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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个城市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拥有市区人口1.24亿人,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48%;拥有市区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近5391万人,约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55%.
总体而言,2003年一季度全国89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从总体情况看,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求人倍率为0.86.与上季度相比,下降了0.0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0.13.下图显示了2001年一季度至2003年一季度全国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变化情况。
2.第三产业依然是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但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第二产业需求比重略有上升。
一季度89个城市第一、二、三产业需求人数所占比重依次为2.0%、30.2%和67.8%,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产业需求结构相对稳定。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第三产业的需求比重分别下降了4.7和2.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的需求比重则分别上升了4.4和2.2个百分点。
3.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 占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地位,制造业需求保持增长势头。
从行业需求看,75.5%的用人需求集中在批发零售贸易 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其用人需求分别为 33.1%、24.7%和17.7%.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制造业分别上升了4.0和2.1个百分点;而社会服务业则分别下降了4.2和0.6个百分点。
4.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据主体地位,私营及个体企业用人需求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企业用人占主体地位,所占比重达93.1%,其中,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多数,两者所占比重之和约为66.7%.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需求比重仅占10.7%.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相比,私营及个体企业的增长幅度 较大,分别增长了2.1和5.8个百分点;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需求比重合计则分别下降了1.1和4.1个百分点。
5.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主要集中在商业和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两大职业,两大类职业的需求比重和求职比重分别是70.8%和63.2%.
从供求状况对比来看,商业和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供求关系相对缓和一些,其求人倍率分别为0.95、0.91、0.9和0.83.
6. 在所有求职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所占比重高达68.1%,是求职主体。 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占26.9%,新成长失业青年占19.6%,其他失业人员占12.5%;下岗职工占9.1%.其他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占22%.
与上季度相比,失业人员的比重略有下降,下降了2.2个百分点;下岗职工的比重下降了2.1个百分点;而其他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则上升了3.9个百分点,上升幅度较大。
与去年同期相比,失业人员比重有所上升,增长了3个百分点;下岗职工的比重下降了0.9个百分点;其他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则下降了2.0个百分点。
7.分文化程度看,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既是单位用人需求的主体,又是求职者主体。求职人员文化结构和用人需求结构基本一致。
从单位用人需求看,87%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文化程度有要求。要求高中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39.5%;从求职者看,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是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主体,占全部求职者的47.5%.求职人员文化结构和用人需求结构基本一致。
从供求状况对比看,除硕士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者求人倍率大于1外,其余均处于求职人数大于需求人数的状态,求人倍率小于1.求人倍率较高的是硕士以上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其求人倍率分别为1.58和0.94,其余文化程度高中、大专、大学的求人倍率分别为0.83、0.8和0.83.
8.分技术等级,用人需求和求职者群体主要集中在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四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求职人员的技术等级构成与用人需求的技术等级结构基本一致。
内容摘要:本文从客观分析湖南劳动力市场发育现状出发,指出了目前全省劳动力市场发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阐述了构建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思想、原则、基本思路及其模式选择。然后,提出了促进城乡统一市场发育的政策取向及三点对策措施。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户籍隔离管制;城乡分割;制度性樊篱;城乡统一市场;连锁超市模式;湖南 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不仅是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尽快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也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矛盾全面缓解的客观要求。那么,作为中部农业大省的湖南,其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现状如何?“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怎样消除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不利影响,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充分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呢?在此,笔者试为求解这一系列现实问题作一点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考。 一、湖南劳动力市场发育现状的实证分析 1995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 注:此文是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1~2002年立项课题“‘十五’湖南城乡就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三(批准号:201076B) 步完善,我省劳动力市场伴随劳动力供需双方选择性的增强,体系已初步建立,机制正逐渐形成,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开始显现。据资料介绍与实地调查,在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的精心规划与政策引导下,我省以劳务输出、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开发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多元社会化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已基本形成,并在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以及促进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增强等方面已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资料表明,仅2001年全省县以上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就已举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力供求见面洽谈会2200多场次,有近10万家用人单位,携带56.11万个就业岗位,主动进入劳动力市场挑选劳动力;全年有87.03万城乡劳动者主动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门路,其中企业下岗职工20.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26.09万人,其余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中介作用,已帮助近30万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其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4%。同时,全年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广大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64万多人次,为全省10多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培训和转业训练,从而极大地活跃了全省劳动力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省就业压力的有效缓解。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就整体而言,由于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还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市场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加之“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制度刚性的负面影响,使全省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仍然受到种种“制度性壁垒”的阻碍,导致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在发育中还存在不少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 ——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仍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问题。这里讲的“城乡分割”,不仅指劳动力交换场所在空间位置上的分割,而主要指劳动力市场在运作机制上的制度性城乡分割,即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在市场交换中至今未建立起统一的游戏规则,因而二者在就业方式上仍然存在种种制度性壁垒。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就业,一般相应地建立了比较稳定和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农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打工”,基本上未相应地建立起正规的劳动关系,更谈不上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二是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统计失业率时,仍仅仅考虑了城镇这一块。也就是说,至今农村劳动力即使在劳动统计上的“国民待遇”也还未得到真正落实。这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就根本无法获得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项服务,而只能游离于城市劳动力市场之外,在体制的边缘和狭缝中求职业、谋生存。 ——劳动力市场体系的覆盖半径短小,市场组织形态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之公平竞争与非歧视等市场规则不完备,不仅导致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搜寻、处置成本及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机会成本过高,而且使城乡分割的各类“小市场”彼此处于封闭半封闭状况,造成各个被分割了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其覆盖半径无法获得应有的延伸和拓展。如此,不仅不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有效转移,而且使得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基本上成了一句空话。 由此可见,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确实存在运作机制扭曲和城乡分割的严重问题,且导致这些问题的成因无外乎如下几点: 其一,不够规范的政府行为是造成市场机制扭曲的一个直接原因。近年来,我省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省政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30条)出台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不仅支撑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非公有制经济对全省就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70%以上。在这一发展进程中,非公有制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在效率原则驱使下,考虑到城市非技能型劳动力的价格(市场工资)往往高出农民工许多,且不如农民工吃苦耐劳,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现实情况,更乐于招聘使用农民工。从而,导致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加大,并由此造成了经济高增长与城镇高失业并存的奇特现象。一些政府部门为扭转这一格局,缓解城镇失业压力,又重新捡起了带“歧视性”的行政手段,一边清退农民工,并从政策上人为抬高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门槛”,一边又大大提高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收费标准,试图通过经济手段迫使非公有制企业“优先”聘用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一系列消极的“反失业”举措,其实质是因政府行为失范而带来的一种针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政策,同时也是我国户籍管理与就业制度改革的一种逆转,既严重破坏了就业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又导致我省就业机制出现新的扭曲。 其二,“城乡户籍隔离管制”的制度刚性及由此带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导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主因。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各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行政性控制虽有所松动,但由于制度刚性和路径依赖的不利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行政性控制仍然存在时紧时松的问题。特别是传统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与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的惯性影响,导致即使已经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也无法顺利转变成永久性迁移的市民,而只能边缘化地处于城乡分割的市场狭缝中四处“漂流”。 据对我省部分市州劳动力市场运作情况的实地调查,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主要是一种制度性分割,其消极后果主要是三点:一是使全省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实现有效转移,既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又妨碍了全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广大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使我省有效需求的增加缺乏动力,进而严重阻碍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影响了全省就业机会的有效增加。二是不利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并制约了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进而使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等问题的解决,均已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三是迫使进城农民远离劳动力市场体外“漂流”,并导致“灰色劳动力市场”盛行和不正当就业竞争加剧,从而反过来加大了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
二、构建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思路 (一)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培育劳动力要素市场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特殊就特殊在无论它交换与否,始终附着于劳动者个人身上。因而,劳动力的商品交换是一种极其特殊的交换。一般说来,我们不把劳动力交换称为“卖买”,而通常称之为“让渡”。这样,劳动力市场自然也是一种带特殊性的要素市场。它在履行场内交换时,所让渡的是一种依附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故严格地说,劳动力市场是一种让渡劳动力的场所及其让渡过程的一系列“游戏规则”的总和。通常,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劳动力的有形市场,将后者称作无形的市场机制。 正因为如此,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之所谓“城乡统一”,并非要求进行劳动力交换(让渡)的有形场所在时空上要一致起来,而主要指在劳动力交换(让渡)过程中,无论城镇还是乡村,都必须实行统一的“游戏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制度性“壁垒”,更不能对某一群体有所“歧视”。 可见,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是否具有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导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壁垒”能否冲破。即能不能消除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这两项传统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后,其正面效应是否大于负面影响。我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上述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其理由在于:一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生活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权和居住权等。实行传统的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和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这一事实上的“身份歧视”政策显然有违“国民待遇”平等的法理。二是从改革发展的趋势看,缩小城乡和全体劳动者的身份差别,实现市场供给主体的公平公正竞争,是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总趋势。同时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也迫切需要“减少农民,增加市民”,改变农业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的原始转移方式。三是破除传统的城乡户籍管理和有差别的福利保障制度,不仅是逐步消除城乡与工农“两大差别”的需要,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且改革和创新的收益必然大于成本。它的创新收益主要体现在:其一,有利于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缓解农村就业矛盾,并提高我省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消费水平提高;其二,有利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全省产业升级和二、三产业比重的提高,从而使整个经济的就业容量增加;其三,有利于增加城镇劳动者就业的替代压力,促使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在转变就业观念的同时,通过培训迅速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可见,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论述为指导,从尽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积极扩大城乡就业,改善全省人民生活出发,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湖南省情,顺应全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在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大力培育发展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为全面缓解城乡就业矛盾、稳定就业局势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其基本原则是:①统筹兼顾原则。今后,我省在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过程中,必须把城镇就业与农村就业一并考虑。特别是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中,必须城乡统筹兼顾,而不能再搞新的“城镇就业垄断”,更不允许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采取“歧视性政策”;②宏观调控原则。要通过对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经常性调查,及时掌握全省劳动力资源的供求数量、供求结构及其城乡分布状况,并适时采取经济的和政策的措施,从宏观上合理调控城乡失业率,以尽量避免矛盾冲突;③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当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失业压力较大时,全省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投入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以提高全省经济增长的就业密度,并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投入少、见效快的第三产业和民营企业。当全省劳动者的就业比较充分,市场供求处于均衡时,我们又必须注重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以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益,并尽可能裁减企业冗员,促进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 (三)基本思路与目标模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思路是:第一步,由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抽调专门力量,认真开展今后一个时期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预测,并对各大产业的发展概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的需求作出科学预测,在澄清劳动力供需底子的基础上,建立起劳动力供需的动态模型,为培育全省统一劳动力市场提供现实依据。 第二步,对全省现有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及其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中心、乡镇劳动服务站)进行电脑联网,以畅通劳动力供需信息的传输渠道,并切实做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顺应加快城镇化的需要,为促进小城镇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扶持县乡两级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建设,使之尽快成为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有形载体和可靠基础。 第三步,切实深化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就业地入户登记、农用土地合理流转和无差别的福利保障等项制度,从而消除妨碍全省城乡劳动力流动、转移的种种制度性壁垒,为尽快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四步,在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降低信息搜寻处置成本,优化劳动力供求信息传输手段的前提下,逐步延伸现有劳动力市场的覆盖半径,从而使全省各地彼此分割的各级各类“小市场”,通过现代信息传输手段,不留死角地全面实现联网运作。 本着这一基本思路,笔者主张,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应选择为:覆盖半径大、组织成本低,且劳动力供求信息搜寻渠道畅通、传递方式先进的“劳动力连锁超市”。
三、促进城乡统一市场发育的政策取向及对策 (一)政策取向 众所周知,劳动力的配置与再配置,以劳动力的流动为必要条件。能不能建立起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尽快形成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机制,关键在于能否迅速拆除有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樊篱”。那么,目前仍有哪些制度性樊篱在妨碍着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拆除这些“樊篱”的政策取向如何呢?我们认为,也许其最大的“樊篱”即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伴随而来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已成为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阻碍劳动力供求双方自由交换与选择的一种“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因此,今后我们拆除这一樊篱,破除“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的政策取向,就只能是彻底消除城乡界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不合理的福利保障差别。今后制定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点,是要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使城乡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与自主择业,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成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 (二)对策措施 为拆除有碍劳动力特别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转移的樊篱,冲破不利于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育的制度性壁垒,促进全省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对策措施: 第一,尽快建立起有权威和全省统一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搜寻与组织系统及其管理制度。据问卷调查,目前,影响全省城乡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因素很多,除个人主观原因(包括就业观念、文化技术素质等)外,户籍与地域限制、择业自由、用人单位进人限制等制度因素仍构成主要障碍。然而尤其值得重视的一个非常直接的原因是劳动力供需信息不完全。据对湖南省益阳市近1000名农业剩余劳动力和近200名企业下岗职工的抽样调查,分别有40%的农民和25%的下岗职工根本“不知道哪里有事做,哪些工作适合我做”,还有35%的人认为如今“找事做需投入的时间、开支和精力太大”。可见,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下,劳动力供需信息机制运作的状况如何,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转移产生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适应市场取向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对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切实抓好劳动力供需信息搜寻的网络建设,并通过对全省城乡广泛的劳动力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及时掌握其供求状况。同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交流、传播与咨询工作,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为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提供优良的信息服务。此外,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供需信息交流系统与制度上,从而依靠信息机制的传导功能来模糊各“小市场”的边际,延伸市场覆盖半径,以冲破劳动力市场行政分割与城乡分离的种种制度性樊篱。 第二,矫正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发挥全省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催化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以及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中,整个社会经济包括劳动经济的运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国家宏观调控包括社会失业率的调控,都要在市场有序运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目标模式——“连锁超市”模式,要求冲破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为此,不仅要改变政府是用人主体这一“角色错位”状况,而且要创新户籍管理与社会保障等项制度,使城乡劳动者能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和职业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矫正过来扭曲了的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迅速改变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格局。今后政府劳动部门的职责不是管理哪些单位或哪些劳动者,而是要通过户籍和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提供使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能够有序运作的制度框架,并把主要精力用到综合运用法制、经济和信息的手段,从宏观上调控社会失业率和规范市场行为上来。 第三,在健全市场服务机构、搞好相关制度创新基础上,冲破城乡分割的制度性樊篱,统筹兼顾城乡就业。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乡的就业矛盾十分严峻,公开失业尤其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越来越突出,运用统一市场促进全省就业矛盾的缓解已迫在眉睫。适应这一形势,在我省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把健全市场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制度创新,作为完善“统一市场”机制的着力点,因势利导,促进全省城乡劳动力“连锁超市”的尽快形成。为此,一是要抓好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中心,并着力健全全省统一的信息工作程序、制度及传输、交流系统,使之迅速形成部门分工协作、城乡纵横相联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二是要注重市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确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执法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秩序。三是要大力进行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职业培训等项制度创新,通过消除劳动力流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壁垒,提高城乡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和就业竞争 能力,从而为尽快实现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城镇劳动力市场合龙并轨,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的行政,扭转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传统格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符钢战:《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我省劳动力市场供求透视》,《湖南劳动保障》,2002年第6期。 3、蒋学毛:《关于培育我国劳动力“大市场”的构想》,《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4、蒋学毛:《再论培育劳动力大市场》,《决策借鉴》1996年第5期。
改革开放前,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工资水平完全由政府来决定。工资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工资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工资决定机制也相应发生了变革,原先集中在政府劳动部门手中的工资决定权逐步转变为企业决定;同时,伴随着就业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逐渐建立起来,劳动力市场劳动工资决定的自由度有了很大的提升,劳动力市场在工资水平决定方面的作用已体现出来。
然而,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市场在决定工资水平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劳动力市场仍呈断裂和分割的状态。
就劳动力市场而言,目前大体可以分割为城镇和农村两个就业市场。而在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根据供给者体制身份的不同,又可分割为两大块:一是体制内供给者劳动力市场,在这个市场,工资水平较高,且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较高的工作稳定性。二是体制外供给者劳动力市场。体制外供给者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劳动力供给主体的不同,这个市场还可以分为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以城市下岗职工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在这三个市场中,大中专毕业生一般就业于规范的“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知识技术密集部门,这一部门工资相对较高,工作也较稳定,但很少有福利保障和住房。这个市场和体制内供给者劳动力市场一起构成了劳动力的主要市场。城市下岗职工多与非正规就业形式相联系,一般就业于小型企业、社区服务或自我雇佣。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情况较为特殊,它直接连接着城市和农村,农民工的就业范围既包括乡镇企业,也包括城市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一部分国有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城市下岗职工所构成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一样,工资较低,待遇较差,没有社会保障,工作亦不稳定,他们构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次要市场。在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之间,劳动力是不予流动的,即使人员是流动的,但身份却是固定的,因而,尽管其间具有某些交叉的领域,但却不存在统一的劳动力价格、社会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劳动力供求关系。
首先看体制内供给者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
体制内供给者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是国有部门,国有部门的工资决定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的工资政策上。在行政事业单位,经历了1985、1993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使工资决定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初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过,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决定上看,它并不是由市场决定。可以说基本上还是沿袭与传统体制相联系的行政型工资制度。
在国有企业,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也都经历过多次改革,并先后推出了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在工资决定机制方面也引入了一定的市场成分,如少数企业实行了集体谈判制,但同样没有彻底改变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旧的工资制度;而且,由于国有企业担负着稳定社会的功能,劳动力的流动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于正式工不能以降低生产成本为由予以辞退,因此,在工资水平的决定上既体现不出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也反映不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就是说其工资还不是由市场决定的,也是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旧的工资制度。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并不像行政事业单位所表现的那样平均,而是在不同行业之间,工资差距已经有了显著的扩大。这主要体现在以建筑业、采掘业、制造业等为代表的竞争性行业和以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及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为代表的垄断性行业中。有资料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工资水平居前几位的一直是以金融业等为代表的垄断性行业,而工资水平居后几位的一直是以制造业等为代表的竞争性行业,行业之间的差距已明显过大。工资差距的扩大,说明有各种不同因素在工资水平的决定中起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竞争因素和垄断因素。事实也正是这样,在建筑业、采掘业、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其工资决定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市场表现。在这类行业,由于国家采取了开放的政策,允许非国有经济的进入,这使得国有竞争性企业面临着来自非国有经济的巨大压力,从而不得不采取“减员增效”或“换员增效”的措施,将一部分职工下岗,大量使用农民工,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以抑制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因此,这类行业在工资水平上增长就很缓慢。市场在工资水平的决定中已有较明显的表现。
然而,同属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以金融业等需求方为代表的垄断性行业,其工资水平的决定却完全相反。由于这类行业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非国有经济的进入受到限制,因而没有或者很少有来自非国有企业的竞争压力。这使得在这些行业里,旧有的就业制度得到维持,“大锅饭”、“铁饭碗”在一定程度得到保留,在享受着来自行政性垄断的超额利润的同时,享受着较高的工资,而高工资又排斥外来人员的进入,致使工资决定与劳动力市场完全脱离开来而成为垄断工资。
其次看主要市场的另一组成部分――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
的决定
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是伴随着非公有部门的发展而形成的。非公有部门是在计划体制之外产生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分配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分配制度,市场双方完全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工资水平。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首先,它只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雇用劳动力。由于这些部门是在计划控制之外得到发展的,因此无须承担吸纳超出需求的劳动力的责任。其次,除了市场水平的工资以外,这类部门大多不额外承担职工其他福利保障,也没有收入分享机制,工资水平完全根据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以及符合需要的劳动力的市场供给决定。另外,由于这类部门管理体制中责任、权利和利益较为明确,具有对于特定人力资本进行辨别、度量和监督的激励机制,因而人力资本对于生产效率的贡献比较容易观察到,从而具备了区别劳动者所具有的人力资本禀赋而支付不同工资的条件。而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方,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者主要是高人力资本所有者,因此,市场经济按人力资本赋予相应的报酬,使得这一市场的供给者――处于知识管理阶层的就业者,普遍获得较高的工资,这说明市场在工资水平决定中的作用得到了体现。
不过,由于大中专毕业生劳动力市场供给者不断增加,他们受市场分割的影响,其搜寻的就业岗位面较窄,主要限于正规部门,即国有部门和规范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而正规部门的劳动力需求增长比较缓慢,特别是国有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效益普遍不好,工资不高,大中专毕业生不愿屈就;政府部门和垄断行业待遇较好,但仍很难进入,这使得大中专毕业生劳动力市场供求发生了变化,并导致这一市场的工资水平开始趋于下降。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市场确是按照劳动力供求状况来决定工资,当大中专毕业生的供给超过所搜寻的就业岗位的需求时,市场的作用会使工资水平趋于下降;同时亦说明,由于从总体来看,我国高学历人数并不多,而目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实际是分割的市场使工资差距的诱导机制丧失,从而使劳动力配置的作用降低。
再来看农民工所在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成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主体,而且,随着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放开,农民工也成为这类国有企业就业的中坚力量。从行业来看,农民工已分布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行业,其中绝大多数都分布于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等服务性行业中。由于他们特有的身份以及人数众多,使他们构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一个最大的市场――农民工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工资的决定一开始就是市场化的。劳动力市场双方是按照劳动力供求情况来决定工资水平。从目前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来看,它表现较低,这一方面说明了这个市场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劳动力需求,劳动力市场供给方之间激烈的竞争,使得工资水平的上升受到了大量劳动力闲置的制约,从而表现为刘易斯所说的“不变工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作为低人力资本的农民工,在市场经济按要素分配收入的原则下,只能得到较低的报酬。
不过,受长期形成的制度性和社会性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权利和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是以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等不平等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必然反映到工资水平的决定上。由于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劳动力需求,且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这使得农民工处于被动的地位。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他们不得不在劳动报酬、包括职业选择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上降低自己的要求,甚至迁就需求方哪怕是无理的要求。而劳动力需求方由于掌握着主动,并利用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健全的缺陷,刻意压低工资,这使得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多年来都没有什么变化。事实正是这样。近一年来,媒体不断反映的“民工荒”现象,其本质就是我国劳动保护法规在农民工身上并没有得到合理体现,农民工为市场所分割,处于城市的边缘,享受不到主要市场工资水平上升带来的好处。
摘 要:受制于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城乡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农民人力资本的提升,不利于推动城市化进程,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因此,要通过进一步消除形成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壁垒;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民的教育和培训等措施来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 一体化 劳动力
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安徽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大省。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因此,积极推进安徽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对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对安徽城乡经济和谐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阶段我省城乡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1.发育程度不平衡
受我国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政策等的影响,我省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不平衡。农村劳动力市场数量少,规模小,管理落后;相比之城市劳动力市场则要完善得多,各地市都有比较正规的、固定的劳动力市场,也有临时性的、政府组织的大型的劳动力市场,市场组织相对较多;市场供求信息传播速度相对较快且渠道多。
2.就业机会不平等
第一,城乡劳动者在各地域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的机会不同。我省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缓慢,其对劳动力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供给,使大量的劳动者无法在本土获得就业岗位。而城镇劳动力市场多,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也相对要多,城市劳动者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
第二,城乡劳动者在同一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就业机会不同。这里是指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首先,因主观原因使就业机会不同。从全省城市劳动力市场需求看,对劳动力素质有要求的都在90%以上,其中,大多要求劳动者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2006年全省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2.6%;小学文化程度占20.5%;初中文化程度占71.3%;高中文化程度占4.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8%。他们中的大多数又缺乏熟练的劳动技能,因此在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处于劣势。其次,因客观原因使就业机会不同。一方面在现有的城市管理制度下,全省各市基本都有对城市就业困难群体和下岗人员的帮扶政策和措施。这样,使来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与他们的就业机会不同;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等因素和城镇为保证就业率而对进城务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劳动者所制定的种种限制政策,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
3. 就业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
第一,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严重滞后。信息传播速度慢且渠道窄,一些偏远的农村根本无信息网络系统,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全省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近几年来有了较快的发展,信息传播面和信息传播速度都要优于农村市场。
第二,在就业服务组织方面,农村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组织严重缺乏。从全省外出农村劳动力转移看,大多处于自发、无序、零散的状态,缺乏集体组织,少有政府引导。此外在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就业指导和咨询、推荐岗位、协助劳资双方签订就业合同等方面提供服务的组织及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严重缺乏,即使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也缺乏专门针对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服务的机构,从而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1.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现阶段在我省农民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农民增收最直接、最重要的推动力。农民工资性收入由1995年占农民人均收入比重的11.62%提高到2008年的30.11% 。从目前的状况看由于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一是使在城市的农民工多处在低工资的部门。调查显示,2008年全省转移到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等三个行业的劳动力占全省转移劳动力的67.6%,大都从事简单劳动;二是使他们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三是使农村劳动力不能顺畅地向城市、向正规部门流动,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所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农村居民消费,必须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2.不利于农民人力资本的提升和先进文化在农村的传播
第一,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约了农民人力资本的提升。一方面,我省转移劳动力大多集中在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低、工资低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使大多数农民工无时间也无能力自己出钱去参加培训;再加上岗位对技术的要求比较低,也使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培训,从而使他们自身的劳动技能和素质不能有效提高。这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影响他们向技术水平要求高的部门和正规部门流动,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地向城市和发达地区流动,影响了他们对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学习,制约了先进文化和城市文明在农村的传播。
第二,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不能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培训,职业技能不能迅速提高。在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政府举办的培训的服务对象是城镇劳动者而不是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农民工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虽然我省2007年颁布了《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民工技能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对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相对较少以及缺乏组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升的作用是有限的。
3. 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要能够实现对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依赖于一个统一、开发、竞争市场的形成。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使市场运行机制不能有效运行,一方面使农村需要的技术人员不能获得,影响了农村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劳动力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其自身的价值,供需双方难以科学决策,导致市场劳动力的供求失衡 。
大力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实质就是消除现存的城乡市场分割的局面, 使城乡劳动力能够自由地流动,能够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缩小现存的城乡差别,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进一步消除形成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壁垒
第一,要逐步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主要是和户籍挂钩的城市公立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社会保障、政府住房补贴等,使城乡劳动者在享受社会公共资源方面是平等的。一是要加快统筹全省范围内的义务教育;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要逐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医保水平;要扩大城乡各类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使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获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权益 ;要分批、分阶段地统筹各地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缩小城乡居民间的差异。三是要加大、加快廉租房的建设,进一步放宽获得廉租房的条件,逐步把长期在城市务工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也列入其中。
第二,要继续逐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是造成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时要注意改革的力度,应在逐步剥离了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很容易对城市带来破坏性的冲击。
2. 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
第一,要打破城乡分割的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城乡统筹的工作机制
要突破城乡市场建设和管理上的分割局面, 将目前城乡分割的体制转为城乡市场协调发展的体制。一是协调城乡各级市场管理组织的职能及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抵触的政策规定。二是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发和利用。三是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从法律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政策和法规,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割状态。四是统筹城乡市场管理。整顿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进城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
一是加快农村信息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信息传播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影响了信息传播面和传播速度,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信息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二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供需信息系统,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免费平台。整合现存于各级政府的就业供需信息,使之成为统一的系统,做到信息共享,使就业信息利用率最大化。
三是加强市场服务建设,特别是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组织建设。这方面包括:(1)设立驻外省就业信息监测站,收集、分析就业信息,加强与外省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为农民工提供广泛的市场供求信息。(2)设立农民工就业指导机构。(3)加强劳工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利益等。
四是加强市场建设,注重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各地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市场建设,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场所;要注重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尽可能地降低交易费用,减轻就业成本。同时,要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社会职业中介的监管,以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公正。
3.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民的教育和培训
农民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较低,是影响其流动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要使农民工能够获得同等的就业机会,必须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一,应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以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孩子能够完成义务教育,提升未来农村劳动力的整体水平。
第二,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培训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应将愿意转移的农民工纳入到统一的就业培训计划中。二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力度,鼓励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农村技术培训任务,开展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参考文献:
【摘要题】考试与就业
【英文摘要】Therelationbetweenthe&nb
现代社会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正由过去的确定性走向不确定性。当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时不断遭遇“困难”,正是这种转变的一种反映。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因素是促使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的外在根源;而个人对教育的选择、学校办学以及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的特征等是其内在根源。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其内在根源作些分析。
一、个人的教育选择导致的不确定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解释,个人进行教育投资的根本动机在于经济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即个人期图通过接受教育,使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最佳位置;而社会根据生产需要,期图通过使用教育提供的人才达到社会生产成本最小,利润最大。这样,社会将会把各种熟练劳动力和高级人才的需求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个人则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调整自己对教育的选择,与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达到一致,最终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同时社会生产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调整需求。亦即个人与社会以劳动力市场为中介,各自不断调整需求,使二者达到基本一致。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正是个人对教育进行选择时的一些特征,导致了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的不确定性。
1.个人选择动机的多样性
把个人对教育的选择仅仅看成是他出于理性,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无疑将人的行为决策过于简单化了。首先,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个人不具有搜集和整理其对教育选择的所有信息的能力,不可能作出使自己接受的教育对将来就业产生最大化收益的决策。因此,西蒙认为个人只能以“满意”的收益或效用作为自己决策的目标。[1]其次,个人的教育选择受教育资源、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的抑制。无论个人拥有的教育资源,还是社会分配的教育资源,相对于个人的选择而言都是有限的,个人不可能完全出于自己的愿望对教育进行任意选择。第三,真实的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除了自利的特征以外,还具有其他多种特征。一是容易情绪化。个人不可能是一个刻板的“计算器”,不断地对自己的教育选择进行利益或效用等方面的计算。事实上,个人往往是出于对某种教育的喜好、对自己的自负,甚至是为了躲避恐惧等冲动,而作出对教育的选择。二是受知识的限制。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是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的,不同知识背景的人所得出的结论是很不相同的,如对教育成本和将来就业收益的估算与比较等。三是初始条件不对称。个人进行教育选择时在经济条件、风险态度、学习偏好等方面存在差异,即使个人行为是理性的,其行为之间也缺乏可预测性。
现代社会的教育具有多种功能。面对多种教育功能,个人在对教育进行选择的时候,其内部动机往往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构成了内在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对自己认识的不断加深,个人可能需求教育为他的才能的发展提供机会。而现实社会中劳动力市场可能更多地需求应用型人才,迫于现实,个人可能对教育提出更为功利性或实用性的需求。人文的需求与功利的需求在一个人身上难以一致起来,甚至会产生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是个人追求教育的功利价值,而放弃对人文价值的需求。但也有可能是相反。这种个人教育需求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也是常见的。这也说明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可能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并不一致,其结果就是个人所接受的教育与将来的就业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让人无法确知。
社会学研究表明,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具有符号价值,即商品本身显示了与其他商品的不同,具有社会表现力。[2]教育,特别是正规的学校教育更是具有这种符号性,受教育者可以借接受某种教育来表现其个性、品位、社会地位、社会认同和未来价值等。实际上,对某些个人来说,选择接受教育如其说是考虑到教育与将来劳动就业的关系,还不如说就是凡勃伦所言的“炫耀性消费”[3]。
2.个人选择的博弈性
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曾经提出“合成推理的谬误”[4],即对于个人来说是对的,但对于总体或整个社会来说未必总是对的。(注:萨缪尔森以球迷看球为例,球迷为了看得更清楚而站起来看,可是当所有的人都站起来的时候,大家都不能够看得更清楚,认为“由于某一原因而对个体来说是对的,便据此而认为对整体说来也是对的,这就是合成推理的谬误”。)当劳动力市场某一规格或类型的劳动力供不应求时,个人的反应往往就是大量涌向这一专业或类型的教育。个人的这种反应是其理性所为,应该说也是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无可厚非。但个人是有限的,他无法知道别人,特别是和他一样年龄和处境的人,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个人也无法在整体上去规划或控制这种选择。这样,当个人接受了某种教育之后,即使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发生变化,也会发现其供求矛盾已经面目全非。曾经热门火爆的专业,现在却严重供过于求,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个人选择教育的专业类型与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求之间存在着时差。个人在对教育作出选择时,无法知道将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譬如,现在假定个人面对A、B两个专业,A专业是一个新兴的专业,当前劳动力市场需求旺盛,报酬较高;B专业是一个常规专业,市场对这类劳动力的供求基本保持不变,但报酬一般(如图1)。根据“合成推理的谬误”,个人如果选择A专业,那么他无法确知自己毕业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可能是供求基本平衡,也可能是供过于求。当劳动力市场对这类人才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时,其就业收益是4;当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时,其就业收益是1(或更低)。个人如果选择B专业,由于这是一个常规专业,就业收益基本保持在恒定的水平2。这样,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有两种策略,即选择A专业或B专业,但结果却有四种可能。个人究竟该如何决策,最后教育对其就业收益影响的结果又如何呢?实际上最终的结果无法预先确定。
附图
图1个人不同专业选择的得益
退一步说,假定个人知道自己选择接受某种专业教育后,在劳动力市场上得到一个报酬较高且自己满意的工作的概率为90%;自己顺利完成学业,拿到教育证书的概率也是90%;而事实也是如此。那么个人往往就会有足够的根据,满怀希望地选择这种教育,因为失败的概率为19%,对个人来讲实在是不高。但对整体而言,却意味着100名受教育者当中就有19名将不能从这种教育中获益,并存在失业的可能,教育与个人就业的关系势必难以确定。
3.个人选择的不可逆性
与其他投资相比,教育投资的不可逆性更为明显。即教育投资在时间上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是单维度的,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不能跳跃式前进,也不大可能停滞不前或后退。一方面,个人一旦选择接受了某种教育之后,往往不大可能再来选择退出,转而选择其他类型的教育。例如,“一个学生即使在看到中等教育比较欠有利,他也不可能再返回初等教育并在那里耗费更多的时间”[5]。另一方面,个人的教育选择受制于一定的先后顺序,个人不可能因为知道博士学位具有较高的就业价值,而跳过中等教育去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假定持有较高教育证书的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才会有较大的优势,个人教育选择的这种不可逆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旦个人在阶梯结构的教育层级之间前进时受阻,即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那么个人先前的教育投入就形成了“沉没成本”(注:经济学认为,如果一笔已经付出的开支,无论个人或组织作出何种选择都不能被收回,这种成本就被称为“沉没成本”。),其先前所接受教育的就业价值就只能是忽略不计了。因此,个人对教育进行选择,就如同进入了迷宫(如图2)。在中考与高考两个节点上,个人都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结果会有三种,而获得就业收益只是其中的一种。个人无法确知自己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事实上,当个人进了学校的大门,没有人知道结果将会是什么,不可预见性是显然的。
附图
图2个人教育选择的迷宫
二、学校办学特征导致的不确定
当个人的教育选择无法导引出教育与就业之间的某种确定性的关系时,传统理论往往寄希望于学校教育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通过自身的变革,调整教育结构,使劳动力供给在结构上适应经济结构的需求,从而使得教育能够解决人们的就业问题,改善个人的就业状况。然而问题是,学校能够这样去做吗?学校真的愿意这样去做吗?答案是否定的。
1.多元投资的异质性
教育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个人,而政府的教育投资与个人的教育投资是存在较大差别的。在物质表现形态上,政府的教育投资主要表现为学校建筑、教学设备等费用和教职员工的工资;个人的教育投资主要表现为学费以及放弃的收入。在行为动机上,政府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提供教育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公共需要”,促进社会公平,弥补个人投资不足,协调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个人对自己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获得教育服务,其目的在于获得心理上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及将来的经济收益。[6][7]不同主体的教育投资,聚集到学校办学上来,构成了教育投资的异质性。
教育投资的这种异质性,使得学校的办学不可能以单一的受教育者将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作为终极目标,政府所委托的政治价值与人文道德价值常常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宗旨。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学校知道教育规模的扩张,可能导致“教育性失业”,即不利于个人就业问题的解决,但对于社会来说仍然有着正的经济或非经济效益。譬如,政府可能为了协调社会经济发展,防止出现劳动力市场某种类型的劳动力短缺,而宁愿扩大这种类型的劳动力供给,宁愿接受劳动力市场出现一定数量的人才失业,所以愿意扩大教育规模。有时则相反,对于个人来说,即使不得不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个人也不得不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就业收益;而政府则可能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愿意看到受过教育的人毕业后出现失业的现象,为了防止失业而不主张扩大教育规模。又譬如,假定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根据劳动力市场信息,就比较容易确定“多少人”接受某一级别的教育,因而每个人(包括政府)可能都同意对进入该级别教育的入学人数加以限制,但问题是谁应该享有接受该级别教育的权利?由于毕业后个人可以从事劳动报酬较高的工作,政府有时不得不迫于社会公平的压力,而主张扩大该级别的教育规模,最终导致个人接受该级别教育后的就业前景并不乐观。
反过来说,如果学校办学纯粹按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来决定,那将是不可想象的事情。首先,教育活动将全面商品化,学校将成为市场的附庸,教育质量的衡量势必以物质和金钱为尺度;其次,有可能导致教育质量的全面下降,学校办学不得不向学生提供具有市场价值的课程,而人文道德教育将大大缩减,学生只关注就业前景,结果知识面势必非常偏狭。这与政府投资教育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学校办学不可能完全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学生将来的就业前景不是学校办学的惟一目标。
2.收益递增性
如果把教育过程看成是一个生产过程,那么学校办学存在着明显的收益递增性质,即生产过程的平均成本逐渐下降,收益呈递增趋势。(注: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各类学校获得了一定的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在经济方面也具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既是事实,也应该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假设学校办学也有着利己动机。)这主要是由教育生产过程的一些特点决定的。首先,大量的初始投资,小额的生产成本。由于教育生产过程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学校办学往往需要巨大的初始投资,如教学设备、学校建筑、师资配置等。但随着初期办学的确立,其后的办学就类似复制,成本很低,往往仅限于教师工资。譬如,学校新开设一个专业往往要投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果接受该专业教育的学生人数不是足够的多,那么平均成本将会很高。其次,随着学习曲线的作用,学校办学质量的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需的费用,以及生产成本都将下降。第三,办学经验的积累和名誉的获得,有利于学校办学向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延伸,而且初始投资越来越少,进入更加容易。
这种收益递增的性质使得学校缺少进行专业调整的动力,因为开设新的专业,从专业设计、论证到教学设备的购置、师资的引进等,需要大量的初始投资,而且缺乏一定的经验,因此在更多的情况下,学校办学宁愿“固守传统”。考虑到教育需求的无弹性,只要有固定的生源,学校更愿意继续原有的办学模式,获得递增的收益。即使迫于市场的压力,学校有时不得不开设一些新的专业或新的课程,但不难看出基本上是“换汤不换药”。
3.信息的私有性
按照委托——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学校、政府、求学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人与人的关系,政府和求学者是委托人,学校是人,两者同为怀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人,其行为目标都是为了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但作为人的学校与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求学者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学校不可能无条件地将委托人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学校办学的真实情况,如教学设备、师资状况、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甚至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往往构成学校的私有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求学者并不完全清楚。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学校利己动机的共同作用,使得关系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指在委托——关系形成之前,作为人的学校可能借助媒体等手段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如夸大自身的教学质量、毕业生实际就业率、劳动力市场实际需求等,来吸引求学者。当作为委托人的政府或求学者不具备识别潜在人禀赋信息时,越是劣质的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人,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后果,如求学者可能更愿意去追求时髦的专业,较少考虑或根本不知道某学校教育的实际效果;政府可能更愿意对一些具有市场实用价值的学科专业进行投资,而对其实际质量水平知之甚少等。“道德风险”是指在委托——关系形成之后,作为人的学校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为自己最大限度地增进利益或效用,其结果是损害了求学者的利益,降低了教育质量,影响了求学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一般会派遣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学校的办学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把结果向社会公布,以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的出现。因而以上分析是建立在缺少这种评估和监督制度,或这种制度不完善的基础上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受政府委托的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也是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人,对政府和求学者而言,他们也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即拥有私人信息。这样,这种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与学校之间具有“合谋行动”的可能,即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接受贿赂,并向政府和求学者报告有利于学校的信息。特别是如果这种评估和监督属于内部评估和监督(注:所谓内部评估和监督是指组成评估和监督机构的成员都是来自学校自身或教育系统内部。我国目前对学校办学的评估和监督基本上是采取这种模式。),“合谋行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评估与监督机构或专人与学校联手欺骗求学者,并非耸人听闻,至少具有这种可能性。此时学校即使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调整自己的办学,对自己不但没有多大损失,相反还会获得递增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有着某种确定性的关系是难以指望的。
学校做不到也不愿意自觉地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真实信息来办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搜集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学校为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而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和求学者,政府的投资是根据入学人数来分配的,这样学校缺少搜集劳动力市场信息、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尽管毕业生的就业率关系到学校形象,但在短期内学校往往只注重学生的入学人数,而不顾及学生将来的就业前景,并且学校无须为此承担责任。此外,与个人进行教育选择时一样,“合成推理的谬误”在学校之间也是存在的。
三、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特征导致的不确定
按照人们的一般认识,劳动者接受的教育培训越多,学历越高,就越容易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不过,当劳动者手持学历文凭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时,却可能感觉到并不那么容易,遇到的情形也有别于上述认识。
1.求职者的工作搜寻
在更多情况下,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搜寻职业一开始时,就会对工作环境、工资水平有一个起码的“心理价位”。即至少必须找到一个工资不能低于某个基数、环境不能差于某个标准的工作,同时对搜寻职业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会有一个心理上的准备。因此,当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水平和工作环境超过求职者预定的“价位”时,求职者就会接受这个工作,否则就可能拒绝接受,宁愿暂时失业,继续寻找工作,直至找到理想的工作为止。于是,如果工作环境也可以折合成货币工资的话,这个“心理价位”就被称为“保留工资”(reservedwage),[8]它主要由三个基本因素决定:一是学历程度,学历越高这个保留工资水平就越高,这是由于为获得高学历而预付的直接货币成本和间接机会成本高;二是求职者所观察到的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的分布情况,比如从亲戚朋友、师兄师姐那里或其他途径知道的某些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工资状况;三是寻找到超过保留工资水平的职业所需花费的成本,工作搜寻是有成本的,如交通费、邮费、电话费、化妆费等。
这样,假定求职者的保留工资是月薪两千元,现在有单位愿意月薪三千元聘用硕士学位持有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为硕士学位持有者的求职者自然一开始就选择该单位,而没有必要进行工作搜寻。但现实中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是不充分的,求职者不可能或很难知道究竟是哪一个单位的工资率高于自己的保留工资水平,因而遇见第一个有意接收的单位就马上签约显然被认为是不明智的,明智的行为是继续进行工作搜寻。这意味着如果求职者接受的教育越多,手中的学历越高,预先设定的保留工资就可能越高,从而自己愿意接受的职业或用人单位就可能变得十分有限,选择的范围并没有因接受的教育多、学历高而变得十分广阔,相反无形中变得十分狭小,找到满意工作的可能性也随之变小。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的最佳选择是先暂时委身于一个低于自己保留工资的工作单位,但边工作边搜寻合意的工作,一旦找到理想工作就马上离开原单位而跳槽到新的单位去。不过这是没有考虑工作转换成本的。事实上低薪单位招聘录用到一个高学历者是很不容易的,往往会规定服务期,不准报考更高学历等,否则要交一定的违约金,造成工作转换时的交易成本很高,因而可能是得不偿失的选择。于是求职者可能也会选择忍受失业但全力以赴地搜寻满意职业,或被迫降低保留工资水平。总之,即使求职者拥有高学历,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也不是很容易的。
2.雇主的员工搜寻
与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搜寻用人单位一样,用人单位也在搜寻自己将来的雇员。在一个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就业市场上,特别是在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明显的情况下,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高学历持有者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学历要求也随之“水涨船高”,求职者不得不面对劳动力市场上高学历的优势逐渐减弱的现实。因为假定相同学历持有者的生产能力也相同,用人单位越来越不需要提高雇佣工资或延长搜寻时间来选择具有一定学历的求职者。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调换已经就业的原有员工和招聘录用新生劳动力,都是要花费成本的:一是支付被解雇员工的补偿工资;二是招聘录用新员工的搜寻成本,包括时间、选择和考核等费用;三是培训成本,原有员工通过在岗位上的“干中学”(learningbydoing),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要想使新员工与原有员工一样有效率地工作,就必须先投入大量的培训成本。如果还考虑到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用人单位在解聘员工时不得不面对的巨大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那么即使原有员工的学历要远远低于求职者手中的学历文凭,随时解聘原有低学历的员工而招聘录用高学历的新生雇员也是不明智的行为。于是,拥有高学历求职者的职业搜寻范围,实际上被挤压到或者用人单位员工自然新陈代谢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或者生产规模扩大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或者新兴行业和新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等范围内。就是这样狭小的范围有时也是要打折扣的。由于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具有解聘成本高的特点,如果没有制度约束,除非特别急需而又无法替代,一般不会轻易聘用高学历者,即使有劳动力需求也会选择搜寻成本和解聘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低学历的临时工,甚至是民工。[9]
以上分析表明,教育对个人就业的积极影响只是“存在”而已,它并不是确定性地展示给每个人,无数的偶然,无数的可能,无数的作用方式,都有可能改变这种乐观的积极影响。考虑到教育发展和社会就业状况还要受到其他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就更加复杂而不确定。不过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本质上是中性的。它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因为对有些人来说就意味着机会。虽然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对象性决定了人们不希望生活在不确定的世界,但不确定不等于不可知。认识到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并非意味着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不可捉摸,人们对之无能为力。关键是要把这种不确定控制在适度、合理的水平,不能使其泛滥成灾。当前对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之间的不确定性实施控制,应该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转移和分散不确定性,防止出现较大规模的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不协调。循此思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引导和尊重个人的教育选择,改变依靠国家计划替代个人教育选择的手段。引导是为了避免个人教育选择的盲目性,降低个人教育选择导致的不确定性;尊重个人的教育选择是为了分散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增强学校办学的开放性,努力形成办学特色,增强学校对于劳动力市场自我适应的能力。第三要放松和改进政府的教育管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政府教育管理的民主化,增强政府教育决策的透明度,以促使个人、学校、劳动力市场对教育和就业形成准确而稳定的预期,避免产生过高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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