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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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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

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范文第1篇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以及结合我市的实际,用2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实际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完善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管并重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对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1、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2、水管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管理,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管理。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机构设置,严格定编定岗

1、机构设置。

根据我市水利工程的特点、分布及管理任务,规范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置机构为: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鹤山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鹤山市西江大堤工程管理处、鹤山市沙坪河排涝站、鹤山市沙坪水闸管理处、鹤山市四堡水库管理处、鹤山市金峡水库管理处、鹤山市大坝水库管理处、鹤山市白水坑水电站、鹤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全市11个镇级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共20个单位。其中鹤山市大坝水库管理处旧机构名称为大坝水库水电站。

2、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分类定性原则,由功能原则和收支配比原则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

第一类: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我市确定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共4个,分别是:鹤山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鹤山市西江大堤工程管理处、鹤山市沙坪河排涝站、鹤山市沙坪水闸管理处。

第二类: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我市定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5个,分别是:鹤山市四堡水库管理处、鹤山市金峡水库管理处、鹤山市大坝水库管理处、鹤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鹤山市白水坑水电站共5个单位。

第三类:水行政执法单位: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

第四类:镇级水行政管理单位。其对镇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为公益性水行政事业单位。分别为11个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

3、定编定岗

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对各水管单位定岗定员进行测算,结合我市水管单位的性质,核定水利管理单位事业编制总数174人。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水管事业单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允许工资浮动,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全面推行工资浮动和绩效挂钩,扩大各水管事业单位的分配自,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在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企业的发育成熟,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四)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确定经费来源渠道

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改的关键是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市政府视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按*府办〔20*〕20号文件要求,采取不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支付方式。

⑴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市直管工程单位原供给渠道不变,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年度经费标准按当地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直接拨付给水管事业单位,定额使用,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列支。

⑵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水管单位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财政部门根据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工程更新改造投资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申请建设资金。

⑶水行政执法单位是纯公益性的执法机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实施。经费来源维持原来渠道不变。

⑷镇级水行政事业单位即各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是纯公益性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经费由同级镇财政全额核拨。同时,为理顺镇级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的体制,有利于各镇党委、政府对水利水电服务站的领导和管理,有利于各镇政府对水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镇级水利水电服务站的人权、事权、物权归入镇政府管理,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是镇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水利局只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技术指导。

2、严格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及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列支。

(五)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水管单位要为受聘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办法执行。

2、对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转制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的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对定性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经营性部分人员和对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其养老保险按《*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必须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动水管体制改革。同时,广泛宣传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宣传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对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要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为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确保按时间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二)深化水管单位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府办〔20*〕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制定各种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对富余人员分流及经济补偿按*府办〔20*〕2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和户籍在本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工作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

第四条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坚持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创业活动,给予扶持。

鼓励劳务型、就业型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第六条加大投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素质与能力。

鼓励属于成都高新区重点发展行业、规模在100人以上,能提供见

习职业(工种)相应培训条件并有服务社会意愿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开展3-6个月的见习培训,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培训难度和岗位技术含量发放培训补助;凡本辖区从大中专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拥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6-25周岁未就业的居民,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见习培训,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学员提供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助和见习保险。

高新区内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参加成都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者,根据课时安排按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参加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承担专业(工种)以外的培训,取得职业等级证书者可按不超过每人800元的标准核报70%的培训费用。

第七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为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中介成功1人补贴1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发放就业补贴,鼓励高新区内用人单位更多地招用本区域内的劳动者。

将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岗位补贴延伸至所有用人单位,凡招用本辖区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人员给予用人单位500元的就业奖励。

第九条承担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的企业,有义务做好本区域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招用本区域居民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对政府项目进行投资、营运的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条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社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社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收发、门卫、打字、保洁、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岗位)和由各级财政出资形成的就业岗位(公共物业管理、社区治安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环卫清扫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掌握和调控,重点用于安置高新区内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的“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列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符合国家、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其余补助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支出。

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牢固的体制基础。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县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最终达到理顺体制,搞活机制,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目标。

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全县水管体制改革,按照省、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三步走。20__年为准备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完成经费测算,搞好试点,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0__—20__年为实施阶段,在全县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深化内部改革,初步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__年为总结验收阶段。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请上级进行检查验收。

(三)改革的原则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切实做到加大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正确处理责、权、利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县范围内小型及其以上规模的国有水利工程。以上规模的水利工程,至今仍未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的,同时纳入此次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型水库,由县水利局管理。

(2)小(一)型水库、集镇饮水工程,原则上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委托乡镇管理的工程应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3)收回小(二)型水库管理权,包括0.3m3/s以上引灌沟渠,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农村五小水利工程,根据谁建谁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属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属农户所有的由农户自主管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排除险情。县水利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县管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它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县水利局管理的中型水利工程,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具有灌溉供水、集镇供水等经营,虽有一定经济收益,但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定为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座小(一)型水库和×座小(二)型水库,主要承担 农业灌溉任务,兼有防洪、排涝功能,均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定为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2、严格定编定岗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认真测算定编、定员,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1)岗位设置

按照部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根据“两定”方案测算,两座中型工程及小(一)型、小(二)型水管单位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水库管理所设置岗位25个,××水库管理所设置岗位24个。

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库岗位设置,每座小(一)型水库管理所设置4个岗位,每座小(二)型水库管理所设置2个岗位。11座小(一)型水库和105座小(二)型水库,共设置岗位254个。

(2)定员

根据以上要求,对县管两座中型水库水管单位各类岗位定员,具体情况如下:

中型工程水管单位岗位定员表

水管单位名称

定员数量(人)

合计

非公益性

公益性

××水库管理所

25

21

4

××水库管理所

24

17

7

合计

49

38

11

小(一)型水库11座,定员44人,小(二)型水库105座,定员210人,共254人。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对年龄偏大、素质差、水平低的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或待岗,退养或待岗期间,依据人事劳动的有关政策发给基本生活费或退养金,退养人员到退休年龄,一次性办理退休手续。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对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以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有利于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逐步推向市场。

为保证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同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同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实际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中型水库工程水价成本测算表

单位名称

农灌水价

(元/m3)

城镇供水水价(元/m3)

备注

××水库

0.11

现状水价

××水库

0.20

0.49

根据××水利工程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拟定中型灌区水价改革计划。××水库农灌水价:20__年至20__年,0.06元/立方米,20__年至20__年,0.10元/立方米。从20__年起,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通过逐步调整,使水价逐步达到供水成本。非农业供水水价按供水成本一步到位。××水库农灌水价0.11元/立方米,为水库现状成本核算水价,不能作为水价改革依据,待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水价成本核算,拟定水价改革计划。

××水库水价调整时期及价格表

供水时期

农灌水价

(元/m3)

城镇供水水价

(元/m3)

时期

年度计划

支渠进水口

水厂原水表

第一时期

20__—20__年

0.06

0.49

第二时期

20__—20__年

0.10

0.49

20__年以后

适时调整农灌水价,逐步实现按成本价计收。

乡(镇)管理的小(一)型、小(二)型工程,在水管体制改革中,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水价改革计划。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逐步到位,原则上要能确保管理人员工资和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经费的来源。

2、强化计收管理

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方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时任意加码截留。收取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原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方法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供水价格未达到成本水价计收前,缺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供水价格按成本水价计收后,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预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管理站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 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为保障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一是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根据云政发[1997]101号《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从20__年起,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足额到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于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渡汛)和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岁修费,实施中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给。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管护资金的来源,按“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税收及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县水利局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或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理顺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把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事业性质的两座中型水库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非公益性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水管单位解决。改制前水管单位所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解决。

3、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告的同时,必须同时编制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立项,不得审批、转报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设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九)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使其发挥效益,积极探索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

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形式认真落实管理主体。一是由乡(镇)组建工程管理所负责管理,将工程安全、清淤维修、供水管理、水费征收、工程的日常管理等任务下达给工程管理所,乡(镇)水利管理站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任务的落实。二是以受益户为基础,组建工程灌溉管理委员会(受益户代表委员会),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日常管理由灌溉管理(受益户代表)委员会聘用专人负责,工程清淤、维护整治、水费征收由工程灌溉管理(受益户代表)委员会组织广大受益户共同落实,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三是对受益范围小的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明确由主要受益户所有,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法规建设,强化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资源,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坏。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法制建设和完善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健全和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3、强化安全管理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水利工程及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项目。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为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涉及改革的主要部门领导为副组长,县发展计划局、地税局、财政局、人事劳动、水利局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水利局职责: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组织试点日常工作安排,上报测算的基础资料,代县人民政府编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财政局职责:建立××县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岁修资金,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公益性资产管理各种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两定”方案和有关测算定额标准,对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经费进行测算,测算审定固定资产,严格划分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资产。

发展计划局职责:测算审定水价成本并制定水价,按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水价改革,做好报批手续。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对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并测算审定水管单位定岗、定员编制,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编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范文第4篇

一、已有试点经验,务必增强全面推进医改的信心

去年11月,全省3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我市区、县的33个乡镇卫生院、59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医改试点工作。8个多月来,改革工作进展顺利,试点任务基本完成,积累了成功经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稳步确定。试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人员编制1082个,全部纳入政府编制管理和财政保障。从改革后的情况看,总体运转良好,公益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从源头上遏制了超范围执业、超服务能力接诊和大处方、乱检查等现象。

二是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立了“因事设岗、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乡镇卫生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进行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改革后,专业技术岗位上岗人数提高12.2个百分点,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人员提高近11个百分点;403名有资质、有专长的编外人员和公开招募的医科类大学生通过竞争上岗进入编制管理,优化了队伍结构,提升了队伍素质。

三是新型绩效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制定了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细则,建立了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两级考核制度。区在强化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进行了先行探索。两个试点县区的绩效工资正陆续兑现。

四是药品价格大步下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从今年月日起,全部实现零差率销售,药品供应基本得到保证。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月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50%左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问题。试点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和门诊药品费分别下降22.3%、47.95%;次均住院费和住院药品费分别下降11.2%、28.5%。

五是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经费、人员经费、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月份,共计拨付财政补助资金2086万元,较上年同期净增1591万元。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工作,取消了基层医疗机构银行账户,收支全部纳入国库支付中心集中管理。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试点工作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医务骨干人员积极性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任务核定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增强,药品配送的及时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等。随着改革的全面推开,很可能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所以,一定要把省政府66号文件精神领会好,把试点单位经验借鉴好,把本地难点问题把握好,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以开拓创新的工作方法,以扎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全力推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已有明确目标,务必下定全面推进医改的决心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们一方面要对两个试点区县医改工作进行补缺补差、巩固提高;另一方面要把基层医改工作在其他5个县市全面推开。目前,5个非试点县市改革前的编制核定、人员基本情况摸底、资产债务、库存药物清理登记、药物配送企业招标等基础性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医改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建立“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为目标,使群众对医改的成果摸得着、看得见。

一是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以保证公益性。公益性是医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县、市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不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严格界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任务、人员编制以及收支范围和标准,建立符合公益性方向的高效运转机制。要在省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核定使用。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等,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是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以强化灵活性。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医改顺利推进,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稳妥。要坚持“定编定岗不定人”这一核心,采取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等措施,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定岗要针对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核定编制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不低于85%。要坚决打破身份界限,凡是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不分编内编外,实行公平竞争、阳光操作,真正做到上岗者大家拥护、下岗者心服口服。所有上岗人员,都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既严格执行政策、严禁乱开口子,又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医改顺利推进,确保群众就医环境正常有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以调动积极性。重点要突出“两个考核、两个挂钩”,即: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同时,要加快实施并不断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保持大体平衡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奖励措施和办法,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以体现惠民性。这是医改的核心。9月1日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坚决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增加的要在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取消药品加成,确保药品及时足额保质供应和价格合理下降,逐步改变以药补医、药价虚高、滥用药物等现象。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以增强保障性。医改的关键是财政补偿到位。要按照“县级保障、省级统筹、统一支付、集中管理”的要求,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要将“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与“花钱买机制、花钱建机制”的思路有机结合起来,把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合理高效的服务获得补偿。要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工资与本地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衔接,切实保证其收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

六是推进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革,坚持可持续性。村卫生室是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首选就诊机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网底”作用。必须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改革范围,实行“乡村联动”,使“网底”更加牢固。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将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安排补助资金,促进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更好发展。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根据省里安排,这次医改工作从今年8月起,到明年1月底结束。在推进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5个节点:一是今年9月1日零时起,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实行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二是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结束。三是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四是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绩效工资。五是医改总结工作必须在明年1月份完成。各地要按照这个时间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确保稳步推进。区、县要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并对照皖政〔2009〕122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回头看”,尤其要解决好财政资金及时足额保障和考核机制等问题,巩固医改成果。

三、确有实际困难,务必做到全面推进医改更加精心

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是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综合运用低保和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制度。

第三条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以下简称“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与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管理信息网络的互通互联,共同推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

第六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登记,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其就、失业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公益性劳动以及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推荐就业。

第八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符合就业服务登记条件的人员,指导其填写《求职登记表》,及时汇总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报告,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第九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组织其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就业。

第十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求职登记60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三次就业推荐;对低保对象当中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业后前3个月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对持有民政部门统一核发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低保对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当每月向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报告就业情况。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接受就业服务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就业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于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当继续为其提供就业服务,促其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