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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法渊源
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国际法渊源主要见之于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GATT1947》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补充规定和《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其规定为:“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性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进行如反倾销协议确定的比较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①其原因在于,GATT/WTO制度是由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创制的,其运行也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所以在倾销认定时,所有价格的确定及比较都要求在市场经济国家正常贸易过程中;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交易中,西方国家认为其企业完全受政府控制,其价格不能反映其正常的价值,也就不能用来作为判断正常价值的依据。所以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就不能以该国企业的有关价格作为依据来判断倾销与幅度。
二、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内法渊源
1、美国的国内法渊源
美国在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中起到了重要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美国在《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法》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法律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根据美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通常情况下,商务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该外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自由兑换的程度;第二,该外国劳资双方协议工资的程度;第三,在该外国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及引进外资的程度;第四,政府所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第五,政府控制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产品价格及产量控制的程度;第六,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要素。②
2、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渊源③
欧共体于1968年制定的《802/68号条例》是其第一部反倾销法,其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对该法进行了修改。1995年的《384/96欧盟理事会条例》第二条第七款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作了特殊规定。然而,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欧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列举的办法,凡被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并在实施反倾销时给予“特殊待遇”,即统一反倾销税规则和替代国制度。④
三、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依据
1.《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定反倾销条款》(“中美反倾销条款”)
“中美反倾销条款”规定,“中国和美国同意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中国可以要求美国调查机关按照美国法律审查某个特定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体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从而争取排除“非市场经济方法”的使用。这里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就是美国现行反倾销法中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价值的方法――生产要素价值法。
该条款允许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继续实行目前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即允许美国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七款和GATT附件I关于第六条第一款注释和补充规定第二项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时,不必负举证责任,即不必证明中国是“贸易被完全垄断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⑤
《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中国“入世”15年内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从法律上解读,该条款有以下要点:
第一,颠倒了对调查产品反倾销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举证责任,增加了中国生产者的举证责任。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GATT附件I的规定,WTO进口成员方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负有举证责任。但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果被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类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方可以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即“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实际上赋予了WTO进口成员方对被调查的中国出口产品自动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权利。《入世议定书》第15条颠倒了举证责任。
第二,按成员方的国内法市场经济标准审查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增加了中国出口产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难度。如果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中国已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但是,《入世议定书》第15条要求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证明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四、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质的法律分析
1.这是对GATT/WTO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
GATT/WTO的宗旨就是追求公平自由竞争,为此,它确定了最惠国待遇、非歧视等基本原则。但GATT/WTO却又在其体制区分“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贸易救济中区别对待,这严重背离了GATT/WTO的宗旨和原则。
2.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严重歧视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体系,1955年GATT仅仅提出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用其自身的价格进行对比并非总是适宜的可能性,但并未提出解决方案,也未规定判定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这就为美欧等西方国家或地区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足够的创造空间,他们就充分利用了这个制度漏洞,打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幌子,从其本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任由其自由拿捏的替代国制度(类比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单独税率制度),又颁布了任由其自由解释的市场经济判断标准。这些都是极具弹性的规定,行政当局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过程极具歧视性和不公平性。⑥
注释:
①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7页。
②陈力:《美国反倾销法之"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载《美国研究》2006年第3期,第82页。
③实际上在WTO体系中欧盟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真正具有法人地位的是欧共体,鉴于人们的习惯,在此将欧共体表述为欧盟。由于欧盟独特的政治经济组织形态,在此意义上,将其归结到国内法的范畴。
④杨瑶:《欧盟反倾销规则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第38页。
一、活动主题
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建设“和谐”,保障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及纪念《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
通过集中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表达诉求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县政法综治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宣传全省、全市、全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广大公众对全县政法综治工作的理解和参与热情,进一步开创我县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办在综治宣传月活动中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集中宣传工作的领导,我办成立综治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四、时间安排
2012年3月上旬至4月上旬。
五、活动内容
1、办机关开展一次《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综治相关法律法规常识考试。
2、开展纪念《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综治宣传活动一次。
3、重点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乡村宣传政策法规、治安防范基本常识和建设和谐的重要意义,并提供涉农法规咨询。
4、在各主要街道发放宣传单,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
5、及时报道和反馈我县综治和和谐建设成果、先进典型和宣传月活动成效。
6、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或可能出现集体上访等的项目乡村群众,开展以案释法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依法反映诉求,制止违反法律的过激行为。
7、主动配合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咨询服务等活动。
六、工作要求
1、及时行动,结合具体情况和服务职能,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集中开展建设和谐宣传活动。
Abstract: In the gradual process towards a society ruled by law in China, legal literacy has become one of the must-have qualities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so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is important to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combined with the course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way to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for improving the actual effect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关键词: 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意识;教学
Key words: legal literacy;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legal awareness;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267-02
0 引言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中国社会正逐渐迈向法治社会,任何人尤其是大学生们都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们必备的素养之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已成为高校必须承担的任务,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正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最好切入点。
1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所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其实就是指人们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内化和融合,并对自己的思想、行为等产生影响。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提高的综合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指大学生认识、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或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主要表现在:
1.1 法律知识缺乏
当前,绝大多数学生都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想去学习法律知识,事实却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2]调查发现学生对这部分法律知识缺乏整体上的了解,尤其对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掌握情况更不乐观。
第二,基本法律常识缺乏。很多学生无法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清楚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不知道违反法律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些基本常识的缺乏使当前大学生的基本行为选择出现了问题,导致犯罪率上升。
1.2 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守法。[3]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道德与法律。常常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习惯于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不能准确地辨别道德与法律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习惯将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事件,很多学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就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外化能力。当前,学生在这两方面的表现不理想。首先,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是通过《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公共课任务,修满学分,自然也不会在课后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大学生将自身法律知识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意味着一种权利、一种保护,从而不善于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如何维权,更缺少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
2 《基础》课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上存在的问题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作为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遇到了诸多困境,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教学课时无法容纳全部教学内容 合并后的《基础》课,教材几经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并无突出变化,法律知识完整的章节只有第7、8两章,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缩减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来划分教学,一般留给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在10到20学时之间,仔细分析教材,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精简而已,罗列出较多的法律条文,缺乏帮助理解的辅助型教学内容,知识晦涩难懂。这使原本就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突出,致使很多学生甚至是任课教师都觉得无所适从,影响了教学效果。
2.2 教师的教学能力难以达到教学要求 新的《基础》课内容体系和讲解上要求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在德育中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又能在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握《基础》课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师难以把握这一点,在教学中依旧遵循以前的教学模式,把二者割裂开进行教学,这对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同时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是不利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进而在教学中无法得心应手的讲解法律部分,更不能从深层次上将德育和法制教育融汇贯通,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3 实践教学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论教学,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促进理论教学的发展,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养。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论课教学学时的缩短,教学任务重等原因,就大大压缩实践教学或简单安排实践教学,没有具体的规划、制度约束等,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无法从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反过来也不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实践教学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3 《基础》课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3.1 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基础》课的课堂仍然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渠道,这是所有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面对当前法律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教师应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识框架,教学中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可接受性、社会需求来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亮点追踪法、讨论式。尽量利用社会中的热点以及和学生有关联的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思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尽可能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而增强课堂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3.2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基础》课教学应尽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观看法律题材电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帮助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课程组可以与校外建立法律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不但可以减少课堂教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亲身体验的机会,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外化,激发学生学习、参与法律的热情,提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3 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合并后的《基础》课要求教师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
第一,教师要充分利用较少的课时将法律知识讲完、讲好、讲透,必然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特殊的教学方法,方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教师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学内容,使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教学的目的。
第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条文等不断出现,学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应通过各种交流、培训和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3.4 合理开发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育的辅助作用在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应积极打造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延伸课堂教学,将课程内容延伸到网络。建立教学网站,将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传到网上,实现与课堂教学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论坛和QQ群等,对学生的法律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设置一些网络虚拟法庭、案例追踪、法律游戏软件等,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巩固法律知识;开设法律视频教学等丰富网络课堂。网络平台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但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也能增强法律部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本门课的教学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面向2l世纪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M].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3.
法治精神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秩序所包含的社会经济伦理价值的自觉的和坚定的信仰和选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对法治的认同,也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垦区近年来普法成果是显著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全体成员的法治精神还远没有建立,因此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也要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而作相应的调整,应由普及法律常识,普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到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的转变。
第一,普及法治精神应从改变普法方式,建立常规的普法机构入手,改变以往的普法工作注重的法律条文的宣传、教育,转向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开始。如普及法律基本常识,我国的法律体系,各个部门法和分工,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民法中的公平等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诉讼制度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法律的框架结构等等。
第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方面的示范作用,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领导干部掌握着行政资源,对群众的生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是对群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目前垦区普法工作中对于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学法是重要的一项考核目标,但是,学了不等于学会了,学会了不等了实际遵守,普及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要有一定的验收标准,这个标准不应是以往的写了多少笔记,多少心得体会,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最重要的是他们是否依法办事了,只有依法办事了才能体现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而学习的再好以及都不能体现出其具有了法律精神。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由其上级部门及普法部门共同完成,通过具体的考核项目如是否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办事被、有无被群众反映出违法行政或违法办事并经查证属实的事,设定一个界线,达到这个界线就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职务的调整,一个干部在任内法律考核分数不达标则不允许升职等等,只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并严格实施才能将依法办事贯彻到位。
第三,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的公平性,建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是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的保障。群众间有了纠纷不能以其他方法和解时,法律成为其最后的一种救济手段,更何况还有一部分纠纷是行政权直接导致了群众的利益受损。如果这最后的救济途径不能给大家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则群众何以对法律产生信赖。近几年我们看到涉法案件在垦区大量存在,虽然不是每一起上访事件都是有理的,但上访问题的存在说明了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这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悲哀。只有司法权威的树立才是真正标明我国走上了法治的道路。现在司法权所谓的最后一种救济途径的作用被大大的弱化了,我们看到在法院里有申诉达七八年,甚至于十多年的案件,这些已经终审的案件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被翻出来,有的案件是审理的不公,而有些案件是审理的没有毛病的,但也被拖了出来,主要原因是司法的权威性没有在垦区竖立起来。如果一个地区的一个审判人员一个案件审理的不公,那么在垦区相对于闭塞的环境下就被放大起来,以至于这个审理人员审的每一个案件都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了不公正,一个人的徇私枉法会被认为这个部门都是腐败的,都是办事不公的,最终导致了对整个系统的不认可,这也是群众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要上访告状的原因之一。因此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是普法工作的前提,只有百姓认可法律是最终的救济方式,法治才真正落地生根。同时不用行政权来改变司法裁决也是保障司法权威树立的重要保证,试想一个人只要通过上访这种手段,在上级行政部门的干预下就能够改变判决结果,那么以后谁还相信法律呢?因此执法部门如何能够避免腐败,减少错案,有错必纠,独立自主,公正公平的办案是垦区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
第四,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工作,让法律意识根植于青少年心中。法律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培养出来的,是长年的学习和社会环境造就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决定了未来我国能否建成法治社会。因此,如何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通过青少年影响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学校的普法主要是开设法律知识课,老师讲解,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不仅仅培养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重要的是培养一种法律意识,培养一种尊重法律、信赖法律的思想,养成青少年依法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现代教育人们常说习惯决定命运,青少年从小培养的法律意识会贯穿于他终身的行为中去,从而改变一个社会。因此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还应深入,应投入一部分资金让青少年更多的接触到法律,如让学生旁听案件开庭审理过程,参观执法部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或者参观少年矫正中心等,只有采取一种开放、透明的执法态度让青少年接触法律程序,体会法治的力量,才能使青少年提高法律素养,具有法治精神。
一、主要任务
对小学生要着重进行法律启蒙教育,运用生动形象化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法律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中学生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要求
一是要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律教育专门课程。二是要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三是要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按照“四五”普法的要求,积极组织征订法制教育精品教材,进一步规范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
三、方法与途径
1、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它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
2、积极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带法回家活动。
3、深入开展依法治校工作,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育人秩序,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和犯罪的各项措施,确保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中小学要依托课外活动基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教育。
5、要推进青少年学生网络文明行为,要结合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创建活动的开展,依托学校电教职工室以及校外管理规范的网络阵地,广泛开展在校学生网络知识培训,最大限度地清除网络不良内容对青少年学生的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分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强化组织协调,建立责任机制,营造领导有力,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建立部门与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机制,形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工作网络,逐步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要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工作,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切实搞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要建立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确保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增强学校,教师和学生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把学生学法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纳入学生、招生、招工、参军等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