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人事规章管理制度

人事规章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人事规章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人事规章管理制度

人事规章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绩

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人事规章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职院校 学生社团 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7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208-01

众所周知,学生社团是由中职院校党委领导予以领导,并于党委宣传部门实际备案,团委统一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可以说学生社团的成立基本上是建立在学生爱好以及相应的兴趣基础上。也就是说,中职院校相关学生出于兴趣爱好使然自发自主地进行团体组织的形成,并由此开展一系列活动等。而对于学生社团,中职院校应该是予以较高的重视,强化对学生社团实际管理制度,一方面体现了中职院校将学生作为教学发展本位,另一方面也是中职院校强化学生综合素质以及实践能力的关键手段。

一、初探中职院校学生社团课程活动实际管理制度陷入困境

当前中职院校学生社团在课程活动实际管理制度上陷入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低效化方面。具体来讲,一般健全同时科学的管理制度往往能够促使学生社团保持良好发展,但是就当前众多的中职院校来讲,在管理学生社团上却较为随意,基本上均存在不健全管理制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中职院校中团委会兼职管理学生社团,而在该种状况下也就较为容易出现负责人对于学生社团放任不管或者是疲于管理,以及相应的没有较强管理责任心等情况。[1]还有部分中职院校众多的学生社团还处于各个社团自行管理,也就是自我管理状态之中。由此不同社团不同管理方式,呈现出组织较为散漫以及混乱的实际状况。除了上述不良状况之外,大部分中职院校存在不规范管理制度,表现为没有设定相应的管理规划以及管理章程,具备较大随意性,基本上均是社团实际负责人独断专行,在组织机构上也表现为不够健全,缺乏一定协调机制以及人事机制等等,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中职院校社团管理无序化。[2]

二、探析化中职院校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制度建议

(一)完善规章以及管理体制

当前优化中职院校学生社团实际活动管理制度建议集中在完善规章以及管理体制之上。具体先从管理体制上来讲,中职院校需要进行管理机构专职设立,依托于校团委进行实际监督以及良好领导,在此基础上院系团支部进行有效配合协调,班主任将三级管理相应体制落实下去,由此形成学生社团统一管理系统。此外,还应该在学生社团的实际管理中体现出学校对于德育的重视,也就是将德育教育融入到社团管理之中,发挥德育功能将由院系部门紧抓。从完善规章上来讲,规章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对学生社团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促使其得以更好发展,因此众多的中职院校需要将规章制定纳入到整体发展计划工作当中,学生处以及校团委需要对学生社团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逐步完善,可以拟定学生社团方面的《管理章程》以及《社团运行相关管理条例》,或者是《社团负责管理办法》等等,对学生社团考核办法以及监督和相应的审批等进行科学明文规定,促使学生社团在发展中有据可依同时更加有章可循。[3]

(二)变革人事机制

优化中职院校学生社团实际活动管理制度还集中在变革人事机制上。一般社团实际负责人或者是相应的社团骨干如果较为优秀,则社团的进步与发展也有较强的保障。当前中职院校应该回避团委会兼职管理学生社团,针对社团干部需要进行优中选优,目的就是要挑选出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相关社团干部和负责人。此外,在挑选之后,还需要对这些社团干部进行培训。而建立在选拔基础上的人事机制也是促使学生社团走向制度化以及民主化和相应科学化发展道路的关键,众多的实践也证明,社团关键管理者对于社团起到较为重要的影响作用,中职院校需要在变革人事机制的基础上紧抓社团干部培训。

三、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随着当前国家在教育上的深化改革,良好建设学生社团不仅可以更好地对广大中职学生予以思想教育,还可以将素质教育进行推进。最重要的是,依托于强化社团管理,还能够积极发展中职院校校园文化。本文将中职院校学生社团实际活动管理制度作为研究核心,旨在为后续中职院校强化社团管理献出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肖凤翔,鲍敏.职业院校学生社团活动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J]. 职教论坛,2016(9):25-29.

人事规章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ow to establish a sound enterpris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prefect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to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The author will express some personal idea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enterprese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为适应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是现代企业内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形成一个比较系统完善、规范而又严密的体系,是管理现代企业的重要手段。

什么是现代企业,这个问题我们都或多或少有所学习,但对其内涵的理解恐怕不深。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职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对我们来说,这是目标和方向。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也就是说我们距离建成现代企业还比较远,但这是我们大家共识的方向,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信心。

我认为,当前我们在目标方向确定的情况下,首先是进一步深化对现代企业特征的理解,其次是认清我们现在的差距,我们要做哪些基础工作,第三是怎样构架适合我们自身发展需要的企业规章制度。

一、进一步深化对现代企业特征的认识

现代企业主要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代企业还要具有产权特征、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发展方向战略、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等。本文讨论的是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我们建设现代企业任重道远。

二、我们要做哪些基础工作

我们当前的单位(企业)发展状况,是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创业和经验积累,也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多少年来,在历届领导班子的创新和改革下,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建立了不少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机制也进一步成熟。按照科学发展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我们的实际,我们打基础的工作很多,主要是:

(一)建立和完善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首先是领导层在广泛调研讨论和征求员工的意见基础上决策单位的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组织规模、经济规模。①建立健全上下(与基层单位)管理顺畅的组织机制,培养扶持核心竞争力专业队伍,配套服务协调部门或单位;②健全切实可行的基层(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为补充;③健全决策下达、指挥、监督、检查的综合机制。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①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引进与培养同步,引进高水平实力型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培训提高力度,鼓励自学资格注册;②培育企业文化,发掘员工的技艺潜能,提供平台,搭建舞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类活动,加强爱岗爱单位教育,凝聚人心,增强企业活力;③加大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学,加强部门间的互为补充,形成部门团队建设和单位整体团队能力的崭新企业形象,提升竞争力。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①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制度,落实人员劳动工资和各类保险,使员工有安全感;②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给予对单位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在荣誉上、经济上、物质上、培训上兑现;③建立健全科学的用人机制,体现能者有用武之地,对暂不适应岗位工作的转岗培训,能力达到的适人适岗,仍不能适应工作的,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人事规定,分别安排出路;④劳动人事和激励机制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一视同仁,有章可循。

(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生产运行要有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行政与后勤管理制度,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经济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与网络化管理制度等等。

①培训学习非常必要。要对现有财务、审计人员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审计专业知识培训,有计划的逐年达到持证上岗;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技术交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②加强内部下属单位间,系统内单位间的学习交流,取长补短;③不断总结经验,充实完善制度;三、怎样构架适合我们发展需要的企业规章制度

①以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为前提,组织学习和调研,重点解决什么是现代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有哪些,标准是什么;②回顾审视单位自身发展积累的经验和教训,组织专人编制现代企业发展规划,组织专人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当前急需建立或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③有专兼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④有专兼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企业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⑤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执行制度要有力度和透明度。

人事规章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院 内部人员档案 管理 现状 对策

医院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活动的一个专门档案范畴,是医院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医院员工个人工作、学习等情况的真实记录,也是医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院管理部门客观、真实地考察了解和使用选拔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当前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医院的整个管理体系中,管理层都根据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了适用于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各类科室、人员工作职责,而在人员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却比较少,对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要求、规程和档案内容的界定、管理范围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的考评缺少一整套科学统一的管理制度、标准。由于各项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档案交接不及时,缺少有效的核对,特别是对部分外调人员的档案手续“不规范”,甚至出现档案中姓名、出生时间等基本资料前后不对应等现象,使有人事资料不能及时完整收集,材料不准确,给医院在人事审核、审批工作中带来不便。

(二)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

当前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相对落后,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部分医院人事档案收集的材料和信息不合理,大多是一些经历性材料,通过这些档案材料很难真实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素质能力和综合表现,更不能为医院管理层选拔使用人才提供可靠的依据;而是目前多数医院在内部人员档案的收集上多是以纸质的文本材料形式,这种档案材料在整理、检索等方面极其繁重,导致档案的检索和利用速度受到制约难以适应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信息的需求;三是虽然部分医院能投入人力、物力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但观念仍停留在“关门编研”、“重藏轻用”上,只注重对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却忽视了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将档案信息利用与医院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有机结合。

(三)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直接取决于医院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目前,大多数医院往往只注重医疗技术方面人员的培养,而对从事医院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则重视不够。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多是由人事管理部门人员兼管, 或由其它专业、科室转岗过来,档案专业出身的人员较少。这部分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又缺少相应的岗前培训,他们对医院档案的管理仅仅局限于简单的维护保养,甚至连基本的分类整理收集工作都难以应付,就更谈不上有效管理利用了。

二、规范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人员档案管理是医院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档案资料的合理使用将对医院的人才考核、选拔、使用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参考。因此,医院领导要对内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医院发展和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下大力气宣传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医院各类人员,尤其是档案管理人员提高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其具有良好的档案意识。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完善健全的制度是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建立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体制,对医院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档案工作内容繁杂、专业性强、点多面广、保密要求高,因此,各医院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依据《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谨、科学、合理的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维护保养、查阅、借调、利用、转出、转入等工作环节都要有详细的管理规定,使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操作、有序进行。

(三)加大培养力度,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直接影响到人事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档案利用率,影响到医院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甚至影响医院的长远发展。因此,各个医院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把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纳入医院人才的宏观培养计划,通过专业培训、在职交流、考察进修等方式多措并举抓培养,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业务技能过硬的人事档案管理人才队伍,使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医院档案工作需要。另外,还要档案人员事业心责任感教育,只有具有了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才会有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热情,才能勤于观察、善于思考、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档案的利用率。

三、结束语

部人员档案资料是医院管理层对医院内部人事调整的信息依据,对医院的发展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当前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弊端,但只要医院领导能高度重视,不断改革创新,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将更好地为医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人事规章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F241.32 文献标识码:A

2007年6月29日,备受人们关注的《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为高校规范用工管理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法律依据,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对加强高校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高校用工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全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覆盖面不全、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未能积极主动地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等等,这些都是最近几年暴露出来且呈上升趋势的用工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编职工管理制度缺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未能及时对脱岗人员和无档案人员进行及时清理。高校普遍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有的长期在外而未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有的是长期在校工作而不愿意将其档案转入学校,而且学校与之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也不规范。这些与高校有关系而无劳动的人或有劳动而无档案管理关系的人,是导致在编人员劳动人事纠纷发生的高危人群。第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导致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学校因自身规章制度与法律相抵触而输了官司,给学校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学校对违纪职工进行处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未能使职工心服口服。

二是用工无规划,导致人员膨胀,劳动纠纷增多。这种无规划的用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学校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不合理,在编职工中的教学科研人员与行政干部工勤人员比例不符合高等教育办学要求,而为了达到要求,学校引进大量博士级教师,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解决其配偶工作,这使得本已饱和的行政干部工勤人员队伍更加庞大;另一方面学校对非在编用工监控不力,随意地增加用工。在学校规模扩张后,校内各二级单位就纷纷以工作量增大为由,要求招聘合同工或短期用工,而对富余在编职工没有调查或合理调整,放松了招工的监管,导致招用人员的大量增加。

三是没有完全依法管理用工。一方面未能与全部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与招聘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如实验员、图书管理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学校治安队员、园林绿化工人等人员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未能依法为全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学校只为上述重点岗位技术人员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大部分劳动者却未能依法享受到学校为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极易产生劳动纠纷。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用工制度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在高校的适用。在过去,无论是民办高校还是公办高校,发生用工纠纷后适用什么法律一直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民办高校的用工方式较为单纯,学校与全体教职员工之间都是普通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高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用工纠纷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公办高校大多存在着三种类别的劳动者:具有正式编制的教职工,雇佣的工勤人员,代课教师。其中第一类人员又被称为“在编人员”,后两类则称为“编外人员”。关于这三类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合同法》做了区别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公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与后两类人员之间成立的是普通劳动关系,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难点在于第一类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近年来,大多数高校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试行了聘用制。然而即便如此,在编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关系,也还是不同于劳动关系。在编教师与学校之间首先是一种人事关系,这种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是一种干部管理体制下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次,虽然试行了聘用制,但教师与学校之间订立的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并不完全相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对试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在编人员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用工纷纷,首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人事文件,其未作规定的,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为有保留的适用。

(二)《劳动合同法》在用工管理制度上的具体安排。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考察中可以看出,在用工管理方面作了如下制度安排:

1、劳动关系建立制度。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定形式而非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其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记载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能够实际操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种类、必备条款、约定事项以及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这些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和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双向自主选择,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劳动合同的履行制度。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用工情况大量存在。针对这些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以保障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因工作变动仍能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4、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制度。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情形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及其标准,《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规定。

三、高校在用工管理制度上的对策

关于如何应对高校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从创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制度、创新管理团队等方面着手;有学者认为,应从建立有效的人事制度入手;有学者认为,应从契约管理的视角分析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引入契约管理理念,加强高校用工管理。

(一)通过合约管理,最终实现对人、对岗位之权、责的科学管理。首先,检查合约的合法性,确保合约的法律效力。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一些新规定,订立的合同如果缺乏法定的必备条款,或者有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内容,将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其次,检查、监督合约的履行情况,确保合约得到全面履行。学校应当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既检查受聘者的履约情况,也检查学校的履约情况。未履行合约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章建制,发挥规章制度的管理作用。从法律上讲,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规章制度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须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通知劳动者。由此可见,通过依法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不失为一种合法、高效的用工管理手段。

(三)建立有效的纠纷应对机制。合同的完善、规章的健全都不足以绝对避免用工纠纷的发生。为了有效地应对、化解纠纷,学校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处罚或解聘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二是理性地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和相关情况,考虑成本的大小,在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做出理性的选择。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参考文献:

[1]刘笳,王强,《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