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疗责任险承保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往往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很多时候承包商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对于他们而言,工程保险是转移部分项目风险、保证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首先,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会派出自己的监督管理人员监督工程的实施,以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或在事故发生后降低损失。这在客观上提高了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其次,通过投保工程保险使各建设主体成为被保险人,这样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从而减少了项目有关各方之间的纠纷和争端。另外,在各项规范日趋完善的国际工程市场中,如果承包商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几乎无法取得国际工程的施工权,于是一些中国对外承包公司涉足国际工程时常常会感到保险经验不足,从而竞争力较低。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与民间建筑的过程中,都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提供风险保障。目前在国际工程保险市场上的险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工程一切险,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二是施工机具和设备险,该险种可以是一切险的附加险,它对承包商施工用的工程机械进行承保;三是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也可以是一切险的附加险,对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四是远洋运输险,即对所有通过国际远洋运输的设备和材料的海上运输风险进行保险;五是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情况下获取医疗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承保(近年来我国公民在国外工程上屡遭袭击,风险增大,在这里建议我国的对外工程承包公司投保该险种);六是机动车辆险,即为具有公共牌照的机动车辆进行投保,包括办公用车、运输车辆和拖车等,标的包括机动车本身和第三者责任险(国外承包工程的项目组或经理部应投保该险种);七是十年专业责任险,一般在法语区国家要求有该险种,要求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业主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否则不予临时验收,该险种针对工程临时验收后10年内的主体工程质量责任承保,特别是对坍塌、下沉、裂缝等重大质量责任承保。
中国承包商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意识上缺乏对风险的重视,对风险存在着侥幸心理。相当多的承包商认为投保仅仅增加了工程的执行成本,得不偿失,能少投则少投,能不投则不投,这对管理项目风险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是对外工程承包风险基金尚未建立。鉴于越来越多的承包商受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尤其是政治方面的风险,如暴乱、战争等)影响而遭受损失,有些国家设立了政治风险担保基金。一旦发生政治风险,企业将得到最高超过20%的赔偿。我国的工程承包市场大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那里政治经济不稳定,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更为突出,亟需尽快建立相应的工程承包政治风险保障制度。
第三是缺乏对工程所在国法律和保险市场的了解。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有将近60个国家,尤其是很多不发达国家,不同程度的在本国的法律中对保险有着限定性的规定。中国的承包商往往缺乏对当地国家保险方面法律的了解,于是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了很多法律困难。同时,当被要求在项目所在国投保时,如何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如何及时地得到赔付也是中国承包商在执行项目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第四是缺乏对风险管理和保险行业的了解。对于管理水平和知识层次比较落后的中国建筑业而言,风险管理的概念和技术尚处于概念普及和推广的阶段;同时由于缺乏对风险管理知识系统性的认识,以及对于保险行业的了解,使得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在国际工程的投保中显得经验不足。
第五是缺乏国际工程保险的专门人才。国际工程管理中的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人才是构筑中国承包商海外事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对于中国的国际工程承包商而言,风险和保险专家更是不可或缺的人才,他们可以帮助承包商从项目建设的初始就系统地识别、分析和处理风险,承担合理的风险、回避和分散风险、防范发生新的风险,甚至利用风险赢利,审核投保合同的条款以及处理保险合同的理赔等等。
第六是吸收当地适当专业人才的困难。因为中国的人员费率在国际市场上较有竞争力,主要的工程管理人员往往直接从国内派遣。中国的项目领导班子也由于语言障碍常常更倾向于国内的人员,并没有充分利用当地的中高档人力资源,同时这也体现在项目合同管理和商务的主要人员上(工程保险通常是项目合同或商务人员的管理范畴)。这进一步加大了中国工程公司和当地保险市场以及保险环境的距离。
承包商工程保险的解决方案
在此,主要讨论承包商投保阶段应注意的事项及解决方案。
1.明确合同条款中对保险的要求
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险首先需要对项目结构、风险特点、风险转移等情况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同时确定合同条件中对风险和保险的要求。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规定:承包商应以合同工程、雇主材料及设备、承包商自身设备为标的,将自然风险及其行为风险向保险公司转移。其合同条件中第17条款―“风险与职责”和第18条款―“保险”明确了承包商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其中保险条款规定了1) 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insurances );2)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Insurance for Works and Contractor's equipment );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Insurance against Injury to Persons and Damage under to Property );和4) 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Insurance for Contractor's Personnel )。保险标的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施工机具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承包商为投保人,有义务负责办理工程保险,并承担维持保险有效的责任。
2.选择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
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一般包括对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的评估,除此之外还应考虑以往的合作关系和长远的发展关系。
技术标主要评估:(1) 保险条件与条款(整体条款和扩展条款)是否符合惯例,更重要的是体现项目自身的风险特点;(2)承保责任范围,同样要考虑项目的特定风险,而不仅仅是越宽越好,因为这样会带来保险费率的上升;(3) 保险理赔流程的合理性和简便性及出险后理赔期限;(4)保险公司的资质、特色优势、服务质量,尤其是在工程所在国保险和理赔的项目经验和声誉,而这个因素又往往是被忽略的。目前我国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已经积极参与到了国际工程保险的领域中,并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不难看出,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理赔及时高效,尊重客户,有丰富国际工程保险经验,和有较强的保险经纪人渠道的保险公司将是被建议选择的对象。
表1为某国际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工程保险招标技术标评估表,评审分数分为:极好,100分;非常满意,75分;满意,50分;差;25分;很差,0分。
商务标一般要考虑:(1)保险费率,一般包括建筑/安装一切险、雇主责任险、施工机具险、运输险和人身意外险、一般综合责任险等;(2)免赔额,指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定比例的金额;(3)保险费的支付计划;(4)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会承诺不出险时给与保险费部分的返还。
对于一般工程,计分权重商务分应占70-80%,技术分占20-30%。对建设规模比较大、风险比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一般设定为 6:4。对于工程风险特别复杂的大型建设工程,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可设定至5:5。由评委对投标人方案进行密封式综合评定打分,最后综合得分最高者为建议中标单位。
评标之后,承包商通常要求中标的保险公司制定完整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保险各方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协调程序、事故反映程序、事故确定程序、理赔程序等。
3.对特殊风险或保险的处理
在大部分工程保险市场中通常不包括战争保险,这不仅仅是在亚洲、在欧洲和美洲的保险市场也是如此。大多数中国保险公司也不承保战争险。通常工程合同中会规定“只要在项目所在国有战争险种存在,就要对其投保”,以避免因客观上没有战争险可投保而违约。战争风险的保险通常不适用于陆上财产,而是针对离岸财产的(包括海运)。同时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可能会鼓励当地的保险公司提供战争险。一般而言,当地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通常比较低。对于一个大的工程项目,他们通常会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再保险。但是国际市场上没有战争的再保险,这意味着项目战争险的全部风险将限制于当地保险商的承保能力。当合同要求全额保险时,这将意味着违约。
4.保险方案的确定(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免赔额)
在每个工程开工前,承包商要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设计保险方案。投保人不仅要力争降低保险费率,同时要考虑确定合理的免赔额。因为最经常发生的还是小事故,免赔额太大会让被保险人权益受损。但是,免赔额过低,会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及处理索赔的相关费用,从而不得不要求更高的保险费率。因此,承包商和保险公司均应该权衡保险费率和免赔额之间的关系。为了便于比较各保险公司的报价,投保人可以基于同一标准(比如确定的保险金额、第三方责任险、工期和保证期)让保险公司进行初步报价。通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初步报价,包括项目的风险评测报告 、现场初步考察报告、现场报告、工程项目概况、和项目进度计划。
5.遵守当地法律规定
2016年6月,哈尔滨医疗责任保险进入续保期。与往年不同,除大医院,部分村医也开始参保,面向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保费600元起,分不同档次,费用由医生个人承担。
例如,保费600元适用于仅有1人的村卫生室和诊所,保额为一次事故最高5万元,全年累计8万元。
医患关系近年来愈发紧张,医者自危,患者不满,两败俱伤。2005年前后,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始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行业人士一直希望,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风险分担机制。
不久前,有媒体援引保监会高层人士的话称,医责险现已基本覆盖全国的三级公立医院,计划到2020年,要覆盖所有公立医院和80%基层医疗机构。不过,《财经》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以行政主导和医院集体购买为两大特征的医责险,在实践中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尬尴境地。 未来的医责险制度设计,还应尊重保险公司、医生、医疗机构的自主性,并引入市场规则。
未来的制度设计,还应尊重保险公司、医生、医疗机构的自主性,并引入市场规则。 十年探索
北京地区的医责险探索始于2005年。当时的北京市卫生局和保监局组织招标,选定两家保险公司,另一家是人保财险,一家是中国太平保险公司,根据公司的实力和投标表现,划分两家公司在当时18个区县的业务范围,除西城和昌平以外,剩下都是中国人保中标。
其实在2005年以前,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就在北京部分医院自主承保医责险。
政府出面组织推进医责险,短期内迅速提高了这一险种的覆盖面。2014年前后,投保医疗机构一度超过600多家,覆盖了北京市大部分的公立医院和公立社区中心,还有少部分私营医疗机构。
医责险的购买者主要是医院,而保险公司会参考医院等级、床位数、员工数等核算保费。《财经》记者获取的一份某三甲医院的医责险合同显示,每张床位的保费为1500元;每个医生的保费为300多元。
过去,中国长期是由医院自行承担医疗风险,在新药品和新技术应用有限的情况下,医疗责任风险较低,科室收入中提取部分作为备用金,相当于集体共担风险;年终如有结余,医院也会返还给科室。
随着就医需求释放,医院门急诊量急剧上升,新药新技术应用增加,医患纠纷相应的也越来越多,医院和医生遭遇追责也相应增长。哈尔滨一位医生告诉《财经》记者,部分医院购买医责险,希望能够将纠纷处理转移给专业机构,医院负责专心进行诊疗。
诊疗过程中医生难免有失误,医责险在欧美不少国家是医生行医必买的险种。
美国一般由医生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英国主要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风险基金,缴纳行业协会会费时一并缴纳,再交由保险公司运营,类似于互助保险。
一旦发生医患纠纷,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法律人士则会介入,转移为院外专业机构处理。
作为最能体现保险机制和社会管理功能的责任险品种,医责险若能运行有效,可通过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功能,实现医疗责任风险的“全链条”管理。
医疗界一直希望像交强险一样引入医责险,分担医院和医生面临赔偿的财务风险。2007年,原卫生部联合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推动医疗责任险进一步落地。
卫生部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 6000余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多部委再次发文,强调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并要求2015年三级医院100%加入医责险。
一些地方还尝试医疗责任风险金的模式,即部分医院自行联合,筹集一笔钱建立基金池,遭遇医疗责任时内部互济。
比如,河南洛阳的医院就组织起来,每家医院缴纳医院部分费用,费率在2‰上下,不同医院略有区别。
尽管这一模式并不属于商业保险,实际上与保险异曲同工。
经过多年努力,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医疗机构参与到医责险中。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透露,中国医疗责任保险2015年保费收入为23.64亿元。 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
政府的强势介入提高了医责险覆盖面,但医责险又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一位河南省保险行业内部人士透露,河南省2011年启动政府主导的医疗责任险,2011年当年承保65家,2013年续保的医院仅有1家,业务当年几乎陷入停滞。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和医院都觉得不合算。
一方面,保险公司抱怨亏损运营。商业保险本来应该自由选择,保险企业和投保人拥有相互选择权,符合保险的风险选择原则。医院出险较多,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终止合作,刺激医院改进管理;保费增加过快,医院也可以选择终止合作。因为医责险往往属于政府推动项目,医院和保险公司常常不能自主选择。
广东政府主导医责险2011年以来,保险公司五年间收到保费3.4亿元,亏损近8000万元。在保险业,这样的大幅亏损在其他险种中是比较少见的。
另一方面,医院和医生也流露出失望之意。哈尔滨一所三甲医生的医生告诉《财经》记者:“我们医院每年应缴费用是300多万元。一旦发生赔付,单笔金额最高为40万元;一旦年度赔偿总额达到400万元,保险公司便不再赔付。”
一位保险行业人士指出,正常的商业保险是,投保者缴800元,出现风险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中间应该存在明显的放大效果;现在政府主导的医责险是另外一种情况,医院投保应缴纳的保费,约等于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的额度,甚至保险公司还要将运营费用从保费中扣除。
记者采访的另一名医生则无奈地表示保险没有分担到他的风险:“我之前遭遇了一次医疗纠纷。因为个人责任不太大,不想跟患者私了,选择诉讼,结果是医院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保险公司支付了这部分费用,但医院还是对我个人处以罚款。”
这名医生还说,因为赔付额度限制,在缴纳医责险保费之外,医院还得另外再拿出一部分钱来帮助医生解决纠纷。因此,部分医院在缴纳保费时故意拖延或想方设法少缴,甚至选择退保。前述医院,应缴300多万元,实际上多年来都只认缴一半。
有保险行业人士指出,中国当下的医责险是“协议保险”,是一种保险公司和医院规避自身风险的妥协。
在协议保险背景下,政府主导的医责险慢慢转向所谓“统保模式”:一家保险经纪公司牵头组织医责险运营,参与调解委员会组织;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形成所谓“共保体”。
广东2010年开始类似探索“统保”。2011年,广东由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牵头、9家保险公司组成医责险共保体,逐步覆盖到900多家医院及4000多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共保体参与保险公司下降到8家。过去五年间,这些公司的医责险业务依然持续亏损。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律师称,在政府强制下、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的医责险还称不上是真正法律意义、商业意义上的医疗责任保险,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风险分散原则、风险选择原则”。 面向医师而非机构
医责险破冰,还是需要从保险三项基本准则入手。在刘晔看来,“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医疗机构,风险单位是以医疗机构为整体,没有区分到真正产生医疗风险的医护个人。”
这一点与中国医院现实情况有关。
在公立医院事业单位体制下,医生长期依附于医疗机构。国内医疗过错责任承担主体都是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判决都追究到医疗机构。几乎没有案例直接追责到医生个人头上,除非涉及犯罪。而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应到医疗机构执业。因此,医责险投保主体一直是医疗机构。部分村医虽然是自己缴费,依然要以村卫生室的名义购买医责险。
离开曾经工作的大型保险公司,张卫群注册了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希望开发面向医生销售的完全商业化的医师责任险。在他看来,随着多点执业和自由执业兴起,这样的保险产品大有空间。
医疗机构替医生解决赔偿问题以后,对医生进行经济处罚,有时还影响到医生升职,实际上就是让医生承担一定过失责任。但与其因为责任不清影响医生职业前途,不如让医生自主掏钱购买个人责任险,并促进医生个人自律。
目前,政府主导的医责险在规模较大医院中扩张尚且面临困局,小型社区、街边诊所和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覆盖会更难。“它们遭遇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的概率并不低;一旦出现事故,小型机构的经济压力非常大。”
小型医疗机构既然无力承担面向机构的高昂保费,可能更需要面向医生的医师责任险。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提到自己曾经处理参与处理的医患纠纷。山阳当地某村卫生室的村医接诊患者不幸死亡,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直接要求赔偿71万元,甚至披麻戴孝到政府部门上访。村医收入低,也没有单位可以依靠。71万元的索赔就可能让势单力孤的村医“破产”。因为尸检和医疗责任鉴定无法进行,医生甚至连自证清白的机会都没有。
出于社会稳定考虑,结果是当地政府部门拿出一个妥协的解决方案:村医一次性赔偿患方20万元;政府随后帮助村医办理“扶贫贷款”。
张卫群告诉《财经》记者,未来应该面向村医、诊所医生,以及其他自由执业医生推出更多产品。一些互联网医疗企业为了拉拢医生进驻平台,也开始联合保险公司推出一些小额的医师责任险。
此外,医责险费率也应更加市场化。刘晔指出,“保险费率不是按照风险单位而是按照政府指令、按照医院规模的大小粗糙厘定,导致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难以提前介入医疗责任风险的干预,防范医疗责任风险,在医疗责任发生后也难以起到转嫁医疗赔偿责任的功用。”
实际上,即使在医院内部,不同风险单位的保险费率是完全不同的。在商业医责险发达的美国,不同专科医生因为风险完全不一样,投保金额也不一样;管理岗位的医生甚至还会购买管理岗位对应的责任险。
[关键词]责任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强制责任保险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3.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当然,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
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今年三、四月份有95%的城市居民希望到郊区旅游度假,近1/3的市民愿意将双休日用于郊区旅游,短线游和自驾游成为出游的最佳方案。这种没有统一组织、随兴所至的旅游方式,将对旅游安全带来严峻考验。针对这种情况,出行者购买旅游保险就很有必要了。
提高旅游保险意识
从各家旅行社了解到,游客报名参团时往往不接受旅行社的保险建议,不乐意购买旅游保险产品。这会大大降低旅游过程中的风险抵御能力。当自助游、自驾游等更多无拘无束的旅游方式越来越受到欢迎的时候,许多安全隐患往往容易被忽视。
很多游客抱着侥幸的心理,觉得3~5天的行程不会出什么大事,保险费能省就省。还有些游客搞不清楚“旅行社责任险”和“旅行险”之间的理赔范围差别。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包括了游客发生意外的保险责任。但事实是旅行社责任险保障的是旅行社本身,游客并不能得到赔偿,只有购买了旅行险才可以将赔偿落实到自身。
各种旅游保险如何选
市场上的旅游保险形形,不过购买时需要结合自己的出行情况来做调整。
交通意外险满足人们的路上需要。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交通意外险承保了人们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可以得到高额的理赔。这类产品保险期限除了定期的,当然也有适合短期出行旅游的,如3天、5天、10天。而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额和保费设置不同,人们可以在网上作个性价比比较,这样买起来更放心。
综合旅游险保障范围广。即使是跟团旅游,也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这类保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各保险公司近年推出的旅游险,有些偏重于交通意外赔偿,有些偏重意外医疗保障。对于一些风险性较低的旅行而言,这样的保障已经很全面了。
风险较大的项目则需要特殊保障。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列入了免赔责任,不过也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有的产品将滑雪、滑冰、潜水、冲浪、骑马、攀岩等风险较高的娱乐运动都列入保障范围。如果你此行想要参与这些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本身又并不在行,建议事先购买包括这些内容的保险品种,也给出行加加底气。
自驾游出行也可以有保障。多家保险公司已经针对自驾游出行设计了保险产品。其中主要的保险项目是车辆在行驶途中如遇到意外,或遭遇盗抢,或是旅行中遭到人身意外伤害等,可以得到及时帮助。选择产品时还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实力,出门在外远水救不了近火,如果保险公司规模够大,在全国各地都有网点,那对被保险人来说当然更有利。另外需要注意,有些产品在条款中规定了行驶区域限制,这可能给有些自驾游线路带来不便,投保前应该咨询清楚。
当然,能在日常生活中就安排投保好相关意外险或一年期旅行险的朋友,如果额度足够,则在每次出门前就比较安心了,也不用每次出门前都办一道投保手续,省去不少麻烦。如果日常的定期险额度不够,则可以临时再加一份短期旅行险;如果选择自驾游,则要多考虑一些相关的财产保障。
如何投保因人而异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1),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车险业务发展情况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财险总保费(亿元)
5.54
7.11
8.18
4.52
车险保费(亿元)
3.83
4.98
5.64
3.11
车险保费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车险简单赔付率(%)
82
50
60
54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教育,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交通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现代保险公司注重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发展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医院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法律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