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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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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建立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应当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按规定需报批的,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市财政局审批。

在企业改制前一年内,母公司不得随意调整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确需调整的,由母公司与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实行审批、备案制。

企业对外转让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单项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审批:

1.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由母公司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厂房、办公楼、房屋、场地等,以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为限;

主要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单台(套)原值3O万元(含30万元)为限。

3.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4.实行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转让单项固定资产和未实行授权经营企业在规定审批标准以下转让单项固定资产,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四)办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需报送的材料:

1.母公司(或转让方)产权转让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转让方、被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概况,转让理由和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主要内容;被转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供股东会(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2.企业主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准意见;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产权转让协议书;

4.转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5.转让方、被转让方、受让方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四、企业改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行使有关职责。企业国有权益出资部分必须进行国有股权的确认程序,由市财政局出具国有股权的确认批复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确认需报送的材料:

1.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确认申请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3.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设立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设立公司的可行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

7.公司制企业的章程。

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24-01

一、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机制

1.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这一措施就是要把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基建、竣工、使用以及处置等等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并明确采购部门、计划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资产使用等等部门所担当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来把归口管理部门加以明确,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来对固定资产的真实和完整进行保证。

2.健全固定资产报废和退出制度

要在现有的办法分类的基础上,来把固定资产分成良性资产、不良资产以及待报废固定资产这三类,之后对良性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来提取折旧,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予以及时的清理报废,努力做到每年一次的全面清查,来对账簿和实际相互符合进行确保,从而来避免不实现象和潜亏现象的产生。

3.强化投资后的评估管理

在预算上要把对固定资产以及更改工程的控制力度加强,同时要通过投资后的评估来对投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正确的评价。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总是会存在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立项实施过程的管理都是比较完整和规范的,但是在投资之后却没有使得效益增长,实际上是形成了不良的资产,所以,应该要把项目后评估,特别是效益后评估的管理进行加强。

二、建立能同时实现固定资产价值动态管理和实物动态管理的系统

1.系统结构和功能系统的布局

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分级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它是把固定资产数据库作为核心的,无缝联接集团级和厂级管理系统,实现的是数据的共享以及实时的更新,它实行的是集中管理和分散使用这样的运行模式。

首先,账务处理系统。它能够使得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以及清理等等自动生成正确的总账凭证,具备了凭证生成、账目预览、自动账务处理以及账簿输出打印等等的功能。它能够按照数据库中的相关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以及完工程度等等的信息,来把资本性支出费用自动地计入到在建工程以及进行完工转固。另外,它能够按照数据库中的固定资产设置的类别、使用年限以及折旧方法,来把折旧的计提予以自动地完成。

其次,财务预算系统。对于这一系统来讲,它具有了提供固定资产原始预算数据归集、预算编制、预算更新、预算下达、预算结转以及预算执行预警等等的功能,来对固定资产零购、更改以及在建工程各项支出是可以控制的进行确保。

最后,资产评估系统。对于这一系统来讲,它是按照资产评估的规范要求以及方法来进行编制的,可以从采购、技术、生产以及财务等等的部门来获得原始的数据,来对资产进行动态评估,从而编制出各种评估明细报表以及汇总表。不仅能够协助固定资产进行决策,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而且还能够为固定资产的减值处理提供相应的有效数据。

2.固定资产管理模式

对于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来讲,基本上就是条块分割以及账簿和实际相分离,它把固定资产价值和实物合二为一的特性予以忽略了,政务核算和实物管理会由于单位和部门隶属关系的层层划分而被人为的进行分割,这样,就很容易造成账簿和实际不相符的现象,使得资产的使用效益低,把决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了。那么,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利用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以及远程处理等等的功能,来建立起把数据库作为核心的网络管理模式,从而来实现固定资产账簿和实际的有机统一。在这一系统中,所有的数据都是来源于同一处,相关联的数据是同步更新的,这样,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就能够根据授权通过厂级管理系统来获得本厂固定资产的历史和现实明细信息。这样的管理的模式,不仅能够使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而且还能够使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另外,它还避免了在财务数据转化成报表这一过程中由于分类、处理以及汇总等等造成的信息损失现象的产生。

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来对成本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1.严格进行成本中心和责任成本的划分

对于成本中心来讲,它指的是一个责任中心,如果不对其收入进行考核,而是把重点放在对其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考核上,那么,这样的中心就称为是成本中心。这一类部门主要指的是生产部门,统计和核算的是各个部门所发生的成本,生产费用应该要细化到具体的班组,尽量能够对每一个成本科目都进行成本的控制。

责任成本是把具体的责任单位作为对象的,把责任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作为范围所归集的成本,把工单作为核心来把各个功能模块联系在一起,这里所说的工单包括了对检修工作的管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对工具的管理以及对需求的管理,其中,人力资源以及需求管理涉及到了成本,能够为以后的成本核算做好良好的铺垫。当然,在工单中要把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认真的填写,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以后的成本核算。

2.降低备品备件的储存费用

可以利用先进的备品备件管理理念来把备品备件的基本信息加强,这些基本信息包括备品备件的安全性、质量要求管理、减少备品备件的浪费以及成本的节约。要把备品备件的最低定额储备、最高定额储备以及重要性分析等等的功能设定好,来使备品备件的储存量降到最低点,进一步来把存储费用减少。

四、结语

总之,电力企业是比较典型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必须要能够对先进的投资理念和管理理念进行积极的吸收,要能够结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来把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另外,企业还要对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充分的运用,建立起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来把原始的数据进行提取,并通过流程再造来把资产管理的水平提高,来对成本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进一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吴小军.也谈加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J].科技创业月刊,2006(01).

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铁路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铁路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本文结合铁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铁路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铁总财〔2015〕3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路局及各级控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太原铁路局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的规定,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本文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指明的铁路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是充分结合了铁路企业的实际特点,对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做出的重大变化。结合《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根据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统筹调控,强化监管;合理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通过建立适合铁路企业业务特点和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构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协调一致的联动管理机制。

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基础上,主动相互协调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并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提出具体意见。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及时调整变更技术履历并通知财务部门,定期组织使用部门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并对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和资产减值测试。

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保管主体,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盘存、出售及清查、检查等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做好动态管理,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和盘查,确保账、卡、物相符。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营、运用维护、修程修制、报废技术审查等,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账物,配合清查盘点和减值测试。

3.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立账簿、计提折旧,依据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及时正确进行资产数量增、减变动和金额的会计核算;根据固定资产清查和检查情况,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配合清查盘点,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财务数据。

二、加强固定资产全程动态管理

强化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理顺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有效实现资产从投资、购建、验收、交接、保管、使用、维修、盘点、处置、报废直到退出企业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1.在固定资产投资环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同时结合铁路管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做好投资规划。投资决策之前,应进行投入产出等可行性研究分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正确评价项目的盈利能力和项目经营风险水平。依法规范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源头确保所投项目的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和降低投资风险。

2.在购建环节,优化设计方案,规范招标行为,降低投资成本和工程成本,有效降低企业折旧和财务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3.在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固定资产运行维护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工作,确保账、卡、物相符,提高资产管理质量。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别和使用状态,分级进行日常管理。各级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严格落实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不断规范管理。通过继续推行设备设施“一件一档”管理工作,以单位固定资产卡片为基础依据,以技术设备台账资料为辅助资料开展建档工作,将围绕设备设施的所有投入全部记入档案,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直接、及时、准确的依据。

4.在经营管理环节,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处置前应做好评估分析,充分对处置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处置方案合法、方式恰当。依法履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程序,严格处置程序,防范处置风险,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严格按照铁路总公司、路局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组织办理好各类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调拨、出售以及坏账列销等审批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综合效益。加强固定资产报废的后续管理,按路局有关规定及时将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将变价收入入账,避免因长期不处理导致的报废资产丢失或处置不入账等问题发生。

三、完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减值

加强固定资产报废的后续管理,严格按路局有关规定及时将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将变价收入入账,避免因长期不处理导致的报废资产丢失或处置不入账等问题发生。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重新预计使用寿命;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通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产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产盘点,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所有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况,将资产底数摸清楚,确保账、卡、物相符。查明盘盈、盘亏资产形成的原因,严格落实责任。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适当的处置。与此同时,应该认真分析固定资产的结构和管理现状,盘活存量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积压闲置,使所有固定资产都能够充分发挥其各自的功能。

2.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减值处理。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作者:胡真 单位:太原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2014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林钢.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思考(二)[J].会计之友,2014(4):12-13.

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监狱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流于形式不执行。

1997年,财政部颁布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制度文件,监狱和监狱企业实现了分账核算。根据资产的性质,将原有资产划分为监狱行政资产和监狱企业资产,按照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但是由于在机构设置上,监狱的部分职能科室仍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同时从事监狱、监狱企业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交叉,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在资产划分上也不够严格,仅仅在财务账面上进行了划分,没有对实物资产确认归属,存在着国有资产监狱与监狱企业共享或相互占用的现象。各基层单位没有设专人管理或根本无人管理,没有设置必要的固定资产台账及电子卡片,对资产的使用情况缺乏必要的记录,缺乏定期盘点制度,甚至长期不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报废报损的资产、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出售的车辆等资产,不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不经过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只是经单位领导同意后随意处置,并且处置收入不上缴财务,致使财务不能核销,使已不存在的资产长期挂在账上,造成账实不符、国有资产流失。

(2)资产配置不合理,缺乏详细的配置标准及购置审核机制。

部分单位在购买设备时缺乏必要的审批制度,没有进行购置前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重复、盲目购置现象严重。部分单位在购买办公设备时一味追求高档次高配置,在购置固定资产时缺乏相应的市场调查,没有购置到经济、实用的资产,购买的设备往往使用效率不高或根本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也没有调剂到相关单位使用,闲置一旁;并且只重视资产的购置阶段,平时不重视设备的日常保养及修理维护,致使资产达不到使用寿命便闲置或报损报废,造成不必要的资产浪费。

(3)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由于监狱固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不能创造经济效益,不提折旧,不计成本,不核算盈亏,且由财政拨款购置,无偿使用,导致长期以来监狱形成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对固定资产管理不重视,没有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固定资产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致使资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4)监狱和监狱企业共用资产费用支出基本全部由监狱企业负担

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从一定程度上隐藏了监狱经费支出的实际需要。

二、加强监狱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1)健全监狱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监狱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管理的重要性,树立资产管理规范化意识。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的领导负责制定监狱资产管理办法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实物登记账,对各项固定资产从购置、领用、日常管理到报废处置进行全程管理。明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监狱资产,建立基层单位监狱固定资产电子台账,跟踪监狱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维修保养,每月上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状况报表,便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全局协调,共享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2)在购置阶段引入预算管理机制,对各部门资产采购纳入预算。

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资产购置预算严格审核标准,并对各单位呈报的资产电子台账进行核对,确定在现有固定资产配置情况下,是否有必要购置还是各单位之间调剂使用,视情况通过审批购置资产或调剂资产,真正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购置时采用公开招标或比价采购方式,争取用最少的资金买到最实用的资产。

(3)在日常管理阶段引入资产条码标签管理办法。

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入账登记资产台账时分配唯一的编码,记录该资产的各项数据及初始使用单位、使用人,便于在随后的管理中,跟踪资产的使用及变动情况。完善资产管理软件,实现资产管理部门与各使用单位的信息联网,资产管理部门使用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所有资产的即时状态,对于闲置资产,进行资产资源共享调配,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4)健全监狱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资产的清查与核对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每半年或一年对所有资产全面盘点一次,核对账、物,做到账实相符。资产管理人员要做好资产的登记工作,对资产的变动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做到资产去向清晰、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盘点清查、处置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人,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并对查出的问题写明原因及处理方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调整账务。

(5)对资产处置阶段引入资产评估机制。

对监狱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调查、分析原因,对于由个人引起的资产报废报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或使用人的责任,通过专业部门鉴定后按规定赔偿。对于监狱固定资产的处置要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按规定的手续和程序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审批后进行竞价出售或拍卖等公开、透明的方式回收资金,并及时将收回的资金上交财务,便于财务及时核销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6)对监狱和监狱企业共用的资产

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