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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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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公司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第1篇

一、意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工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的标志,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加快推进我市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环境,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对于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道德为基础,以守法遵章为准绳,以企业自律为重点,培育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完善以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诚信管理制度,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促进我市食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规章和诚信保障制度;加强企业诚实守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诚信环境。

2.坚持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县区经信(发)委,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的开展。

3.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坚持政府推动,行业分类指导实施;注重消费者的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4.坚持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原则。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四、工作目标

1.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先行试点。贯彻推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两项行业标准,使试点企业通过验收评审,成为诚信企业。

2.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进行推广。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食品工业企业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诚信评价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使其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得到明显增强,职业道德和依法经营的诚信责任得到明显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得到稳步提高,从而全部通过验收评审,成为诚信企业。

五、主要任务

1、贯彻推行相关行业标准。加速《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行业标准在食品工业企业中的推行进程,制订企业诚信建设实施细则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分值表。通过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改进完善,持续提升企业诚信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构建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主要包括:食品原料及其他原辅料进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企业广告宣传、合同管理、标识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考核、关键岗位人员诚信信息等相关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

2、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分类制度。按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统一分成A、B、C、D、E五类,分类原则为:A类是评价为“双优”的企业,定为诚信企业;B类企业可能硬件条件存在不合格项、体系评价为优,或硬件均符合条件但体系评价为二级,且评估年度内无任何不良记录,定为信用企业;C类是体系评价为三级的企业,且评估年度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定为守信企业;D类是体系评价为四级,或评估年度内有1-3项违反行业规范或规章,但不构成违法、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不良记录,定为信用提示企业;E类是体系评价为五级,评估年度内有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企业,定为失信企业。

3、构建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按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诚信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公开、公正、科学的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完善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方式及内容,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在实现部门之间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在市经信委网站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窗口,收集、管理、通报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情况,公布相关诚信建设信息,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六、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2011年3月31日前)。市食品诚信办制定《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实施方案》和《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2、试点实施(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选择八宝食品公司、月亮食品公司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主要是宣传和推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探索建立诚信管理、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诚信评价等相关体系,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为在全市食品工业企业中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3、全面实施(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总结试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在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中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增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评价体系,提高食品质量水平。

4、评审验收。由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织评审组对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审验收,对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评价分类,对达不到标准,未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限期进行整改,尽快提高诚信水平,直至通过验收。

5、总结提高(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各食品工业企业对各自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评价标准;对诚信企业进行表彰,对失信企业通过各类媒体进行。

七、保障措施

1、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一是建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监察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人行、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区经信(发)委、开发区经贸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小组,确定任务分工,共同指导和推进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二是成立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企业诚信办),设在市经信委,承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评价分值表,指导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开展企业诚信评价等工作。

2、积极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状况,依法加强对食品工业企业建立诚信体系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状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预防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对失信企业实行惩戒;严格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诚信信息,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形成政府宏观指导有力、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各协调小组单位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公司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50-04

当前,因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就业困难让人们又一次将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显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支撑之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包括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社会信用中介体系的健全、国家信用法制体系的完善在内的完整系统。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一个最大的变量,它既可能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强大推手,也可能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障碍。在我国,基于体制转轨、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确定位对于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就显得更加关键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对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与推动者

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选、归类、查询、管理和公示等活动提供全面的行为规则,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合理的行为预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法律制度体系必须遵循并反映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为相关当事人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促进整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个法律制度体系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和谐对接,节省立法资源,又要大胆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同时在结构、用语、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明确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需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需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均衡与协调

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广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商务、法院、劳动等机构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机构(如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关注点,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合理设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界定其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均衡其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主体的和谐与共赢。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立法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要坚持专家立法,又要走“群众路线”,要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汇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关门立法、部门立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立法谋私”、“立法腐败”等现象。

(二)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中小企业信用法制度体系是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法律规则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它不可能通过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法律比如“中小企业信用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从法律部门来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门(如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则,工商、税务、质检、商务等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经济法部门(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涉及刑法部门(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从立法层级来看,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立法,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证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也包括专门信用法律制度,如《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保证法》等,还包括中小企业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时,必须关注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业是市场信用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业自身的“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内在的质量和信誉。中小企业“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坚实内核,而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助。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局在全国设有许多咨询中心,并与许多研究中心有联系,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账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这些机构的开支和费用由联邦和州政府解决。此外,小企业局下设“退休经理服务队”,由有经验的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市场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企业经营者信用观念淡漠、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资决策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建立、健全广大中小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须给予大力指导和帮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受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个政府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开展这些业务的能力。因此,相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应该全面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专业研究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专业指导。当前,应指导、扶助广大中小企业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充实其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其现代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同时,指导中小企业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二,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要把对客户的资信信息、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经营能力和绩效的考评制度化,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第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第四,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据客户信用资信状况,及时调整对它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严格对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的授信管理,避免和减少内部人员的越权授信。第五,贯彻投资决策质量考评机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决策质量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投资决策质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征信机构能否把分布广泛、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并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此,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合适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机构

国际上对企业资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德国和法国);2.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日本)。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征信行业的关系最密切)和经济效益原则(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已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征信工作),我国应在整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全面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在机构的层次方面,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中央一级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协调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商业银行、各地区中小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时负责国家一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地方一级设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转发中央机构的信用信息,同时负责省一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边界

据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劳动保障、质检、统计、环保等政府部门中,处于条块分割状态。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制约,当然也或多或少与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有关。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立法应通过科学的保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思路。第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在清楚界定可公开信息与应保密信息的对象和范围之基础上,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第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针对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保密传统”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政府机构向征信者提供应公开信息的具体程序,尽量简化办事手续,用科学的制度设计来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为规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和“设租”、“寻租”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性,并为征信者设置相关救济措施,如允许对征信活动中的政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诉讼,简言之,也就是应当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来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

(三)协调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

广大中小企业是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务的主要对象。因此,应尽快制定诸如“中小企业信息公开法”之类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之界限,同时,在公开模式上,借鉴英国式的强制公开制,促使广大中小企业主动、积极、全面、真实地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鉴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的制约与惩罚机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因此,专门的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应侧重规定非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的惩罚机制等问题,以节约立法资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者和监管者

从理论上讲,信用信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具有外部经济性。信用信息一经产生,便为公众所拥有,单个企业为一项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规模不经济的,从而客观上要求社会提供专业处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当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成熟,许多业务行为也不规范。一方面,许多地方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为“争取”业务而放弃原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意见,失信现象严重。因此,为适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也要强化对它们的监管。

首先,要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扶助力度。除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之外,还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预算中单列专项的扶持资金等)。同时,要进一步修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制度。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制度、执业规则制度、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等等。最后,要为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不规范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之同时,也要着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规范运作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政府是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一个发达、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的支持,而政府则是这个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间信用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吏治的好坏,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间信用状况。因此,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彻底抛弃那种把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相对立的错误观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设视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树立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力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和滥权,戒除将政府的政治诉求强加于企业发展之上的传统陋习。再次,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制度,完善官员考评机制,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善的创业者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发展。虽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实践,但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仍然甚为缓慢。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发展独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要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信用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它要求人们注重内心的道德修养,以德立人,确立诚信的品格和境界。为此,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以正确的舆论让广大社会受众明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潜移默化的力量扭转社会风气,终止恶性循环,全力营造“重视诚信、信守承诺”的良好社会氛围,缔造广泛的社会民众信用之坚实基础。

注:

本文系江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完善问题研究”(赣财教字[2007]173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忠军.征信法律制度中的政府角色[J].法学.2005(9).52-58.

2.朱加凤、赵元兵.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交流.2003(2).89-91.

3.潘新美.政府职能的思维模式转换与实践逻辑――从中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实践比较出发[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2-37.

4.李宝庆.中小企业发展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J].金融研究.2002(3).81-86.

5.吴国平.关于征信立法中几个重大疑难问题的探析[J].学海.2005(5).147-155.

6.徐润南、童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指标体系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3(4).66-73.

7.张波.政府财政支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影响研究――基于成本收益视角[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2).50-53.

8.谢奉君、谭仕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政府行为分析[J].特区经济.2009(1).272-273.

公司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失信行为和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地危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大力弘扬诚信精神,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把“明礼诚信”写入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我国民商法也把诚实信用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和“义”的天平却慢慢发生了失衡,各经济主体受到了利益价值的挑战,信用危机已经在社会上时时出现。失信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了。

一、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当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正在发生着诚信危机。信用环境恶化已经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诸多严重危害。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分析我国总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的原因时指出,总需求的不足祸在信用短缺。我国一些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拖欠贷款、税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增大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本,揭制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信用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和产品附加值。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总需求不足,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其根本祸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讲,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市场缺乏信用将严重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二是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大企业运管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三是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使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四是信用恶化还直接破坏社会法制基础,经济主体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竞争,各类经济主体难以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机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下降,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一是传统诚信观念没有及时更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儒家传统的诚信不是作为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定的,而是为人们修身养性所追求的目标。它的诚信行为规范是特殊主义的,不是普遍主义的。它认为道德的诚信应该是出自内心的、自愿的、不计利害的,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经过自身长期修养才能达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是面对全体公民、组织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经济主体必须遵循的起码的道德义务。二是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有关。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一个全国大一统的企业,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利益主体不是以经济利益、以诚信为纽带联系起来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联系起来的。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期,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仍然发挥着影响,抗拒着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在追求各自经济利益时,开始显得张慌失措,无所适从,导致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发生。三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诚信制度体系对诚信缺失者予以严惩,使失信者无所畏惧,结果造成信义贬值,诚信受到嘲弄,这是当前诚信缺失极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极小的成本,却能够获得极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给心存诡异者留下可乘之机,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优势,聚敛不义之财。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使不法之徒有恃无恐,变本加利破坏诚信。诚信体系缺乏司法保护,失信者不能及时得到严厉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产生。五是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及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滞后,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加之经济结构调整,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及弱势群体,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等社会现象发生,都引发拜金主义滋生,道德观、价值观混淆,使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恶化。

二、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的一块基石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诚信经济,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发达的诚信制度体系相伴随。因此,发达完善的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制度之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发达的商品交换经济,诚信是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素,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诚信。不仅要有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制度。市场经济对诚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特征,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说,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的准入证和通行证。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诚信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经济主体追求长远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都会自觉遵从经济学的理性法则,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会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长期不断的交易中逐步积累和实现。如果经济主体通过不诚信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维持长期的欺诈和投机取巧行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断发展壮大,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当今许多跨国大公司、知名企业格外重视信誉的原因。一句话,企业要健康发展,并不断取得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树立诚信形象,维护其信誉。当然维护信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过这种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为诚信形象不但是无形资产,也是有形资产,它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如名牌产品销量大、价格高等。也就是说,企业维护信誉也是一种投资,同样可以从中取得净收益,这种净收益是企业维护信誉付出的成本与所获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业为维护信誉而放弃的机会成本,诸如信守承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为保持良好的财务比率而放弃的投资机会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是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社会成本的必然选择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道德、市场理论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有完善的诚信制度体系,要求人们具备契约意识和严格遵守契约的约束。诚信、契约精神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剂,它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顺畅进行,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无视契约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诚信使我们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造成许多无谓的损失,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无端增加,导致经济运行不畅,加大经济运行的内耗和磨擦力,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根本目标是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但我们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就会抵消体制创新所产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的各类经济主体,公民、企业、银行、中介组织、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诚信缺失。如公民的纳税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相当薄弱;企业不信守合同,拖欠债款和赖账;银行呆帐率过高;政府官员以权代法,地方保护;就连本应最具信用形象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样也存在信用危机问题。我国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维护好国内市场秩序。这不但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阔步迈向国际市场,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国内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诚信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历来是做人和发展事业的根本,是社会得以形成凝聚力,社会竞争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没有高度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我国将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诚实守信也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中国现代化进程需要重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降低效用风险的危害。因此,在WTO环境下,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走向世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制度的思考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社会成员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之一。它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下契约和文明规则实现的前提。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诚信制度体系,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因此,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推进。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全社会建立诚信制度体系的基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家信用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和执法力度。三是积极建立公民、组织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数据库,为实现信用科学管理奠定基础。四是推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五是积极推动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诚信,不但包含伦理道德因素、经济因素,更离不开社会法律制度,它们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一要把社会法制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在公民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把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相统一的观念。二要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信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视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契约文明是构建现代法治与现代德治的思想基础之一,契约精神是文明公民应该具备的一种素质,它是平等观念、自主意识、合作精神、诚信能力的有机结合。四要恪守司法职业道德,为公民道德建设作出表率。国家的司法队伍、公务员队伍以及其它公职人员队伍,代表着国家形象、社会形象,必须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公正司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自律、忠于职守等方面作出榜样,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促进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

中华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蕴和文化、文明底蕴,我们要充分挖掘和发挥坚持操守、讲究诚信的优秀的传统道德资源,结合现代法治精神,积极构建现代诚信制度体系。具体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务虚与务实相结合。建设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宣传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仅仅停留在舆论防恶上,还必须出实招,必须坚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激励和表彰讲诚信的人和事,谴责和严惩不讲道德和不守诚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内在制裁结合起来,积极构建道德制裁力和约束力。外在制裁发挥社会规范和限制作用,内在制裁发挥自我约束作用。三是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诚信度。政府的诚信主要表现为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护,维护统一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则。

公司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第4篇

“信息孤岛”亟待连点成面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是“碎片化”现象严重,区域之间、部门之间互不相通。有人调侃道,“一个省骗一次,全国可骗三十多年”。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因难以获取其他部门数据,不得不变身为“黑客”潜入对方数据库。

记者在调研时发现,由于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跨行业的信用共享、信息交换缺乏,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导致在某一行业有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另一行业却享受优惠待遇甚至被“评优”的现象时有发生。

东部沿海某省工商局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有些电子商务纠纷发生后,工商部门要通过工信部门对网站进行查询,结果通信管理局不提供批量查询,只允许一条一条查。几十万家网站靠这个办法怎么查得清?最后只能被迫利用技术手段“黑”进工信系统查数据。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信息孤岛”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部门之间信用数据封锁严重,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区域之间信用数据割裂。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我国目前已建、在建的征信平台大多是市一级层面的独立单元,是“市级信息孤岛”。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少数地方建起省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内信息共享,但也只能归集、处理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与外省仍存“数字鸿沟”,成为“省级信息孤岛”。各地以本地掌握的信息为基础,自建地方的信息系统,在全国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不利于数据集中统一和信息共享,也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打破信息割裂需付出成本,但信息共享会产生更大效益。记者在山东调研时获悉,较早自建征信系统的青岛市、济南市工商部门,为了与后建的省局平台对接,以前的数百万元投资就此作废。但山东省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实施信用信息交换后,一年查补税款9亿多元,入库7亿多元。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院长易开刚等专家表示,在实现行业内、地区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已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激活“信用基因”时机成熟

商务信用危机虽主要体现在流通环节,但与我国现阶段生产环节中现代化程度不高、消费环节中消费者成熟度有待提升等问题密切相关,也与当前政务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全线危机”、积弊重重紧密相连。

商务部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我国由于市场“失信行为”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约为10%至20%。商务信用低下导致营商环境整体恶劣、“消费安全”难以保障,经营者“宁挣外贸一分,不挣内贸一块”、消费者“吃得提心吊胆、喝得心惊肉跳”在一些地方已成普遍心态,群众怨称是“假货到处有,骗子满地走”、“人人害我,我害人人”。

当前,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活市场“信用基因”已具备一系列有利条件,全力加快建设步伐时机已经成熟。一是党的十决定“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建立了高规格的领导推进机制,一批省份出台了专门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二是社会各界共同期盼,民意保障增强。面对诚信缺失之痛,通过信用建设促进人际关系融洽、利益关系协调已是广大群众的共同强烈愿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近些年来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交提案、议案最多的热点问题之一。

三是法规建设取得进展,制度保障增强。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出台了一批与信用信息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今年3月15日,酝酿十年之久《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全国性征信法规。

四是信息技术、设备普及,硬件保障增强。近年来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猛,各种硬件设备普及程度大大提高,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提供有力物质支撑。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的进步,硬件保障功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五是基层实践丰富,经验保障增强。一些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近年来开展各具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有的已经取得积极成果。河北省廊坊市从2004年起历时9年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一批企业因失信而被淘汰出市场。广东林安物流创造出“物流资源交易+物流企业综合服务”的“林安模式”,通过大量数据统计对物流公司和运输员进行信用管理、考评,已取得良效。

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借鉴全国各地及一些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及社会信用建设历史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双管齐下”,以建立互通共享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关键,以诚信文化建设为支撑,以“法制健全、安全高效、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夯实诚信基石。

“没有普通话,只好讲方言”。制定并出台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全国、全社会统筹、整体推进,可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水平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效能弱、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缓慢、信用有效供给与需求“双双不足”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司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范文第5篇

一、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

(一)信用的缺失造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极大混乱和重大损失

在我国,由于信用制度的缺失,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不诚信行为的大量存在,给社会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公信力不够,造成了社会运行成本的高昂。如,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政策易变,朝令夕改;政令不畅,有法不依;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等致使政策缺少公信力。一些政府部门在统计政策分析中,搞“部门主义”,对诸如农民工数量、民营经济规模、干部(含公务员)规模、财经现象解读等,在概念、口径、重点、视角上都不尽一致,这就难免导致公众对“官方信息”的怀疑,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另外,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致使工作缺乏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制定的政策不兑现,致使政府的威信下降。二是企业的诚信水平低,造成了经济运行成本的高昂。如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利润等行为屡禁不止,影响面也越来越广;还有的诸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随意毁约等。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各类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各类企业的诚信情况不容乐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对我国奶业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给整个国家的社会声誉都造成了恶劣影响。三是一些居民的诚信水平较低,欺瞒、作弊、造假、骗保、偷逃税款等等,不一而足,造成了管理成本高昂。

(二)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尚处在形成阶段,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极不相称

所谓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其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保证一国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健康地转变。这种机制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最直接地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全球化,并扩大一国的市场规模。根据我国目前信用管理的现状,对比世界范围内信用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信用管理体系发展水平可以看出,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发展水平与世界发展水平,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发展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相比,都有着巨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都非常低;(2)信用管理有关系列法律的立法处于起步阶段,如,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才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2009年10月才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尚存在许多空白,执法力度也非常小;(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严重滞后;(4)信用管理正规教育和学科研究迟缓,且水平不高。

二、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夯实经济发展基础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问题不解决,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就难以为继。没有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社会诚信资源不足,信用缺失严重,欺诈横生,违法普遍,就不能建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市场经济体系就不可能成功。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通过教育、舆论影响,制度和法制建设,改善社会管理,铸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公民等多方面综合构建才能见到成效。

(一)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现代信用体系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作基础,从信息采集到传播再到处罚力度等都需要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有10多部,对各种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严厉、规定具体明确,一旦失信,寸步难行,甚至倾家荡产。我们应借鉴世界上信用管理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抓紧制定以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涉及银行有关立法和非银行有关立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社会信用信息实用条例》、《公平商业信用信息报告实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完善《民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确保信用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要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完善《刑法》等有关法律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相关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要严格规范涉及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等。

(二)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业

建立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和高效传递信用信息,通过拒绝交易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机制,是解决诚信体系缺失的关键,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成功经验。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即通过独立第三方的信用服务机构为市场提供大量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信用服务。广义的信用管理行业包括10个行业分支,其中,企业资信调查(工商诚信)、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财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5个属于征信业务范畴。从而把交易中的失信者或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方面都受到限制,最终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只有信用服务行业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条件。在现阶段,除要建立和明确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外,要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经营性信用服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如,信用管理行业协会、行业沙龙、专业基金等组织。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大幅提高失信成本

社会上当失信得到的好处和利益远远大于其付出的代价时,不守信用的人和企业就会越来越多,因此,要严格执法,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让严重欺诈和失信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刑法处罚。

各级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以及民间信用服务机构要根据违法失信记录,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和大众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违法失信记录予以披露,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失信者进行包括精神处罚、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在内的各种处罚。使不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不仅名誉扫地,而且经济损失远大于其不当所得。并且要规范银行、工商企业、会计中介和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另外,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四)提高政府公信力,打造诚信政府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府无信必颓。公信力是政府的立身之本。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进程中,打造诚信政府处于最关键的环节和地位,要起到表率作用,只有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才能有效减少社会治理成本,优化社会管理方式。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行政,信息公开。政府部门要切实兑现各项承诺,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加大向社会公开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力度,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履责。

二是根据政府部门信用状况,强化分类监管。要在政策设计出台、行政过程、人员晋升等环节建立完善信用机制,增加政府失信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保障政府诚信建设。

四是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加强政府人员管理培训,提高诚信意识,大力提高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