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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是信托制度的滥觞,历经百年终于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并被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和民事领域。 发展 迅猛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时引入了信托制度来对其进行构架。本文先从信托制度和委托制度的相似和区别开始论述,进而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 法律 规定展开分析,讨论了不同法律法规对该业务的法律性质的表述冲突,最后对此进行了探讨得出结论。
关键字: 信托 委托 个人理财 法律性质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 经济 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 金融 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 法律 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 文献 :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辨析》李勇
关键词:财富管理;高净值客户;信托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062-02
自从财富财产制度确立以来,财富管理一直被作为一种财富保障的方式、资产管理的方式和经济治理的重要方式。随着货币的兴起和经济金融化这个趋势,财富管理演变成为金融机构或者资产管理机构,利用它掌握的客户信息和金融产品,帮助客户实现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财富管理市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财富市场的崛起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的关注,中国高净值财富人群总体可投资资产的分配中,信托领域所占份额仅在4%~5%左右,信托业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潜力巨大,财富管理业务是信托业未来的蓝海。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财富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新兴市场的财富分布和投资增长迅速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陷入困境,财富市场增长速度减缓。2008—2011年间,欧美市场的复合增长率只有6.3%,而新兴市场中亚洲地区复合增长率达到20%,财富份额占全球财富份额的比重达到26%。在全球的财富管理市场中,中国最有吸引力,中国财富市场的崛起,已经成为全球财富管理的重要趋势,中国财富管理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
(二)客户财富管理的需求多元化
金融危机之后,投资者更加深刻的认识风险,风险偏好趋于中性和稳健。贝恩咨询调查显示,2011年全球约70%的投资者倾向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中等的收益。价值偏好方面,追求更多的财富目标的重要性下降,追求高质量的生活,财富安全,财富继承、子女教育的偏好明显上升。产品和服务偏好多元化的配置,特别是横跨货币、资本、房地产、贵金属、衍生品、私募股权、艺术品这种市场的综合性理财方案受到欢迎。
(三)财富管理投资组合变化显著
房地产投资占比趋于下降,房地产中实物投资的比重降低,而房地产的投资信托基金的比例迅速上升;另类投资受到关注,私募股权、对冲基金、结构性产品等增速迅猛。结构性的产品在过去两年的增长率高达160%。
(四)财富管理的盈利模式发生变化
财富管理长期以来的盈利来源主要在于带给客户交易所收取的佣金,比重高达90%。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财富管理机构和客户之间容易发生利益冲突。现在财富管理的盈利模式逐渐的变为按照客户的资产规模和理财方案的知识含量收费。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种利益冲突,减少客户承担的风险。
二、中国的财富管理发展现状
(一)财富管理需求显著增长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财富人士的数量快速增加,财富积累出现集中趋势。波士顿咨询公司的《2012年全球财富报告》中指出,在大量首次公开募股及主要由企业家产生的新增财富的推动下,中国的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有望继续保持强劲增长,至2012年底,全国个人拥有的可投资资产总额预计达到62万亿元人民币,高净值家庭总数将达到121万户。报告预测,从2011年底至2016年,中国的财富增长速度预计会达到15%,超过全球每年的平均增速。
在高净值财富增加的同时,后危机时期的全球经济震荡不断,在中国高通胀和产业转型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认识到财富保值增值、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财富管理需求的急剧增加,催大了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吸引了中外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纷纷涌入财富管理领域,借助各自优势,各种新型投资工具层出不穷,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中国财富管理业务逐步走上正轨。
(二)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情况
目前中国的财富管理业务仅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业务的形式与内容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以客户为中心的资产配置的转变才刚开始;二是产品结构雷同、形式单一,产品推介和增值服务不够深入;三是专业人才和产品类型的缺乏是阻止财富管理服务机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四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竞争激烈,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都对财富管理市场虎视眈眈,想从中分得一杯羹。
三、中国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策略分析
(一)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第一,财富管理不仅仅是信托公司行业的未来模式,也是整个理财市场或者金融市场各类机构共同的发展模式。信托公司独家能做的业务,其他类型金融机构都在纷纷效仿;信托公司或许也要通过各种方式去切其他类型机构的蛋糕了。这就是所谓“大信托”的现象,前年、去年的时候这些似乎还是端倪,现在已经非常明晰和确定了。所以,信托公司确定自己的方向,应把自己放在更大的金融市场变迁的背景下。第二,中国金融市场近年来发展较快,变化不断,今后变化会更快,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为客户提供服务。这是信托公司确定未来方向的基本出发点。从这个角度看,未来信托公司可能分为专门私人客户服务的、企业客户服务或为金融市场同业服务的不同类型。当然,这个分类可能还可以细分,不同的公司可以在其中组合选择,又生成专业化或综合化的不同发展类型。
(二)高端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格局
毫无疑问,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高端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尤其激烈。过去的竞争比较多的是金融同业间的竞争,比如银行与银行、信托与信托,现在已经逐渐发展到行业间的竞争,未来一定是全市场范围的竞争,甚至大批非持牌金融机构也来参与这个市场。
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的牌照优势、甚至我们现在还以此为傲的制度优势都将逐步消失。当然,其他机构的相应优势也会逐步消失,那就要比拼公司的产品、服务、品牌这些内在的能力了。进军财富管理市场其实意味着迎接全新而艰巨的挑战,富人们不仅看某家公司富丽堂皇的贵宾厅、豪车和游艇,他更看重的是这家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以及对他和家庭生活质量、境界的提升。这些要求对信托公司而言,意味着巨额的投入、长期的坚持以及管理的磨炼,还要面临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
(三)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的发展策略
信托公司做好财富管理应当对三件事有认识:一是财富管理是什么,简单地说,它不是销售又离不开销售;二是公司的资源禀赋或基础在哪里;三是公司进入这个市场的目标是什么。这三个问题解决之后,才是如何做的问题。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大致思路是:第一,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资产配置实现产品的量身定制。财富管理的核心在于资产配置和组合运用,最关键的就是改善产品供给能力、坚持从客户需求出发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以产品锁定客户。第二,加强品牌建设,实施交叉销售和联盟合作策略。信托公司应将品牌建设突破点,通过多种形式整合资源,以点带面,全方位地传播宣传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品牌,持续提升品牌价值。第三,提供综合化产品服务,完善客户服务内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信托公司根据财富管理业务的特点、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合理配置划分业务部门、设置分支机构和资源配置,招募大批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敢于竞争、懂技术、会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第四,推进优势技术,努力开拓新型服务渠道。目前财富管理服务渠道自动化、网络化趋势非常明显。信托公司应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中心,形成大型的信息网络,建立客户数据库,从个体客户需求出发,充分挖掘现有电子化服务系统的服务功能,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及营销一体化的系统。
参考文献:
[1] 贾明东.后金融危机时资者的财富管理方式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2).
[2] 潘新民.中国财富管理发展趋势与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2012,(3).
[3] 王庆武.崛起的中国财富管理[J].金融博览:财富,2012,(7).
[4] 冯珊珊.角逐财富管理市场[J].卓越理财,2012,(4).
(一)“重管理”的造血式的医院托管的目标
我国乡镇卫生院通过采用“重管理”的造血式的托管方式,加快推进我国省市乡镇的医疗事业的全面发展,有效的协助乡镇卫生院提高医疗水平,通过提高乡镇卫生院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个人综合素质等,来改善乡镇卫生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满足当地人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重管理”的造血式的医院托管的方法
“重管理”的造血式的医院托管是在保障乡镇各个卫生院所有权以及原有名称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增加XX人民医院分院的名牌,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可信度,通过实行“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的方式进行经营。例如,重庆市的高镇中心医院由高镇区医院、高家镇中心卫生院、太运卫生院和建国卫生院四个小型的卫生医院组成,这四家小型卫生院在保持自身医院名称不变的前提下,增挂了丰都县人民医院的牌子,利用“品牌”效益在群众心中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据悉,从2013年开始,大连保税区推进“大连市中心医院托管街道卫生院”的医疗管理模式,使保税区辖区内的亮甲店街道和二十里堡街道居民不需进城便能享受到三级甲等医院医疗服务,使当地居民医疗城市化,居民幸福感倍增。实施“重管理”的造血式的医院托管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五不变,一确保”原则在进行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卫生院公立性质不发生改变、卫生院非营利性性质不发生改变、卫生医疗职能不发生改变、卫生院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以及医院职工的身份不发生改变这“五不变”的原则。并且要确保乡镇卫生院的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不会因为进行医院托管而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二、在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
(一)在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三个不变”原则
1、保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收支渠道不发生改变
在进行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后,乡镇卫生医院依然应该坚持原有的收支渠道,继续坚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将乡镇卫生医院的收入划分为“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来进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将乡镇卫生院的费用分为“医疗业务成本”、“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公共卫生”以及“其他支出”等。乡镇卫生院的所有的收支都应该经过预算并且严格按照预算来执行,卫生院的全部收入也应该通过银行缴纳到预算专户,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确保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所有的收支以及往来款项能够进行真实准确的核算。
2、保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财务人员不发生改变
进行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并不代表乡镇卫生院不需要独立的财务人员进行乡镇卫生院的自身管理。在医院托管的情况下,乡镇卫生院还是需要设立其专属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负责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的款项的收支、业务的记账、财务基础资料的保管以及药品、国有资产的管理等工作。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的财务人员为被托管方正式员工,由被托管方进行聘任以及调动。
3、保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财务管理方式不发生改变
在进行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后,必须要保障乡镇卫生院原有的财务管理方式不发生改变。乡镇卫生院的财务会计业务依然要到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应该设置其独立的出纳账目以及会计账目。乡镇卫生院应该坚持对自身收入的管理,乡镇卫生院的一切收支、债权、权益等进行独立的核算并上报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审核监督。乡镇卫生院还应该坚持原有的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的资金账户、资产、会计业务等都需要交予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的管理。另外,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还应该坚持对其专项资金支出的独立管理,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在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四个统一”原则
1、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应该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方式
为了方便医院托管后的管理,在保障被托管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市级医院应该对其管理的各个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将各个卫生院的财务支出,账务等进行归集和分析,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例如,各个乡镇卫生院在进行自身财务预算之后,应该及时的将自身的预算报表等资料集中交予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审核,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专业化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乡镇卫生院财务预算制定专业、中肯的修改建议,并将全部预算整理下发回各个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每月,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收到各个被托管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后,可以先审核其正确性,然后集中编制整体报表进行统一管理。
2、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应该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方式
虽然,在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后,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必须要保持独立的会计核算资格不变的原则,但是为了方便市级医院的统一管理以及专业化管理指导,托管医院以及被托管卫生院必须要统一其会计核算的方式以及口径,选择统一的会计制度与财务准则。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的会计业务需要集中到市级医院的会计核算中心,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实行被托管乡镇卫生院单独设立其自身的出纳账以及会计账,独立核算自身的收支、债务、债权以及权益等。但是,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各项现金、转账等资金的结算,各项经费的拨入以及支出,各项往来账目的收支以及各个业务管理的费用收支等业务都应该交由市级医院的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的核算。
3、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应该进行统一的资金管理方式
在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后,被托管乡镇卫生院的资金应该纳入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将其资金统一集中进行调配。但是这些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等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被托管乡镇卫生院的供给渠道、付款渠道、收款渠道等都不发生改变,被托管乡镇卫生院所有的资金收入和支出,依然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4、市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应该进行统一的票据管理方式
为了方便市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财务的管理和指导,其财务票据应该进行统一的管理,无论是其票据的种类还是票据的格式应该进行统一。各个被托管乡镇卫生院应该从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统一领取财务票据,并由市级医院会计核算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的管理。乡镇卫生院的收费必须使用市级医院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的收费票据。被托管乡镇卫生院所有财务票据须由市级医院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和回收,再由被托管乡镇卫生院专人负责,实行领用核销制度。
三、结论
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近几年来,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随着实际业务变化以及国际通用规则的日益完善而在变化,作为一名资金复核人员,只有不断的加强财务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各项资金的运用、分析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一年来,我先后自学了国家新出台的财务管理要求的一系列规则和办法,还有新调整的一些会计管理的实务等,同时我还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认真听老师讲课,并注重要在业务工作的实践和运用,使自己能紧跟行业发展的形势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工作能力都得到明显提高。
二、具体的工作情况。
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职责银行划款复核、前台交易系统复核、中央国债系统复核。这些工作都是资金管理的重要过程,就是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再次审核,保证资金的安全,帐务处理的规范,为企业把好资金运作关。今年以来,我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工作。
1、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年以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去工作,不允许自己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和懈怠,否则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形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我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每天我对各项银行划款复核、前台交易系统复核以及中央国债系统复核工作进行认真严格的复核,每一笔业务,每一项资金的流动及确认都是在反复的核对之后进行的,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帐务处理及业务回购、债券买卖、收款付款等业务一律不予确认,严格把关,发挥好职能作用,力保企业的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今年以来,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共检查复核业务笔,保证项业务的规范有序。
2、完成了重大项目的资金核算工作。
今年先后完成了债权投资国电项目的核算工作,华发债权投资项目成立的前期准备工作等,由于项目核算工作事关企业资金投入及使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也是项目投资中资金管理的重要一环,事关项目投资的发展,我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程序以及公司投资国电项目核算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把好资金使用关,主要的业务是应付利息、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今年共进行了两次,即3月份和9月份各付息一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与托管银行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加强交流和沟通,做好协调工作,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运作,有效防范了资金使用的风险。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今年,配合创新部完成了托管银行开立托管户的工作,对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认真复核后,按照要求划转至项目方,使该项目及时按照预定的计划成立。我多次与托管银行以及公司的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实现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为公司的业务开展奠定的基础。
我还根据投资部的工作需要和指令,办理了通知存款的相关手续,我按银行规定的要求对每笔业务办理了开户手续。为了有效做好上半年的降息预期的准备工作,我们还多次与投资部沟通,做好利息波动的防范风险后,通知所有存款都以七天为周期进行滚存,虽然大大增加了我们的业务工作量,但是全面保证了公司资金的使用安全。今年,在同事的帮助协作下,共完成了各银行存款业务达205笔,总金额达2100亿元,为公司创造收益6100万元。
4、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财务档案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期限要求进行规范存档备案,我作为资金复核工作人员,今年还承担了财务部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凭证、各项帐务、报表以及各项分析报告等都严格按照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存档,存放有序,方便存查,完整标准,同时还接待了外来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同时我还与人事部门交接了XX年年底以前的凭证,通过认真对照,签字登记,推动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5、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中,防范突发应急事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保证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防止出现故障等原因形成业务的中断或者造资金管理的其它不良后果。今年,在一些
领域做了积极的研究和分析,实现了工作的顺畅和有序。特别在网上银行的帐户的管理上,通过日常分析和研究,我们都准备了纸质划款凭证,一旦发生网银故障时即随时都可以通过人工划款,保证业务的连续性。还有在中央国债系统的密押器的使用上,为了防范中央国债系统发生故障,引起帐务管理和其它因素的影响,加强了系统密押器的管理和操作,保证了系统顺利完成交易。
特别是在自有资金托管帐户及定期存款帐户、招行三家支行开户并办理网上银行、浦发徐汇支行开户、建行第一支行、第五支行开户。中国银行浦东开发区支行。自有资金帐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提高资金收益率。因法人更改,变更自有户印鉴。
6、其它工作。
另外我还按照公司的要求和上级的安排,做好中央国债公司开立的券款对付业务,认真细致的进行业务核对,一是要保证和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