理不及时的支行进行绩效扣分,确保反洗钱数据报送的质量和时效。二是开展专项检查。将反洗钱专项检查做到实处,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落实整改及责任人处理,全行通报,举一反三,对全辖网点反洗钱工作进行警示教育,为提高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隆重召开了两次反洗钱会议。2月14日下午,由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副组长史发旺同志组织召开了由网点负责人、会计主管、办公室、财务会计部、营运管理部、公司部、个金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集中组织学习了省行合规部下发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反洗钱实施细则》及对反洗钱监测系统规范操作进行了要求,会议要求各网点负责人及参会人员要明确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领会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并要求及时做好对所属机构4他人员的转培工作。2月25日下午,由财务会计部余文军经理组织召开了由会计主管、办公室、财务会计部、营运管理部、公司部、个金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对前期反洗钱工作作了工作小结,并进一步对反洗钱工作事项进行了要求。要求各网点、各部门必须将当日加载的反洗钱数据当日要处理完毕,在日常业务办理工作中,要求各行柜员严格按照“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认真核查其身份证件,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并登记其证件号码,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强调提取现金要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要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

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反洗钱 大额现金管理 相关性 思考

随着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结合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将大额现金管理所体现的职能和工作重心从传统的发行基金管理、现金投放、回笼管理转移到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和流通、加强和规范结算秩序、抑制通货膨胀、预防和打击诈骗、洗钱、偷逃税等经济犯罪方面,化解经济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大额现金管理成为了如何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前哨。因此,大额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工作息息相关,如何加强和改进大额现金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成为当前各级监管机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反洗钱工作与大额现金管理密不可分

首先,“洗钱”离不开现钞这一载体。从洗钱的过程来看,洗钱一般需要经过处置、离析和归并三个阶段[1],而处置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即把犯罪收入投入“清冼”系统。通常情况下,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除部分有形资产、干股利得外,大部分主要是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几十万、上百万甚至金额更大的现钞,但大量现钞既不便于携带也不方便保管,因此,把现金存入银行,“洗钱”就开始了。通过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来掩饰、隐藏、模糊其资金的真实来源,形成了洗钱的离析(又称培植)过程。进一步从银行分散、聚合支取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投资实业、证券等手段后再使用其资金,使其资金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到了“洗钱”的终点。由此可见,“洗钱”的一般过程都离不开现金,所以“锁定对大额现金的管理”已经成为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一环。

其次,职责的调整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力度。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银“三定办”〔2007〕19号)明确了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由人民银行原货币金银管理部门调整至反洗钱部门,且各金融机构认定及报告大额现金的标准统一按照反洗钱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由此提高了加强大额现金管理在反洗钱领域中的积极作用。

二、在反洗钱工作中,大额现金管理矛盾突出

目前,现金管理法规陈旧、管理手段落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偏好使用现金结算的传统习惯与反洗钱管理工作存在冲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一)制度设计滞后,主要法规不健全、与实际脱节,大额现金管理内容模糊

一是目前开展现金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颁布的《实施细则》,时间较长,已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下发后,明确了大额现金支出报告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大额现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在相关法规中未作进一步明确。三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2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现金交易标准为“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全国一个标准,未考虑到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城市、一线城市与二线及以下城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异,在各种经济犯罪中,违法所得在不同地区表现的金额差别是比较大的,同一违法金额在不同的地区对社会的危害、影响程度也是有区别的。

(二)现金结算,成本低廉,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长期以来,现金结算方式由于简单、快捷的特点,加上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对存款人存取现金未进行定价,客户存取现金几乎为“零成本”,因此现金结算方式一直为我国绝大多数人所偏好。有的单位和个人借此大量使用现金,行不当之事,逃避打击。

(三)现金管理“宽进严出”甚至“宽进宽出”,制约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从国际反洗钱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识别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可疑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便能被发现。但由于存在着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等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也并不愿意对大额现金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甚至是“来者不拒,多多益善”。他们更多的关注在于大额现金支取,制定了预约、审批制度,但形式上较多,对大客户仍是“尽量满足,要多少取多少”,甚者还要“送货上门”。“宽进严出”甚至“宽进宽出”的管理理念,无疑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

(四)监管机构职责分散,大额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未能形成合力

当前,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整体优势薄弱。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内部现金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等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常规的现金管理职能在货币金银部门,而与大额现金管理密切相关的反洗钱和账户管理职能地级城市基本上集中在会计财务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彼此信息在平时是断开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流不畅、信息不通等现象,现金管理人员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交易报送情况,而反洗钱工作人员也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此监管层面上,信息资源和监管资源得不到充分整合利用。

(五)金融机构履行义务,反洗钱部门职责与现金等结算业务脱节,不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

在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及“一线”业务实行“柜员制”后,临柜人员“疲”于受理、处理业务,对大额现金交易局限于“程序式”处理,无暇顾及更深层次的问题,内部设置的反洗钱工作部门接触一线业务有限,与业务脱节,为了逃避监管部门处罚,对大额现金等收支业务由系统自动采集上报,未对“定型”问题认真加以甄别,在数据中心形成了海量的信息,资源浪费,不能积极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与加强大额现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适应新形势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是尽快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在规范现金交易行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要注重预防洗钱行为;二是在相关法规中,明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大额现金管理上的职责和义务,使反洗钱工作从管理到履行义务形成有机的工作链;三是要明确人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职责,细分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达到职责明确,防止出现管理的真空、监管的漏洞;四是划分不同地区大额现金交易的额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二)积极推进非现金结算工具法制化,减少现金交易

一是要加快银行卡的宣传和普及,加快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的推广工作,努力营造城市居民少用现金多用电子货币的环境,在日常业务中要大力宣传票据、汇兑、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引导非现金结算工作的广泛使用;二是加大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大力开展银行卡、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科技含量高的支付工具,增加此类支付工具的设施建设,方便客户转账结算,努力减少用现成本,减少现金交易;三是有关法规可增加相应条款,对现金使用实行痕迹管理;四是非现金结算逐步法制化,鼓励任何单位对员工收入实行转账支付外,对其他任何经济业务支出使用现金结算设置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使用现金实行收费制度,强化使用现金成本化,中央银行也可将发行基金的投放纳入收费范畴,对在经济活动中那些拒绝使用非现金结算或对使用非现金结算设置障碍的经营者联合工商等部门实行严厉的打击,遏制现金使用的随意性。五是在对各单位预算执行、企业财务审计中,将现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现金“坐支”等纳入审计范畴,对现金使用跟踪审计,从源头上遏制经济犯罪。

(三)健全基层央行反洗钱组织机构,推进反洗钱工作专门化

现金、账户管理中信息资源可为反洗钱监管服务,反洗钱监管要依托现金与账户管理,三者间紧密相关、相互交叉。因此,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基层央行应适时成立专门部门,统一负责现金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使之在同一操作层面持统一的评价标准、处理方法和管理理念,共享信息资源,发挥资源整合效应,健全一套行之有效、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形成科学、规范、合理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切实发挥央行整体工作优势,使反洗钱工作能够统筹安排和部署,发挥各级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和加强同地方政府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相互协调,了解国际、国内洗钱犯罪动向,建立一道行之有效的反洗钱防火墙。

(四)突破现金监管局限性,提高现金管理与反洗钱水平

一是实行现金存取并重制度,拓宽反洗钱监测渠道。借鉴国际现金管理经验,立足于反洗钱,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取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逐步过渡到现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二是借鉴西方经验,将反洗钱范围由目前局限于金融机构调整扩大到珠宝、房地产等洗钱高风险行业,也可将会计师、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纳入反洗钱范围,从而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反洗钱监测网络。

(五)探索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反洗钱工作部门或人员的积极性

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纳入对监管对象的考核;二是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参与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洗钱行为,也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对不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的,纳入“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