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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161-01
一、前言
随着我国机动化、城市化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空气环境质量越来越差,雾霾天气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基于逾渗理论,当废气排放量低于临界点时,其治理的可行性相对较高,这也给雾霾治理工作提供了可靠而有效的参考和依据。同时,还应该采用各种有效的战略措施、技术措施加强雾霾治理,不断的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因此,文章针对空气治理中雾霾临街状态与治理方法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雾霾临界状态
基于非平衡统计物理学理论,可以将大气粒子看做在三维空间中的晶体,相邻晶格的大气粒子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大气中还存在一些尘埃,这些尘埃可以随机的附着在大气粒子上,当覆盖的尘埃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大气粒子被称之为烟尘颗粒,并且密度超过特定数值后,便形成雾霾。也就是说,灰尘是随机而不是均匀的覆盖在大气粒子上,当大气粒子上覆盖了一些灰尘之后,会导致其表面积的增加,这样会吸收更多的灰尘,进而产生一种“优先连接机制”,该机制以“强度”为核心。显然,该系统符合无标度系统属性,若采用网络进行描述,可以将该系统描述为无标度、随机、复杂的网络,同时可以将雾霾当做是网络的同步逾渗现象,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假设在二维空间内存在一个排放源,其排除的气体在该空间内自由扩散,最后在空间中“消失”,随着气体排放量的增加,该空间依然保持“纯洁”,但是在某一瞬间,废气排放量达到某一值时,该系统突然变成废气所标记的颜色,此时该空间不再“纯洁”,随着废气排放量的增加,这种污染程度也逐渐的加重。以某城市为例,对该城市1983年-2013年的废气排放量以及空气质量进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PM2.5,该指标是近年来新提出的一个观测变量,以前并没有该指标,参考PM10和PM2.5平均质量浓度的相关性,Spearman秩相关系数,P小于0.01,两者的比值范围介于0.31-0.96之间,计算平均值为0.72,这样能够大致估算出该城市1983年-2013年的PM2.5值,然后调整与之相对应时间点的空气质量指数差异,能够确定相应的数值,具体如图1所示,
图1中,左边为正常坐标,右边对横坐标进行对数标度,横坐标表示废气排放量,纵坐标为空气质量指数,为了能够更加清楚的了解其变化状况,将横坐标缩小1000倍,基于PM2.5、PM10获得的数据,该数据小于1。当废气排放量介于15000-17500之间时,出现一个拐点,该拐点后空气质量明显降低,由图1可知,我国空气质量依然处于临界状态,尚未完全形成雾霾。同时也表明,如果废气排放量进一步增加,空气中颗粒数量达到甚至超过该临界点,则会显著的降低空气质量,当废气排放量处于临界区时,空气质量也处于临界状态,一旦超过该临界,系统将会出现显著的二次相变性质。只要出现轻微的震荡,将会导致带起发生突变,该突变出现之后将会呈现非常明显的非线性滞后效应。这也表明,一旦形成雾霾,将会非常顽固,超临界状态的雾霾治理难度也相对较高。但是,基于逾渗理论,当废气排放量低于临界点时,其治理的可行性相对较高,这也给雾霾治理工作提供了可靠而有效的参考和依据。
三、空气环境治理中,加强雾霾治理的有效方法
1.治理雾霾的战略措施
1.1 创新和调整驱动能源结构。通过探索新材料、新型能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铺路,在城市公共设施照明方面推广和应用太阳能,这样能够有效的降低城市设施的能源消耗量。在城市建筑设计过程中推广和应用小型太阳能供暖系统、蓄电系统,这样能够有效的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实现建筑的清洁、节能、环保。工业企业应该不断的改进生产工艺,应用先进的制造技术,不断的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这样能够显著的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政府还应该充分的考虑城市环境容量,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是否承接外来产业,一旦超过环境容量,必须考虑产业转移,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应先。
1.2 全民参与。雾霾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科学家,每一个公民都是治理雾霾的参与者。因此,应该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和雾霾治理中,这是赢得空气环境保卫战胜利的重要战略决策。在同雾霾战斗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从自我做起,如少抽一支烟、少放一点烟花爆竹、少开一天车、少浪费一张纸、少用一盆水、节约一度电等,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都是公民对雾霾治理工作的实际贡献,每天坚持不懈,势必能够获得空气环境保卫战的胜利。
1.3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一些作为经济发展支柱的产业,可能存在高污染、高排放以及高能耗等现象,这些产业的发展势必会对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听之任之,将会导致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应该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对上述高污染、高排放以及高污染的产业进行改进,同时大力发展少污染、低排放以及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这样能够有效的降低烟尘的产生与排放,同时还能够降低能源损耗,一举多得。
1.4 增大治理力度,加快环境整治进程。为了增大雾霾治理力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雾霾治理上升到法律层面,能够做到雾霾治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强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重点突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确定环境保护的优先法律地位,在环境质量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其二,加强执法监管,由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监管人员,采用分管的方式,明确监管责任,保证相关部门在雾霾治理工作中各司其职,严厉惩治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一步加快环境整治进程。
2 治理雾霾的技术措施
2.1 汽车尾气排放控制技术。汽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油烟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造成雾霾的直接因素。加强汽车尾气排放控制,已经成为降低和控制PM2.5排放的主要措施。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的技术主要包括:源头控制技术,提高燃油品质,降低含硫量,开发系能源,如甲醇、CH4,改进发动机,改善燃烧过程;尾气净化处理技术,尾气回收处理排放,采用三元催化器处理尾气。
2.2 煤烟污染排放控制技术。煤炭燃烧产生的烟雾,是导致雾霾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降低煤烟污染排放,应该采取以下控制技术:燃煤炉灶改造技术,餐饮行业依然采用燃煤加工食品,针对该种现象,应该对燃煤炉灶进行改进,采用石油、天然气或者电力代替燃煤;燃煤锅炉改造技术,燃煤锅炉的烟雾排放量非常大,通过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改造成燃气锅炉,能够有效的降低烟雾排放。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空气环境治理中的雾霾治理工作,是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必须高度重视,全民参与,集群策群力,采用多种有效的战略、技术措施,坚持不懈的做好雾霾治理工作,才能够见到实效,才能够呼吸道清新、健康的空气。
参考文献
[1] 郑小京,郑君君,李超.雾霾逾渗动力机制及临界态下大气的治理[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1(6):753-756.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污染治理的一个新的模式和探索。本文首先对第三方治理的内涵和优势进行简单的概述,然后分析得出我国第三方治理存在激励不够、惩罚不足和缺乏法律规制两大问题。由此,笔者提出要对第三方治理进行法律构建,并指出在构建中尤其要注意明确责任承担、有效规范第三方等内容。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法律构建;环境污染;责任承担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现代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人们在关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同时,也应着手研究环境问题产生之后的应对办法。面对新的形势,当原有的一些传统的治理方法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寻找新的思路和突破。
一、第三方治理的概述
(一)第三方治理的内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①
(二)第三方治理的优势。第一,优化资源配置。第三方治理使得排污者从自身不熟悉的环保治污中解脱出来,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把这一任务委托给更为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这样既可以使排污者“忠于职守”,环境污染的治理又可以有更好的效果,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第二,节约执法成本。按照第三方治理,排污者把污染的治理委托给了环境服务公司,那么相应的,环保部门就可以把监管的对象转移到环境服务公司上来。这样一来,减少了监管对象的数量,也就相应的减少了相关的执法成本,环保部门的监管也就更有针对性、更有力。
二、我国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不够、惩罚不足。这是第三方治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利益,那么对于排污者来说哪怕是违法、哪怕是污染环境也是在所不惜的。同时,就算排污者注意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决定对污染进行治理,其仍有两种选择:一个是自行治理解决,一个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在笔者看来,必须有足够的激励,才能让排污者自觉的选择后者。排污者如果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污染及其自身的环境责任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排污者就不会选择这种治理方式。
(二)缺乏法律规制。目前关于我国第三方治理更多的是政策性文件,而缺乏法律方面的规制。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如果在第三方治理方面存在法律缺位的话,就会使得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排污者、环境服务公司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而无章可循,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以及司法部门的司法行为都将无法可循,那么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就可能出现混乱、无序的情况。
三、第三方治理的法律构建
笔者认为现阶段解决这些问题的较好办法就是对第三方治理进行法律构建,对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构建中,要尤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承担。责任承担的问题主要是出现在经过第三方治理后,排污仍不达标或者说仍存在需要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时候。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如下规定:首先,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公共利益即可;然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第三方在其治理污染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部分的责任排污者不再承担,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排放未达标是由于污染物的产生或因排污者违反合同条款造成的,那么责任仍由排污者承担,第三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最后,第三方在和排污者签订合同前可先行进行一个实地考察和评估,确定企业的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以及其能治理污染的程度,这样就更便于双方在合同中达成合意,环境服务公司就可在其能治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的责任仍由排污者承担。
(二)有效规范第三方。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第三方即环境服务公司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污染治理的程度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为此应该明确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对第三方的规范可以从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资质等方面入手,必须完善针对第三方的约束机制。相关环保部门,也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对第三方的监管情况,包括环境服务公司的资质等级、信用情况等。同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环境服务公司予以警告和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有严重信用问题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环境服务公司予以强制退出市场。
(三)其他方面。相关环保部门的有效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也是很重要的。为了积极推广这一治理污染的新模式,还应在其他方面予以配合,比如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主动采用第三方治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第三方治理项目应征的增值税可以考虑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不按要求依法进行污染治理的排污者,还可以考虑对其强制推行第三方治理。总之,要想充分发挥第三方治理的优势和作用,目前来说仍任重道远,而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也还任重道远,需要所有各方的共同努力。[注释]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说明.
参考文献:
[1]周珂,史一舒.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6):173.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关键词】 肺癌;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护理
DOI:10.14163/ki.11-5547/r.2016.23.182
PICC以操作简单、减少穿刺次数等优点成为化疗药物常规的输注通道。但是PICC的有效利用需要有效的维护, 住院期间的维护主要有专业的护理人员进行操作, 而化疗期间的维护则主要由患者及家属完成[1]。而化疗患者多需要长期治疗, 间期住院, 化疗间期的护理对导管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肺癌PICC患者行不同的间歇期护理, 以期选择最佳的护理方法,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择2015年1~12月在本院治疗的肺癌行PICC患者60例为研究对象, 随机分为A组和B组, 各30例。纳入标准:肺癌诊断明确, 化疗治疗, 年龄≥18岁, 神志清醒, PICC, 出院时患者的PICC无相关并发症, 对护理方法知情同意。排除标准:排除不符合上述标准, 不同意参加本次研究的患者。A组男21例, 女9例, 平均年龄(53.8±10.4)岁, 17例患者有肿瘤转移。B组男20例, 女10例, 平均年龄(54.1±9.8)岁, 15例患者有肿瘤转移。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护理方法 由经验丰富的护士完成置管, 确认位置正确, 建立患者档案, 记录穿刺情况, 置管长度, 外露长度, 穿刺点情况, 更换敷料及正压接头的时间安排。向患者及家属演示降解PICC护理的要点, 日常需要注意的事项, 常见并发症情况以及处理措施, 了解患者的特点, 帮助患者制定出院后的自我护理方案。
1. 2. 1 A组给予居家护理培训, 护理人员对患者及家属、家庭情况进行评估, 安排时间进行培训, 间隙其他患者换药, 参与其他患者换药, 在护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独立操作自身换药顺序;向患者讲解PICC护理过程中的消毒方法、环境要求, 更换贴膜方法, 封管液配置, 封管方法, 冲管方法, 更换正压接头方法, 患者出院时, 护理人员对患者的PICC情况进行评估, 为患者备齐护理物品, 发放PICC护理流程表, 化疗间期的护理时间表, 告知一旦出现并发症的措施, 并及时与护理人员电话沟通。
1. 2. 2 B组给予首诊医院护理培训, 患者在住院期间接受专业的PICC导管护理, 进行相关的健康教育, 住院期间观察并发症情况, 患者出院时发放化疗间期的护理表, 告知护理时间, 按期回诊, 必要时与护理人员电话沟通。
1. 3 观察指标及评定标准 评价两组患者的并发症情况、导管留置时间、更换贴膜的次数、电话沟通频率、冲管次数、更换正压接头的次数。并发症判断标准:静脉炎1级为穿刺部位发红, 有疼痛或者无疼痛, 2级为穿刺部位发红, 水肿, 疼痛, 触及条索状静脉, 3级为穿刺部位发红, 水肿, 疼痛, 形成条索状物, 并且>2.5 cm, 有脓液;渗出是指腐蚀性或者非腐蚀性药物或者溶液深入周围组织;感染是有病原微生物的增长, 导管入口有红肿、硬结、脓液等;导管阻塞患者输液速度减半或者停止, 无法冲管;形成血栓, 穿刺侧肢体肿胀, 酸痛, B超检查有血栓形成;其他还有导管脱出与皮肤过敏等。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并发症发生情况比较 A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显著低于B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导管护理情况比较 A组电话沟通频率显著低于B组, 导管留置时间显著长于B组(P0.05)。见表2。
3 讨论
在本次研究中, A组出院后有1例发生感染, B组有5例发生感染, 对穿刺点进行局部消毒, 冲洗正压接头送细菌培养, 细菌培养阳性, 可能是患者在更换正压接头时未严格无菌操作有关, 给予拔除静脉导管、广谱抗生素治疗等处理。A组患者在出院后无血栓形成发生, B组有1例发生血栓形成, 患者主要表现为穿刺侧手臂肿胀、疼痛, 皮温改变, 皮肤颜色改变, 复诊B超显示有腋静脉形成, 拔除导管, 介入处理。静脉置管可导致血管壁损伤, 并且癌症患者本身容易处于高凝状态, 增加了血栓形成的几率。两组患者均有1例发生导管堵塞, 与护理操作有关, 帮助患者熟练掌握冲管的技巧能够有效预防堵塞。导管脱出大多为意外的情况下发生, 通过健康教育, 避免不必要的情况发生。
出院后的导管穿刺部位感染、穿刺侧血栓形成、导管脱落等是常见的并发症。合理的护理及健康教育指导对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2, 3]。本研究中A组患者给予居家护理指导培训, 在患者住院期间, 就对患者进行居家导管护理相关知识培训, 并让患者观察、参与导管护理过程, 最后在家属参与、护理人员指导下, 对自身导管进行换药, 对患者出院后的自我护理技术进行培训及指导, 及时发现不合理的地方, 及时纠正。该护理指导方法更具有针对性, 并且让患者在护理指导下进行导管护理, 更具有实践性, 使患者对自我护理方法掌握更好。而B组给予首诊护理培训, 在住院期间对相关的护理知识进行指导, 出院时发放护理安排表, 缺乏患者在医院的自我护理实践。A组患者出院后对导管护理的方法掌握好, 遇到的问题较少, 因此与护理人员电话沟通少, 并且护理方法正确, 并发症少, 导管留置时间更长。
综上所述, 对肺癌PICC患者实施居家护理指导培训能够显著提高患者化疗间期导管护理能力, 降低并发症, 延长导管留置时间。
参考文献
[1] 秦烨, 刘颖, 李小宁, 等.乳腺癌化疗患者PICC置管并发症的原因分析及护理.护理实践与研究, 2016, 13(4):82-83.
[2] 滕亚莉, 王学梅, 尚玉萍.情景模拟健康教育法在PICC置管患者自我护理能力中的应用.当代护士:学术版(中旬刊), 2016, 23(3):98-100.
关键词:家庭动力学; 父母教养方式;首发精神分裂症; 心理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高复发疾病,除服药巩固维持时间不够外,其病前及症状缓解后的心理特征异常[1],可能与复发有关,有关儿童精神分裂症的研究[2]揭示,其父母养育方式和家庭动力学特征也与正常儿童存在差异。父母教育方式与心理是否有某些关联?本文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动力学、父母教养方式与心理治疗的关系,进行探讨,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研究对象为2013年1月~6月住院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年龄≤30岁,为首次病程住院治疗,从发病到住院时间控制在1年内。排除脑器质性、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躯体(内分泌)疾病伴发精神障碍,ICD-10为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精神症状基本控制、处于恢复期并能配合时进行评定。共收集符合条件病例50例,男性28例、女性22例,平均年龄(21±5)岁;初中26例、高中(中专)15例、大专以上9例;平均病程(10±5)个月。诊断按ICD-10标准均符合精神分裂症。家庭结构:核心型35例、大家庭13例、单亲家庭1例、单身1例。平均家庭成员数(4±1)人。对照组为患者入院或门诊带药的正常护送者(排除直系亲属),共50人,评定家庭动力学和父母教养方式。其中男性26人、女性24人,平均年龄(28+3)岁,文化:初中18人、高中(中专)20人,大专以上12人;两组平均年龄、文化及民族构成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t=0.880,χ2=1.689,χ2=1.179,均P>O.05)。
1.2方法
1.2.1工具①系统家庭动力学自评表(Self-ratingScale of Systemic Family Dynamics,SSFD):康传媛等编制,共29各条目,含家庭气氛、个性化、系统逻辑、疾病观念四个因子,家庭气氛指家庭系统内部交流、沟通的情绪特征,低分倾向于"轻松、愉快",高分倾向于"敌对、沉闷";个性化指家庭成员问情感分化程度,分值越高分化程度越低,分值越低分化程度越高;系统逻辑指家庭成员价值判断的逻辑特征,高分为典型的"非此即彼"二元认知模式,低分为典型的模糊认知模式[3];疾病观念指家庭成员关于患者对疾病过程自我责任的看法,分值低倾向于"完全的行为者",分值高倾向于"完全的受害者";量表从"完全符合"到"完全不符合"采用1~5五级评分;②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Egma Minnen Bardndom Uppforstran,EMBU)[51,共66个条目,每个条目采用1-4四级评分,其中父亲含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过分干涉、偏爱被试、拒绝、否认、过度保护6个因子;母亲含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拒绝、否认、惩罚、严厉、偏爱被试5个因子;③精神质量表(Psychoticism,PSY)、病态人格量表(Psychopathic Deviate Scale,Pd),并附加测谎量表(1ie Scale,L)作为效度控制指标,L量表得分>10分作为无效测验剔除。
1.2.2对药物治疗效果进行评估疗效评定以BPRS减分率为依据,无效为0分(减分率77%)。
1.3统计方法采用SPSS13.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处理和相关及回归分析。以P
2结果
2.1首发精神分裂症SSFD得分与对照组比较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气氛、个性化、系统逻辑得分高于正常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首发精神分裂症EMBS得分与对照组比较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父亲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拒绝否认得分低于正常对照组(P
2.3 SSFD与心理的相关家庭气氛与神经质呈正相关(r=0.3847,P
2.4 EMBS与心理的相关父亲拒绝否认、母亲拒绝否认及惩罚严厉与精神质呈正相关(r=0.378,0.477,0.2895,P
2.5疗效与精神质、精神质与父母教养方式回归分析以疗效作为因变量,精神质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P=0.09,R=0.12,精神质高分可以预测10.2%的疗效不佳。以精神质作为因变量,父母教养方式因子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父亲拒绝否认(t=6.66,P=0.013,R=0.1141)、母亲拒绝否认(=14.56,P
3讨论
结果显示,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气氛、个性化、系统逻辑得分均高于正常对照组。说明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气氛较正常家庭倾向于"敌对、沉闷",情感分化程度低,父母教养方式中,父母亲情感温暖、理解得分低于对照组,原因可能与父母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子女关爱的情感表达较少有关。在心理因素中,首发精神分裂症精神质、偏执和病态人格得分高于常模。反映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在药物治疗症状缓解之后,仍存在心理的异常。这种异常的心理可能属于分裂症基础性的心理障碍,较高的复发率可能与此有关。相关分析发现,疗效仅与精神质呈负相关,进一步以疗效作为因变量、精神质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精神质高分对疗效不佳的预测率为10.2%,反映精神质高分会对疗效产生不利影响。父亲拒绝否认、母亲拒绝否认及惩罚严厉与精神质呈正相关,父母亲较多的拒绝否认会对精神质形成产生影响,而母亲尤为突出。母亲惩罚严厉也会对精神质形成产生一定影响。父母亲情感温暖理解较高,可以降低精神质得分,但却会导致偏执高分;父母亲拒绝否认、惩罚严厉较高,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偏执,但又会导致精神质高分。反映出精神质和偏执在成因上可能具有相对性。偏执与疗效相关不具显著性,反映以偏执为心理基础的精神分裂症,疗效会好于以精神质为心理基础的精神分裂症。本文中以偏执为心理特基础的患者可能只是"选择性"出现了偏向的研究结[4]果也表明,首发精神分裂症归因偏差连接着偏执症状和偏执过程。而以精神质为心理基础的患者可能是"兴趣性"和"选择性"因子均减退,故而疗效相对较差。
参考文献:
[1]温盛霖,陶炯,王厚亮,等.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心理障碍特点及其影响因素[J].新医学,2008,39:438-440.
[2]李沙沙,陈一心,詹明心,等.精神分裂症儿童的父母养育方式与家庭动力学特征[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3,27: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