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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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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机制

环境治理机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区域内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是单独依靠某一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环境治理是京津冀区域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前些年的沙尘天气,近两年的雾霾肆虐,都成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京津冀区域环境的脆弱性客观上无法支撑目前的发展方式,区域内相关主体必须行动起来,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共同解决这一区域性公共问题。

二、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

(一)区域环境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区域环境的外部性特征会导致治理成本与收益不对等,容易出现“搭便车”或“公地悲剧”等问题。而成本与收益相对等是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前提条件,这就使得区域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不足。

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涉及北京省、天津省和河北省三个地方政府,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它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中的定位不同。在三者当中,北京地位最高,天津次之,河北最低。长期以来,北京作为首都的优势地位对天津和河北(尤其是河北)产生巨大的“虹吸效应”,优质产业和资源大都集中到北京,天津和河北省成为原材料供应基地。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布局,河北省集中了大量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例如炼钢、煤炭生产,存在大量产能与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对区域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落后产能是河北省GDP的最重要来源,在当前的“政治晋升锦标赛”中,GDP是最主要的评价指标。因此,如果要对京津冀区域环境进行治理,势必要关停、淘汰这些落后产能,对河北而言是重要损失,北京和天津则能从中受益。如果没有对河北进行相应的补偿,河北省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就难以调动起来。

(二)行政边界分割制约着系统性的区域环境治理。追求本地或本部门利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或部门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首要目标。目前,京津冀区域各地方政府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各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区域内统一协调机制的缺失及较高的地方自发协商成本使得很多已有的区域环境治理规划得不到持续,各类区域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并不显著。

行政藩篱导致的治理碎片化是国际区域治理面临的共同问题,这种问题在中国尤为典型。长期以来,中国政府运转过程都存在这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成为治理的顽疾。与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相比,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问题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在长三角区域,上海处于绝对核心地位,也带动了周边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容易协调。珠三角区域都隶属于广东省,由广东省政府出面协调,同样很高的效力。京津冀地区进行区域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在于,一个区域存在两个政治地位高于省的直辖市,而且北京市并未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反而出现了“灯下黑”和“大树底下不长草”的现象,这就不利于调动河北省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市场和社会的参与不足。治理与统治的最大区别就是强调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权威的运行向度。区域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

三、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的构建

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需要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以此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协调行动。与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相对应,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构建政府间合作平台。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超省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应当充分运用中央政府的权威,组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三地四方”政府的行动,制定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管理和解决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争端和冲突。第二,省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组建京津冀区域省市长联席会议,建立高层协商决策制度。第三,城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通过政府间协议,组建京津冀区域城市协调会议,制定各地方政府共同遵守的章程,推动合作。

(二)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平台。政府是区域环境治理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主体,对于区域环境问题,单靠政府自身难以解决。区域环境治理不仅牵涉到区域内地方政府,也牵涉到区域内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只有三方达成共识,协力解决,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构建区域环境治理的激励与补偿机制。从京津冀区域的产业结构来看,河北集中了大量的落后产能。要实现区域环境治理,必然要对河北省所属各城市的重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和升级改造,这会对河北的GDP带来很大损失。因而,有必要通过区域环境治理基金对河北省所属城市为环境治理做出的牺牲进行补偿,形成激励效用。

总之,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在治理主体上,既需要政府的推动与协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在治理机制上,既需要行政机制的协调、引导与控制,市场机制的竞争与分配,也需要合作机制、补偿机制的效用发挥。

参考文献

[1]马海龙.京津冀区域治理的模式选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6):7-11.

[2]崔晶.区域地方政府跨界公共事务整体性治理模式研究:以京津冀都市圈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2(2):91-97.

[3]赵新峰,袁宗威.京津冀区域政府间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协调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18-23.

作者简介

刘少博(1989-)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治理与城市治理。

环境治理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环境政策 环保企业 排污费 博弈模型

环境政策的传导机制

目前,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向排污企业征收一定的排污费,排污费也是经济学家公认的最有效的环境政策工具。Bressers发现在促进污染物削减方面较高的排污费能够发挥重要作用,Anik Lacroix也表明排污费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征收不同档次的排污费,对治理环境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若排污费制定的太低,就达不到我们想要的治理效果;若排污费制定的过高,会打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理论上排污费的确定是根据控制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确定的,边际成本会随着企业排污量的增加而增大,边际收益随着企业排污量的增加而减少。当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交时,就达到社会污染物排放的最优控制水平。若企业排污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企业不进行污染控制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理性的企业就不会主动进行污染控制,此时就需要政府对企业征收排污费来进行调节。

最优排污费确定好之后,排污企业就会根据自己的目标(利润最大化)进行战略选择,关键是要看企业治理污染的单位成本的大小。如果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小于向政府缴纳的排污费,企业就会选择自己投资治理污染或把污染控制业务外包给环保企业等策略;如果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大于向政府缴纳的排污费,理性的企业就会选择向政府缴纳排污费。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生产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对环境的边际污染成本这两条曲线是无从得知的,我们很难找到相应的信息来制定出合适的税率,排污费的制定及对其有效性与合理性的评价也都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这种方法缺少必要的可行性。

传导机制简单的说是指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种政策工具通过某种媒介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环境政策传导机制有别于一般政策,因为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对于环保产业政府是通过影响排污企业而间接实现的。若是政府不出台措施进行管制,排污企业不会自觉地进行排污控制。保护环境就要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强制性政策,对排污企业的行为进行管制。比如前面提到的,政府可以向企业征收排污费,排污企业为了控制生产成本,就会改变生产策略或者是把环境治理业务外包给环保企业,这就为环保产业提供了生存空间。政府环境政策的具体传导机制图1所示。

政府、排污企业与环保企业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设

社会中只有一个政府、一个排污企业和一个环保企业,它们都是理性人,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排污企业在为消费者提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会排放污染物,损害环境,且排污量越大对环境的污染越大;一部分污染物得到治理,一部分污染物被排放到环境中;环保企业为排污企业提供治理环境的产品和服务,环保企业有一定的初始成本,治理成本随着污染量的增大而增加,但在其提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排污费确定后,若无特殊情况不再改变;排污费与环保企业污染治理费用相等的情况下,排污企业选择向政府缴纳排污费(因为治理污染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目标及决策变量

在以上假设条件下,该博弈模型参与者包括政府、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三方。政府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决策变量是排污费;排污企业的目标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决策变量是产量和排污费;环保企业的目标也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决策变量是产量。

(三)变量描述

1.政府社会福利W。政府征收排污费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一方面也可能降低经济发展速度。所以政府社会福利不仅要反映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要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找到平衡点,其中的关键点是要制定一个合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这里我们假设社会福利W应该包括排污企业的利润π1、排污企业的消费者剩余Cs1、环保企业的利润π2、环保企业的消费者剩余Cs2、政府的排污税收T、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L。所以社会福利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1)

2.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L。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对环境造成损害,而且排放量越大造成的损害也越大,所以可以用环境边际损害函数描述排污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损失。环境边际损害函数,是指排污企业的排污量没改变一个单位所带来的损害变化量,它的形式由被污染的环境状况和污染物的类型决定,度量单位由污染类型决定(为了方便本文统一规定为货币度量)。假设l表示环境同化能力,ω表示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θ表示单位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值。边际损害函数的线性形式为:

(2)

3.排污费税收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所排放污染物的总类、数量和浓度等不同而征收不同的排污费,本文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企业只排放一种类型的污染物,且排污即收费。R表示征收的排污费,则政府排污费税收可以表示为:

(3)

4.排污企业的逆需求函数。假设α表示排污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潜力,P,Q分别表示排污企业产品的价格和数量,则排污企业的逆需求函数为:

(4)

进一步假定排污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排放的污染物之间存在着线性函数关系,α′表示每生产一单位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数量:

(5)

5.环保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C。环保企业以为排污企业提供环境治理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生产活动,所以排污企业的需求和政府征收的排污费是影响环保企业定价的最主要因素。假设初始沉淀成本C0和边际治理成本之和构成环保企业污染治理成本,δ表示环保企业每治理一单位污染物需要的成本,则环保企业污染治理的线性成本函数可以表示为:

(6)

把公式(5)代入公式(6)可得,由此可以看出环保企业的成本直接受到排污企业生产决策的影响。再假设环保企业产品数量与排污企业污染物数量之间是线性函数关系,q表示环保产品数量,μ表示治理单位污染物需要的环保产品数量,则有:

(7)

(四)模型建立及求解

根据以上公式,可知环保企业产品的价格p可以表示为:

(8)

当R=p时,由解出:

(9)

产量Q1被称为排污企业的临界产量,当0≤Q≤Q1,即环保产品价格低于排污费时企业会选择把治理污染的业务外包给环保企业;当Q1≤Q时,即环保产品价格高于排污费时企业会选择向政府缴纳排污费。

1.p

(10)

上式是表明影响环保企业利润的因素中,除了排污费R可由政府调节其大小外,其余因素在短期内无都是无法改变的。这说明环保产业的发展只受政府环境政策,而不受其自身生产策略和排污企业的生产策略的影响。这个结论与前文的分析结果一致,若政府不对排污企业进行约束,环保产业就没有生存空间。从此可得结论:环保产业的利润与其自身策略和排污企业策略无关,它主要是受政府排污费的影响。

在公式(10)两边对R求导并令,可解的环保企业利润最大值点为

(11)

2.p≥R(环保产品价格大于或等于排污费)。这种情况下企业会选择向政府缴纳排污费,并把污染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此时,排污企业的利润治理污染时的利润和缴纳排污费的利润两部分构成。假设C3表示排污企业不治理污染时的单位生产成本,根据公式(4)、(9)可得排污企业的利润为 :

(12)

此时排污企业的消费者剩余,排污费税收,环境损失

,所以社会福利可以表示为:

(13)

从公式(12)可知,排污企业的利润函数不仅包含自身决策变量Q(产品),还包括政府的决策变量R(排污费),所以政府环境决策也对排污企业有直接影响。从公式(13)可知,政府社会福利函数也包含T和Q,所以政府和企业的策略是相互影响的,这体现了环境政策传导机制对排污企业影响。

联立式子(12)、(13),并对两个式子求导并令,这即是纳什均衡条件,求解可得:

(14)

由此可以看出,环保企业利润最大值点与博弈均衡点是相同的,这说明社会福利最大化与环保企业利润最大化具有一致性,所以我们可以得到结论:政府目标和行为是一致的。该结论也为排污费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提供了思路。前面已经说到,排污费我们没有一种可行的方法来制定合理的排污费,排污费的制定及对其有效性与合理性的评价也都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现在我们可以说最合理的排污费是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排污费,但是社会福利的衡量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作为一种简便方法,我们可以用环保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来代替社会福利最大化,进而确定排污费的大小以及评价排污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环保产业的发展只受政府环境政策,而不受其自身生产策略和排污企业的生产策略的影响;政府的目标和行为是一致的。我国现行最优排污费制定方法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污染的征收标准太低,而且征收成本过高。当企业排污的成本小于收益时,理性的企业会选择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这是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定的漏洞,还需要政府完善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从公式(10)的分析中可知,环保产业对政府环境政策具有依赖性:当排污企业购买环保产品的成本大于排污费时,环保企业是不会有生产空间的;而当排污企业购买环保产品的成本小于排污费时,通过公式(10)得出排污费是影响环保企业利润的主要因素,进而得出其利润最大化的点是公式(11),这为政府干预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此外,从公式(11)和(14)还可以得到,政府、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一致的。所以在排污费确认方法的现实性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退而求其次,以环保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确定排污费的大小以及评价排污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原毅军,耿殿贺.环境政策传导机制与中国环保产业发展—基于政府、排污企业与环保企业的博弈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0(10)

2.王欢.博弈论视角下环境政策与环保产业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12

3.王.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研究.吉林大学,2009

环境治理机制范文第3篇

1制度约束是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根源

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总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和“外部效应”,市场机制无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所谓“市场失灵”,从而为政府干预即通过制度创设和供给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环境这一公共物品,政府应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由负外部效应引起的环境污染、资源耗损等,由政府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加以矫正,以控制经济运行轨迹趋于正常状态,同时也为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的平台。因此,要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共生必须具备明晰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健全的市场交易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国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环境资源产权制度虚设

我国宪法规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经济管理体制中却没有明确指出谁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设置致使所有权的责权利无人监督落实,所有权事实上已被使用权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严重浪费,环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时由于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确,还使环境资源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因为当各方面利益发生冲突时,所有权往往从属于经济管理和行政职能,产权所有者利益不能实现,难以调动积极性,造成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所以,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1.2环境资源市场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消除环境资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业内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会成本问题。市场机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场完善、产权明晰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为原则。但事实上,我国不仅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而且市场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许多环境资源(如大气资源)不存在市场,这些资源的价格为零,无偿使用这些资源己成为一种社会习惯。资源无价,使得资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价格信号准确地反映出来,政府难以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助长了资源开发的无责任化倾向,资源日益稀缺也就成为必然结果。其次,有些资源(如水资源)虽然存在市场,但价格偏低,只反映了劳动成本,资源成本在开发总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正常积累被削弱,使资源与开发者利益不是一种相容的关系,从而强化了经济主体的个人利益,助长了短期行为。最后,有些资源(如能源)市场存在垄断。由于规模经济、法律政治因素导致的进入障碍、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资源产业的市场形成垄断,垄断定价不是按边际成本制定价格,因此帕累托最优条件遭到破坏,不可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1.3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环境资源领域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各种经济行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现一些经济主体拥有其他经济主体所不拥有的信息的情况,即信息不对称。这样,在现实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们环保知识的匮乏排放污染物或转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效益方面的考虑封锁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对当地政治、经济影响的考虑采取弱化的态度,导致对环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对污染现象发现的事后性和解决的滞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监控不力

在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业环保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在控制污染和筹集环保资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排污收费政策的效应来看,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首先,收费制度不能保证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可靠性。环保收入的主要来源——排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时常发生挤占、挪用、拖欠、积压排污费的现象。其次,由于收费面不全,收费标准偏低,致使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现行政策规定排污费只能用于工业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洁生产和集中控制设施,治标不治本,从而影响排污费资金的投资效果。

(2)缺乏企业环保考核制度。长期以来,GDP是衡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GDP数值越大,综合国力越强,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现为对GDP增长速度的片面追求。但这一原理是建立在环境资源无限的前提条件之下,而未考虑把环境污染带来的负影响作为成本之一计算到GDP中去,这种收入与成本的不对称核算方式必将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在现实中,人们逐渐发现生活质量并不是与GDP增长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恶劣环境、生态失衡减少了社会福利。

(3)环境主体在环护方面的有限理性。从本质上看,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受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无偿使用等传统观念左右,采取各种手段无节制地开发自然,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出现了许多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异。又因为环境是公共物品,经济主体只愿享受环保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却不愿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价,甚至形成了“治理环境污染是政府的行为”的观点和习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内的环境主体不管在决策还是行为方面,都将环境保护排除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长此以往,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不和谐便形成了。所以,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环境问题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省悟和良知。因此,进一步加强环境文化教育,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己成为当务之急。

2制度创新是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共生的必然选择

要真正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就必须以改变现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为切入点。目前,我国各项改革己经进入突破性进展的阶段,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

2.1产权制度创新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改造传统产权制度,进行产权制度的创新。

(1)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其实质是明确产权主体并使其利益得到实现,即保证国家的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要加强环境资源有效性评估,完善环境资源产权的交易转让市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机制。具体来说,包括资源核算制度、资源产权管理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

(2)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其实质是强化财产内在约束,按照权利和责任义务对等原则来构造产权主体。企业是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只有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和法人实体,企业才可能真正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承担环境损失费用,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利润最大化目标动力下重视环境问题,把环境损失纳入成本核算,促进技术创新大幅度提高环境资源要素效率,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

2.2建全市场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环境资源市场,为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创造条件。市场通过引进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和健全、高效的价格机制保证了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性,从而有助于环境资源资产化,以及共享资源的产权转化。

(2)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控制环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财政补贴,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价格机制,使环境资源价格反映真实的全部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内化能够有效地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刺激企业改进技术,达标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目前急需对环境资源的自然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为实现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资产化管理提供基础条件,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弥补环境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灵,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应建立起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环境听证会制度并及时向公众提供各种环境信息,让公众在知情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监督企业排污情况,促进企业改革生产工艺,积极防治污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2.4基本制度创新

在继续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当前急需进行以下几方面制度创新:

(1)建立规范、高效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没有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前,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费用,变超标收费制度为达标收费制;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同时,各级财政应加强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管理,改变环保收费机构坐收坐支的财政状况,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综合管理,并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环保资金无效使用或挪作他用。与此相应,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实施情况下,各环境主体应有偿使用或购买环境公共物品或服务设施。

(2)构建完整的环境税制体系,矫正负外部效应。首先,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设计税收制度。其次,完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把各类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鉴于土地也是一种资源,应将与土地相关的一些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采伐、垦荒、兴建工程、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资源税。再次,运用税收支出,诱导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最后,应将“可持续发展”贯彻于中国21世纪税制改革。其他对资源、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税种,均应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有效保护绿色产业的建立与发展,鼓励企业引进环保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

(3)实施许可证制度,对环境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巨额的收益、财富,因此不管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环境资源均属于资产,均应作为资产来管理。在实行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应对环境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实行许可证制度,它包括开采或使用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于前者,必须根据环境资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确定其开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额和利用方式,而且从环境资源的经济特性看,这些限额必须是可以转让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于后者,环境监测部门制定排污总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排污许可证侧重于总量控制,美国等国的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了环境的目标管理。同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有效地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有资源资产的权利,有权对环境资源的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以体现资源的价值和实现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效益。

环境治理机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环境治理;契合

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战略目标下,如何实现区域经济建设与环境治理间的契合,不仅应被学界所关注,也需要被业界在实践中遵守。从环境治理的手段来看,其主要依赖于工程技术领域的努力。但在治理技术存在着创新瓶颈而在短时间内无法突破的情况下,则需要借助经济学的有关方法。

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手段,是建立在制度约束和惩戒、奖励机制之上的。目前国内所常用的方法有:庇古模式和科斯模式。针对区域经济建设全过程如何建立起环境治理的机制,是本文探讨的问题。这也是单纯依靠上述治理模式无法完全达到的。

一、二者契合效果形成的机制分析

本文对目前使用的庇古模式和科斯模式存而不论,将在另一视角下分析二者契合效应的形成。

1.企业环保意愿形成的机制分析

作为区域经济建设的企业,如何建立环保意愿应成为实现二者契合的首要条件。一般认为,企业以经济理性存在于区域市场中,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建立在经济目标实现的基础之上。由此,形成企业环保意愿的机制应在于提升其经济效益水平。或者说,当企业知道通过履行环境治理职责将促进其经济目标的实现,那么它是有动力来做这项工作的。

2.环境治理对企业正外部性分析

要理解环境治理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水平中的作用,就需要围绕环境治理对企业正外部性的贡献展开分析,而且企业正外部性红利还需要转化为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这主要从企业品牌号召力的增强以及公共关系的改良中来理解。当然,企业上述红利的获得还需要得到第三方组织的帮助。

3.二者契合模式形成的机制分析

第三方组织即区域政府。政府不仅是执行庇古模式和科斯模式的主导者,也是企业品牌塑造和公共关系营造的推动者。区域政府怎样保证二者的契合尤为重要。政府可在市场进入许可、税收政策以及媒体宣传等方面给予履责企业红利。这样一来,企业因参与环境治理而形成的正外部性,就逐渐转换为企业内在的经济效益水平。

二、分析基础上的路径目标定位

为了规定二者契合模式构建的路径指向,这里还需要对其目标定位进行讨论。以区域中两个微观主体为考察对象,下面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目标定位。

1.企业的目标定位

作为推动区域经济建设的企业,其本身就具有逐利性冲动。因此,在形成企业实施环境治理行为的机制不在于教育,而在于使它意识到环境治理与企业发展间的共生效应。因此,企业方面的目标可定位于: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目标的基础上,有能力的完成环境治理职责;并在履行该职责的情况下,推动自身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惟有建立起这种共生效应,才能改变利用传统惩戒方法所导致的政府与企业合谋态势。

2.政府的目标定位

政府在引导区域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着解决当地民生、生态问题的重任。因此,政府的目标函数应是多元的。帮助企业获得上述共生效应为前提,其目标应定位于为开展环境治理工作的企业提供制度保障,使其能在一系列关乎自身发展的方面获得优惠。并使用庇古模式和科斯模式,主动推动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从政府的目标定位来看,在实现区域经济建设与环境治理契合的路径中,政府的保障制度应该先行,即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出来,从而为企业建立起实施的成本和收益的先期比较。

三、目标定位下的路径构建

在目标定位下,二者契合的路径构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政府保障制度的建立

上文提到,政府应在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内容设计上,明确给予实施环境治理企业市场税收优惠和官方媒体的宣传等。在降低政府制度实施成本的要求下,应针对本地区污染较大、能耗较高企业,制定出符合它们实际需要的细则。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小企业,在提供上述制度保障的同时,还可以给予金融支持。

2.企业行为实施的奖励

企业在获知政府以上制度安排后,往往会建立起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其中的成本还包括机会成本。因此,在目前的环境污染惩戒措施下,区域内企业一般都能形成环境治理的意愿。那么就需要研究对企业行为实施的奖励。仍要在政府制度安排的成本控制下来思考,可以通过公开的税收减免和优惠,以及媒体的正面宣传来奖励,特别是企业声誉度的提升符合它们的利益偏好。

3.企业行为实施的养成

最终的目的在于,使区域内企业形成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间的共生效应。因此,在确保企业获得应得的奖励后,政府部门应严格维护保障制度的稳定,并根据区域经济建设与环境治理间的新情况,优化保障制度的内容结构。

四、小结

本文认为,建立契合态势单纯依靠传统治理模式将无法完全达到。因此,在企业和政府方面的目标定位下,应围绕着政府保障制度的建立、企业行为实施的奖励,以及企业行为实施的养成来展开路径构建。同时,在实现区域经济建设与环境治理契合的路径中,政府的保障制度应该先行,从而为企业建立起实施的成本和收益的先期比较。上述观点在实践中,需要区域政府准确把握企业发展与环境治理间背离的原因。然后在激励兼容原则下,进行相关保障制度的设计。

参考文献:

[1]谢天春 陈传玲 郭明建:通川区审计局促进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建设[J]. 现代审计,2012, (1): 68.

环境治理机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策;可持续发展

1.矿山环境破坏的具体表现

1.1地表破坏

通常来说开采矿山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第一,井下开采。该种开采方式不会对地表直接产生严重影响,不过极易引发地面裂缝与塌陷等问题,还会对地表植物的生存生长产生影响,极易出现坑洼地水源流失、地表河流改道等情况。第二,露天开采。该种方式需要砍伐地表植被、开挖岩体,产生许多固体废弃物,在地表堆积严重破坏到原有地表,引发裸地、陷坑等问题。

1.2水污染

在开采矿山时通常会有许多尾矿废水与矿井水排出,严重污染到矿区周边的地下水与地表水。开采逐步深入,采矿区的面积也在逐渐加大,如若地质结构出现改变,容易致使地表水径流降低,导致地下水、地表水与降水间的平衡受到破坏,形成以矿井为中心的地下水降落漏斗,从而导致地表裂缝、地面沉降,还有滑坡等灾害。

1.3地质灾害

开采矿山容易引发水土流失、地面裂缝、采空区沉降、泥石流以及滑坡等地质灾害。通过对相关数据统计,每年由于矿山开采引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在几十亿元以上。

1.4大气污染

在开采矿山时,特别是在进行采石场作业时往往会产生许多烟尘废气,从而对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

2.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治理的现状分析

2.1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治理相矛盾

一些地方政府与矿产企业过于注重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对于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缺乏重视,再加上小型矿山比较多,从而致使矿山环境治理跟不上环境破坏的速度,进而导致矿山环境问题的出现。总的来讲,矿山环境治理水平比较低,而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的速度往往超出了恢复治理的进度,可铜陵,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迫在眉睫。

2.2相关矿山环境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如在管理体制方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不够集中,矿山环境执法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管理较为混乱,从而在极大程度上使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受到了阻碍。尤其是对于一些老旧的矿山来讲,难以查找到相关责任人,且治理资金匮乏,缺乏可行性的环境治理机制,所以,这就需要积极构建完善的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相关机制,与此同时,政府及相关企业还应当不断保化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管理,构建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如有必要还可以应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实施管理。

2.3矿山资源开采与环境治理技术较为落后

国内矿山企业规模并不大,且在专业技术方面较为匮乏,矿坑设计缺乏合理性,采矿方法不正确以及工艺技术较为落后等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致使矿山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再加上矿山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关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还没能跟上经济发展及矿山环境及治理的总体要求,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还会受到环境条件、前期调研以及经费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致使许多矿山治理项目的治理工作不到位,往往只是表面功夫,根本没能从实际根本上进行有效的治理。

2.4缺乏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工作

在实际开采矿山时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区别对待各种类型石地质环境破坏形式,并对其科学进行分类进而合理实施评价,同时制订针对性的治理策略。不过就现阶段看来,还有不少矿区并未开展系统的分析与调查,所以在后期矿山治理和保护工作时必须要科学区分各类地质环境问题,运用有效的治理策略,防止进一步加剧地质环境问题。

3.矿山环境破坏治理的有效对策分析

3.1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实施

强化相关矿山环境法治与制度方面的建设,积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关体系,以便更好地促进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化。如可充分结合各地区矿山环境的具体情况及发展现状,制订相关政策、规范,且需全面落实和执行到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中的各个不同的阶段中去,以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给予强而有力的制度保证,使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面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其执法工作力度,尤其是对于一些正在实施中的工程项目,更应当加强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全面保障工程项目的整体实施质量,尽可能避免发生地质灾害事故,切实制订和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有关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环境保护监督及检查工作。另外,还需强化矿山周围环境的实时监测,如发现有严重破坏矿山环境的企业,应当及时现今其限期内完成治理,同时加以依法处理。

3.2注重标准化保护与治理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要结合目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并且能够定时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全面勘察,并对实际所得结果进行时很如剖析与评价,据此来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标准体系进行制订与完善。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国家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详细职责予以明确,增进部门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的保护和质量工作效率。而且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运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来对矿山地质环境隐患问题进行分层次、全面、实时以及合理的解决,增强保护与治理薄弱环节的工作力度,实现整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标准化水准的提高。

3.3强化矿山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才的培养

对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来讲,人才资源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因此,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对于在职人员还需加以更加深入的学习的培训,不断推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以便更好地确保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另外,还需进一步加强与各大高等院校、科研所等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环境治理的技术型人才,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有关先进的矿山治理技术与经验,并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不断强化我国矿山环境治理能力。

3.4强化矿山资源开采技术创新及研究

对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来讲,想要切实落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就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持。所以,这就需要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研究,进一步推进矿业技术的升级和优化。利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以及材料等,不断推进我国矿业生产的发展和效益的提升。同时,还需加大对选矿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升矿山资源的利用率,尽可能减少资源损耗,从而进一步减轻矿山环境的破坏程度。科学有效地将各项先进技术应用到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要以有效地降低矿山环境破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作用,同时还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进一步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不断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的产业化发展。积极引进、开发矿山损毁后土地复垦及生态重建等的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推进矿山生态重要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进一步强化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力度。此外,还需加强对国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技术以及经验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国内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能力,使我国矿山环境得到综合有效地治理和利用,不断推进矿山环境破坏的预防和措施工作。

3.5加大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

对于矿山环境治理来讲,通常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所以,想要全面有效地落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就需要具备强有力的资金支撑,尽可能避免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过多的破坏。因此,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法制作用。如对于正在开发生产和新建起来的矿山,应当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构建矿山环境恢复保障和补偿机制,以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具有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另外,各地区政府还可以充分结合当地矿山环境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充分有效地激发和调动企业和社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主动性;还可以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宣传,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获得国限环保资助,进一步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不足以及矿山企业积极性不佳等实际性问题,不断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3.6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信息化系统

在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与治理工作时,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还应当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科技来合理建设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其中包括了数据库、数据模型、指标体系以及资源库等内容,合理设置勘察、检测、预警以及评估等多种功能。并且注重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阶段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对开采不同类型的矿山资源工作进行有效的优化。在该环节工作中,有关部门还需要做好相应的监测工作,将4~5个长期监测点设置于矿井内,同时将3~4个监测点设置于采取之外,每月监测一次,让工作人员能够对采区内矿井水排放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进行实时准确地掌握,以便于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需要基于已有的设施设备来更新与优化信息化系统,增加远程监控工作力度,实现矿山地理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3.7合理治理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地表变形塌陷区

在实际开采过程中通常会因为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而导致地表变形塌陷等情况。所以在实际治理环节,应当要积极改进企业开采井下资源的方式,一方面实现开采效率的提高,一方面还能够有效降低开采地区地表变形塌陷的发生概率。注重配备齐全开采矿山资源所需的有关设备设施。确保地区供电、通信线路得以运行稳定与安全。同时还需重视土地复垦以及植被恢复的工作,防止产生大面积的水土流失现象。如若在开采矿山地区漆面塌陷深度超过3m,需要及时做好周边村庄的搬迁工作,确保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如此,在开采过程中会生成许多废水,需要应当要在井下科学设置蓄水池,合理设置废水处理点,结合实际开采地区水质特点与排放废水的标准要求等来科学处置矿坑水,保证实际排出的废水每项指标都达到相应规定要求。

3.8将矿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就目前来讲,矿产资源的利用因受到技术和经济条件因素的影响,而致使综合利用程度难以得到有效提升,从而致使大量共生及伴生矿物组分得不到有效利用而成为废弃料,导致矿产资源开发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将矿业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废弃物的排出,进而避免对矿山环境造成威胁,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和破坏,同时,还可以带来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矿业废弃物中,通常有尾矿和冶炼炉渣两种物质,可以将它们用于那条材料的原料、矿井填料以及造田复垦等方面使用,另外,还可以将尾矿中的各种不同成分做进一步研发和利用,如肥料、土壤改良剂等。

3.9科学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每一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首先,要想实现资源的节约,应当要大力实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第二,切实实现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征收工作,设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第三,积极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构建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第四,应当要积极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来构建起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矿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体系,并且该体系需要涉及矿区发展的各个环节。而且还应当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新开采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保护采矿权环境的措施、重建报废矿山、实施环境补偿机制的方法等内容。我国有关部门还需组织听证会、论证会或是其他方式来获取领域专家以及社会群体的意见与建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研究并落实矿山环境破坏补偿的有效方法。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