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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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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管理办法规定

中小学生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1篇

随着家长及学生的教育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最近十几年来,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现象在我国已随处可见。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现象放任不管,中小学生校外补习必乱象丛生,教育的不公平必将持续加剧,进而影响整个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是摆在政府、教育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认为要规范管理中小学生的校外补习,必须先明确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再有针对性地对这些要素进行有效管理。本文从中小学校外补习的主要构成要素出发,回答了规范管理中小学校外补习应由谁来管理、管理什么与怎样管理的问题。

一、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

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三个:学生、教师与补习机构。学生是指参与补习的中小学生。如果从学生所补习的内容分,又可以把学生分为三类:一是为通过专业等级考试而补习的学生;二是为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而补习的学生;三是为提高学科成绩而补习的学生。教师是指为学生补习的人员。从来源不同,又可以把为学生补习的教师分为三类:一是中小学教师(本文提到的中小学教师都是指公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二是补习机构聘任的专任教师,三是补习机构临时聘任的教师。补习机构是指为学生补习而成立的组织或场所。从补习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可以把补习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经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二是没经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其中第二类又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有一定规模,但没经审批的培训机构,还有一类是个别中小学教师或其他人员自行组织的小规模辅导培训。

二、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与中小学教育的构成要素类似,但细分,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要素要复杂得多。从这个角度看,规范管理中小学生的校外补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远比管理中小学教育复杂,并且它又是新兴的行业,或者说市场,管理无经验可循,行政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更是缺少管理市场的经验。所以,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不能笼统地制定几项政策、采取几条措施,而应在全面调研、深入细致的分析基础上,针对其构成要素,分别探索、创新管理方法。

1.规范管理参与校外补习的中小学生

这里谈及的中小学生管理,着重点不是研究如何管理学生在补习期间的学习,而是说要通过管理,消除学生跟风式的补习、消除违背学生意志的补习、消除加重学生负担的补习,让学生的补习更有序、更有意义。

管理参与校外补习的中小学生的主体是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促进中小学生有序、有意义地参与校外补习,必须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一是改进中小学教学。教师要改革教法,让学生在学校更有效地学会学科知识;学校要改革课程设置,让学生能够在学校全面发展各项爱好与能力;学校要倡导教师对学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力争让学有困难的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就能取得好成绩。如果这样,学生的学习成绩优异,各项爱好特长在学校学习中能够得到充分发展,学有困难,也能得到老师的及时培辅,那么更多的学生就没必要参与校外补习。这样的观点,并不是排斥校外补习,而是说通过学校的教学改革,学生参与校外补习的必要性降低,学生就会赢得更多自主的生活、成长的时空,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保障学生快乐健康成长。二是教师要真实、科学、综合地评价学生,为学生、家长选择适当的校外补习提供依据。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补习,很多时候是家长安排的,家长是了解自己孩子的,但由于情感因素的干扰,家长对孩子的了解往往又是带有偏见的,家长安排孩子参加校外补习常带有随意性与盲目性。正由于此,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能只停留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上,而要对学生的个性、特长、爱好、最适合发展的方向做出真实、科学、综合的评价。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学生有愿意或家长要求学生参加课外补习时,可以把老师的综合评价作为依据,选择、参加适合的校外补习,避免跟风式地、盲目地参与补习,避免家长强迫学生参与补习,也有利于补习机构能及时发现人才,有针对性对相关学生进行培养。三是补习机构与中小学校要相互融合,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与补习机构的学习是相通的、融合的、相互促进的。这是当前最需要突破的问题,在许多人的脑海里,只有中小学教育才是教育,校外补习不是教育;管理中小学教育是理所当然的事,校外补习的管理不关自己的事。中小学教育与校外补习之间隔着一堵墙,相互不往来。这样一来,学生在学校所学的知识与在校外补习机构所学的知识可能表述不一致、衔接不起来,所学的方法、所养成的学习习惯可能各不相同、相互冲突。所以,融合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是让学生的补习有意义的关键所在。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相互融合,首先,政府要把这两种教育看成一个整体,校外补习是学校教育的一个补充,两种教育没有高低之别、贵贱之分;其次,校外补习机构与中小学校所使用的教材要通过统一的机构审定,所有的教材要成为一个体系;最后,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建立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就管理、教学、学生学习进行交流,保障学生在两处的学习信息是互通的,保证学生在两处的学习是相互促进的。

2.规范管理补习机构的教师

从教师的属性看,补习机构的教师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小学教师,另一类是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到补习机构任职,另一种是自己在家里或租个小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管理中小学教师的主体是教育主管部门。规范管理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首先是个“能不能”的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相关省市为了规范管理校外培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湖南省就制定了《湖南省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就指出:“公办学校及其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并收受回扣、公办学校教师违规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参股入股的,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从这些法规、制度看,中小学教师是不能去补习机构任职的。所以,管理中小学教师去补习机构任职是简单的,只要教育主管部门让教师了解法规与制度,然后成立督查机构,对违规教师进行教育、处罚、制止就行。不过对于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管理起来就要复杂得多。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看,只要教师参与了营利性的活动就是违规的,但教师带几个学生在家里或其他地方补习,许多事实无法查,也无法查实,如有没有收费,是不是教师主动要求学生补习,甚至教师有没有组织学生补习等。也许正由于难查处,在一些地方的管理法规制度中就回避了这类情况,如,《湖南省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就回避了这一类情况,只明确在培训机构任职的教师将受到处罚。这样一来,就失去了对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所以,目前很少见到管理这类教师的具体实践。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如果想力求对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进行管理,笔者认为,只可能做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教育,教师不能为了私利而强迫学生补习;二是严肃查处、公开处罚为了私利而违背师德的行为。如强迫学生参与补习;歧视不参加补习的学生;课堂上不突破重点难点,补习时再解决重点难点等。

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补习机构聘任的专任教师,另一类是补习机构从社会(非中小学)上聘请的临时教师。补习机构是这两类教师的管理主体。管理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一是要管好“准入”。不管是专任教师,还是从社会上聘请的教师,都必须要有教师资格证。这一点,对于专任教师,补习机构还是重视的,但对于从社会临时聘请的教师,却往往忽视了这一要求。认为只要有特长,如在歌唱、绘画、舞蹈等方面有一定的成就,就可以把这样的人员聘为教师,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一个教师不仅需要专业素养,更重要的还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严格地说,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是不能走上教学岗位的。二是要管好“培训”。补习机构不能只是用教师,而要不断培训教师,促进教师成长。当前社会正规的教师培训并没面向补习机构,造成补习机构的教师培训的途径不多,这是迫切需要改革的。三是要管理好“稳定”。补习机构存在最大的师资问题,就是师资不稳定。稳定的教师队伍才能保障良好的教学效果。要稳定好补习机构的师资队伍,政府与补习机构必须共同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政府要把教师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补习机构的教师与中小学教师要一样能够评先评优、评聘职称职务;第二,政府要打通师资流通的体制,平等对待中小学教师与补习机构的教师,想办法让公办教师与补习机构内的教师相互流通起来,让补习机构的教师也拥有像中小学教师一样的身份;第三,补习机构要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规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第四,补习机构要营造温馨、团结、向上的团队,给教师一个稳定而幸福的精神之家。

3.规范管理补习机构

补习机构有两种类型,即经行政审批了补习机构与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对于不同类型的补习机构应有不同的管理办法

管理行政审批了补习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的主体,主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是合理布局。尽管补习机构的发展与淘汰主要由市场的调节而定,但补习机构合理的布局,有利于区域内的补习机构合理竞争、有序发展。所以管理部门对区域内的补习机构的设立要有规划,按规划审批。

二是规范补习机构的办学行为。如要求补习机构严格按照一证、一校、一牌、一址规范办学,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补习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补习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补习机构必须建立并完善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办学活动,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设办学层次、类别、范围;补习机构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补习机构不能如“包学会、包过级、包考多少分”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此为诱饵吸引生源,骗取钱财;补习机构不能出现巧立名目收费、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政府要把补习机构纳入到教育督导体系中,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补习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督查,对补习机构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是科学评价。中小学生校外补习已成为一大市场,补习机构是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决定其发展与存亡的。但什么是优,什么是劣,不能没有标准,不能由补习机构说了算,而需要一个公正、科学的评价,评价的责任就是主管理补习机构的部门。所以,每一年度,补习机构的管理部门应从补习机构的办学条件、规模、师资力量、办学业绩、办学特色等方面做出科学的、综合的评价,并把评价的方法、内容、结果公布于社会,为补习机构的发展提供动力与方向,督促补习机构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利益,也为家长、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补习提供可信的依据。

未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是非法的,但不能说没经审批,就不必管理,相反,而要加大力度进行管理。因为没经审批的补习机构教育质量难保证,有可能损害学生的利益,有可能扰乱补习市场,有可能给社会带着不安定的因素。审批了的补习机构在政府的相关法规制度中明确了由审批部门管理,没审批的由谁来管理?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地协调与配合,如由教育、人社、工商、民政等部门成立管理办公室,专门管理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帮扶引导。管理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让这些补习机构的负责人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对符合办学标准及要求的补习机构,允许其按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并在履行完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相关审批程序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是要严查取缔。管理办公室要主动出击,深入到社区、街道、乡镇进行排查,不要等他人来举报,等出现了安全问题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才去了解督查处理,对于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补习机构,一定要严肃查处,立即取缔。

在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中还有一类,它由个别中小学教师或其他人员在自己家里或租房组织的辅导培训,这类补习有些是由其他社会人员组织的,但更主要的是由中小学教师组织。这类补习有其特殊性,首先,隐秘性强,它不像正规的补习机构显山露水,但它又无处不在;其次,某个补习点的规模小,但从整个社会而言,它的规模又很大;最后,参与某个补习点的学生不多,但教师的收益不少。这类补习不正规,补习的质量难保证、收费没章法,参与补习的个别教师月收入上万,远远超过其工资收入。这样的现实降低了教师正常教学的激情与精力,给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这类补习确实需要管理,但如何管理,又难以找到有效方法。笔者认为,如果要有效管理这类补习机构,首先政府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出明确的解读,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教师是不是只要从事、参与营利性话动就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教师私自组织学生补习违反了国家规定,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私自组织补习的行为就是取缔、查处;如果不违反国家规定,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就只能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教师进行管理:一是要求教师高质量地组织好培训;二是尽力培育这些个体的培训,让这些还处在成长阶段的补习机构不断成长壮大,让补习这个大市场通过优胜劣汰来决定这些还微小的补习机构的存亡。

中小学生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2篇

我们杏花岭区是太原市的一个老城区,中小学校众多。根据杏花岭区教育局调查显示,该区在“小饭桌”就餐的中小学生有2 000多名。“小饭桌”大多为家庭作坊式经营,经营者大多没有餐饮和学生管理经验,也没有到卫生、工商等部门办理过相关手续。长期以来,“小饭桌”成为学生食品安全监管空白。“小饭桌”不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还增加了疾病传播危险。“小饭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是。根据“小饭桌”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小饭桌”进行摸底调查,经营者无证经营,学生未经过健康体检,有的未接种过乙肝疫苗。部分小饭桌以赢利为目的,超过实际接纳标准招生,饭菜质量和数量、学生就餐管理都难以保证,有的竟然连上下水都没有,更不用谈厨房设施是否完善,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目前,国内对“小饭桌”的管理还没有法律法规,也没有可供借鉴的模式。我们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小饭桌”的管理必须在政府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加强对“小饭桌”的管理,保证学生饮食安全,2008年11月10日,杏花岭区政府印发《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多的试行,收到明显效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饭桌”管理,保障中、小学生饮食安全,2011年3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规定:教育、食药监、工商、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为“小饭桌”的监管部门。“小饭桌”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开办“小饭桌”应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证照后方可从事“小饭桌”经营。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小饭桌”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教育、食药监、工商、公安和街乡配合,进行整治和取缔。

另外,我们对使用面积、厨具设施、排油烟、水池设置、环境卫生、消毒程序、食品采购、安全通道和防火设施、食品留样等细节方面进行规范。如要有独立的场所和独立的就餐、休息和食品加工区;厨房内设置相对独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和食品冷冻、冷藏等区域,餐具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洁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须存放在餐饮用具专用保洁柜内。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供学生食用的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混用,实行严格的分餐制,严格掌握保质期和有效期,杜绝霉变食品和剩菜剩饭,进货时要到正规渠道并索票。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必须分别取不少于100克样品,留置于冰箱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中小学生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3篇

一、学籍管理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学籍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流动性。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二)什么是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或建立、变动、完结”三个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三)什么是学籍主管部门

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一般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时仅对其直管的学校而言。高校不是学籍主管部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其学籍主管部门一般指附属中小学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各省具体规定管理。

(四)什么是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

学籍信息变动,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办法》所称学籍信息变动指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需人工更改。学籍正常变动包括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籍异动包括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死亡,其中转学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五)什么是学籍管理制度与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的对象是学籍,涉及学生的行为,而学籍信息管理的对象是由此产生的信息。国家层面主要制定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籍信息管理制定制度。省级层面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生行为制定制度,细化落实全国性制度要求,但不能和全国制度冲突,也不能规定其他省份的义务。

(六)什么是学校(机构)代码

学校(机构)代码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学校(机构)代码管理是教育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学籍系统不应只是基础教育部门管理的工具,将来还应成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应使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机构)代码库。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代码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2011年教育部已建立了学校(机构)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统就可以调用。代码库的对外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进行调整,每年9月一次,另一种是学校本身的变化,每三个月一次。内部使用不受周期的影响,学校在代码库获得学校(机构)代码后一天之内就可以进入学籍系统。

(七)什么是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办法》第四条对于学籍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第五条规定,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2013年9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教发厅函〔2013〕91号),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即“个人标识码”,明确了学籍号的具体生成规则。“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一是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二是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校验码采用ISO7064:1983.MOD11-2校验码系统。

实施原则:一是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二是“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三是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学籍系统建立了对学生身份的认证制度,在身份认证之前,学籍系统会赋予学生一个临时学籍号。临时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L(临时)+由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所以逻辑上与身份证号一致。目前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少数学生没有身份证号码,将来的全国学籍号是J(教育)+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有身份证号码以后也不变。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户籍管理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三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出现错误,这就是经身份认证后需要各地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各地录入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待各地纠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公安)+正确的身份证号。

二、日常学籍管理和数据更新

将学籍系统用于日常学籍业务管理,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前提,是中小学和其学籍主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要做好六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学籍系统配置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账号功能配置。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修改。

3.班额设置。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本级班额无法设置。

4.管理功能设置。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各省份要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实际需求,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二)学籍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注册有以下几类工作:

1.在校生注册。学籍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学籍建立,要做到信息全面、完整、准确,不漏一校一生一项。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对于身份证号错误的(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对于无身份证号的(指两个以上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三)学籍信息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规定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处理。

(四)学籍异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此条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必然要求所有的学籍变动都通过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1.休学和复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2.转学。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我们将转学细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考虑到各地情况和做法千差万别,《办法》对第一阶段即如何确定接收学校未作统一规定,也不纳入学籍系统管理,而是要求各地自行确定转学条件和要求,也便于与各地现行的相关规定接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关于转学时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并盖章的问题,我们认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就相当于盖章,所以要转变观念,简化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3.辍学和复学。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办法》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一是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四是为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辖区内学生流动情况,规定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每学期要将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4.跳级和留级。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是否允许跳级、留级,以及跳级、留级的条件和要求均由省级规定。学籍系统具有这样的功能,由省级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

5.境外就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学籍系统中标注。

6.死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针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2014年6月1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专门发出《关于做好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注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学校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将学生死亡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学校负责人和区县要及时审核。要做好学生死亡等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督促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并对其它各类安全事故逐一进行核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五)学籍正常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1.毕业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2.招生升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各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高中阶段招生处理以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2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3.跨省升学。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六)学籍档案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1.关于学籍档案的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设置遵循有效、适度、够用原则,并为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等留出空间。《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2.关于学籍档案的形式。《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3.关于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4.关于学籍档案的存档和归档问题。《办法》第九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三、全面开展学籍系统应用

(一)充分利用学籍系统本身的功能

2014年7月2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8号),列举了9个方面的应用。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目前,转学功能应用比较充分,下一步,其他方面功能的应用程度将成为学籍系统发挥综合效益的关键。

(二)因地制宜开发完善特色需求

各地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教育部正在建设“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平台”,以满足地方和学校学籍管理以外的个性化应用对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需求,原来预计2014年6月投入使用,目前正在进行测试,预计今年9月可用。

(三)高度重视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个大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关于数据导出使用管理。2014年5月20日,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教基一司函〔2014〕33号),对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一,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若已具备足够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申请对本省学籍数据库进行直接管理。第二,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方式、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责任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申请时数据使用单位应提供信息使用管理安全方案。第三,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第四,数据导出方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用页面导出的办法。启用县级学籍系统数据导出功能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级数据中心采用后台导出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四、做好过渡期的重点工作

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之下,学籍系统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已经进入了以应用为主的新阶段。但我们必须看到,学籍系统还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功能不够完善、个别学生没有进入系统、保障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等问题,应用还只是初步的,与日常学籍管理业务结合还不够紧密,特别是与作为教育事业统计依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我们可以把学籍系统数据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看作一个标志性事件,是学籍系统建设应用的下一个目标。《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已明确提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从目前到实现下一个目标,可以看作过渡期。过渡期可短可长,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工作。在过渡期,我们要做好几项重点工作。

(一)确保每一所学校(机构)拥有代码

我们在学籍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合法学校没有取得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导致学生信息无法录入。为此,2014年3月19日,基础教育一司和发展规划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共同印发了《关于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16号),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学校(机构)代码是确认学校身份的唯一法定标识,是教育行业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教发〔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的要求抓好落实。二是加强基础教育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全面准确的学校(机构)代码库,需要各级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教发厅〔2013〕5号”文规定的流程做好学校基本信息的变更和完善工作。对于因故尚未进入学校(机构)代码库的学校,各地要按照程序尽快解决,以确保学校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确保所有学生信息进入学籍系统。三是加强对未经审批学校的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的学校不得纳入学校(机构)代码库。各地要摸清未经审批学校底数,规范管理。对于整改后可以达到国家学校建设标准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明显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坚决取缔,避免违法办学长期存在。对于不得不取缔的学校,要妥善安置分流学生,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后,不应再出现合法学校没有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

(二)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

实际中一些地方仍存在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为加强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逐步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基础教育一司2014年5月1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32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一是户籍地依法接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入学的条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二是输入地宣讲政策。输入地要依据《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三是加快疏散无籍生。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应当全部妥善安置,建立学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劝返疏散。加快不合格学校改造工作,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

(三)全面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学籍系统的生命,我们要不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数据问题概括起来即,人全不全、人准不准、数全不全、数准不准。四个方面的问题都要解决。我们将在学籍系统中增加数据监测功能,方便各地各校及时了解数据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办法》规定建立数据核查机制,每年都组织学校将《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打印发放至每一位学生,请学生监护人核对、更新、补充有关信息。

(四)做好个别被清理的业务重新办理工作

中小学生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4篇

我校按照《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认真学习与对照,成立了以为组长,为成员的自评报告小组,并对每一项评估指标进行认真的自查,逐项打分,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办学方向

学校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教育与改革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省素质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了学校发展近期目标: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严格按照教育局教研室有关精神设置排课,上课,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了办学方向明确,教育思想端正,使学校各项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五育”并举,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2、校务管理

我校依法治校,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推行校务公开制度,使学校事务在公开与监督的前提下运行,凡学校重要事项,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和全校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公开制度,即公开办事的对象与范围;公开办事的条件与政策;公开办事的程序与过程;公开办事的结果与成效。其目的是不断完善学校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民主监督,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学校解决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的透明度,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的自身行为,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了《中心校本部校务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实施梯次管理,制定教师考核及奖惩制度,严格落实。我校校务管理规范有序,措施到位,有效地促进了教育教学工作。

3、教育教学管理

我校严格落实德育工作,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始终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注重德育实效,贯彻《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成立了以校长任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导主任亲自抓,大队辅导员具体抓。德育人员职责明确,措施落实,做到计划安排详实周密,总结透彻有力。完善少先队组织,通过一周一次的升旗仪式,结合上级有关活动安排,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如开展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传统文化教育,如经典诵读活动等。拓宽德育渠道,让教育寓于学生喜爱的活动之中。家校联手,共创未为了把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真正落到实处,班主任老师一直坚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家访,本年度,教师共家访学生达二百余人次。十月份,学校还召开了家长会。在全体领导和班主任老师的共同努力下,家长会开得非常成功,也为学校的建设做出了贡献。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和实施学校课程。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效率。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创新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教师备课、听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和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的基本要求。教师不拖堂,不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以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主要指标综合评价学生,注重发展性、过程性评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随意提升考试难度。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次和编排座位。认真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开设好体育课,做好两操,学生平均每天锻炼身体在1小时以上。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不强迫学生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4、教师管理

教师的工作是体现良心的工作,教师的良心体现了一份对孩子的责任心,同时,教师的工作总是体现了一种“合作”的精神。我们把营造弘扬正气、立德育人、务实求真、好学上进、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做为办好学校的前提,良好的人际氛围,使学校的管理很有人情味,因而领导和教师关系融洽,工作布置从不相互推诿,遇到难题总是群策群力。一些调出学校的老师也对学校这种融洽的人际关系念念不忘。我校教师学历全部达标,所有教师都取得了相应的证书。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按岗聘任。加强师德建设,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并成立监督小组,年终考核。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侮辱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违纪的教师,分别给予不同惩处。制定并落实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和支持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健全校本研修制度。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各种教学研究活动。从制度上,经济上鼓励教师进修、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每学期,学校认真制订了教师政治业务学习计划,根据学校特点,认真制订了教师培训计划,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业务进修,期末进行考核。一支师德高尚、教风优良、基本功较扎实的师资队伍逐步形成。老教师率先垂范,青年教师互学互帮,你追我赶,学校一派正气。

我校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师德表现、教学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评价教师工作。不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和奖惩教师。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做好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合理安排班主任教师的课时工作量,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班主任待遇,完善班主任奖励制度。我校班主任教师全部取得班主任资格证书。建立校代会,依法保证教师权益。严格要求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公布学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学生管理

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并做好转学生的接收工作。建立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有完善的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制度。控辍措施得力。各教学班有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各班《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礼仪常规等规章制度张贴公示,并能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了少先队组织,设有辅导员,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少先队活动,丰富学生生活,陶冶学生情操。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德育渗透主渠道作用,语文、数学、科学、社会等各科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音乐、体育、美术、健康等课要结合学科特点,陶冶学生情操,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培养团结协作和坚韧不拔的精神。各项教学、管理工作都充分体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特点。少先队以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为载体,寓德育于活动之中。举办学校经典诵读会、爱林护鸟活动、安全教育周等活动。

6、校园管理

积极实施“校园形象”工程,努力把学校办成学园、花园、乐园。绿化、净化、美化校园,营造了整洁、有序、文明、幽雅、团结、勤奋的育人环境和催人奋进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育人品位。学校制订了整体发展规划,布局合理,四区分明。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监督员,校园能保持整洁。学校非常重视绿化工作,栽种各种花木,并结合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增添标语牌、宣传栏,硬化路面,粉刷墙壁,使校园面貌焕然一新。优美的校园环境给广大师生创设了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7、财务与后勤管理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制度。财我校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开支实行民主决策。后勤成立领导小组,监督校产使用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严格监控办公用品、教学仪器去向,及时追缴流失物品。

8、安全管理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健全完善安全工作制度,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学校主动与学生家长一道抓好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依法执教,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确保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利用广播、宣传栏、校报宣传安全知识,开展安全安全教育周活动,师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学校与各班班主任、班主任与学生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学校组织师生观看安全教育片,提高自护自救能力。学校建立了学校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疏散和逃生演练。后勤对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及时维修破损建筑,疏散危险建筑内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遵守,杜绝校内设小卖部,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传染病流行。学校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存在问题:

虽然我校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但受条件限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部分班额较大,严重超出了每班45人的标准。影响了教学质量,加重了教师负担。

2、学校安全工作中,没有定期进行紧急疏散和逃生演练。

3、我校没有条件设立卫生室(保健室),虽然在工作中渗透了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但人员不够专业,没有起到良好的作用。

10、对今后工作的设想:

年已经过去,在新的一年里,要想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大家你追我赶,营造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习惯,我们初步设想如下:

第一,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评价,修订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细则,务求开拓创新,细则要体现教师的水平,要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鼓励教师以教学为中心,以课改为目标,培养教师的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要加强教师的业务学习,充实自己提高自己,而且业务学习要形式多样,有声有色,体现工作的实效性。

中小学生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交通安全学校”和“等级食堂”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做到无重大火灾、爆炸、重大交通安全、集体急性中毒、踩踏、坍塌等各类学校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

1、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深入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各教学班班主任要利用班会课经常对学生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安全”二字深深地刻在他们幼小的心里,懂得哪些行为是安全的,哪些行为是不安全的,达到他们行为的规范化。任课教师,不管是什么课(包括室内室外课),都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要坚守岗位,保护学生的人生安全。若需要做实验,教师实验要规范,把安全问题考虑周全。

经常利用集中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全体教师、职工,特别是班主任学习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常见事故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及用水、用火、用电等安全等安全知识。要加强对职工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能力。每学期要组织全体学生开展一次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增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不断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学校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安排后勤人员和督促相关人员排除。

牢固确立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意识。把学校安全管理列入学校日常工作的重要议题,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不断完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加强对各部门、教职员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落实奖惩措施。今年,教育局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学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估的考核内容。

制定和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市教育系统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上报并协助查处各类事故,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要求处理。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认真执行每月一次、开学、放假前以及恶劣天气前后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全面排大危险源,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并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注重设施设备的投入,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活动和措施落实到位

在注意教育性投入的同时注意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费列入学校支出预算。按规定配足学校门卫,完善和规范学校消防、防盗、防暴等各类安全设施设备,为确保学校安全提供物质保障。学校重点单位,如实验室、阅览室、电脑教室、实物保管室、队部室和各办公室,由相关人员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的实效

(2)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一要重点加强对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二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场所疏散通道的整治,确保疏散畅通;三要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完好齐全。

三、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及分工:

(一)组织与制度:

1.建立安全工作领导管理机构,构建学校安全管理网络健全。

2.制订本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预案。

3.制订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二)宣传教育:

1.结合各种活动,开展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的工作。

2.综合学科教学,渗透安全知识教育,使安全教育内容真正进课堂。(责任人:各教师)

(三)饮食安全:

1.规范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严防学校群体性疾患的发生,卫生保健制度落实。

2.加强学校饮用水的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测,确保安全。

3.学校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

4.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坚持学生定期体检制度。

(四)交通安全

1.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安全标准,严格禁止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并落实相应制度

2.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小学生交通安全小黄帽活动,学校邀请交通部门有关人员来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讲座。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

(五)校舍安全

1.学校的校舍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及消防、卫生、规划、建设等各种标准。校内在建工程落实严格的安全措施,应逐步治理危房,破旧房。

2.校舍安全的定期勘检检查,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立即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尽快修缮、加固或拆建、新建或封闭停用。发现危险校舍、建筑物、构筑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限期解决。

3.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建筑物必须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疏散楼梯,做到不锁闭、不封堵、不占用,

4.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六)活动安全:

1、杜绝学生课间奔跑,打闹现象。

2、总务处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教室以及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厨房、电脑室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学生用电,用水以及其他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

3、杜绝学生携带刀具,棍棒,爆炸品等物品进入学校。

4、结合安全教育周、119消防日、禁毒宣传教育及放学前“一分钟教育”等活动,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危害等多方面教育。

5.学校组织师生参加各种集体外出活动,都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预案,确定安全负责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春游、秋游活动必须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严格实施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工作无保障,不得组织春游、秋游。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8.组织学生参加加强集体劳动时,要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并做好劳动保护。

(七)教学安全:

1.经常检查教学场地、器材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

2.禁止病、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课的剧烈活动。做好运动安全保护措施。

3.实验室要加强化学药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实验指导师要对实验全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管理。

4.做好上课期间安全工作,建立班级点名制。严禁教师中途离开教室或放任自流,加强教师安全意识。

5.利用班队课、晨会课等时间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抵制网络文化中的腐朽、消极和不良内容的能力。

6.提倡学生尽量不要去网吧上网,上网要做有意义的事。

(八)师生心理健康和心理安全教育

1.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心理调适工作,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的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的开设,努力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心理负担,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