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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环境 财务危机 规律 全局性
一、财务危机的内涵及表现
目前对企业财务危机的规范性界定国内外还没有权威的标准,学术界也没有认同度较高的统一定义。总的来说,对财务危机的解释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将财务危机定义为企业宣告失败和破产的经济现象。如Altman(1968)认为财务危机是“进入法定破产、重整和被接管的企业”。第二种,基于财务危机的轻重程度定义不同的财务危机,因此企业可能处于不同类型财务危机的各个阶段,但不一定破产倒闭。
从内涵来讲,财务危机主要是由财务困境导致财务恶化,进而循序渐进地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虽财务危机与财务困境的诱因都是始于资金管理不当而造成现金流短缺,但两者引起的后果严重程度不同,财务困境可通过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和财务管理策略加以化解;而企业一旦面临财务危机则须及时实施必要且有针对性的举措,否则必会走到破产的地步。因而从管理的角度看,在将财务危机与财务困境加以区分的同时,强调财务危机的重要性会使企业在日常管理中重视财务困境的及时解决,防范财务危机的发生,从而避免破产的窘境。
总体而言,对财务危机的定性描述大多集中在无偿债能力或破产清算等方面。由此,借鉴国内外财务危机理论研究成果,将财务危机定义为:由于企业自身经管不善、财务状况恶化,而使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遭受影响,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困境,其具体表现包括持续亏损、流动资金短缺、偿付能力丧失、违约、倒闭或破产等。
二、网络环境下公司财务危机的成因
网络经济下企业财务危机产生的具体原因分析,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其中,内部原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不善,营运资金流动性较差,债务过高,投资决策失误等。外部原因主要有市场竞争,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一)财务危机形成的内部因素
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直至破产的内部诱因主要有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两方面。
1.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诱因分析。
(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结构包括股权构成和股权集中度两层含义。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决定着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对公司战略决策的影响程度;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和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使得传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理念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股权过度集中或分散都不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而使公司面临过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董事会治理行为弱化。企业因董事会治理缺陷而诱发财务危机主要包括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成员构成、董事会会议频率。网络经济下,规范而有效率的董事会是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董事会规模过小不利于对委托人的监督;规模过大的董事会易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董事会同样容易被委托人控制。公司内委托关系的存在,使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董事会的独立性可抑制控股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有利于监督和决策两项基本职能的实现,提高公司价值。
(3)监事会职能缺失。公司治理最核心的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间的受托责任关系,监事会为保证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应在该特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中确保受托人履行自身责任。综合学者们的研究,监事会职能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监事会的独立性较弱,监事会成员大部分是职工或大股东所安排的。第二,监事会成员能力不足。第三,职责冲突。监事会的职责安排与独立董事职责、企业高管和职代会的监督存在一定的相容性,监督问题一旦发生很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2.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方面的诱因分析。
(1)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诱发财务危机的关键原因,由于产品市场、销售网络、管理模式和政策法规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公司收益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企业对产品售价的调控能力、单位变动成本的变化及经营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经验等。从原材料供应风险、生产风险、产品风险、销售风险、总体经营风险的五大经营风险来看,企业财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企业生产方面的危机诱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隐藏的诱发因素主要有: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原材料供应不足;过高的生产成本、费用;生产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投入不够;不科学的物流管理、存货管理;企业循环生产流程水平低等。
②企业营销方面的危机诱因。企业营销就是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旨在满足顾客需求,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经营活动。其诱因主要有: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缺陷、忽视消费者需求、市场营销近视症、产品错误定价、企业对产品售价的调控力较弱等。
③企业战略管理方面的危机诱因。一个完整的企业战略包括战略制定、执行、评价与控制过程。企业在战略管理方面的危机诱因集中体现在战略制定和动态调整两阶段,战略执行、评价和控制贯穿于企业各个管理活动。因此,企业战略管理对财务危机的影响主要是战略制定阶段的危机诱因和缺乏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对战略的适时调整。
关键词:刑法教学;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一、刑法学习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增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刑法学习中,会接触到众多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认知,其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但是我们的刑法教学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识的阅读和掌握上,还不能够通过刑法学习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看问题的角度,对于社会事物理解和辨析还不能站在法律的维度上,没有独到深入的眼光,缺乏专业的视角。刑法学习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在于认清其中的内在的联系,不仅仅满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论知识,关键要看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多少,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否具备将来的职业需要。
(一)刑法学习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具备今后就职所需的法学理论,通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掌握将来就职法律技能,关键还是要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使他们能够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对面临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1]法律思维能力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缜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说,没有职业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将无法胜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学不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执业所必备素质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面临的工作对象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一个案件都带有自己的独特性,复杂多样。在任何案件中,人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由此而引发复杂的逻辑关系,仅仅通过理论的分析还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要借助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相关的经验进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理论,而是利用法律思维能力而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能力,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的本领,这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和优秀的综合素质做保证。[2]
二、要促进学生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的认知
刑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几乎包括了法学原理中的所有基本知识,鲜明的特点体现着法律的严肃和严谨。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法官不但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他的法律思维能力才使法律成为真正的武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更为成熟和严谨,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上到国家建设,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就要求刑法教学的重点要放在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上,使他们能够对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有个正确的认知,形成自己的稳定的逻辑思维方式,才能够对社会事物有个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构建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刑法观念的树立
刑法观念的树立需要一个过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不能急于求成。一是,从提高认识开始。传统的刑法观念在部分学生中形成了一定的印象,比如刑法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通过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来制裁,自己将来就会成为那个制裁者。这种观念只看到刑法的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树立起刑罚不是目的,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法律的最终责任。二是,要判明罪刑法定的观念。就是说,要让学生明白,所有的犯罪指控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定罪。[3]但是这其中就不能死扣法律条文,需要学生从僵化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性地分析罪与无罪的界定。
(二)创新刑法教学方式
刑罚的内容庞大复杂,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学生学起来枯燥无味,这就需要刑法教学方式的创新。[4]首先,要改变传统的的课堂灌输教学方式,因为填鸭式的方法很难使学生形成深刻的记忆,对于概念和理论的理解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水过地皮湿,就会给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造成障碍;其次,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经典的案例,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促进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构建,对于刑法条款的应用有个更为直接的感受;再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刑法教学从课堂上走出来,通过实习和实训亲身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感受刑法应用的氛围,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用于实践的能力。
综述
刑法学习是法学的重要课程,它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相当重要,要让学生通过刑法学习,全面接触刑法概念中的所有理论内涵,通过实践锻炼获得全面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郑绪诚.试论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书文摘,2015(10).
[2]龙江.浅析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5(22).
[3]张少会.刑法教学相关问题研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1).
1.法律学习的根本目标是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能够通过专业法学训练以及学习,能够使学习者具备基本的从业资质以及从业技能,在对相关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的基础上,能够以法律相关的职业要求作为基本标准来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进行具体培养。法律知识只是法律从业者需具备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相关法律工作的理论基础,通过法律知识能够对相关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定位和判断,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事物的具体认知与思考,并通过全面系统地对问题的分析,透视出事物的本质,并在法律体系中做出最终的定位,这种能力就是所谓的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的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事情进行法理分析,根据不同的实际状况,做出有针对性的不同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一专业能力,才能够应对相关的法律工作。
2.思维能力是法律专业必备素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属性特殊,首先,特殊的工作对象,在绝大多数法律案件中,人是勾连起整个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有通过自身的直觉与经验才能够做出最真实的判断。其次,特殊的活动,总体来讲,职业活动不仅需要理论更需要时实践,同时还需要抽象思维与经验结合,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还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社会认识。最后,就是需要具备完备系统的法律储备,不仅是知识、素养,还有技能。
二、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点极为鲜明,其已经涵盖了所有的法学原理以及基本知识,法律的所有构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够体现出来。而且这项法律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需要通过科学严谨的实际行动过程,才能够使这项法律发挥作用,以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执行理论。不仅如此,刑法的法学原理构成最为系统,同时也最为完备,而且覆盖面积极为广泛,涉及到了国家建设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执行标准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标准。这样看来,刑法自身的种种特质和属性,使得学生能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培养出更加科学严谨的做事以及思考态度,同时还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能够以这几项基本素质为基础,形成更加丰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维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进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
1.确立正确的刑法观念首先,要引导学生能够正确认识刑罚。在我国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刑法体系,并且确定了刑罚的御民作用,而且这种刑罚观念流传至今,使得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错误观念。刑罚是刑法的主要方式,从罚金到限制人身自由,从剥夺人身自由到剥夺生命,毋庸置疑,刑法是最为严厉的。但是学生们应该从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出发对法律展开系统的思考,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刑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其次,明确罪刑法定的观念。具体是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所有的犯罪定性,以及刑罚标准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只有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才能够进行具体的定罪和处罚。但是在这一原则的具体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对其进行充分全面的理解,思维一直处于僵化状态,从而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具体来讲,对于单位领导怂恿员工偷窃别单位财务应作出何种判断时,学生普遍认为不能够定为盗窃罪,因为刑法中没有针对单位作出规定。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
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1.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1.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1.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
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1.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1.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1.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2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2.1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2.2活动目的
“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2.3活动过程
2.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2.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2.4活动总结
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总结
关键词:辩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现今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的原因在于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实际需求脱节。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法学毕业生走出校门,经过实践的检验,他们自身在素质上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从而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一、当前法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学专业最主要的实践教育方式是“多元实践教育模式”,即围绕实践应用的需要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其核心在于实践性突出,内容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庭审观摩、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践课程确实为法学教育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良效,但同时也有诸多的问题和限制。法律实践教学要求学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故高年级才能开设实践教学课程、举行法律实践活动,但是实践活动内容复杂、耗时长,作为教学课程效率很低,对学生素质的提高很有限。辩论能力顾名思义是辩手经过系统训练所具备的思辨及表达能力,与法学专业所要求的实践能力本质上是异曲同工,在教学中推广辩论的效果正是该专业所期待的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辩论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作用
(一)辩论对法学专业能力的效用
于逻辑思维能力而言,由于辩论随机决定对立的辩位,故提前准备的资料及思考角度必须对对立角度均考虑到,经过系统的训练从而形成全面思考的习惯和能力,以客观公平的态度看待分析事件,提高逻辑思维能力;于谈判协商能力而言,辩论磨练辩手的表达论述能力,不是以罗圈话循环论述凑时间而是依逻辑进行全面多元的论述;于公文写作能力更是如此,公文写作并非仅仅是僵硬刻板的套路,在必要的“刻板架构”之下更重要的是填充架构的内容,而这反映了作者的思想,唯有具备清晰的思辨才能写出出色的公文。
(二)辩论对核心能力的效能
核心能力是各行各业对于高效率、高效能工作的特质的共同期待,也是支持专业能力渐进发展的基础。公司和单位常常抱怨大学教育与社会职业的要求脱节错位。大学教育终究是局限于校园的。对于专业能力学校沁入大量心血,也确实得到了高水平人才的回报,但这样的高水平是以作业、论文和考试等传统形式表现出来,只能反映知识面的多少,对于学生在实践工作中能真正发挥出来的作用都是未知。
三、如何运用辩论优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一)辩论课堂化
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的培养,都需要大学教育阶段的理论指导,结合法学专业的特色内容,可以开设“法律论辩”专业课程。该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形成一种建立在客观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权威下条理分明的论辩思维和能力,不只是停留在会运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还要能够分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和不足之处。法律实践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现行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育模式客观上开设时间晚,若是学生不选择进学研究生而是直接投入工作,则实践经验明显不足。因此,推广辩论能够弥补时间上的不足,毕竟辩论课程的易操作性比之形式较强的模拟法庭等容易实施,灵活性强。同时师生可以加入实事对法律的影响、适用等趣味性分析活动,既能开拓学生对法律的思考角度,又能增强教学趣味性使学生投入热情提高。
(二)增强竞赛形式
当前日常课堂中不乏教师积极鼓励学生多角度思考以及举行对立双方的争辩,但终究没有达到辩论的地步,因为学生当中发言的场合很少,胆量和心态还未建立成熟,缺乏自信和不怕出错的勇气;同时,碍于同窗友谊不好反驳太厉害,怕伤感情。因此,需要以辩论竞赛形式给予学生勇气和保护,辩论当然要有反驳,在形式上帮助学生克服“伤感情”的考量。同时,辩论也是一种互动的游戏,输赢并不重要,而是在过程中以乐趣活跃大家的思维,毕竟学好法律之后才能“用好”法律。
(三)模拟法庭
教师学校相关部门对模拟法庭的教学又无规范性要求,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在模拟的法庭上扮演原告和被告,让原告和被告开展辩论,并由任课老师组织大家到模拟法庭去看庭审视频,并对此进行评价。在模拟法庭上,教师不仅要评价模拟的程序是否合规,更要评估学生的个人表现。另外,开展的模拟法庭活动,必须分别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以此让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效果更突出。
综上所述,面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中突出的问题,高校要及时解决,以此推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步伐。而将辩论应用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是优化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尝试,对此,高校应加强重视,突出辩论的优势,才能切实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果,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谈判协商能力等法律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田圣斌,杨伦.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