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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豍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豎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豐“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豑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豒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14日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全国各省市也纷纷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建立了相应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政府部门成立的专门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如组织实施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工作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机构和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遗产普查过程中能够收集大量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因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这一优势,使其必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2 全国各级档案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很多档案部门根据自身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档案,并将其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档案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方面具有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有了全方位的保障。例如,江西艺术档案馆收集了大量江西特色艺术档案,同时,为了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该馆利用档案馆藏,整理出了大量“弋阳腔”、“青阳腔”等古老剧种和剧目原始文字、音像资料等。
3 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载体既有档案的性质也具有文物的属性。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实践中,一些实物档案(也称为“文物”)实际上是保存在博物馆或艺术馆中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博物馆、艺术馆等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主体。博物馆在文物修复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很多受损严重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可以得到很好的修复和保存;艺术馆则肩负着搜集、整理民间艺术遗产以及进行艺术创作的职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搜集、整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杨家埠木版年画国家级传承人杨洛书先生曾向国家博物馆捐献的50余块明清年画画版,不但是反映杨家埠年画发展史的珍贵实物档案,也是重要的历史文物。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都来源于传承人的口头叙述或文字记载,传承人本人因传承技艺的需要也保存着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实物。传承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体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传承人承担着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丰富的档案资料有助于传承人各种传承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比如,传统音乐的曲谱、传统美食的烹饪方法等,传承人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他们才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中去。
关键词: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农村建设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rural and the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puts forward how to under the wave of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several Suggestions to protect cultural heritage,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countrysid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04-0000-00
1 前言
五千年的文明历史, 幅员辽阔的疆土,众多的少数民族使得中国拥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存在于乡野之间。农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之所在, 因此对其在农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 农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幅员辽阔的疆土,众多的少数民族使得中国拥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各种节庆活动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千百年的生活实践中创造积累起来的。农村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承载体,我国农村文化遗产不仅种类非常丰富,数量也很庞大。据相关资料介绍,在我国政府公布的近7万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约有半数在农村。
如今, 一些农村还保持着相对比较完整的传统文化生态环境。在这些地方,农耕文化还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农业文明还在继续。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文化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被破坏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抓住关键之所在,才能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对应的措施,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3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发展,及新农村建设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展开使得我国农村文化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种强烈的冲击下濒临消亡,生存环境十分恶劣。要改变这种状况, 首先就要找出现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目前我国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思想意识落后,主要包括地区领导不重视和村民的保护意识不高两大问题。不少地区的村民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更不知道其价值所在,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绩效并不是通过直接的经济效益表现出来的,不能凸显政绩也造成了地区领导的不够重视。现如今,人们还片面的把新农村建设理解成为建设新的乡村,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造成地域特色的丧失。不从思想上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那么保护也就成立空谈。
(二)资金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个长期工程,甚至可以说是一项永久性的事业,需要大量的、长期保护资金注入。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可以说是千头万绪,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而财政支持非常有限,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起来遇到了很多资金方面的问题,保护不全面、保护力度不强等问题也就相继出现。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也是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大难题。日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这对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有关部门在实施保护行动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四)虽然我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很多,但是缺乏专业队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只要有一腔热情和满怀责任就能成就的,它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其中。我国开展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也是近几年的事情,在资源相对好的城市开展的时间也并不长,相关方面的专业体系也没有建设起来,因此这方面的保护人员还不是很多。在物质经济等条件相对贫瘠的农村, 由于现实的问题,专业的保护人员更是少之又少,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
(五)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之所在,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面临着传承乏人的困境。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 由于各种原因,年轻一代都涌向大城市谋求发展,老一辈传承人无徒可授的现象比比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核心,是灵魂,它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的实践『日J题。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是要实现在保护中不断发展创新,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分清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盲目发展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目前各地都在大肆兴办民俗村,推行民俗旅游, 出发点是很好的,把地方经济发展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起来,但是没有把握好度的问题,一味的靠民俗表演等来谋求经济利益,失去了遗产保护的初衷。
4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如何在建设浪潮中既推动改变广大农民和农村的落后面貌,又有效地保护那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如下:
(一)提高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特别是农村干部和广大村民的文化自觉意识。我们应该采用一些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例如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举办~ 些成果展出,或者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举行讲座等,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全体村民和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政府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扶持力度,从优惠性政策、资金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农民生活上得到保障、经济上得到实惠,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时才能无后顾之忧。农村的青年都积极奔向大城市寻找机会,其根本原因是为了生活问题,如果能解决这一问题,就能使他们安心留在农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通过开发具有特色的民俗村,实现保护的同时又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某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人文环境、地理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因此保护时也要对其存在的文化空间进行整体保护。 如果保护得到,还能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四)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将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推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共同发展。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调动社会各界力晕的积极性,做到全民保护。
民间音乐包括宜宾民歌槐花几时开、金沙江下游船工号子、南溪哈号、屏山薅草歌、江安打莲枪等优秀传统民族民间音乐,这些不同种类的民间音乐各具特色,同一类的音乐也因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的不同而风格各异。特别是著名的落魂腔,中央电视台曾数次对其进行采访,令人惋惜的是这样一种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现已失传。
二、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图书馆是收集、整理、加工、保存文献资料并传播正能量的信息中心,关注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图书馆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它是一种职责、一种光荣,更是一种新的发展。
(一)图书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
责任《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图书馆具有加强文化遗产意识、提高艺术鉴赏力、促进科学成就和科技创新、支持口述传统文化保存和传播的职能。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好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阶段都需要图书馆的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申报以及开发等各个阶段,都需要相关文献的支撑。而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就是收集、整理、利用文献。图书馆所收藏的地方文献对民间工艺、表演艺术等都有比较详尽的记录。图书馆应充分利用其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开发、整理、搜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三)增加馆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口述等方式得以流传,而图书馆主要是采集纸质文献资料。在全社会都在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图书馆也应积极利用其传统与现代手段对一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和整理。这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扩大了图书馆的工作范围,增加了珍贵的馆藏,同进也起到了对流传于民间的文化进行传承和宣传的作用,从而能使读者更好地利用、学习、品鉴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图书馆挖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历史文化的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民间,形式多样,是人们对现实生活表现形式的一种总结,既是传统文化、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不可再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人为载体,有的项目已面临失传的尴尬局面。图书馆通过挖掘、整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变“口口相传”等传统方式为可长期保存的文献载体形式,是对人类智慧结晶的延续,也为后代子孙留下了丰富的可再学习、再利用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历史作用和社会作用。
(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职能的延伸
图书馆作为保存与传播知识文化的场所,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既保存有大量形式多样的地方原始文化资料,又可广泛利用现代知识、技术将可变的活态形式变为可见、可用的数字化或文献信息形式进行保存,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地方文献的数量。在整理、保护过程中也进一步增强了图书馆功能,拓展了服务平台。
三、图书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作为图书馆常规工作之一,以形成图书馆的特色馆藏,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和不懈的探索。针对宜宾市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的进展,本文认为图书馆还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之一是具有非物质性,在未开发或表现出来之前,一般存在于持有者的脑中,表现为口头传统、手工技艺等形式,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遗产形态。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存在,其技艺不但可以复制,还可以进一步创新,所以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非遗持有者实施全方位的保护,不要让他成为历史典故,真正做到传承性的保护。
(二)图书馆主动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成要素之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立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区、县图书馆,对本区域的民间文化接触较多,如民间风俗、礼仪等。图书馆可组织本馆馆员联合或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对本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记录、整理,充分发挥馆员的学术研究能力。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措施中包含宣传和弘扬等。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的收集、传播集散地,利用多媒体网站开办专题讲座和视听资料以及进社区、进军营、配合学校素质教育以及依托遍布于全国各地区的国家数字文化网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体系等方式方法,使广大读者认识非遗、了解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图书馆传播信息的功能。
(四)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扩大文献采集
图书馆一般是政府组成部门文广局下属的负责文献收集、整理以及宣传文化知识正能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得到政府支持、授权,切实解决人员、编制、经费和技术人才引进等问题,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图书馆的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如确立图书馆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下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等。传统图书馆主要关注的是已形成文字的文献,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将那些流传于民间的口传心授、口口相传的民间文化知识、技艺收入文献采集范围。运用声、像、文字三位一体的现代手段,使民间文献制作走向多样化。除挖掘民间文学、音乐、故事、手工艺等作品外,对那些维系族群的生存史、民情风俗及其衍生物也应兼收并蓄并进行文献化,使图书馆文献馆藏内容、形式多样化,极大地丰富图书馆馆藏资源。
(五)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障体系
图书馆的职能之一是对文献的保存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过程中,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地方文献特色,通过多种方法、手段和途径,制定相宜的保护策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障与服务体系。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采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大多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通过采购手段一般无法有效征集,因此应充分发挥图书馆地方文献的收集手段,通过实地调查、现场拍摄,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田野搜集、确认、建档、整理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采集制度。
2.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信息特长图书馆在收集、分析文献资源中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作经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其特点决定了非遗用一般方法难以长期保存。必须运用特定的方法,发挥图书馆信息技术的特长。如对口头传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并转化为语言资料记录保存;对传统表演艺术进行摄像,全面记录其原始形态,然后再运用数字化存储技术进行转换处理,从照片、录音录像中再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改变传统图书编目方法、规范非遗分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且传播大多为非正式形式,如即兴表演、口技等。因此传统的纸质文献编目方法无法操作,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存。因此各馆应组织专家、学者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细则,以实现图书馆非遗文献编目的可规范控制。
4.增强馆际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大量散落于各地,表现形式多样,单靠一馆难以收集。可由市(区)馆牵头,联合各县图书馆进行集中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选派专人走访非遗传承人,对非遗资源进行甄选、鉴定、评估并进行相应建档,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质量。
5.加强非遗数字化存贮,建立相应数据库搜集和收藏社会风俗、民间传说的地方文献是图书馆的重要社会职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师徒或团体的形式流传下来的,逐渐形成今天的技能或习俗技艺,其形式和特点决定了用传统方法难以长期保存。因此图书馆应该充分发挥先进的现代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音、图片、影像等原始资料采用数字化贮储方法,将活态文化转变为有形文献长期妥善保存,并为读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多种检索途径,实现对非遗文化资源的充分应用。图书馆对已搜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在进行深加工后,可利用现有数字信息技术,通过音频、图像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与整合。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建立搜索引擎,并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联网,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资源共建共享。
四、结语
【摘要】中华民族上千年的文化积淀造就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近年来也颇为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滩头年画是一种富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周边环境改变的影响,单一的民间自发保护中出现了传承人缺失、手工技艺失传等危机,目前迫切需要外界力量参与滩头年画的保护。本文以社会联动为视角,从滩头年画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了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标准化年画作坊、民间大众参与的形式进行保护的方法,并为推进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联动;滩头年画;非物质文化遗产
Abstract: Cultural accumul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for thousands of years has created a rich and colorful heritage. The protection work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lso taken seriously recently. Tantou New Year Pictures is a typ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h cultural, historical, artistic value. Affected by economic growth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single free protection among the people has appeared crisis such as shortage of inheritors, loss of traditional crafts. External forces are currently highly need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antou New Years Pictures.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interaction, centering on problems arising i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explains a mode of protection, which guided by government and public widely participated through establishing standardized paintings workshops, trying to provide meaningful recommendations to push the protection.
Key words: social interaction; Tantou New Year Picture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为了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增强民族认同感,人们更多地把目光聚焦在民族文化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内容承载着文化传统、习俗和道德,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活态的,相应的保护工作十分艰难,而且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趋于消逝,加强保护已然迫在眉睫。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滩头年画,是中国年画艺术中的一朵奇葩,一方面独特的湘中民俗民风和人文地理环境孕育了滩头年画丰富内涵和特殊面貌,极具历史文化美学价值,另一方面和其他民间艺术一样,纯手工制作的滩头年画同样面临着消逝的危险。作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首批抢救保护对象之一,滩头年画的前景是相当堪忧的,如今滩头镇仅存两间年画作坊,当地年轻人亦不愿从事年画的传承工作,面临着重大的保护与传承的发展瓶颈。据此,笔者从社会联动角度出发,论述滩头年画的有效保护方法。
1 滩头年画保护和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1.1 滩头年画的影响力低
笔者深入湖南省邵阳市滩头镇实地调研滩头年画,发现仅高腊梅作坊附近一两户人家还在使用滩头年画,作为一种过年时张贴在门上以增加喜庆气氛的事物而言,滩头年画已鲜有问津;同时在调查中也发现除去家族继承人,愿意学习滩头年画相关技艺的人寥寥无几。传统艺术对新一代年轻人显得十分陌生,年轻人无法领略其中的美,品鉴其中的历史、艺术价值,更不可能在现有作品基础上创造出体现楚文化、湘中民俗民风的新作品。对于外界而言若论年画,人们大多知晓中国历史上被誉为中国年画四大家的四川绵竹年画、天津杨柳青年画、山东潍坊年画和江苏桃花坞木版年画,滩头年画鲜有人知晓。长期以来滩头年画一直是“处在深闺人不知”,对当地广大民众尤其是新一代年轻人而言是这样,对于滩头镇以外的民众更是如此。当地政府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仅仅是在滩头年画被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使用电视、报纸进行短期的宣传报道,其后便鲜有专门报道了。同时政府单方面进行新闻报道,忽略了在宣传中与民众的互动,并不了解政府方面所采用的宣传方式是否恰当、宣传效果有没有达到,未能唤起广大民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1.2 滩头年画的保护观念固化
当地政府对滩头年画保护工作集中于记录和复原上,记录和复原仅仅是反映了过去人们创造的文化和生活,传达的是那个时代的民族文化精神,这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固然重要,但这种静态的保护方式,再加上经济发展的影响、现代化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事实上已经使滩头年画脱离了广大民众的实际生活,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显然静态的固化的保护观念不合时宜,在这一观念指导下的记录和复原方式,不能满足民间的文化需求,也不能激发当地人们的保护传承的兴趣和使命感。
1.3 滩头年画的保护主体割裂
在2008年滩头年画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相继确立了4位国家级传承人之后,滩头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在滩头年画的记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展开了长时间的、大范围的田野调查工作,以照片和视频等形式记录下年画部分制作过程;并由美术工作者恢复图纸、篆刻艺人重新刻板恢复了6套完整的滩头年画模板。由此看来当地政府更多的是直接接触实物形态的滩头年画,十分注重年画制作工艺和作品的搜集和保存,而未能在民间对滩头年画进行保护时给予相应的指导、辅助和支持,缺乏实质性的保护开发措施和方法。从民间角度看,由于年画市场萎缩,目前仅存两家年画作坊,其中金玉美作坊处于停业状态,而高腊梅作坊由其子女继承,但他们也只是在正式工作之余制作年画,产出的年画数量极少。随着作坊的停歇,又没有外界扶持的情况下这种民间的保护力作用越来越低。在滩头年画的保护中政府以记录民俗的方式进行保护,民间以生产制作年画来保护。民间没有积极寻求政府帮助,反过来政府也没有向民间提供行政性支持,也就是说滩头年画的保护中存在保护主体的割裂的问题。
2 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举措
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上采用登录制度,将各类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以此确定被保护的资格和它们的历史价值,并用一定的法规条例对保护工作加以约束,整套制度构成宏大的保护网络,完善和规范了保护工作。同时日本十分重视传承人及传承群体的保护,给予传承人必要的经济补助,还赋予他们较高的社会地位,以激发他们在技艺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韩国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也取得巨大成就,为了保证传统文化后继有人,韩国为有志于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年轻人特设“传授奖学金”,以吸引社会大众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日本和韩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机构,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
国内较为成功的保护模式是西递、宏村模式。一方面形成县、镇、村、民间组织四级保护管理网络,使古村落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市场和社区村民共同参与,建成以村镇为主体,全民办旅游的开发模式,积极争取政府方面的专项保护资金,实现保护和发展并重。
国内外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均加强了组织系统管理,建立有序的保护网络,为保护工作提供指导,不论是以政府为主导民间参与还是民间为主政府扶持的模式,都是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3 基于社会联动的滩头年画保护
社会联动实际上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联合,是一种民间大众与政府共同合作的态势。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力量的壮大,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社会各自具有独特的优势,二者能够协同参与到公共服务之中。在抗震救灾时,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了融合趋势,强调社会联动,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优势互补、协同配合的减灾救灾格局。也就是在政府、社会组织及社区内部整合基础上,充分培育与发挥社会组织、社区及公民个人的主体作用,由政府牵头统筹,在减灾救灾过程中实现信息和行动联动。这里更多强调社会力量的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更多的是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是政府与民间共同参与。另外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之间充分发挥了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在协同治理的总格局中同样发挥整体作用大于部分之和的叠加效果。
可以发现滩头年画仅靠民间自发保护实在难以维系其生存,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联动理念是实现滩头年画保护传承的有效方法。拥有手工技艺的民间艺人是真正的传承主体,政府具有整合各方资源、提供后备支持的能力,二者联动将是实现滩头年画保护最有前景的方式。
3.1 滩头年画保护的观念
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都强调活态传承,这既是一个保护的过程也是一个开发创新的过程。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的、流动的,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才能处于不断更新与创造之中,才会不脱离人民大众单独存在,才能存在于特定的群体与生活之中。在保持原有价值、精神的基础上注入新的文化内涵,使之发展、升华,才是滩头年画生命力的源泉。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力就要摒弃固化的保护观念,就要静态保护和活态保护相结合,保护、发展、开发并重,注重时间原则,与时俱进。
3.2滩头年画保护的主体角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民间艺人组成的传承主体,另一类是有政府、学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商界人士组成的保护主体。保护主体各自具有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资源,如各级政府的行政资源、学术界的专业技术知识、新闻界的话语权和舆论影响力、商界的经济实力都可用于保护之中。
传承主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存在的,主要指传承人,他们能通过表演、手工制作等形式表达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价值和魅力,是保护工作中的关键主体。他们直接参与了滩头年画绘制、刻板、套印、修描等制作过程。滩头年画的传承主体要承担的职责之一便是挖掘出滩头年画制作中所包含的工艺技术,同时还要探索年画作品中的历史文化知识、民族精神和传统道德,以呈现滩头年画的鲜活生命力。传承主体还要承担另外一项职责,要愿意将自己所习得的知识与技能传授给他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项延续性、长期性的工作,后继有人才不至消亡。除了民间艺人等传承主体外,还存在着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政府能够集中整合各项资源,拥有行政权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本文所论述的“保护主体”是以政府为主要保护主体。政府首先要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的意识,杜绝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运用行政地位的优势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其次政府要建立合理组织机构和适当人才管理制度,以保证正常连续地开展保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为机构运转提供物质基础,同时吸引民间艺人参与,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对其行为作出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作为保护主体也要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知识,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各有其角色功能,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尤其要注意不能凭借其强势地位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基于经济利益片面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益于商业化运作的因素,大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完整性,最终导致伪遗产取代了真遗产,官俗取代了民俗。
4 基于社会联动的滩头年画保护模式
结合滩头年画的特性和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以社会联动为理论基础,有效实现保护的方式是建立标准化年画作坊。这是一种保护与开发并举的方式,不但能重拾滩头年画手工艺术,使其获得更多的保护,也为进一步开发创造了条件。标准化年画作坊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为实现滩头年画技艺传承,民间大众尤其是手工艺人广泛参与的组织机构。它一方面是政府发挥行政优势,履行公共责任方式,以组织机构式的作坊具体落实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民间艺人发挥技能,保护传承滩头年画的场所和机构。
具体实现方式是:由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组建作坊、提供硬件设施以及维持后期运营,例如房屋建设、原材料采购,年画成品的销售,均由政府为传承主体提供平台、场所,将民间散落的手工艺人联合起来实现技艺的传习。同时辅助传承主体在滩头年画原有文化内容之上结合市场的需求开发新的产品,提高年画的适用性以融入大众的生活,如结合廉政文化制作相应的年画。这里必须明确一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是保护其成品,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手工技艺,在标准化年画作坊运作时要引导传承主体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坚守传统手工技艺,不能一味迎合市场需要而失去滩头年画的精髓。
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转离不开管理的制度化、工作的规范化。在建立起标准化年画作坊时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使工作有矩可循、有法可依,以此规范传承人的行为。同时政府应按照产量、产值给予传承主体相应的经济报酬,在标准化年画作坊未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之前,要给予传承主体补助金。另一当面,政府在完成组织建设规范传承人工作,为其提供经济收入时,还应提供更多的奖励政策,吸引潜在的传承人参与保护和激发现有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可以通过表彰、授予称号等行政手段提高传承主体的社会地位,运用多种激励方式,从经济上、精神上动员传承主体。事实上政府承担的工作是以标准化作坊形式,建立起滩头年画保护传承的专业化队伍,并且为队伍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5 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为各个国家重视,在今天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其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本文在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滩头年画的现状和周边环境基础上,总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借鉴国外经验和本国实践经验,最后提出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标准化年画作坊,民间大众参与实现社会联动的保护模式,实现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共同出力的滩头年画保护工作。相信社会联动的方式能够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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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原,现就读于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10公管1班;
杨荣,现就读于中国计量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0工商1班;
俞红艳,现就读于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10汉语言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