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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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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制度管理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集体财务管理。

行政村的集体财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管机构)承担。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村民对村集体财务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三)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四)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收入有:

(一)发包收入;

(二)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三)经营、投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和债务,完成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八条村集体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福利费;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村民分配;

(六)其他。

第九条村集体财务的年度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机构备案。

调整、变更年度财务计划,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会计账目和财务档案,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账、款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一条村集体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制式的收款收据,不得无据收款。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票、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出纳员按月与会计核对现金、存款账。

对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

第十四条支付资金项凭批准人、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凭证支付。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应收款项应当按期收回,逾期不能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

(一)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数额较大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

(三)数额较大的举债、抵押;

(四)对数额较大的借款提供担保;

(五)对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六)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文教卫生的投资和扶贫救济等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价,受赠的财产以及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公积金。

第四章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低值易耗品等为产品物资。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产品物资明细账,定期检查盘点,完善出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对抵顶上缴或者偿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必须纳入账内管理。

对上级奖售、扶持村民的物资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兑现并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做担保、抵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私分、侵吞、哄抢、破坏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列入会计专户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发包、出租固定资产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合理确定承包费、租赁费和折旧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对出让的固定资产或者对用于还债、入股、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召开村民代表开会通过。

第五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业务量较大的可设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集体财务的财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任免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通过,报经乡(镇)经管机构批准。

财会人员应当接受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财会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参加与财务有关的会议;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抵制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财会人员应当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制式的账、表、簿、据,并在年终将全部账薄、凭证、报表、合同等归档,设专柜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第六章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必须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的情况;

(四)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将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二)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三)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四)对多数村民或者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当及时单独公布;

(五)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当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三十四条村民对所公布的账目可以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答;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多数村民对公布帐目提出质疑的,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经管机构应当对民主理财小组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对集体财务进行审计,每年至少全面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前,必须由乡(镇)经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销毁财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销毁清单,报乡(镇)经管机构审查批准,在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经管机构的监督下销毁。销毁清单由监销人签字并盖章后永久保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任免财会人员,或者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财务档案,或者帐、款未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管理,或者非出纳员保管现金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执行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或者提取的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改造、更新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公款私存,设账外账、小金库,坐支现金,以白条抵库的,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五)擅自以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未按规定变卖、报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可以处以经济损失百分之十的罚款。

(六)挪用、平调、私分、侵吞、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资产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退还全部资产,并处以经济损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时,主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额度,避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区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3月底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专用收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票样附后),套印*市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自2009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

第四十条专用收据采用统一编号,每50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

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工本费用统一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截留、挤占、挪用、借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 改革 医院财务管理

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都是1999年制定的,现行的制度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理念完成的,是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不断改革,医院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对医院强化财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医院财务管理是对医院资金的全面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医药分开核算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医院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正在发生着根本的变化,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已逐步深入到医院的各个环节中。本文就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1、概念界定

医院财务管理是指以医院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为根据和起始点,运用专门的方法,对医院过去以及目前的经营活动、财务基本状况以及变动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其目的是为了解医院的过去,评价现在,预测未来,帮助其他方面了解医院的现状,从而为医院的管理者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2、医院财务管理在新的会计制度改革当中存在的问题

2.1、旧制度遗留问题

制剂收入和支出科目在新制度中被取消,制剂实物核算直接成本通过药品等科目进行。这些规定都很粗框,这使得医院的制剂业务方面核算起来较为混乱,影响了医院生产制剂成本的控制。

2.2、计提修购基金

新制度的修购基金提取方式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进行的,这对医院更新固定资产十分有利。但是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没有明确划分。这导致医疗和药品支出等核算科目的内容不实,降低了经济核算的可信度;没有统一的提取修购金的方法。新制度指出修购基金是平均年限法提取方式,一些设备比较贵重或者庞大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不过目前的医院管理方面没有明确对贵重设备等界定价值,修购基金提取实际情况混乱;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懈怠,一些不积极的行为时常发生,例如购建固定资产没有入账、计提修购基金不符合规定。

2.3、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

新的制度规定医院计提坏账准备金占医院年末医疗款和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为3%~5%。这个规定可以减缓医院欠费问题,遵照的是稳健性原则。但是此项规定也有它的局限性需要妥善完善。第一,住院病人需要预交的医疗款是医疗费科目的一项核算内容,计提坏账的时候如果没有扣除预交医疗款就会重复收取医疗款项。此外计提坏账的比例也略高,显然在这点上与企业太过接近。医院虽然是国家的非营利单位,计提坏账的比例太低的话不利于医院社会效益的创造。但是,由于目前医院管理水平偏低,适当的提取坏账准备可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医院的未来发展。

2.4、新旧制度衔接问题

福利基金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其中结余中福利基金:事业基金=4:6。属于福利基金的书报费等先改归行政经费,这样一来在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福利基金提取的规模就扩大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医院建设职工福利设施的行为。但是实际中一些医院仍然不遵照规定设置事业基金,而是挂账在福利基金科目上。

2.5、专用的资金核算

医院新的财政管理方针实施之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调动了医院的积极性并使得财政资金得到了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发挥。具体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情况仍待规范。(1)挪用和挤占专项补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的还有套取补助的情况,例如虚列项目等。(2)自筹重点学科的配套资金时规模不达标、支出的界线不清晰。

2.6、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财务会计是医院某个过去阶段经营成果的反映,具有静态的信息反馈性、精确性、连续性等。医院会计制度在推行几年之后,医院领导认知财务会计的程度得到较大提高。归纳收支情况和过往资产是大部分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内容。领导层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其应用程度,因为管理会计不具有财务会计的强制性。医院管理层的管理会计知识不够丰富,对其基本概念和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深入,平时医院的经济活动主要靠经验来决策,这就反映出了淡薄的财务管理意识,这会使经营效果不够突出、财务的管理水平也难以提高。医院领导把握管理会计职能不够充分,不够向管理人员提供管理信息预警管理的风险。

2.7、管理财务有风险

医院管理的对象跟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实物资产变为信息技术资产,医院的组织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原来为多层次的管理结构,现在为系统网络式的结构,这都增加了医院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没有明确资产责任,医院所有的是国有资产,医院各部门和医疗业务都参与到了资金得取和使用方面,医院的经营活动反映了国有资产增值和再投入的过程。医院和企业不同,不会全靠市场的需求来经营,医院具有一定的民生性。若想更好地发挥医院使用国有资产的效能必须要做到日常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和未来发展规划的及时调整,否则对社会矛盾的解决不利,影响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2.8、缺乏管理会计人才

需进一步提高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我国医院管理知识的相关研究比较少,这样导致管理会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也滞后了。会计人员运用管理会计必须有综合的知识体系,但是医院的财务人员尚未达到这一水平,更谈不上创新和弥补平时管理工作的不足了。

3、医院财务管理在新的会计制度改革当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3.1、落实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责任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地划分,加强经济的核算力度。

3.2、明确坏账准备金计提方法

对提坏账准备核算进行规范化处理,建议坏账准备金按照1%左右的比例提取,这样有利于医院未来的发展。

3.3、执行责任奖惩制度

使有限的资金使用效益得到充分地发挥,建立专用的资金使用账户,对项目收支进行核算,项目的执行人在项目终结时将执行情况向管理资金部门汇报。医院应对重点的研究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和专户的核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医院的福利基金比例可以适当下调,这样可以促进医院的事业发展。

4、结束语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各项卫生事业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医院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财务的管理,可以说医院的每个环节都渗入了财务管理。如何让医院拥有先进的财务管理体系,从而立于市场竞争的不败之地,是当前医院财务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新的改革制度使市场竞争充满了新的活力,标志着我国更向国际化迈进,向医院会计现代化逐渐靠拢。同时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做好医院财务分析工作,做好医院财务分析工作不仅对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曾蓉,王薇.对完善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的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06,24(8):30-33.

[2]叶少青.医院会计成本核算问题探讨[J].当代经济,2008,(12):344.

[3]陈晓海.医院强化管理会计的措施[J].科园月刊,2010,(2):382.

[4]卫福兰.医院管理会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0,(27):122.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村级财务管理;分析与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12日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村级组织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社会的根基。目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政府对村级财务管理非常重视,随着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财务公开、村账乡代管、民主理财等村级财务监督工作扎实推进,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局面将得到根本的改观。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的体会,就村级财务管理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由于种种因素,目前我国村级财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首先,表现在业务素质偏低,我国村级绝大部分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会计知识都不懂,在工作中随意处理会计业务,不仅违反了会计基础规范要求,而且对村级财务管理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其次,表现在会计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由于我国村级绝大部分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培训,会计职业道德素质偏低,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二)村级财务公开不透明,无法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目前,农村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乱摊派现象时有发生,财务收支不透明,财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二是财务公开的时间不及时。目前,农村部分基层领导干部说话一言堂办事不民主,财务公开的时间自己说了算,财务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别说一个月公开一次,就连一季公开一次也难以确保;三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农村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对财务公开弄虚作假,无法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手续不健全。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手续不健全。首先,表现在账目设置上混乱,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农村财务制度有关要求设置账目,账目设置混乱,不分资金来源性质,不列明细科目,使用增减法记账,记一本流水账;有些地方就不建账,连一本账都没有,不建财务档案,把发生的会计业务全部记在废纸上,使用“片片账、卷卷票”,造成了村级账目的混乱,很多账目无法查清。其次,表现在会计、出纳自行记账,对账不及时,凭证传递方式不规范,出了问题互相推诿。再次,表现在开支无正式发票,多白条入账,发票无经手人、证明人签章,只有审批人。

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途径

(一)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由于种种因素,目前我国村级财会人员普遍存在素质较低。村级财会人员素质不高,不仅表现在业务素质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职业道德素质方面。因此,提高农村财务人员的素质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首先,要把好会计人员的进口关。要根据当前人事工作政策,把那些具有专业会计知识的人员吸引到农村会计岗位上来;其次,要加强财会人员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党纪法规教育,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会计职业道德素质和责任意识。

(二)村级财务公开要透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目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稳定的问题。村级财务公开要透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以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地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是公开内容要全面完整。二是公开时间要及时,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公开,重要财务活动应逐笔公开;三是公开方式要灵活多样,以公开栏为主,还可以利用会议、广播、明白卡等形式;四是公开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应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参加,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制度是搞好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目前,大部分地方没有完整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的地方即使制度的条文很健全,但执行情况差,或干脆弃之不用,制度条文纯粹是应付检查,形同虚设。首先,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只有健全完善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才能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同时要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其次,要加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力度。对那些把制度束之高阁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加大惩罚力度。

(四)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管理水平。随着科技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已经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实行会计电算化,是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农村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可以大幅度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一方面要筹措资金增加投资,保障会计电算化工作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要选拔具有会计电算化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农村会计工作。实践证明,凡是实行了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群众因财务问题发生的纠纷明显减少,群众对财务工作的满意程度明显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1]邓辉.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6.16.

[2]龚家强.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7.4.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对策;建议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管理弊端亦日益显露,主要表现在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

一、调查结果表明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会计职务设置不规范;交接手续不完善;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2.会计人员的素质偏低。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农村会计人员普遍存在文化素质偏低的情况,绝大部分会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业务生疏,随意处理账务。记账不日清月结,编制报表不及时。

3.财务管理混乱。乱收乱支现象时有发生,财务管理处于无人负责、谁都负责的混乱状态。

4.违法违纪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监督不力,财务管理失控,村级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现象:收入不入账;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铺张浪费。

5.财务制度流于形式。国家对村级财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但执行力度较差,有的村级虽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为的是应付检查。多数村干部既管钱又管账,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6.农村财务监督渠道不畅 。群众监督乏力,对村级财务的管理职能有所削弱,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社会稳定的巩固。

要解决上述村级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其有章可循。严格村级财务活动程序,建立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依照有关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要拒绝报账;对于合理的开支,必须审查相关票据上的印章是否齐全,若不齐全者,则不予办理。(2)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使村级财务公开不流于形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机构的职能,否决不合理开支,审查财务收支状况,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3)加强会计队伍的管理,提高其理财能力。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由上级财务管理机构考核同意并审核;加强村级会计队伍的管理;监督村级会计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廉洁公正;保障村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会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运转的监督机制,使财务工作规范有序,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加强对农村基层财务管理的组织领导,以规范制度、夯实基础、强化监督、落实公开、抓好业务培训等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区(区)乡财局业务指导制度,明确职能职责,落实村级财务室人员、经费、设施设备,保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2.健全农村财务会计队伍。通过举办业务讲座、法制讲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提高财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稳定财会人员队伍;实行农村会计选聘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农村会计的监督,建立农村会计岗位责任制。

建立良好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是搞好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为使农村村级财务会计实务有章可循,必须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各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即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会计制度,使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工作迈向规范化、制度化。

3.强化村级财务民主管理与监督。

一是各村成立民主理财组织。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年终要组织村民会议进行1次民主评议。对工作不认真、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罢免其资格,并进行调整。

二是规范公开内容。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集体资产去向、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到户明细等,根据需要随时公开,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财政所和经管站的三级会审作用。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理财制度,健全“村务管理章程”和村规民约,使各方面的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公开时间及时。按时公布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或条件许可的村,应每月公布一次,对于重大财务活动应随时逐笔公布,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具体、通俗易懂。

四是公开形式要多样化。公开方式要以公开栏为主,同时,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等其他形式做好公开工作。

五是公开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应有村主任、村支书双审双签,再由民主理财审核签章,最后由村级账务室会计做账并形成报表。村级财务报表形成后,室开出财务公开“双联函”,由村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是建立并落实问询和责任追究制度。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对村民的质疑和质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受理,对涉及村集体的由理财小组答复,涉及个人的要求当事人做出解释。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强化村级财务审计监督

一是政府出台加强农村审计方面的文件,明确农村审计的机构以及审计范围、任务、审计程序及职权、奖惩等,提高农村审计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促进农村审计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