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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确保不发生因责任不落实而产生重大事件,确保不发生因处置不到位而产生个人极端事件,确保不发生因工作不得力而产生社会炒作和负面舆情,为南京青奥会和省运会安全顺利举办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军问题,做到重点稳控,紧急处置,协调一致,服从全局。
1、坚持源头预防,全面排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减少“两参人员”突出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化解。对排查出的“两参人员”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化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
成立区民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行动中涉军的各种问题。各办事处民政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把专项行动作为确保青奥会、省运会顺利举行的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具体措施,推动排查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对涉军问题要亲自抓,亲自督导,对专项行动负总责,对重要、突出的矛盾纠纷要带头包案、亲自推动解决。
(三)强化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涉军突出问题排查情况、重点人员稳控情况、交办积案化解情况等,6月20日开始通报进京赴省到市来区上访情况。对矛盾纠纷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重点地区,加大指导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办事处开展专项活动进行调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考核奖惩。专项活动结束后,将对各办事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措施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排查不细致、问题不解决引发去省进京集访或个人极端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步骤
各办事处按照《区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以下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主要任务是:对全区涉军人员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细致排查。
1、全面排查。各办事处负责组织排查本辖区内涉军群体的突出问题及矛盾纠纷。
2、突出重点。紧紧盯住涉军退役人员进京去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案件等进行重点排查。
3、对排查出的问题,各办事处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件登记建档,为明确责任、跟踪管理和集中化解打下基础。
(二)集中化解阶段(6月26日至7月31日)。主要任务是,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明确责任,集中化解,做到“三个到位”,即工作责任到位、化解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前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基本化解掉。
1、统筹推进。各办事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判涉军态势,统筹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指导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2、明确责任。各办事处负责涉军的同志要认履行职责,带头接访下访群众、亲自包案化解难题。
3、分类化解。对涉军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能就地解决的要及时解决。
各办事处集中化解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领导包挂、责任落实、重点问题解决等实施方案,于7月1日前书面报区民政局优抚科。
(三)就地稳控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任务是围绕确保南京青奥会、省运会安全顺利举办,对排查化解工作进行“回头看”,对尚未停诉息访的人员进行就地稳控,做到“三个防止”,即防止已化解的案件当事人出现反弹,防止未化解的案件当事人去省到市上访,防止发生个人极端行为。
1、开展“回头看”。一看解决措施是否落实,二看矛盾纠纷是否处理到位,三看群众是否停诉息访,对问题没有化解到位、人尚不稳定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回头补”、“回头做”,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反复。
一、领导重视,不断健全维稳机制。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我办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进一步做好综治维稳工作,今年我办认真按照县综治办的工作部署,把综治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计划中,成立了由邓增华主任任组长,廖忠群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股室为成员的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了我办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与协调作用。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一)预防机制。一要坚持信息预防。我办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要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项目区和挂点村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排查机制。对项目区和挂点村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要定期将项目区和挂点村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我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中心。各级调处组织都应按户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三)包案机制。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县、乡镇领导包案落实,实行督查制度,限期解决。我办采取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落到包村干部和包片、包行业、包单位、包分管领域的领导身上,同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
三、狠抓制度建设机制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及时、迅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县综治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平安建设和全县稳定大局,以坚决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坚决防止发生恶性案件为总体目标,深入细致排查调处经营性矛盾纠纷,切实把各类经营性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纪念建党9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调处重点
深入排查各类企业、新经济组织和农村生活经营环节中各类矛盾纠纷,重点排查调处冲突性较强,容易引发“民转型”案件的经营性矛盾纠纷和可能产生“个人极端行为”,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经营矛盾纠纷当事人。
三、工作步骤
(一)6月1日至6月30日为深入排查阶段,委属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排查调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积极参与经营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切实把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清楚,把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查出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
(二)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化解阶段。对排查掌握的经营性矛盾纠纷,要根据产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化解方案,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措施就地及时化解。对于重大经营性矛盾纠纷,要由领导包案,限期化解,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可能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经营性矛盾纠纷当事人,要及时纳入管控视线,重点包保、落实稳控措施。
(三)9月1日至9月1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排查化解工作结束后,委属各单位要对排查化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农委综治维稳办。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委属各单位要把排查化解经营性矛盾纠纷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发挥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组织和推动经营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提高矛盾纠纷的排查覆盖率和调处成功率,着力减少初信初访源头,着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着力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全县经济社会提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完善县、乡镇、村(居、社区)、村民小组四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网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的职能作用,整合多个职能部门、多种调解方式的各自优势,对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排查、归口办理、形成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把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不出科室、一般矛盾不出局、重大疑难矛盾不出县”的目标。
三、组织网络
建立局人民调解指导协调小组。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股室长及下属局领导为成员,负责对我局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联调、衔接、化解工作。
四、工作职责
局人民调解指导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治安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全局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查和督办。
五、运行机制
1、排查机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排查社会高危、特殊群体;排查民间纠纷、治安乱点、安全隐患;排查基础性、涉众性、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同时要讲究方法,采取条块结合、公秘结合、专兼结合、点面结合的方式,继续坚持每月一次的惯例,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滚动式”的各种大排查活动,广泛了解,全面排查辖区各种矛盾纠纷,掌握矛盾关键点、关键人。
2、预警机制。建立全局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确保预警在先、信息畅通、精准决策,达到矛盾纠纷早预警、早消化、早控制的工作效果。
一、整合力量,部门联动,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积极与区综治办联动,于今年6月底前,在全区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由乡镇(街道)综治副书记担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综治办、办、派出所、法庭、国土资源所、劳动保障事务所、林业站、城建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协调。在中心设立接待受理平台,由成员单位指派人员轮流值班,对群众的纠纷诉求实行“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负责、限时办结”。
(二)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以基层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制度,进一步扩大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联调联动范围。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上述类型纠纷,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实行联合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的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公安派出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
二、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一)全面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要按照《晋安区民间纠纷排查分析例会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定期排查分析工作,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每个月必须召集一次排查分析例会,对当地重大纠纷苗头和隐患,对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进行认真的排查分析,并形成书面排查分析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预警信息。
(二)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对以下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1、矛盾纠纷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
2、纠纷争议事项涉及两个村(社区)以上的;
3、纠纷当事人在乡镇(街道)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吵闹滋事的;
4、纠纷当事人打架斗殴的;
5、纠纷当事人有纠集人员上访迹象的;
6、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主动参与、防范在前。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涉及公民生产生活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要预测在前、防范在前、介入在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基层司法局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员参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制宣传、纠纷排查、疏导化解等工作,做到有预案、有队伍、有责任、有实效。
三、明确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
(一)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根据《区委*年第一次常委会议纪要》精神,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区司法局将组织基层司法助理员参加市局今年在全市开展的“司法助理员岗位练兵”活动,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做好村(社区)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员的四种基本能力,即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预警能力,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对突发矛盾纠纷的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