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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非法学专业一般会开设《经济法》的课程,并成为其专业基础课。它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其作用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教学方法也到了迫切需要改革的阶段。目前,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大多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在实际教学活动的组织中受到困扰。为实现有效教学,强化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本文就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探讨这门课程的改革方向。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授课教师认知结构矛盾突出。经济法是一个强调社会本位与国家调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一类是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反垄断制度、特别市场规章制度等市场规章制度;一类是金融调控制度、财税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是与经济管理有关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的一些基础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冲击着法学教师的原有认知结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会造成教学重点内容移位的现象。
(2)缺乏有针对性的实用教材。现行教材大多是由法学专业教师针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容量大,不仅仅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涉及了《民商法》基础知识,《刑法》《诉讼法》部分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编写人员忽视了这门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堆砌法条,有意简化经济法之外的知识,致使教师在实际授课中偏离重点。非法学专业学生初次接触经济法,对简单堆砌的法条理解困难,造成认知结构上的混乱,学习兴趣下降,学习效果差强人意。
(3)缺乏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教师团队。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无须更多理论分析,有的学院师资力量紧张,于是就出现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师配备的随意性。经济管理类的教师被安排讲授经济法,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显得底气不足;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行政法、民商法教师被安排讲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很可能在教学实践中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混同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从而偏离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造成授课表面化。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有考取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由于法学专业的教师缺乏相关的经济知识,在授课时很难有针对性。
(4)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缺乏学习动机。首先,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具备基础法律训练,他们在短时间内很难快速培养起法律思维。烦琐的法条使得学生在理解上出现困惑,自我效能感降低,对这门课程产生抵触情绪。其次,实践性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所占比例过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欠缺,因此在案例讨论中会偏离法律的视角,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5)《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边缘化。由于《经济法》课程不如专业课程与职业所对应的岗位的工作任务联系紧密,所以在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开发与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经济法》课程被人为边缘化。有些学校在确定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将《经济法》置于核心课程的行列,甚至还压缩课时,降低这门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方向探析
(1)强调《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突出地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培养的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养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行为习惯,促进了人才的全面发展。意识决定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人们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现代社会要求每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应知法、懂法、守法。我国高职院校目前的生源质量不断下降,其法律教育极其薄弱,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法律意识不够健全。国内目前会计行业存在的会计执法环境差、会计信息失真、假账泛滥等现象要求经济管理类专业尤其是会计专业学生不仅仅要具有法律意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就必须强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其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加大《经济法》教学力度。
(2) 以学生为本,强化学生学习动机,提高学习效果。1)《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考试,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就业上岗和职称的晋升都需要资格证书。目前我国高职学院大部分经济管理专业尤其会计专业都实行“双证书”制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职称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师,在不同级别资格考试中,《经济法》均是必考的内容。所以在《经济法》课程的实际教学中要服务于从业资格考试,为学生顺利毕业及高质量上岗提供保障。2)《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就业、创业教育。高职生就业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就业,二是创业。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是高职生就业、创业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为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提供足够的经济法律支持。所以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市场运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的讲授,在保护学生合法就业权益的同时,又可以使学生熟悉企业设立程序,在企业运行中能依法、合理开展市场竞争,真正体现了职业教育人的本性。
(3)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传统的《经济法》考核方式是闭卷考试。学习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知识主要指智慧技能和策略性知识,也就是动作经验的掌握。闭卷考试考察的只是学生陈述性学习的掌握情况,不能有效的考察学生的实践运用、动作经验的积累能力。要不同角度考核学生的技能水平,既考查学生的陈述性知识掌握水平,又考察学生的智慧技能的掌握情况;既对学习结果进行考察又要对学习过程进行考察。考核具体应分为两个部分:笔试和实践能力考核。其中,笔试成绩占40%,实践能力成绩占60%。这种考核方式强调了学生对经济法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察。考核方式的改革势必会带动了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变,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更加强调学生对实际操作的主动参与性,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快速进入工作角色。
参考文献: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
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
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时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
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知识 教学意图 教学过程
[作者简介]杨波(1969- ),女,辽宁海城人,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方面的研究。(辽宁 鞍山 11400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0-0139-02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高职教育应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服务,要面向地方区域经济的行业职业岗位的需要。把区域性作为高职培养目标定位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高职教育主要是面向经济产业和行业服务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高职教育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产业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来培养人才,才能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才可能解决一方面高职学生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很多专业领域又紧缺技能型应用人才的矛盾。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开设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并将其设为专业基础课正是针对以上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始终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课程建设,使学生在学习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经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系统思维方法,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创新能力。多年来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践,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逐步发展出自己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等特色。
一、课程教学目标和意图体现高职高专的职业要求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岗位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适应各专业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教学应重视“经济法基础知识”中基本理论与专业实践的结合,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观察、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因此,把“教、学、做、练、用”定位为“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教学的目标。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经济法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占用学时为45学时,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两者的比例为2︰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必需”是指理论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按照这样的层次递进式学习;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运用法律规定;“够用”是指要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和相关专业需要相吻合,以实际课程占用的课时要求为标准。因此在“够用”的标准下,教师“教”的内容要“精”“准”。“精”的标准就要求选取精当的内容,“准”指选准法律规定,同时教师的讲解也要“精”“准”。
2.实践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务求“新”“简”。积极选取最新的案例,跟踪经济法发展的前沿,力求做到与现实同步,充实教学内容。“简”是指选取的案例既要简约又要符合考核学生综合知识的需要,要选用有递进层次和层层深入性的案例。
三、教学内容应具有的针对性与应用性
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经济法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相关专业开设,由于每个专业面临的岗位关键技能不同,决定了每个专业的教学略有不同。会计电算化专业本课程作为会计资格考试课程之一,可以设计考试系统;其他专业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相同的条件下,考核内容这方面就没有硬性要求而是主要采取了案例引导教学法。
针对课程性质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在完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根据经济法律的适应经济形势需求不断变动修改的特点,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
针对高职学生就业需求重点讲解相关内容。为了使教学内容更精练、新颖,更能反映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能适应学生,充分体现与时代同步的精神,比如,在内容选取上我们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详细讲解,为将来学生的自主创业做准备。
四、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
“教”是指理论知识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法律规定,解读法律规定,然后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即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采用这种方式理解和吃透教材的内容。
关于“学”,以前我们的教学方法是“教师教、学生学”,采用案例引导教学方法实现的目的是“教师教学生学”,这二者之间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教学的最终目的是“教师教会学生学”,当然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
“教师教学生学”的案例引导教学模式即采用“任务驱动”方式。在讲解某一个章节内容时,流程如下:
举具体案例实例(选取典型案例)—引出本章具体内容—指出问题。 教师讲解本章节具体内容—再进一步解决所举的具体实例—发散思维举相关案例,提高学生能力(根据具体教学状况可以选取教师举例和学生举例两种方式,实现互动)。
关键词:高职人才培养模式;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工学结合;双证融合
基金项目:本文为安徽省高等学校2010年度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名称: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司法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20101580)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高职会计专业(司法实务方向)《经济法》课程改革的探索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8日
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都会开设专业基础课《经济法》课程,而就会计专业(司法实务方向)(以下简称司法会计专业)而言,这一课程尤为重要。司法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毕业生能够在银行、证劵、保险、会计、审计、司法会计鉴定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专业性的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随着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改革也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专职老师,一直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致力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探索。
一、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
(一)改变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确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长期以来,高职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以“学科本位”为课程教学目标。教师课堂讲授过分注重强调学科的独立性和重要性,把学科凌驾于教育之上,凌驾于人之上,学科成为中心,成为目的,学校教育、课堂教学成为促进学科发展、培养学科后备人才的手段。从国际教育改革历史可知,过分强调学科中心或学科本位,将课程设置的重点放在学科的完善上,很容易导致学习内容繁、难、偏、旧等,而且教学也更容易侧重于知识的灌输,这无疑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对课程产生畏难情绪。因此,“学科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已经不能适应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进行改革。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职业教育的特点,高职教育要构建“理实互促、双证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了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应以学生的发展为主,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而不过分强调科学体系自身的完备。课程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确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
(二)依据课程教学目标,进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为了实现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水平,《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学科体系、忽视考证能力培养等一系列偏离教学目标的问题,以教学目标为指导重构教学内容。
目前,会计专业的相关资格考试,主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些考试的科目中都有《经济法基础》、《经济法》课程。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实际,教师应主要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的要求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这要求授课教师要做针对性的调研,了解历年来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对教材和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侧重于考证知识点的讲解,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教师还应加强应试能力与应用能力的合理结合,为了提高学生的工作实践能力,积极进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因此,教师首先需要清楚地了解会计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会从事哪些涉法工作任务,然后根据完成这些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法律知识的重组,打破一贯的学科体系。根据会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学生要用到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破产法等。以上内容中,有些属于经济法领域,而有些属于民商法体系。因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的内容应不限于经济法学科的体系范围,还需要包括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这样才能满足会计专业人员工作的需要。授课教师只有在教学过程中不断进行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满足社会需求的司法会计专业人才。
二、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专业培养既懂会计又懂法律专业知识的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经济法》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也面临着挑战。长期以来,《经济法》主要采用课堂理论讲授的教学方法,教师注重对理论的讲解,脱离实际。这种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工学结合、产教结合”的高职教学模式,必须进行改革的探索。
(一)优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一直在法律类课程教学中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抽象的法律条文和现实问题中搭起一座桥梁,也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思考,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模式。各教师在《经济法》课程中大都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案例教学法大多未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教授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大多是法学专业的老师,所以他们在案例的选取上往往出现缺乏与会计专业工作实际相结合的现象,而且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缺乏引导,所以导致案例教学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就要求首先教师要正确地选择案例,选取一些能够和会计工作实际相关的案例,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学生能够理解且具有实用性的案例,即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是他们以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提高他们的实际运用能力。同时,老师也要加强引导。比如,一个案例可能涉及经济法多个方面的知识,但学生因为知识有限不可能看得很全面,这就需要教师加强引导,把各方面的知识、问题分析全面,提高一个案例的利用率。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也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更多的信息,提高课堂的效率,解决课时不足的难题。
(二)积极采用情景教学模式,运用角色扮演法。情景教学模式、角色扮演法是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延伸,目前已在司法会计专业一些课程中运用,《经济法》的教学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并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教师可以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充分使用虚拟工厂、虚拟财务部门等现代技术手段,将教学内容以动漫方式展示,提高学习的趣味性,促进教学活动的开展。在情景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教师还可以使用“角色扮演法”,让学生在一定的模拟情景下,扮演一定的角色来体验、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操作方法。例如,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可以模拟银行的工作环境,让学生分别扮演模拟企业中的会计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从事票据的填写以及票据的“贴现”、“承兑”、“背书”等业务。角色扮演法将枯燥的程序描述转变为生动的课堂游戏,让学生通过角色体验加深了对知识的印象,从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能轻松自如地进入“角色”。
(三)加强“产教结合、校企一体”,运用社会实践法。现在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老师大多是从高校直接分配的,他们专业水平高,理论知识丰富,但缺点是知识应用能力不强,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这也极大地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运用社会实践法是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首先,学校可以邀请一些长期在法律领域从事经济法工作的和在企业一线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专家来校,请他们为专业建设和《经济法》课程教学进行咨询和指导,加大本校教师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其次,学校应积极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目前高职院校大多已经建立了校外实习基地,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实习基地的建立几乎都是注重单纯的会计职业技能培养,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能力特别是经济领域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尤其是司法会计专业应探索与一些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法律部门建立联系,建立相应实习基地,让学生掌握以后从事会计和管理工作将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建立实习基地的基础之上,还可以与企业进行项目的合作,建立面向未来的“双赢机制”。
三、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
司法会计专业目前由于每门课程的性质不同,所采用的考试方式也是不同的。对于理论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主干课程《经济法》,必须改变原来的“一张纸、一支笔”定成绩的陈旧考核模式。传统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期末闭卷的笔试方式,而闭卷笔试更多的是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不能有效地考查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笔者以为,要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的技能水平,既考查学生的知识掌握水平,又考查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既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查,也对学习过程进行考查。也就是说,要采取多种考核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考核方式,并且把考核和学习过程结合起来。新的考核方式应融入实践操作环节,以综合能力测试为重点。考核一般分成两个部分:笔试考核和实践能力考核。笔试考核主要对理论知识及其运用进行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实践能力考核包括学生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对课程内容的理解程度两个方面。一般来讲,笔试考核成绩占40%,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占60%。其中实践能力考核包括:课堂上学生回答问题的表现可以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参与、模拟法庭等环节更能清楚地看出学生的理解能力与运用能力。新的考试方式强调学生对经济法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驾驭能力的考查。考试方式的转变带动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会更加注重实训教学,强调学生对实际操作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使得学生通过课堂上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由不规范到规范的实训演练,使学生熟练掌握本专业实践操作技能,使学生毕业后能够更快地熟悉业务,进入工作角色,使教学内容与工作岗位技能要求更加贴近,确实让学生学有所用、学以致用。
《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在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合格司法会计人才,《经济法》课程也必须与其他会计类专业课一样,打破陈旧理念,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新局面。笔者相信,只要担任该课程教学的各位老师们一起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互相学习和交流,《经济法》课程的改革一定能取得较大的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工学结合模式课程研究课题组.工学结合模式下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建设指导方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8.
[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 法学专业 三位一体
[作者简介]杜辉(1975- ),男,河南南阳人,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3-0123-02
2012年的专业目录上,教育部首次将法学列为控制布点专业,这为法学专业的过度扩张敲响了警钟。同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的颁布,为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纲领性指导,相应的各省级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项目陆续启动。卓越计划为我国法学专业(特别是地方二本院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也预示着法学专业在全国和省级层面上的一次新整合的开始。地方二本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想在这次机遇和挑战中脱颖而出,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是不二法门。
一、现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同质化问题。公修课程和教育部要求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挤占了学生大量的学习时间,加之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导致法学培养方案同质化倾向严重。从顶尖的法学院校到地方二本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基本出于同一模板。
2.应试化问题。自2008年始,法学本科专业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新建法学本科专业比拼的一个指标,法学的培养逐渐向应试方向倾斜。而且司法考试是授予法学毕业生从业资格的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即便是实践能力再强,也会被法律职业拒之门外。这一现象提出了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培养应用能力还是培养应试能力的两难命题。
3.理论性教学比重过大。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中,25%的课程属于基础理论课程,而应用性的课程中也有30%以上是在讲授基础理论。针对应用、操作的课程比重过低,导致学生在毕业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是在与实践接轨。
4.与地方连接不紧密。中国的法律是全国通行的,但是每一个地方都有自己不同的社会经济特点和司法环境。而地方性法学专业一般都不考虑地方的司法环境和法律文化等因素。所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对于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存在着一种叶公好龙的心态。一方面,地方基层法律实务部门需要专业人才的加盟,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是渴求的;而另一方面,毕业生到了实务部门之后普遍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
5.师资队伍背景单一。高校的人才引进是以学历和职称作为考量标准,使得各专业的师资队伍都是来源于学院,或从讲台下到讲台上,或从书斋到讲台。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虽然非常乐意到本地的高校讲台上施展才华,但只是偶尔为之,杯水车薪;长期为之,却受到体制和经济的制约。
二、“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设定
笔者认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应当把握三个维度:
1.应用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以实现学生运用上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
2.复合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单一性和趋同性与法律职业市场细分和多样化的要求,产生尖锐的矛盾。法学的人才培养必须走复合型的道路。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并熟练应用法学知识,而且还要了解与法学相关的另外一门知识体系,才可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3.地方性。作为地方性本科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应当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找准人才培养与地方需求的最佳结合点,与地方形成互利共赢、互动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地方法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三、“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设计
1.应用型的设计。第一,课堂教学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是以教师为主体的一味满堂灌式的课堂讲授,不能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而课堂教学的改革属于课程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任课教师自己的工作职责,院系在教学管理中很难对课堂教学改革进行过程监控。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在院系制订培养方案时明确课堂讲授和课内实践的比重,从而将课内实践纳入培养方案。这样就可以使课堂教学改革从任课教师的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在编制教学大纲时,必须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设计课内实践,同时也规定了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面向应用型人才培养。
第二,实践教学改革。把实践教学贯穿教学全过程,有意识地将课堂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活动、课程实习与毕业实习、集体实践与个人实践、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其整合成为统一的、贯穿于四年学习全过程的、科学的实践体系,使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
第三,合理解决应用型与司考应试的矛盾。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门槛,法学各个课程在教学内容、案例教学、教材选用和教学评价上可以选择与司法考试接轨,但同时要摆脱应试教育的窠臼。
2.复合型的设计。第一,专业选择。选择何种专业作为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向是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有这样几种思路可供选择:一是地方需要主导型。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法律问题是地方法学专业教学科研的首要任务。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中选择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切入点,建立专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比如某煤炭城市的法学本科就将矿山安全生产作为复合方向。二是学校优势学科主导型。法学专业发展的主要资源来源于学校,与本校优势学科结合,可以获得更优的教育资源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比如河南工业大学(原河南粮食学院)将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作为复合方向,河南城建学院拟将建筑工程管理作为复合方向。三是学生自主选择与教师适当引导相结合。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之下,由学生自主选择发展方向,可以更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学校实行学分制并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第二,开设方式。复合型课程开设的方式和时间上存在交叉型和模块型两种实施方式。交叉型是指复合型课程分散于法学课程之内,比较适合学生自选。如果采用模块型,那么复合型课程与法学课程相对独立,而且在开设时间上相对比较集中。
3.地方性的设计。第一,解决法学普适性与地方性的冲突。中国是单一制的成文法国家,法律自上而下、全国统一,具有普适性。但是每一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政治司法环境、司法惯例和地方法律文化,两者一定会产生矛盾。如何处理这种矛盾是人才培养的地方性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协调地方人才需求与体制制约的关系。对于面向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地方人才市场是具有刚性需求空间的。但是这种需求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司法公职岗位的供求之间存在巨大的体制障壁,无法突破,而毕业生又过分倾向于司法公职岗位的就业。
第三,打造一支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学团队。当前,高校的人才引进以高职称和高学历为导向。求专不求通,求精湛不求复合,求国内知名而不求地方影响,与培养目标南辕北辙。应该结合学校发展特色,打造一支适应“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团队。
四、“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探索
1.“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总体思路。第一,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平顶山是一座资源能源型的工业城市,因煤而兴,企业密度较大,经济活动比较活跃,本地的司法工作和法律职业市场需要通晓民商经济法律制度和企业经济运行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能源的污染也是其发展必须突破的瓶颈,这就需要相关的制度构建和因地制宜的执法司法。所以平顶山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将民商经济法和资源环境保护法作为两个方向。
第二,以“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地方法学人才的应用性主要表现为:学生既能把握普适的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全国通行的法律运用规范;同时又通晓地方性法学知识,即了解地方的政治司法环境、熟练地方司法部门对某一类型案件的司法惯例、熟悉地方法律文化。
地方法律人才的复合型要求学生将其法学知识与地方经济发展中急需的其他知识技能实现有机结合,以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和主导,以其他知识技能为渠道和纽带,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有用人才。据调查,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进入地方法律服务岗位后,都会学习掌握第二门与专业相关的知识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或者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复合型目标就是让其复合型的结合在学校实现。
第三,以法学课程体系为基础。一是通过对以法理学、法史学和宪法学为核心的理论法学课的建设,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二是加强对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应用性学科的建设,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创新民商经济类和环境资源法学类课程的开设,形成课程体系。四是探索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环境资源科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差异性,以服务地方为导向,以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不可再生资源能源的利用和环境治理为主题,有所为有所不为。
2.构建“2+1+1”的集群式课程体系。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上,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需要将法学专业课程划分为群组,按照课程群进行管理和教学活动。进一步加强课程的整合与综合,着力构建“理论+应用、专业+复合”的课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