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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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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经济

品质经济范文第1篇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 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 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 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 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 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 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

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品质经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概述

1、建筑工程产品质量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是指多种因素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特征和特性的建筑工程产品内涵,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经济价值性等。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是建筑工程产品的生命,是建筑工程产品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竞争优劣的重要因素。

2、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指建筑工程中以尽量少的消耗建材和资源占用,取得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建筑工程劳动成果。它体现了建材消耗和建筑工程资源占用与劳动成果的一种比较关系。具体表现为建筑工程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

2.1经济性

建筑工程活动中,是否节约的程度。在一定的建筑工程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好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和数量。

2.2效益性

建筑工程活动投入的劳动量与劳动成果之比。在建筑工程资源的使用中,以一定数量的资源消耗获得更大的建筑工程产出,或者在产出既定的情况下,减少建筑工程资源的耗量,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2.3效果性

建筑工程活动对社会生产的效应。既建筑工程产出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预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要求,反映建筑工程活动的效果。

二、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相互必然联系

建筑工程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所谓使用价值:是指物品的有用性,既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建筑工程作为商品,是建材、机械、人工结合的产品,本来就是为适应人们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因此建筑工程产品也具有使用价值。建筑工程产品使用价值是建筑工程产品的自然属性,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无关。但它确与经济效益有着必然的关联,这是因为建筑企业生产出好的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消费者都愿意购买使用它的产品,产品的使用价值由此而得到体现。而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差的产品就会被好的质量产品赶出市场,产品没有了市场,建筑企业生产的产品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没有经济效益作为回报,建筑工程企业就无法生存下去,这就是市场法则,优胜劣汰,适者生存。随着中国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建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建筑工程企业为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不重视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不顾消费者权益,严重地扰乱建筑工程市场秩序和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1993年2月22日和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此我国的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有了立法。它的原则是:

1、坚持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标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合法建筑工程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必须保证不断提高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法》和《建筑法》的基本要求。

2、国家对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各地区在国家统一管理标准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建筑工程产品,实行强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3、贯彻奖优罚劣《建筑法》管理。对生产优质的建筑工程产品企业要给予重奖,并大力宣传该建筑工程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使优质产品尽快进入消费市场获得更好经济效益回报,以此引导建筑企业进一步改进生产管理技术,搞好售后服务,提高建筑企业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上档次,上水平。对制造伪劣建筑工程产品建筑企业要给予严厉经济和法律制裁。

4、实行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监管相结合。对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实施监管制度:

4.1建筑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管技术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对建筑企业申请的产品质量体系内容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和鉴定,达到合格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4.2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是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建筑企业生产的建筑工程产品进行全面检测,这需要建筑企业自己严把每一道生产工序,将优质合格建筑工程产品推入市场。

4.3奖惩制度。对建筑工程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国际优质的,经济效益显著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国家应给予重奖,对生产伪劣产品建筑企业给予重罚。

三、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统一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是事物发展必然结果。评价建筑企业建筑产品质量的优劣,只要评价建筑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高低,就能综合反映出建筑企业生产建筑产品质量的生产管理技术水平。所以建筑企业建筑产品质量优劣与取得经济效益高低是有关系的,建筑企业要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对建筑产品质量进行升级换代。这是建筑企业的利益之本,生存之源。建筑企业生产的建筑产品质量与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要相互一致。所谓社会效益是指建筑企业生产建筑产品质量和经营活动对社会健康发展所做的有益表现。诸如建筑企业生产出的优质楼盘,就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居住需要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生产的建筑产品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最终体现为社会效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在评定建筑企业生产的建筑产品质量优劣与所取经济效益高低的关系时,必须从全局出发,综合分析,把建筑企业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来衡量建筑企业产品质量在消费品市场上取得经济效益的高低。所以评价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的标准内容为:

1、国家的有关建筑法规、方针政策、制度。这是评价建筑工程企业产品质量生产经济效益的首要标准。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和制度,只有这样取得的经济效益,才是真正的建筑工程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此来评价建筑工程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的高低,有利于促进建筑工程企业不断地提高自己生产的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有利于建筑企业不断地创造新产品去占领消费市场,也有利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健康稳步发展,确保建筑企业长远建筑产品质量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2、项目、预算、定额、经济技术指标等。将建筑企业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的实际指标、数值与项目、预算、定额等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差距,并进行综合糸统的分析、评价,以此来寻找影响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抓好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是提高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3、比建筑工程企业或国内外同行生产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的优劣水平。用这种指标考核评价建筑企业的产品质量与实际经济效益对比,可以比较直观地反映出本建筑工程企业与同行业其他建筑工程企业存在的差距,就有了较强的说服力,易于被建筑工程企业接受,这种建筑工程企业生产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是对项目、预算、定额、等标准的补充。建筑企业产品质量虽然完成或达到了建筑企业预定的项目、预算、定额,若建筑企业产品质量还是低于国内外同行先进水平,说明建筑工程企业生产的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所取得经济效益不一定是很高,尚有潜力可挖。运用这评价建筑企业生产建筑工程产品质量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标准体系更加完善,从而更加准确评定建筑企业生产建筑工程产品(楼盘)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统一。

结束语

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之间是相互制约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决定了每一项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科学的组织建设,正确处理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经济效益,力争达到高质量、短工期、低造价这一理想目标,使之符合国家利益、符合人民利益、符合生产建设目的、符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想达到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刘琪佳.工期影响对造价成本控制的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0(08).

品质经济范文第3篇

一、立体体例-经济法理念的反映

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通常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前者是以产品和 产品缺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特殊侵权法,后者是以产品和产品质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管 理经济和市场之法,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调整方式、法律执行均有较大区别。大多 数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均未将二者规定在同一法律文件之中。欧美国家通常制定专门的产品 责任法;而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则较为分散,主要体现在对一些特殊产品,如食品 、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如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注:该法是1979年美国商务部公布的专家建议文本,并非联邦正式法律文件。)、《欧共体产品责任指 令》(1985年7月25日)、《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1989年12月15日)均只规定了严格意义上 的产品责任-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规定:生产者应当 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开门见山地指明该法的调整范围。

比较而言,中国《产品质量法》的内容更为丰富。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例保持不 变,主要内容仍为5章:总则、产品质量的监督(注:修改前的《产品质量法》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去掉“管理”二字,似并非偶然 .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第3条新增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义 务。按照这样的思路,具体管理产品质量的义务理应由企业承担,政府的职责定位为产品质 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损害赔偿(注:严格说来,将本章称为“损害赔偿”并不妥当,甚至有误。因为本章不仅规定了产品缺 陷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一般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 0条)。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并不以产品造成损害为前提,其责任形式除损害赔偿外 ,尚有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形式。因此可将本章标题定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或类似 的称谓。)、罚则。从内容上看,概括而言,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规定了政府及具体主管 机关的监督职责,又规定了检验、认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义务;既规定了政府行使质量 监督的权力范围,又对政府行使监督权力的方式、程序作出了规范,并规定了政府的法律责 任以及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措施;既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又规定了产品 损害赔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既有积极义务,又有消极义务;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既 规定了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 瑕疵担保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致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既规定了产品损害赔 偿责任,又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罚则)。在一部条文只有 74条(修改之前只有51条)的法律文件之中,如此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与责任、行政 机关的监督职责与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及运作,其主体之广泛、制度之全面、内 容之丰富体现了中国特色;既确认和规范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质量监督权力,又对市场主体 具体的产品质量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规范,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调整政府和 企业的行为。相比国外单纯规定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在内容 上的这种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 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理念的反映。设定行政机关产品质量监督权力和 建立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是该法的重要内容和特色所在,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 证制度、抽查、检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丰富的行政执法手段等等 都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和运用。《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 体,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是目前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具有中国 特色。(注:房维廉主编:《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和实务》第18页,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这种立法体例及法律内部的结构安排是立法者的偶然随意、还是精心设计、抑或无 奈选择,容笔者后文详述。

二、产品质量责任-由单一的产品责任走向综合的产品质量责任

品质经济范文第4篇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社会焦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

作为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产品一直都是高产状态,近些年虽说国家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但依然出现了许多农产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从硫磺生姜、甲醛白菜、有毒豇豆到致癌草莓、苏丹红鸭蛋等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社会恐慌,出现消费者不敢吃、不敢买的现象。

(二)农产品化学用药问题严重

为达到高产,许多农业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过度使用药剂,农化肥农药等残留问题严重[1]。同时,个别生产者还滥用抗生素与和激素,例如对黄瓜喷洒激素让其生长的更长更绿,这些对人民尤其是青少年的身体极其不利。此外,在农产品加工中也存在添加剂使用不当的现象,这些都对百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提高

信息时代下,媒体的大量报道,使大量食品安全事故遭到曝光。随着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增强,开始越来越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遇见不合格的产品也会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消费者的观念也逐渐改变,无公害、天然有机的农产品得到追捧,吃的健康、吃的安全成为新时期的饮食潮流,消费者本身已经从农产品的购买者变成质量安全的监督者。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影响

(一)造成农村经济巨大损失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但会严重危害百姓身心健康,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形成重大冲击,可谓害人害己。消费者进行抵制,农产品价格下跌,同时相关企业的信誉和口碑遭到破坏,短时期内难以扭转。此外,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农民的直接经济收入大大降低,也会严重打击农民对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国际?争力下降

我国不但是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农产品出口大国,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农产品除了要在价格上有优势外,更要注重质量安全等问题。入世后,国际市场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质量要求更加严格,但国内质量安全事故和农药残留等问题,导致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略势。尤其是面对欧美高质量的农产品的挑战,我国农产品取胜的机会大大降低,甚至出现了许多国家以质量安全问题而拒绝进口我国农产品的现象,出口形势比较严峻。

(三)造成农产品产业危机

由于我国农产品的生产从个体经营逐渐向产业化发展,因此一旦出现个体的质量安全事故,也会对整个相关产业造成巨大影响[2]。例如山东个别多宝鱼药物超标事件的曝光,造成消费者对整个山东多宝鱼的养殖业自发抵制,不但对涉事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整个山东多宝鱼养殖业的信誉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短时期内当地农业经济收入难以恢复。此外,由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合格,也会对下游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损失,产品滞销、货物积压、流动资金紧张,企业经营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因此而面临倒闭的风险。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法

(一)提高农村生产人员素质

我国大多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个别农民为了谋取利益而造成的,而我国的农业生产无门槛,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薄弱,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普遍也比较低,因而很容易出现一时鬼迷心窍而对质量安全做手脚的现象。因此,若要提高我国整体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首先要改变农村生产的不良风气,加大对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强调质量不合格的危害,改变传统只求产量的生产观念,在农民中树立以质量求效益、以质量保发展的思想观念。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完善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农业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太小,造成违法成本较低,使得许多农业从业者一而再、再而三的以身试法。因此,必须强化政府监管,依靠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大力推广ISO9000 质量标准体系,并与国际安全标准化接轨,完善农产品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对违法生产现象的处罚力度,对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屡教不改的生产者除了进行现金处罚,也要进行拘留、判刑等行政处罚。

(三)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社,形成农产品产业链管理

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是我国当下很多农村的现状,由于土地规模小并且分散,安全追溯的难度较大[3]。同时根据我国实际的国情,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上,不能单靠政府的监管,还需要引入第三方共同维护。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的生产进行合理规划,提高农民的安全认知,便于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可以从源头上有效的控制质量安全问题。

此外,把过去单一的农产品生产进行多方面和深层次的扩充,加入下游加工、运输、营销等一条龙的产业发展。例如打造新型农家乐,生产安全有机蔬菜瓜果,不但为下游企业提供原材料,并向游客开展参观、采摘、试吃、零售等活动,同时还提供住宿饮食等一条龙配套服务。在新时期下真正实现农产品的多样化发展。不但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村额外的经济收入[4]。同时在产业链的管理模式下,游客直接可以考察农家院的蔬菜瓜果生产质量情况,信息公开透明,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

品质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质量

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具有法律效力。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结果以检验报告的形式出具,它包括客户要求、说明检测结果所必须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等的全部信息,因此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产品”就是其出具检验报告。现在,我想结合多年从事质量检验工作的实践,谈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问题及其保证措施。

一、“产品”易出现的问题

“产品”质量是质检机构全部工作最终体现,从抽样计划的下达、抽样、样品处置、检验、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验报告编辑、校对、审核、批准、报告的打印到正式报告的发放都会影响检验报告的质量。比如由于检验人员素质偏低,抽样没有按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导致样品没有代表性;需要在冷藏条件下保管的样品,却放置在室温中保存导致样品变质;使用过期作废的标准;仪器设备的精度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等等都会导致检验数据不准,结论错误,甚至由于一份错误的检验报告将质检机构推向“被告席”,承担败诉或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损害质检机构自身的权威形象。

二、提高“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

首先,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技术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人”是质检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机构的“产品”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人员素质的高低是确保检验报告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质检机构重点应以人为本,重视人才的的培养。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变更,设备更新和开拓新检验领域等工作的需要,通过外派人员培训学习,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新的检测方法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方法,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理论和技术水平。笔者单位近3年来先后派出多名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到南京、沈阳、徐州等区外对口单位学习,参加针对性较强的实际操作培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并且邀请资深专家到我所讲课。通过以上不同方式的学习,我所的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没有因为检验报告质量问题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受到影响,维护了质检机构的权威形象。另外,就是加强对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提倡实事求是、钻研业务,不谋私利,并有相应的约束纪律。

其次,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的管理。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机”,实验室的数据通过它们加工出来,所以,凡是对检验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检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对于那些使用频繁的,不稳定的仪器设备还要进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也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另外,在检验工作中,必须按检验方法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对于修复后的仪器设备一定要通过重新检定或校准等方法来表明其处于正常状态。再就是要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环境条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武装设备。以我所为例近几年我所先后购置了液相色谱仪、脂肪抽提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再加上上面谈到的人员培训,今年,我所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产品检测能力有原来的400多种增加到700多种。

第三就是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能力验证是提高质检机构检验技术能力的有效途径,这种比对试验可以通过质检机构和实验室检验能力的外部措施改进,提高质检机构内部质量控制的能力。以我所为例,近几年,我所根据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认可委能力验证计划制定我所的监控计划,先后有16种产品中的32个参数参加了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认可委组织的能力验证,通过实验室能力验证即验证了本所的检验能力水平,也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个别检验数据出现偏差的情况从人员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环境条件、样品处理等逐项进行客观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弄清了检验数据偏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进行了纠正。

第四是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拥有全部受检项目的现行有效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判定标准及有关配套技术资料。没有标准检测方法或标准检验项目的,可通过引用、制定实施细则,同行高级专家认定立为合法依据,要求检验人员正确执行检验程序。正确选择标准的一般原则是:首先选择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强制性标准时,应选择被检产品采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若上述两种标准都没有,则应选用被检产品企业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五是对检验报告形成的全过程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在《程序文件》中制定抽样程序、样品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程序、检验报告管理程序等做到从样品的抽取到检验报告的发放都层层把关,明确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制定检验报告质量评定细则,建立检验报告质量通报制度,并按评定细则对检验报告进行抽查、考核,将检验报告出现的性质和后果分为缺陷报告、不合格报告、严重不合格报告,每月进行评审并通报,并根据检验报告性质和后果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郝夕军:浅谈如何加强产品质量检验[j]中国西部科技 2010(9).

[2]马宝兴、李军虹:当前形势下质量检验机构发展的几点看法[j]现在经济信息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