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严格标准、有计划实施的原则,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跟踪检查,巩固认证成果,贯彻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效果。
具体目标:抽查的药品有合法票据的批次达80%以上;无任何票据和手续的控制在8%以下;中药材、中药饮片有合法票据的达60%以上;需低温保存的药品储存温度达标率应在90%以上。
三、工作安排和检点
(一)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年11月20日,各县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对辖区内所有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跟踪检查一次,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检查2次以上。
(二)检点
1、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运行和落实情况;
2、企业药品购进、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和各项记录是否完整;购销渠道是否正规,特别是药品发票和药品清单是否符合规定;
3、供货方药品销售人员是否已经网上核查具备合法资质并进行备案,清除未经备案的销售人员和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人员;药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并履行应尽职责;
4、特殊管理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重点药品的管理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5、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记录管理情况;
(1)仓库的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
(2)药品库存或分类陈列管理情况;
(3)药品养护检查情况,温湿度监测和记录情况
6、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7、检查管理机构与人员有关情况;
(1)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情况;
(2)企业管理机构、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是否符合GSP要求;
(3)GSP认证后各岗位特别是新员工是否符合GSP规定要求;
(4)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8、检查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其经营许可项目有以下变更的,其专项检查纳入跟踪检查一并进行。
(1)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变更的;
(2)企业增减仓库或改变用途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擅自变更的,质量负责人不在岗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局、机关各相关科室要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和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本次GSP跟踪检点及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跟踪检查方案,并将方案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局市场科。
(二)保证跟踪检查工作的质量,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分别制定检查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工程参建单位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将建设工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约定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进行转移,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
工程风险控制制度,是指工程参建单位和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为降低和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管和对事故预防预控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共同投保、共同保障、共同控制、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共同投保,即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投保建设工程保险,确保工程建设和竣工后一段时期内的安全质量事故和缺陷损失能获得经济补偿。
共同保障,即由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共同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质量风险管理,共同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出险给予及时理赔。
共同控制,即共同投保单位和共同保障单位,共同参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质量风险控制。
相互制衡,即引入保险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将部分的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和质量控制行为形成第三方制衡机制,互相制约,共同规范市场。
第四条选择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或者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工程开展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试点。
第五条**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的综合管理,并成立**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具体负责试点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对试点企业给与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风险管理参与主体
第七条由建设单位牵头,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组成共同投保体投保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经认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
对于投资大、风险大、行业特殊、理赔要求高的工程可由几家试点保险公司实施共同承保。
第九条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对建设工程潜在的安全和质量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控制、处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参与风险管理制度试点的风险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甲级监理资质;
(二)具备施工图审图资格;
(三)具备工程检测资格。
试点期间,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监理公司为主采取委托形式联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图机构和检测机构,共同参与工程风险管理。
鼓励现有的工程监理、设计审图、检测等机构通过改组、合并等方式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机构。
经认定的风险管理机构可以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
第十条安全质量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建设工程保险期内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保险责任事故。
经认定的安全质量鉴定机构,不得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项目参与各方存在任何隶属或者关联关系,单位的员工也不能在安全质量鉴定机构中兼职。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时,资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第三章工程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三个险种。
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本体的物质损失和约定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
人身伤害保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项目从业人员在直接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引起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将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外来从业人员因住院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凡已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人身伤害险保险费率按比例降低。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满一年后引发的质量缺陷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不设置免赔额。保险期从竣工满一年后开始起算,最低保险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险期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建设单位根据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偿付能力、信誉水平、类似工程保险经验、风险管理服务水平、基本费率,通过比选等方式自主选择试点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意向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等具有风险评价能力的单位实施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价,并出具风险评价报告。
风险评价包括共同投保体风险评价和工程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所确定的共同投保体风险系数和工程风险系数作为确定工程建设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第十五条风险评价完成后,由共同投保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费率、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义务、风险控制、保险理赔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保险采取浮动费率机制,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共同投保体风险系数和工程风险系数实行相应浮动。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保险费=建设工程合同价×[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基本费率+人身伤害险基本费率+质量保修保险基本费率]×(共投体风险系数×65%+工程风险系数×35%)+附加风险管理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已投保设计职业责任险的设计单位,在实行工程建设保险和风险管理时按具体工程情况适当减少保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根据共同投保体成员的责任实行分担制,其中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80%左右,设计单位一般分担20%左右。人身伤害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30%左右,施工承包单位一般分担70%左右。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20%左右,施工承包单位一般分担80%左右。附加风险管理费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供保单、保费付款凭证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统一理赔标准、缩短理赔周期的原则进行建设工程保险理赔。
第四章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共同投保体成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进行自控和预防,并积极配合风险管理机构的现场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比选等方式选定风险管理机构,并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风险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机构的风险控制应从项目初步设计起贯穿到竣工后满一年止的工程建设全过程。
风险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具体特点,以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和风险管理委托合同为依据,编制风险管理大纲、各阶段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和程序、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风险指导和质量预控,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风险管理机构建立风险预防清单,确定风险控制对策,及时建立视像监控平台和信息处理平台等技术监控手段,通过现场跟踪管理,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和节点控制。
风险管理机构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产生工程安全和质量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对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质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风险管理机构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工程评估报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风险管理费=设计阶段质量风险管理费+施工阶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安全质量风险管理费
设计阶段质量风险管理费,施工阶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安全质量风险管理费,试点阶段参照沪建监协字(2001)第20号《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市行业指导价标准的通知》中设计、施工、保修三个阶段的监理取费标准再增加10%安全管理费。
第五章各方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共同投保体成员应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试点工程中,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委托监理机构实施工程监理。
共同投保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保险费。
在发生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时,共同投保体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一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保险责任负有经济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收到共同投保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对应理赔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赔案,在赔偿限额内应及时预付赔款。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委托合同向风险管理机构支付风险管理费。
保险公司应制定工程防灾防损制度、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损失报告制度、预付赔款制度和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制度。
保险公司应对建设工程保险单独核算,对出险和赔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上报当年的赔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安全质量承担监督和控制责任。
在风险发生时,风险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已发生和还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风险管理机构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风险控制义务,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对工程现场检测对象负责,加强对现场材料和重要试块、试件的现场取样,对样本的生产厂家和代表性进行确认。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4101
1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是社会广泛重视的一个问题,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工程效益的得失,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与力度,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采取何种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2 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2.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水利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三级设置:水利部总站及流域机构分站;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各省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市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存在个别任务比较重的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3 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管理机构组织形式不合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水利部总站力量薄弱,例如总站站长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兼职,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导致对本行业质量监督事业的发展不能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水利工程存在流域管理和地域管理的特征,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必然存在差异,同时各个流域和地区的质量监督机构发展程度不同、质量管理工作力度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和管理网络,致使行业管理薄弱。
3.2 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不够
过去质量监督工作体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是人们对其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认为过去没有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建设也照常进行了;另一方面人们对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区分不清,出现了“实行监理的工程可以不进行质量监督”等提法,有的部门还出台了实行监理的工程减少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规定;有人把政府实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甚至是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混为一谈。
3.3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不清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地域性、区域性、流域性的特点,仅单单依据投资性质划分职责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给质量监督工作造成诸多矛盾,从而引发出各种问题。
3.4 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不足
按现行规定,工程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部门交纳质量监督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但由于收费标准低,工程多处偏远地带,质量监督费用还不够差旅费,尤其自收自支单位连起码的人员开支都难以保证,也就很难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4 对存在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4.1 加速人才培养建设,提升监督层次
质量监督员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水利工程的质量。为了提高水利工程整体的建设质量,必须重视基层水利行业人力资源的开发。质量监督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并熟知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质量标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而言,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这类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对施工质量管理要时刻认真,各级工作人员应坚持持证上岗,明确岗位;将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在企业范围内推行,邀请业务水平高的质检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以带动其余质检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提高项目部及企业的总体技术力量。
4.2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改革后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另外,质量监督机构还需针对基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水利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还不健全,虽然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但配合其使用的法规还不足,配套法规的出台还显落后;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尚不健全,对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认定还有待加强。一方面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把项目建设单位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落在实处。
4.3 完备监理制度,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问题发生。但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要在实践中完善。要规范监理资格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要培育监理市场,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要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监理规范,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4.4 发展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和行业协会在监督市场中的作用,政府部门通过审核和认可,授权和委托这些组织,将相应的政府职能向民间或半官方机构转移。行业协会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又为企业和市场服务。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协会改善组织,完善职能,逐步增强民间性、公正性、自律性。积极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对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注册制度,充分发挥这些专业人员的作用,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阶段的质量进行专门直接的监督管理。
4.5 加强监督档案管理,积累监督资源
质量监督站在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的建设活动中,以及对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检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监督活动中,会有大量的文字记录、图纸图表、测试报告、数理统计、照片、录音录像磁带等各类记录资料。这些不同类型的各种记录资料会为今后质量监督工作研究和质量监督工作服务提供依据,当一个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后,应将各方积累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技术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并将整理好的材料移交给档案室进行保管,以备下次查阅。
5 结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宏观控制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具体工作,这不仅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掌握监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监督行为,更要在参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质量与安全为中心,全方位、多层次加强监督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把好关。
参考文献
[1]黎宏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23).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载明船员服务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期核查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至第3周年之间进行。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
(二)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申请注销;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
第三章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船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费用、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有关船员。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被派遣船员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员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船员。
船员服务机构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
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以及有关船员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
(四)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五)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
(六)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应当通过符合本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一)船上任职资历;
(二)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
(四)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记载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指船员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五)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关键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技术创新
1.前言
众所周知,产品的质量直接关乎着企业的发展与命运。而产品质量的取得又与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密不可分。日本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曾说过这样的名言:在产品质量上“ 不是100分就是0分”的理念是“差不多”理念的天然克星。海尔小小神童洗衣机刚上市时,一位用户在使用洗衣机时不慎被进水口上的一个小毛刺划破了手,就是这样一件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在海尔洗衣机内部却引起了轩然大波。海尔人认为,这个毛刺扎伤的不仅仅是用户的手,而是刺伤了用户的心。一个小小的毛刺让“产品质量不是100分就是0分”的理念深深植根于每位海尔洗衣机员工的脑海。10年后,海尔洗衣机凭借卓越的产品质量入选首批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古希腊英雄阿基里斯有着超乎常人的神力和刀枪不入之躯,但全身唯一的弱点脚后跟却成了留给对手的致命一击之处。市场如战场,产品任何一个局部的、细微的质量问题,都可能成为竞争对手攻击的突破口,都可能导致全局的崩溃。因此,在市场上进行质量竞争时,我们必须追求产品质量的“零缺陷”用心、用全力做好每一个产品局部的、细微的环节。无数事实证明,成功的企业按照这样的质量理念才能生存和发展。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地理信息的应用比任何时代都更加充分,意义更加深远,地理信息工作在现代化进程中地位愈显重要。因此,如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已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不容丝毫的懈怠与疏忽。我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质量管理制度的创新,二是加强质量管理技术的创新。
2.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制度的创新
近年来,我国的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各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应用,行业规范的不断提升也在要求我们的质量管理制度,在具备制度本身基本要求的同时,更要贴切行业需求、融入时代元素,并在管理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与创新。使之成为规范管理、服务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激励员工奋发上进,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工具。
2.1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制度的创新是由制度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性、唯一性、系统性、有效性、预防性、动态性、持续受控性和最佳性。
符合性就是要有规范的行业标准和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欲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必须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制度。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对依据规范标准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决策负责,对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提供适宜的资源负责;管理者代表和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对形成文件的程序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建立和运行负直接责任。
惟一性就是应结合组织的质量目标、产品类别、过程特点和实践经验。制定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制度。
系统性是相互关联和作用的组合体,包括:①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权限及其协调的关系;②程序――规定到位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是过程运行和进行活动的依据;③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是通过其过程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的;④资源――必需、充分且适宜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料件、能源、技术和方法等。
全面有效性即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应是全面有效的,既能满足组织内部质量管理的要求,又能满足组织与顾客的合同要求,还能满足第二方认定、第三方认证和注册的要求。
预防性是质量管理制度能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有一定的防止重要质量问题发生的能力。
动态性是最高管理者定期批准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审核,定期进行管理评审,以改进质量管理制度;还要支持质量管理职能部门采用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改进过程,从而完善体系。
持续受控性是质量管理制度所执行过程及其活动应持续受控。
最佳性是组织应综合考虑利益、成本和风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使其最佳化。
2.2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制度的创新是来源于实践
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需要在生产实践中运用、总结和完善。我院在质量管理制度推出了几个创新举措。
针对管理中出现的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驶职能不得力的现象。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总结出了一条有错能究、有错必究、追究有则的制度化管理之路。
有错能究:要建立定期更新机制。紧扣质量管理制度的动态性特征,由院长负责定期组织进行院质量管理制度审核,定期进行管理评审,以改进质量管理制度;支持质量管理职能部门采用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改进过程,从而完善体系,做到有错能究。
有错必究: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必然涉及到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利益。为防止讲情面不讲原则。制定了一条以《测绘工程任务单》为主线环环相扣、层层把关的管理制度。具体做法是,首先由计划经营部在承接市场任务之初,将项目名称、设计工作内容、预估工作量、委托方要求、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等基本信息填写后,签发质量管理部;再由质量管理部根据项目要求,依据相关专业规范和规定,对产品质量目标和主要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后转发测绘工程部安排生产;测绘工程部根据作业工期、工作量、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同时将生产中的过程检查结果做出判定后转质量管理部进行最终检查。通过最终检查的产品,由总工程师签发后才可以提交项目验收或发送给客户。整个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由第一责任人签字。《测绘工程任务单》既能结算工天费又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我院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
追究有则:就是质量问题追究要有原则,原则制定上的合理性、适度性,不仅关系到相关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和工作热情,更影响到企业管理的科学性。为此,我们从两方面入手。 首先是原则的合理性,要将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尽量全面考虑到。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客户的特殊要求制定各类补充细则。其次是原则的适度性,好的制度能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智慧,使企业的发展永运充满活力。既要赏罚分明、又要合理有度。并将预防和业务培训作为主要控制手段。根据测绘产品的质量要求,对可能产生质量缺陷的环节及早提醒,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知错不改、弄虚作假的测绘成果,根据制度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3.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技术的创新
提高产品质量,不仅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还要有科学先进的管理技术。而技术创新的根本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作业小组或检查人员在检查某一质量元素时,是采取低效率的原始作业的方法,还是借助先进的软件平台加以开发来取得全面高效的检查效果呢,我们不言而喻地会选择后者。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技术创新的理念和技术创新举措。近年来,我院从生产实际出发,通过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种种举措,有效推动了我院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的提升。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