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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用线共用;问题;对策;管理
中图分类号U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2-0050-01
当前铁路专用线共用取得了普遍开展和较快发展,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充分发挥运输设施潜力,缓解铁路运输紧张状况,在服务当地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如何认识评价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怎样处理和解决新问题并进一步推动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使之继续发挥在服务当地经济中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铁路专用线共用在服务当地经济方面的优势
根据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的现场实践,铁路专用线共用在服务当地经济方面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
1)缓解货场压力,弥补了铁路货场功能不全的缺陷。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是在车站货场作业能力不足,运量与运能存在矛盾的前提下开展的。当前,货运营业站很多尚不具备散货、危险品、罐车等所有货物品类的能力,专用线共用极大丰富了车站办理品类。一定程度上便于实现专业化运输;
2)发挥了专用线设备潜力,专用线共用工作使专用线设备能力得到了发挥,节省了铁路部门为改扩建货场的大量资金。同时方便了货主,为货主节省费用;
3)铁路、产权单位、当地经济实现了共赢。开展共用,不仅使产权单位和铁路受益,同时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如郑州南站车站十里铺专用线以到达钢材为主,由于专用线场地宽阔,服务优秀,逐步吸引周边钢材商户近百家,形成了郑州的钢材市场,实现了车站、产权单位、地方经济的共赢;
4)加速了货物周转,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专用线装卸方面优势明显,可以实现就近装卸,为货主节省了费用的同时,还加快了货物周转,缓解了城市道路压力,实现了快速装卸,物畅其流。
2 当前存在的问题
1)铁路经营体制改革带来的新情况。铁路系统开展物流运输后,只有少数专用线向铁路有关部门交纳了一定数额的费用后,才能得到从火车站货场分流出来的货物,一般情况下,车站首先保证自己货场的货源充足,致使多数专用线使用频率不高。由于一些产权单位经营不景气,无专用线维修资金,不能保证安全运营,铁路部门只好关停这些专用线;
2)思想观念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各种运输方式的激烈竞争,铁路到达和发量呈下降趋势。铁路专用线是多年来为铁路吸引货源的窗口,在货运营销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专用线产权单位也要主动发挥优势,以良好的服务吸引货源;
3)铁路货运相关业务交叉问题。随着铁路多经、物流企业参与货运服务,势必在货运服务方面于专用线共用业务存在业务交叉问题;
4)经营体制多元化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各种经营体制并存,对货物的共用范围鉴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按照两个原则划分共用货物与产权单位自身货物:共用货物范围的划分;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共用货物:(1)在专用线上作业的非产权单位的货物;(2)超出专用线设计或超出产权单位经营范围的货物;(3)路产专用线租赁给地方企事业单位,或地方企事业单位租用给其他单位办理发到的货物;(4)在专门从事经营性运输的铁路专用线货场内(集资货场、联营、联运专用线货场以及由调拨仓储单位改制为营业性质的仓储单位专用线货场)所进行作业;(5)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地方、车站虽然了解政策,但不重视共用工作,对具有共用性质的单位尚未纳入管理;有的只重视收费。服务不到位。
3做好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的几点对策
1)铁路专用线的共用应坚持政府管、企业办、铁路为骨干的原则,有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铁路车站、专用线共用产权单位联合成立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掌握原则,组织协调,搞好管理,使现有的铁路线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要充分认识铁路专用线的地位和作用,要实行统一领导,要充分发挥铁路的骨干作用,明确相应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管理部门,使专用线管理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2)凡参加共用的专用线,应由铁路车站与产权单位签订共同协议,明确开展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法,如允许自行装卸车、货场交接等。明确结算办法、收费标准等。使专用线共用工作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下去,服务于地方的发展和经济建设;
3)突出协调职能,加强沟通协作。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实行统一领导,专业管理,有偿共用,各方受益。此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同配合,单靠哪一个部门都不能做好。要密切各级政府与铁路部门的关系,加强沟通协作,齐抓共管。在坚持“四统一”的前提下,要与铁路部门充分协商,合理安排各段、站、办的分配比例,调动铁路系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4)强化管理职能,加强日常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铁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专用线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实完善管理办法,加快立法进程。要严格专用线共用报批程序,认真履行共用协议的签订工作。要坚持统一组织、统一票据、统一纳税、统一结算的“四统一”基本制度,要严格执行价格、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共用经营行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安全目标管理,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对中秘自贸区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涵盖了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规则、货物进出口环节的海关监管、原产地证书签证程序、原产地核查等内容。《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全部适用该《办法》。即《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国从秘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也适用中国向秘鲁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原产地认定
《办法》明确了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国为秘鲁的三种标准:
完全获得的即在秘鲁完全获得或生产的。根据《办法》规定,适用这一标准的货物包括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产品、从秘鲁领土提取的矿物质等10种货物。
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可能有非秘鲁原产的要素投入(例如,生产用电、用油等),但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仍应视为秘鲁原产货物。
在秘鲁境内采用非中国或者秘鲁原产的材料生产的其前提条件是这些非原产材料在秘鲁生产加工后所制成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中对应税目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要求。《办法》的附件1是以《协调制度》6位数编码为基础的原产地标准表,对于任何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依据标准表中该货物税目所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判定其原产地。
对于上述第二类及第三类货物,符合《办法》第七条累积规则和第八条微小含量规定的,仍应视为秘鲁原产的货物。
《办法》对判定货物原产地的补充规则作了规定。例如,哪些加工或者处理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不得赋予原产地资格?成套货物的原产地如何确定?运输用、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对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有何影响?附件、备件、工具以及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中性成分对货物原产地有何作用?如何区分可互换材料等。
此外,《办法》还对展览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的条件作出了特别规定。
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直接运输要求的有两种情况:
货物从秘鲁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经过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运,但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未进入转运地进行贸易或者消费;未做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在转运地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
要证明货物符合上述条件,进口人必须提交相应的单证,包括联运提单、转运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在转运时必须提供),或者其他符合进口地海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规定,对于集装箱运输货物,在进口人无法提交转运地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海关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能够确定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可以免予提交转运地证明文件。
海关程序
进口申报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首先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同时提交由秘鲁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原产地声明(对总值不超过600美元的货物适用)。此外,还要提交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在上文中提到的其它相关运输单证。
如果进口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但是货物确属秘鲁原产,并且要申报享受协定税率,那么进口人应当提交使用《办法》附件4规定格式的原产资格申明,作为补充申报。
所以,对货物原产资格进行申报时,进口人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原产资格申明这三者之一,凡是在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上述三种单证之一的,即使货物通关后补交原产地证书,货物也将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对原产地证书的要求主要包括安全特征(签证官员签名、机构印章等)与秘鲁通知中国海关的备案资料相符、所列货物为同一批次货物等。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可以补发,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可以申请签发副本。
出口申报
《办法》规定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开始,海关公布的各项原产地管理办法和规定都纳入了这条规定,以加强对自贸区项下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退税及退还保证金
按照《办法》规定,对上文中所提到的提交了原产资格申明的货物,海关可以先按一般进口货物应缴的税款计征保证金,进口人可以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海关批准,保证金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果有关货物在进口时已按一般贸易货物征税,在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自缴税之日起1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退税。
其他规定
为了加强民爆物品销售、运输、押运安全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以及《道路运输条例》,确保运输安全无事故,杜绝违章、违规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层层签订责任书的要求,配送科长和押运员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一押运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的押运员从从业资格证,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严格遵守《条例》。将所有爆炸物品安全无误地押运到目的地。
2、运输装卸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4、严格执行公司规定,认真履行货物清点保管签字制度,及时准确无误的传递各种手续,严格交接手续,出现差错及时汇报并纠正。
5、督促司机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6、认真填写运送情况登记表及月底结存用户货物登记表。
7、运输车上及随行人员不许存放和携带火种及香烟。
8、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并报告公司。
9、如果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目的地,应及时报告安全经理,再作安排,否则责任自负。
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
十一、认真学习公司制定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相关细化要求,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己的工作,否则将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押运员签字:
安全经理签字:
所谓装卸是指随物品运输和保管而附带发生的作业,那么对于装卸业务承包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你知道要注意些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装卸业务承包合同,欢迎阅读。
装卸业务承包合同范本1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港口生产的特点,将部分装卸业务委托给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作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的业务范围
乙方承包由甲方委托的货物装卸作业 。
二、生产组织
1、甲方委托乙方的装卸业务,由甲方统一编制生产计划,包括设备投入的类型、数量、作业泊位和场所、作业的起止时间、工属具的类型和数量。
2、乙方根据承包业务内容,按照甲方的生产计划要求,及时组织生产人员实施和管理。作业过程中,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质量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业务指导,确保安全和质量,按时完成作业任务。
三、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1、甲方按包工包任务的形式采用与乙方一船一结或一班一结的办法,按月支付装卸费。
2、甲方按乙方每月装卸费总额的23.5%结算管理费,用于乙方劳务管理费开票税金、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工作中引起的经济赔偿以及工伤、伤亡事故的处理等方面的支出。管理费滞后于装卸费一个月支付。(装卸费结算价格如含管理费,则甲方不再向乙方结算管理费。)
3、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结算经甲方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双方财务操作。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于每批任务发生前按照调度计划安排通知乙方,乙方接此通知后,按计划安排作业人员。常规作业或小项目任务,由甲方直接通知乙方管理人员。
2、甲方应为乙方作业提供符合安全性能的工属具、设备和设施。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工人的违章行为。对乙方责任造成的工属具、设备、设施、货物的损坏和丢失有索赔权。
4、甲方保留对乙方人员违反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或规定的处理权和清退权。
5、甲方配合乙方为乙方人员进行上岗前教育、港口装卸作业的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6、当乙方人员发生工伤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及时施救。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其所执营业执照准许的经营范围。
2、乙方应根据甲方核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作业人员,保证作业质量和进度,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不得将业务转包给他方。
3、乙方应统筹安排职工轮流休息,每天保证不少于核定人数的90%在港待命,农忙和过节时不能影响装卸生产。
4、乙方派出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已同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劳务协议,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效身份证;
(2)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具备港口装卸作业的身体条件,年龄20—45周岁,男性;
(4)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甲方认可的上岗资格。
乙方作业人员的工资乙方负责发放,社会保险由乙方负责缴纳。
5、乙方应指派1-2名管理人员,负责乙方派出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常规教育及日常生活管理。乙方人员患病可在甲方卫生所就诊,费用自理。
6、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甲方的作业规范标准执行装卸作业。
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督促务工人员作业时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9、乙方的装卸效率、货物装卸质量、散货灌包质量执行甲方规定的标准,适用港口装卸质量标准、装卸工艺规程和安全质量考核与奖惩实施细则。
10、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11、乙方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每年人员更换的比例不能超过核定总数的15%。
12、乙方必须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伤害综合险。
六、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因故中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中止,否则按违约论处,违约方赔付违约金1000—5000元。
2、在接受委托业务后,任何一方无故不认真履行合同,按所委托业务费用的30%赔付违约金。
3、为确保务工人员的安全和装卸工作的质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者上岗。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违约方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赔付的违约金。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违约,不受上述三款内容的制约。
七、事故处理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统计和上报。甲方应予以协助。
2、乙方人员在作业中发生的工伤、伤亡事故的处理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赔保额中列支,如实际处理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赔保额的,其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进行分摊;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协同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由双方共同进行事故分析,划定责任,如双方不能就责任的划定达成一致的,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划定为准,确定各方的承担费用。
3、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乙方务工人员工伤、伤亡的,甲乙双方应协同处理,共同追究第三方责任。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必须签订《装卸作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2、乙方必须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配备安全员,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上岗前教育可委托甲方进行。
3、乙方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责任状》,在甲方区域内工作的所有乙方人员,都必须遵守和服从甲方场区内的安全、卫生、治安、外事纪律和行业作风等各项管理,适用《泰州港务有限公司外包工管理办法》。
4、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设施、机械、工属具的损坏以及货物损坏和丢失等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交通部现行有关规定由乙方全额赔偿。
5、甲乙双方人员协同作业过程中造成甲方设施、机械、工属具以及货物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的,由双方共同进行事故分析,划定责任,确定各自的赔付费用,发生事故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6、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装卸业务承包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现就人力搬运、装卸业务承揽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的资质条件
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经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运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专业从事搬运、装卸业务的经济实体。
二、业务范围及承揽方式
凡甲方货物运输或仓储作业流程中所需的随车或其它的人力搬运、装卸和配合起重工人作业均为本合同业务范围,由乙方以大包干方式承揽。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自愿可续签。
四、承揽业务的工价和结算、支付办法
1、 本合同业务的工价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议价(基本工资加提成办法);
; 2、 每月20日乙方凭甲方作业调度单与甲方结算上月收入;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收入税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从银行付款给乙方。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负责在乙方人力满足的情况下,不向第三者提供本合同业务;
2、 负责根据生产需要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人员安排;
3、 负责向乙方提供免费职工住房及有偿就餐方便。
4、尽可能的提供乙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作业方便,并协助乙方处理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和商务事故。
乙方责任
1、负责按甲方调度通知及时足额安排适用人员到位,并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保证甲方生产顺利进行。同时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以便双方工作衔接;
2、负责所属人员的劳动人事、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及暂住人口的管理,做好其职工的上岗前培训和法纪、法规、安全作业、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工作;
3、负责按政府有关规定为所属人员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工伤事故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应责任;其涉及费用中甲方承担简易工伤事故保险缴纳费用的一半。
4、未经甲方调度同意装卸工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从事其它未经许可的其它业务,经查是乙方的原因,按30元/人的标准进行处罚;另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的装卸人数,按50元/人的标准进行处罚。
5、负责自行与有关部门处理其所属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或意外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赔付事宜。
六、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如未按期支付乙方报酬,每拖延一天,以应付总额的5‰向乙方赔付滞纳金。
3、乙方如未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提供人员,延误甲方运输的,以本车次运价总额的5‰向甲方赔付违约金。乙方人员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或野蛮作业造成货损、货差,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托运方拒付运费等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合同时期,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结清账务,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如未能提交劳务税票给甲方,甲方有权拒付酬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职工住房,其水电使用费每月每房150度电以内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超过部分甲方在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中扣除;
3、甲方对乙方作业野蛮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如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装卸业务承包合同范本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装卸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所列条款:
1、甲方对乙方实行个人大承包,业务承包人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乙方人员工作须接受管理和监督,甲方有权建议乙方重新组建装卸人员,实行竞争上岗。
2、计费方式为大承包形式,具体价格为: 元/吨(不含票单价),具 体吨位以公司相关参数为准。
3、乙方有责任维护好自身的作业安全,协助甲方对仓库内防火、防 盗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和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和标准装车、码放,甲方有权拒绝签单,不予结 付当车次装车费。严禁损坏相关设施,属乙方人为损坏,修理费由乙 方负责。
5、乙方的装卸人员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需和 仓库主任说明原因以后方可离开,有车辆进来装货的时候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人员,乙方必须在15分钟内到达装货地点,如无故离开或不 能及时赶到的按50元/次进行处罚,
6、甲方正常履约情况下,乙方不得采取停工、罢工等方式影响甲方 销售出货,否则每次罚款500元;禁止在库区内打架斗殴,违者罚款 200元并除名;更不得将在外面发生的纠纷带入单位,否则每次罚款400元并除名,还要追究因纠纷带来的相关损失以及法律责任。所有罚款均从承包人当月应结算费用中扣除。
7、乙方不允许利用工作之便进入仓库(或在装货车内)擅自或者私带公司物品出厂,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从乙方当月费用中扣除,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乙方应做到“服务第一、顾客至上”,时时维护甲方公司的形象。做到随到随装、卸,乙方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装车或者消极怠工,出现让客户空等的现象。
9、乙方装卸人员不得在库区范围内吸烟,不得随地大小便,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
10、乙方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增强安全意识,乙方须统一为装卸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出现大小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及费用。
11、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江西金色时代农资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的思考浅析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保证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协调各产业,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各物流领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公路运输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方面,主要有《铁路货物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航空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等,航空运输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书,并有80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但是,现代物流已发展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各相关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而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规章,这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另外从法律效力角度看,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实践证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效力较低
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甚至有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二)法律系统缺失
目前,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三)法律制定滞后
目前,我国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延续而来的,加之现代物流业与最初相比发展了新业务,因此相关法律出现了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发展规划,提高物流立法的协调性
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应防止政出多门,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从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着手,修订、整合、补充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严谨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因此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
(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
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物流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物流活动各环节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活动合法、有序、公平;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管关系,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三)重视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物流立法的实效性
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识,充分发挥物流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重视物流协会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在法律上对协会的功能、作用、职权加以必要规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要善于发挥联合会的综合、协调和引导作用,将行业内各代管协会、各地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团结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