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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结算账户;管理问题;解决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57 — 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支付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账户管理对促进社会信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对规范账户管理行为、维护账户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亟待完善。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策办法上亟待完善
1.基本存款账户开销、转户随意
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销户,只要符合开销户条件即可办理,没有其他限制性措施。一方面由于开设账户不收取任何工本费,无偿服务,企业没有成本概念,一旦在某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合作稍有不满,随时撤换到另一家,而且有金融机构上门服务;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间业务竞争,拉开户、拉存款现象十分普遍,有些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特别是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考核,与收益挂钩,银行结算账户成了“香饽饽”,导致银行结算账户开销过于频繁。人民银行在日常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时间不长即办理撤销手续,然后再重新办理开户的现象,有的只有1周时间,最短的只相隔1-2天,既增加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业务量和账户管理行政许可成本,也干扰了正常的结算秩序。以大兴安岭地区为例,2012年该地区共开设各类账户1760户,同期撤销各类账户647户、转户125户,其中销户重开占比67%。
2.临时存款账户超有效期现象普遍
根据《办法》,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临时存款账户管理实践中,大多数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都申请延期重开,特别是建筑施工项目临时存款账户2年有效期基本不够用,据统计65%以上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申请重开。主要是由于其承揽的工程,经常是大型楼盘、高速公路、大桥、具有地标性的大型项目,其工程量大、工期长。
3.一般存款账户开设管理薄弱
2003年施行的《办法》及后期出台的实施细则,较1994年最初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放宽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在走访调查中发现2011年大兴安岭地区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中,只有少部分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账户用途为借款需要,且附有借款合同,其他大部分一般结算账户开立用途含糊不清,均为“其它结算需要”。此政策在方便企业结算受到企业欢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给银行带来了无序竞争、互挖墙脚争客户的情况,造成企业到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为贷款人隐匿资金、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债权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监督与管理;二是弱化了现金管理,一般户与基本户的最大区别就是不能支取现金。而目前根据规定,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各项资金,付款单位无需向开户银行提供支付依据,由付款单位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负责,这样,不能支取现金的一般存款账户就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很方便地提取现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现金管理;三是不利于财政专户管理。对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需要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必须符合开立专户的相关条件,需要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同时还需要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拉开户吸收存款,为预算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以规避相关部门的核准,而账户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预算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及金融机构常常以此打“球”;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相应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也快速增长,司法部门对涉案单位的账户冻结扣划情况也越来越多。据了解,涉案单位在所有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存在另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照常办理结算的情况,对此,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既难以掌握实际情况,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或制止。
4.专用账户开设管理不完善
现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空间和弹性较大,使基层人行对专户开立的依据难以把握,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根据一份证明文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力度加大,专项资金名目较多,银行受各自利益驱动主动设法为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对特定用途资金,单位只能选择在一家银行机构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也没有有效限制措施,少数单位利用管理上的不完善,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时也会出现用一个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现象。另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商业银行强力攻关下,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各种依据、各种借口迫于关系协调需要,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造成部分单位同一专用资金在多个金融网点均可开立专户,虽然多次清理,但日积月累仍然是财政专户众多且分散,金额庞大,有演变为“第二国库”趋势。财政专项资金在银行机构停留时间长,金额大,形成了游离国库之外的“第二国库”,难免给开户银行带来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成为经济案件与腐败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了国库资金的安全。
(二)监督管理上有待加强
1.开立账户审查不严,开户资料真假难识别
少数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往往放松审核标准,甚至有可能与授意开户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从而形成虚假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对开户资料真假也比较难识别,有的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变造税务登记证抢占他人税号等手段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只与公安户籍部门实现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 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查询关系, 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 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2.账户年检工作流于形式,年检作用未能发挥
《办法》要求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撤销。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年检实施细则,金融机构考虑自身利益,对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参差不齐,有的对待年检工作重视不够未开展年检工作,有的在部署后没有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有的年检工作只是形式走过场,出现年检工作质量不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存在超过有效期的现象;存在年检工作档案缺失,年检工作部署、年检工作方案、年检工作总结汇报或处理材料、年检责任人、年检是否合格等资料不全情况。未能很好发挥账户年检作用。
(三)系统设计上有待改进
1.账户管理系统只对单位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了“唯一性”控制,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系统中未进行唯一性控制。
2.一般存款账户属备案类账户,无需人民银行审批,造成一般存款账户不受数量和地域限制的开设泛滥,而账户管理系统对单位过多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无任何数量地域的监督、监控、提醒。
3.专用账户变更法人等基本信息后,开户许可证日期系统默认为专用账户最初开立日期。专用存款账户变更信息时,如变更法人名称,变更后开户许可证日期为开立此专户的最初日期,与实际变更日期不一致。
二、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相关建议
(一)完善账户管理办法
1.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设的严肃性
一是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账户“龙头”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基本存款账户设立半年或一年的稳定期,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以减少开销户随意性;二是对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给予惩罚性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促使存款人谨慎选择开户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遏制金融机构互相之间乱挖墙脚拉账户、拉存款的行为,保证良好结算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2.合理确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
对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根据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对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合同期+资金合理结算期”的方式确定,对大型项目等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展期,展期期限放宽至最长时间为3年。
3.明确一般存款账户开设条件
对当前一般存款账户开设需要进行调研总结归纳,明确《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几种具体情形,或将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也纳人民银行核准范围,防止过多过滥而影响结算秩序稳定,防止账户违法犯罪行为。
4.强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加强专用账户的审批把关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户专用。同时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特别资金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建议将证明文件的文号作为专户唯一性的辨别依据,在系统设置中加以控制,当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时,系统将录入的证明文件编号与已开立的进行比对,以方便工作人员判断该证明文件编号的专户是否已开立。
(二)加强账户管理监督检查
一是严格账户开设资料的审查,运用科技手段或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共享其信息,核查资料真实性。二是认真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制订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实施细则,明确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职责、操作流程、年检标准、档案管理等,使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账户年检工作,筛选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扩大账户年审范围,实行账户分类年审制度。核准类账户年检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非核准类账户由各开户行在核准类账户年检结束后自行审查验收,保证所有账户纳入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开展对各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加大对违规账户开设的处罚力度,加大银行违规成本,杜绝银行以违规而获益的行为发生,保证客户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
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在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
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对于一些新型的准入问题等。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
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
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实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程序规则则是该领域制度建设中的相对薄弱的环节。
第一,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规则进行完善。在申请人的条件上,建议在《条例》或细则中进行如下补充规定:其一,明确何谓“金融机构”。其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
第二,规范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问题。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应该注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应该明确禁止从事非银行业务。其二,在具体业务范围的列举上应该考虑与国内商业银行法的协调,不应出现合资或外资银行比中资商业银行不仅没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优惠。
第三,健全许可费制度。针对现有的法制没有许可费方面的规则,《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应该补充如下内容:其一,许可费的征收机构;其二,许可费征收的数额要求;其三,许可费与注册登记费的区别;其四,缴纳许可费的具体程序。
第四,完善外资银行再投资与通过收购本地银行股份的规范。鉴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体制,监管法规尤其应注意限制外资银行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入非银行机构中的投资。
第五,补充外资通过并购获得准资格入的规则。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银行并购问题的法律文件,因此应该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补救。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途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其二,外国金融机构收购股份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与批准。其三,可以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四,收购中资银行的股份应该不存在以下问题:妨碍或者损害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应该坚持股权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等。其五,收购股权的持股比例的具体限制。从各国立法惯例来看,通常应该给与适当的比例限制,因为收购的进入与新设的进入毕竟有实质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
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关于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件应该限定第11条的提供者为外国金融机构。
存在的问题
未经审批,隐蔽或流动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关。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地级城市大部分经营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多采取摆地摊流动经营的方式;100%的经营者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这些经营者以经营邮票、退出流通领域钱币或金银币为名,同时还经营流通人民币。对这种隐蔽经营方式,人民银行检查人员难以发现和规范。甚至还有部分经营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到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兜售人民币,严重损害了人民银行的信誉。
假装帧卡严重冲击市场。按照《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关。由于数量有限,流通人民币装帧后价格较高,市场需求旺盛,因而有部分不法厂家印制假装帧卡,一些经营者用普通纪念币进行所谓装帧,由于装帧工序简单,质量粗糙,所以这类装帧流通人民币成本低、售价低,得以充斥市场;另外,由于经过授权装帧流通人民币基本没有特殊防伪措施,一般购买者很难区别真假,也为这些假冒产品流通提供了便利。
对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管理缺乏社会认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人们普遍知道持有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属违法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知道,擅自装帧、经营流通人民币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调查中100%的经营摊主认为,只要取得工商局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人民币了。
造成钱币市场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钱币市场管理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对钱币市场的管理,对非法装帧、经营流通人民币行为的管理与检查,需要由人民银行会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人民银行没有独立的处罚权。因此,钱币市场的管理不仅是人民银行的职责,还涉及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容易造成监管真空。
对策建议
加强钱币市场协调管理。由于钱币市场的特殊性,使得单纯依靠人民银行很难管理到位,只有人民银行、工商和公安部门形成合力,才能对钱币市场进行有效规范。因此,建议制定统一的钱币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有效的钱币管理协调机制,明确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职责,按照《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审批,规范交易行为,把好经营准入关,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由人民银行负责日常监测;由人民银行市级以上机构、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罚,规范市场流通。
――[美]罗斯福,1937
2003年6月22日,这是一个值得记取的日子。
这一天,国务院正式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8条,旨在救助城市中的流浪乞讨者,自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将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个《办法》的出台和即将实施,意味着备受谴责的实施了2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行将就木,意味着那些流浪乞讨者将不再可以被随便关押和勒令强迫劳动――他们是需要关心和救助的同胞,本应享有人人生而有之的人身自由。
该《办法》所体现的国家慈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其第一条规定:“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这与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区别:“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前者重在救助,主要目的是慈善性质,而后者重在所谓的“教育”、“治安”,虽然也称救济,但以强制收容为手段,救济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倒是附带着治安管理目的,于是在现实中变形也就在意料之中――这一切都在新《办法》排除之列,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救助《办法》虽然从头至尾没有出现过强调受助人员自愿受助的条文表述,但其具体条文的内涵已经基本上涵盖了这一应有之义。
例如其第五条规定,行政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孤老残病弱者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第十条规定,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相关者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其第十一条规定,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孤老残病弱者应当给予照顾,并且要求救治站做到尽快帮助受助人员找到归家之路;第十二条要求各地方政府安置好本辖区的在外流浪乞讨者。
同时,救助《办法》也已经基本上不再使用警察力量介入受助者进入救助站之后的救助活动。这是救助《办法》具有进步意义的最显著变化。
鉴于本《办法》的出台经过比较特殊,在废除旧制和寻求替代性方案的双重压力下,使得本《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平息民怨的政治,同时还具有应急性质,从而不可能像许多法律法规那样经过长期酝酿,征求各方意见才最后定稿并审议通过,于是显得有些仓促。但《办法》也给自身完善留下了一定空间。《办法》第17条规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正是这一思路的立法技术体现。
鉴于此,为了真正落实救助这一社会保障政策,防止本制度在具体实施执行过程中,因复杂的社会原因而发生制度异化,并且为了防止一部法规动辄修改,降低权威性和稳定性,本文认为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也许有必要考虑下面七个问题,以更好地完善救助制度:
一、何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是整部法规存在的一个明显不足,这样不容易界定哪些人该被救助,哪些人不该被救助,容易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所谓“生活无着”应当有一些量化的指标,而不仅仅是看上去比较穷。这种不确定也给第十五条关于救助站渎职投诉条款带来过于模糊的界限,同时容易造成诸多应当受助者未获救助的矛盾与不当受助的问题。
二、各行政部门职责还需进一步明确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此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这里的“做好相关工作”到底是服务性质还是强制性质并未规定,给行政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实施中容易导致随意性过大而引发行政部门不自觉地超越职权或者不作为。
三、自愿性质需更加明确,否则容易导致变相强制
就在上述涉及的条文中,便存在着不少模糊之处,例如第五条“行政公务员的告知义务”没有规定,如果被救助者不愿意受助,应当如何处理。虽然按照常规解释,应当是履行告知义务即为完成第一步行政行为,受助者若有继续求于执法者,执法人员应当继续相助;如果流浪乞讨者不愿意受助,那么流浪乞讨就是他们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但《办法》未明确这一点,可能会造成行政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扯皮。而第十一条的规定则尤其容易被理解为,流浪乞讨者的原籍地方政府有强行接引流浪乞讨者回本乡的权力。因此,这是实施细则需要着力防范的。
四、受助者在救助站受救助尚需期间和频率限制
以我国现有的经济实力,在缺乏其他经济政策辅助以及缺乏社会慈善组织的现状下,要大规模地长期救助流浪乞讨者恐怕还有很大压力,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因此虽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政策,但还须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来支持。
目前本《办法》的条文中没有规定受助者在救助站的受助期限以及受助频率,可能会带来一些弊病。
从立法目的来讲,如果有些受助者不愿意回本乡本土,而愿意一直生活在救助站,这绝非《办法》鼓励之事,但并无劝其离开的合法理由。而且,没有受助居留的期限和频率限制规定还会导致某些人懒于改变自己,那么救急不救穷的制度目的就会被歪曲,救助站也不能使用第六条第二款拒绝救助。
尤其是在救助站长期居住的人员一旦复杂众多起来,救济条件必然下降,救助站与受助者之间、受助者与受助者之间也都可能产生矛盾,这样救助可能又得需要警力维持,那么接下来会不会走回收容遣送制度的老路就很难说了。如果救助站满员,而求助者还络绎不绝,如何解决?
按照该《办法》规定,只要符合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条件就有权获得救助,但权利无法实现,民政部门的工作就会再呈焦头烂额之势,无法解决。因此,限制受助期限和频率是十分重要的技术性方案,不能缺失。
五、经济关系也需进一步明确理清,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产生假冒求助者
《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第五项规定:“(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这两项涉及到医疗卫生系统和交通部门的利益,在目前这个市场化的大潮中,民营性质的经营方式越来越受青睐,如何将上述费用的承担变成行政部门自愿接受的义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尤其是目前全社会配套的医疗保险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倘若本《办法》真的都能够兑现,有些患病的穷人缺乏医疗费用,是否会借用本《办法》的规定,假冒流浪乞讨者而享受免费医疗呢?――而他们的情况本该由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来救济。或者另有不需救助的人到救助站混交通凭证?
以目前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以及社会信用的低劣,本《办法》会不会使得民政部成为不堪重负的部门,同时使得救助费用在缺乏信用的社会中变成一个巨大的财政黑洞,从而又使得救助走向反面?
六、需要完善有效的双向监督机制
本《办法》虽然规定了对救助站的监督机制,但主要手段是受助者向民政部门投诉,这种方式早已被证明因为缺乏中立性而容易沦为,可谓成本高、效果差,不值得推广,因此《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其他监督机制。
另外,细则有必要设立对受助者是否应当受助的监督机制,不然难以防止社会上一些懒汉利用救助制度谋取私利,破坏救助的本意,导致该受助者难以受助,而不该受助者则不当获利。本文认为《办法》实施细则不妨委托一些中立的社会组织、义工人员,介入对救助站救助质量的监督和对求助者、受助者是否符合受助条件的考察,一旦发现救助站存在严重不到位的渎职现象,或者发现求助者、受助者属于欺诈行为,即提交司法部门裁决。这需要一整套细致的制度设计来实现。
七、需要加强提倡社会救助的基础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过于纲要性,缺乏配套的制度保证。例如,对于向救助站捐款的人应该有何种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是按照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待,应当有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统一认识,高起点谋划方案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优化方案是保证效果的前提条件,该中支较好地解决了认识问题,深入研究,高起点地制订了“五看”活动工作方案,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深入研判现状,思想认识到位。
分行“三查”工作总结电视会议后,该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周志平迅速召开党委会、行务会认真研究,进一步统一了开展“五看”活动的认识,澄清了少数员工对内控管理存在的模糊认识,纠正了由此产生的“三查”或者“五看”都只是区区小事或者是细枝末节,与人行全面履职关联不大的“无关论”。对当前内控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厘清了种种不良表现,即少数员工工作上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原则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科室负责人怯于管理,怕得罪人,怕丢选票,和谐等于妥协,违章不纠,做老好人。召开了“两检查一排查”问题整改“五看”活动动员大会,较好地解决了开展“五看”活动“为什么”、“是什么”和“怎么办”三个重点问题,进一步认识到开展“五看”活动是“三查”活动的深化和延伸,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任务,是强管理,促履职的内在需要,也是改进作风的深入,是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唱前奏,打基础。
(二)精心策划部署,任务要求到位。
该中支出台了“两检查一排查”问题整改“五看”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五看”活动的主要目标是落实整改、查找隐患、严格内控、规范提质、确保安全、科学管理,工作标准是严格整改,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活动分四个阶段,要求在全面彻底完成“三查”问题整改的基础上,对各项制度执行组织地毯式排查,重点解决内控制度执行欠到位,部分制度形同虚设,监督检查力度薄弱,未发挥实际监督效力,少数员工防范意识不强,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对内控管理有畏惧心理,缺乏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等方面的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不上去不放过,问题查摆不聚焦不放过,责任落实不明晰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下大气力真正解决中支存在的怯于管理、疏于管理的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内控安全隐患,建立内控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层层落实责任,组织保证到位。
中支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为副组长,其他行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了由内审科、办公室、人事科、纪检监察室、事后监督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辖内县支行也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形成了“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工作专班推动,全行员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将各阶段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县支行和各部门,做到支行(部门)按月汇报工作进度,行领导按月现场督办,活动办按月通报,年底全行总结讲评。在中支金信港开设了“五看”活动专栏,实时公开工作进度和检查结果。
二、强化措施,高标准推进活动
该中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步推进各阶段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踏石留痕,抓铁有印,不走过场,不图形式,务求实效。
(一)不留尾巴,分类别完成“三查”整改。
该中支按照武汉分行“三查”工作总结会议和总行两个文件精神,对“三查”工作整体进行回头看,认真分析,研究“三查”工作自查、上级行抽查、长沙中支马天禄行长查库中发现的问题,扎扎实实整改到位。县支行(部门)将“三查”问题整改作为全年重点工作列入了工作计划,严格落实“三查”问题整改工作责任制,建立了“三查”发现问题档案信息库,对13个问题的整改进行建账逐一检查,分门别类,逐笔销号。对还未彻底整改的问题进一步梳理,能现场整改的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整改责任明确到岗、到人、到时。对一些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详细说明原因,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并提交活动领导小组集中讨论研究。对上级行通报和查处的问题,找出问题根源,明确责任,并按照《中支违反规章制度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落实责任追究。
(二)不留死角,地毯式开展风险排查。
该中支借“三查”东风,对内控管理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排查,用“显微镜”查问题,用“放大镜”看危害,用“多棱镜”找根源,用“望远镜”看发展,全面系统地对照看、找差距、明方向。一是突出重点,强化“五禁”。对照《分行开展“两检查一排查”检查情况的通报》和“五个严禁”要求做到令行禁止。组织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了全面考核,对枪弹管理、发行基金进行彻底检查,坚持“零容忍”,做到无一死角。二是抓住难点,夯实基础。县支行、各部门对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人员行为管理等方面查找不足,特别是对照要害岗位各项操作规程和制度,以总行制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岗位风险防范指南》为依据查找风险隐患,对比制度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距,查找有无以习惯代替制度,以人情代替原则的现象,开展了全覆盖式的检查,全面摸清并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县支行和各部门通过深入排查填报《“五看”活动发现问题情况一览表》,分管行领导对分管部门及岗位人员风险点排查工作进行评审,严格监督把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定,对查找不准、不全、不深的问题,责令重新“补课”。通过认真排查,全辖共查找出问题及风险点74个,其中重要风险点12个。
(三)不留余地,全方位落实“五看”问题整改。
对县支行、各部门全面自查后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对号入座,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严格落实“五看”问题整改责任制,将整改责任明确到行(部门)、到岗、到人,对马上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限期整改,重点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和容易出现反复的问题,将长期疏于修正的问题采取“硬着陆”的方式整改到位,切实做到不讲情面,不留余地。活动开展以来,对发现的问题有46个全部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余下的均制定了整改计划、措施和责任人。对个别整改慢作为、老问题不改的部门由分管行领导对其进行约见谈话,进一步督促整改。
三、完善机制,高要求努力深化
“五看”活动只是手段和方式,健全机制,安全高效才是根本保证和最终目标,该行做到把活动的落脚点放在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上,建立健全了内控管理的制度体系,为深化活动成果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梳理评估,健全完善制度。
组织对中支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审核、修订完善,按照“一个业务品种、一套业务流程、一套规章制度”的标准,针对国库、发行、信调、外管、保卫等业务管理权力运行的“疑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重新梳理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活动开展以来,根据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会计核算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库会计标准化管理办法》、《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暂行办法》、《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经济处罚实施细则》、《会计核算“四维监督”办法》、《会计核算监督约见谈话制度》、《会计核算岗位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按照业务需求先后出台了《内审工作交流磋商办法》、《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办法》、《谈心谈话制度》、《机关临时合同工管理办法》,同时,延伸管理触角,加大对员工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管,建立异常行为人员管理台账,专人盯防,专人管理。
(二)强化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该中支分阶段认真开展了对“五看”活动检查验收,对不合要求和标准的进行“回炉”、“补课”,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监督检点放在制度执行上,确保“制度和操作运行到哪里,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就跟进到哪里”。积极推行无后果违规违章责任追究,使责任追究由后果论前置为行为论,更加突出对操作行为的关注,提前防范风险。对检查项目适时开展后续整改跟踪检查,做到有问题必查,有问题必改。活动开展以来,先后开展了编外用工后续审计、外汇业务专项审计和对慈利县支行发行库业务专项审计以及作风建设效能监察,督促对审计监察发现的18个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达到了以查促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