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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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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服务方案

社区医疗服务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痛苦指数医疗服务费用控制措施

接受医疗服务毕竟不是一种让人愉快的过程,形成的往往是一种痛苦感知,尽管医疗服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但不同就诊人员对诊疗方案还是会产生自己的感知和判断,当诊疗方案低于患者期望的标准时,患者便产生一种痛苦的感知。患者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会同时对诊疗方案的选择进行干预,进而影响到医疗费用的变化。

一、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与意义分析

1、医疗服务利用痛苦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痛苦的解释有五种:一是指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一种心理状态;二是指使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事;三是指疼痛苦楚;四是指使疼痛苦楚;五是沉痛、深刻。在医疗服务利用中,既有因期望未得到满足的精神痛苦,也有因诊疗方案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疼痛和伤害的身体痛苦,因而可以将卫生服务利用痛苦定义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诊疗方案的措施未达到预期标准而使患者产生的某种心理不适,或者损伤性诊疗措施对患者造成身体的器官损伤超过期待水平造成的疼痛苦楚。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只要是诊疗方案措施使患者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产生的负面感知超过预期,就会产生痛苦现象。

2、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

由于痛苦属于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感知,在诊疗服务过程中针对相同的诊疗方案,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痛苦感知。造成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与患者的经济压力、对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文化感知、生理损害对生存质量的影响等相关。以上影响因素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如疗效越好的药品产生的副作用比较小,但价格也就越高,高端诊疗技术对生理损害的程度较小,但相对医疗费用支出也越大,同样对中医与西医的诊疗措施、药品的感知也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形成较大的差异。

如果将影响因素之间的作用程度和影响关系综合成一个指标,反映在一次诊疗过程中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的痛苦感知,就是卫生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痛苦指数的构建,首先是要明确影响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感知的要素,如经济承受力、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社会文化习俗的认同、预后生存质量损失、就诊过程满意度和心理期待要求等等。然后根据要素的影响作用,确定不同要素的感知方向,如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经济承受力越低,其痛苦程度越大;诊疗方案和文化习俗的认同越高,痛苦程度越低。最后利用有关的统计学指标量化方法确定影响要素的权重,并对其进行加权综合获得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

3、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意义

任何一位患者总期待在就诊过程中获得较理想的救治效果,尽力避免在诊疗过程中不期望事件的产生,这种就诊心理会影响到患者最终的就诊评价。从表象上看,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患者就诊的满意度,如果患者不得不接受痛苦指数较高的诊疗方案,那么患者预后的满意度就会偏低,进而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二是影响患者对就诊方案的选择或者是诊疗方案的修改,对诊疗方案的选择或修改会导致两种结果,要么重新选择诊疗机构,要么对诊疗方案的措施进行调整,其最终走向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多元化走向;三是导致延伸性的医疗服务问题,如基本医疗保险对诊疗项目和药品处方过于基本化,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会增加自费项目比例,或者医患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协议,对诊疗项目和药品进行分解、替换;四是因经济和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造成的,还会导致未就诊率和自我治疗比例增加,影响患者医疗服务利用。

因而,通过分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可以分析患者未就诊率问题、医疗纠纷的产生问题、医疗成本变化问题、患者就诊机构选择倾向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患者的痛苦指数,涉及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问题。另外,与痛苦指数对应的是幸福指数,即患者参与医疗服务利用以后的某种满足感,这对于研究改善和提高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医疗费用控制的影响

通过对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和意义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痛苦指数可能会影响到医疗纠纷、医疗成本和就诊机构选择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最终结果就是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也就是说,要改善患者痛苦指数,最终的结果是医疗费用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会推动医疗服务费用的增加。

1、痛苦指数诱导的医疗纠纷会导致医务人员服从患者意志

从医学专业性角度来看,患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假设下,医生所给予的诊疗方案具有较科学的针对性。但由于患者经常从自身的痛苦感知情况,对医生的诊疗方案进行干预,在缺乏有效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情况下,医生为了规避医患纠纷,就会根据患者的意志和要求对诊疗方案进行调整。医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会造成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增加,这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而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期望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担负起首要责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2、痛苦指数感知的群体差异性导致诊疗方案的多元化

由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影响要素构成的复杂性,使得患者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存在较大的差异。感知差异的多样性,使得不同患者对诊疗方案的评价也不尽相同,进而使患者最终可接受的诊疗方案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诊疗方案多元化为医疗费用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使得单病种限价措施的实施有一定的阻力,增加了统一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和对医生诊疗方案合理性的评估难度。在一切从患者利益出发和一切为了患者的医疗服务宗旨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医生与患者之间对医疗方案的可接受问题,无疑对医院的服务规范化管理战略形成了较大的挑战。

3、痛苦指数的双向调整破坏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均等化

为了改善痛苦指数,诊疗方案往往会在医患之间进行博弈,诊疗方案的调整无非是使医疗费用向两个方向变化,对于经济承受力较低的患者,可能会要求更为保守的诊疗方案,尽管这种调整可能会增加患者的生理痛苦,甚至是预后的生存质量,这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情况比较常见;对于经济承受力较强的患者,多数会强调疗效更好、诊疗手段更先进和对身体生理损害更小的诊疗措施,这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其结果就会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推动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医疗服务费用的两极化发展,与我国当前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方向是相背离的。

三、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缓解机制与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及其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可以看出,患者对痛苦指数的感知会影响到诊疗方案的正常实施,不仅影响到自身医疗服务的利用,也可能会影响实际的治疗效果,因而要减少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就必须采取有效的缓解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近年来基尼系数不断提高,对于大部分的群众来讲,造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感知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因而要缓解低收入群体的痛苦指数,就必须提供廉价高效的医疗服务,这就需要做好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通过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项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中,有效地缓解了当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药品目录实施工作,加大政府保障力度,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也能够有效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

另外,强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不仅仅是指医疗基础条件的完善,还应该随着医学技术进步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扩大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将更为舒适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出范围,特别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要逐步扩大。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主要解决的是经济因素造成的痛苦感知,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则是改善因就医不适、生理性损害造成的痛苦感知。

2、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发挥医疗保险的二次分配调节机制

社会医疗保障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不仅能够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抵御能力,而且也通过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平衡医疗资源的利用。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制度,还有民政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的多样化有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但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保险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和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居民医疗保险,这对于提高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是不利的,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实现城乡统筹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对保险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进行适度调整。

3、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协调

除经济因素以外,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差异,特别是带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的怀疑,也与近年来医患双方缺乏信任有关。另外,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态度,以及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排队等候等问题,也是导致患者形成痛苦感知的重要因素。因而,医疗服务提供方首先要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使患者在一个充满信任的和谐就医环境中完成诊疗过程,在此基础上,才有助于医患之间的真诚沟通,使患者能够从内心接受医生的诊疗方案。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是前提,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是寻求理解并降低患者痛苦指数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沟通使患者即使面临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也不会造成医患纠纷,控制医疗费用的目标也就最终得以实现。

4、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提高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

医生之所以不愿意与患者之间就诊疗方案产生冲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医疗纠纷问题,在没有医疗费用控制硬性标准,并不会对诊疗效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时,除首诊制度进行特殊的转诊规定以外,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生往往会采纳患者降低痛苦指数的要求,尤其是那些患者要求提高诊疗待遇的方案更容易被医生采纳,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受到一定的抑制。患者单纯追求降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诊疗方案的干预,往往会增加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加上医疗机构本身对经济收入的追求,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也就缺失了医生这一道控制阀门。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可以缓解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被动性,使医生能够更好地坚持更为合理的诊疗方案,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主动权。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医患纠纷的产生也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方案的一个博弈过程,即双方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也有助于实现医患双方的博弈均衡,使双方最终受益实现相对平衡。

5、建立先进诊疗设备价格监管机制和共享机制

社区医疗服务方案范文第2篇

在他看来,企业不断地面对来自政策、经济、技术、市场等变革的压力,若想在不断变化的环境里生存和发展,就不能只靠一条命活着,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找到企业延续生命的源泉。

“供给侧改革”来了,对于东软集团大健康业务板块来说似乎来得恰到好处。

“新医改路线图的核心直指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并导向于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即不断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提升,以及更多的关注健康管理。从全球医疗行业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医疗健康服务正在从大医院走向社区、走向家庭。这也恰好预示着,在国家提出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医疗服务领域肯定大有可为。”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侯宁对《中外管理》开门见山。

定位于“B2B2C”业务的东软熙康,近些年来在医疗健康服务领域大举发力。它通过健康物联网、健康云平台和优秀医疗资源的结合,纵向整合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资源,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健康方面的服务,实际上在向“C端”延伸,并且已经取得不小的成绩。

在侯宁眼里,即使没有“供给侧改革”,东软熙康也早已经在自己的业务模式上寻求创新。所谓应变,实为自身核心能力的打造,加速自身转型。

“供给侧改革”是一剂“催化剂”

综合看整个中国的医疗服务产业,虽然从投资主体上来看基本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各占一半,但优质医疗资源仍然集中在公立大医院。随着中国政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未来,优质医疗服务则可能变成多元投资主体共存的格局。而供给侧改革,犹如一剂催化剂,让这一变化来得更快。

为何?

侯宁解释说,现在优质的医疗资源基本集中在公立大医院。人们普遍认为医疗服务约等于医院内服务,但从全球市场来看,在医院内的诸如诊断治疗,甚至抢救治疗的工作或者服务,实际只占整个医疗健康服务领域的一小部分。而更多围绕医疗健康开展的基于大范畴的医疗服务,未来会在社区甚至家庭中实现。

这背后的原因不外乎两个因素:老龄化和慢性病。

侯宁进一步分析说,首先是在老龄化社会,疾病首当其冲,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社会医疗服务的需求。而现在中国的医疗市场就是供给方不足或者资源集中在少数大城市的大医院,这使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改善。如此,供给侧改革便不难理解。

其次是慢性病的问题,中国目前80%的医疗卫生支出都在慢性病上,而慢性病需要一个长周期的康复过程。只有回归社区和家庭,并且实现成本的降低,也只有这样,个人和家庭才能负担得起。

所以,人群变化、疾病谱的变化,使得医疗服务一定会从大医院向社区和家庭转移,这是大趋势。从供给侧这个角度来看市场,从大医院到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来满足未来市场的大量新需求。

B-B-C,创新性转型安全着陆

“对于供给侧改革,无论是中间制造商还是上下游企业,都需要围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来创新,做不到就会被淘汰。”侯宁说。

围绕着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来构建自己的生态系统,快速响应整个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变化,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而东软熙康构建的“云医院”平台,正是帮助其中的利益相关者解决相关的问题,针对市场、客户的变化,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这就是东软熙康的核心竞争力。

云医院听起来有些玄虚,但实际上它离老百姓更近了。

早在2014年9月,东软熙康与宁波市卫生局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联手打造基于云计算、互联网、传感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中国首家O2O(线上线下相结合)医疗服务模式――宁波“云医院”平台。目前,在这个云平台上,已垂直开通了13个“云诊室”,通过云诊室和社区的医生建立起一个协同的联系,利用后台相关数据集成平台,再通过远程会诊,让大医院的医生指导基层医生对患者提供服务。

可以说,在云医院平台上,老百姓不用到大医院挂号,而是在社区,就可以享受到大医院,甚至跨地域,比如来自北京、上海等地大医院的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举个例子,老百姓在社区里想看北京某著名医院的相关医生对他的诊断,只要把他的CT片子和相关的电子病历传过去,不用专程到北京就可以看病。同时,实现了家庭医生签约老百姓的服务,家庭医生对百姓进行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

除此之外,云医院里还有“公共卫生云路径”,主要是利用云医院平台,医生在网上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包括慢性病的防治,传染病的预防,健康教育等,旨在实现公卫业务的协同化和服务的一体化。

继宁波“云医院”试点成功后,目前熙康又将此种模式复制到了沈阳浑南区和200多个基层卫生机构,建立了基层的云诊室,覆盖全区的老百姓看病需求。如今又在太原,贵阳的贵安新区,齐齐哈尔等地做了一定的推广,成效逐渐显现。

用刘积仁的话来概括:云医院就是一个平台,连接的是B端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生、专科医生、基层的医疗机构及其上级的三甲医院,而最终服务的是C端,也就是人、是患者。过去东软提供解决方案,主要是给“中端”客户提供的,而后来这个解决方案要扩展到医院的客户,就是要实现B-B-C的转变。在他看来,把对客户到客户的这种扩展当作解决方案的一种,对企业转型十分重要。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商业的成功,也一定要来自于更加贴近客户。

如今看来,“云医院”的推行让东软集团B-B-C的战略转型安全着陆。

实现上下游协同,企业定位很关键

企业所做的创新性转型,终究离不开外部供应链的上下游协同,否则只是一种“自杀式突变”。

在侯宁看来,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明确自己扮演什么角色。东软熙康将自身定位于一个健康医疗服务的平台。

访谈中,《中外管理》记者了解到,东软熙康希望构建的是一个生态系统,它囊括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即各级医疗机构,未来也可能纳入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公司、药店、养老机构等。在这个系统里面,只要他们需要,那么满足有医疗服务需求的人群的业务都可以在熙康的平台上开展。这就是“平台”的价值所在。

围绕着中国的医疗体系改革,从而提供相应的服务――东软熙康始终坚持这个方向。无论是自身定位也好,转型也罢,驱动力都是来自终端用户――老百姓的医疗健康需求。而“云医院”的率先垂范,无疑也给上述生态系统中的合作者打开一个转型的出口,并与之一道开启商业模式的创新之路。

未来,随着中国医疗产业改革的推进,面向社区医疗和家庭医疗提供一个平台,这不仅是产业链上下游的创新机会,也是终端用户所期待的――让看病更方便、更简单。

社区医疗服务方案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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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樊宏.“后医改时代”南京市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利用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12):886-906.

[2] 苏振涛.云社区医疗服务平台关键技术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2.5.

[3] 赵静.基于物联网发展的智能化社区医疗服务研究[D].河北:燕山大学,2013.5.

社区医疗服务方案范文第4篇

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性因素目前实施的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对社区首诊制的推行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推行首诊制度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目前医疗保险通行的“一卡通”政策使得居民即使与家庭医生签约,居民仍然可以随意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造成就诊无序、社区首诊无法实现,家庭医生对居民的属地化管理难度很大,医疗服务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不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致使家庭医生有心承担起守门人的职责,最终却“无门可守”。

2合同法视角下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契约各方权责关系的思考

目前各地在推行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的过程中,都出台了适合本地的协议书范本。从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协议范本的调查情况看,契约内容主要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契约主体:甲乙双方及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家庭医生及团队成员;第二部分主要规定协议的基本原则、可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告知义务、契约的有效期限等款项;第三部分主要是双方签名和盖章。对比研究发现,各地协议书范本对于签约居民所能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权利做出了规定,并且居民还有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服务项目的权利。就山东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协议书样本来看,对社区能够提供的服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具体的量化指标有些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对于家庭医生而言,其对于专业领域的问题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非常明确;但对于某些签约居民来讲,仅仅能知晓自己签约,但具体该享有哪些权利,比如对于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2013年)的要求,老年人可以享受到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健康指导四类健康管理方面的服务,那么他们能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享受到这些服务?每年的次数是多少?协议中必须明确、具体,才有可操作性。由于协议中没有明确标明,居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权利边界模糊、权利不知悉的情境下导致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内容很难实际履行,相当一部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流于形式,成为完成指标的“数字游戏”。

2.1权责模糊背景下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契约主体认定原则

2.1.1服务契约的性质家庭医生服务契约(合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以医疗服务为主要目的,在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针对这种合同均没有专门的规定,通常认为它属于无名、非典型合同。但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医疗服务)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不可分,使其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存在强制缔结性和高风险性并存、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并存、合法性和道德性兼备等特殊特性[3]。正确认识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从法律规范角度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设计一套合法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医疗服务合同范本是签约服务顺利推进的基础。

2.1.2契约主体的范围

契约关系的主体,即在契约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签约服务的质量是关乎家庭医生服务能否持续推行的生命线,为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质量,在目前全科医生欠缺、医疗资源有限、针对性资金保障缺位情况下,要使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能够稳步推进并取得实效,就要合理界定社区服务人群,切忌片面追求签约数量而采用没有原则的“一刀切”。如果家庭责任医生签约式服务的目标人群过大,必然会出现“人人负责等于没人负责”的尴尬局面,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目标也难以真正实现。因此签约服务必须具有针对性,选择部分病种、部分人群,全面提供签约中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将更具可行性。《山东省城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明确规定,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辖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贫困居民等为重点服务对象,按照国家、省和地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即为此法理的有效落实。卫生资源的有限性和健康需要的无限性之间存在永恒矛盾,卫生发展必须优先鼓励那些具有良好成本效果的服务和干预措施在公众中得到普遍应用。鉴于我省家庭医生人力资源缺乏、社区居民数量与家庭医生比例存在失衡的现状,由此借鉴宁波“粉丝”为基础的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粉丝”的解读就是指那些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互相熟悉的弱势群体中的“老患者”[4]),而“粉丝”模式主要将重点服务对象中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与慢性病患者作为签约主体,虽然不需要住院,但是也要坚持长期治疗。他们与家庭医生有过长时间的接触,相互都比较熟悉,多半已经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服务关系。以他们作为签约主体,有重点对他们进行全方位、个性化的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既有利于家庭医生保障签约服务的质量,又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签约居民的质量广告效应带动其他居民全面认可家庭医生制度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家庭医生的数量和增强其服务能力,并逐步扩大家庭医生的服务人口数量,这样才能让现有的家庭医生发挥更大的服务效能,产生更为积极的改革效应。同时,作为签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签约服务不应只是家庭医生的事情,整合卫生资源,建立由家庭医生和家庭医生助理组成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是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由全科医师、护士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各方各有侧重与专业分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是服务团队的一员,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的主要任务;公卫医师则是协助全科医师完成签约居民的公共卫生工作;护士辅助全科医师完善电子健康档案、电话随访、预约门诊等工作,三者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有效的服务团队,才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效果。

2.2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梳理

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具体明确才能保障协议执行力、增强协议生命力。尊崇现代法理的基本精神,明确界定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让依法成立的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减少和杜绝契约服务流于形式的问题。

2.2.1契约订立的原则

2.2.1.1平等原则医-患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服务行为发生于两个平等主体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谁服从谁、谁隶属于谁的关系。“契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条款内容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另一方,代为决定。同时签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只享有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结果会破坏契约平等的基本原则,最终导致服务契约履行不能或效率低下。

2.2.1.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契约法则的核心内容,即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是否缔结契约、与谁缔结、缔结契约的具体内容、契约的缔结方式等的自由。在签约制下,居民享有选择家庭医生的权力。如果居民对所签约的家庭医生不满意,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变更。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医方并不享有自由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即一旦居民提出签约要求,家庭医生没有拒绝的权利。此项制度着力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护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杜绝了医方见死不救、敷衍塞责等不良风气,将“救死扶伤”的人道精神纳入到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5]。为促进签约的有序进行,应当建立家庭医生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优惠政策、主题宣传等措施,使社区居民充分了解家庭医生服务的有关信息,引导服务对象在自愿基础上,选择辖区内的家庭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形成家庭医生对社区居民的签约服务机制。

2.2.2签约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签约制下,居民最主要的权利表现在接受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利用规范化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以“分类服务、按需服务”为原则,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评估,根据签约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和需求制定健康管理服务计划,开展针对性、有效、互动的健康指导,为签约对象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卫生服务。后者则包括家庭责任医生通过预约门诊、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签约对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第二项重要的权利即知情权。居民有权知道作为签约主体所对应的相应权利,尤其是基本医疗之外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当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签约居民最主要的义务就是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作为双务契约,家庭医生的劳动应当通过签约服务费等方式予以价值体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家庭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和契约的真正贯彻实施。虽然政府已通过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贴给家庭医生,但家庭医生服务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还包括医疗服务等,家庭医生获得的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这是影响家庭医生积极性和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探索把服务重点限定于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家庭医生与社区老年人签订项目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服务时间准确的具体协议,针对该部分签约居民的健康状况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并开展细致的服务,由签约居民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纳入到家庭医生团队的报酬中,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目前,普遍存在的居民签而不约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医保实施的自由就医政策。居民可自主选择在社区或大医院就诊,凭“一卡通”均可报销,仅仅报销比例不同,而没有强制规定首诊在社区。由于目前自由就医的就诊模式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解决签而不约问题的关键是逐步推进社区首诊制度。目前山东各地施行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签约制度,是推行社区首诊制的重要措施之一[6]。参保人员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人社局公布的社区门诊作为本人签约医疗机构。签约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签约的定点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费用即时报销,结算时只需要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此引导居民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家庭医生的首诊与门诊统筹医疗捆绑,签约居民享受预约门诊、上门服务、优先就诊、预约专家、优先安排住院床位等优惠服务,并且签约居民在转诊时优先使用医保,且报销比例予以优惠。

2.2.3家庭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契约作为双务合同的一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签约居民的义务就是家庭医生的权利,因此家庭医生最主要的权利就是获得相关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家庭医生最核心的义务首先是组成家庭医生团队,根据契约内容提供相应高质量服务的义务。家庭医生要运用自己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服务,对签约居民的病情进行综合考察,给出具体可行的治疗方案,以最迅捷的医疗方案进行救治,促进签约关系的和谐推进。目前家庭医生缺口较大,卫生行政部门要着力促进全科医师数量和质量持续提升。通过规范化的全科医生培训、系统的全科医学教育提升家庭责任医生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开展家庭医生能力培训,定期组织对在岗家庭医生及团队成员开展涵盖临床技能与健康管理技能的培训,打造一批家庭医生骨干;加快公立医院改革的步伐,建立医师多点执业机制,协调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问题,使二、三级医院的医生能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中工作,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力量,提高家庭医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有较好的医疗技术来支撑家庭医生制度的落实。其次是说明义务。家庭医生要将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居民及时告知,尤其是针对医疗行为必须取得居民的“知情同意”。再次,保密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患者的各种病情,无论是告知的还是服务中获知的,因患者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2.2.4契约实际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只有对契约各方在履行不能时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才能督促契约双方依法履行而不使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如前所述,重点人群中的签约主体,既然享受了有别于未签约居民或其他签约居民的“个性化服务”,那么他就应当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尽管一部分已经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解决。对于居民来说,如果不交付一定的服务费,就不能获得相应的个性化服务;对于家庭医生来说,如果对工作敷衍了事,对居民的健康不负责任,则不能获得居民所支付的相应的报酬,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督促双方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来保障服务的质量。

3小结

社区医疗服务方案范文第5篇

由于卫生医疗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规范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为前提,做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针和每一步的实施方案。然而,社区卫生信息化刚刚起步,面临的问题比较多,我们应当从何做起?怎样规划、如何实施,才能少走弯路?为了搞好社区卫生医疗信息化建设,对一些问题需要预先取得基本共识,这样有助于我们有的放矢地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

编码唯一要从源头做起

一般社区卫生信息系统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外部接口部分。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卫生医疗机构本身的人、财、物的管理,主要还是管好服务对象的一系列健康档案与临床诊疗信息,并逐步实现多档合一,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健康档案与临床信息的一体化。对于就诊患者的临床信息管理,要设置规范的业务流程,首先抓住信息源头,从挂号开始进行患者基本信息的输入。

在此必须强调:无论是采用条形码、磁卡、或是IC卡,都必须以保证就诊患者在诊疗全过程中编码的唯一性为原则。从源头开始管好了,就为进一步诊疗的医生工作站提供了工作前提和平台,借助这个信息平台,门诊医生能迅速了解病人的健康、疾病史,家庭、社会及个人背景资料,以便全面考虑诊疗方案。这不仅可以缓解门诊就医过程中的挂号、看病、检查、取药、收费“三长一短”的现象,真正做到全程信息共享并且保证准确、便捷,有助于缓解看病难的现状;同时还便于财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分析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有效遏制大处方、大检查、重复检查,有助于解决“看病贵”的问题。

坦诚地讲,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三级医院尚未能真正实现规范管理,更不用说社区卫生服务站。有的医院门诊病人信息管理还停留在单纯划价、收费阶段,并未能从挂号这一信息源头做起,这种“倒插笔”式的信息管理方式不便于患者就医,应当改革。因此,在建设社区卫生信息系统时,我们就要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用有限的钱和时间建好真正的信息系统。

信息共享才能整合资源

俗话说“大病去医院,小病在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主要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和普遍存在的疾病的一般诊断治疗问题。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疑难、要求诊疗水平较高的疾病,还是要及时向有关上级医疗机构转诊,以免贻误。当然,有些病人在医院诊断治疗告一段落,也可以回到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治疗或康复。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通过各种方式与医院实现信息共享,才能整合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一个以中心医院为基础建立的医疗集团内,保持信息互联互通可以方便进行会诊或转诊。对地理位置处于边远的社区,单纯有IT技术的信息网络系统虽然信息传递便捷,但是需要转移病人到上级医院时,还要考虑物理距离的实际问题。应该考虑一些专家提出的实行区域性医疗资源协同整合利用。再者,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整合社区卫生信息资源的信息网络,并与上级医疗服务的机构连成医疗保健网。进而实现各地、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业务机构、各级医院以及社区医疗服务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种互动方式都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要突出网络化,避免信息孤岛。社区卫生机构是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那就必然联想到它与整个网络结构的关系。目前,可以采取示范试点的方法,以某个(或者几个)城市为单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站点多、分布广、计算机基础薄弱和技术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这样既便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也有助于防止重复投资和无效投资,充分保证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