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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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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管理办法

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第八条 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设置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第十条 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 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3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消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第五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包给单位或由单位代管的,单位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款。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下列各项: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

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的预算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单位因办公地点迁移,由甲地迁入乙地,其公费医疗关系,应办理转移手续,即由甲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乙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二条 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移的中央驻地方单位,应由迁出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由迁入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迁移人数较多时,迁出地和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迁移人数,报请财政部办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入其他享受单位,应办理公费医疗关系转移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公费医疗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地方单位的公费医疗,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其医药费由原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

第七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八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制度,制定奖惩条例。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考核,享受单位对享受人员的考核以及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享受单位及个人、医疗单位的奖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消费的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和加成收入,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消费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公费医疗的利与弊优势

在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初期,曾起到很大积极作用。它适应当时缺医少药的状况,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年是医院加强改革关键的一年,今年来我们机密围绕医院年初制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围绕以“病患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品质”医院管理年工作主题,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保护群众利益,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摆在首位,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全方位提升了医院的医疗质量。作为分管医务工作的业务院长,下面把半年来完成的任务向公司领导和院领导总结一下:

一、落实医院管理年活动有关工作

医院管理年活动,本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兼医院管理年办公室主任,根据省及市《医院管理年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精神,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内容任务进行了分解,制定了本院《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计划》及本院《医院管理年活动考核细则》,其中对质量与安全要求相关质量指标等方面的内容,正在组织实施过程中。

二、医疗管理工作

1、不断完善和落实医疗工作制度

修证完善了我院医疗工作制度已汇编册,待校对后即可发致本院医务人员,本制度涵盖了各项关键性医疗制度及常用医疗工作制度、医疗事故、纠纷防范和处理预案、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处理预案以及本院抗感染药物应用实施细则等。同时,对关键性医疗制度强化了环节管理,把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统一了全院关键性医疗制度落实过程中八个登记本,规范了记录的要求,使医院的各项制度的落实正在向规范化方面进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强化基础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

全面提升全院医务人员的“三基”水平是强化基础质量的关键之一,今年则重抓了学习,抓学习首先要抓学风,与学习制度的落实,尤其要侧重医务人员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与应急能力的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二是抓学习制度的落实,规定每周二为医院业务学习日;第三是抓学习的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常规、各规章制度及规范以及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及医学进展;第四是抓学习的方法,包括全院性及科室业务讲座、病例讨论、远程教育、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选送上级医院进修及短期培训,在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克服困难,选派了数十名医务人员去上级医院进修与短期培训,针对我院的现状,尤其侧重了高级职称人员的继续再教育问题;第五是以考促学,注重考试的实用性,以及考试的深度与广度。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对全院45周岁以下在职在编的医技人员举行三基考试2次,参考人数达268人,在参考人员中随机抽考83人再次考试,两次成绩均达良好。

3、抓病历处方质量的提高。

上半年召开病案管理委员会议3次,就如何提高我院病历书写质量进行讨论,同时对各科的归档病历、处方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展评,及时总结梳理,剖析存在问题,及时反馈,要求各科室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情况。除了院内每月组织对病历、处方进行自查外,上半年共抽取315份归档病历在自查的基础上,送到人民医院评审。在共计315份送审病历中,甲级病历284份,乙级病历28份,未定级病历1份,丙级病历2份,甲级率达90%。对丙级病历的个人给予了严肃处理:

(1)待岗两个月处分;

(2)扣发人民币1000元;

(3)全院通报批评。同时,当事人所在科室扣季度绩效考核分5分。对质量差的病历和处方以《医疗通报》等形式在院内公开曝光,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促进作用。

上半年我们进行了我院处方的重新认定工作,确定了具有处方权的218名医生,落实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在全院组织医务人、药剂人员学了《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了落实措施,月日正式起用新处方。在提高病历、处方质量方面还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增加了抽取归档病历的样本量;

②检查现住院病历每周一次,所查病区包括所有的现住院病历;

③由往年一查了知到今年文字通报科主任,到目前在检查的第二天,直接由医务科在科室晨会上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资料,每一位医生人手一份;

④处方质量检查由往年每季一次改进到每月一次,到目前的每月检查三次;

⑤在要求上一定按规范严格执行,不允许检查人员有老好人思想。强化了检查过程中的严肃性、严谨性、规范性,强调了检查的质量,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目前尽管我们的病历处方质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总体已有明显提高。

4、规范管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

为进一步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减轻病员不合理负担,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卫办[]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了人民医院科室药占比控制指标。今年以抓抗菌药物使用为突破口,努力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出台门诊病人处方最高限额,制定了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目前,我院绝大部分科室已执行抗菌素分级使用原则,目前对少数未执行科室近期已采取相关措施。

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第三条  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利于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负担,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费,同时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六)推进区域卫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社会化,逐步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

(七)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要按照统一的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要统一,基金使用可以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八)实行政事分开。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规章、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给付和营运等由相对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承担;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九)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十)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原则,行政、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改革方案。

第二章  试行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军队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上述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军队所属企业的无军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均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五条  大专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费生),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医疗费用由学校包干管理。

第六条  中央驻青单位都应参加当地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驻县武警部队,暂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暂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施行范围。

第八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返聘人员,参加原所在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行政、事业单位非在编的临时用工,农垦企业中非工资在册人员以及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职工暂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试行范围,待条件具备后逐步实行。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为本单位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10%。在改革起步时,各州、地、市、县(市),可根据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确定征缴比例。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适时调整。

(二)职工个人缴费: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

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

(一)行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由财政负担。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其它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负担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三)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

(四)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退(离)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凡列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都要向同级医疗保险机构报送《青海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申请表》和《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由各级医疗保险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当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分立、兼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障费。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退(离)休人员以后10-15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逐月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50%部分,以职工本人工资(退休职工以退休费)为计算基数,按职工年龄段确定不同的比例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年龄分段及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职工工作变动,个人医疗帐户随人转移。调省外工作的也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也可由医疗保险机构委托用人单位代管,具体办法由各级医疗保险机构决定。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参照上年支出数的一定比例专项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若有超支,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医疗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储存,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凡列入医疗保险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患病,必须持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制发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就医。《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不得转借他人和冒名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按年度计算,自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采取分段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个人负担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特殊检查和治疗以及转外地医院诊疗等,需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批,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五倍确定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医院、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各地也可探索其它解决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专项安排的医疗基金支付。各地也可实行建立个人专用医疗帐户的办法。建立个人专用医疗帐户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用先由个人专用医疗帐户支付,节约归已,其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五条  患有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的职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第六章  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医疗事业,搞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结构,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公办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维修,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适当增设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收费项目并调整这类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业务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制度。凡是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可根据所属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在若干定点医院选择就医,可以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促使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院的审定,会同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定点药店的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为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单位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和用药,其费用不能在个人医疗帐户中开支,医疗保险机构也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照上年度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人员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床日费用制订定额标准,试行医疗服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支付办法。

第三十条  由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与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诊疗技术规范、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费用结算办法、分档次的医疗收费标准以及就诊、转诊、转院等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规范与引导医疗行为,做到合理诊疗、优质服务。医院的药品销售收支与医疗服务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医院的收费标准要公开明码标价,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定期对定点医院在诊断、检查、治疗等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七章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和经办机构分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各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成立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隶属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组建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简化费用报销、帐户结算等手续,为职工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险机构都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

第三十七条  建立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营运及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并负责制定政策和综合协调。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以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但要坚持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

第四十条  对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实行划段,今后逐步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由省卫生厅、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配套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本办法一并实施,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有关部门施行。

由省卫生厅、省劳动人事厅分别制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州(地、市)、县(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亦应报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友谊县;合作医疗;新农合;新型农村

友谊县是黑龙江省东北部的农业县,农民比重较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的较早,该制度对该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科学设计和完善的“新农合制度”对友谊县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结合实际,完善新农合工作方案

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供需状况,制订符合实际、科学规范的试点方案,也是保证新农合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农民个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认真总结过去一些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降低筹资成本,建立起长效、稳定的筹资机制。要根据各乡镇的实际,进一步科学制定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标准,既要防止因为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影响资金效益发挥,妨碍农民受益,又要防止因为放得太松发生透支。要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具体而言,要适当增加农民慢性病门诊、健康体检等小额费用补偿项目,从而扩大受益面;要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制定不同的报销比例,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鼓励参合农民到乡镇就近就医,提高参合农民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增加农民对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吸引力。

二、加强县、乡、村医疗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

加强友谊县及下属乡镇村屯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保障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降低医疗服务费用的重要举措例。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和县里的有关部署,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增加对乡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对县级医疗机构要完成重点房屋、科室、设备配套,培养诊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急症及疑难杂症的技术骨干,基本满足当地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努力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每个乡镇要建设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对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建、管结合,实现房屋、设备、人才配套,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每个村至少要有一个卫生所或卫生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适用的医疗设备,满足村民的需要。要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对农村现有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发展需要定向培养人才,进行定向定点招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研究制定鼓励医护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措施,在技术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让现有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下基层工作。

三、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经办能力

实施新农合制度,是一项十分繁重和艰巨的任务,必须有足够完善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友谊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快完善、充实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人员,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效率,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从而缩短参合住院农民费用的兑付时间。要加强经办机构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县、乡经办机构的网上审核报销工作,缩短审批工作时间,切实提高效能。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如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对农民的保障水平越来越低,或者公平性得不到体现,必将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县内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收费的监管。要认真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医疗服务制度,执行诊疗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疗基金,减少农民医药费用。要加强县内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收费价格的检查和公示,要积极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的就医负担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压力。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医药供应体系和监督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始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反复宣传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紧迫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反复宣传新农合制度的原则、要求和相关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受益的参合农民现身说法。宣传新农合的好处,增强群众对新农合制度的了解,消除群众的疑虑,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合,不断增强农民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预防为主,增加对健康教育的投入(新农合基金也可安排一定比例),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观念,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身抵御疾病的能力,促进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友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友谊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工作方案,2011,1.

[2]张以强,梁媛媛,刘彩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的问题探讨[j].法治与社会,2006(11).

[3]唐娟.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阻滞因素分析[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5,26(4).

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90年代开始,自治区对免费医疗的管理进行了改革完善,基本理顺了免费医疗的投资渠道与管理机制,但是农牧区缺医少药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随着医药价格上涨,农牧民看病难、吃药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部分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自治区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处长王健鹏介绍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广大农牧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赖国家‘全包’式地免费医疗是不现实的,但是完全靠农牧民个人自费医疗又难以抵御重大疾病的风险。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借鉴兄弟省市区成功的经验,我们提出了在免费医疗基础上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设想。”

1997年下半年开始,自治区卫生部门在江孜县和林芝县进行农村医疗合作试点工作,举办了初级卫生保健暨合作医疗管理培训,并且组织地市卫生局长前往河南省,考察学习全国合作医疗试点县的经验和做法之后,全区开始全面推行农牧区合作医疗。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已经有70个县的654个乡镇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这两个数字分别占全自治区县、乡镇总数的94.59%和82.11%。

农牧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农牧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政府投入15元/人/年,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全部纳入合作医疗基金,农牧民按每年人均纯收入的1.5-3%的标准筹集资金,贫困户、救济户、五保户、无业残疾人和革命烈属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帮助解决。2001年开始,自治区进一步提出了在城乡同步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路。在农牧区,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帐户,将所集资金的全部和免费医疗经费的一定比例划入家庭帐户,并且永久归户所有,及时兑现,合理核报;在享受免费医疗政策的城镇居民中,也参照农牧区合作医疗做法建立家庭帐户,在免费医疗基础上构建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使全自治区广大农牧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拉萨市城关区的居民看病抓药一直是自己支付医药费用,“看病难、药费高”是困扰居民正常生活的一块“心病”。为了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城关区适时推出了《城关区城镇居民实行合作医疗方案》,《方案》实施后,效果非常明显,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当地居民看病就医不再“难”。

“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是我国医疗模式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说,医院主要从事急症、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社区医生主要从事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长期慢性疾病的治疗和保健。据拉萨市城关区卫生局局长罗桑介绍,根据就近就医和办事处自主选择协约医院的原则,八廓、冲赛康、吉日、功德林、吉崩岗和扎西等几个办事处,均选择了各自认为值得信赖的协约医院。按照协约规定,参加共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自治区第一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自治区藏医院、拉萨市第一人民医院特向对口社区居民就近就医做出了如免收挂号费、向社区服务点提供基本医疗设备等一系列优惠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各大医院均承诺,社区卫生服务站住院转诊的病人在总费用内给予10%的优惠。出于更进一步减轻居民就医抓药负担的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站同协约医院还采取了双向转诊的措施,从而使“大病”送医院,“小病”在社区的方案落到了实处,大大降低了居民就医费用。

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不仅保证了农牧民享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农牧民在医疗保健上所承受的经济负担,受到广大基层卫生人员和农牧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和拥护。堆龙德庆县从1999年7月推行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先后约有3万2000农牧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占全县农牧民总数的90%以上。截止到2002年,全县农牧民住院人数为321人次,仅住院医药费报销总金额就达28万2640多元,大大减轻了农牧民的医药费负担。

堆龙德庆县乃琼镇卫生院的白玛次吉医生告诉记者:“在农牧区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对巩固基层卫生组织、稳定卫生队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影响。如今卫生院的管理加强了,合作医疗基金每年都递增,藏、西药品种有所增加。镇卫生院共有4名藏、西医医务人员,由于药品品种增多,药价合理,门诊量也增加了,小病不需要出乡,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也随之有所增强。特别是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受益极大,门诊病人可以报销70%,危重病人到大医院住院治疗,不仅一次性可报销50%-85%的医药费外,还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从风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偿费。所以,现在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很高。”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看病,其医药费,大部分地方采取了医疗单位直接减免的办法,有的地方则由患者先支付,然后凭发票在当地合管会按规定报销。在合作医疗的基金中,留出15-20%用于大病风险统筹。

岗德林一村65岁的老阿妈多吉卓玛对记者说:“建立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给我们办的一件大好事。前两年我孩子生病住院,医药费就达一万多元。出院后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减轻了我们家的经济负担。所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们群众坚决拥护、非常欢迎。原来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现在都参加了。乡卫生院昼夜有人值班,可随时就近就医,极大地方便了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