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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
(三)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COD、BO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进行排放。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过渡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要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经消毒毁形后,方可集中处置。
四、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六、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卫生室、医务室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群众投诉为执法监管的重要线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完善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组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四)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
通过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的医疗广告违法情况等实施监测,严厉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全医疗广告监管网络,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安全的就医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
我局要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厅和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201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信息录入、修订及核对复查工作。
2、督导检查。7月底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和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对辖区内发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审核。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
针对检查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要求存在问题的医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常态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并开展自查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局各科室及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环保、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加大对区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查处率100%,行政处罚务必做到实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完整、准确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为规范医疗单位医疗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和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有效防治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雅办函[*]72号)精神,特提出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危害程度大,医疗单位的环境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我局领导班子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明确卫生局医政股、卫生监督执法所的职责。
1、由卫生局医政股、卫生监督执法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单位进行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指导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医疗单位外排医疗废水进行监测,并提供是否达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3、与各医疗单位签定责任书,明确医疗单位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医疗废水治理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保证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督促各医疗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1、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各医疗单位要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单位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其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并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2、对医疗废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必须归档保存。医疗废物在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运送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的包装物、容器。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物要求: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1)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必须紧实、严密。如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12)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13)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14)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3、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单位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8)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9)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4、严禁买卖、转让和丢失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各医疗单位一是要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环节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工作,健全内部交接手续,严禁中途流失。二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丢失、回收医疗废物。三是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要集中管理,定期进行处理。禁止在非排放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四是不能自行处理的医疗废物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系,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置,并填写转移联单或保存转移联单。
三、保障经费,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罚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所需监督、监测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经费12万元。以利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对辖区内的医疗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与抽查,及时消除医疗单位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这次海漂垃圾调查,以及前一段根据省领导指示,省环保局会同省建设厅和《海峡都市报》社开展的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检查的情况都表明,沿江、沿路、沿岸垃圾倾倒、堆放的现象不容忽视,有的地方问题相当严重。4月中旬,省环保局召开了整治影响群众健康环境问题视频会议,部署当前要着力推进解决几项事关民生的环境问题,其中就有一项是要积极促进各地加快对随意倾倒、堆放的垃圾的清理,并依法查处垃圾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的现象。4月底,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会议一结束,省政府紧接着就召开了全省专项行动会议,部署今年全省专项行动任务,之后,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把加大农村垃圾污染整治力度列为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整治海漂垃圾的总体部署,结合正在开展的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现象予以严肃查处,对擅自向江河倾倒、堆放垃圾的现象要依法处理并促进所在地加快清理,防治污染。
二、严格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认真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如实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指导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工业固废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督促其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实现规范处置;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推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尽快出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擅自倾倒、丢弃和违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现象,促进*、*、*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场运行工作,*市按国家规划要求尽快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对辖区内医疗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近年来,*市大嶝岛通过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全面开展各村庄环境整治,使其布局日趋合理,管理不断规范,环境有效改善,垃圾妥善处置。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有利于推动乡镇、村庄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营造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因此,要加快制定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把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推进,特别是*、*、*沿海地区,要积极主动在具有较好社会基础和较强经济实力的镇(乡),历史文化名镇(乡)、文明镇(乡)、卫生镇(乡)、重点旅游镇(乡)、全国重点镇(乡)、省重点发展中心镇(乡)率先开展创建工作,分期分批解决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问题,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四、配合“家园清洁行动”,促进乡镇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去年以来,省政府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全面推进农村环境卫生建设,重点解决农村污水垃圾污染问题。这是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等地防治海漂垃圾的有效之策。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协调、督促各地开展海湾、九龙江流域沿岸乡镇、村河道沟渠和港湾内倾倒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清理,加快海湾沿岸、九龙江流域两岸乡镇、村垃圾中转站、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在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中,要配合建设部门根据《九龙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制定县域垃圾处理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九龙江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整治计划。
五、加强协调联动,促进海漂垃圾整治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