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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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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从法律的地位上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宗旨、原则、保障以及内容等,并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针对不同对象确立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这些带给国防教育工作者一个思考,我们应采取何种角度对教育对象进行分类并组织实施?如何做到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有效果地进行国防教育活动?如何事半功倍地达到国防教育的目的?

一、国防教育目的的两种取向

关于教育目的,历史上向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个人本位论,一种是社会本位论。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真正称其为人并且一切能力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提倡尊重人的本性和发展规律。瑞士著名教育家培斯泰洛齐主张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能力的均衡,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 [1]。可见,培斯泰洛齐相信,教育要依照人的本性和天然规律,顺乎人性的自然,使得自身的能力、智慧得到发展。而社会本位论主张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掌握社会的规范和知识,进而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著名教育思想家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绅士,他说过“绅士需要有事业家的知识,合乎他的地位的举止,同时要能按照自己的身份,使自己成为国内著名的和有益国家的一个人物”。洛克主张教育培养的人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要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2]。两种不同的教育目的取向是既对立又统一,并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有所侧重地将两者统一起来的。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公民的国防行为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国防教育具有双重的属性,既属于教育现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原则;同时也属于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于国防建设。而学生群体比较特殊,处在积累知识、学习技能为进入社会工作打基础的阶段,对其实施的国防教育不能忽视教育对象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现有的智能发展状况,要考虑到教育对象自身的智能发展规律和秉承的天性,使得国防教育活动不仅适应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同时起到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根据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提出学生应侧重自身的智能发展和规律,探讨出因材施教的原委以及对策,进一步得出国防教育要同学生的智能发展相适应。

二、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

(一)智能发展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智能是主体结构中一种与认知和学习相关的综合性的能力,它主要参与主体的认知和学习活动,是认知活动和学习活动所凭借的主要能力,是包括观察、记忆、分析综合、想象等各种认知加工和操作能力的综合[3]。这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不同的心理学家对智能有不同的定义,但是现代心理学家更倾向于把智能看作是与我们的认知思维等相关的综合能力,我们从这个定义可以直观地看到智能与接受、内化知识的联系。智能发展与我们认知思维等相关综合能力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的阶段性。从人一生来看,智能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智能水平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用因素分析法来对智能进行研究,又会发现,智能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不同的智能因素在不同的年龄存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和速度。所以,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就是教育要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方法的运用都应充分考虑到教育对象智能发展的情况。

(二)国防教育对象纵向划分

对国防教育对象分类,最关键的是对教育对象年龄节点的确定,既要照顾到国防教育的阶段性任务和目的,同时要兼顾到教育对象所处的智力发展水平和阶段,使得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笔者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同时结合了学校阶段性的教学,对国防教育对象进行如下的划分[4]。

第一个阶段:7~11岁(小学阶段)。国防教育从小学开始,这个阶段对应皮亚杰理论的具体运算阶段,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已经懂得了守恒性,即物体表面发生变化,其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脱离了自我中心性,意识到自己的想法不代表别人的想法;开始具备了反向思维的可能,思维具有了可逆性。虽然该阶段的儿童的心理操作基本属于逻辑性质的,但是依然需要具体形象或者实物的支持,在这个阶段的孩子也特别喜欢动手,但是不能够进行抽象思维。另外这个阶段的儿童以游戏的形式认识世界,他们特别喜欢做游戏,在游戏中学会跟其他小朋友合作,同时在游戏中学习。

第二个阶段:11~18岁(中学阶段)。该阶段的儿童思维发展到抽象逻辑推理水平,具体有两个方面表现:第一,思维形式摆脱思维内容,形式运算阶段的儿童能够在没有实物和具体形象的情况下,关注假设的命题,可以对假命题做出逻辑的和富有创造性的反映。第二,进行假设-演绎推理。假设-演绎推理是综合全面地考虑现实条件,依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再分析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法。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可以进行理论层面上的推理思考了,并且是培养儿童发散思维和创造力的最佳时期。

第三个阶段:18~21岁(大学阶段)。随着中学的结束,智力达到基本成熟,思维形式过渡到辩证运算,能够更理智更多面地看待问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注重对知识的深入理解,并不单纯地接受知识,而是更注重创造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也不再觉得晦涩难懂,而是萌生了强烈的求知和好奇心。对于一些实际的问题,开始寻求自己认为合理的解决方式和办法。

可以看到,人类的整个智力发展纵贯整个学生时期,大学生的智力达到成熟稳定。在实施国防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适应每一个阶段儿童智能发展的教学方案,同时还要起到促进学生智力发展的作用。

(三)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的关系

从教育规律来看,国防教育是一项教育活动,所以遵循基本的教育规律。受教育者的智力发展阶段和特征是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基本的依据,对公民的智能发展予以重视和考虑,是教育活动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基本保障。根据受教育者所处的智能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方式等,不仅能够取得教学效果,同时也可以促进智能的发展。

从国防教育对象的特点来看,全民性的国防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为某一个年龄阶段量身定制的教育,其教育对象年龄横跨人的整个一生,而公民的智能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在思维、语言以及身体发育等各方面是不同的。我们有必要以此作为教学实施的一个依据。

从施教者的角度来看,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其进行知识或者技能的传授,这种教育活动绝不是单向的,它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共同完成。受教育者对于知识的接受程度、思维的发展水平、语言特征等等都是教育者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公民的智能发展息息相关。

从国防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来分析,它不但有助于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提高国防能力,同时,它对于培养公民的创新力,激发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活动所不具备的优势。国防教育在激发公民创造力方面的作用大小和适宜程度也要符合智能发展的规律。以智能发展阶段特征为依据的国防教育势必在培养公民的创造力、开拓其思维能力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智能发展规律下的国防教育教学

(一)小学阶段

在小学阶段的学生,注意力有限,通常是在玩耍中获得生活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不适合设置专业的课堂教学,也不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而是通过观赏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参加清明扫墓活动以及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具体活动来达到爱国意识的培养。通过写作文的形式,抒发爱国思想,既能锻炼这个阶段学生的写作能力,又能够起到国防教育的目的。这些是小学国防教育经常使用的做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针对小学生所处的阶段,校方可以设计更多的带有国防教育形式的游戏,使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成长,能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中学阶段

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抽象性思维要比小学阶段有所发展,但是还不成熟,还要依靠具体的事物形象进行理解。可以一周设定一两次国防教育课,传授的方式可以通过课堂多媒体讲述,声图并茂,便于学生理解,也可以通过实物模型,来进行现场演示。国防教育的内容相较于小学阶段,更加具有内容性,可以就某一个主题进行讲解,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也参与到主题的学习中。另外,中学阶段所开设的学习科目增多,在政治、历史、地理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加入国防教育的内容,与文化科目相结合,这种渗透式和多渠道的国防教育形式,能够适应中学阶段的学习情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大学阶段

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已经趋于成熟,对抽象事物的理解能力也达到较高的水平。根据这个阶段的学生特点,《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国防教育课程是普通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学期,36学时,课程包括了军事概论、军事思想、军事科技、战略环境和中国国防五大方面。其中,军事概论、军事思想、战略环境,涉及的概念、理论性知识比较多,内容抽象。而军事科技篇,涉及大量的精确制导、航天科技方面的内容,由于高校学生平时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更没有亲身实践的经验,所以在课余还会配合去部队参观、亲自实践打靶课程,来配合国防教育理论教学。相较于前两个阶段,大学阶段的国防教育更加专业、系统。

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EB/OL].[2021-03-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1-03-29].

[3]劳凯声,余雅风.教育法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20:134.

[4]程莹.教师惩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8:23.

[5]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03):7-10+21.

[6]管华.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重述[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8(03):16-24.

[7]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102.

[8]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04):41-47+63.

[9]余雅风,王祈然.教师的法律地位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39(01):49-58.

[10]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权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01):33-38.

[11]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儿童学前教育 挑战 对策

一、儿童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儿童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当前教育形势下,家长们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不想自己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幼儿教师针对家长的想法在学前教育阶段让孩子学习小学时期的知识内容,为孩子的小学教育打下稳定基础,以便他们能赢在起跑线上。由于教师和家长集中精力抓孩子学习,很容易忽略孩子的实践能力,导致孩子动手能力差,无法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及性格,致使孩子将来学习质量及效率不理想,对孩子学习生涯会产生不良影响。

2.儿童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儿童学前教育体制和机制,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由于政府对于儿童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家庭只能承担绝大部分的儿童学前教育成本,但是家庭却只有有限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入园贵”、“入园难”等现实问题的出现。

3.儿童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对儿童学前教育有规定,专门用来规范儿童学前教育的也只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几个全国性法规及地方性儿童学前教育行政法规。由于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确且相关法规条例又太少,因而无法满足当前儿童学前教育的需要,从而严重阻碍儿童学前教育发展。

4.办园体制与格局不规范。我国当前办园格局基本是公办园与民办园并存,以民办园为主。公办园办园条件、师资素质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有保障且国家监管严格,公众认可度高。而民办园则是根据市场需求建立,质量不一且国家规范和监管不足。

5.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我国目前儿童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如优质的儿童学前教育资源稀缺、优质教师匮乏、财政投入不足等。而且还伴随着儿童学前教育资源失衡问题,如城乡失衡、区域失衡、园际失衡等。

二、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的对策

1.做好儿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幼小教育衔接是一种双向互动活动,而不仅仅是幼儿园向小学的单方面靠拢。如组织大班学生去小学参观,让幼儿对小学先有个初步感性认识及心理准备;调整教学内容及方法,适当放慢教学进度,增加游戏、唱歌等课程和有趣且具体形象的教学内容等。在后期的衔接中,要促进衔接工作的系统化,更要保证教育连续性,使幼儿能自然的进入小学生角色。

2.合理化分担儿童学前教育成本。构建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将政府作为主体,社会及家庭按合理的比例分担各自的职责。我国应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确立政府投入的主体地位,同时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如中西部及部分农村,绝大部分学前教育成本都应由政府来承担。加大对儿童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宣传,引导社会向学前教育事业投入。作为直接受益人,幼儿家庭也应分担一定的学前教育成本,其缴纳学费的比重大约为居民年平均收入的20%,一般来说,国际公认的家庭可承受区间为不超过35%。构建科学合理的投入机制,对确定儿童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有指导性意义,可以帮助解决“入园贵”、“入园难”等现实问题。

3.进一步完善儿童学前教育的立法工作。要促进我国学前教育长足发展,就要不断完善儿童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为学前教育事业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儿童学前教育的立法层次,对于我国儿童学前教育法规制定及实施要重新审视,确保它和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有同等的效力及地位。尽快制定并颁布《学前教育法》,填补我国目前教育法律体系的空缺,早日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必需。以法律形式确定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如服务管理、财政投入及公平保障等;立法过程中,应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学前教育公平,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和贫困地区的儿童学前教育;对民办园的相关内容应在立法中以独立条款或专章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4.规范引导民办园建设及发展。打造优质师资队伍,提高幼师待遇。严格幼师招聘管理;对幼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相关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及能力;强化民办园和公办园的合作交流,促进民办园幼师专业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依法保障幼师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幼师合法权益,提高并维护幼师社会地位,使幼师积极投入到儿童学前教育事业中。

5.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加大并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分配。政府在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中要发挥好基础作用,把握好学前教育资金投入占比。对于各级政府教育财政责任要明确,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地方儿童学前教育经费需要。优化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分配关系,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确保各地儿童学前教育资金充足,以确保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张宏 幼小衔接中的问题和策略[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学前教育专业化 现状 发展策略

相对于其他的成熟专业而言,我国教师职业专业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学前教育(幼儿教师职业)更是如此。赵康博士的专业化理论对各专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启发性,本文以其理论为基础,探讨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化的现状和发展的策略。

一、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化的现状

赵康博士概括提炼出成熟专业的六条标准。

Ⅰ.一个正式的全日制职业。专业是正式、全日制且通常复杂的职业和它的成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专业代表了一个根本、持续而又常常是共同的身份。[1]

Ⅱ.专业组织和伦理法规。专业的成员发起组织诸如学会、协会、联合会这类设定入会资格的志愿民间组织以保护和提高他们的个人利益及设立章程和伦理法规,规范专业人员的行为以保障客户和公众的利益。[2]

Ⅲ.知识和教育。成熟专业具有一个经过界定、深奥且实用的知识和技能的科学体系,这一科学知识体系能够通过一个教育和培训的机制/过程传授和获得,而获得知识的过程往往是漫长的且也许格外的困难……一个成熟专业的科学知识体系已经被系统、普遍的组合成大学的学位课程,修完这些课程的毕业生则是该领域的准专业人员。[3]

Ⅳ.服务和社会利益定向。“专业承诺通过有效地内部治理和伦理、诚实的职业实践服务于它们的客户和其本身至于其中的社会,保护客户和社会的利益和福利”(Gallessich,1982:41)。[4]

Ⅴ.社区的支持和认可。专业在其中运作的社会及专业为之服务的客户认可一个专业的社会角色、身份和行为规范,从而导致国家为该专业设置一个特许的市场保护。“市场保护通常以一个治理和保护一个专业实践的法律文本形式出现……其中可以包括从事这一专业所需的教育等资格条件及哪些行为被界定为非专业与非法、因而会相应得到的制裁”(Kuber,1986:94)。[5]

Ⅵ.自治。“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最终成果是自治和伴随而生的威信……自治专业的成员不受外行的评判和控制,被信托于接受和保护特殊信息。他们自己决定进入该职业所需的教育和培训标准,并在帮助国家形成规范这一职业实践的法律上发挥巨大的影响力”(Gallessich,1982:4)。[6]

以此六条标准衡量,对我国学前教育的专业化现状的进行分析。

学前教育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正式的全日制职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早已普遍设立,幼儿教师也成为一个巨大的职业群体;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研究会(学会、专业委员会)已经普遍设立;学前教育学的系统知识体系已初步形成,在部分高校中也设置了学前教育学专业学位;由于属于基础教育,它天然地具有服务和社会利益定向;我国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还有一些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为学前教育的举办、管理等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这些意味着学前教育职业已经是出现的专业或者说形成的专业。

但是,学前教育的专业化尚未充分成熟和完善。

(一)专业组织松散乏力,伦理法规尚未形成。

尽管国家级的专业组织――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已经成立,并且拥有很多会员单位,但是这些专业组织主要是由高校里教育学/学前教育的研究者组成,实际从事学前教育职业的人员参与较少,且专业组织比较松散,组织活动不活跃、不规律,凝聚力不强,社会威望也不太高。由这些专业组织发起组织的专业伦理法规还未形成。

(二)知识结构缺陷明显,专业培训陈旧落后。

虽然我国部分高校已经设置了学前教育专业学位,但是学前教育学的知识系统还相当单薄,权威专家少,标志性成果少。而且,现有学前教育学位点少、招生少,培养的人才进入学前教育职业的更少。学前教育教师大部分是从幼儿师范或职业幼师毕业,他们具有一般教学技能和弹唱舞美的基本功,但是在学前教育的专业理论、文化理论和专业素养方面相对不足,专业发展后劲不足,专业创新能力弱。同时,在幼儿教师培训方面,存在培训机会太少、培训内容陈旧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等问题,不能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专业教育与培训方面的“短板”使学前教育专业知识的发现者与使用者分离、探究者与实践者割裂。

(三)社会公众期望偏低,专业身份认可度低。

社会和家长对学前教育职业专业性的认识相当模糊:一些人认为女孩子初中毕业就能胜任,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一些人只是把幼儿教师看做特殊的“保姆”,幼儿园就是照管儿童的地方;一些人把学前教育看作小学教育的前阶段、应试/智力教育的预备期……公众也很少把幼儿教师当做专业人员,或拿专业人员的标准去要求他们。总体来说,社会和公众对幼儿教师的期望偏低,没有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尊重和支持,幼儿教师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偏低。

(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保护门槛很低。

尽管我国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其他一些零散的相关法规,但是一来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属于规定、条例层面,比较零散,立法层次偏低,法制地位偏低,保障力弱;二来一些重要的根本问题没有规范、落实,如忽视幼儿园的权利;未对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进修、医疗保险等予以切实保障等;三来对学前教育市场保护的门槛偏低,如规定了幼儿园注册和审批的程序,但对幼儿园注销、转向等未做规定,又如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规定笼统、要求偏低,等等。可见,我国的学前教育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专业要求很基本,专业保护也很微弱。市场保护有两个作用:一是保护合法的专业行为,二是阻止和惩罚非专业行为。在现有法律法规下,稍具条件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兴办幼儿园,非专业行为难以得到阻止和制裁。

(五)专业自治程度较低,专业威信尚未确立。

自治的实质是专业人员对本行业的专业事务拥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似乎处于整个教育系统地位阶梯的最低层次,学前教育职业及幼儿教师群体还缺乏或者说没有恰当的自我评判和控制的权力,在国家形成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什么影响力。这些方面的权力和影响力基本上由政府部门和高校里教育学/学前教育的研究者来控制,而不是由学前教育的实践者、从业者来掌握。专业自治尚未形成,由此带来的专业权威自然也无法确立。

二、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化发展的策略

赵康博士还提出了专业发展四要素说:“……一个专业化工程始终卷入职业、国家、高校和社会(客户和公众)4个实体要素,专业化过程中充满了以上4个实体要素间错综复杂的互动作用,而一个专业化工程的最终成功则极大地依赖于这四者合力的正确取向。”[7]

以此四要素为框架,我提出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化发展的若干策略。

(一)职业层面。

从职业活动本身看,学前教育的人员专门化程度、伦理法规和自治程度都需要提高或完善。

1.提高学前教育人员专业水平。

提高职前选拔标准,从人员招聘来说,在我国公众要求日益提高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提高选拔幼儿教师专业学历标准和专业素质要求是大势所趋。在职幼儿教师则要积极进行职后进修和继续教育,逐渐达到学历上以本科为主的幼教师资队伍。幼儿教师要以专家型教师和教育家型教师为职业目标,制订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做反思型实践者,探究型学习者、互助型合作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准。

2.发挥学前教育机构的推动作用。

幼儿园要积极创设条件,引导、推动教师专业发展。首先,应以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教师,科学制订教师专业发展梯队计划,以及各梯队教师的发展目标和培训措施。其次,积极创造学习研究条件,建立学习型组织。建设学习型组织强调个人学习基础上的“组织的学习”,如通过名师带动、学科联动、课题驱动等方式建构学习型小组,达到相互启发激励、个人的智慧逐渐演进为组织智慧、组织知识大于组织成员个人知识之和的目的,使组织不断创新和发展。再次,鼓励幼儿教师进行园本教研,使教育实践更具有理性和创新性,也使幼儿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得到提高和升华。最后,采用以发展性评价为主的评价模式,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发展性评价就是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为目的、面向未来的教师评价模式和方法体系,包括档案袋评价法、现场评析、反思记录、自我评价等具体方法,是一种人性化、个性化、多元化的评价。

3.发展专业组织,健全专业伦理法规。

学前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专业组织是业内人员进行专业交流、提高整体专业水平和专业影响力的重要平台和支撑。各省市要完善和健全学前教育专业组织,着力吸收学前教育机构及其教师(从业者)加入,并积极发挥专业组织的作用,将专业组织活动常规化、精细化、深入化、制度化,大力推进行业自律,逐渐提高专业组织的内部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在专业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逐渐提高以后,应该逐步健全专业伦理法规,为学前教育教师逐步走向专业自治奠定基础。

(二)国家层面。

1.重视学前教育,提供政策支持。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赖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源头,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首先应从思想观念上提高认识,要像重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一样重视学前教育,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各级政府还要从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例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前教育发展列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尤其是教育发展规划中,对其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保障等有充分的考虑。又如,鼓励民间和个人办学,对捐赠办学的个人和团体给予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调动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大力举办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再如,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级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实现学前教育管理的专管专干。

2.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专业行为。

应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法》,为学前教育专业化提供法律保障和市场保护:首先,要改变既往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立法层次偏低、不系统、保障力弱等问题;其次,要提高和严格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要求,对幼儿园的管理、监督、注销、转向等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再次,提高幼儿教师的准入标准,明确幼儿教师资格制度,确立幼儿教师的专业等级,将其待遇与专业职称挂钩;最后,对一些根本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和切实保障,如学前教育的地位、属性,民办幼儿园的地位、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幼儿教师的权利、待遇、培训进修、医疗保险,等等。各省市也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形成层次完整、衔接紧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和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及其专业化。

3.纳入公共预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是成熟专业的标志之一。在我国教育财政性经费的总量之中,学前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只有1.2%―1.3%,多年不曾增长;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同一比例都达到6%以上。学前教育在国家财政性教育预算中也没有单项列支,各地少有或没有单项列支。而且为数不多的财政性经费绝大部分也投入到少数公办幼儿园中。因而,在经费支持方面,应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公共预算,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单项列支学前教育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规定逐步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等等,切实做到学前教育的积极投入和长效投入。另外,我国要学习国外先进做法,采用多种形式对民办幼儿园给予公共资源的奖励和资助(如资助专项经费、设备、教育资源和教师培训等)。

(三)高校层面。

1.联合学前教育工作者,共同促进学科发展。

学科专业知识的发现者与使用者分离、探究者与实践者割裂的现状严重影响专业的发展。如:专家通过“研究―开发―推广”模式研制的课程,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无法使用。[8]因而,必须改变学科专业知识的探究者和实践者之间自上而下的“输出”与“接受”的单向度的关系。高校及高校学前教育研究者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联合学前教育工作者,建立双向平等的学前教育研究和实践体系,共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如,可以通过“专家带动”、“校”“园”联合、建立学科基地等形式帮助学前教育机构建立起自身的研究力量,培养出自专业实践领域领军人物。

2.增加学前教育专业点,扩大招生人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一年的毛入园率目标为9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目标为75%;而2009年,我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50.9%,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74%。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是从幼儿教师的数量上来讲,就存在很大缺口。高校作为培养学前教育“准”专业人员的重要基地,有必要增加学前教育专业点,扩大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人数,为学前教育提供师资储备。

3.改善教师培训,促进职后专业发展。

政府牵引下的高校是学前教育培训的主体,高校要在幼儿教师职后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要大力开发更具系统化、多样化、前沿性、内容丰富的学前教育培训课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经验丰富的学前教育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开展更有针对性、应用型的培训课程。

(四)市场层面。

市场期望合理化。市场和公众应该认识到,学前教育既不是保育部门,也不是小学教育的预备机构,它是建立在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基础上的一门学科,有着自己的专业发展路径和规律,也许需要和小学教育“打通”或“整合”,但绝不会被小学教育同化或合并。市场和公众要求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归根到底也要依靠学前教育的专业化发展。因而,要从“形成中的专业”的视角发展地、辩证地看待学前教育,肯定其专业定位,支持其专业发展。

参考文献:

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开展小学生法治文化教育的必要性

所谓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法治文化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涵,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全民守法的内在因素,具有教化与调控的功能,具有软约束力,在精神与思想深处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一个孩子,在自我意识尚未形成或自我判断能力尚未成熟的阶段,是极易受外界影响导致价值观的偏差。媒体数据统计,近些年来受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给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如果学校、家庭、社会能在孩子认知形成的第一时间就给以正确的教导和示范,通过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法律规定行为的对错,必然能对学生的行为能起到医治和预防的作用。学生懂法后自然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的约束,做到遵纪守法。因此对孩子进行法治文化教育是预防犯罪的基础,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素质的内在需求,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保障。

二、当前小学生法治文化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客观上说,当前我国还处在“法制教育”阶段,与法治中国的建设路径极为不符。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法治教育的认识不足、定位不清晰。中小学法治教育缺乏专门师资,也缺乏不同年龄、不同年级的法治教育教材。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呆板僵化,教育途径单一,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法治教育引入课堂不够、教育硬件投入不够、教育经费投入不够、教育基地建设拓展不够。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家庭教育缺位,社会资源不能有效整合。种种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开展。

从主观上说,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导致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弱化和缺失。在学校里,教师把规范的法治标准教授给自己的学生,希望每个孩子出了校门,都可以是教科书般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在校园这个圈子里,99%的孩子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可是问题就出在了离开学校以后的时间里:爷爷奶奶不走人行道;拉孩子踩过草坪、穿过绿化带;年轻的爸妈带着孩子闯红灯……这些都充斥在我们孩子眼中,最直接、最矛盾。孩子的世界就是这么单纯,谁教给他什么,他就学了什么。所以,问题还出在我们成年人和复杂的社会身上。

三、完善小学生法治文化教育的深度思考

从学校角度来说,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法制工作人员和班主任及全体任课教师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法制教育队伍的整体水平,切实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努力做到人人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以校德育处为依托,组织相关人员在法制教育、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教育、防卫避险教育和意外伤害自救及犯罪预警能力、临界防卫原则及使用技能训练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和训练。

从教师角度来说,首先要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养成教育。例如,积极利用学校晨会、班队会、学生大会、“两课”等时机,组织学生学习法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让制度进头脑;再比如,通过细化学生衣、食、住、行、学、操等方面的评价标准,以积分制进行,落到实处,逐日评分累计,每周总结与公示,奖优罚劣;还可积极倡导开展系列道德教育活动,规范学生养成教育,形成健康、向上的道德情操,为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条件。其次打造良好的教育“软环境”,通过在校园内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紧扣学校发展主旋律和学生发展需要,定期更新校园文化宣传栏与橱窗,积极宣传法制知识、典型案例、安全知识等相关资讯。充分利用学校的每一堵墙,每一块地,每一个角落,打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实现怡人的自然环境与浓郁的人文气息相得益彰,使师生在潜移默化中升华了思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