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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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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

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制度建设;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71-02

一、文化产业的界定

文化产业一词在理论界属于新兴的一个术语,国际上更习惯称其为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意和知识为核心的产业。除却近几年基于网络数字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产业外,服装设计、博物馆管理、展会等非传统文化产业也发展迅猛。只是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部分产业因其迎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而格外受到广泛的关注,因而被集合在一起重新命名。

我国台湾称文化产业为“创意产业”,这是近几年来,得到普遍认可的一种界定。它根源于欧洲的“创造性”产业的概念,其所认知的创意文化产业的范畴有:

第一,文化艺术核心产业:如舞蹈、音乐、戏剧性表演艺术;绘画、雕塑、装潢设计等视觉艺术;传统的民俗艺术等。

第二,应用艺术:如家居、服饰、流行音乐、广告、游戏软件设计、广告创意设计、图书出版、影视和音乐制作、手工艺品等等应用于生活的产业。

第三,创意支持与周边创意产业:支持上述产业的相关部门,如展览演出经纪、展览设施经营、舞台设计、出版发行、影音媒体、广告企划等行业[1]。

因此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界定文化产业的范畴,应形成这样一种认知:在知识经济背景下萌发的文化传媒、传统教育、旅游等产业依然是文化产业的核心构成;传统的文学、艺术是文化产业近年发展的前沿产业;网络服务和广告咨询产业是未来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领域。

二、我国文化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1.文化产业市场经济观念淡薄,政府观念转变不够彻底

我国政府虽然树立了文化强国的意识,但这种意识还远远没有传达到国家机器的各个部分,很多地区还停留在完成任务的层面上,没有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其他产业发展平等对待,在重视程度上远远不够。一直以来,文化产业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投入,产出和效益等问题没有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引导,在定位上被等同于公益事业,这种运营方式阻碍了文化的产业化发展。

2.文化产业市场管理体系不发达、管理方式无针对性

文化产业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导致了管理体系也不发达,管理的规范以及相关制度存在较大的欠缺,典型的表现就是执法的非常态性。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已有和文化相关的法律规范难以准确适用,也间接地致使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更新、完善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最终形成了文化产业整体管理体系混乱的局面。

另外文化产业的管理方式欠缺针对性。现有的管理方式多数都是从其他产业的管理经验中借鉴过来的,而我们现有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不灵活、太具体,与文化、艺术发展规律相悖。尤其是现有文化管理制度制定了量化的指标,这种方式导致很多应景之作,不利于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

3.行政主体交叉执法的状况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目前文化市场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执法依据和机构数量众多。现有的文化产业管理部门竟达到十多个,这种行政管理权力过于分散的情况显然会使文化产业的参与人陷入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以网络营业场所为例,对于违法经营行为文化局只具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一般性处罚权力,至于取缔和关闭的职权主要在工商部门,而在我国工商部门对于几乎所有的营业性行业都有监管责任,它和其他部门的协同执法行为往往由于监管范围过宽难以进行行之有效的配合。更不要说数个部门执法协同会有多难了。

4.文化产业的扶植力度不够

政府扶植文化产业的导向已经很明确,但是目标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却堪忧,仅以税收为例:现在我国对同属文化产业的不同行业实行差别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都有不同,以营业税为例:文化体育业、游览场所税率为3%,旅游业、广告业、美术、录音录像、转让著作税率为5%,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业适用5%~20%浮动税率),但其中的规定还不够科学,使得税负分担不够均衡合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扶植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内容必须落实到从政策到法律层面的微调上,使文化政策目标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

5.法律制度保障不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核心保障地位没有体现出来

我国现有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上已经初具规模,如《商标法》、《电子出版物管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拍卖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但是,与种类繁多、需求旺盛的文化行业相比,法律规范的数量过于单薄,健全的文化产业法律部门框架也尚未真正形成。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政策的补充仍显单薄无力,其仍不完善的现状无法满足其日益发展的需要[2]。

文化产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其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况,更遑论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产业长远发展的保障性作用了。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发达具体表现为:首先,普遍存在对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认识不足的现象,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我国居民乃至企业对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意识都比较薄弱。其次,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小,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文化产业领域和较为冷门、生活中不常接触到的文化产业行业,更是亟须加强保护。最后,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中介性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尤其缺乏。

三、文化产业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1.确定文化产业法律的基本框架

出台规制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可有效防止各个领域的分别立法所导致的立法效率低下、立法领域重叠、立法利益冲突的现象[3]。作为管理和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石,基本法律要从宏观上确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其框架应该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纲要性,应对于文化产业基本范畴有清晰的界定,明确发展的目标,确定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的权、责,更要对于各类主体参与文化市场的进出制度有详尽的设计,还要涉及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的建立、文化环境的培育等诸多问题。

2.分门别类制定文化产业的具体部门法

依笔者看来,正是因为文化产业在每一大门类的基础上又包含若干小的门类,而每一个小的门类又具备自身特点,所以在大的基本法涵盖之下而建立分门别类的部门法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这些具体的行业法律和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形成科学的法律框架前提下,用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作为框架之间的有效衔接,在整体上形成覆盖面广、法律规则齐全的文化产业部门法,有效地对不同类别的文化行业实施具体管理。

3.完善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和登记制度

主体的准入和登记是形成有序、健康市场环境的关键,和其他产业相比,文化产业作为新兴的行业有吸收借鉴成熟行业运营经验的优势。如果从一开始就将文化产业的市场规制放到比较高的规格上,其投入小、增值空间大的特点将更易发挥。国家可以通过参与文化市场主体的控制实现文化产业区、文化产业带、文化产业强国的战略目标,有意识的引导投资和适度进行开发是准入和登记制度的重要价值。由于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性,它的准入和登记制度不能和其他行业的准入和登记完全雷同,对于衔接性的关键标准应做灵活的调整。例如,常规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分成货币、知识产权、实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等方式,而文化产业企业的文化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类似的文化产业特点和现有法律衔接不上的情形还有很多,应及时地在主体介入市场前完成法律的调整。

4.完善文化产业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涉及税收、宏观调控法、竞争法等法律部门。从现有的这些部门法来看,这些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反垄断法为例,文化产业极易形成垄断现象,而且垄断行为也是文化产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阶段,现有的反垄断法仅仅以市场占有份额为标准测算垄断规模的做法很显然不适合文化产业。传统的市场管理法中,许多法律规定已经没有办法涵盖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甚至文化产业还需要专门的市场管理法律来对其发展进行约束,这都是未来完善文化产业市场管理法律的重要工作内容。

5.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条例已经为国内法主体适用,但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对于关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知识产权问题如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传统技艺和专利的衔接问题、传统文化资源的著作权问题等等都没有得到实质上的保护,大力发展文化产业,除了必要的经济、政策、文化条件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样是文化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保障和基础,应当针对现有立法的缺陷认真着手构建新时期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制体系[5]。

参考文献:

[1]赵娇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9.

[2]张晓玲.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的思考[J].经济纵横,2007(3):41.

[3]李林志.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D].西安:长安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