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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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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住房资金是指国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的其他资金。

二、住房资金要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首先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要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同时做好房改后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确保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

三、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统筹收入;

(三)企业可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

(四)通过集资建房、收取租赁保证金和发放住房债券等形式筹集的住房资金

(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在成本和国家预算中列支的资金。本地区企业住房券进入成本要控制在20%以内(包括12%的房产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券,列入财政经费预算的部分一般要控制在50%以内;新房实转的住房券资金来源,企业可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当地提取的住房房产税通过财政预算纳入城市住房基金。

(六)建立公积金制度筹集的资金。职工个人交纳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负担。国营企业交纳的公积金,由企业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和其他划转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本地区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暂定不得超过企业缴纳公积金总额的20%。行政事业单位交纳的公积金,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和其他划转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在预算中列支的公积金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总额的50%。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房改、财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和确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住房资金的经营收益;

(九)其他住房资金。

四、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不同,分别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如下:

(一)用于发放提租补贴;

(二)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

(三)用于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

(五)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

(六)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七)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

五、住房资金的划转和管理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核定划转后的资金分别计入各项住房基金,并存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和委托的房改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原有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金额计入各项住房基金,暂维持其来源渠道。预算内的有关支出,纳入统一的预算科目。

(三)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原有用于公有住房维修和补贴资金的划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转或抵补的具体形式。

(四)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城市住房基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企业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等(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五)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住房制度改革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并不得因此而调整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和企业承包任务。

七、各级计划、财政、银行、房地产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一)提供企业贷款贴息情况。为贯彻执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应对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等文件精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0年我州安排拨付财政贷款贴息资金3632.66万元,其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978.05万元、支持重大基础建设2175.07万元、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116.48万元、战疫贷贴息160.67万元、骨干流通企业贷款贴息6.14万元、稳保贷贴息102.9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31.73万元、民贸民品贷款贴息61.62万元。以上财政贴息资金共撬动企业融资22.19亿元。

(二)财金互动奖补情况。通过支持做大金融产业、促进扩大信贷增量和险资直投、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健全融资分险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改善普惠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发展,引导撬动金融资本加大信贷投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按照《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共计下达财金互动奖补资金671.49万元,其中:新增客户首贷奖补35.51万元,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47.12万元、精准扶贫贷款奖补94.45万元、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46.76万元、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29.26万元、支持企业债券融资364万元、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54.39万元。

(三)贷款风险基金设立情况。目前州本级设有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8000万、应急转贷资金3200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1000万、创业担保分险基金500万等风险缓释和融资增信的风险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资金支持,撬动金融资本3.826亿元。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各类风险基金规模较小,撬动金融资源作用有限。虽然目前州本级设有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8000万、应急转贷资金3200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1000万、创业担保分险基金500万等风险缓释和融资增信的风险基金,但整体资金池规模均不大,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十分有限。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偏小,担保能力较弱。目前全省担保机构平均实收资本为1.58亿,以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例,该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全省平均线,与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相差更远。根据《融资担保条例》规定,公司目前最大承保额是1390万元,且放大倍数达4.42倍(全省平均放大为2.31倍),各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已达上限,业务发展受到限制,难以有效支持州内更多企业的发展。

(三)州内中小微企业资质弱,难以满足金融机构贷款准入条件。与省内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州内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整体诚信环境建设相对较差,企业资质弱,管理不完善,财务不健全,导致融资时无法满足银行贷款准入条件。

三、下一步建议

(一)做大各类分险资金规模,强化政府增信机制建设,有效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立常态化增资补充机制,逐步做大各类风险基金规模,有效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各种周转金;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截至今年2月27日,云南省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共有71594户,供养人口203591人。为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云南将通过就业创业、医疗保障、子女助学、落实社保、住房保障、兜底保障等方面,确保到2020年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意见》特别指出,将重视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困难职工,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困难职工家庭至少1人就业。(《昆明日报》)

云南2017年家庭医生进州市

为让居民享受到便捷的医疗服务,云南省去年已在昆明、玉溪、大理、红河、普洱、曲靖六个城市做了家庭医生签约试点,今年要推广到全省所有的州市,并且家庭医生签约面要达到30%,重点人群要达到60%。

重点人群首先就是老年人。其次是孕产妇、儿童、慢性病患者。包含高血压、糖尿病这些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还有传染病患者,如肺结核、肝炎、艾滋病患者以及一些残疾的患者也属于重点人群,云南省将优先在重点人群当中开展这项活动。

家庭医生能在患者出现不舒服的情况下,首次接到患者诉求就进行指导。如果病很轻就会用药,如果病很重,需要往上一级医院转诊,医生会联系上一级医院,包括推荐到哪个医院哪个科,甚至到哪个专家,方便患者不用一生病就到大医院去。

(云南网)

云南开出H7N9禽流感中医预防药方

目前我国处于H7N9疫情高发季节,为有效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组建了H7N9禽流感应急中医专家组,制定了《云南省人感染H7N9型禽流感中医药预防方案(2017年第1版)》和《云南省人感染H7N9型禽流感中医诊疗方案(2017年第1版)》。

《预防方案》建议市民应尽量避免接触活禽,更不要接触病死禽。保持室内通风,可用艾叶等芳香化浊类中药进行香薰,具有除瘴避秽的作用。

《预防方案》还为与禽类有密切接触的人群及儿童、老人、有慢性基A疾病等免疫力较低的人群提供了预防药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处方应在中医医师的具体指导下服用,中药处方服用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服用3-5天。慢性疾病患者及妇女经期、产后慎用,孕妇禁用,对药方中的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服用时感觉不适者,应立即停止服药并及时咨询医师。(云南网)

云南遇重大突发事件5小时内须权威信息

云南省政府日前《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会。

《通知》要求,完善主动公开目录,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

扩大公众参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云南日报》)

云南成立旅游产业创新创业发展中心

云南旅游产业创新创业发展中心日前在昆明成立。据了解,该中心由云南省东南亚南亚产业发展促进会、云南世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云南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构建,旨在搭建旅游产业创新创业平台,通过创新运营和服务模式,强化云南乃至全国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在旅游领域的互联互通,促进云南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今年,该中心将重点帮助大学生落地实施在旅游领域的创业项目,培养旅游业人才和新的客户群体。未来3年,该中心还将积极完善和推广“旅游+互联网、文创、高科技、新能源、创业”等发展模式,助力云南及东南亚、南亚国家旅游产业大数据中心和云平台建设。(云南网)

云南企业上市最高可获300万补助

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正式公布《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将给予3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企业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给予3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但云南省目前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省份。

被列入扶持范围的有4类企业:成功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和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境外人民币债券等各类债券的企业。在省内实投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埠企业来云南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云南116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云南省物价局、省卫计委日前印发的《关于人工辅助通便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从3月1日起,全省新增154项医疗服务项目,其中,116项涉及面较广的非手术类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或授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或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次新增的154项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纳入《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项目114项以及云南省新增项目40项,均按云南省现行编码规则和统一体例重新进行编码和项目设置。

此外,为促进全省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民族医疗项目设置和价格制定的时效性,对现行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未涵盖的傣、彝、藏等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授权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自行设置并制定价格。

云南“云南旅游法庭地图”

云南游近年呈现火爆增长趋势,但是各类不良现象时而见诸报端:导游打人、强迫消费、房东毁约、酒托出没……旅游纠纷不断增多、旅游参与者间矛盾不断突出。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旅游纠纷很多,但能到法院的很少。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我省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旅游纠纷案件仅455件。

面对时而发生的旅游乱象,今年6月,在云南省委高层的直接推动下,云南省高院与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联发了《关于服务保障全省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实施的意见》,将在重点旅游景区全面覆盖旅游法庭。同时,方便游客维权,云南省高院携手百度地图,即将联合云南旅游法庭地图。

昆明南窑火车站有望通高铁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基本现状

贷款增长总体平稳,行际状况差异明显。一季度,银行业贷款余额1171.2亿元,同比增长21.1%,较年初增加61.6亿元,同比多增5.5亿元,贷款余额创下“十二五”新高、新增额居历史同期最好水平。在贷款投放上,体现出“两个差异”,一是行际差异明显。2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有12家同比少增,特别是“农”字头金融机构,同比少增达5.7亿元之多。二是区域差异明显。11个区县中,较年初增幅比去年同期下降的有7个,占比高达64%。

贷款结构持续优化,薄弱领域授信趋紧。今年以来,该市银行业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新增中长期贷款44亿元,占新增贷款的70.4%,贷款结构的优化为信阳市稳增长增添了后劲。但同时,银行业小微贷款连续3个月未实现“三个高于”目标,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增速出现同比双降,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较2014年同期分别下降1152户和6%,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所减弱。以存贷差为例,3月末高达1133.1亿元,连续5个月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贷款利率总体走低,融资成本依然较高。3月末,银行业法人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0.08,同比回落0.37个百分点,大型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集中在6%~7%之间,同比下降0.7%左右,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另一方面,一季度,23家机构在揽存压力下,大部分机构各类存款产品利率均“一浮到顶”,推动了贷款利率的同比上浮,3月末,银行业净息差比上年末上升0.09个百分点,近一半的机构今年以来新发放的企业贷款平均利率高于贷款平均利率水平,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实效有限。

成因分析

金融资源错配显著,贷款投放存在不足。截至3月底,该市银行业存贷差高达1076.7亿元,占贷款余额的91.8%,余额存贷比为52.1%,增量存贷比仅为31.9%,大量存款资源处在闲置状态,未能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的效用。在调研中发现,一方面,该市众多中小企业处在事业周期的上升阶段,但由于缺乏有效担保,急需信贷资金的“春雨”来“解渴”;另一方面,受近年来“有保有压”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大量在建重大项目被推迟,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旺盛。该市实体经济信贷资金缺口较大,供需矛盾持续凸显,银行业信贷投放不足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

风险管控难度较大,加重银行惜贷心理。在“三期叠加”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困难加剧、资金链趋紧、贷款违约概率加大等特征被放大,造成基层银行业信用风险的上升。突出表现在“三个集中”,即机构集中: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风险管控能力较弱的中小银行中,超过60%的中小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双升”;区域集中:信阳10个县区中,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上升的占50%,不良率超过4%的占70%;领域集中:抗风险能力能力差、贷款违约率高、逆经济周期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成为信用风险的高发地带。3月末,该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上升5961万元,不良率突破3%良好银行的标准。由于信贷业务同银行的考核机制、绩效机制相衔接,一旦出现不良贷款,职员将面临职业前景堪忧、无限期追偿债务的困境,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惜贷、慎贷心理被迫加重。

信贷管理体制欠佳,限制信贷投放节奏。在目前大型银行普遍实行授权授信政策统一、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的背景下,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县域机构在信贷审批权上缺乏话语权,金融资源“路径”依赖倾向明显,银行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杠杆效应未能显现。例如,作为促进该市经济转型和产业优化的县域茶产业,由于基层行贷款审批权有限,使得接近65%的茶企业的信贷投入接近空白。“农字头”行社由于历史包袱重、改革压力大、经营体制不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对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传统的信贷标准、风险管控、经营管理等方面已形成稳固模式,偏好支持拥有有形物质资产的行业,而对增长迅速、前景广阔、社会效益高的文化产业、服务产业等轻资产、重技术的新兴产业“望而却步”。3月末,该市银行业贷款增量、小微贷款增量同比下降显著,分别减少4.8亿元和13.9亿元,其中水电行业、公共管理行业的信贷较去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4%和57%。

信用体系亟需完善,金融生态环境趋劣。截至目前,该市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20家、注册资金11.1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足20家,在助力企业从银行取得授信作用有限。特别是近年来,部分高负债企业为掌握债务清偿主动权,存在逃匿、规避、转移资产行为,企图悬空银行债务,一些企业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悬空债务,造成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损失,影响了大型银行省分行对该市的综合授信。例如,该市农信社发放的由政府财政性担保公司担保的8.47亿元贷款,均已形成不良,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农信社贷款11.51亿元,不良率高达6.75%,且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同时,高息揽存、非法集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等现象,使大量社会资金在银行体系外不正常循环,放大了金融风险杠杆,不但影响了银行业秩序和金融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也将严重破坏区域信用环境。

金融创新能力不足,集约经营水平较低。该市银行业业务品种较为单一,部分中小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仅限于网银、代销理财、短信提醒等基础业务,存款利差占据经营利润的95%以上,金融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与实体经济与日俱增的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严重不匹配。该市实体经济的融资结构单一,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民间融资等途径,在低成本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信托开发等领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由于区域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产业结构不甚完善,大企业大项目较少,在对银行业创新逆向激励的推动上作用不明显,且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较为粗放、人员设备趋于老化、贷款“三查”流于形式,集约化经营水平较低,在实现“金融供给催生金融需求、倒推实体经济发展”上困难较大。

对策建议

保量提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是支持重点项目发展。以培育千亿级产业集群为抓手,以承接产业转移为契机,加大对地方“30高30强”企业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植力度。二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集聚、人口集中、土地集约,加大农村地区“三权”抵押的试点推广工作,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三是落实专项信贷政策。做好定向支持工作,及时化解担保圈、担保链风险,对出现资金暂时困难的项目、企业,要“抱团取暖”,不压贷、抽贷、断贷。

坚守底线,严控信用风险扩散。一方面要常怀“忧患心”,守牢底线。突出加强信用风险防控,进一步发挥“政司银企”联动化险工作机制的作用,化解突出矛盾,加强风险监测,前移风险防控关口,积极争取上级行在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工作上的支持。另一方面,要保持“平常心”,标本兼治。按照“真实反映、加快处置”的基本思路,建立起更加科学、更符合当前实际的信用风险防控考核评价机制,更加关注资产质量是否真实反映、更加关注不良贷款上升背后的信贷管理问题、更加关注在不良处置中是否尽责,更加关注信贷文化的建设。

分类施力,增强金融生血再造。继续发挥国家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在基础设施以及农业产业化、城镇化等建设中的投融资主渠道作用。支持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村镇银行拓展金融服务空间,特别是发挥它们在服务中小企业以及小城镇建设的积极作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激发市场主体的动力和活力。持续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充分发挥资本管理对业务发展的支撑和约束作用。

强化责任,改善区域金融生态。通过行政手段,做好全社会的信用指标体系、诚信考评制度和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共享机制,提高社会的诚信意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破解贷款难的有效途径。政府应支持在发展成熟的各类担保机构,以增强控制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同时,积极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担保体系建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