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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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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市水务局河湖管理处主任工程师李岱一直从事河湖水质改善工作,他介绍,放养鱼类对品种、投放水域、放生季节、运输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要求。鱼要选择不大不小的鱼苗、大约一斤五六尾,渔场要经过水源、防疫等方面的严格考察。从渔场到放养地的运输也很讲究,要提前做好水箱的消毒、途中供氧,鱼的密度不能超过1立方米100公斤。而且,全年只有3月、10月两个月份适宜放养。为了防止人为捕捞,放养的时间一般选择半夜12时到次日2时。

鱼放养后,河湖管理部门还要对成活率持续监测,半个月内成活率要这到95%以上,三五年后也要达到60%-70%。

目前,放生鱼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且有社会团体负责组织,放生者只要捐钱就有渔场提供服务,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对鱼的质量没有把关,对运输也没有要求,甚至装几个黑塑料袋就运,容易造成鱼的大量死亡,放养时场面大,引来众多捕捞者。据水务部门的监测,这种非法放生的鱼类,半个月内的成活率不足20%。

根据本市渔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仅有8种鱼类可以在本市水域内放养,包括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黄颡鱼和泥鳅。

此外,随意放养还会造成外来物种入侵。被大量放养的巴西龟就是一种破坏性很强的外来物种,这种龟从南美传入,繁殖快、适应能力强,主要以幼鱼、卵为食,在巴西龟存在的水域里,大量北京土著鱼种消失,对水生态影响极大。

科学放养鱼类的确对水质改善有积极作用,去年,水务部门向城市河湖中投放鱼苗4.3万斤,渔政部门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等大型水库投放鱼苗200多万尾。李岱介绍,北海、筒子河、什刹海等内城河湖已连续七八年放养鱼类,近年来这些水域未爆发过水华。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园林绿化

1.城市湿地公园定义及分类

1.1湿地的定义

“湿地(wetland)”最早的定义是:被间歇的或永久的浅水层所覆盖的低地。它是由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于1956年在一本题为《39号通告》的出版物中提出的。之后,由于研究的目的、观察的角度以及应用对象的不同,世界各国的学者对湿地的定义多达50多种。依据这些定义的不同性质,大致可以将其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两个类别。狭义的定义认为湿地是:“陆地和水域之间的过渡区域或生态交错带,由于土壤浸泡在水中,所以湿地特征植物得以生长。”该定义特指生长有挺水植物的区域。这一定义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世纪60年代初发起的全球性研究行动计划《国际生物学计划》中明确的。

1.2湿地公园的定义

2005年8月,《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湿地公园是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题,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效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浏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1.3城市湿地公园的定义

2005年2月2日,建设部出台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对城市湿地公园下了定义:“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办法》的第三条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2005年6月,建设部出台城建司又颁布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该导则对城市湿地公园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城市湿地公园是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从上述建设部两次对城市湿地公园概念的界定来看,城市湿地公园和湿地公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城市湿地公园是以“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为前提的。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是一个很宽泛的前提条件,因为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及其编制说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范围除包括城市用地内的绿地系统规划外,还包括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规定:市域为“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建设部,1999)。从这个市域的定义来看,由于中国所有地域都有其行政管辖的,因此,市域实际上可以被认为是指所有的国土范围。综上所述,“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从用地范围来说,等于包括了所有的国土范围。从这个角度理解,建设部定义的城市湿地公园并不是仅指位于城市用地内的湿地公园,还包括了位于市域这个更大范围内的湿地公园。

所以,建设部提出“城市湿地公园”和一般所述的“湿地公园”从用地范围来说没有本质的区别。事实上,从建设部所列城市湿地公园大多都处于市域范围内的。但城市湿地公园更加强调了湿地系统对城市生态的培育功能及在城市绿地系统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2.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设计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2005年)对于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总目标有如下定位:“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地遏制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现象,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在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过程中如何利用城市中的湿地资源结合城市公园的相关功能,完成湿地与城市公园功能的协调,最终实现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总体目标,需遵循以下原则。

2.1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中提出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应遵循系统保护、合理利用与协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系统保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发挥环境效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具有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环境中的作用。”

2.2生态关系协调原则

生态关系协调原则是指人与环境、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以及生态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协调。这一原则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这三个方面进行控制。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强调在湿地景观营建中,有计划的引用外来物种,保护和发展乡土物种。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指增强整个湿地系统内各个部分的连通性并加强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周边环境的融合。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是指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因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功能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因此,在进行湿地规划之前要调查原有场地的自然环境和周边居民情况,充分理解原有场址的特点,利用原有的水源、植物、地形地势等基本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营造个性景观特色探索状况进行规划,才可以保持湿地系统的完整性。

2.3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

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湿地原有的水文、生物、气候等各方面的资源,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可持续性意味着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不损害后代人对城市湿地资源需求的发展,主要是通过保护、回收资源利用方式,以及在建设中使用高能效、生态型的资料和工艺手段,尽可能的使湿地资源保持在弹性范围以内,实现人类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近、长期负面影响最小化的目标。

3.结论

城市湿地公园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生态作用。它能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城市良好的生态条件,创造舒适优美的园林环境,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因此在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中,除考虑满足教育功能以及生态保护方面的需求,还要特别关注对于景观美学的追求。景观美学主要通过自然景观资源整合以及人工设施如建筑、园林小品设施形态与构造与周围自然景观相结合所形成的景观艺术效果来体现。坚持园林绿化量质并举的方针,以乔、灌、藤、花、草相结合,构成多品种、多层次植物的绿地,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作用。

【参考文献】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湿地;资源调查;恢复湿地景观

中图分类号:S718.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8-0115-04

1 引言

山东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按全国流域来分,可分为黄河、淮河、海河3大流域,按照全省流域来分,可分为海河流域、大汶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南四湖流域、沂沭河流域、潍河大沽河流域和半岛水系流域。湖泊主要有南四湖、东平湖、白云湖、青沙湖、麻大湖等。以上区域的沼泽、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河口湿地、海岸滩涂、浅海水域、水库、池塘、稻田等构成了山东省的湿地系统。

2 山东省湿地资源面临的问题

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山东省湿地资源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2.1 对湿地的盲目开垦和改造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生产生活发展的需要,湿地被广泛地开发与利用,自然湿地数量明显减少,而且自然湿地减少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遏制。目前湿地开垦、改变自然湿地用途和城市开发占用自然湿地成为山东省自然湿地面积削减、功能下降的主要原因。

2.2 生物资源大量丧失或退化

由于湿地开发导致的栖息地丧失和破碎化,导致湿地植物和动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湿地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削弱,从而降低了系统的稳定性和有序性,使愈来愈多的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生物因失去生存空间而濒危甚至灭绝,弱化了生物多样性。此外,湿地生物资源面临过度利用的威胁,严重影响了湿地的生态平衡,威胁着其它水生物种的安全。

2.3 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日益严重

湿地环境污染是山东省湿地面临的最严重的威胁之一。省内河流上游的森林砍伐影响了流域生态平衡,使来水量减少,河流泥沙含量增大,造成河床、湖底等的淤积,并使湿地面积不断减小,功能衰退,洪涝灾害加剧。水库是重要的人工湿地,目前其泥沙淤积问题也令人担忧。

2.4 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主要表现在防洪治涝工程中,在湿地周围挖沟排水,湿地上游建设水利工程,截留水源,以及注重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而不关注生态环境用水。

3 湿地景观恢复对策

生态修复首先要修复它的功能[1~3],也就是恢复一个生态系统的健康。一个自然生态系统有它特有的生态功能;因此应恢复其生态结构,也就是恢复一个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即恢复物种多样性和完整的群落结构;其恢复可持续性,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生态系统的抵抗能力和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其恢复其文化,人文特色。一个地方的文化源起于它的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往往孕育于自然遗产。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对湿地生态的恢复同时也伴随着对湿地景观的恢复。

3.1 湿地景观自然恢复

“自然恢复”就是无需人工协助,只是依靠植物的生态学习性,自然演替来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中形成其特定的湿地生态景观。封山育林是自然恢复的典型方法。封闭森林、草原、湿地等,使这些地区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同时防止火灾及杂草入侵,就能加强自然更新。封山育林可以缩短实现植被覆盖所需的时间,保护珍稀物种和增加植被的稳定性,投资小、效益高。原则上讲应该节水、低成本(投资和运行费)、多功能(节地、景观、生态、蓄洪防涝等)、关怀自然、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技术层面就是要通过科学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竖向设计,充分、合理的利用雨水资源或再生水(中水),基本不用自来水,而且要有效控制雨水径流的污染物。湿地要有良好的生态系统、较强的生态功能和自净能力,避免采用复杂昂贵的水处理设备,根据项目条件和要求有时还要有蓄洪功能等。湿地景观设计最好能实现水量、水质和生态的自然循环和平衡。在保持水土、控制和改善微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持大气平衡方面,人工造景要比封闭后自然恢复的自然湿地生态景观逊色得多。虽然有些生态系统可以自我恢复,但是多数生态系统恢复需要人的帮助,充分利用生态学理论干预这个恢复过程会加快。

3.2 湿地景观的人工造景及恢复

(1)呼吁政府相关部门(林业、环保、农业、水产等部门)组织牵头,联合科研院所进行系统全面的开展湿地资源、环境的区域评估、区划、规划,将湿地的保护与景观规划结合起来;实施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出湿地生态管理办法,做到依法保护、依法治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湿地区域建设成为具有区域整体级别的湿地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地区,比如现状地貌、文化背景、民俗风情、现状生态群落特征等,同时在湿地景观设计中应该把这种关系延续下去,这就是各种湿地所具有的独特性,确保在景观设计中生态的可持续性、文化的延续性;同时在湿地景观设计中应强调生态的养育、护育及修复,构筑一个良好的湿地生境,福及后人;在生态可承受的范围内设置合适的游览设施,让人能够观赏、体验,并能达到科普及科研的目的。

(2)建设和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新建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同时采取分区施策(核心区的保护管理、缓冲区的保护管理、实验区的保护管理),缓解建设和管理上的资金、人力、物力的压力。山东省已建保护区有山东黄河三角洲湿地等湿地自然保护区;拟建的如莱州湾西部盐沼生态系统保护区等,需要很好的事实管理优化措施。

3.3 利用恢复湿地景观的各种因素

3.3.1 湿地生物多样性

具体建设或恢复湿地景观,应考虑湿地植物与动物种类的多样性。尽量采用乡土湿地物种,保护乡土湿地动物与植物。充分利用不同种类湿地动物与植物的生态功能,如水体污染物净化的功能、调节气候功能、防风固堤功能等。应考虑湿地植物与动物的湿地景观美学效果。慎用外来湿地物种,为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与破坏区域生态平衡,在没有准确与可靠的科学依据时,不要贸然引进外来湿地物种,以免给湿地景观建设区域带来生态灾难。

3.3.2 湿地水体空间特性与水质性质

湿地景观中水景应该与湿地植物和动物的生长、生活条件相适应。湿地水景平面几何造型、水体深度分布、水文特征、水质都要与湿地景观设计的动物和植物生理特征、生活习性及其空间分布规律保持协调。为防止湿地水体水质恶化,尽量设计流动状态的、可复氧的与可循环利用的水体,建立湿地景观水循环过程与水循环系统,将喷泉、瀑布、假山跌水、池塘、花卉池塘等水景有机地设计成一个具有水力联系的系统,使其既丰富湿地景观的水景,又保护水体的水环境。

3.3.3 地形地貌

地形地貌是湿地景观的场所与基础。在湿地景观设计建设中[4],往往根据地形的起伏进行总体安排,按照地貌的微小变化配置湿地植被类型。在湿地景观设计建设时,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从湿地生态学的角度,营造符合当地生态环境的自然湿地景观,减少对其原生湿地环境的干扰和破坏。同时,还可以减少工程量,节约经济成本。因此,充分考虑应用地形特点与原生湿地景观类型特征,是安排布置好其他湿地景观要素的基础。湿地景观用地的原有地形、地貌是影响总体规划的重要因素,要因地制宜。

3.3.4 湿地沉积物

湿地景观基底沉积物性质也是湿地景观组成的重要要素。沉积物机械组成特性影响湿地水体保水性能、水位稳定程度,沉积物理化特征直接影响土壤理化性质,影响湿地植物种类空间配置与生长状况。

3.3.5 湿地植物

湿地植物是湿地景观营造的重要素材之一。湿地景观植物素材包括沉水植物、浮水植物、挺水植物、沼生植物、湿生植物等,植物种类包括乔木、灌木、藤本、草本、花卉等,以及果树、药材、观赏植物。这些植物需要的科学、合理地进行空间配置。按照湿地学与湿地生态学的规律,遵循湿地形成、发育与演化的规律设计动物、植物群落及其空间布局,巧妙合理地运用植被与植物种类不仅可以成功营造出人们熟悉喜欢的各种空间,而且还可以改善湿地景观规划建设地区的局部气候环境、生物环境,使居民在舒适愉悦的环境里完成休闲娱乐活动。更为重要的是湿地植被随地形地貌梯度变化可展现湿地形成、发育与演化过程和湿地的生态环境功能,给予公众湿地科普知识教育。现代湿地植物景观的发展趋势,就在于充分认识地域性自然景观中湿地植物景观的形成过程和演变规律,并顺应这一规律进行湿地植物配置。不仅要重视湿地植物景观的视觉效果,更要营造出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具有自我更新能力、体现当地自然景观风貌的湿地植物群落类型,使湿地植物景观成为一个湿地景观整体作品的核心部分,乃至一个区域的主要特色。可以认为,现代湿地景观系统的实质就是为湿地植物的自然生长、演替提供最适宜的条件。

3.3.6 湿地动物

湿地动物也是湿地景观的重要素材之一。湿地景观动物素材主要包括生活在湿地中的鱼类、两栖类、湿地鸟类(游禽)。按照各种湿地动物的生活习惯与条件,科学地进行湿地动物空间配置,提高环境美学效果。在有些情况下,为了增强湿地景观水体的净化效果,应该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食物链组成与结构,合理配置湿地动物种类,增强生物净化湿地景观水环境的能力。

3.3.7 湿地景观小品

湿地景观的小品应该突出湿地文化与科普知识宣传,采用的材料应该是生态材料,应该以湿地产品或自然产品为主要材料建造各种湿地景观小品,如自然木料与湿地植物建造的小屋、凉亭、亲水平台、休息椅等。湿地小品尽量与湿地景观和谐一致,小品的颜色、造型、空间布置等都要避免对湿地动物生活产生影响。湿地景观小品造型与构思独特,意境深远。而这些景观小品又必须与湿地景观形成一个有机的联合体。如将草屋、木亭、水景、鱼群、植物群落有机地设计成一体,让人有仿佛回归大自然般的感觉。

3.3.8 道路设施

湿地景观铺地也应该突出生态主题与湿地文化,采用渗透性能好的生态材料或自然材料建造,与湿地景观保持和谐,如仿造自然湿地草丘、木栈桥、生态混凝土地砖等。湿地景观的道路是指湿地景观中的小径、开阔区域各种铺装地坪等,湿地景观中不宜修建宽阔的道路。道路是湿地景观营造中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连接各种湿地景观的通道、网络。湿地景观道路的规划布置,反映野趣与自然湿地景观面貌和风格。当人们来到湿地景区,沿小径可以休憩观景,因此,湿地景观道路本身也成为观赏对象之一。铺装材料也需要采用天然生态材料,突出湿地文化,修建道路方式、道路修建的材质与颜色、布局都应该具备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

3.4 建立湿地开发利用示范区

选择若干个不同湿地类型(含现已被开发的湿地),以生态工程为技术依托,建造与海岸湿地承载力相适应、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具有良性循环和生态经济增值的湿地开发利用示范区。其中包括黄河三角洲生态经济示范区,在规范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实现湿地的景观恢复意义。如荷兰的围海工程是在沿海兴建海堤,将部分海域滩涂围起来,使之成为不再受海水侵扰的陆地。在滨海区域,光热资源充足,无霜期长,地表水源及年降雨量丰沛,围海造田可以增加可支配的土地资源,这对于缓解人地矛盾,减轻现有土地压力,加快、繁荣经济,进一步开发海洋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选择具有代表性和重要价值的退化(含已遭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以生态工程为技术依托,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恢复与重建,并通过建立示范区予以推广应用,开展多种经营、生态旅游、社区共管、科普教育等活动,发挥生态基地作用,尤以生态旅游体现生态景观的目的。组建湿地动态变化跟踪监测台站系统与监测网络,实现湿地生态功能长效正常运转,同时保障湿地景观的效果,在严格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科学手段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扩大珍稀物种种群数量,尽可能加强科学研究,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合理引进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科学技术与适宜的保护管理经验。

3.5 充分利用水资源

水土保持是土壤侵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提出与实施是水土保持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应局限于当前的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应从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向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转变。即使实现了这样的转变,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也只是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完全替代人工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更不能替代坡改梯、淤地坝、谷坊、小型水库、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搞好水土保持工程就可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生态应急补水工程,至少要满足天然绿洲生态系统最小生态需水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当减少人工绿洲面积,使人工绿洲和天然绿洲面积比例调整,所以说雨洪利用是“水”,湿地是“鱼”。雨洪控制利用既要为湿地提供低成本、可持续的、一定洁净程度的水源,又要保障水质和必要的养分;湿地则依赖自己的综合处理净化雨水径流、削减径流的排放、调节暴雨峰流量、呈现生物多样性和优美、自然的景观,有利于做好局部湿地景观的恢复。

4 结语

生态的不等于简陋的,绿色的也不一定就是生态的。生态不等同于碎石杂木、茅草亭、木栈道和仿民居等“生态符号”的组合。生态意味着高效率,意味着对自然发展过程的尊重,对物质能源的循环利用,对场地自我维持和可持续处理技术的倡导。湿地的规划、建设、恢复是建立一个合理的湿地生态系统,一个包含着众多生物量的栖息地,而不是建造一个点缀着上述生态符号的水生植物园。湿地景观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湿地科学、生态学、景观学、艺术学、经济学、社会学诸方面的问题,它们密不可分、相辅相成。通过对山东湿地植物资源调查和恢复湿地景观的研究,应深刻认识到那种不顾现状条件、不顾地域自然和文化条件,铲除现场上所有的历史遗存,为建造湿地而建造湿地的做法必须抛弃,需要依靠科学营造山东的和谐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尚玉昌.普通生态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吴 玲.湿地植物与景观[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湿地公园 , 规划与设计原则, 景观设计

Abstract: urban wetland park city is an important infrastructure, have very important social efficiency and the ecological function. It can improve the human living environment, and to keep the city good ecological conditions, creating comfortable elegant garden environment, rich people's cultural lif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urban wetland park planning and design principles at the same time, in its form, plant configuration, waterfront space and environment art sketch and structures of landscape design also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urban wetland park, planning and design principles, landscape design

中图分类号: [TU2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湿地与城市湿地公园的界定

什么是湿地?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闲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水区。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环境功能,如调解气候、抵御洪水、美化环境、净化水质,是动植物的天然栖息地,是人类资源的资源宝库。因此,它被赋予“地球之肾”、“生命摇篮”、“物种基因库”、“动物乐园”等。

什么城市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对城市湿地公园如下定义: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是湿地景观的一种典型,因其处在城市边缘这一特殊地理位置,更易被人类接近,所以具有更加突出的生态审美、科普教育、科学研究、文化休闲等价值。

2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设计原则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2005年)对于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总目标有如下定位:“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地遏制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现象,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在城市湿地公园设计过程中如何利用城市中的湿地资源结合城市公园的相关功能,完成湿地与城市公园功能的协调,最终实现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总体目标,需遵循以下原则。

2.1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中提出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应遵循系统保护、合理利用与协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系统保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发挥环境效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具有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环境中的作用。”

2.2生态关系协调原则

生态关系协调原则是指人与环境、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以及生态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协调。这一原则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这三个方面进行控制。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强调在湿地景观营建中,有计划的引用外来物种,保护和发展乡土物种。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指增强整个湿地系统内各个部分的连通性并加强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周边环境的融合。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是指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因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功能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因此,在进行湿地规划之前要调查原有场地的自然环境和周边居民情况,充分理解原有场址的特点,利用原有的水源、植物、地形地势等基本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营造个性景观特色探索状况进行规划,才可以保持湿地系统的完整性。

2.3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

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湿地原有的水文、生物、气候等各方面的资源,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的可持续性意味着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不损害后代人对城市湿地资源需求的发展,主要是通过保护、回收资源利用方式,以及在建设中使用高能效、生态型的资料和工艺手段,尽可能的使湿地资源保持在弹性范围以内,实现人类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近、长期负面影响最小化的目标。

3湿地公园的景观设计

近年来,湿地公园设计迅速发展,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湿地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湿地公园设计是以不消耗资源为最大特点的开发和利用,着重发展非资源消耗型的旅游观光、休闲游憩、度假等服务业,有着一定的开发利用空间。湿地有着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这决定了湿地公园设计的复杂性,并且当前对湿地正处于研究和管理的起步阶段,湿地公园设计的理论处于探索阶段,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湿地在选择上可选择原存湿地或就近具有湿地的区域进行湿地开发营造,这些地域可能存在着湿地基质,水文环境和生物种源。湿地公园设计师应利用原有湿地景观因素进行设计,是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一个重要手段。比如原有的水体、植被、地形、地貌等,都是构成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原有湿地环境进行充分调研之后,湿地公园设计才能保持原有自然系统的完整性,才会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生态创造经济效益。

3.1在形态设计上

湿地公园设计中,在形态设计上,应按原自然系统的形状和生物系统的分布格局进行湿地公园设计。自然湿地有凹岸、曲流、河心岛、浅滩、沙洲与深潭的交替,这种地形地貌和植被为各种生物繁衍创造了适宜的生境,可减低水流速度、蓄水涵水、削弱洪水的破坏力。设计时,应尽量保护自然弯曲形态,并随地形和功能而事实上,力求做到湿地区域收放有致,以符合美学法则中的统一和谐、自然均衡原则。纵断面的形态设计,对湿地的生态多样性至关重要,应根据需要设计一定量的异质空间,湿地内有常年不竭的水道及能够应付不同水位、水量的塘床系统,其底部要多孔质化,造出水体流动多样性,以利生物的多样性。总之,应做到湿地公园设计形式与内部结构间的和谐,也要与环境功能间的和谐,实现生态与美学统一,达到整体和谐。

3.2在植物配置上

湿地公园设计中,在植物配置上,应考虑到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和因地制宜,尽量采用本地植物,它适应性强,成活率高。在物种搭配上要满足生态要求,做到对水体污染物处理的功能能够互相补充,又要注意主次分明,高低错落,其形态、叶色、花色等搭配协调,以取得优美的景观构图。根据水由深到浅,依次种植挺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沉水植物,既符合各种水生植物的特性,又满足审美的需要。沿岸边缘带一般选用姿态优美的耐水湿植物,如柳树、水杉、水松、木芙蓉、迎春等进行种植设计,以低矮的灌木和高大的乔木相搭配,用美学原则组织其色彩、线条、姿态等,创造出丰富的水岸之立面景色和水体空间景观构图效果,同时又能在水中产生一种动人的倒影美。

3.3在水岸空间设计上

湿地公园设计中,在水岸空间设计上,岸线若采用混凝土砌筑方法,它会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基因及天然湿地对自然环境所起的过滤、渗透等作用。针对不同的岸边环境,应采取不同的水岸空间处理方式,用自然化的手段去对湿地的岸边环境进行生态造化,建立一个水与岸自然过渡区域,并在适宜的地方种植湿地植物。真正显示湿地公园设计的自然野趣。

3.4在环境艺术小品及构筑物中

湿地公园设计中,在环境艺术小品及构筑物中,应取材于原汁原味,线条要自然、流畅,与自然环境相融合。不宜于那种规则、死板的钢筋、混凝土及基桩营建构筑物。环境艺术小品及构筑物应能加强或完善空间细节,提升空间品质,体现出湿地公园设计人性化的特性。

湿地公园设计中,对湿地系统进行景观设计时,要十分尊重原湿地的地形地貌、生态系统和人文环境,始终把生态优先作为设计前提。设计师的责任是在于做到美学与生态兼顾,使人类生活与自然环境之间有良好的结合,最终让湿地公园设计人与自然达到高度和谐。

4结束语

城市湿地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城市湿地是城市周边地区的一个生态交错地带,具有很强敏感性,一旦城市湿地受到破坏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景观设计师在进行湿地设计的时候要十分关注其生态作用。

陈昌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