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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在临床上应用广泛,是人们防病治病的重要器具。这次重点专项整治的产品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滴定管式输液器、注射针、静脉输液针、血袋、采血器。
1、提高认识,加大监管力度
保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确保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卫生安全的大事,是上海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两年来,市政府有关部门把专项整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管意识,强化监管力度。
市药监局去年进行了三次稽查行动,检查了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医务室共2268个单位;今年以来,结合年检,又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制定了监督检查方案,做到每季度有监督检查分析。在抗击SARS期间,市药监局每三天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强化监管,以确保产品质量,确保使用安全。
市卫生局加强对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执法工作。去年下半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889家,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出动卫生监督员678人次,对医疗机构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采购、使用后毁形、废弃物的消毒、流转、收集储存和集中处理等环节进行了逐一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整改。杜绝未经毁形、消毒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流向社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经过督查及整改,一些在使用、处置上存在问题的工厂医务室、学校卫生室、村卫生室基本符合要求。
2、制定规范性文件,推进规范化监管
为了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专项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长效管理,相关的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市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这两项规定草案已进入立法听证程序。
市卫生局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器械进库”要求,规范进货渠道,规定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查验生产、销售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索证),禁止临床科室擅自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医疗用品的违法行为;严格领用、使用、处置登记制度,规定使用后必须及时毁形、消毒、集中处置,以防止流向社会成为疾病的传染源。
3、把住源头、有效控制产品质量
经过专项整治,本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由原来20多家减少到11家。这11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厂房改造率达100%,洁净厂房面积增加130%,仓储面积增加了83%,检验室面积增加了65%,原来一些手工操作的工序也改为自动化控制,减少了人为污染。去年底,11家企业均已通过了ISO9000质量认证,企业的质量意识、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4、重视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处置项目开始启动
根据市政府去年138次常务会议精神,市环保局建立了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的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就处置设施的选址、布局、医疗废弃物产生量等问题多次进行专题协商,目前已完成了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的技术论证工作和《上海市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规划》。选址已确定,市规划局正在审批中。
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两年多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工作,在抓好专项整治,解决主要问题的同时,加强研究,积极采取治本之策,着力从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上下功夫,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本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总体上是比较好的,特别在SARS期间经受了考验,保障了城市的卫生安全。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代表们通过明察暗访,发现一些单位和企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管理,离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此,代表们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
代表们在检查中发现,个别经营企业的仓储条件还不尽人意,墙面漏水发霉,室内温度、通风及卫生条件较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建议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2、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
本市医疗机构对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基本上达到了规定的要求,但在检查中也发现少数基层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管理仍存在一定的漏洞,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能消毒毁形,甚至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处理。据去年11月市药监局第二次抽查,发现少数工厂医务室、乡村卫生室和个体经营户,在使用后不毁形的,其户数占该类总数户分别为12、5%、2、12%和1、38%的比重,如不制止这种情况,极有可能使未经消毒毁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再次流向社会,造成传播疾病的隐患。建议市卫生局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管,作专题研究提出对策。
3、抓紧建设医疗废弃物处置系统
去年,市人大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医疗废弃物的处置问题,建议建造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市政府十分重视这一意见,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作了专题研究,确定由市环保局牵头落实解决。目前该项目总体进展不快。代表们指出,建立全市性集中的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系统,是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这一系统涉及不少相关部门,建议市政府统筹协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规划,加快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系统建设。
4、有关医疗器械的国产化、价格等问题
在监督检查中,部分市人大代表还对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产品开发提出了意见。现在医院里使用的许多医疗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费用昂贵,给医保和患者增加了经济压力,希望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进行规范加强管理;对国产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给予政策扶持。一些来自医疗机构的人大代表提出,对部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如实心导管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消毒的前提下,应允许重复多次使用,以节约卫生资源,减轻病人和医保的经济负担。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代表的意见,对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为目标,动员卫健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实现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做到人人自觉分类投放垃圾,实现投放、收集、交运全面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二)工作原则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广泛宣传动员,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群众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群众认知度、参与度。
(三)工作目标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设施配备、教育培训、工作运行与管理机制,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细化,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生活垃圾准确率持续提升。
(四)组织领导
区卫健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及各医疗卫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研究、部署,统一领导全区卫健系统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卫健局爱促股。
由爱促股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医疗卫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分类要求
各医疗卫健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以“三分法”为基本要求,即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垃圾作为强制分类对象;单位有食堂的,必须对“餐厨垃圾”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要求处置,单独存放,单独管理,单独运输。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原则上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分流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达到基本分类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
三、分类方式
按照有害垃圾(红色容器)、餐厨垃圾(绿色容器)、可回收物(蓝色容器)、其他垃圾(灰色容器)进行设置。
(一)有害垃圾投放
垃圾产生单位按照便利、安全、快捷原则设置专门容器。单独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容器并标识。
(二)餐厨垃圾投放
单位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蔬菜瓜果等易腐废弃物,对应投放餐厨垃圾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
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
上述三类之外的生活垃圾投入到其他容器。
(五)医疗废弃物投放
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标准单独存放、处置。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订方案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培训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及垃圾分类知识在本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培训工作。各单位培训指导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普及垃圾分类怎么分、如何分。
(三)广泛宣传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宣传单或宣传折页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培育全员参与的“行为自觉”,持续营造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明确分类标准,掌握正确分类投放方法,提高分类知晓率和投放正确率,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勤俭节约、自觉分类、绿色环保的工作生活习惯。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减量,并将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带进家庭、带入小区。
(四)配置设施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配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公共区域垃圾收集器摆放在显著位置并张贴垃圾分类标识图。
1.每个办公室内配置不少于1个双桶式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2.各楼层过道每间隔1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医疗卫生机构各楼层过道尽头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住院部各楼层设置至少1处餐厨垃圾收容器。
3.单位主要出入口、大厅、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公共区域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数量按需配备。
5.室外道路边、每栋楼至少应配备一组含有害垃圾收容器的四分类组,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五)收集转运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清运时间根际实际需要确定。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理等,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情况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垃圾分类工作将是政府目标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督察整改、文明单位创建、节能减排等各类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医疗卫健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筹划部署,建立责任分工,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人,切实将垃圾分类工作做细做实做优。
(二)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向爱促股报送垃圾分类工作信息。
(三)严格考评,确保实效
关键词:宁波奉化;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2
所谓医疗废物是指在护理、检验、诊断、治疗过程中,或者是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医源性废弃物,主要可以分为一次性注射器等塑料和橡胶用品、一次性口罩等纸用品、废弃的病理标本等病理组织、棉签绷带等纤维类、过期废药品、液体瓶等玻璃金属类、放射性废弃物、水处理污泥等一共有八类。医院在每天的各项医疗活动中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但是我国医院对医疗废物的处理还存在很多问题,这是当前医院的发展必须要重视的问题,现就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一、医疗废物处置不当的危害
医疗废物是极其危险的废物,如若处理不当,它可能会导致疾病传播,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可能污染环境,是一种影响范围广、危害较大的特殊废弃物。自从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在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不少没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玩具制造企业将医疗垃圾回收成二料,并溶解填充成玩具事件后,医疗废物安全处理问题更是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不仅是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负责任,更是我国环境无害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危害性
医疗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废物,它的具体危害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物理危害:物理危害主要是指来自尖锐的医疗器械,例如注射器、碎玻璃试管、一次性手术刀等。物理危害的影响并不在于它们本身造成的危害,而是指这些医疗器材对人体造成损伤,入侵了人体的保护屏障后,使各类病菌进入人体造成的伤害。
2.化学危害:化学危害主要包括反应性、可燃性、腐蚀性和毒性。
3.生物感染性伤害:医疗废物的微生物危害主要来自于被病毒污染的物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传染源的培养基和传染病人的医疗废弃物。
(二)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影响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会被风扬失或者被雨淋失,进而造成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的污染及对人体的危害。
1.对土壤环境的危害:医疗废物的填埋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率减少,据估计,固体医疗废物没堆积1万吨约占地666平方米,而且医疗废物携带的大量有毒物质在土壤中到处流放,严重污染土壤环境。
2.对水资源的危害:医疗废物可以随着自然界的各种活动进入水体,可以直接导致水质恶化。尤其是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直接饮用地下水,这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带有传染性病菌的医疗废物,一旦污染水资源,将会引起传染性疾病的迅速蔓延。
3.对大气的危害:医疗废物的露天堆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作用下,某些成分发生分解,会释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在风的吹动下,将迅速扩散,影响范围极广。
4.对人体的危害:医疗废物含有很多种有害物质,一些锐利的医疗器械更是可能通过损伤人体引起感染。例如1989年在日本就发生过患者被使用过的针头刺伤而感染乙型肝炎的事故。有人提出,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品已成了艾滋病传播的第四条途径。所有医疗废物的接触者都是高危人群,常年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
二、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现状
笔者对宁波奉化市莼湖镇卫生院、江口街道卫生院、溪口医院、葛岙卫生院这4所乡镇医院进行了关于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贮存、转运等方面的问卷调查,其中着重调查了莼湖镇卫生院和葛岙卫生院,从笔者所获得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在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理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它们没有监控部门进行具体的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也就是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在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中,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机制还未得到健全和完善,医疗废物的产生机构、处置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彼此之间的责任不是特别清晰,所有这些就导致了没有可以统一的监督机构对这些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更是难以做到有效监督[1]。
(二)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对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的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相关的医疗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很多相关的管理内容虽然存在,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管理标准,很多都存在着不足和漏洞。在我国,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理也出台了几个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都用来规范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被各个地方的医院执行,况且,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医疗废物的产生、运输、存储、处理等各个环节虽进行了规定,但是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缺乏实施的细则。这就让各个地方医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理,使得各个地方医疗废物处理的规范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造成了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2]。
(三)缺乏对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的知识培训
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虽然对医护人员进行了一定的关于医疗废物处理知识的培训,但是,培训的内容并不具体也不专业,有的培训甚至只是走走过场,医护人员对于医疗废物处理的实际操作经验少之又少,这就不利于医疗废物处理的正常进展。而对于保洁人员,更是缺少专业培训,即使有涉及,也单纯的停留在关注安全卫生方面。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知识培训的缺乏,非常不利于医疗废物的处理。
三、解决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的废物处理立法既属于环境立法的范畴,又涉及到了产业立法领域,所以,必须通过建立健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进行合理的处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医疗垃圾的管理体制和技术标准进行明确,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使医疗废物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3]。
(二)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督机制
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机制,这就要建立规范的医疗废物监督制度,对医疗废物处理、贮藏、运输、处理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医院内部,进行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一旦发现的行为,要及时、严格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正确的处理医疗废物并没有很好地认知,或许是只有一些关于如何保证安全卫生方面的知识。所以,专业的医疗废物处理培训的开展是必要的[4]。
(四)落实医疗废物处理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虽然有处理突发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但是并没有真正落实好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方案,只有在平时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紧急应对,最大程度的减少医疗废物带来的危害,避免可能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们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威胁,防止事态的严重化。
四、结束语
医院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当然,医疗废物之中会存在大量有害的化学物质,甚至是对人体有严重损伤的放射性物质,这些都可能引起影响范围广、危害较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是至关重要的。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改正在往常医疗废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使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理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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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璐,王欲圣,徐庆华,操基玉.安徽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调查[J].安徽医药,2010,15(09):26-27.
[3]来文平.基层医院医务人员处理医疗垃圾的现状与问题[J].全科医学临床与教育,2010,18(06):32-33.
[4]王会丽.基层医院预防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的措施[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23(10):27-28.
[5]宋长平,车兆梅.中国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研究[J].世界农业,2011(12):89-92.
一、工作概况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县目前已形成了组织健全、功能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我队具体承担全县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以抓重点、分阶段的方法,转换监督模式,突出监督重点。两年多来,我队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及幼儿园(含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经过全体卫生监督员的扎实苦干,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有了明显改善,卫生监督水平有了长足进步,有效维护了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2年至今,全县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接种事故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发生。
二、执行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我队把传染病防治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同时我队连续三年均召开了集中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会,对本年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早作部署,制定下发了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有效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控的安排部署。通过层层分解责任,分级管理,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
(二)加大宣传,重视培训。为提高广大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认识和了解。我队十分重视宣传与培训工作。一是每年把《传染病防治法》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组织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防治的意识。二是发放资料宣传。利用“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4·25全国计划免疫宣传日”“12·1艾滋病防治宣传日”开展活动的机会,上街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咨询。三是多种形式配合宣传。我们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向群众宣传肺结核、艾滋病、麻疹、甲肝、乙肝、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控制传染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三)明确职责,重点督导。我队按照各股室职能职责组织执法人员对各自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要求加强重大传染病及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加强中小学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督导;要求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制度、不定期抽查制度及见面约谈等方式严格执法;要求加强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热门诊、腹泻门诊进行督查;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继续深化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责任感和警惕性。
三、存在问题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我们虽然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然很多。一是有些单位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重医轻防”的思想较严重,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知之过少;二是传染病防治队伍专业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专业技术培训;三是个别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人责任心不强,造成传染病漏报、迟报、缓报现象发生,一定程度造成传染病统计的准确性。
四、下一步工作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了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在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意识,为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打下了基础。下一步,我队将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教,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特别是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二是以多种手段促进医疗卫生单位建立传染病处置工作制度和传染病自查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建立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流程;三是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乡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使之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五、建议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蔓延放在卫生工作的首位。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到有效预防、有效控制、防治结合。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传染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和重点问题,应周密部署,制定预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宣传、教育、农业、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