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消费经济模式

消费经济模式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消费经济模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消费经济模式

消费经济模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玉米;氮磷肥;饱和D回归设计;施肥模型;效益分析

中图分类号 S513;S1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7-0256-02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ertilization Model of Maize and Economic Benefit Analysis

LONG Ting-li

(Yuhe Town Government of Huixian City in Henan Province,Huixian Henan 453600)

Abstract A maize yield objective function model depending on N(x1)and P(x2) was established based on observeddata collected from a field experiment with a saturated D-optimized regression design ,i.e.,■=11 260+1 125.804x1+705.754x2-1 284.187x■■-1 228.240x■■+90.454x1x2(R2=1.00).According to the empiricalregression equation,the highest yield can be obtained with a pure N application amount of 326.03 kg/hm2,and P2O5 application amount of 195.54 kg/hm2.Economic optimal fertilizer amount is very close.The economic benefit analysis of two kinds of different fertilizer amounts were conducted,an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income and investment ratio corresponding to maximum fertilizer was 10.2,and the income and investment ratio corresponding to economic optimal fertilizer amount was10.21.

Key words maize;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ertilizer;saturated D-optimized regression design;fertilization model;benefit analysis

S着农村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科学技术的推广,近年来河南省玉米产量有较大幅度的增产,为使玉米产量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现有生产条件下投资的经济效益,应切实做到因地施肥、经济用肥,以减少投资,增加纯收益[1-3]。为研究玉米的经济用肥,采用饱和D最优回归设计,建立了玉米的氮、磷施肥模型,据此计算出玉米的最大施肥量与经济最佳施肥量,并对2种不同施肥量下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对比,为玉米的合理施肥经济用肥提供参考依据[4-6]。

1 研究方法

1.1 试验概况

试验于2015年在辉县市峪河镇农村试验基点进行,试验地前作小麦产量8 750 kg/hm2,土壤基础肥力中等偏上。供试玉米品种为先玉336。

1.2 试验设计

试验采用饱和D最优回归设计,试验因素水平编码值列于表1,各处理序号的因子编码值及实施量列于表2。供试氮肥为尿素(含纯N≥46.3%),磷肥为过磷酸钙(含P2O5≥16%)。田间设计采用顺序排列,小区面积66.7 m2,未设重复。5月15日进行麦垄套种,密度45 000株/hm2,田间管理按高产要求进行。

2 结果与分析

2.1 试验结构矩阵及试验结果

通过田间试验,各小区实收计产,将试验的结构矩阵及产量结果列于表3。

2.2 产量目标的氮磷效应模型

根据表3试验结构矩阵及产量结果,经统计计算,得到以产量为目标函数的氮磷效应模型:

■=11 260+1 125.804x1+705.754x2-1 284.187x■■-1 228.240x■■+90.454x1x2(R2=1.0)

2.3 模型解析

模型解析的理论依据:求解施肥模型可求出最大施肥量与经济最佳施肥量,所谓经济最佳施肥量是指单位面积获得最大利润的施肥量,即总产值减去施肥成本的施肥量,由于肥料的增产效益符合报酬递减律,即连续增施等量肥料(Δx)时,增产量(Δy)不断下降,如以px表示肥料价格,则Δxpx为边际成本,Δypy为边际产值,由于单位面积的施肥利润随着施用量的增加而减少,当边际产值等于边际成本时,则单位面积施肥利润最大,即Δxpx=Δypy,于是得

■=■,当Δx0时,即■=■

式中,■为养分x的边际产量,当边际产值与边际成本相等时,边际利润等于0,现以R代表边际利润,π代表利润,I代表成本,则

R=■=■,即■=■(R+1)

由上式可以看出,当边际利润R=0,即边际产量等于肥料与产品价格比时,单位面积的施肥利润最大,此时的施肥量为经济最佳施肥量;当R=-1时,■=0,此时的施肥量为最大施肥量,超过这一施肥量,则导致产量下降。

基于上述理论,在本试验施肥模型 ■=11 260+1 125.804x1 +705.754x2-1 284.187x■■-1 228.240x■■+90.454x1x2中,将变量y 分别对变量x1、x2求偏导,并令其等于0,即

■=1 125.804-2 568.374x■+90.454x■=0■=705.754+90.454x■-2 456.480x■=0

解之得最大值点x1=0.449 0,x2=0.303 6,等同施纯N 326.03 kg/hm2、P2O5 195.54 kg/hm2,期望产量11 619.98 kg/hm2。

再通过解方程组

■=1 125.804-2 568.374x■+90.454x■=■■=705.754+90.454x■-2 456.480x■=■

解之得经济最佳施肥码值点,x1=0.448 4,x2=0.302 2,等同施纯N 325.89 kg/hm2、P2O5 195.33 kg/hm2,经济最佳产量11 619.98 kg/hm2。

2.4 玉米氮磷最大施肥量与经济最佳施肥量效益分析

2种不同施肥量经济效益分析列于表4。结果表明,最大施肥量与最佳施肥量几乎相同。这是本试验玉米氮磷施肥情况的恰合。

3 结论与讨论

根据产量目标函数氮磷效应模型,计算得出的最大施肥量为施纯N 326.03 kg/hm2、P2O5 195.54 kg/hm2,期望产量11 619.98 kg/hm2;最佳施肥量为施纯N 325.89 kg/hm2、P2O5 195.33 kg/hm2,经济最佳产量11 619.98 kg/hm2。2种施肥模式下的产投比近乎相同,分别为10.2、10.21。这是本试验氮磷肥效反映的恰合。

肥料效应模型只能反映在一定条件下施肥与产量的数量关系,不存在普遍适用氮、磷施肥模型。根据肥料效应模型确定最大及最佳施肥量时,还必须考虑到有机肥料的用量多少、质量高低以及土壤基层的养分含量丰缺,并结合作物定期进行营养诊断,看苗促控,灵活掌握化肥的种类和用量,以实现节本增效的目的。

4 参考文献

[1] 丁希泉.农业应用回归设计[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

[2] 李仁.根据肥料效应函数确定经济合理施肥量[J].土壤通报,1982(5):29-31.

[3] 张建英,张明刚.玉米配方施肥增效研究[J].耕作与栽培,2015(3):49-50.

[4] 汪莹.玉米测土配方施肥效果研究[J].耕作与栽培,2015(4):32-35.

消费经济模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手机支付 安全 消费

一、引言

在国内,手机支付在运营商的推动下已经慢慢进入我们的视野,移动和联通作为市场占有率前茅的通讯公司,争相推出手机钱包与手机支付,这昭示着手机支付的前景是被通讯服务业所看好的。参考日本韩国手机支付的起步发展及成功,我们可以预测,在不久的将来,手机支付会成为像银行卡信用卡支付一样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融入我们的生活。

早在2002年手机支付就已出现,但直到现在都没有真正融入我们的生活。偶尔会有积分兑换手机电子券以及各种礼品电子券的赠送,在市场有POS机的地方可以使用或者在网上买东西,但最大的网上商家淘宝网,仍未成为合作伙伴。并且在所支持的商家(如大型商场、便利店、超市、公交)其支付方式也比较繁琐,除了年轻人,会去研究用法或者成功使用的人不多。运营商如此努力推广为什么仍然阻碍重重。

二、手机支付遇到的问题

(1)没有真正使生活变得方便。银行卡信用卡支付这些年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之一,原因就是它们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大部分商场或者小商店都有POS刷卡机。而可以看到,有手机支付标志的商家并不多,只有几家大型商场。并且当开通手机支付之后,需要更换SIM卡才能直接刷,如果不更换SIM卡,消费时先在POS机输入手机号码,用户会收到短信,确认后才能消费。需要补充的是,目前的手机钱包不能用话费直接支付,用户必须先开通一个账户,利用赠送积分或网上银行充值后才能够消费。如果不是有非用不可的理由,这其中的繁琐度会让一般人望而却步。

(2)安全措施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用手机直接支付,这在观念尚不算前卫的中国,无法得到广泛的认可也无可厚非,安全问题无疑是一大阻碍。把钱充在电子钱包里面能保证不被窃走吗,在黑客如此无孔不入的现代IT社会,这恐怕对运营厂家来说是一大难题。如今的信息泄露已经见怪不怪,手机上的骚扰短信也滔滔不绝,手机真的安全吗?如果手机被窃或者丢失,卡上的金额怎么办,这都会成为消费者的顾虑而不敢轻易尝试手机支付。

三、建议

厂家前期要不吝啬投入。为了使支持手机支付的POS机的存在更加广泛,前期的投入式必须的。但移动联通可以联合起来做POS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各做各的,这可以在不损害效益的前提下节约成本。运营商可以推出相关优惠措施鼓励手机支付,尽量让那些有条件的消费者都会去尝试手机支付。充分利用广告效应邀请知名明星代言,或者植入电视剧,这些也不失为一种适应形势的方法,让手机支付成为时尚潮流,年轻人会争相效仿,如此一来,年轻人也会带动家里那些观念保守的老一代人进行手机支付。

加强安全措施,并承诺失窃补偿。安全包括很多环节,比如存储安全,传输安全,认证安全等。而最基础的应该是认证安全,要做到正确的人正确地支付,较密码更为快捷安全的是指纹验证,题外话是成本值得考究。运营商要做好手机支付的安全保证,其实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的方式。在日本,移动运营商把移动支付作为重点业务,交易的信号经过多重加密,与各银行间使用专线网,银行业和消费者对这一业务的信赖程度十分高。而韩国的做法是手机终端设有具备特殊记忆卡的插槽,能储存银行交易资料,并进行交易时的信息加密。其次,如果能承诺卡上失窃进行相应补偿,类似于买个保险,应该也能消除一部分人的顾虑,使他们愿意尝试。

四、总结

总而言之,手机支付成为各路兵家必争的一块新宝地,理由无疑是其中利益巨大。就运营商而言,市场发展成熟的话,中国拥有的11亿多手机用户有20%使用手机支付业务,这个市场规模就能达到2.2亿,而根据日本、韩国的经验,这个比例往往能达到40%以上。通过多元化业务运营提升用户ARPU值,进而获得利润,是运营商们所能想象的美好前景。而为了适应中国的消费模式和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手机支付成功之前仍然有一大段路要走,面对问题和挑战运营商们需做出相应的努力,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的改变,势必越来越轻松。

消费经济模式范文第3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为了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加大对科研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贯穿了高校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合理利用科研经费才能最大限度的帮助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从协调视角谈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协调视角;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模式

科研经费管理是指科学的组织科学研发过程中的财务活动,协调处理财务关系,使科研经费得到高效的利用。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较广,既有教育主管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的拨款,又有来自社会各界的技术支持、技术协作、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收。如何合理利用这些科研经费对于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高校科技主管部门的关注焦点。

一、基于协调视角分析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协调理论就是指对系统中的相互依赖性的管理。协调理论是整合我国高校财务和科研管理等一系列的系统资源,也是提高高校管理效率和职能管理的有效途径,且利用协调理论可以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网络化和信息技术领域进行科学的指导。因为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的要素主要包括履行科研项目管理职能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从事科学研究的个人、团体或者是相关机构;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部门以及后勤服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其他相关部门。这些管理要素之间本身也存在着服务与被服务,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分工,同时它们的关系也是一种协调与沟通机制中相互合作和依赖的有机合作体。因此,科研经费管理是一种涉及了很多不同利益的职能主体,这与协调理论所涉及的关系性质相符,所以基于协调视角研究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很有必要。

二、我国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现状

1.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可操作性不强

不少科研人员为了让项目尽快的立项,因此不顾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科研预算费用仅仅是凭借经验估计,导致预算的结果失真。有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的时候并不与财务部门协商,而财务部门也不参与科研项目的申报。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之间缺乏交流,以至于科研预算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可操作性不强。

2.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完善

高校在科研管理体制上主要实行的是“课题组负责制”,以至于不少科研人员认为科研经费是由自己争取来的,所以也应该由自己支配,在使用科研经费的时候随意支配,不合理消费太多。另外对科研经费的挪用现象也比较普遍,科研经费与学校其他的事业消费混淆等现象也时有发生。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对一些科研固定资产的配置存在严重的重复购置,利用率低下。很多高校对科研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没有做详细的记录,对科技设备的使用信息没有及时的反馈,而且也缺乏对科研资产进行有效的后续管理工作,以至于造成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失。这些不合理的经费利用现象使科研经费得不到高效的使用。

3.结题不结账现象普遍

很多高校科研项目已经结题了,但是财务上仍有很多余额没有结清,导致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长期的挂账。虽然有些高校制定了财务结账制度,但是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导致科研经费得不到合理的使用。

三、基于协调视角分析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1.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课题负责人三个主体间的目标相互脱节

高校科研活动管理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其中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如申报、立项、结题验收以及成果鉴定等,除此之外科研管理部门还要对科研费用予以控制。但事实上,科研管理部门基本上只重视项目的级别以及相应的科研经费的到帐情况;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以及会计核算,有时只是负责简单的收支核算,与科研活动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没有很大的联系。由于这两个主要的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以至于经费管理与项目管理严重脱节,科研经费疏于监管,科研费用完全由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来支配,科研经费管理死板、苛刻、缺乏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2.没有形成合理的经费管理方式

很多高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没有形成独立的成本核算管理方式。不少高校的财务部只是核算由科研课题组直接使用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科研部门与学校其他部门共享的费用并没有科学的分摊到相应的科研项目中去。所以目前很多高校的经费管理方式并不能准确的反映出科研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

3.多数高校使用的是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多数高校使用的是事业会计制度,这种财务核算方式不能准确的核算出科研项目成本。并且很多高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仅仅停留在经费核算的管理上,财务部门只是核算每一笔科研费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是对科研项目各方面所消耗的资源如仪器设备、实验室、水电费等费用既没有算在科研经费中,也没有对这些固定资产进行折算。并且由于科研项目的经费完全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当项目负责人负责多个项目时,就会出现交叉使用,以至于对科研费用的使用具体情况掌握不明确。

四、基于协调视角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模式

1.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对于整个科研经费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研预算的编制应该本着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使用科研经费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制定的预算执行。科研管理部门要跟财务部门互相配合,对科研经费中的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开支要严格控制,确定科学合理的支出比例,严格禁止开假发票和换发票,禁止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生活开支和家庭消费开支。还要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的核算制度,对于在科研经费上的劳务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差旅会议费等各方面的支出都要注意详细计入科研成本中;对于用于科研项目的日常水电费、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等,要根据高校的成本分析法,准确的分摊到相应的项目中去。尤其是要严格根据科研项目的支出设定明细科目和总账科目,让学校的财务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使科研经费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

2.加强部门间的交流协作

各部门间要加强交流协作,同时要注意明确其各自的管理职责,相互监督,加强合作,共同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核查。财务处要主动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协助编制预算、收支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状况,及时清理结题经费,和项目组共同开展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策工作。社科处和科技处要负责好合同管理、项目管理、过程管理等相关的管理工作,还要严格审批对外转播或支付科研经费;审计处要进行定期的抽查,详细审计科研经费的结项决算和年度决算,发现和纠正问题;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决算,还要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的预算支配科研经费,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承担一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合理配置科研设备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设备处等相关的单位要对固定资产的可用率进行可行性的论证和分析,为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防止重复配置或固定资产的流失。学校的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科研设备进行清查,对于已经结题的项目资产要合理调配,以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

4.制定合理的结余经费使用政策

对于已经结题的项目,要明确的规定该课题结题结账的时间以及相应的结余经费的用途。财务部门、科技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交流合作,共同督促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账,不能长期挂账。当然如果有特殊的情况不能及时的结题结账,要办理相应的延期手续,没有及时结账的,高校可以收回结余经费,用来加强人才的培养、科研设备的维修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和启动。

5.强化科研经费数据共享

要建立相关的监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将科研经费的相关信息公布在网络平台上,提高科研经费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实现信息共享。同时,高校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建立科研信息数据库,例如项目的经费拨快和预算情况、项目的结余情况、用款进度等。通过建立科研信息数据库不仅能够让各个部门及时了解项目经费的动态情况,也能够加强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提高科研单位的工作效率,也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总而言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研项目的开展不仅仅影响到高校的教育教学,还影响到产业的发展,乃至对整个社会科技进步也有很大的影响。科研经费是高校进行科研活动的支出费用,是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对科研经费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有效的帮助科技事业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浪费。只有各部门加强交流协作,促进信息及时有效的反映到各个部门,才能使科研经费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才能促进科研活动稳定的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常笑霓,王心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监督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3期.

[2]杨得前,严广乐,唐敏.财政投入科研经费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J].科学学研究,2006年01期.

消费经济模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费规律;消费特征;消费目标;消费实现

中图分类号:F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6-0050-05

按照市场汇率计算,201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4 396多美元,依据世界银行的标准,已进入收入中等偏上国家的行列。因此,如何有效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向高等收入迈进,这将是关系到能否继续保持经济长期稳定繁荣,从而实现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的关键。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形势,从根本上转变投资、出口驱动型为消费、投资、出口协调发展,加快构建消费主导型经济发展新模式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依据中国的国情,从理论上探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居民消费的本质特征及其规律、消费目标的实现途径以及实现消费目标的主要基础,揭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消费理论,为发展和完善消费模式、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指导就成为必然。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消费特征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从而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费的社会形式反映的是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私人资本所有者在支配或取得消费资料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由此社会主义消费关系和非社会主义消费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关系。

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费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资料的产权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运用全民或集体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用于消费的产品,通过分配和交换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公共财产,供劳动者全体或集体消费使用,以满足公共消费的需要;另一部分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满足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劳动者的平等关系在消费领域里的表现,为实现劳动者个人消费与集体消费、社会的局部消费与整体消费、当前消费与长远消费的有机结合提供了条件。

而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劳动者只能获得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消费资料,而剩余部分全部归私人资本所有者所有。这种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的剩余价值具有剥削性质,反映了资本与劳动的阶级对立和对抗性的社会矛盾,但这种阶级对立和对抗性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具有可控性和可塑性的特征。

二是消费中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人们之间的对抗因素消失了,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依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别。由于工人、“农民工”和农民所处的生产条件不同,劳动生产力的水平差别大,因而其绝对消费力和社会消费力①的状况存在明显的差异。一般来说,城镇居民、城市职工的货币收入要比“农民工”和乡村农民高;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以及公共服务消费比“农民工”和乡村农民多;但由于城镇尤其是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生活性、居住性消费成本大大高于乡村,因此,其商品性消费,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消费支出所占消费资料的比重也高于处于乡村的农民。

而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体系中,既包含着某种对抗性的因素和剥削成分,又要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遵循一般消费规律,同时,还要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由此可见,不同的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和劳动者在消费领域中的经济地位不同,进而结成的消费关系也不相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消除了资本主义的对抗关系。由于社会主义消费关系占主体地位,从而决定了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消费结构、确立恰当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方式等,形成新型的消费关系。而社会主义消费关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最终将促使整个社会各种消费力提高,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费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成为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表现为自主的劳动,劳动成果归全民或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劳动者不断增长的物质、精神和生态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以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和协调的发展,从而消除了生产与消费的对抗关系,使生产目的与消费需求真正统一起来。

消费经济模式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初,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根据债的相对性而导致诉讼主体的特定性,使得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受侵害的经营者才有主张损害赔偿等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涵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侵害时的救济依据。笔者认为应当构建起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之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直接启动民事救济程序的权利,以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进行。

关键词:消费者诉讼制度 团体诉讼 消费者协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保护的模式

(一)一元制救济模式

所谓一元制救济模式是指消费者仅有一种救济的途径。具体分为私法一元制和公法一元制。私法一元制是指消费者仅有私法上的救济权。对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由民事法庭进行审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 由刑事法庭审理。采用这种救济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赋予了消费者私法上的救济权,但是这种救济不是消费者的直接救济,而是必须通过工会这种组织才能进行诉讼,我们把这种诉讼叫做消费者的间接诉讼。从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可以直接,我们把这种救济叫做消费者的直接诉讼。直接诉讼中又分为单个消费者的诉讼和群体消费者的集团诉讼即代表诉讼。与私法一元制相对应,公法一元制是指当消费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时,仅能请求公权力机关予以保护,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请求私法保护。典型的代表国家是中国。我国消费者仅能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检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然后由检查监督机关给予公法上的惩罚。

(二)二元制救济模式

二元制救济模式是指消费者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上的两种救济方式,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能依据民事侵权提起私法上的诉讼,也能依靠公权力的力量,寻求公法上的救济。代表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中国台湾和美国。中国台湾《公平交易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违反该法(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加入私法救济的必要性

第一,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具有公法的性质,但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私法自治的精神也存在着契合,用秩序来保证自由的实施,这些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将消费者私法救济接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仅不会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和目的,反而是其性质和目的以及发展趋势的最好体现。

第二,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竞争执法与其他领域的执法一样,同样会面临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也会遭遇与行政执法机关认识市场竞争法则和商业道德的局限性,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权力的危险行为。不能给予消费者以民事救济,容易导致行政的过分干预,从而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加入私法救济,变为二元化救济模式是世界立法发展趋势的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甚至成为欧洲修改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主要方面。

有限制的两元化救济模式

如果我们建立了这种两元化救济模式,我们认为应建立一种有限制的两元化救济模式。因为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本身就是为了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的需要,出于这一理由不能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适用混为一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立足点和保护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眼于对消费者具体的、直接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立足点仍然应当是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维护,从经营活动的秩序环境方面得到改善,从而维护消费者整体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方面仍然应放在通过维护竞争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率, 从整体上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 使消费者获得福利即实现所谓的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不是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只有一些特定类型的行为会与消费者直接牵连,涉及到私法救济的问题,所以私法救济扩展的范围也应该仅限于此。

消费者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如前所述,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每个消费者以单独诉权,而是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消费者诉讼团体可以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停止侵害以及排除妨碍,同时规定了剥夺非法利润请求权之诉,消费者诉讼团体可请求剥夺该种违法行为所得之利润。在减去某些费用之后,必须上缴国库。对于损害赔偿的提请只能由受到侵害的竞争者提出。而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赋予消费者个体以诉权。而日本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规定,受到损害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停止侵害之诉,同时依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经受同一事件侵害而使得多数当事人具有共同利益时,而这些当事人又不属于非法人团体,所有的共同利益人选定一人或者多个人代表整个利益团体来为所有的当事人提请诉讼,选定人则不参与诉讼,而判决结果却同样及于所有选定人,由此来解决小额多数的消费者利益受损而难得到救济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最初效仿日本立法例而建立了消费者选定代表人诉讼机制,随着经济发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不断发生,逐渐又引入了类似德国法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消费者保护团体对于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众多消费者受害时,得受让二十人以上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以自己之名义,提讼。”依此规定,与德国法不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在特定的条件除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请诉讼之外,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以及不作为之诉。

(二)消费者团体诉讼模式的理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诉讼模式在其他国家已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模式供我国借鉴,但是究竟采用何种模式才能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是直接赋予消费个体诉权还是赋予消费者团体诉权,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立法现状,应当以间接保护为主,借鉴德国法模式来构建消费者团体诉讼模式,即由特定的消费者团体来代表消费者提请相应的诉讼。因为:

第一,个体诉讼模式是“一对一”的特定的诉讼方式,所有受到不法侵害的消费者具有诉权,由于受侵害的地点不同,带来的将会是各个不同法院针对同一违法事实的案件的受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带了经营者的应诉困难。而团体诉讼具有单一性,受理法院固定,同时团体诉讼的判决结果及于该团体的所有成员,从审判法院的角度来分析,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

第二,在个体诉讼中,需由个人来承担诉讼的成本和败诉的风险,救济成本过高而导致了多数消费者不愿意提请诉讼从而降低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放纵了不法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目的。而团体诉讼由团体分担成本而成员共享利益,能够用较小的诉讼成本获得较大的司法救济利益,有利于获取规模经济,同时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承担较大的诉讼后果,从而抑制其不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第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由于个体诉讼存在诸多不便,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可以引入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缺失,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选定极为困难,共同利益人之间不能相互信任,而在消费者团体诉讼中则是以消费者保护团体的名义提请诉讼,而无需团体成员的选任,同时消费者作为团体成员也能充分信任该消费者保护团体,但这也对消费者团体要求具有较好的组织能力。二是由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效果及于所有未参与诉讼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提请诉讼的消费者,所以助长了不少消费者搭便车的心理。而消费者团体诉讼的结果则是由所有的成员来承担,赋予消费者保护团体诉权则不存在这类问题。三是代表人权限有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其权利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在消费者团体诉讼中,消费者保护团体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请诉讼,不存在权利的限制,有利于最大程度的获得救济。

(三)诉讼主体选择

在建立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基础上,在我国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的资格。

1.社会性。消费者协会以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进行社会监督而非司法或者行政监督,因而近20年来其发展迅速,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其日常工作也主要依托于全社会消费者,有利于形成较大规模的诉讼团体而提请诉讼。

2.公益性。消费者协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其行为是消费者保护行为并不是对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有利,而是有利于不特定的全社会广大消费者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

3.团体性。不同于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组织体的形态出现,代表广大消费者全体的利益,是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的团体性组织。由此消费者能对消费者协会产生充分的信任,有效的整合资源,形成诉讼集约效应,降低诉讼成本,从而对经营者形成真正的制约和威慑,有利于消费者团体诉讼的进行。

但是,这并不是说消费者协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请诉讼,而应当对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消费者人数达到一定限制比例时方可提请诉讼,以防止消费者协会的权利扩大导致诉权的滥用。

(四)请求权范围

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团体诉讼仅仅能提请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之诉,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其不法利润仅仅是收缴国库。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赋予消费者保护团体以赔偿损失请求。赋予消费者团体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对消费者协会公益性的体现,因为消费者团体诉讼的结果是由广大消费者来承担的,而获得相应的民事救济赔偿则是广大消费者渴望获得的最终救济,也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的损失获得合理的救济,同时也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的惩罚,以达到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于赔偿的原则,从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看,实行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而美国、我国台湾的规定中,则是在行为人故意的情形下,可以实施惩罚性赔偿,即赔偿额可以达到损失的三倍。笔者认为赔偿原则应当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的获利为范围,受害人不能因为诉讼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内只有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才能获得双倍赔偿。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修订稿都规定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赔偿,在损失数额和侵害人因此获得的利润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在50万元以下确定。

综上所述,对于现今消费者保护缺失日益严重的现状,笔者认为构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意义重大,对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刘风景,戴津伟.公共利益的双重构造―基于公法与私法区分理论的分析.天津法学,2010(1)

3.邵建东,方小敏等编著.竞争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孔祥俊,刘泽宇,武建英编著.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谢晓尧.在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的类型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