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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有些学者认为劳动价值论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我们通过对商品交换等式、价值的特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规律的实际意义和《资本论》的主要任务等多重角度的考察,说明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一种误解。劳动价值论的真正主题是揭示只有工人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其他生产要素尽管在生产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它们并不创造价值。
对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人们一直存在着种种误解。其中之一就是以为它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但当我们重温了马克思建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之后,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一、从商品交换等式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们知道,它是建立在“1夸特小麦二a担铁”这个商品交换等式基础之上的。马克思认为,这个等式之所以是等式,就因为在这两种商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这第三种东西。”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认为“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而是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是消除了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后的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即价值。问题就在于这个商品交换等式中,更确切地说,是在于等式的“a"中。因为a决定了等式右边铁的量是不用确定的,或者说是可由市场确定的。它可以是1,也可以是2,3,4以及任何一个量,只要这个量是市场决定的,而不是人为确定的即可。所以,当市场上(平均来说)是1夸特小麦与1担铁相交换,它们二者是相等的价值;当市场上(平均来说)是1夸特小麦与2担铁相交换,它们二者还是相等的价值。因此,无论1夸特小麦与多少担铁交换,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它们都是等量的价值。所以,在马克思看来,1夸特小麦到底是与多少担铁相交换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所以,对于商品交换,马克思在乎的是“等式”本身,更确切地说,是在乎等式中“共同的东西”是什么,而那些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学者在乎的却是其中的“a”应该等于多少。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如果在乎的是等式,那么要揭示的就是等式两边的物所具有的共同的某种属性是什么,如在等式,"1吨铁二1吨棉花”中,使等式成立的共同的属性就是重量,而在“1吨铁二1千克棉花”中,其共同的属性可能就是体积;而如果在乎的是等式两边的物各自的量的比例,就必须先确定要比较的共同的属性是什么,如只有在已确定要比较的属性是重量的条件下,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也应该是1吨,然后才可以确定棉花的量是1吨;如已确定要比较的是体积,那么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就应该是1千克。在这两种情况下,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是确定的,而不会像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交换等式时那样,可以不管与1夸特小麦相对应的铁的量到底是多少,因为如换作别的量,等式就不能成立。而对那种持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的观点的人而言,共同的属性是什么是无关紧要,要紧的是揭示1夸特小麦为什么(平均来说)是与a担铁相交换,而不是与a十1,a一1以及其它数量的铁相交换。因此,的值必须是确定的,而不能用字母代替。因为只有确定了“a"的具体值,比如a=1,才会有为什么1夸特小麦只能与1担铁相交换,而不能与其他数量的铁相交换,此时劳动价值论才有可能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可事实并非如此,a到底为多少,马克思并不在意,是处于可以“不管”的地位的。由此可见,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如果马克思的本意真是要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那么,他在这个交换等式中要着重解释的是为何1夸特小麦是与a担铁(而且这里的a必须是具体的数字,而不能用字母代替),而不是与别的量的铁相交换,至于等式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倒还是次要的问题,甚至可以完全不管。可马克思并没有这样做,他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a上,而是放在“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上。所以,整部《资本论》也并不没有把注意力放在X量商品A到底应该或能交换到多少量的商品B上,而是放在创造价值的劳动与不创造价值的资本、土地及其人格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显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点不是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如何决定,而是要说明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不是由资本、土地创造的。在此基础上,剩余价值论要揭示的就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通过剥削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那么剩余价值理论根本就建立不起来。
二、从价值的特点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既然无论1夸特小麦与多少担铁交换,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它们都是等量的价值。那么,反过来,从价值相等这一条件出发,我们也根本无法预测到底1夸特小麦能交换多少担铁。因为无论1夸特小麦交换多少担铁,它们的价值量都是相等的。在此,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价值这种商品所具有的属性,与物体具有的其他的天然属性如体积·长度等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拿体积来说,如果甲的体积是乙的2倍,那么1甲只能等于2乙,用等式表示就是“1甲二2乙”,如果把乙前面的2换成3或别的数字,要么等式不能成立,要么相等的是其他属性,L匕如长度,而不可能依然还是相等的,而且相等的属性依然还是体积。当然,在甲和乙的长度和体积之比均为2:1的情况下,等式“1甲二2乙”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并不是唯一的,它既可以是长度,也可以是体积。但单就长度或体积而言,甲和乙要能相等,其前面对应的数字肯定是唯一的,如就“1甲二3乙”这个等式来看,其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肯定就不会是长度。而价值却不同,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平均)交换比例,无论是1夸特小麦与1担铁交换,还是与2担铁交换,其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都是价值。之所以会有这种差别,就在于价值这种商品所具有的属性,不像长度、体积等属性是物体固有的一种天然属性,因而是客观的、确定的,价值是以物的形式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主观性表现在小麦的生产者可以自己消费因而使他的小麦不具有价值,也可以交换出去因而使其具有价值;其不确定性表现在1夸特小麦可能可以换回1担铁,也可能换回2担铁,甚至还有可能根本换不到铁。价值的这种特点告诉我们,价值与长度、体积这种天然属性是不同的,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量,它倒是比较像漂亮、刻苦、勇敢这些属性。以勇敢为例,尽管我们根本不知道张三和李四所具有的勇敢这种属性的具体的量是多少,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一遇危险张三总是冲在李四的前面这一点,得出张三比李四勇敢这个结论;价值也一样,尽管我们根本不知道汽车和自行车的价值到底是多少,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前者的价格总是高于后者这一点,得出汽车的价值比自行车的大这个结论。
价值这种属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什么创造价值,什么不创造价值,它不能说明某个商品的价值量到底是多少,两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应该是怎样的,也不能说明这个人的劳动创造了多少价值,那个人的劳动创造了多少价值,以及这二人各自创造的价值的比例是多少,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只能由市场决定的,而不可能由劳动价值论或者西方经济学中的其他理论决定。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认为“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在此,“社会过程”显然是指市场的商品交换过程。因此,我们可以推断,用复杂劳动生产的X量商品A,能交换多少量的用简单劳动生产的商品B,不是由前者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后者的几倍在生产时就可以确定的,而是在有了X量商品A可以交换Y量的商品B这个现实交换之后,我们才能确定前者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后者的几倍。因为从理论上看,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质上就不一样,根本不可能有量的比例,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从生产小麦的劳动的复杂程度是生产铁的劳动的几倍,推断出同一时间内生产的小麦和铁将会以什么比例进行交换。这再一次说明了劳动价值论实际是说明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的理论,而不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交换比例是多种因素通过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本不可能是由劳动及其复杂程度单独决定的。比如,在劳动产品没有用的情况下,不管你为生产它花费了多少劳动,劳动的复杂程度有多高,它都没有价值。不仅如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由此可见,对于商品交换而言,有用性是比劳动更本源的东西,所以与其说是劳动决定商品交换比例,倒不如说是有用性决定了商品交换比例。
三、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角度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当我们说劳动价值论不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它不能确定某种商品的价值量到底为多少时,肯定也有学者会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有确定商品价值的量的内容的,这主要表现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范畴上。马克思认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它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段论述很容易让我们将其误解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而劳动时间,是可以实地衡量的,所以商品的价值也应该是可以衡量的。可惜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价值是抽象劳动,而抽象劳动和现实劳动即具体劳动,尽管都有“劳动”二字,却有着天壤之别,尤其是在可衡量性上。具体劳动的劳动时间,显然是可以计量的,因为具体劳动是看得见摸律着的,是持续性的行为;但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光是抽象劳动就让人难以捉摸,而其劳动时间,则更让人无法把握。我们可以确定一个劳动者一天的具体劳动的劳动时间不会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我们却无从确定。小麦的生产者尚且可知他为生产小麦花费了多少时间,但他不可能知道他生产小麦的抽象劳动是指什么,更不可能知道在抽象劳动的意义上,他劳动了多少时间。事实上,他在生产小麦时,根本不可能知道小麦的产量将会是多少,也不知道小麦的价格将会是多少,甚至都不知道他所生产的小麦是否能交换出去,有多少小麦会烂在仓库里。因为对于商品的交换比例或价格而言,在交换发生之前,就如同彩票在开奖之前一样是不可能知道其结果会是什么(当然,我们并不否定正确预测到商品交换比例或价格的大致范围这种可能性),只有在交换发生后,才能如彩票开奖后一样知道其结果是什么。因此,价格不是由理论家在书房里通过对一系列参数进行某种运算后得出的,而只能是由市场交换决定的。所以,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也不可能在市场之外得到。
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其概念上看,如果不是太计较于什么算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提否可以平均这些问题,它倒是可以计量的,但计量的出来的纪果是否真能说明商品的价值量呢?对此,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但首先,我们要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中跳“某种使用价值”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是指某种商品,比如寸麦,还是指一定量的某种商品,如1千克小麦。如是前者,借如我们知道整个社会的小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4万小时,而铁是1万小时,此时二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比是4;1,又因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小麦的价值量就是铁的4倍,所以就有等式“1小麦二4铁”,但这个等式显然与前面的“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相矛盾,因为前者没有单位,后者有单位,二者显然不是一回事,而既然后者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是价值,那么前者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的肯定不是价值,而且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不带单位的商品交换。因此,这种理解方式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可以计量,计量的也不是商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根据克思的“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有一定的量为前提的”“这个表述推断也应该是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1万吨小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万小时,其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无非是告诉我们,整个社会生产小麦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是1吨小麦/小时,因此,这里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反映的“价值”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更确切地说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此时,“价值”就成了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代名词。在这种条件下,价值与劳动生产率必然是成正比的,但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相矛盾。总之,无论作何种理解,如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实际计量,它所反映的内容就不再是价值。
如此一来,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就成了一个谜。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马克思尽管认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但他并没有再回到“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通过对两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地调查,确定其中的a到底应该是多少,然后比较市场上这两种商品的实际(平均的)交换比例是多少,是与a相等的,还是不相等的,从而说明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个论断到底是科学的还是不科学的,是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还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我们知道,他并没有这样去做,而且至今也没有哪个学者去这样做过。因此,无论是“1夸特小麦二a担铁”这个等式,还是“20码麻布=1件上衣”,"20码麻布二2镑”,它们都不是来自于马克思对这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地调查比较的结果,而是或者来自于假设,或者直接来自于市场。就如同我们前面提及的汽车的价值比自行车的大,并不是在通过比较二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得出的,而只是根据前者的市场价格总是高于后者这一事实得出的。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承认劳动价值论还不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理论。
四、从价值规律的实际意义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之所以会有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很大程度上受了价值规律内容的影响。从大家公认的商品交换的法则即所谓的价值规律的内容来看,它包括了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两部分内容。且不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不可以实际计量的问题,著作中涉及的所有的商品,其价值无一是通过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的,因此,对于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而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处于“虚置”状态的,并没有实际用处。就拿劳动力商品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并不是直接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也没有回到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个定理,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多少,进而确定劳动力的价值应该是多少,而是要么直接将工人的工资当作劳动力的价值,要么是将生活资料的价格或平均价格之和当成劳动力的价值,一句话,商品的价值量到底是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不影响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确定。实际上,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劳动者的工资,现实中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被认为是多少。当然,马克思也谈及过资本家为了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有时也会采用将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之下的办法。但他所作的“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这平结论,并不是通过调查确定了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得出来的,而是从工资过低这个现实中得出的,但严格来说,即使工资再低,如果不能确定与之相比的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多少,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时工资就一定低于劳动力价值。因为要对两个数值作比较,首先得确定要比较的两个数值到底是多少了之后才能进行,只知道其中一个,而根本不知道另一个为多少,仅根据前一个数值比较小就认为它小于后者,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不过,这种不科学的态度倒是能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范畴是没有什么实际意只的,因而即使没有这个范畴也不影响劳动力的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全部的价值这一命题,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以下事实中得到应证,即尽管我们至今都没有实地调查计算过哪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这并没有妨碍我们将两商品的价值进行比较,以及将其价值与价格进行比较。
而就等价交换而言,则更是处于“虚置”状态,因为我们根本看不到有不等价交换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根本就不存在不等价交换。而本来可以理解为是不等价交换的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在马克思看来依然是等价交换,因为如果认为这是不等价交换就会让人误以为资本家是通过不等价交换即“贱买贵卖”、“低进高出”来发财致富的,而不是通过剥削工人、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来发财致富的,还有可能让人误以为剩余价值是在流通领域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市场中的商品交换,就一定是等价交换。由于根本不存在对应的不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既然只要是商品交换,就一定是等价交换,此时再说它是等价交换的就没有什么意义,就如当世界上只剩下男人根本没有女人时,再说男人是男人就没有什么意义一样。当然,之所以不存在不等价交换,根本原因就在于本文一开始就分析了的商品交换等式中的“a",马克思是根本不管的,因此a是由市场自身决定的,所以没有一个另外的标准来衡量由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比例到底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是等价的还是不等价的。而在分析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时,马克思秉承了他在分析“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商品交换等式时的方法,即他并没有从劳动力商品到底应该交换多少量的货币才会使等式成立这个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劳动力与货币交换时相等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指出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或工人在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总之,由于作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价值规律的两个内容在经济学中处于“虚置”状态,因而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不可能是作为经济学基石的劳动价值论的主题,否则,整个经济学就成了空中楼阁。
五、从((资本论》的主要任务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我们知道,劳动价值论是经济学巨著《资本论》的理论基石,因此,我们也可以从《资本论》的主要任务这个角度来说明劳动价值论的主题到底是不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
一、为什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没有转移给产品?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20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4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3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6先令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资料的24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疑问在于,投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过程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产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其中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如果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因为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A和B并进行交换,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B和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叫段设丙用货币M(比如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A,货币M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A得到的货币M向乙购买B,其价值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如果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A和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形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问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如果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粉,那么劳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问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的确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问的交换时,曾假定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以及工人之问有价值5 000镑的商品,其中I(v+m)=2000镑,II C=2 000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000镑。5000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1500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说,1.第I部类付给工人1000镑,购买同等价值额的劳动力;2.工人用这1 000镑向第II部类购买生活资料类似的论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问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1亿元货币资本,其中8 0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 000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形成8000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000万元中的6000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000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8000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其中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2000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8000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2000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虽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2000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由于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2000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如果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马克思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30先令,而是33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马克思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从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81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虽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自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说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说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认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过程。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己劳动力的过程。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其中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张三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问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始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形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形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己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买方所有。如果说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可以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每天总是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此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24小时。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24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认为自己不可能连续工作24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反交换原则和法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多;如果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多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8小时,由企业付给100元工资,这表明8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00元,因而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2.5元,工人得到100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8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如果工人用8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4小时来为自己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100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50元的4小时劳动力(因为8小时劳动力价值100元,所以4小时劳动力价值50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企业迫使工人劳动10小时,仍然只付给100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125元,比企业所付100元多出25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而忽略或否定了劳动力自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可以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未能贯彻和体现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怎样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问具有内在联系,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按照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如果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认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而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每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3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中的3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从表面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虽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定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依据。劳动力是否可以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凡是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始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形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但如果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形成的新价值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依据。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依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虽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依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现在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每天劳动形成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留给自己,另外3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怎样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己劳动,能够分享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实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每天自己劳动生产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3单位归自己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相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否定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着否定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如果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有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实质上就是生产它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们为要素的其他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它被生产出来的过程中已经消耗了一定的人类劳动。当劳动力通过交换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过去生产这种劳动力已经消耗的劳动时间作为物化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为要素的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劳动时间。生产劳动力要消耗劳动时间,使用劳动力又提供劳动时间,这两部分劳动时间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劳动力本身包含一定的物化劳动,它的使用过程又是活劳动,这两部分劳动都参与决定使用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在实际生产中,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计入产品成本,正如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它所支付的货币额计入产品成本一样。
关键词 资本 货币 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教材分析
政治经济学是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具有理论性、抽象性强的特点,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安排教学内容,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阐述力求准确,对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要掌握适当,在教学中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因为政治经济学课程性质就是理论性比较强,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讲课的过程中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给学生讲解清楚。
本节课货币转化为资本位于本教材第四章,在政治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学习对于马克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整体把握非常重要。
2 学情分析
2013级会计学本科为大一学生,大一的学生刚从高中过来,对于学习很有热情,学习积极性比较高,而且班里有一半的学生是文科出身,在高中对于货币和剩余价值的知识有了一定的基础,在课堂上接受能力较快,能紧跟老师的思路,课堂上积极思考,因此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比较合适。
3 教学目标
根据本教材的结构和内容,结合着一年级学生的认知结构及其心理特征,制定以下教学目标:掌握资本的概念;掌握资本总公式及其矛盾;理解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4 教学重点、难点
在认真分析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理论联系实际的新课标标准,确定了以下重点与难点:重点:资本总公式,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难点:资本总公式矛盾的分析。
5 教学方法
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采用讲授式、启发式、提问式和课堂练习式教学方法。在老师的启发引导下,通过课堂提问、课堂练习,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
6 教学过程
6.1 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让同学们看看自己钱包里有多少钱?问他们:“你们手里的这些钱是不是资本?”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大家自主讨论。
6.2 课堂导入
根据同学们的讨论确定,自己钱包里的钱是不是资本取决于这些钱做什么用?如果这些钱到超市去买一包方便面,自己消费了,那这些钱就不是资本,只是货币担当了支付职能;如果这些钱是用于投资一个商店,因为能带来利润就是资本。
6.3 讲授新课
6.3.1 资本的总公式及其矛盾
根据大家的讨论我们知道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所以资本最初的表现形式仍然是货币,如果这个货币是用来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然后组织生产的,那么这个货币就转化为资本。我们先从两个公式开始讲:
(1)两个公式:
商品流通公式:W—G—W;资本流通公式:G—W—G
【解释】让学生们先回忆以前所学的商品流通的含义,复习旧知识来学习新知识,这样学生对于新知识接受得会比较快。商品流通是以商品开始的,比如你把你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掉获得工资,拿着工资来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也就是商品的流通:W—G—W。资本流通公式是以货币开始的,拿着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生产出新的商品,卖掉新商品,又收回货币,使价值得到增值,这是资本的流通G—W—G。
(2)两个公式的区别:
第一点:形式上区别:买和卖的顺序不同;第二点:起点和终点不同;第三点:媒介物不同,前者媒介物是货币,后者媒介物是商品;第三点这两个公式中G作为货币和作为资本的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商品流通中作为货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适合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商品流通的内容是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资本流通中作为资本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资本流通中起点和终点都是货币,而且终点的货币大于起点的货币。
(3)资本流通总公式:G—W—G′(G′=G)
(4)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及其解决
矛盾:商品等价交换与价值发生增值之间的矛盾。
【解释1】资本经过买和卖的流通过程价值发生了增值这跟商品等价交换是矛盾的。
【解释2】分析矛盾:要解决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关键是要证明剩余价值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产生和从哪里产生。把公式分成三点两段:(1)两段:即买和卖的过程,不会增值。因为遵循价值规律应该是等价交换,资本在买和卖的过程中应该等价交换不会增值;即使不等价交换,财富也仅在个人之间转移,没有增加全社会的价值总量。(2)价值的增值不会发生在起点和终点的货币上。因为货币代表价值,起点没有增值,终点货币增值了,但是是结果而不是增值的原因。(3)剩余价值的产生只能在中间的点是W上。资本家在流通中买到一种特殊的商品,这个商品有特殊的使用价值,这个商品在使用过程中使价值发生增值,即能给它的购买者带来剩余价值,这个商品就是劳动力。
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解决资本总公式矛盾的关键,也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
6.3.2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1)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
第一:劳动者必须具有人身自由。(解释:古代的奴隶有没有劳动能力?有。但是奴隶能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吗?不能,因为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跟学生有一定的互动。)
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不占有生产资料。(解释:资本家有没有劳动能力?有,资本家还需要出卖劳动力给别人打工吗?不需要。因为资本家自己占有生产资料,所以资本家不需要靠出卖劳动力来养活自己。)
(2)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课程导入:劳动力成为了商品就应该具备商品二因素,商品二因素是什么?让学生回忆旧的知识,在旧知识的基础上来引入新知识的学习,对于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利。
第一:劳动力的价值(这个知识点的学习,让学生回忆商品价值量由什么决定?)
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为劳动力存在于人体之中,它的生产和再生产就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人的体力的恢复需要休息和吃饭,人脑力的也就是人的思维能力和知识技能需要休息、培训和学习,所以劳动力价值可以说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具体包括哪些呢?可以让同学们思考劳动力的价值在我们今天可以看作是工人所得到的工资,工人的工资一方面用于养活自己,一方面用于养家,还有一部分拿出来用于个人能力的提升,去进修或是参加培训。然后再引入教材中劳动力价值具体包括三部分。
劳动力价值具体包括:
A:维持劳动者本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B:维持劳动者家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劳动者需要组建家庭养育子女,用以繁衍后代,延续劳动力商品的供给;
C:劳动者接受教育和培训所支出的费用,目的是为满足资本主义生产对知识技能高的劳动力的要求(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脑力劳动变得越来越重要,资本家更需要知识技能比较高的劳动力)。
劳动力的价值决定还受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影响;因为劳动者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还受各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自然历史条件的制约。例如:同样的职位,北京、上海、广州的工资一般比安阳、新乡等二级城市的工资要高,因为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些地方的生活成本比较高,房租和房价等生活资料的价值都比较高,所以北京、上海、广州的工资要高些。
第二: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第二个因素——使用价值
【解释1】劳动力有什么使用价值?让同学们先自己思考下,劳动力可以进行生产劳动,让工人进行生产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从而引入劳动力的概念。
【解释2】特点: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让同学们思考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什么是价值的源泉?引导学生先回忆商品价值的概念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说人类劳动就可以形成商品的价值,那么劳动力的使用也就是让工人进行劳动,工人的生产劳动就可以形成商品的价值,工人不仅能生产出自己的工资来,还能生产出比自己工资还要多的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因此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也是剩余价值的源泉。
6.3.3 本节内容总结
首先领着学生把这一堂课的板书内容再看一遍,一方面是大多数学生能对本节知识有个整体框架,另一方面也能使个别第一遍没有听太懂的学生,再听一遍,加深了印象,最后再强调一遍本节课重难点。
7 教学反思
〔论文摘要]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是指原始实物交换条件下的交换比例的决定法则,它必然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商品价格决定和变动相抵触.斯密歌锐地觉察到了这个矛盾,但没有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李嘉图同样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但却坚持劳动价值论的普通适用性,结果留下了被论敌攻击的口实.马克思解决了李嘉图学派的矛盾.
1李嘉图劳动价值论中的两个矛盾
1. 1劳动价值论同等t资本获取等t利润之间,的矛盾
李嘉图在《原理》一书《论价值》章的第4,5两节中举了个例子.假定资本家A投资了5000镑,全部作为支付工资的“流动资本”.现雇佣10。个工人生产谷物,假定利润率为1000,则年终谷物的相对价值为5500镑,即工资5000镑,利润500镑.另假定资本家B同样投资5000镑,作为支付工资的“流动资本”雇佣100个工人制造机器.年终机器的相对价值和谷物一样,都是5500镑.
第二年,A把谷物卖掉后继续投资5000镑,雇佣100个工人,生产出来的谷物价值和上年度一样,仍为5500镑.假定B在第二年利用第一年生产出来的机器,即投入固定资本为5500镑的机器,然后再投资5000镑雇佣100个工人生产布匹.假定机器不磨损,即没有旧价值的转移,则布匹的相对价值为6050镑,其中5500磅是100个工人的工资5000镑加上这笔资本的利润500镑之和,这和谷物的情况一样.除此之外,还有550镑则是5500镑固定资本(机器)按10%的利润率计算所应得的利润.
在这里李嘉图写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们每年在商品生产上所使用的劳动量虽然恰好相等,但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却会由于各人使用的固定资本或积累劳动量不等而会不相等.”这个论断显然和他所坚持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的基本理论相矛盾.但是李嘉图却仅仅把它看作是价值决定的一种例外.
由这个矛盾引起的一个争论是“耗费等量劳动生产的葡萄酒,为什么窖藏时间长的陈葡萄酒会比没有窖藏的新葡萄酒有更大的价值"?
1. 2劳动价值论与劳动和资本相交换之间的矛盾
商品的价值由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构成.其中V + M是工人新创造的价值,工人所得工资为V.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新创造的价值应与工人所得(工资)相等,V+M= V,此式显然不成立,除非剩余价值为0,但剩余价值是不可能为0的.矛盾产生了.
2李嘉图学说的反对者和支持者之间的论战
19世纪20^30年代英国经济学界围绕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展开了一场大论战.这场论战的结局是鼎盛一时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及其价值论走向衰败和解体.论战的发起者是马尔萨斯.他在《政治经济学定义》中指出:“李嘉图所说的例外,是指所用固定资本量不等,耐用程度不同,而所用流动资本的回收时间由彼此各别的商品,这类商品为数之多,使得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法则可以看成是例外,而这种例外反倒成为了法则”.马尔萨斯还指出:“李嘉图的理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只有在不使用资本从而不存在资本利润的‘文明’以前的社会中,才是适用的”.
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都是李嘉图的忠实门徒和李嘉图学说的坚定信仰者和继承者,他们把李嘉图学说看成是一个完善的体系,力图通过解释和注释来维护李嘉图学说体系.但是,他们没有能力解决李嘉图学说体系中的内在矛盾,他们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和利润理论的解释实际上使得李嘉图学说庸俗化,同时也标志着李嘉图学说体系的瓦解.
2. 1詹姆斯·穆勒对李嘉图学说体系矛盾的解释
这场争论的中心本来是李嘉图学说体系中存在的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和价值决定的矛盾,但却被片面化为对新旧葡萄酒的价格问题的解释.穆勒认为,在新酒窖藏的时间内,用手直接去做的劳动即直接劳动已经结束,而用手所生产的工具间接去做的劳动即积蓄劳动仍然在进行.他还认为,直接劳动和积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在生产陈葡萄酒的过程中,当人的直接劳动结束后,生产葡萄酒时耗费的全部资本在葡萄酒窖藏期间仍在劳动,因此葡萄酒的价值仍在增加.
对前面提到的第二个矛盾,穆勒认为,商品是由劳动和资本共同生产的,劳动者和资本家都是商品的所有者,商品的一部分归劳动者所有,另一部分归资本家所有.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为了得到生活资料,将本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属于工人的那部分商品的价值.因此,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是普通商品之间的交换.至于劳动者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润的大小,则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在这里,穆勒完全棍淆了劳动和劳动力.
2. 2麦克库洛赫对李嘉图学说体系矛盾的解释
麦克库洛赫是通过歪曲劳动的规定性来解释第一个矛盾.他说:“有充分理由把劳动定义为任何一种旨在引起某一合乎愿望的结果的作用或操作,而不管它是由人、动物、机器还是自然力量完成的”.他后来又把这个说法修改为:“只有人占有的畜力和自然力量能够劳动和创造价值”.他依此解释说,陈葡萄酒的价值增值完全是由自然力量在酒桶内较长时间劳动的结果.因而,陈酒所包含的劳动量要比新酒所包含的劳动量大很多.
针对李嘉图学说体系中的劳动价值论与资本和劳动相交换的矛盾,麦克库洛赫是这样解释的:价值区分为“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实际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必要劳动量决定的,而交换价值是以它与其他商品或劳动所能交换到的劳动量或商品量来表示的.劳动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普通商品.所以在市场上,商品和商品的交换是按等价进行的,劳动和资本也是等价交换的,这样就没有利润产生了.但是,利润实际上是存在的.麦克库洛赫又解释到: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只是在供求均衡时才会一致,现实中他们往往是不一致的.交换价值总是大于实际价值,二者差额就是利润.麦克库洛赫在同李嘉图的反对者马尔萨斯的论战中实际上完全背叛了李嘉图,而是站到了马尔萨斯的阵营里,因为正是马尔萨斯将资本与劳动的交换说成是少数劳动和多量劳动的交换,来否认劳动价值论,并将利润归结为来自流通.
2. 3马克思: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1885年,恩格斯在《资本论》第2卷《序言》中,要求那些污蔑马克思“副窃”的“经济学家们”证明:“相等的平均利润率怎样能够并且必须不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而且反而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对这个问题,在以后的10年间,不少资产阶级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解释,但没有一个正确答案.直到1894年《资本论》第3卷问世,才以生产价格理论作出了科学的回答.
其实,在《资本论》第1卷定稿前,马克思就已经最终完成了生产价格理论.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每一个商品的价值构成包括三个部分,即不变资本的价值(C)、可变资本的价值(V)和剩余价值(M).用公式来表示,就是:W=C+V+M.其中C+V是资本家的生产费用,也叫做成本价格(用K来表示).于是,原来的公式W=C+V+M,现在可以表示为W=K+M.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中,既有部门内部的竞争,又有各部门之间的竞争,部门内部的竞争形成商品的社会价值和部门利润率.在此基础上,等量资本要求等量利润,必然引起资本在部门之间的竞争,结果使各部门不同的利润率转化成全社会一般的利润率,即平均利润率.按照平均利润率归资本家占有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就是成本价格和平均利润之和.李嘉图的例子清楚的证明了价值(C+V-+M)转化为生产价格(C+V+P).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商品市场价格就不再是以商品价值为中心而是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当然,这并不是说价值规律不起作用了,只是作用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生产价格的形成依然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生产价格的变化最终取决于价值的变化和部门之间的竞争状况.
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商品按照他们的价值或接近于他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比那种按照他们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他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商品只能按价值进行交换;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商品也只是在较大范围内按社会价值进行交换;只有到机器大工业阶段,资本主义关系取得统治地位以后,形成了自由竞争的环境,资本和劳动力可以在各部门之间自由转移,在这种条件下,利润才能转化为平均利润,从而价值才能转化为生产价格.
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科学的解决了劳动价值论和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之间的矛盾,证明了生产价格规律只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具体形式,两者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
新、陈葡萄酒由于窖藏时期不同,即资本周转时期不同而具有不等的利润,在资本流动较慢的情况下,由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因而陈葡萄酒的生产价格会超过其自身的价值,会超过新葡萄酒的生产价格.马克思的理论从实质上解决了这个难题.
3马克思:劳动和劳动力不同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分配制度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大经济成分,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劳动力市场,就必须要对不同经济成分下劳动力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只有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的确认,才能正确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分析
1.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现阶段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包括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和合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在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从事劳动的劳动力从总体和主要方面来看可以称之为商品。但是必须看到,这里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同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是由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劳动者们虽然受本国企业主和外国资本家的剥削,但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其次,在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并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对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仍享有一份所有权。第三,在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都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和国家的主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个体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具有商品属性,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劳动力从总体上看可以称作商品,但具有一些非商品因素,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劳动力,则一方面具有非商品属性,另一方面具有商品属性。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也具有双重属性。
首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仍然具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私人资本占有、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消除,劳动成为基本谋生手段,按劳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以宏观社会经济制度为前提的私有权关系。这种私有权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私有权关系有本质的区别,但同时又采取了类似的表现形式――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差异,默认劳动力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仍存在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每个公民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然而真正与生产资料结合则需要一个中介,即一定的生产组织。劳动者需要进入一个生产组织,才能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真正结合,否则就意味着失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没有高度发达,生产资料数量上的有限性,必然造成一边是代表国家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的企业,另一边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等待企业的选择。这就需要公有制企业与个人劳动力发生联系,而劳动力的买卖是实现这种联系的惟一现实形式。
二、以劳动力商品属性为基点,改革现有公有制经济分配制度,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劳动力都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双重属性。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并无太多的争议。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公有制经济内部仍然是以劳动力的非商品属性为出发点制订的收入分配制度。显然,这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的要求。如果不改变传统的分配制度,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都无法得以提高,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笔者对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如下建议: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工资就只能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不能是按劳分配的收入。因为如果劳动力不是商品,货币就不能转化为资本,从而不仅劳动力市场不能培育起来,就连资本市场也无从谈起。所以,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工资只能按劳动力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能按劳分配。只有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才能按公有资本和劳动力价值分配,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