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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社会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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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社会责任的概念

管理学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营销;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063-04

从近期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富士康员工跳楼、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等众多企业事件不难看出,企业行为表面看来是公司个体行为,却关系到公司员工、消费者、政府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此外,消费者关注的许多问题,都已成为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重大因素,如购买的产品是否绿色环保、商家是否主动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等。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呈现高涨趋势,对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哪些、对其经营有何影响等随之而来的问题,已成为学术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

1 社会责任营销的提出

在社会公众关注企业行为的同时,营销学界也在不断研究企业如何通过社会责任的承担来营销产品,并在公司实际运营中不断尝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营销学的发展,在逐渐要求企业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承担,并通过社会责任营销更好获得商业机会,例如,菲利普•科特勒在《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中就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通过自由决定的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来改善社区福利的一种承诺”。

营销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演变,从刚开始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只注重公司利益,到推销观念的出现,企业开始逐步关注顾客需求和利益。直至20世纪50年代营销观念的提出,企业才将顾客放在中心位置,综合考虑公司利益与顾客需要。当前,在营销观念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菲利普•科特勒等学者提出了全面营销观念,指出了社会责任营销的重要性所在,进一步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纳入企业营销活动关注的焦点之一。菲利普•科特勒等(2006)提出的全面营销观念指出,“营销应贯穿于‘事情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有广阔的、统一的视野。”同时提出全面营销涉及关系营销、整合营销、内部营销和社会责任营销,要求企业正视其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平衡公司利益、消费者需求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综观营销观念的演变不难看出,企业关注问题的利益主体也在不断变化,从刚开始只注重公司自身利益转变到权衡顾客需求、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而再转变到考虑公司、顾客和社会公众三方面利益的平衡,如图1所示。由此可见,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企业将社会利益纳入其经营关注范围,企业的社会责任营销也将势在必行。

2 社会责任营销内涵

2.1 社会责任营销与CSR

社会责任营销倡导社会营销观念,要求在营销活动中不但考虑公司利润、消费者需求和满足,还要考虑社会与道德等众多公共利益。通过社会责任营销可以提升企业名声和品牌知名度,增加顾客认同与忠诚度,进而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社会责任营销的核心在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承担,因此社会责任营销研究聚焦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最早由Oliver Sheldon于1924年首次提出,伴随1953年《商人社会责任》(Howard R.Bowen)一书的发行,以规范方式指出CSR是“商人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者采取某些行动时,为了遵循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所需要履行的诸多义务”,指出“商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掀起了CSR研究的热潮。在此之后,理论界与企业界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构成维度、研究视角、企业社会责任测量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等一系列命题展开了多年的争论与探索。

2.2 CSR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概念,自最初提出直至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在不同时期,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Drucker(1955)认为谋利是企业的社会责任;Milton Friedman(1976)指出“企业只有对股东的经济责任”;Keith Davis(1960)指出“至少部分地超越直接的经济或技术利益,而让商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其他原因”;Mc Guire(1963)认为“CSR是企业具有经济与法律责任,以及超越这两个责任对社会的其他责任”;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1971)从最内层次责任(如产品、工作和经济增长)、中间层次责任(如环保、善待员工等)、最外层次责任(如提高社会环境、贫困等)三个层次进行定义;Keith Davis(1973)认为“CSR是超过对企业的狭隘经济、技术、法律要求,需要企业考虑和应对的其他事务”;Carroll(1979)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给出了一个全面概念框架,形成了社会责任的四个类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四个方面。近年来,有关CSR的概念和维度依然层出不穷(Swanson,1995;Wood,1991;Rowley & Berman,2000),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虽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总体来看其越来越趋向一种多维度构面的整体概念。

3 CSR的维度及测量评价

3.1 CSR的维度问题

伴随CSR概念的演变,CSR涉及的维度也在从一元到多元发展,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CSR概念应包含多个维度。Ernst等(1971)在Dennis R.Beresford指导下归纳出六大范围:环境、机会平等、员工、社会、产品以及其他;Sethi(1975)在McGuire(1963)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包括社会约束、社会责任、社会响应的三维模型;Carroll(1979)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了CSR四层次模型,包括6个维度:用户至上主义、环境、种族/性别歧视、产品安全、职业安全、股东;在Carroll的研究基础上,Maignan & Ferrell提出了考察特定企业的CSR框架;Wood(1991)提出了企业社会表现模型;Isabelle & David(2002)通过对美国和欧洲国家的研究,得出了5个方面的11个CSR维度:社会(艺术与文化建设、赞助教育、提高全民生活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顾客(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员工(平等机会、健康和安全)、股东(创造利润承诺、信息公开、公司治理)、供应商(机会平等)。总体来看,西方学者在CSR维度上主要集中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股东利益、员工发展、平等、社会捐赠/慈善事业等方面(徐尚昆等,2007)。

3.2 CSR的测量评价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

在探寻CSR内涵与构成维度的同时,学者们开始了CSR测量、评价及CSR与其他变量相互关系的研究。在CSR测量方面,Roberts开发了“对社会负责任消费者行为”量表;Mohr等开发了界定和测量社会责任消费的量表;Maignan从3个国家的消费者对CSR认知的量表出发来进行国别差异探索。近年来,CSR与其他变量(特别是企业财务绩效)关联性问题成为CSR研究中的又一热点。CSR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Carroll,2000),但理清这一问题无论对企业管理者、股东,还是企业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者,甚至是政府公共政策决策部门来说,其价值都是无法衡量的(郭红玲,2007)。在CSR与财务绩效主流研究中,出现了两种冲突的观点,即CSR对企业财务绩效有积极影响作用,CSR对企业财务绩效有消极影响作用或没有关系,且在任何时期都存在这种情况(Pava,1996;Ullmann,1985;Griffin & Mahon,1997)。此外,研究对象从上市企业到银行、其他企业,研究地理范围从美国、欧洲,到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结果,例如,发现CSR与财务绩效有积极关系有Simpson & Kohers(2002)、C.C.Verschoor(1998)、G.Moore(2001)、M.B.Ruf(2001)等;发现两者无关系的有Subroto & Hadi(2003)、Mcwilliams & Siegel(2000)等;发现两者呈负相关的有Ingram & Fraiziner(1983)、Freeman & Jaggi(1982)等。

3.3 国内研究概况

近五年内,国内CSR研究逐渐活跃起来,但相对于国外研究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国内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CSR概念的引入与探析,更多地表现为定性的概念介绍、国外研究综述等(丁军,2007;胡瑜慧等,2009;周延风等,2007;冯梅等,2009;郭红玲,2007;李晓龙等,2005;杨帆等,2010;李灿,2010;崔新健,2007;徐尚昆等,2007;等),其中也有极少数学者探索中国背景下的CSR维度问题(如徐尚昆等,2007),例如,徐尚昆等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中国CSR的9个维度,并对中西方CSR维度进行对比,指出中国的CSR维度除了与西方CSR有相同维度外,还有“就业、商业道德、社会稳定与进步”3个独特维度。

此外,也有个别学者从实证角度探索CSR的评价(宋建波等,2009;张兰霞等,2010;陈永清,2009)、CSR与其他变量关系问题(侯婷婷等,2009;乔海曙等,2009;卢涛等,2009;胡铭,2009;等)。还有,黄群慧等(2009)对我国100强企业的CSR发展状况进行了评价。总体而言,国内CSR研究处于初级阶段,还未有效开展基于具体情境的本土化以研究,研究方法还停留在定性分析,急需引入规范的实证方法开展研究。

4 研究评论与研究展望

CSR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对企业管理者、利益相关者,甚至政府公共政策部门意义重大。但是,从实证研究已得到的相互冲突的结论不难看出,已有的研究成果还不足弄清CSR理论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问题。CSR的表现和认知受到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影响,CSR的维度会据不同社会、文化和时间存在巨大差异(Sethi,1975;Isabelle & David,2002)。Isabelle & David(2002)对北美和欧洲不同国家的CSR进行比较研究,证实了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制度安排下,个人和组织对CSR有着不同的概念认同和维度分类。CSR研究中出现的分歧与争论,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图2所示。

众多学科都开展CSR研究,CSR研究可谓是一个交叉学科领域,涉及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等,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有其各自关注的焦点;在研究中,不同理论流派(如法律责任论、附属原则论、社会契约论、利益相关者论等)也产生不同的认识;研究者的研究视角是从社会问题角度去研究CSR问题,还是从企业经营角度去探究,这些都会从根本上影响CSR的概念的界定及其维度的确定,进而影响到研究侧重点及CSR测度与评价。此外,在实证研究中,CSR可能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关(郭红玲,2007),也可能与研究样本企业的规模、性质、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生命周期等众多具体情况相关。因此,在开展CSR研究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其他国家研究复制到另一国家,应充分考虑到情境因素影响(Cheng,1994)。在当前西方模式占统治地位情况下,针对具体情境展开中国本土化研究非常有价值(Tsui,2004)。由此,在我国特定情境因素下研究CSR本土化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综观CSR研究,不难发现CSR是一个包含多个层面和维度的整体概念应确认无疑了。在今后的CSR研究中,基于我国经济环境背景,对CSR内涵及其包含层面和维度内容的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主题。此外,在特定情境下,不同类别企业的CSR与经营绩效是否会有差别?同一类别企业在不同层面CSR行为对经营绩效影响作用是否一致?这些将会是CSR研究的重要方向,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对CSR理论体系构架的进一步完善有较强的理论支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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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函数;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 市场结构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行为越来越重视,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很多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履行着企业社会责任。本文主要从利益驱动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表现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在企业可预知市场结构的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制订最佳的履行社会责任计划,达到最好的收益。同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益函数也会帮助我们明确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履行度最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企业社会责任和市场结构

企业管理者在处理业务问题时,社会因素就可能影响他们的行动,实际也的确如此。社会经济学的观点认为,企业管理当局的社会责任不只是创造利润,还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罗宾斯把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战略就是决定全局的策略,而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就是指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使企业赢得长远利益。一般企业在作战略选择时,都要经过不断的调研和充分的论证,或者反复的实践来决定是否采取此战略。加里・德斯勒(Gary Dessler)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以外,应当也必然要向社会提供资源,为社会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进步作出贡献。

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公司内在价值和产品内在价值的一种内含物,也是产品的一种内在品质的代表,被赋予了无形价值的特质。微观经济学从市场结构即市场或者行业的组成方式上将市场划分为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四种形式。其主要依据是构成一个市场或者行业的厂商数量及产品的性质,与此对应的还有厂商对价格的控制程度、资源流动的难易程度以及售卖方式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函数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一种内含物,自然也随着企业运作成为产品的一种属性。人们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对于这种属性愿意付出额外的价格或者消费更多数量的产品。所以从某种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一种商品,不过这种商品除了具有商品的属性外,还具有公共品的属性(见图1)。

(一)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函数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投入的是各种人力、物力,但其成本最终还是通过投入费用的多少表现出来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在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度。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是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假设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可以量化为0,1,2,3,4,5……,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用d表示,投入成本用C来表示,那么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单位成本函数为:TC=F(d) MC=f(d)。

假设:1.经理人是理性的;2.经理人明确知道如何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3.行业中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投入产出函数是一样的;4.企业知道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最优比例,在加大投入而不改变比例的情况下,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投资。

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初期,随着履行度d的增加,由于存在规模效益,边际成本下降;当d突破最佳规模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边际成本呈加速度增长。每增加一个履行度,企业都需要比以前投入更多。

(二)企业社会责任效用函数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消费品,社会大众消费企业生产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一种效用,是一种正常品。所谓效用是指消费者从消费某种商品或劳务是否具有满足人们某种欲望的能力,另一方面又依存消费者是否具有某种欲望以及对满足程度的主观感受。正常品是指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人们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增加。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人们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越来越关注,越来越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人们消耗企业社会责任越多,人们的总效用也越多。假设:1.企业社会责任是正常品;2.消费者都是理性的;3.社会责任履行度d是可以度量的。边际效用是指消费者在所有其他商品的消费水平保持不变时,增加消费一单位某种商品所带来的满足程度的增加。

设企业社会责任边际效用函数为U,则其函数为:TU=G(d) MU=g(d)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是正常品,增加的每一单位企业社会责任消费的效用都是正的,但是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单位效用越来越低,使得企业社会边际函数呈现一种单边下跌的趋势。

(三)企业社会责任价格函数

消费者的付出也是企业的所得,消费者根据自己效用的多少选择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支付单价,这也是一种价格函数,消费者根据企业社会责任效用确定自己的支付。这样价格函数就和效用函数相像。边际效用高的地方,消费者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所以效用和价格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假设P=axMU+b,P和MU是正相关。设价格效用函数为P,则价格函数为:P=V(d)。假设:1.消费者是理性的;2.消费者可以判明自己的效用数。

随着效用的增加,人们愿意为新增加的效用付出的越来越少,由于先前的效用随着数量的增加,人们感觉到愿意为后来的效应付费的意愿越来越小,从而使得后来的效用价格下降,人们对增加的企业社会责任效用越来越不愿意负担高价。

(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产品销量函数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外提高了企业的形象,企业的产品由于企业形象的提升,新加入了增值的企业社会责任属性,增加了产品的内在价值,这样也增加了企业的产品销量。那么在价格和质量不变的情况下,产品销量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假设:1.信息是完全流动的;2.人们对信息的理解是充分的;3.人们对社会责任履行是敏感的。设依附产品存在的企业社会责任销量为Q,则销量函数为:Q=H(d)。

在履行度较低时,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比较敏感,企业的形象小幅改观使得企业社会责任销量加速增长,随着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的增加敏感都降低,产品销量增长速度减缓,同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大销量是行业销量,履行度越大,销量增加越缓慢。

(五)企业社会责任收益函数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利润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收益减去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即:π=TR-TC=PQ-TC=v(d)*H(d)-F(d),对π求导,有π’=v’*H(d)+v(q)*H’-f(q),当π’=0时利润最大,即f(q)-v’*H(d)=v(q)*H’的时候利润最大。

在前文中,假设d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但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是相对于行业内不同企业所说的,则要探讨市场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的影响,同时关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是否能够弥补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以及履行度增加以前履行量和边际价格差的积;探讨企业不同市场结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从收益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三、市场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的影响

在考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时就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为此就必须从企业存在的市场结构,研究企业采取何种策略使得企业效益最大。如前文所述市场结构分为:完全垄断行业、自由竞争行业、寡头垄断行业和垄断竞争行业。

(一)完全垄断行业

由于完全垄断行业中只有一个卖家,产品的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这一家产品可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产生成本费用,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不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产品的销量和价格产生的效果甚微。总的来说,企业会产生负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效益,因此企业从利益角度往往缺少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但是现实中也看到一些垄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这大多是出于利益驱动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压力所致。

(二)完全竞争行业

在完全竞争性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产品是同质的,资源流动不受限制,信息是完全的。各个企业生产的是同质的和非品牌化产品,消费者不能区分不同企业产品的不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付出成本,由于非品牌化使得社会责任在产品的内涵中并没有实质地表现出来,而产品的价格是由包括使用价值和特有属性的效用决定的,这样价格就不能充分显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消费者对产品视为同质,所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的销量和价格没有影响,也就是额外效益为0,故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利润为负,企业没有动力去履行社会责任。由于资源流动不受限制,企业不会考虑后续产生的后果。

(三)寡头垄断行业

寡头垄断行业是以少数几家大厂商生产某种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产量为特征。寡头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同时也应考虑到对手的反应,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策略关系到寡头垄断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量也是相对于对手企业提出来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在企业的产品中加入了一种无形的价值,消费者愿意付出额外的价格来购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的无形商品。但是寡头垄断履行策略必须考虑对手的策略。

当企业a和对手企业采取相同的战略(都不履行,都履行,都高度履行)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付出成本,相同的履行度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产品的无形价值贡献相同,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异同认知还与以前相同,对整个行业的产品需求增加,但增加的销量所产生的效益不足以满足企业的成本消耗。当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由于整体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提高,企业获得效益部分弥补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当对手履行程度较低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品的无形价值提高,企业通过较高的价格和从对手企业争夺来的销售量,弥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同时还有额外效益,对手企业由于销量下降和无形价值减值,使得企业对手承担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总成本。在不明确对手策略的情况下,始终选择比对手更高的履行度,会使得企业得到更好的效益。但当企业同时执行较高的履行度时,企业不会得到收益,反而会使得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不能收回。那么这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产生的效益,全部被社会公众吸收获取。因为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的增加,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成本呈现加速度上涨,对手企业相同的履行度和更高的履行度的报复措施,使得收益大为减少,最终企业难以收回成本。在这种企业争先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当企业都到达高度履行社会责任时,就出现了囚徒困境,都高度履行社会责任(坦白)使得双方获得的效益最小。所以当上述企业履行较高等级的社会责任时,由于寡头垄断企业实力都比较强,对手企业可以威胁采取相同的社会责任履行度或者更高的社会责任履行度报复。在这种寡头垄断的行业生态中企业数量较少,企业往往会采取串谋和勾结来达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对平衡,形成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战略。

(四)垄断竞争行业

垄断竞争行业是指厂商生产的产品既有差别,也有相似,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比如服装,由于产品中被认为植入某种概念或者可以认知的区分差别的东西。垄断竞争处于寡头垄断和完全竞争之间,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同时企业之间也进行大量的竞争。企业可以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使得产品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无形价值,使之不同于其他厂商。当然由于企业数量众多,使得企业之间的串谋很难,企业会不断采取更高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不断地提高社会责任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这样社会获得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益就更高。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曲线、效用曲线、价格曲线和市场结构等方面出发,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从市场结构的角度看,完全竞争性行业和完全垄断性行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利益性动机最小;寡头垄断性行业由于受制于对手威胁采取相同的社会责任履行度或者更高的社会责任履行度报复,而最终相互串谋,采取最低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垄断竞争性行业由于存在较多企业,企业之间的串谋比较难,这样企业之间只有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来增加企业产品的无形价值,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才能为企业自身创造效益。所以垄断竞争性行业最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创造更多的企业社会价值。完全自由竞争和完全垄断型行业更多的需要政府来推动,寡头垄断型行业会因为串谋而履行较少的社会责任,这样就应该加大政府的监督力度,维护市场的公正。在不是因为规模效应而必须采取垄断来提供服务的行业中,政府应积极推动这个行业向垄断竞争演进,因为这样更有利于行业整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提高,为社会创造最大的福利。垄断竞争行业应采取积极的社会责任战略,为企业和社会赢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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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利益相关者;诉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F270;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3-0010-05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时代的热点,也是现今的显学,企业实务界的慨然表态与思想理论界的高扬之声共同谱写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想图景。目前尽管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内涵所指观点各异,但无论是从商业实践的蓬勃发展还是社会诉求的日趋强烈审视,几乎已无人坚持认为企业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内、外规制不断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成为世界各国一致的信念与行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呈现出从理念转化为行动并遵循相关要求进入到普及阶段。从思想理论层面看,就研究的整体而言,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宏观论述多于微观考察。同时,在法学内又以商法、经济法、公司法、国际法等部门法路径分析居多,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的论述相对较为匮乏,这或许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密切相关。即使在有关程序性建构的思索中,也多是从如何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时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角度论述,殊不知没有诉权的充分保障和广泛行使,天然具有被动性的司法是无法介入社会生活领域(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的探讨,为切实有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构建可行机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诉机制探索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渊源

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竞争的前提,企业竞争对社会负责是时代的要求。从社会的发展演进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价值诉求,也是社会不断演进的必然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渊源可从两个方面来观照:其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践行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尤其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报以“善”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助于企业自身逐“利”目标的实现和达致;其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符合社会的发展目标,它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其他社会主体)的正当需求。从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来看,企业的雇员、顾客、供应商以及所在社区与企业的股东一样,都为企业的生存和运行发展作出了投入与贡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要求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顾及这些相关主体的利益。这两个方面都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第一性渊源。从历史的维度观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背景正是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以及环保运动的高涨,同时各种非政府组织和行业组织参与其中积极推动,而许多跨国公司在此背景下纷纷自行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继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超越了自律阶段,引发了相关的立法热潮。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是企业内在需求与社会外在强制的统一,它不仅代表了商业文明的进步,也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其他成员对企业行为的理性期望,这说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始终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和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范畴

单就字面含义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负有的或应当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指企业负有保持或者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负有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涵盖十分宽泛的术语,它究竟包括怎样的具体责任形式并不明确。加之,“责任”一词本身的含义就相当模糊且存在歧义,因此导致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出现诸多纷争。不只如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畴,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如“道德(伦理)责任说”、“法律责任说”、“道德(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统一体说”和“综合性复合型责任说”(即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经济、法律、道德、政治、文化等为一体多重复合属性)等。整体而言,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是极具争议的。有学者认为,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争论的深入,社会责任的内容已扩展为以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框架体系。有学者则从对企业社会责任从伦理意义、法律意义和企业内生意义三个维度予以解构,其同时指出三种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既是相互依存的,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同上述观点,同时认为切勿矫枉过正,在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法治秩序的当今中国,不仅应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多重意义,更应洞悉强化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蕴――这不仅仅是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是不健全的,而且其他层面或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某种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意涵

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起码可以从“企业”、“社会”和“责任”三个维度来把握。

1 “企业”的维度。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即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序位的主体不是企业的股东、董事个体,而是企业。企业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它不仅属于运行中的经济体,而且属于社会的分子。经济性(逐利性)是企业外在的、表见的属性,而运行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外部性问题,社会性可对“经济性”的肆虐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必要的节制。企业不只是经济组织,而是“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二元存在”。企业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的运行不开天然主体即自然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的行为,既然企业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那么,企业经营者就应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如果企业未履行其应负社会责任,当然应首先由企业承责。同时应该看到,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经营者未尽职责所致,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提出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对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意义重大,这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深化和实践运行推进的必然要求。

2 “责任”的维度。在现代汉语中,“责任”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通常前者被称为积极责任,后者则成为消极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积极责任,这也就是一种预设责任,

即面向未来的,要求企业以自身行为积极履行完成的责任。但如果企业不履行其积极责任,消极责任机制就将启动,这种责任机制是一种过去责任,即面向过去、要求企业对已发生的未履责(主动完成积极责任)行为承担的责任。

3 “社会”的维度。社会是企业责任的权利主体,这里的“社会”既可指“社会整体”(即犹如一个整体的日益高度社会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又可指“社会整体”中的“个体”(即处于社会关系网络各节点的“社会成员”)。如果缺乏社会成员的参与,所谓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就企业社会责任的语境而言,“社会”主要是通过企业生存和发展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即“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要求来体现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是“责任”,而对于其相对方(即利益相关者)而言则是权益,这种责任是社会(关系或网络)中的相关成员均可以主张的权益。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演变

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脉络看,其大体经历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表现~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的演变过程。这其间,尽管各种理论的分析路径不同,但它们共同指向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基本理念与内核――对企业所有者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和对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给予一定的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狭隘单一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立场,当然也不是奢求企业秉持“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崇高立场。单纯的经济利益计算不但无法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也会威胁到人类社会赖以存续的一系列的基本价值。企业作为一种人格化的经济社会组织,有责任尊重各项支撑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基本价值,不仅超越其自身利益,而且以超越单纯经济计算的理性态度来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

在各种理论表达中,“企业公民”理论的确可以在理论上支撑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石。但也应看到企业公民理论本身是理想型的理论,现实的问题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关键在于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方,这样才能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找到现实可依的力量。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全面结合,恰恰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恰好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权利。法谚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据此,假设没有特定主体来主张具体的诉权,企业社会责任终将落空。

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诉权保障为视角,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毫无疑问是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

(一)程序设计的科学性

科学的程序设计是程序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这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性质保持清醒的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只能解决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的法律责任部分,而不能解决其全部,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当也只能作为对企业履行最低标准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其目的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凝聚成社会力量,将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经由司法途径传递给企业,从而对企业行为的外部性予以必要的控制。

(二)程序选择的效率性

讲求效率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性。程序的效率性通常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不论对于何种性质和形式的诉讼活动,程序的运行都应有效率意识,即不仅要讲求处理结果的公正合理,而且应追求处理过程的迅速及时,反对无故拖延和贻误,即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都积极推动程序的进行,以确保诉讼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以终结。这里提到的程序选择的效率性,除了上述通常含义外,还包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诉讼这一独特的诉讼类型,在选择和采纳何种诉讼模式时,应考虑到效率的因素和要求。

(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多个领域产生了诸多外部负效应,从而推动着“利益相关者”概念、范围及理论的演变。尽管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常而言,除企业的股东外,企业的员工、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所在社区以及当地政府均可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畴。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必须充分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借助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对企业的绝对营利性追求予以约束和制衡,以有效遏制企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的侵略性。

(四)相关制度的衔接性

企业如果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基本上存在着可以进行追责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后违约,依照《合同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企业在招工、用工中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启动实施《劳动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超标排污、破坏环境,可纳入《环境保护法》加以约束;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或缺陷,将面临《产品质量法》的查处和惩罚;企业如果将质量存在瑕疵或缺陷的产品作为商品出售给消费者,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责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可以说,除了极少数的立法“空白”,企业的大多数具有外部性的行为都有对应的部门法加以规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与这些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消费者诉讼、职工诉讼等)的衔接性,避免完全另起炉灶甚至与既有制度发生断裂性的冲突。

以上四个原则应该是互补共生,而不是彼此排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对上述各项原则进行综合考量,而不是偏执于其中的某项原则而忽视其他原则。

三、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的思考

(一)建立分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

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可否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或者说其与企业行为在部门法的具体责任之间属于一种怎样的逻辑关系,有无交叉,是否重叠。以下对此试做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各个部门法上的具体责任是不同的。各个部门法所确定的责任往往是确定的、单一的,而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范围是宽泛的。依据部门法追究了企业的某一违法责任,并不等于使其承担了社会责任,如某企业对外交往签订了买卖合同,其违约固然可根据《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但由于其违约而造成的商事流转链条的断裂以及这一行为产生的反面示范力量对于社会利益的影响并不能因此得到修补。所以说,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必然引起同一受害方因此获得重复补偿,也不必然导致对企业的重复惩罚。这就是说,企业依据某一部门法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只在一定范围内补偿了对社会权益的损害,还未能完全填补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行为在部门法的具体责任之间是一种交叉但不重叠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决定了可建立分与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即可以单独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也可以在传统的个案诉讼中主张企业社会责任,还可在传统的个案诉讼之后另行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企

业社会责任涉及到的权利和利益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建立分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一方面可以使因企业行为受害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获得应有的利益分配,从而使受损的社会利益得到现实的弥补,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企业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对潜在的预期违法行为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

(二)科学、合理地设计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制度

1 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主体制度。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原告应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被告应是负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当然,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开放性和发展性的概念,具体在多大范围上认可某一自称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可以行使权利,则是动态的。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与企业本身并不存在利益关系,则不具备原告的资格,除非属于法定的公益诉讼范畴;并且在确定原告资格时以直接性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为宜。我们知道,企业社会责任源于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影响,而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又具有传导性,如果企业A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利益相关者B、C等,B因此受到的影响又传导给了B的利益相关者B1、B2和B3等,C因此受到的影响又传导给了C的利益相关者C1、C2和C3等,这时适格的原告应是B和C,而B的“下线”B1、B2、B3和C的“下线”C1、C2、C3等则不应享有对A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诉权。就被告而言,除企业外,企业的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应可作为共同被告。

2 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范围划定。企业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往往是广泛而深远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成立,应以利益基础受到威胁或影响为前提,而不是以权利的实际受损害为前提,即使还没有造成现实的实际损害,为了避免损害的真实发生,也可以提讼。同时,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义务或者责任和权利或者权力不一定是同时存在的。在某种责任和义务产生的原因方面,不能排除他人期待的因素。”他人(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某种(或某些)合理期待成为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又产生义务和责任,从而逐渐形成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这也正体现了法的发展过程。

3 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的算定与缴纳往往会影响诉讼程序的启动。企业社会责任诉讼费用制度设计可以参考域外股东派生诉讼费用的作法。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对于诉讼费用的算定和缴纳,可将企业社会责任诉讼视为非财产诉讼案件,按件收取一定额度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当然具体标准不宜太高,应以不会对原告造成较大的负担为限。当然,最终诉讼费的承担应以被诉的企业承担为原则,除非原告的诉讼毫无根据甚至属于恶意诉讼。诉讼费以原告预付为原则,有助于防止原告的滥诉;而以被诉的企业最终承担为原则,有助于鼓励原告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保护自己、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注意诉权保障广泛性与司法能动有限性之间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形式也不是简单划一的。就企业社会责任的来源而言,不但法律可以设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也可以为自身设定企业社会责任。如企业对社会的承诺,就可以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渊源。因为企业通过承诺获得了社会的认可,提升了自身的社会美誉度,这时其承诺的事项就构成了一项应当具有执行力的责任条款。其时,企业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排除自身的责任。同时,企业所处的社会关系是网状和开放的,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开放性和发展性的概念。利益相关者的诉权应当是广泛的,并不是每一次诉讼都可以把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最终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作出司法确认,而是它可以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为人们检视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时效性提供一次机会。所以,即使一次诉讼不奏效,依然不应阻挡其继续前行的步伐。唯此,才能推动着企业社会责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推动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司法能动,但司法能动决不等同于司法万能,司法从来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也不是至高。即使我们倡导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秩序构建,也不应过高估计司法的效果,司法者更应掌握好分寸,绝不能以积极主动出击的姿态介入纠纷之中。具体而言,司法过程中需要适用“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裁判时,必须合理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并应充分阐明适用这一条款的理由。同时为审慎起见,可参照情更原则的适用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做法,由高级人民法院对在司法实践中拟适用“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裁判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能动的限制性不是司法逃避职责的借口,对于不宜直接裁判的案件,司法人员可以积极调解尽力促使当事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协调解决纠纷,或者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发出司法建议,申明价值立场,引导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四)建立、健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

为了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方面的社会和法律变革,“公益诉讼机制”被人们广泛论及。通常认为,公益诉讼是依托于社会正义的概念,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以公益律师和公益法团体为主体展开的诉讼活动。企业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义务,危害的正是社会公共利益。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通过诉讼维护公益的案件开始屡屡见于报端、网络,但公益诉讼的正式法律制度建设却依然滞后。建立、健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无疑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一种较为适宜的路径。利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的设计目的,应在于利用私人掌握的侵害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的信息,利用理性人对利益追求的本性,激励私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仍是理论上有许多争议、实践中又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是内外作用共同的产物,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依然需要内外同时发力。打造一个有权有责的企业公民社会,需要适宜的社会土壤,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推动,利益相关者诉权的保障就是重要的助力器!利益相关者以诉权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社会思想植根、发芽和茁壮成长的必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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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文化生态 少数民族 濒危语言 土家语 保护

濒危语言是指使用人数越来越少的、即将灭绝的语言。我国武陵山区作为少数民族聚集地,偏远的地理位置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也形成了特殊的语言种类,土家语是当地少数居民仍然使用的一种语言。土家语是我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代表之一,在1900年,有40万人在使用土家语,1950年使用人数降到20万,当前的使用人数约在6.5万人左右。会说土家语的人群数量已经处于锐减状态。少数民族语言是人类长期实践的结果之一,是人类创造力与凝聚力的集中体现。因此,保护少数民族濒危语言,就是保护独特的民族文化,保护民族的历史脉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传承与保护,首先应了解濒危语言的功能、价值和其生存面临的困境,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1 少数民族语言的价值

1.1 反映民族文化与民族性格。从少数民族语言能够深切体会到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生存的状态和长久以来形成的民族个性,楼晓悦曾提到,在19世纪中期,瑞士的语言学家Pikte从各种印欧语中去寻找原始印欧人文化的基本特征,包括实物(工具、武器、家畜)、社会生活(是游牧民族还是农业民族)、家庭制度、政治形态及其印欧人发源的摇篮和其居留地的动植物;我国的哈尼族的“哈”字在哈尼语中有着强悍凶猛的意思,尼不仅具有人的概念,而且有女性的含义,反映了哈尼族名称产生于盛行图腾崇拜的母系氏族时代。少数民族语言是其民族文化的表达形式之一,能够反映出民族的特性,这是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传统观念、思维方式的交融而产生的。

1.2 促使个体的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人类每个独立体适应社会的发展,在自身与环境的不断互动交流中,逐渐成为环境的适应者,遵循社会规则,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担任各自的社会角色。语言是人类最高效、最基本的社会化工具之一。熟练地习得标准的本族语言的社会人群会更好地融入到本民族社会,在交往过程中形成明显本民族气质以及沟通交往的能力,由此鲜明的特征和包容性进一步获得到民族和国际社会的语言、文化,最后成为一位强大的国际文化、交往能力集中者,拥有民族特征、面向国际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人。

1.3 形成民族认同和民族凝聚力。任何少数民族的民族的存在都与文化相关,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是由文化的组成元素反映出来的,语言和宗教是影响少数民族情感的重要因素。各个民族判断某个个体是否归属于本民族大多都是通过语言进行判断的。社会个体在语言共通的情况之下,民族内部就会自然产生民族凝聚力,这种凝聚力的存在使得少数民族内部产生对自身民族的认可与自豪感。

2 文化生态与武陵山区土家语保护面临的问题

民族文化的诞生依赖于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是历史因素、地理位置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文化生态是一个系统,是由人类文化生活、社会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与现代生活融合产物,是少数民族语言生存的文化土壤。对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保护,需确保语言传承的持续性和活力。因此,保护少数民族濒危语言,必须对其生产的文化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形成规范的系统性保护。

2.1 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家语的语言生境发生改变。一个地域的自然环境对文化有着重要影响。自然环境决定了人们生活和生产方式,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生存环境能够塑造出迥异的民族性格。如今随着城市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本的农耕方式被淘汰,社会制度发生转型,农业经济不再是主导产业。尤其是武陵山区工业经济发展,建立在大量占用森林、农田、矿产资源的基础上,对土家语的语言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再生的伤害。

2.2 农村人口的迁移,土家语的使用者老龄化。武陵山区的许多青壮年赴城区务工,或者外出至广东、江浙一带打工,留守在山区的多是老年人、幼童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土家语是一个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传承方式具有单一性,同时电视、网络的普及速度极快,汉语言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土家人的生活,幼童受到汉语的影响更为深刻。如今,在酉水河流域能说土家语的人已经年入花甲。抢救保护土家语显得十分迫切。

2.3 土家人语言忠诚度不高,转向学习汉语。由于各个民族意识的存在,在对待本族语言时,便会显出对本族语言强烈的忠诚度。要保护濒危语言,少数民族人群对本族语言的忠诚度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如果少数民族人群对语言使用没有热情,不认同本族文化,即使客观环境有利,也无法改善濒危的状况。熊英在对土家语言态度看语言濒危的研究中发现,武陵山区湘西万龙村的学龄前儿童都首先学习汉语(客话),家长都不太愿意教孩子土家语;家庭里教汉语方言和普通话,而土家语却没有正式、稳定的学习机会和学习场所。这让处于逐渐边缘化的土家语,受到更大的威胁与生产困境。

2.4 土家语的教育资金投入不足,相关科研和双语教育无法展开。虽然目前武陵山区有不少关于土家语的科研立项,但是专项基金的数量有限,大量的科研项目由于基金不足难以落实。由于武陵山区教育经费短缺更是制约了普通话和土家语双语教学的展开。武陵山区与内地和沿海地区相比,在办学条件与教育质量上跟不上发达地区的发展步伐,由于教学设备简陋,双语教学的展开更是举步维艰。

3 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传承与保护建议

3.1 注重对濒危语言传承者的保护与培养。语言的传承通常都是口口相传,而如今会使用濒危语言的少数民族日益减少。究其原因,归结于语言忠诚度。大多数使用濒危语言者都已步入花甲,留守在穷困边远地区。要对语言传承者进行保护和培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①培养濒危语言使用者的危机意识。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对自身使用的语言的认识,普及濒危语言消亡的相关知识,通过加强对本民族的语言认识和语言濒危的危机感,激发他们对濒危语言学习的热情。②为濒危语言传承者提供医疗保障和生活补助。为传承者办理医疗保障,每月给予一定津贴,解决其生活的顾虑,使得濒危语言传承者受到足够重视。

3.2 对濒危语言本身的保护。对于濒危语言政府需通过政策进行扶持,促进各方对濒危语言的保护与开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投融资平台,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使用者提供更多资金渠道。由于资金的使用涉及到的金额较大,需加强这些资金的监管管理,杜绝现象的发生。②为濒危语言使用者构建语言文化市场化平台,濒危语言可以开发成歌曲、戏曲,形成大众熟悉的文化产品,同时又能为使用者带来一些经济保障。

3.3 加强濒危语言生境的建设。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濒危与其自然环境的破坏有着较大关系。保护濒危语言的生境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进行保护:①加强濒危语言的法制环境。政府需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濒危的语言,出台濒危语言传承与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将濒危语言的传承与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各个区域政府能够在政策、法律的鼓励下进行濒危语言的抢救工作。②通过语言依附的载体进行记录。使用现代的多媒体影音保存濒危语言资料,尤其是相关文学音乐作品可进行口头录制,建立语音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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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社会责任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家族企业;信任;信任机制;和谐成长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038-03

[基金项目]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企业组织结构治理与组织模式选择的演化研究”(批准号:06SJB630008)

[作者简介] 吴松强,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河海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企业组织理论与战略、中小企业与家族企业成长;

石岿然,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组织理论与演化经济学。(江苏 南京 210009)

一、信任内涵、本质及其来源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信任的概念引发了学者们持续的研究兴趣。很多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信任的内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研究组织的学者关注信任问题,将其视为组织控制的机制。具体来说,有学者认为,信任是在价格与权威之外的另一种方式(Bradach & Eccles,1989)。还有学者们视信任为管理理念、管理哲学和关键要素(Miles & creed,1995;Sitkin & Roth ,1993),视信任为组织网络形式运转的要因(Miles & creed ,1995;Miles & Snow,1992;Powell,1990)。经理人阶层认为,信任是建立供给关系的关键(《学习日本,1992》);信任是各类工作团体之间、公司之间、客户与供应商之间进入解决问题阶段的起点(Malnight,1989;ich&charan,1989)。在已有组织理论的研究成果中,还没有对信任获得一致的认识。其中,有把信任看作所有社会系统都允许各种形式冒险存在的根本原因(Luhman,1988)。布罗米里和卡明斯(1992)认为,信任的程度和组织中的信任度影响组织的结构和组织的运转。按照两位学者的观点,因为有了值得信赖的行为,交易成本降低了。从以上不同的学者对信任内涵的界定来看,笔者认为,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信任的本质是一种机制,是一种心理机制,也可以说是一种控制调节机制,它使得团体规范有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也使得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交易行为呈现出合乎逻辑的态势。

关于信任来源的研究,茹克尔(Zucker,1986)的研究成果有着重大的意义。他根据经济结构中“信任产生”的三种重要模式,划分出来源于过程的信任、来源于特征的信任和来源于制度的信任。第一种模式,信任既来源于个人屡次参与交换的经历,如互换礼物,还来源于以名誉为基础的预期。互惠是这个过程的核心。屡次发生互惠交换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使参与者能够学习,同时培育出信任。第二种模式,即来源于特征的信任,是建立在义务规范和社会相似性培植的合作基础之上――料想某某人可靠不可靠,往往顾及到他的家庭背景、年龄、社会地位、种族,等等。第三种信任模式是制度信任,指信任与正式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连,与个人或公司的具体属性,如会计师资质证明息息相关。通过对这三种模式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来源于过程的信任和来源于特征的信任嵌入在广阔的社会关系脉络中,因组织结构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经济和管理体制。为此,我们认为,把信任简化为一个函数,也许对信任的研究会有所帮助;信任在种类数量上的变化,是受到特殊的相似点和正面的相关经验综合影响的结果,宽泛的社会规范和社会预期设定了一个底线――即对普通意义的信任的最基本期望。为简便起见,可以构造以下的函数:

信任=函数{偏向信任的体质(即本性),特殊的相似性,互惠的经历}

二、华人家族企业内部信任的结构及其特征

关于家族企业内部职业关系中的信任结构问题的研究,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在此,我们不妨通过分析一般企业组织内部信任结构,同时结合目前家族企业的具体运作特征来加以分析。关于企业组织内部职业关系中的信任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很好的看法,笔者比较赞同国外学者Shapiro、Sheppred和Cheraskin (1992)观点。他们认为在职业关系或者商务关系中有三种不同的信任模式:威慑型信任(Deterrence-based trust)、了解型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和认同型信任(Identification-based trust)。这三种类型的信任是在一个连续的重复过程中相连的,其中信任在一个层面达成,能够促使信任在下一个层面的产生。

Shapiro、Sheppard和Cheraskin认为威慑型信任有时称为谋算性信任。他们认为信任是基于对行为一贯性的确认。威慑型信任不仅是基于对破坏信任所遭致惩罚的恐惧,而且源自维持信任带来的收益。笔者认为,在家族企业内部,这种信任占有很大份量,如果家族成员或企业员工或经理人干出出卖家族利益等事情,将会导致严重惩罚的后果,这种信任并对维护家族声誉和促进家族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了解型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是以对其他人(行为)的可预测性为基础的,即充分了解他人以便可以充分预测他人的行为。了解型信任有赖于信息的交流而非障碍的出现,他随时间的发展而发展。在家族企业内部,家庭或家族成员由于血缘或姻缘等缘故而建立起来的长期了解使得他们之间有着良好的信任。认同型信任(Identification based trust)是基于对他们愿望及意图的认同。在这个层面上,信任的存在是基于当事人对他人愿望的高度理解及认同。 这种相互了解的产生是因为一方事实上可以成为另一方的。在家族企业内部,如何通过共同的价值体系来引导家族成员和企业员工形成共同的目标理念,也即如何通过文化管理的思想来凝聚家族成员和员工的责任感,是家族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三、家族企业内部信任的作用和信任机制的构建

1.信任与交易成本。根据经济学家张五常的观点,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在进行比较研究时采用的基本单位,主要是在产权(根据契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它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既执行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我们不妨作出以下假定:

假设1:企业生产成本与市场结构不变。那么,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不难得出“企业的规模由交易成本决定”的结论。而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则主要表现为企业主与“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签订契约所花费的成本。因此,要想使企业壮大,必须减少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这样,才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结构成为企业主的首选。

按照上述假设,结合樊纲关于交易成本的思想,我们认为: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事后可能出现违约造成的成本。具体表现为:由于企业主的有限理性使分散的人才信息的搜集变得困难,而且应聘人员机会主义的存在导致信息障碍和信息失真所造成的信息成本;合同签订后员工可能出现的搭便车、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企业要设置相关人员与机构来监督员工的工作从而造成监督成本;同样利益的冲突和外来的引诱都可能导致员工出现违约行为从而导致企业主的损失,等等。这里的三种交易成本的出现背后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的问题─―信任。家族企业内部、家族企业主对待内部员工和招聘的新员工往往缺乏信任,常常会花费监督成本来减少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家族企业内部,良好的信任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而且有利于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和谐民主的氛围,加强企业的凝聚力,达到促进家族企业和谐健康成长的目的。

2.交易成本与家族企业内部信任的三个基本来源

根据已有的文献资料研究表明,企业内部的信任有三个基本不同的来源渠道,即社会相似性、声誉和法制。我们在此根据三种来源渠道中信任的特征和交易费用的大小,将其分别对应于前面提到的家族企业内部三种基本的信任结构,即了解型信任、认同型信任和威慑型信任,详见下面的图示:

首先,社会相似性一般建立在双方拥有共同文化的基础上。在家族企业内部,特别是家族业主制企业和家族合伙制企业中,经理人一般都由企业主本人或者血缘关系较近的家族内部人担任,信任源于社会相似性,因而企业主同经理人之间不用或者很少签订合同,一般采取默认或口头承诺方式,这样减少了信息搜寻成本以及相关的签约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其次,信誉产生信任。由于此类信任是根据对他人行为和声誉的认同而产生,因此,为避免产生逆向选择,必然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去掌握有关被信任方的行为甚至还要了解有关个人经历、家庭关系、职业等私人信息,由此存在较大的搜寻成本。再次,法制产生信任。此类信任是建立在害怕违约的惩罚这种心理基础之上,或者说出于对法制的威慑性而自觉遵守已经存在的法规或规章制度。在现代家族股份制企业中企业主一般都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签订合同,这个合同本身就是一项成本的付出,合同中必然有关于违约惩罚的相关规定。因此,经理人一旦违约,就会导致很高的合同协调和执行成本。一般而言,从社会相似性、信誉和法制三个来源产生的信任,就三种信任机制产生的交易成本而言是逐渐升高的。

四、以信任为基础的和谐与企业和谐成长分析

这里我们说的“和谐”指的是一种配合适当、协调有序的状态,它与“多元、宽容、和平、开放、平衡、发展、合乎规律”等一组概念有着本源关系。在和谐状态下,万物平等,互助共生,责权相应,利益平衡,它强调整体,关爱个体,是一种包容的秩序,包容一切。张岱年先生认为和谐包括四方面:一是“相异”,即非绝对同一;二是“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是“相成而相济”,即相互维持;四是“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在此,本文作出如下的假定:

假设2:信任是员工产生可信赖行为的基础,是企业和谐成长的基石。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员工是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双边关系。而对这个关系的核心价值观,笔者认为用“和谐成长”四个字来概括再恰当不过。要保持企业与员工的“和谐成长”,对企业而言,首先要求它当好企业公民,承担起本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善待员工、依法经营等;其次要处理好企业积累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兼顾好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员工而言,应该诚实守信,相互信任,精诚合作,对企业主忠诚,对事业忠诚。“治国,民无信不立,同样的,治企业,员工不信则无以管理”。如何建立企业内部的信任,是每一个经理人面临的最大挑战。信任首要原则是:你不可能管理信任,只可能管理可信赖的行为。什么是可信赖行为?管理学者Mishira将可信赖性分为四个层面,即诚实与公开、能力与效果、公平与一致及互惠与忠诚。

五、打造家族企业和谐成长的信任机制的措施探讨

从上文界定信任的内涵我们知道,信任的本质是一种机制,是一种调节员工行为和员工之间相互关系的心理机制。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管理而言,也可以说是一种家族企业内部企业主和员工或经理人之间的控制机制。扩大到社会层面来说,信任也可以是一种使社会秩序呈现出和谐态势的治理机制。因此,构建信任机制可以从企业内部的雇主和雇员与企业外部的社会环境和政策体系两大层面着手:

第一、从政府政策上讲,政府应该尽快构建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就宏观而论,包括伦理学意义、经济学意义和法律学意义上的信用建设。伦理学意义上的信用建设,就是要在全社会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建立起诚实守信光荣、不诚实不守信可耻的道德风尚;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建设,就是在大力发展信用经济的同时,建立起全社会的社会征信体系、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发展一系列信用工具;法律学意义上的信用建设,就是将上述具有诚实、守信特征的信用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建设“信用法律”。笔者认为,宏观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企业内部员工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将提供优质土壤。

第二、就家族企业内部而言,可以用文化管理的思想在企业内部营造一个和谐的、相互信任的、有着共同目标的工作氛围。我们知道,在家族企业内部,受中国本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一个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差序格局”,即企业主认为与其有着血缘关系的“自家人”是值得信任的、可靠的,与其有着地缘和业缘关系的人次之,而对外人则信任水平很低。这种信任资源的特征是:在血缘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及泛家族信任为核心内容的伦理信用规则,以及以这种规则所形成的地缘或者业缘性的帮、会、社等社会关系网络。因此,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应该加强各自的自我道德水平的修养,同时不断完善制度信任机制,使企业主敢于信任职业经理人,并且职业经理人也很容易得到信任。笔者认为,以信任为基础的企业主与员工关系是家族企业和谐成长的一面镜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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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R・泰勒.组织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