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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等教育日趋重视,教育经费投入日益增加,高等学校俨然已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高校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以及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大,有的高校甚至超过年度经费预算的40%。如何做好招投标监督工作,保证高校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真正发挥招标采购方式的优越性,已经成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高校内部招投标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业人才
招投标监督工作是一项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和法律性的工作。无论是物资采购、工程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招标,都是经济性、法律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活动。但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配备现状看,普遍存在专业不对口、业务不熟悉的情况。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往往存在对技术参数、工程清单、投标资质、政策法规等理解不深、了解不透的情形,致力不从心,难以监督到位,这给了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
(二)缺乏监督实施细则
高校的招投标活动主要依据《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招投标监督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很多高校并未制定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致使招投标监督人员缺乏明确的监督程序及规范性指导,这往往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缺乏全过程有效监督
高校的招标项目数量多,内容复杂,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到开标现场监督,从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到后期验收和项目审计,监督部门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去监督相应环节的实施,否则大部分监督都只是一种形式管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人员真正开始介入监督多数是在评标阶段,并且监督涉及较多的是评标环节的程序监督,很少参与到招投标的前期和后期工作,因此不少高校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因为种种原因常沦为一种形式上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成为相关职能部门潜在的责任分担者。
二、高校内部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招投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部分高校没有设置专门的招投标机构,由学校的某个职能部门开展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一般也没有配备招投标的专职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往往由提出申购的部门完成编制招标文件,签署合同等系列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知识,致使招标文件制作比较粗略,技术指标比较笼统或过以具体化,对质保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常规。
(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带有倾向性
有的申请部门在制定技术指标时,为了能采购到有意向的物资,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形成实质为单一来源却披了公开招标的外衣。这既不利于同类产品展开比较,也有违公开公平原则。
(三)招标告示范围狭小
高校的招标告示往往只公布于学校自身网站,告知范围极为有限,又往往因招标额度相对较小,常只有固定的几家单位关注,在工作中时常出现一项招标只有3家投标单位的情形,以致参与面狭窄,竞争程度低,不能充挥发挥招投标应有的作用,也因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的局限,时常会面临潜在的围标串标行为。
(四)评标专家选择局限
高校内部自主招标评标人员,源于成本与便利等原因,大多由本校内部选取。高校内部技术专家人数有限,且往往集中在几个部门,如工程类专家集中于基建、后勤部门,而这些部门往往又是招标项目负责部门,设备项目专家往往集中于教学部门,而教学部门往往又是申请与项目负责部门,其他专家或非本专业人员,专业水平未必达能评标要求。如此评标时难免产生偏差,影响结果的公平性。
(五)评标过程规范性不够
内部评标时,存在评标员纪律不严,个别评标专家有引导性话语,倾向于某家单位现象。对于突发事项的处置较为随意。在开标中,不同的项目会出现不同的状况,如招标文件中该明确的技术参数没有明确,招标文件和公告不符合要求,需要终止招标活动时未终止等等。
三、思考与建议
(一)培养、引进专业人才,整合部门资源,使监督与招投标工作有“才”可用
1.培养与引进专业人才。招投标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等特征决定其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准。高校一方面可引进专业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招投标工作人员、评标库专家的招投标业务与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力度,使其提升专业能力,有效行使职责。
2.整合人才资源。高校招投标、监督工作,仅依靠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人员力量远远不够,可综合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如可选聘经济管理专业教师为兼职审计员,组建一支监督员与兼职审计员队伍;计财处可对资金计划、支出等负起监督职能;使用部门对项目的初验、使用负起监督职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监督实施细则与招投标管理制度,使监督与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
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高校应制定招投标责任追究制,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对招投标各环节可实现责任倒查追溯,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对参与投标单位的违规谋求中标行为,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中的违规行为等明确规定惩处办法,以防止“暗箱操作”等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行为发生。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高校设备购置周期短,技术指标较为复杂,同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优化程序,简化流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适用于高校招投标特点、具体科学可操作的管理制度、细则与监督实施细则。如招标工作评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招标监督办法及针对不同采购类型的采购制度,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等。
(三)重视与关注招投标活动重要环节,使监督落到实处
1.设立专门的招投标机构
高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招投标机构,配备专业招投标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校内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统一由招投标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信息、进行投标人资质预审,组织召开评标会议等工作,这种运行模式较之于分散模式有利于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也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2.科学规范制定项目技术参数
申购部门在完成前期项目与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告知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召开招标会议,对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进行进一步确认,在确认其提出的要求既符合使用条件又不过于具体化后,进入招投标下一程序。
3.增强投标竞争性
高校一方面可尽早将招标信息于校园网及其他相关网站平台让更多的投标潜在人知晓招标信息;一方面可建立供应商库,不断积累和拓展供应市场信息,从而保证出现采购需求时,有较为充足的资质优良的供货企业参与竞争。
4.建立高校招投标专家库
一所学校的专家数量有限,高校可按区域分布,联合建立高校招投标专家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高校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这可有效解决专家数量有限等问题。
5.规范评标活动
高校要规范评标活动,一方面应加强对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洁教育;一方面要求在评标时,根据具体项目,制订合适的评分方法,明确评分细则,以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即便是最低价中标,也要考虑其合理的利润,以免影响项目的品质;还可运用科技手段辅助监督。可在评标室安装视频音频同步监控系统及手机信号屏蔽仪,对招投标交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进行全过程记录,以规范评标活动。
6.建立投标单位档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摩托车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所规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为无偿招标,系指摩托车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并按规定程序取得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中标数量的过程。
三、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四、外经贸部制定、修改和细则,确定实行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确定实行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品种,并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五、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在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等部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机电司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对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汽车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汽车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六、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实施细则管理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
(一)审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审查招标办公室开标、评标工作,审批特定市场中标数量的转受让;
(二)审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根据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总量和招标次数;
(四)领导、监督招标办公室有关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并呈报外经贸部;
(五)公布中标结果;
(六)研究解决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七)招标委员会根据摩托车国际市场情况,限定出口招标的国别、地区。
七、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一)调查研究摩托车产品市场情况,拟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方案、实施细则、会议纪要、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统一印制、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手册及有关文件、材料;
(三)负责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四)依据海关总署统计核定投标企业出口实绩,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检查、监督企业中标额度的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摩托车产品出口及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企业转受让申请事宜,办理非特定市场中标数量的转受让,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核查企业交纳中标手续费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八)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
八、招标商品范围是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摩托车产品,具体招标商品以招标委员会的《招标公告》为准。
九、每年第四季度对下一年度摩托车产品出口进行招标,每次招标事项由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招标公告》。
第四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
十、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有相应的出口经营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机电商会汽车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机电分会会员;
(四)投标企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为依据,应达到《招标公告》公布的出口实绩。
十一、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企业须提供的投标文件:
(一)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申请书原件;
(二)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保证书原件;
(三)机电商会汽车分会会员,外资协会机电分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由外经贸部核定的其自产摩托车产品年度出口规模文件,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参加摩托车出口投标的生产企业,须提交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摩托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以下均指正式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及国家摩托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复印件,参加摩托车发动机出口投标的出口企业,须提交发动机生产许可证;
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外贸公司需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摩托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发动机生产许可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与供货企业签定的供货协议书原件。供货协议书中应明确供货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经双方法人签字、盖公章;
十二、各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类型、规格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期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同行协议价格。
十三、参加投标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认真填报投标材料,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十四、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摩托车投标资料",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时间前邮至或送达招标办公室(传真件无效)。
十五、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企业的书面投标资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五章开标、评标
十六、电子投标
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规范投标秩序,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的投标方式采用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相结合,以后逐步过渡到电子投标,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间内
十七、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将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同时公开开标,对标书进行审。
十八、为了促进出口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规定并事先公布上年度某一出口产品最低出口实绩为企业投标的限额,凡上年度出口实绩不足限额的企业不予中标。
十九、招标办公室根据有效的投标材料,利用电脑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确定该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A=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金额)/该项商品全国出口总值(金额)
(二)确定招标商品全国单位平均创汇金额"B"和中标企业招标商品单位平均创汇金额"X":
B=该项商品出口总值(金额)/该项商品出口总量
X=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招标商品总值(金额)/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商品总量
(三)确定中标企业中标数量"C":
C=招标总量×A×(X/B)×(X/B)
二十、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办公室的初评,核准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在《国际商报》、《中国汽车报》和中国机电贸易网等新闻媒介上公布《中标公告》,同时下发给各地外经贸委(厅)许可证发证机关。
自《中标公告》之日起10日内,企业可向摩托车出口招标办公室查询有关中标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
二十一、在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招标委员会向中标企业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登记手册》和《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手续费交纳通知单》。
二十二、授权发证机关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结果通知或招标办公室填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原件;
2、招标委员会发放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登记手册》;
3、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合同的出口价格不能低于出口同行协议价格。
4、摩托车产品出口供货证明书。
二十三、发证机关根据招标办公室填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逐次填写中标手册中受让登记表,核准出口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二十四、企业根据有效出口合同,可分次到发证机关申领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企业在每次办理出口许可证时,均需提交有摩托车产品目录内企业或具有发动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具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供货证明书》原件;该证明书由供货方法人签字,盖公章,发证机关在该证明书中注明所发许可证号码,并留存备查。
第七章摩托车产品出口转受让
二十五、摩托车产品中标数量可以转让、受让,特定市场的转受让工作经招标委员会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办理手续,非特定市场的转受让工作由招标办公室直接审核办理。
(一)转让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报《摩托车产品出口转让申请书》,凡中标数量当年使用不完的企业,应在本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11月15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
(二)特定市场的转受让由招标委员会审批,招标办公室办理;非特定市场的转受让由招标办公室办理。向企业发《摩托车产品出口转让通知》、《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抄送所在地区发证机关;
(三)受让企业应提前15天向招标办公室申报,并填写《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申请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保证书》。
(四)、申请受让条件:
1、受让企业应具有本年度招标公告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
2、该企业本年度海关公布时间段的出口平均单价必须高于该出口市场同期的平均价格。新参加出口受让的企业以合同中出口价格来衡量。
3、中标或受让数量已出口60%以上(以海关验放的出口许可证或海关报关单为准)。
第八章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管理
二十六、招标办公室要跟踪检查出口企业中标或受让指标使用情况,及时了解摩托车出口中的问题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二十七、当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总量不够用时,招标办公室须提前两个月向招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标总量和招标次数。
二十八、中标或受让企业自收到《中标登记手册》或《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一个月内,按中标或受让金额(中标数量×中标平均价格)的万分之一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按《中标登记手册》的签发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
二十九、手续费由招标办公室代财政部收取并存于专项帐户,单列科目,上交国库,不得挪为它用。招标办公室每年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手续费的收支情况。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摩托车产品的中标数量不超过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
三十一、摩托车出口企业,其中标数量只能用于本企业(含本企业的子公司)使用,不能将中标数量自行转让给其他企业。
第九章罚则
三十二、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招标委员会将进行惩处,同时对检举、投诉的企业或个人予以保护。
三十三、对于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三十四、中标企业不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登记和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按其占中标数量的比例,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
三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削减或取消其当年中标数量、取消其下一年投标资格:
(一)虚报投标材料;
(二)擅自转让或变相倒卖中标指标;
(三)出口无产品目录或无质量检验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四)不履行双方供货协议;
(五)涉及国外反倾销案而不参加应诉;
(六)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经查实违背有关规定转口;
(九)不按期交纳中标手续费;
(十)发生重大商品质量问题。
三十六、中标企业被取消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委员会报请外经贸部主管司通知有关发证机关停止发证。取消的中标数量可用于转受让。
第十章附则
一、关于征迁工作
1、项目业主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报批工作,如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用地勘界、征地告知、社保审核、工程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和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
(2)负责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起草和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的放样。
(4)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对影响全局的问题,无法解决的提交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负责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6)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款审核和拨付工作。同时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工程管理过程中上报工程变更进行研究按规定批准。
(7)负责项目净地后的工程建设(安置区建设除外)。
2、所在乡镇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全面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审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征迁工作。
(2)负责按项目建设审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与被征迁户进行谈判,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规定签订后由项目业主审核盖章。
(3)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的管理,牵头组织清理群众借机进行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4)负责做好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5)负责按规定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的选择和合同签订工作。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乡镇所有,用于雇佣拆迁队伍费用,不足部分从房屋拆迁服务费提取;委托评估公司费用由项目业主支出。
(6)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果树及坟墓等地上物进行丈量清点、登记造册,公示后发放补偿款。负责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丈量、评估、补偿、安置的认定;同时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派员全过程参与征迁审核工作。
(7)负责交付征迁后的净地供项目业主工程建设。
(8)负责由项目业主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移交的安置房建设。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现场管理、组织拆迁户代表参与安置房工程建设。负责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申报等工作。
(9)负责安置房差价款收取、回迁。
3、国土部门
(1)负责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
(2)协助项目所在地乡镇、项目业主开展被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丈量确认和内业资料审核等工作。
二、关于征迁经费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征地拆迁服务费包干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综129号)文件有关规定:
填报单位: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处
部门名称
基建处
权力清单
廉政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自评
审定
一、思想意识风险
廉政风险点一、不深入基层实际、服务意思欠缺
高
扎根基层,深入基层,坚持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基层工作情况,切实解决基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二、铺张浪费、违反廉洁自律要求
高
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江苏省委《十项规定》以及《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工作廉政规定》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三、组织观念不强
高
加强学习和教育,提高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自觉地增强大局观念、全局观念。
潘志华
二、职责履行风险
廉政风险点一、设计方案不够合理、经济,造成造价增加
高
加强对设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各阶段设计成果组织专家论证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二、现场施工管理把关不严
高
严格执行《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细则》、《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三、预算不切实际
高
1、坚持基建处初审,审计处复审二次把关的审核办法;2、对争议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讨论决定;3、只对合法有效的签证进行计价。
潘志华
三、工作流程风险
廉政风险点一、合同签订不按程序上报
高
严格执行《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合同审查规程》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二、变更签证不按规定流程办理
高
严格执行《新校区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的有关规定》、《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潘志华
四、制度履行风险
廉政风险点一、制度的执行力不够
高
完善管理制度,做到风险定到位、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纪委全过程监督和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二、招投标制度存在暗箱操作
高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三、施工、结算制度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