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及各级有关要求,深化“双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监管与执法检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积极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全面建设“安全矿业、绿色矿业、和谐矿业”。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煤炭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形成目标明确、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
2、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53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考核奖惩办法等。(1)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总工程师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分公司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总工程师和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2)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三、建设科学先进的技术保障体系,夯实安全生产根基
1、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要严格执行《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和调度质量管理水平。
2、加大安全投入。各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各级规定,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折旧和科研费用,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治理、装备改造和科技攻关等资金投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3、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两个重点和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两个薄弱环节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坚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ABC三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
4、严格执行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矿井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用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坚决把好设备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煤矿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进入井下。
5、强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按照国家四部委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的总体要求,以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为重点,逐矿研究制定机械化改造方案,全面推进煤矿机械化进程。采煤工作面能上综采的必须上综采、不能上综采的可实行上普采;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装载,煤巷、半煤岩巷实现机械化掘进;运输长度超过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采用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行车运送人员,运煤必须使用带式(或刮板)输运机,最大限度减少串车运输。
6、不断提升信息智能化管理水平。坚持科技管矿,加强横向交流,加速采煤、掘进、支护、运输、通防、防治水等实用新技术现场转化,不断推进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井下采掘自动监控系统和物探、长距离掘进通风、变频节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新技术;推广锚网喷一体化、光面爆破等新工艺;推广应用新型防灭火材料,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活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逐步提高矿井科技保安的基本能力和信息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1、扎实抓好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落实分管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按规定期限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并定期对现有各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2、健全预报预警预防机制。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签订预报、预警协议,健全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严格执行逢大雨、暴雨、暴风、强雷电等易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
3、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各煤矿要不断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要重点加强相邻矿井的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
4、建立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五、严格资格准入,强化企业管理队伍建设
1、严格管理人员资格准入。矿井必须设立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机电、通防和防治水等副总工程师及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任命的煤矿矿长、总工程师、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各级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学历和井下工作经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2、强化对煤炭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煤炭企业集团、分公司和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副总工程师(以下简称煤炭企业管理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约谈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1)资格认证和上岗证制度。企业集团总经理及分管煤矿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各分公司及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总工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副总工程师的任命必须事先征求煤炭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煤炭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证,具备任职资格的,由集团公司行文公布并上报备案。
探索实行上岗证制度。具备任职资格的分公司经理及以下煤炭企业管理人员要逐步取得由煤炭主管部门颁发的“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上岗。现有相关人员要按规定限期取得上岗证,否则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矿井不得组织生产。煤炭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管理细则”,规范上岗证管理。
(2)约谈制度。对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大局意识差,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相关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个别约谈,或由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约谈,并纪要备案。
(3)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煤炭企业管理人员年终须撰写个人年度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向矿、公司或集团报告个人的思想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各煤矿、公司、集团要向煤炭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煤炭主管部门要对煤炭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及时掌握管理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煤矿“三位一体”考核管理,进行考核奖惩。
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煤炭企业职工队伍素质
1、加强安全培训和人才培养。要继续抓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下井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实习期不得少于4个月,并签订师徒合同,实习期间不得独立作业。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作用,不断加大煤炭企业急需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与煤炭院校合作、分层培训、以师带徒等途径和组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技术创新等活动,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问题。完善人才表彰激励机制,严格按有关规定提取人才专项资金,制定培养、吸引、留住人才的规定,积极推行技术津贴、专家津贴等措施,调动专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2、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煤炭企业要关心煤矿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落实职工入井津贴、劳保津贴及福利待遇。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提高职工收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向相关部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板报等,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广泛推行精细化管理、手指口述操作法等先进管理模式,深入开展安全诚信企业建设活动,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职工和岗位,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纵深发展。
七、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1、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驻矿督查员制度,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频度、广度和力度,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十一”及汛期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重点时段,制定大检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的拉网式检查和“回头看”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格按照劳动定员管理,严肃采掘计划,从严查处“三超”、“三违”、超层越界、盗采和开采保安煤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凡涉及“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等特殊开采,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技术“会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否则坚决停产整顿。要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等非法行为。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凡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叫。。。分管公司的安全工作。2010年在上级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同志们的帮助下,立足本职,找准位置,安全工作以践行“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为抓手,积极落实集团公司“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生产目标,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下面就我一年来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
学习的过程,是总结的过程、提高的过程。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的进步。今年以来,我立足单位的实际和煤矿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既注重有关知识学习,又注重政治理论水平的提高;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有关学习,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同时还要学习煤矿新的知识,使自己理论学习有了明显的增加,学习内容和质量有了新的拓展和提升。利用下井,到区队、到班组、到职工中去了解问题、研究问题。在此基础上,经常与有关科室探讨,努力在工作实践中思考、总结、提高。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使自己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上,始终与河南煤化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了各项政策在自己工作中得到了严格的贯彻落实。
二、树立可控理念,探索安全长效机制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长治久安为目标,以培育本质安全人为重点,以精心管理为手段,以新型安全管理思路为模式,通过大力推广“双基”建设、三项机制、四大体系和五自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呈现了良性发展势头。2010年公司共生产标煤38万吨;完成掘进进尺3400米,消灭了重伤以上等级事故。
㈠认真践行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模式
按照xx煤化独特有效的“012345”管理模式,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对标前进、对标落实、对标发展,完善了白云公司的安全管理模式。
㈡细化安全管理模式,铸造安全发展灵魂。
首先出台了公司安全文化理念体系文件。号召全体员工学习领会文化理念内容,并付诸于各个岗位的实际操作中。利用斜井600余米巷道两侧悬挂安全排版260余幅,版面以赏心悦目的图画和安全标语,让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随时接受安全教育,得到警示;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二是确立“一号工程”意识,把握矿井安全发展关键。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地位。三是加大双基建设力度,筑牢安全发展根基。出台了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并强化推进,全面落实。对于基层建设,公司为各工种、各职能部门队伍建设制定出相应要求,实行了层次化、规范化、效能化管理。在安全管理上,形成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部门、生产区队、班组、职工的梯次管理网路;在安全检查上,形成分管领导、安监科、信息站、安监员、群众检查队伍构成的监督检查格局。安全管理重在现场,为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公司党政创建了“四位一体”安全管理网络。在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上以生产现场为中心,以安全管理为主线,以党员为骨干,带动同班的长员、网员、岗员相配合,在岗位上创安全、包安全的同时,在责任范围内同目标、同工作、同监督,激励带动工友遵章操作共同努力保安全,班班“四位成一体”,在生产前沿形成了一道安全防线。该管理法在2010年被焦煤集团评定为管理创新“二等奖”。基础建设上重在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各个方面,做到管理精细化、现场标准化、环境人性化。公司的双基建设逐月受到了上级的奖励。质量标准获得了省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四是突出工作重点。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运输5个工作重点和薄弱时间、薄弱地点、薄弱人物等薄弱环节,实施有效监控。
㈢以三项机制为抓手,积储安全发展动力。
一是用人机制。优先启用安全效益好的团队、个人和安全生产条件复杂岗位中的专职安全干部。安全不好的干部不用、安全不好的人员不评先、安全不好的农民工不留转。二是奖惩机制。实行安全结构工资,用安全效果来决定每一名员工的工资收入。三是考核机制。按照“抓系统,横向到边;系统抓,纵向到底”的工作思路,逐步形成了区队、班组、个人“三级纵向”考核体系。每月按照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四化”考核原则进行考核。把安全管理纳入市场化运作的范畴,机关安全奖金的总额分配到各区队,通过查找隐患,解决隐患以买卖市场来获得奖励,区队管理人员以减少隐患和积极处理隐患定奖罚,职工以发现隐患,解决隐患而加分。
㈣完善安全四大体系,提供安全发展保障。
一是构建科技保障体系,公司成立科技市场化领导机构,设立了科技市场化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验收评审小组。2010年,科技立项30项,其中“四位一体安全责任网络管理”、“刮板输送机制动装置”、“乳化液回收”、分别获得焦煤集团2008—2010年度优秀创新成果二等奖、三等奖。通风队副队长研制的“煤矿新型风量开关”还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二是健全职工培训体系,公司制定了《职工全员安全培训体系》,对单位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进行全员培训。2010年公司开办培训班9期,培训人员886人,复训13期,计981人,管理人员培训26人,复训26人,采煤工取证95人,复训119人,掘进工取证培训75人,复训65人,职业技能鉴定3批,15个工种415人。还开展相关法律培训多期,及时调整了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偏差,为安全管理奠定了基础。三是强化了安全评价体系,公司建立了强化安全管理为导向的安全评价体系。在瓦斯管理上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健全了瓦斯效果评价体系,突出评价效果。开展水害治理效果评价,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水害因素分析、预测预报、隐患排查和水害治理等工作。开展了安全投入效果评价。按照“注重实用、突出效果”的原则,从项目计划、设计、实施过程和投用效果进行全过程评价,本年度共对16项安全投入资金进行了安全评价,确保投入资金的准确到位和效果明显。<莲~山课件>开展了培训效果评价。每月都采取基础知识考试、基本技能考核、工作现场抽查等多种形式,促进安全培训质量提高。四是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重新修订完善了《焦煤集团公司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矿井实际,组织开展的矿井水灾应急实战演练活动,检验了应急功能,健全了应急体系,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自律,树好自身形象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叫XXX,现年52岁,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现任XX煤矿安全副矿长,分管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矿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一、职责分工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组织特种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复训)。
(三)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开展安全动态检查;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监督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
(四)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五)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制定、工作开展、验收评比等工作。
(六)负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七)落实矿领导值带班制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一)安全管理
1.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矿井杜绝了轻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井上下悬挂固定牌板标语58块,岗位责任制20块、操作规程52块、风险公示牌36块,悬挂安全宣传横幅200多条,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46次,召开安全办公会议9次,宣传贯彻上级文件135份。
3.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组织安全自查活动,督察隐患整改情况,建立隐患日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处理生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共组织安全自查104次,配合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122次,共查处各类隐患684条,已全部按“五定”原则整改落实到位。
4.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截止十一月份带班69次,下井159次,查出隐患295条,所查隐患全部监督整改到位。
5.加强救护队管理,开展救护队不定时预防性检查,累计组织12次,查出问题186条,从而保证了安全生产。
(二)教育培训
1、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2019年3月1日至3月9日及2019年3月12日到3月15日培训科按照郑州市煤炭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郑煤【2019】13号文件中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详细制定了培训实施方案,分两期培训,共培训人员436人,及格率达100%。2019年7月18日到8月2日组织新工人安全知识培训143及格率达100%。人并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特种工种培训情况
特种工种培训情况:目前,我矿持有特种作业人员82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八条要求,我矿所有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均在有效期内,全年没有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年参加知识更新80人次,并取得知识更新合格证书。
3、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安全管理人员换证、取证班培训情况:副总工程师3人,正副科级培训6人;班组长10人复训9人次;知识更新13人全年参加知识更新55人次.
参加河南省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举办瓦斯抽采“三化一工程”和双重预防体系专项培训三人。国庆放假期间参加副总工以上人员培训班10人次。
4、煤矿负责人培训情况
煤矿负责人培训职业卫生及知识更新1人,已取回证件。
综上所述:2019年度共培训从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579人次。取证579个安全资格证。建立从业人员档案579份,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符合上级检查要求。
5、“一期一档”及小范围培训情况
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2019年度矿井培训计划要求,每月组织矿井从业人员开展元月份开展了煤矿机电提升运输,共参加527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100%。三月份复工复产培训第一期参加人数436人次,由煤炭局组织考核,合格率达到100%。
四月份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共参加人数523人次,其中四人离矿。合格率达到100%。同时对安全管理人员举办黄玉治在全国安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并进行考核。
五月份组织灾害防治培训,共参加人数462人次。3人不及格,经补考全部及格合格达到100%。
六月份举办双重预防体系中隐患排查部分专项培训,参加167人次,合格率达到100%。
七月份举办年度应急预案专项培训,共参加人员460人次经考核全部合格,2人辞职合,格率100%。
八月份组织岗位实操技能专项培训,共参加人员457人次经考核全部合格,合格率100%。同事举办新入职从业人员143人专项培训,聘请登封市煤炭局培训中心教师来矿授课,考核。合格率达100%。
九月份放假、10月份举办从业人员防治水细则培训,共参加576人次,合格率100%。在放假期间同时开展从业人员复工复产再培训。
11月份举办顶板管理及冬季四防专项培训,参加人数584人次,经考核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12月份计划培训“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细则”专项知识培训。目前按计划进行中。
截至目前,我矿在2019年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共计4335人次。
(三)应急管理
1、规范化
(1)加强小队及个人内务卫生管理,严明工作纪律。
(2)将队伍引导为准“军事化”,全面提升队伍精神面貌。
(3)努力打造一支真正能为矿井服务的专业化救护队。
(4)各种装备和训练设施,修复了以前不规范的健身器材,做了我们训练项目的沙坑。
(5)队内的日常训练、资料管理、应急救援等也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化要求全面开展。
(6)过去没有条件开展的训练项目在今后都将迎忍解决。
2、标准化
(1)全面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训练项目。由于条件所限,一般技术操作、创伤急救、综合体能在2018年之前一直都没有系统的训练过,甚至一般技术操作都没有训练过,因此本年度的日常训练中在全面开展训练的同时,注重一般技术操作、创伤急救、综合体能项目上多下苦功,以求尽快平衡教护专业技能,满足救援要求。
(2)为了满足实战救援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队员在仪器等基本技能方面会偏难,今后定注重知识的提升。队员则按照标准化要求统一培训、学习,步渐进应知应会内容,最后达到人人过关。满足矿方对人才的需求。
(3)扎实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内部技术比武。本年度小队有计划开展内部救援技木竟赛,到时根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器材的配备情况会适时开展。活动开展以注重实战、实用和尊重国家质量标准化为原则,以提升指战员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为目的。
3、专业化
业务理论培训要侧重贴近作业现场、贴近井下、贴近实战,使“应急救援”更直观、更立体的展现给队员。
(1)多组织事故案例学习。观看相关视频、图片等直观影像资料,认真分析总结事故的发生、救援处理。尽量还原事故救援真像,给以较为直观、实用的感受,开阔视野,进而人为的丰富“实战经验”,增强事故应急和处理能力。
(2)聘请登封市矿山教护大队的老前辈、老救护队员讲课,讲述他们数十年的救援经历、见闻,共同分享救援经验,使我们的队员尽快吸收成长起来。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
矿井每月利用安全自查对井下作业地点进行标准化周动态打分,共进行11次;对不合格工程进行通报处罚、对于好的精品工程给与奖励;投入100多万元年对工业广场、煤场两边道路、老矿区进行绿化,种植树木花草10000多棵。完成副井底大巷、12轨道上山扩修工程500多米;完成副井底到12081--12092标准化一条线。
(五)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4月15日制定下发《郑州市慧祥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组织机构,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程序、方法、步骤等进行了具体的明确,为确保工作扎实开展,成立了双重预防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在省先进试点矿(平煤十一矿、鹤煤九矿)学习经验的基础上,我矿先后对矿井双重预防各项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制度进行了修定完善,并结合矿井实际情况,推行了“1+8+9”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模式,在原有“1+8+8”的模式上,增加了《巷道维修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并于6月28日郑州市煤炭局组织登封、新密多有矿井在我矿召开郑州市双重预防推进会。
在风险管控方面,矿井依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和“1+8+9”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建立了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共计风险324条,其中:重大风险7条、较大风险23条、一般风险45条、低风险249条),并绘制了四色图。
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矿按照“1+3+1+1”的四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模式进行管理,排查治理结果及档案报安监科存档。对各级管理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反馈到应当组织治理的单位或部门。按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及时实施隐患治理、闭环验收。
(六)明年工作计划
1、在全矿全面推行“手指口述”工作法。
“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工作是当前重点推行的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它是建设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执行能力强的高素质职工队伍的重要途径,以往的生产实践中已得到很好的证明。作为我矿安全管理的第一人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我认真组织安监人员分点包队在全矿严抓“手指口述”工作,要求全公司人员参加,坚持每月全矿人员“手指口述”人人过关,在我公司真正做到了从区队到班组,从岗位到个人,人人抓起,人人参与,让我公司职工做到了穿衣戴帽入井、行走、交接班和岗位操作事事有标准,处处有规范。
2、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坚持把适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作为矿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主要措施来抓。通过各种安全活动的开展,大大提高了我矿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了我矿健康发展,使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3、抓好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班组是矿井的基本,最关键的是组织形式,是企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也是企业产生经营的核心集体,班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高低,反映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好经营管理水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在 常的工作中我们不断完善各种班组建设规章制度、考评标准、工作条例及考核办法,以制度来约束、规范、细化、量化班组工作,使班组建设工作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以制度、规范来保障和促进班组建设工作安全、健康、持续发展。
4、狠反“三违”,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一、积极推进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认真执行《新疆煤炭工业“**”结构调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新疆煤炭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办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本为纽带,对资源条件好、储量可靠的规划井田内煤矿采用先淘汰后改造的方式,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或引进有实力的单位、个人参与等形式推进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到20**年改造建设约30个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煤矿。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年底前淘汰年生产能力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煤矿,20**年底前淘汰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9万吨)以下煤矿。对经检查验收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随时依法予以关闭。
各区(县)应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做好淘汰和关闭煤矿工作。一是关闭《规划》要求2003年淘汰的煤矿,二是关闭未通过2003年安全专项整治验收的煤矿,三是通过检查验收关闭其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煤矿。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吊销关闭矿井的有关证照,从2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上述煤矿各种证照的延续和年检手续。
(三)列入《规划》实施改扩建的煤矿,必须于20**年底前确定项目业主、申报改造立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项目业主、申报改造立项的,取消资格,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另行选择项目业主。
所有应淘汰的煤矿在淘汰前一律限水平开采,不得进行水平延深。在规定淘汰期限内现水平采完的煤矿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
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改(扩)建煤矿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立项工作,提供高效服务,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要负起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管,设立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协同配合,形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合力。
三、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七)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煤矿,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和专门负责采掘、通风、机电安全的工程师。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设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和负责安全、通风的专职技术人员。
(八)煤矿矿长和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同等)学历、并从事煤矿井下工作三年以上经培训领取《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九)煤矿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绞车工、放炮员、测风工、井下电工等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十)煤矿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或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煤炭生产。
(十一)煤矿要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按每吨每年10元的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由煤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提取、使用进行监督,对拒不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煤矿,不准组织生产。
(十二)煤矿要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并每年至少考核一次。煤矿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市级标准,“一通三防”工作应达到省级标准。
(十三)煤矿应完善指导矿井生产的各类图纸并建立矿井交换图制度。煤矿应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反映矿井开采现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
(十四)煤矿要严把矿用材料、设备采购关,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或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煤矿要以《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为标准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十六)煤矿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火工品管理,建立建全火工品领取、保管、使用及清退制度,严禁非法倒卖、转借火工品。
(十七)煤矿必须与区域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灾演习。
五、建立煤矿安全风险承担机制
(十八)为强化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十九)煤矿要认真执行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报所在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对拒不与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煤矿,依法查处;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人员,不准入井作业。
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和违规生产行为
(二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无证开采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公安部门要加强煤矿火工用品的日常管理,严把火工品的审批,做好火工用品的运输、保管、使用和核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煤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依法查处。
(二十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规生产行为,要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或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矿井,通知公安部门收回并停止火工产品供应,建议有关发证部门给予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关闭。对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伤亡事故的煤矿一律予以依法关闭。
(二十三)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或到期没有办理延续手续,属于非法煤矿,由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以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