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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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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效率

环境治理效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华东地区;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效率;BCC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7-0043-02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和企业都采取了诸多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在目前环境治理资金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分析环境治理投资效率,特别是作为我国污染物排放重点领域——工业的环境治理投资效率,不仅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而且能为改进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有效提高环境治理投资的成效。本文拟将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看成一项投入产出活动,采用DEA—BCC模型和Malmquist指数模型来研究华东地区各省市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静态和动态效率,为进一步提高区域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效率提供参考意见。

一、华东地区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效率的评价方法、指标及数据来源

(一)评价方法

数据包络分析(DEA)主要是利用线性规划来对决策单元的各项效率进行比较分析。该方法主要包括CCR模型、BCC模型和Malmquist指数模型等。而CCR模型和BCC模型只能用于相同时期的决策单元效率比较,因此属于静态效率分析。Malmquist指数模型主要是用于不同时期的决策单元比较,评价研究主体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情况,并可进一步细分变化原因,因此属于动态效率分析。由于CCR模型中未作凸性限制,而采用规模报酬固定假设,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决策单元(DMU)的生产过程都处在固定规模报酬下的,所以本文采用BCC模型和Malmquist指数模型来分别研究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静态和动态效率。

(二)评价指标

一般而言,工业环境治理投入越大,产出即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越高。因此,本文拟以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为产出指标。相对应的,投入指标也应该是相对数,本文采用的投入指标为工业污染治理本年完成投资额和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治理设施本年运行费用占当年工业总产值的比例。

(三)数据来源

本文以华东地区六省一市,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和山东2005-2010年上述投入产出指标的面板数据集为样本,研究华东地区及其各省市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效率。投入产出指标数据均来源于2005-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在此基础上,把工业环境治理看作工业企业的一项投入产出活动,利用DEAP2.1软件中的BBC模型和Malmquist指数分析法进行实证分析,对华东地区及其各省市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效率进行静态和动态的综合评价。

二、华东地区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效率的静态分析

(一)纯技术效率

表1显示,从华东地区各省份的比较来看,2005年到2010年间,上海、江苏、福建和山东四个省市工业环境投资的纯技术效率连续6年都为1,说明位于当前技术条件下、不考虑规模因素,这些地区工业环境投资的纯技术效率是有效的,即这几个地区利用现有技术能力很强,在现有生产规模下所投入的工业环境投资资源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利用。浙江省工业环境投资的纯技术效率在2005年、2007年和2009年均为1,说明这些年技术效率有效,6年的平均值为0.898,处于华东地区的中游。安徽和江西的工业环境投资的纯技术效率是华东地区最低的,6年的平均值仅为0.594和0.556。这意味着这些地区利用现有的技术来治理工业环境问题的能力不够好,需要依靠增加资金投入和加强管理来提高工业环境治理效果。从整个华东地区来看,2005-2010年平均工业环境投资纯技术效率为0.864,小于1,这意味着整个华东地区利用现有的技术来治理工业环境问题的能力仍有提升的空间。

(二)规模效率

规模效率反映了在技术水平不变情况下,环境投资的增加对产出或收益的影响情况,是衡量投资规模的安排适宜与否的指标。从表2可以看出,整个华东地区工业环境投资规模效率平均值为0.879,比较接近于1,即总体表现出相对较好的规模效应。其中,上海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规模效率是最高的,除了2009年为0.895外,其余年份均达到1,说明其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投入产出规模最为适宜。紧随其后的分别是江西、安徽、浙江和江苏,2005年至2010年的平均值分别为0.979、0.949、0.927和0.926,都接近于1 ,说明这些省份的工业环境投资规模效率偏低。福建和山东的规模效率平均值仅为0.695和0.691,说明其工业环境投资治理呈现投入产出规模不合适,环境治理的成本较高,需要加以改进和调整。

(三)综合技术效率

综合技术效率的大小不仅反映利用现有技术的有效程度,而且反映技术推广的有效程度和技术更新速度的快慢程度。从表3可以看出,2005-2010年华东地区工业环境投资的整体综合技术效率的平均值为0.747,表明华东地区工业环境投资仍存在25.3%的投入资源浪费,工业环境投资的总体效率并非相对有效,投入和产出存在不同程度的冗余或不足,投入产出在整体协调上没有达到最优。具体到各省市,上海的综合技术效率平均值是最高的,接近于1,显示其工业环境投资的总体效率最优。其次是江苏和浙江,分别为0.926和0.826。而安徽、福建、江西和山东因纯技术效率或规模效率偏低,而导致综合技术效率的平均值相对低下。

三、华东地区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效率的动态分析

(一)华东各地区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效率动态变动分析

从全要素生产率的角度看,表4显示2005-2010年整个华东地区全要素生产率平均提高了12.8%,其中技术效率提高了6.1%,技术进步带来的贡献为6.4%。从各省市来看,6年间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值提高最多的是福建,提高了23.5%,主要是技术效率得到16.8%幅度的提高。其次是江西、山东、安徽和江苏,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值均达到了2位数的增长,分别为17.7%、14.8%、12.5%和12.4%。最后是上海和浙江,分别为提高6.4%和3.8%,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地区的基数较高,导致增长幅度较小。说明随着国家和地区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各地区都加大了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力度,并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的提升,从而使得工业环境治理的效率大大提高。

从技术效率指数的角度看,福建和江西达到了2位数的增长,分别为16.8%和11.3%;山东、安徽和江苏的增长幅度分别为7.8%、5.6%和5.5%。说明在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方面,相对于上期技术效率水平,这些地区2005-2010的技术效率从动态看是提高的。上海的技术效率指数保持不变,这是因为上海的静态技术效率是有效的,各年的值均为1,所以动态技术效率指数不变。而浙江略微下降了3.2%,说明浙江的技术效率略微下降,一般可通过管理者提高技术能力予以改善。而技术效率指数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指数和规模效率指数。纯技术效率反映的是技术水平对效率的影响程度。华东地区各省市的纯技术效率均大于1,表示这些地区能够较好的利用现有的技术水平来提高工业环境治理的效率,也表明这些地区工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使环境治理效率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从规模效率指数来看,除了浙江省外,其余省份的规模效率指数值均大于1,显示浙江省如果仅仅通过加大工业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规模,工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效率很难得到改善,还要依靠企业内部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才能稳步提高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效率。

技术变化指数表明的是企业引进新技术并投入生产的能力。从技术变化指数来看,2005-2010年,华东地区各省市工业环境治理的变化指数都大于1,其中浙江技术变化指数最大,其值为7.2%,说明其技术创新方面做得最好。整个华东地区的均值达到6.4%,表明华东地区工业企业引进新技术并投入生产的能力在不断提高。

(二)华东地区各年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效率动态变动分析

从各年的变化情况来看,2005-2006年华东地区工业企业环境治理投资的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增长了18.1%,技术效率增长6.8%,技术变化指数为10.6%。2006-2007年该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增长15.1%,主要是因为技术效率增长28.7%,技术变化下降了10.2%。2007-2008年该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增长15.1%,主要是因为技术变化增长20.8%,技术效率下降了2.6%。2008-2009年,该全要素生产率指数下降6.8%,其中技术效率下降3.7%,技术变化下降了3.3%。2009-2010年该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得到了最大幅度的提升,达到22.3%,其中技术效率的贡献为4.2%,技术进步的贡献所占的比重较大,贡献率为17.4%。从平均值来看,全近年来要素生产率指数增加12.8%,其中技术效率增长6.1%,技术变化指数为6.4%。说明华东地区各省市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工业环境治理投资的效率日益改善,而效率的提高是依靠技术效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共同推动的。

四、政策建议

(一)继续加大华东地区工业污染治理投资

尽管华东地区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的金额逐年增长,但是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低。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华东地区环境治理投入的规模效率接近于1 ,因此增加投入,一定程度上产出也会有效增加,即环境治理的效果就会越好。对于规模效率比较低的省份,要改进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结构。

(二)促进环境治理与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

技术进步是提高环境治理投资效率的有效手段。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发挥资金在工业环境治理中的积极效用,更大程度上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为了促进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可以出台相应技术驱动的政策和标准,加大对环境治理高新科技研发的鼓励,并增加创新资源的投入等等。

(三)有重点地提升环境治理投资管理和决策的薄弱环节

如前文所述,对于技术效率比较低的省份,如果仅仅通过加大工业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规模,工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效率很难得到改善,还要依靠企业内部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才能稳步提高工业环境治理投资效率。因此,可以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经验,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应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重点控制重污染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以最终提高环境治理投资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杨 宣.基于DEA方法的湖北省农地利用效率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2] 刘 英.基于Malmquist指数模型的281所乡镇卫生院效率分析[D].北京协和医院研究生院,2011.

[3] 聂华林,陈绍俭.西部地区工业污染治理效率评价研究——基于DEA和Malmquist指数的实证分析[J].开发研究,2010(4):5-8.

环境治理效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冲突,治理环境

 

1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问题

公司投资行为是公司的核心财务问题之一,是影响宏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导致的企业失败事件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前进的步伐,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研究非效率投资行为如何抑制,对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投资决策、有效配置市场有限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MM理论框架下,企业的投资决策仅由其投资机会决定,不存在资本配置的非效率问题,然而由于现实世界的不完美,信息不对称和融资约束的客观存在,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效率投资现象,包括过度投资(over-investment)与投资不足(under-investment)两个方面。以净现值为判断标准,过度投资是指把资金投资于净现值小于零的项目,相反,投资不足是指即使公司有净现值大于零的项目也不去投资。

2 冲突与非效率投资

2.1信息不对称、冲突与非效率投资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无法将其现有资产和未来投资机会的质量给市场上的资金提供者,融资约束问题的存在,致使企业即使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也难以资本市场筹集足够的资金去投资,产生投资不足。Jensen 和Meckling(1976)指出,当股东从债权人那里取得资金后过度投资,很可能不将资金投放于债务契约中所约定的低风险项目,转而投资于高风险的其他项目。即产生资产替代问题,这样,一旦高风险项目成功,股东将获得扣除固定利息后的全部收益;如果项目失败,由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导致债券人承担项目失败的较大损失。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将会采取提高利率、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或增加贷款的限制性条款等措施,债权人的自卫措施使得股东取得新贷款难度增加,即使公司有净现值大于零的投资项目,而如果项目的回报率低于资本成本,公司也只能放弃,导致投资不足行为的发生。

信息不对称导致还会导致股东道德败坏,Myers(1977)指出当企业的债务超过项目的NPV 时,债权人将获得项目所有净现值,而当前股东一无所获,这种情形下,股东就会有放弃项目的动机,引发投资不足问题。同理,潜在股东也会因信息不对称而低估公司价值,并在提供资金的时候提高价格。如果现有股东和管理者认为用高成本资金支持项目比放弃项目损失得更多,公司可能会放弃正NPV 的项目(Myers 和Majluf,1984)。

2.2问题、冲突与非效率投资

由于现代公司制度中委托关系的存在,股东(委托人)将其资金交给经理人(人)代为管理,以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股东和经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股东的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则可能更多追求较高的薪酬激励、在职消费以及豪华的办公场所等,因而可能出现经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Berle and Means, 1932;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问题论文格式模板。

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冲突会导致过度投资行为的发生,经理人掌控的资源越多,将企业资金用于过度投资的可能性越大。Jensen(1986)把超过企业所有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之外的企业可自由支配资金称为自由现金流,并指出,当企业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流量时,经理人具有将自由现金流投资于谋求自身利益项目的动机,即使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小于零,导致过度投资行为的发生。这种自由现金流导致的过度投资被称为自由现金流假说。Stulz(1990)的研究表明,为了控制更多的资源、获得更多的在职消费,经理人具有通过不断投资新项目进行帝国建造行为的倾向。

不同于传统的问题,LLSV的一系列研究表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股权分散的“贝利——米恩斯命题”,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在现实中更为广泛(Shleifer and Vishny, 1997;La Port et al.,1998,1999,2000a),随之,问题由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第一类问题转移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问题。在股权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下,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可能通过非效率投资、过度多元化等途径实现控制权私利而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的治理环境中,这种情况更为明显。Holmen and Hogfeldt(2005)指出在金字塔式控股企业里,终极所有者会借助过度投资的方式来转移其它股东的利益。

3 治理环境对非效率投资问题的改善

公司治理是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的利益(李维安过度投资,2001)。近年来La Porta等人一系列的研究促使人们更加关注公司治理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环境要素会影响到企业契约的顺利签订和执行,进而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效率。他们的实证证据表明,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能提升企业价值。企业治理环境质量的提高是有效改善非效率投资行为的制度基础。

公司治理环境包括外部治理环境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下面本文分别从外部治理环境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提出抑制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政策建议。

3.1改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建议

(1)提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在投资项目预期收益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要严重的多。进一步考虑我国特殊的股权制度安排,会发现在这一制度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非效率投资问题会更严重(潘敏和金岩, 2003)。

加强企业信息披露能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投资者能更好地区分良好的投资项目和不良投资项目,投资者对企业投资机会能更好的了解,能降低良好投资项目的筹资成本,减少投资不足,还能提高外部投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进而抑制企业非效率投资。此外,信息披露与外部信息环境之间存在互补关系,较好的外部信息环境给予了企业更好的信息传播效率,提高了信息披露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效果。

(2)减少政府干预程度,加快市场化进程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财政分权以及相应的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和晋升机制,极大赋予了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动力(周黎安,2004)同时随着财政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下放,地方政府承担了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为此地方政府有很大动力对地方企业进行干预,使得地方企业承担了一些政府职能,这势必对企业的投资决策形成一定影响,如地方政府可能为了实现其增加就业的行政目的,而迫使地方企业扩大规模,进行过度投资等。相比地方政府而言,中央政府也会对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干预,但其干预程度相比地方政府要弱得多,此外,中央政府因受到更强的监督,其干预程度要弱于地方政府。研究表明,政府的干预降低了公司价值,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一个因素。

其次,市场化程度(包括法治化水平、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水平三个方面)的提高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的研究表明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干预带来的上市公司价值的降低,提高公司价值。方军雄(2006)的研究进一步表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得到优化,可见减少政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行为,加快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投资效率至关重要论文格式模板。

3.2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议

(1)设计与实施有效的管理层激励政策

有效的薪酬激励政策是缓解股东与经理人委托问题的重要途径,现代企业理论表明,积极的管理层薪酬政策可以缓解委托关系的矛盾,使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函数趋同。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特征明显,此外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地经理人市场,种种因素制约了薪酬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发挥。研究表明过度投资,在我国制度环境中,董事会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层薪酬契约的设计,管理层有动机和能力影响自己的薪酬,并运用权力寻租(卢锐,2006)。完善对管理层的激励政策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经理人市场,这是激励政策发挥效果的外部环境;其次,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力,充分发挥董事会在薪酬政策设计中的组织功能。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地激励形式。

(2)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督职能的发挥。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所发挥的监督作用不是很充分。原因在于,一是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命上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大多由政府机构指派,有的则由董事会任命,有的就是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如工会主席、政工干部等)。这些人往往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因而缺乏监督的动力。二是监事会缺乏行使其职权的条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一些企业既有独立董事又有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不明确,经常会有重叠,两者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使得企业的一些问题反而得不到及时解决。为有效抑制非效率投资行为的发生,应进一步完善这两种监督机制,解决其虚置问题,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用。

参考文献:

[1]Jensen, Michael, William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 .Journal of FinancialEconomics, 1976(3): 305-360.

[2]Jensen M. 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J] .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6(76): 323-329.

[3]夏立军,方轶强.政府控制、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 经济研究,2005,(5):40-51.

[4]辛清泉,林斌,王彦超.政府控制、经理薪酬与资本投资[J] .经济研究,2007,(8):110-122.

[5]艾建明.国有企业的非效率投资:一个寻租视角[J] .财会通讯·学术,2008,(5):88-90.

[6]张旺峰.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行为治理研究[J] .财会通讯·综合,2010(1)下:96-98.

环境治理效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低血钾症; 氯化钾溶液

【中图分类号】R59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150-02

钾是人体一种重要的电解质,在维持正常肌肉的收缩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低钾时因细胞膜电位的稳定性受到影响而出现四肢肌力减弱、呼吸急促、腹胀、尿潴留,严重者有四肢瘫痪、呼吸肌麻痹及发生各种类型的心律失常,甚至心脏骤停而危及生命。 低血钾是临床最常见的电解质紊乱,血钾低于3.5mmol/L定义为低血钾。外科患者由于长期禁食、呕吐、胃肠减压、肠瘘等原因容易导致低钾血症,从而引起一系列临床表现,严重的低钾血症能引起多个系统功能紊乱,若治疗不及时可危及生命,因此必须早期预防或迅速纠正低钾血症。通常的治疗方法不能取得很好疗效又受制于某些因素。我们采用高浓度氯化钾静脉补钾治疗严重低钾血症,临床效果明显,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6年6月至2012年6月间因严重低血钾症(血清钾

1.2 方法:根据患者术后入ICU时的现有深静脉通道选择补钾通道, 研究组应用思路高CP-600TCI型微量注射泵进行微泵补钾, 将10%氯化钾10ml加入0.9%氯化钠20ml用微量泵以0.5-1.0g/h速度静脉泵入,补钾后2-5h内每小时测血钾浓度,根据血钾浓度调整补钾速度。同时给予口服10%氯化钾溶液10-30ml。24h内总量可达20g氯化钾(静脉10g,口服10g),其中前3h内最高补入5g氯化钾。以后示电解质情况逐渐减少剂量至常规按计算出的补钾速度调节微泵注射速度;对照组常规给予含0.3%氯化钾浓度的生理盐水静滴,重症患者同时给予口服补钾。设定目标血钾浓度为4.0mmol/L。两组患者均使用多功能心电监护仪持续心电监护。

1.3 护理

1.3.1 补钾速度与补钾量的确定:静脉输入高钾液体时要严格控制输入速度,否则在单位时间内输入的钾过多,细胞外液钾离子浓度突然升高,细胞内外钾离子比例失调,而引起心肌传导阻滞甚至停搏。通常每小时内输入20 m m o l 的钾是安全的。 补钾量的确定:采用微泵高浓度补钾时一般先补充患者缺钾量的一半,复查后再决定继续补钾量。

1.3.2 低血钾的临床观察:护士应密切观察,尽早发现患者存在或潜在的低血钾情况,及时报告医生补充氯化钾,从而使患者尽早脱离低钾血症所造成的危险。低血钾的表现为四肢肌力减弱、呼吸急促、腹胀、尿潴留、表情淡漠、反应迟钝、四肢软弱无力,严重者出现四肢瘫痪、呼吸机麻痹及发生各种类型的心律失常。

1.3.3 高浓度补钾的监护①血清钾动态监测:在补钾过程中每1-3 小时复查血清钾1 次,同时应注意采集血标本时动作轻柔,标本要及时送检,以免影响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当低血钾患者合并有酸中毒时,应在纠正酸中毒前补足钾,待血清钾接近正常后再纠正酸中毒。

②心电图监测:进行心电监护时心电图能较敏感地反应低血钾和高血钾的情况,低血钾的心电图主要表现为T 波低而宽,并伴有u 波增大,Q-T 间期延长,T-u 融合。轻度高血钾时心电图通常无明显的异常表现。中度高血钾时心电图示T 波高尖,严重高血钾时心电图

示P 波消失、QRS 波变宽,心室律不整等严重心律失常表现。因此,护士应认真观察、早期发现心电图异常情况,及时发现低血钾的表现,及时减量或停止补钾。③尿量监测:补钾期间每小时尿量≥ 30 ml 属安全范围,对尿少或肾功能不全患者不宜采用静脉高浓度补钾,以防患者发生高钾血症。

1.3.4 高浓度补钾时避免使用葡萄糖液稀释,因为使用葡萄糖静脉滴注会使血清钾向细胞内转移。且葡萄糖在细胞内合成糖原需要消耗钾离子,从而使血清钾进一步降低。

1.3.5 补钾时的心理护理;在给患者补钾时,要说明补钾的重要性;对焦虑、紧张、恐惧的患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给予关心、体贴、和精神上的安慰,消除其思想顾虑和悲观情绪。

2 结果

2.1 治疗情况:两组患者经补钾治疗后均恢复正常,临床治愈。

2.2 观察指标比较:研究组患者心电图恢复时间,症状消失时间,目标血钾恢复时间短于对照组,补钾液体量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观察指标比较P

由此可见,研究组的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

表2 两组补钾液体量比较P

由此可见,研究组的补钾液体量(ml)明显低于对照组

3 讨论

3.1 传统观点认为,手术后细胞及组织损伤破坏,分解代谢增加,术中输血等原因在术后3天内一般无需补钾[1]。但本组患者由于禁食、胃肠减压、呕吐等原因在术后早期就有明显的低钾血症发生倾向,而出现乏力,精神差,腹胀甚至肠麻痹等表现,严重影响患者的术后康复。因此必须尽早补钾。常规的补钾方法效果不能取得很好疗效,特别是严重低钾血症的患者。

3.2 采用微泵高浓度补钾有如下优点:①可以快速补钾,但必须准确掌握输注总量和浓度。②高浓度补钾所需液体量较少,减少大量输液所引起的血钾降低及尿量增多及心脏负荷过重。③高浓度氯化钾进入深静脉有缓冲作用,减少钾离子对静脉的刺激,避免患者因疼痛不能耐受[2]。

3.3 高浓度静脉补钾的缺点:高浓度静脉补钾的在短时间内形成一过性高血钾而导致高钾血症及心律失常,用微量泵输注可保证持续恒定微量注入[3],在严密血清钾监测和心电图观察下,血钾在短时间内无急剧升高,补钾后血钾升高至正常范围。副作用轻微,无明显不良反应。本组36例患者泵钾期间无1例高钾血症发生,无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严重低钾血症患者在严密心电图观察和血清钾监测下,高浓度微泵补钾是有效的,安全的。

参考文献

[1] 元胜义,霍建昕.腹部手术后钾代谢的临床研究,中国实用外科杂志,1999,19(5):287

环境治理效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治理工程 验收监测 问题 对策

对于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结果来说,其既反映了实施治理的技术单位与被治理企业共同签定的经济合同实施的难易程度,又对企业后期环境管理提供了必要的科学依据[1]。本文着重就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存在问题及相应改进对策进行了分析。

1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现状问题

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报告既是环境监测站环保行政管理的依据,又是企业自身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并且还是治理项目经济合同的兑现依据[2]。然而,在实际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有:

(1)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结论方面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由于在监测技术设计方面先天不足,并且企业运行成本过高以及相关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与制度配套落实不到位等,导致现有的环境治理工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能满足治理要求,而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报告中则均以“合格”为最终结论,进而使得未达到要求的环境治理工程能够通过验收。并且,验收单位与治理施工单位间存在着兑现合同,致使环境监测造假行为日益严重,最终无法有效控制。

(2)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报告中过多的重视设施处理效率和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而缺乏对工程评价内容的真实反映,例如排污总量监测、排污成本控制以及排污现场运行记录等。一方面,环境治理企业通过延长污染物停留时间、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加大药剂用量等,改变验收监测过程中的工况,进而维护自身利益不受影响;另一方面,污染物处理设备缺乏有效维护与管理,例如部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电镀废水处理设备等腐蚀严重,而无法满足污染处理能力;此外,部分废水处理设施在停电、过冬后失效而停用现象较为频繁,这就要求验收监测在冬季为宜。

(3)在对排污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单纯的以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结论为依据不够科学。大多数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在最优条件下的排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监测排放合格只能认为是处理设施可以达到的水平,其意义与常规管理的随机周期样监督监测本身存在差异。因此,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报告不能作为排污收费的表征依据,排污收费还是应依据企业排污申报和监测部门的监督监测报告等。

2优化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对策

针对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存在的问题,可通过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进行优化,具体为[3]:

(1)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相关规范与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监测频率,以确保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质量。目前,国内针对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相关法律法规以《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主,并配套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基于此,应充分结合环境治理工程实际情况,在严格按照各种监测规范执行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增加监测频率,保证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质量。

(2)环境监测站待环境治理工程正常运行后,与提供治理技术单位和治污企业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对治理工程作出全面、准确、公正、客观的评价。一方面,应针对污染物处理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设备性能满足污染物处理要求;另一方面,应通过引进先进的污染物处理技术,实现对处理工艺方法的优化,提升污染物处理质量与效率;此外,加强环境治理工程管理,逐步提高环保部门的服务意识,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3)对于环境治理工程运行实用价值来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费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费用的核算较为容易,但是其运行费用核算,如管理人员费用、设备的折旧费、水电费及药品试剂耗量费用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基于此,企业在环境治理工程核算中,应以治理单位核算为重要依据,企业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配套相应的治理运行费用。

(4)对于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报告来说,其结论应坚持客观、公正性,不应只报喜不报忧。环境监测站和环保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的重要性,根据不同情况要在监测报告中给予明确结论。环保企业应根据监测报告结论,通过优化污染处理技术工艺或者更换污染处理设备等,按照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报告进行相应的整治。

(5)环境监测站在完成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基础上,应制定出相应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帮助企业完善环境治理对策。首先,在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层对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的重视度,并配套相应的管理费用;其次,通过加强日常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环境治理业务素质,完善环境治理设置,进而确保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管理质量与水平。

(6)在环境管理中,以污染源监督检测和验收监测两方面为主,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对于验收监测来说,其作为污染源监督检测的一个重要组成。验收监测应与污染源监督监测结合起来,验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一定时间内排污收费的依据,应充分开发应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成果。验收监测报告的工程评价和监测结论可在企业建立日常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和自测制度的基础上,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的目标和依据。

3结语

总而言之,尽管我国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在整体上验收监测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并且对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一定危害性。基于此,应加强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工作改进与优化,通过增强环境监测站、提供环境治理技术单位与治污企业间工作协调性,在环境保护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逐步推进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 马国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环境污染与防治,1998年12月,第20卷,第6期:24-25.

环境治理效率范文第5篇

我国环境治理路径的选择历程

虽然是提倡“去国家化”,但是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仍然占据主导的地位,仍然承担了环境治理的绝大部分责任;只是这个时期市场机制的引入与发展,调动和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拥有了自己的部分主动权,要求与政府谈判,对管制所带来的成本进行分析,呼吁与政府共同治理环境。3.1992年—至今,环境治理的不断深入阶段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环境问题已经达到了最严重的状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十四大开始我国的市场逐渐活跃起来,并参与到了环境治理的行列中,但仍然不能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导主体,而只是参与主体;公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环境的知情权、监督权等要求也已经成为了环境治理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另外,目前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控制也逐渐地放松了,“经历了一个从堵到疏”,“从简单禁止到适度开放的过程”。[2](P205)因此,现阶段我国所走的是政府主导的,市场和公民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路径。政府的主导地位一直都没有改变,且在环境治理中的力量有所增强。市场和公民社会在环境治理中的力量也逐渐地发挥出来,但是相当薄弱,仍然只是作为参与环境治理的一个主体,并不能成为完全代替政府来治理环境,只是政府失灵的必要补充。

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善治的差距

将上述我国环境治理路径选择的发展历程及我国环境治理的现状,与环境善治的基本要素及衡量标准进行对照,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治理离“环境善治”的距离很远,对照环境善治的四大标准,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差距。首先,环境善治要求政府得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要求政府官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也要考虑到公民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环境治理的现状中,我国政府部门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有些政府官员为了取得政绩,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从而滥用权力,允许一些会给环境造成破坏的企业继续生产和发展,公民对政府产生了不信任感,导致了政府公信力极差,使合法性和法治性都遭到了质疑。其次,环境善治的合法性要求环境治理过程中要认真地协调好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促成各主体之间能够形成合作伙伴的关系,来共同治理环境,从而使环境治理活动能够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可和支持。而我国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的力量最大的,起主导性作用,而市场和公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受政府政策的控制,力量较为薄弱和有限。虽然三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能够开展合作,但是从总的来说缺乏彼此的信任而合作很少,甚至在某些时候还会因为利益不同而产生冲突。

首先,我国政府官员习惯于“暗箱操作”,对于环境政策的制定甚至是出现了突发的环境危机时,肇事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不愿意或不及时向当地居民和上级政府说明情况。其次,虽然从2008年5月1日起就开始正式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于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我们要看到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公开自己的信息。第三,环境善治要求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成为能够与政府抗衡的治理主体。但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仍然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忽略了公民社会的参与。政府把自己当做是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事必躬亲,缺少了自己和其他环境治理主体的沟通合作和协调。二是公民社会本身的不成熟。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发展又比较缓慢等弊病,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环境NGO都对环境治理参与严重不足。三是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较为薄弱,多数民众缺乏参与环保的意识,对于参与环境保护态度也比较消极。

首先,由于“政府本身官僚体制的影响,如:创新不足、灵活有限、信息失真、缺乏竞争压力等,以及利益不相关性、责任感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政府进行环境和资源管理的动力不足”[4](P24),导致了环境治理的效率相对低下。其次,市场应该承担着环境治理最大的责任。但是市场的本质就是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有时企业为了利润而不择手段,并不管对环境造成多大的污染。第三,我国公民社会力量较为薄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也比较淡薄,缺乏参与环境治理的责任感,因此,公民社会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性也较低。

从稳定性看,目前我国的环境生态系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经常发生一些环境污染和环境危机的事件。从公正性来看,环境善治要求我们不论对于任何人、任何地区要实行环境公平、公正。但是我国的环境治理却存在着许多不公正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那些能够给地方带来经济效率的企业给予纵容和支持,对于他们的任意排污不给予一定的处罚和惩治;二是环境决策方面存在的不公平。我国对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的人群采取“一刀切”的原则,表面上看对他们来说是公平的,但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应根据当地和大众人群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环境决策。三是从公众方面来看,也存在着不公平。“一是社会上的富人在占有较多环境收益的同时,却不太愿意尽环境保护的义务”[5](P42);“二是当代人为了自己的需要,过分攫取资源,杀鸡取卵,削弱了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与条件”[5](P43),这对于后代人对环境及资源的享用来看也是不公平的。

环境善政走向环境善治:我国环境治理的新路径

目前,我国环境治理要达到环境善治这个目标还有较远的距离。虽然目前我国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和公民社会参与环境治理的路径,但是政府主导得不够到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很显然继续走目前的这条道路是不可行的。那究竟我们应该选择哪条路径才能更好地治理我国的环境呢?环境的道路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学习西方走多中心治理环境的道路。所谓的“多中心”包括了空间上的多中心、主体上的多中心和权力向度上的多中心。它强调了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这三大主体都处在环境治理的主体地位,构成了环境治理的“三极”;其治理环境的权力都是平等的,并不存在谁领导谁、谁命令谁的问题,权力的运行向度不再是自上而下了,而是上下互动的治理过程;它是以成熟而又繁荣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作为基础,强调自发秩序和自主治理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相互支持,能够相互协调和合作,是环境善治的前提。必须承认多中心治理这条路径在西方发达国家所取得的成就,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情与我国不同,中国现在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都尚未完成,公民社会并不成熟的阶段,这个阶段并不适合多中心治理,理由如下:首先,多中心治理是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主张在环境治理中限制政府的职能与作用,这对于从环境治理一开始并长期依赖于政府的中国来说,并不适用;其次,多中心治理理论要求市场及公民社会在环境治理中处于能与政府相互抗衡的主体地位。这对于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阶段,经济体制化还不完善的中国来说,市场所要发挥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公民社会也处于正在形成和发展的阶段,并不成熟。因此,这对于市场和公民社会并不发达的中国而言,想要实现市场及公民社会成为环境治理的一极地位根本是不可能,想要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更是不可能的。第三,从中国文化传统来看,多中心治理是基于西方个体本位管理模式和文化模式,它的真正精神在于“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契约合作观念,这意味着对处于不同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不可以也不可能照搬照抄治理理论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6](P60)因此,目前的中国尚不具备实现多中心治理的客观前提。#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