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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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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方案

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律师;医疗纠纷

        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点,医疗纠纷层出不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社会冲突。其中医疗纠纷上升为诉讼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1]为此,全社会关注医疗纠纷,讨论医疗纠纷,国家适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级医疗机构也不得不正视各类医疗纠纷,制定应对措施。但医疗纠纷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医学问题,医疗领域成为律师拓展业务的新空间,成为传统律师业务的新视点。

1  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的必要性

何谓医疗纠纷,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法学工具书上也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的任何争议;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争议”[2]。笔者认为,狭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是处理医疗事故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及大量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除此,在诊疗活动过程中,侵害患者身体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纠纷也时有发生,且更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中笔者讨论的医疗纠纷集中在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以及因诊疗行为侵犯患者人格权的医疗纠纷,即具有典型性的医疗侵权纠纷。

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急需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各类的医疗纠纷,积极倡议和引导律师全面介入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机构的应对能力和提高管理效率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需要。 

        1.1 医疗机构不可避免会出现医疗纠纷

正如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工伤事故一样,医学科学自身的探索性、认识人体科学的循序性,使得医疗纠纷一直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增加。虽然许多医疗纠纷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纠纷却是医疗机构发展面临着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对114家大型医院的统计,从1999年起平均每家医院发生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24件,打伤医师5人,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万元。[4]

1.2 医疗纠纷不但是医学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不但表现为医疗技术自身的不成熟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更多表现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损害患者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医疗纠纷的出现其根源是医学问题,也是医院的管理问题,但处理医疗纠纷时首先是法律问题,这涉及法律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运用,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成熟的驾驭案件经验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1.3 实践证明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普遍认为,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弱者,患者因为医学知识的普遍缺乏博得了广泛的大众同情,在法律天平上由此得到了特殊的照顾。而医疗机构虽有医学上的优势,但社会舆论片面的引导,法律制度架设的“偏向”,法官情绪的怜悯,以及所掌握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使得在处理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时,无法适时、恰当、准确、有力地应对。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挥作用的时期,因为医患矛盾不突显导致律师没有太大作为;而随着医疗纠纷大量发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明确法定,推动了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事实证明,律师介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是必要的,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中的律师实务

2.1 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将协商解决分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在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协商解决两种方式。在现实中,医患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方式往往忽略律师的作用,这显然是错误的。当患者在医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后,患者及家属的矛头往往会直接指向经治的医务人员,有时还会转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去发泄激动和不满的情绪,近几年来聚众在医疗机构闹事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所以医疗纠纷出现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宜直接出面做家属的工作。律师不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上受到普遍尊重,律师参与到医疗机构与家属谈判往往较易得到患者的接受,起到“缓冲带”作用。同时,律师的介入对双方谈判人员确定争议核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化解医患矛盾,平息医患冲突,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律师应从如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2.1.1 律师争取尽早介入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参与谈判。实践表明,医疗纠纷发生初期,患者往往会直接找到医疗机构要求协商解决,这时是律师介入的绝好时机。一方面,律师帮助医疗机构对整个事件进行恰当地评估,为医疗机构下一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方案;另一方面,律师征得医疗机构同意可选择合适的机会协同医务代表与患者见面,配合医务代表解释医学问题时,对相关法律问题做出说明。

        2.1.2 帮助医疗机构克服医疗纠纷“家丑不可外扬”的狭隘思想。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不到诉讼时不请律师介入,理由是律师为“外人”,“家丑”是自家事,担心泄露纠纷细节,在社会上甚至媒体上造成不良声誉。作为律师特别是担任医疗机构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应说服医疗机构克服这种偏见,强调为委托人保密是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急诊外科;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1]。急诊科作为医疗纠纷的“重灾区”,院方更应该高度重视并通过医疗纠纷的教训制定出相应的改善方法,以提高急诊科的医疗服务与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由此,本院实行了此次试验,现总结如下: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院急诊外科2014年上半年的12例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教训,其中患者男8例,女4例,年龄23岁~65岁。涉及医疗纠纷的外科医师3名,其他科室轮转医师11名,主治医生6名,住院医师5名。

1.2方法

通过回顾2014年上半年12例医疗纠纷,并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2.结果

12例医疗纠纷中,其中7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5例由患者与医院达成协议得到解决。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有2例急性胃扩张,1例消化道穿孔,4例纵膈破裂并皮下气肿,以上7例患者均有本院急诊部门接受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在术后3天~7天之间,均出现不同脏器的功能衰竭或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最后法院以病历上的入院时间书写不规范判定院方承担一定责任,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3例患者因意外小腿或足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故进行手术治疗,因诊断有误,导致患者常屈肌腱断裂漏诊,最终致患者死亡;2例患者因为其主治医师过分依赖X线报告,没有对患者的情况进行详细的确诊,致使没有发现1例患者出现腰椎压缩性骨折,1例患者出现掌骨骨折,从而出现误诊,导致病情延误。

3.讨论

3.1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院方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急诊外科多采用各专业医师轮转值班的模式,急诊外科的行政管理缺少主要直接的负责人,加大了急诊外科的管理难度[2]。而值班医师因为;来自不同的科室,专业、工作经验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确诊急诊患者时也没有办法得到规范,从而出现漏诊、误诊的现象。如12例医疗纠纷中,1例腰椎压缩性骨折和1例掌骨骨折患者的误诊本不应该出现,但由于当时的值班医师过的依赖X线报告,并没有对患者进行实际的身体检查从而这2例医疗纠纷的出现。但有些医师抱着宁枉勿纵的态度,在对患者进行基本的检查后,让所有的患者都接受CT检查,从而引发患者的不满。而医院对于预防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不强,没有加强医护人员的细节重视,没有重视培训医护人员与患者的沟通技巧,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2)患者方面的原因

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疾病的发展规律并不了解,又对医生抱有过高的期望,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又一重要原因。如12例医疗纠纷中消化道穿孔后经手术治疗无效死亡的患者是一位六十多岁的独居老人,年轻时就患有严重的消化道疾病,一直靠药物控制。病情出现发作恶化时,老人身边并无人照看,直至第二日中午才被邻居送来抢救,送到急诊室时老人已经出现深度昏迷,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3)社会环境的原因

我国的医疗投入始终跟不上国民医疗的需求,而医院对急诊外科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导致医疗纠纷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及医院都没有制定详细的急诊外科医师的转入与培训制度或相关章程,导致许多轮班医师都对急诊外科的值班治疗抱着应付了事的态度。而社会媒体对医疗纠纷的不实报道,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只要送了红包自己的病情自然没问题或者就是因为自己没有送红包,而认为医生就不在乎患者的死活的想法。这些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3.2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案

(1)制定完善的急诊科室管理制度

院方要完善实行急诊科室的责任制,明确责任到个人的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关科室的责任,以保证值班医师以一个认真负责的态度面对急诊科室的工作。急诊科室要制定严格的患者检查流程,杜绝医师过于依赖检查器械而忽视对患者身体的检查的行为,尽量降低误诊或漏诊的现象发生。完善重症患者治疗及特殊治疗患者家属的同意制度,在治疗手术前明确告知患者家属手术风险及相关的后遗症、并发症并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一式两份,有患者和医院各保管一份。

(2)规范病例书写格式

目前病历已经成为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因此所有医师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严格规范自己的书写格式,保持书面整洁、字迹清晰,严禁出现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情况。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文件,尤其是关于患者的病情的评估文件与诊疗计划都必须妥善保管。对于这类文件,医院应实行一式两份的书写,患者和医院各保留一份并妥善保管。

(3)提升急诊科室的整体服务水平

提升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对于治疗细节的处理,提升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技巧,让医护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获取患者的信任,提升患者的配合治疗度。从减少患者排队时间到患者挂号、收费、取药等相关服务的时间,提升患者对急诊科室服务的满意也是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的方式。

急诊科室的工作性质要求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具备熟练专业技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患者进行诊断,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因此院方要加大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重视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工作经验的积累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升,从而提升患者对急诊科室救治质量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档案 作用 管理 创新

医疗纠纷是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纠纷档案是近年来医院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在医疗纠纷产生、处理、结案及纠纷事件总结阶段所产生的文字、声像、实物等多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反映的是医疗纠纷的起因、事件性质、处理途径、受理部门、审理结论、处理方式、效果评价等等,是对整个案件完整的、原始的、客观的记录,同时也可以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参考依据。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医院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加强医疗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档案服务中的作用

1.交流作用

通过开展医疗纠纷档案的交流学习,积极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或同一地域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模式,有利于医院更好地融入到国际国内竞争性医疗市场上,提高医院医疗相关业务的竞争力。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稳定,通过医疗纠纷档案工作的交流,也可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有效的服务。

2.作为决策参考的作用

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的掌握和了解,认清当前医疗行业中医患纠纷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分析各类纠纷的处理过程,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医院内部业务建设和医疗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以便医院管理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医院各项建设日趋完善。

3.指导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院在处理医患双方的争议时所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在日常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可以学习医疗纠纷档案的内容,并应用到工作实际当中去,尽可能减少工作中的偏差,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若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人员也可学习借鉴档案中类似纠纷的处理经验,从而找到问题解决的突破口,以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医护人员也可通过查阅纠纷档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责任心,促使自己不断提高医疗诊治水平,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4.提升医护人员素质的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包含医学、药学、文书学、档案学、法学等基本学科知识和原理,医疗纠纷档案的形成、归档和利用都需要医护人员参与,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

5.作为课题研究素材的作用

医患纠纷已经成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开始参与到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中来。医疗纠纷档案载有各类典型案例,最贴近医疗纠纷实际,通过对完整而丰富的医疗纠纷档案的研究,将使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提供更好的解决处理平台,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地为医院和患者服务。

二、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现状

以往医疗纠纷较少,医疗纠纷档案也少,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虽然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医疗内部管理体制的原因,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出现医疗纠纷后,部分医院领导往往重视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而对医疗纠纷的后续工作,如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加之经办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积极主动地将处理医疗纠纷所形成的文件及时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造成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无序,使纠纷档案流于纸面化,不能为医院管理的提升起到应有的作用。因而,当医院再次出现类似的医疗纠纷时,便没有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医院往往疲于应付,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由于管理方法不恰当,医疗纠纷案件在立卷归档时,也易造成信息的丢失,为以后的查阅工作带来困难。

三、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创新

医疗纠纷档案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患方提供的材料、鉴定机构材料、司法机关文书等几部分内容组成,材料来源多、类别杂。在相当多的医患争议中,双方还会因对赔偿方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这就使案件解决进入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也让医疗纠纷档案内容更加复杂。医疗纠纷档案专业性强、材料类别多、产生周期长的特点,使得在这类档案管理工作中,更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做好纠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1.配备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专门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办公自动化系统得到广泛使用,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档案部门的管理工作也从传统文献资料的管理逐步向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信息资料的管理转变。因医疗纠纷档案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专业人才。这类人才不仅要精通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现代计算机技术,还需熟悉与医疗纠纷档案密切相关的医学、法学、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知识,具备判断、分析、识别、整序等信息处理能力,擅长档案的导读、开发和利用,能将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技术结合,为科学研究和社会管理服务。

2.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适时收集纠纷资料

医疗纠纷的处理大致分为住院、诉讼或协商、处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重要资料。为使医疗纠纷档案尽可能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医疗纠纷的全过程,为以后归档资料的查询提供可参考的信息,可以借鉴基建档案资料收集的管理方法,对医疗纠纷档案实行专人跟踪,随时收集每个环节产生的资料。

3.坚持对医疗纠纷资料的规范化整理

规范制作是案卷标准化的关键。医疗纠纷档案资料多、内容丰富,如何使案卷清晰、有条理,以便于以后更好地为医院综合管理服务,这是每一位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根据医疗纠纷档案材料的形成过程和特点,我们可以以纠纷解决途径作为档案整理的主线,区别案由,根据不同纠纷的不同特征,按照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规律加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保持各项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独立、完整的纠纷处理案卷。这样在需要时,这些案卷就可随时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相关资料,充分发挥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制度化管理

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加强沟通;防范;医疗纠纷

当前由于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医疗护理的服务要求也愈来愈高。如果医护患三者的关系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发医疗纠纷。有资料统计,在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的纠纷占总量的2/3,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在受到伤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让医方也受到了伤害[1]。如何正确处理医护患关系,防范和杜绝医疗纠纷是我们当前工作中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自200607~200907我科共收治急危重症患者352例,男211例,女141例,年龄5个月~93岁,30岁以下36例,31~50岁67例,51~70岁111例,71~93岁138例。本组病例中好转224例,死亡84例,病情无变化及放弃治疗44例。疾病种类涉及急诊、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等。

1.2 方法

1.2.1 转变观念,实施全员微笑服务: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始终是情绪饱满而稳健,遇事沉着,有条不紊,乐观自信。热情可以影响患者,促进医护患间良好的情绪交往,对患者的康复起到积极的心理暗示作用,对家属起到良好的安抚作用,从而赢得患者和家属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护患关系,而真诚的微笑正是最好的体现。转变观念,微笑服务是缓解医护患关系紧张,防范和杜绝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因为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医患关系紧张,缺乏沟通,患者医护产生敌对情绪引起的,而非仅仅是医疗技术原因。一般说来,一个人身体有病,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心理状态,如焦虑、烦躁、易怒等,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及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医护人员的责任是要帮助患者从重病状态中走出来,而不是和他们计较。患者和家属看上去十分挑剔,其实那是他们内心缺乏安全感、心理紧张的表现。此时,我们发自内心地关心他们,带着真诚的微笑多与他们沟通,就会缓解这种紧张情绪,同时拉近医护与患者的距离,容易取得患者与家属的信任与合作,对患者的治疗效果起到积极的作用,对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也奠定了基础。

1.2.2 加强培训,重视沟通技巧:沟通是架起心灵与心灵连接之路的桥梁。在ICU我们每天一方面面对的是监护区内生命垂危的重病人,一方面面对的是监护区外焦急万分、渴望了解病情的家属。我们关心病人,同时也要关心家属,每天需要进行大量的沟通,所以要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一个要求——诚信、尊重、同情和耐心;两个多字——多听患者及家属说几句,多对患者及家属说几句;三个掌握——掌握患者的病情、治疗情况和检查结果,掌握医疗费用情况,掌握患者及家属的社会、心理状况;四个留意——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状态,留意其受教育程度及沟通的感受,留意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识程度和对交流的期望值,留意自己的情绪反应;五个避免——避免强求沟通对象即时接受事实,避免使用易刺激对方情绪的语气和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对方不易听懂的专业词汇,避免刻意改变对方的观点,避免压抑对方情绪。

1.2.3 了解患者需求,最大化满足患者需求:ICU病人病情危重,病情变化快,无家属陪护,这就更要求我们对患者病情密切观察,随时了解患者需求,对其所反映的语言或非语言信息及时作出反应,及时对症处理,最大化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所以,尊重病人是沟通的基础[2]。我们从尊重患者及家属开始,尊重一切患者,不管是清醒还是昏迷,因为昏迷的病人同样有尊严,我们把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作为医护工作的纲领和灵魂,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全面、主动、到位地服务患者,对患者以尊称,切切实实把患者看做是自己的亲人,诚心诚意的关心和照顾他们,让患者真真切切感到家庭般的温暖,努力探寻患者的需求和想法,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想起所想,急其所急,全方位满足其合理要求,使患者及家属对我们产生信任感、亲切感,那么我们的行为就会符合他们对我们的期待,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1.2.4 加强医护沟通:医护工作分工不同,目标一致,加强医护间的相互沟通,有助于对患者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达成一致,减少和避免主观分析、判断的差异。护士主动、及时报告病情,医生及时准确定出针对每个患者的治疗方案,护士长参加查房,做好医护关系的协调。医护间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为每一位危重患者和每一位家属提供服务,共同为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努力。家和万事兴,和谐美好的医护关系是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保障,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1.2.5 加强医患沟通:医生与患者之间密不可分,没有患者,就没有医生;患者的康复依赖医生高超的医疗技术。辩证施治,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因人而异,因病而异,施以不同的治疗方案;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重视治疗效果的观察,及时修正治疗方案;注重沟通技巧,态度和蔼,语气亲切;特别是对患者家属的支持和信任要表示感谢,每日为患者进行查房后,对家属进行“查房”,将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及时与家属沟通,如果遇到病情发生特殊变化,随时与家属进行沟通。

1.2.6 加强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也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措施。护士应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信仰及价值观,重视病人的生理问题和心理问题,应从生理、心理、社会上给病人以关心、指导、抚慰,同时尊重病人,维护病人的利益和安全。只有建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平等协调的护患关系,才能有效地防范护理纠纷[3]。在工作中,严格遵循各项医疗护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及无菌技术原则,并确保每一项护理工作的准确、及时;同时,加强培训,全面提高ICU专科护理技能,精湛的护理技术是维持护患关系的纽带,护士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操作技能来满足患者在疾病治疗及护理需要,则不能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再者,树立患者永远是正确的观念,因为有什么样的态度就有什么样的行动,重视了患者的要求,就会自觉主动、尽职尽责尽心地为患者提供周到的护理服务,护患关系自然就会和谐。

1.2.7 加强护士长与各方关系的沟通:护理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需要专门的人才。在医院管理中,护士长是护理业务的指挥者、组织者,又是护理工作的指导者,在实际工作中,护士长应做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护理管理工作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4]。同样,护士长与各方关系的沟通在防范医疗纠纷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护士长在病房8h工作,24h负责[5],为每位患者及家属提供通讯联络电话,24h开机,随时为其解答疑惑,处理问题,同时协调沟通其他各方关系,把不良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目标是让患者及家属满意。护士长与医生多沟通,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治疗、检查结果、护理方案等,防止护士长与家属沟通时出现与医生不一致的情况;护士长与护士多沟通,对所有护士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护士长是患者的代言人,要全方位尽力给患者提供安全、舒适、洁净的治疗环境,要代表患者及家属反映其要求,与相关人员联络沟通,以解决他们的问题,满足他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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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实施感动服务,重视细节管理:细节决定成败,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医疗护理更是如此。文学上错一笔也许无伤大雅,而医学上错一笔却是人命关天。从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到预后判断;从病情观察到任何一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从床头交接到所有的治疗方案落实,均需踏踏实实做细,正是从细节中来,到细节中去。实践证明,重视细节,把感动服务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中,是一种无言的交流,能使患者及家属对你所提供的服务感到放心、满意。此时,他们心怀感激,不可能去制造矛盾。比如,每天为患者梳头、洗脸、剃须、擦浴,每次用水之前要先试试水的温度,不能过热过凉,擦浴后要涂上护肤霜;比如,我们重视家属探视时的精品展示时间,更重视慎独工作精神。

1.2.9 换位思考,重视家属:护理人员要经常换位思考,理解尊重患者,态度和蔼,语气轻盈,耐心准确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绝不能语调生硬、搪塞以免误导患者[6]。同样,从细微处着手,多做换位思考,重视患者家属的心情状态和思想态度,及时的给与有益的疏导和安慰,在预防医患纠纷中也起重要作用。一个人有病,全家人受累,家中所有成员都同样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重症监护室由于患者的病情变化快,常常面临患者进入危急状态,面临生命的垂危。家属在此时刻往往面临许多心理的压力,常常无法接受患者即将死亡的讯息,需要医护人员应用哀伤的理论进行家属的安抚与支持[7]。经济问题也是家属所关心的,有些患者经济条件有限,医疗费对他们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对他们的心情我们要多理解和支持。为此,对患者的收费要做到透明、合理,及时发放每日清单,鼓励家属认真监督。对他们不明白的问题要耐心细致的解答;对于花费较多的治疗、检查项目,事先说明原委,做好沟通,取得他们的同意;对误记的项目,要及时承认错误,及时纠正和道歉。同时,为家属提供休息室和接待室,尊重其风俗习惯及合理要求,重视其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医护工作,让患者满意,让家属满意。

2 结果

通过加强医护患沟通,有效地化解了许多矛盾,成功避免了医疗纠纷的发生,3年来,我科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提升了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加强医护患沟通,建立了和谐的医护患关系,患者对医护工作的满意度达到100%,实现了患者满意,家属满意的目标;通过加强医护患沟通,建立了和谐互助的科室环境,赢得了同行的喜爱和认可,实现了人人工作快乐,快乐工作的目标。

3 结论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及后果发生意见分歧,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谨慎对待。医疗纠纷一旦出现,医院将投入大量的精力,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将受到影响,因此,早期预防医疗纠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8]。那么,有效地加强医护患三方沟通,就能够防范和杜绝医疗纠纷发生,提升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金枝.加强护患沟通在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作用[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9,12(6):75.

[2] 刘蔚萍.整体护理中与病人沟通的护理体会[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9,12(4):73.

[3] 段文瑜,赵玉英,张利霞.浅析血透室的护理纠纷原因与防范措施[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9,12(4):81.

[4] 程倩.浅谈护士长的管理艺术[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8,11(7):147.

[5] 李继平.护理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10.

[6] 孙红英,周加林.护患纠纷的防范对策[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9,12(10):77.

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第5篇

Brief Probe into ADR Mechanism of Medical Disputes in China

刘坤孟 LIU Kun-meng;项楠 XIANG Nan;沈宇超 SHEN Yu-chao;李瑞峰 LI Rui-feng

(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29)

(College of Management,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Beijing 100029,China)

摘要: 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医闹”现象非常必要。文章通过探讨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合理与可行性,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引入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协商机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机制及加快我国医事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此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关键词 :医疗纠纷;非诉讼;ADR;合理构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232-03

0引言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医患矛盾冲突不断升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显示,2002年到2012年,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在10年间增长了10倍,医院级别越高,发生的医疗纠纷就越多。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调查,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拒交医药费;61.48%的医院出现过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等 “医闹”现象。[1]这些给医院施加压力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说明,医疗纠纷需要妥善解决,探索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十分必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但是这三种解决方式有许多弊端,处理效果不明显,无法满足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ADR,培育一种具有正义、信任的程序机制,力求遏制暴力。

1ADR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含义与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是指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是比较常见的三种方式。[2]

1.1 具有可选择性

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自愿协商解决方式,协议处理纠纷,当事人选择何种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协商处理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职权,当事人可以对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进行自主选择。ADR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而绝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

1.2 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

ADR没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经由第三方介入或者医患双方彼此沟通,达成共识即可。ADR相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更高效简捷,其较大的灵活运用与交易的空间体现了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点。这样一来,ADR能有效地减轻司法部门压力,减少司法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对公平性

由于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信息资源拥有量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等,患方处于劣势,对于医疗纠纷真实情况以及医院应承担责任的判断都会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调节机构,可以由中立的医学以及法学等的专家对医疗纠纷做出较为公平并且科学的判断。中立的第三方在医疗纠纷中没有任何利害联系,能较为清醒客观地看待医疗纠纷,拿出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机制采取妥协和让步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敌对与法庭剑拔弩张的氛围,可以心平气和地进行双方对话,整个解决过程较为平和。诉讼途径具有程序繁琐、高费用、耗时长等特点,而ADR不同于诉讼,可在这些方面节省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同时,最后的协商结果也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双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维护。

1.5 具有社会效益性

众所周知,患方与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双方剑拔弩张,均不肯轻易退让,有的选择诉讼,对簿公堂,有的选择“医闹”,而这些举动无疑都将双方推到了不信任的边缘。在这样“毁灭式”的处理之后,患方与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诊与治疗的关系,不管是双方当事人本身,或是当事人周围的知情者,抑或是通过媒体得知这样事件的社会大众,心理与行为必会产生变化,也就出现了现在患者心存芥蒂,医生如履薄冰的状况。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这一情况,它在患方与院方之间搭建了一个隔离带,缓和双方的冲突,避免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能较好地维护院方的社会声誉以及保护患方的个人隐私,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效益好。

2我国建立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2.1 我国目前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凡是阻碍医学的进步与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因素必须要得到解决。ADR机制能够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人民的健康权,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福利性与公益性。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冲突,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调控,以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能为民众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够解决“诉讼爆炸”问题

ADR源于美国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当时处于“诉讼爆炸”时期,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程序迟缓、医疗纠纷专业性和多发性决定了法院难以及时妥善处理这类纠纷。[3]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况也是如此,由于我国诉讼的自身特点与承载的社会功能等原因,当事人大多通过法院解决,造成法院难堪重负,使得诉讼效率变得低下,实践中医疗纠纷所显现出来的成本高、时间长、风险大、医患关系难以缓和的矛盾日益彰显。[4]因而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把纠纷解决成本减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达到最佳”的ADR解决机制成为研究必要,建立非诉解决机制可分流大部分医疗纠纷。

2.3 ADR有助于解决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的冲突

由于法律规定与我国民众根深蒂固的意识认同、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有部分冲突,会出现法院判决“合法却不合理”[5]的现象。而ADR可以让纠纷当事人按照双方都认同的规范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纠纷解决结果就更容易被双方接受、互相认同,使双方诉讼的对抗性大大缓和,产生良好的处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

医疗属于高度专业的技术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患者与医疗人员的关系不对等,对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事实因果关系无法做出正确判断。ADR程序则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要求,灵活地吸收部分医学专家,让他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或仲裁员来参与解决医疗纠纷,进行专业化的引导,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同时在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组成中也规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来提供法学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医学背景人员和法律背景人员各司其职,既体现医学的专业性又保证法律的中立性,这必将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

3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构建的注意问题与完善

3.1 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医事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差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 也就是说,对于处理医疗纠纷问题,我国的法律建设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这在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也就导致了纠纷解决过程中问题的发生。目前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国家应早日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只提供了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民事诉讼这3种方式;其中在非诉讼途径中,双方协商对于双方不信任的医患双方往往难以成功;而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密切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调节往往被认为是难以维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极少被选择[7],这也要求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拓宽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从法律的高度引导民众选择多元化的非诉讼途径,并进行良好规范。

3.2 完善相关的民间第三方机构

要认识到,第三方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机构人员需要包括专业的医学人员以及法学人员,他们需要用专业的眼光,中立的态度去对待医疗纠纷,从而提出相对公平、科学的解决方案。所以,在机构设置、管理以及监督方面都需要相关政策予以引导以及规范,在宏观层面上搞好制度建设,在操作层面上规定好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同时还要推广多元化的机构建设,为大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例如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构等等。

3.3 完善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解决医疗事故的非诉讼途径,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怀疑,鲜少有人选择。面对这一情况,应深化改革,卫生行政部门除调解医疗事故外增加其调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并尝试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专门的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吸收医学和法学的专业人士,并且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机制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没有排除医患纠纷这种民事争议。目前,学界对于医疗纠纷特别是仲裁模式的选择上有两种主张:一是选择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二是必经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仲裁不终局,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来看,选择型仲裁是比较合理的,应有更为完善的法律的规定来约束并推广。

3.5 完善“大调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区市、地市和县市相继成立了一些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趋势正在形成。[8]

对于其建立与完善,具体来说,应该在充分发挥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作用的基础上,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中心,兼采用仲裁调解等其他调解方式,辅以医疗责任保险作为纠纷解决的辅助机制,做好不同调解方式间的衔接与配合,做好调解与诉讼的“诉调对接”,为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9]

参考文献:

[1]于真,傅晓明.浅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三种处理方式[J].医学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黄敏,李连宏.建立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J].医院管理论坛,2009(3):43-45.

[4]陈利华,郝容慧.浅谈医疗纠纷ADR[J].现代医院管理,2007(3):10.

[5]蓝宇,刘瑾.在我国建构ADR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设想[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2(3):46.

[6]傅江丰.论合理构建医疗纠纷领域的ADR机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7]胡海华.论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医院管理,2008,09: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