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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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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构成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已经作过系统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但在构成因素和计算方法上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马克思认为“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么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 。

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么每天对象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的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计算公式没有考虑到劳动力在成长期的教育费等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等问题。这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可取的,由于那个时代的“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在当今社会,劳动力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尤其教育费用是巨大的,因而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马克思认为,应该“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是一种潜在力量。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劳动力所有者必须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如果劳动力所有者既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又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就可以成为一个小商品生产者,靠劳动去生存、致富,绝不会去出卖劳动力当雇佣工人了。就一般商品的定义而言,商品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劳动力商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特殊产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其中包括:

(1)为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要维持劳动能力、延续生命,就要吃饭、穿衣、住房等,要有基本的生活资料。

(2)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

(3)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费用。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总体,马克思说过:“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与一般商品相比较,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又具有特殊性,即“和其它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一方面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即劳动力所有者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要受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该国的风俗习惯等的制约。

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必要的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质量和结构也会发生变化,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的内容也会不断扩大。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它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基本标准。

二、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一)从再生产过程来看劳动力价值

当企业决定生产一件产品时,它首先要订购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然后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厂房、机器设备等。产品生产完成后,需要运输并出售给零售商或消费者。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的消耗,厂房、机器设备等的折旧,工人及管理人员等的工资等,这些或全部或部分地构成了产品的价值。

一个劳动力一生会经历三个阶段: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劳动力的支出一般是在工作期,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也应该是在工作期。在成长期,劳动力的“生产”需要生活资料和教育培训。在退休期,劳动力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也需要生活资料等。必须考虑在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包含多少才是合理的。

首先,分析成长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总和称为养育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众所周知,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价值只能由生产本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能包括生产其他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与普通商品的生产相比,劳动力商品的生产是要复杂得多、特殊得多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一代人的劳动力价值只能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本代人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任意一代劳动力所有者都需要上一代的养育,同时又需要养育下一代。上一代在养育下一代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通常是由上一代支付的。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仿佛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包括他或她养育下一代的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个人都是以独立的利益主体身份存在和参与活动的。这就需要厘清各代的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既然上一入的用来养育下一代的各种费用,是投入到了“生产”下一代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之中,那它就应当成为下一代的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上一代的劳动力价值。可见,各代劳动力的价值都包括他或她作为上一代的子女被养育时的费用。一个人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反映了“生产”该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应该成为其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其次,分析工作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统称为生活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的需要维护一样,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每天也都需要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维持正常生活,还会参加一些教育培训活动以提升自己的“性能”。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间所需进行的修理等的费用,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的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同理,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反映了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生存和发展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也即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所消耗的时间,理所当然是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舒尔茨在《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写到:“人力资本的总投资指的是获得和维持这种资本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抚养子女、营养、衣服、住房、医疗保健和自我照顾所需的费用”。这同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构成的分析显然是相似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费之中。

再次,分析退休期的生活资料价值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所谓退休期,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不再处于工作期或不再参与工作了。按一般的商品来说,在被生产者或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之后,其物质形态会不复存在;但劳动力商品则不同,在“使用”期结束之后,作为劳动力载体的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体还处于活着的状态。为了延续这种状态,就需要消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既然该劳动力所有者不再参与工作,那么就不再是劳动力;因为“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因而在退休期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不作为他或她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正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增值以及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经过维护会提升其价值一样,劳动力经过成长期的培养以及工作期的再教育等,也会出现“增值”现象。正是这个“增值”部分,使得劳动力所有者在其不再是劳动力的退休期,能够得以存续下去。对于这个“增值”部分,其用途很多,如可用于投资、储蓄、养育儿女等。一般来说,投资和储蓄所得,无非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更好地生活;而按照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养育儿女也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生活得更美满。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增值”部分的处理方式都可以被看作是劳动力所有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就拿养育儿女来说,“养儿防老”可以看作是一项投资,是因为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可被看作是上一代购买了“养育下一代”这项投资;并期待(或顺理成章地等待)获得“下一代对上一代的赡养”的报酬。当然,我们在此关心的并不是投资报酬率的大小之类的问题。报酬率的大小只是说明了子女的孝顺与否,即“投资”的成功与否。我们只需要关心这项投资的本金,即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费。其实,这养育费已包括在“增值”部分之中。只是劳动力所有者将其生活费中的一部分“挤出来”用于“投资”。故这项投资的“本金”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但若将这项投资的“报酬”――即赡养费用――计入该劳动力价值,则只会造成重复计算。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构成。

(二)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但是单个生产者生产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只是个别劳动时间,而不一定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要得到社会的承认,或者说商品要成功地实现“惊险的跳跃”,就必须使自己生产的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不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否则“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对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来说,也是如此,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所耗费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来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培养不同质量的劳动力所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不等;培养同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等的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也会有所差别。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个别养育费(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只能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同质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养育费不是个别养育费,而应该是社会平均养育费。所谓社会平均养育费,是指在社会正常条件下培养某种质量的劳动力平均消耗的养育费。

假定有甲、乙、丙三位同质劳动力的劳动者,三者的个别养育费分别为4万元、5万元、6万元,其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尽管甲的个别养育费只有4万元,但他的劳动力质量与乙相同,因此社会将承认其劳动力价值中的养育费为5万元;相反,丙的个别养育费为6万元,劳动力质量也与乙相同,亦只能按社会平均养育费5万元来计算其价值。

上述道理对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活费也是完全适用的。个人实际消耗的生活费是个别生活费。同质劳动力价值中的生活费不是个别生活费,而是社会平均生活费,即在社会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平均需要的费用。

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生活费构成。

三、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由上述分析可知,劳动力所有者在成长期和工作期所耗费的各种生活资料构成了该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商品在买和卖的过程中,作为等价物(价格)而支付给该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便是该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假定某个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期的年数为T1,所消耗的养育费(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用Y表示;工作期的年数为T2,所消耗的生活费(包括工作期间的教育培训费)用S表示;在T2年工作期中所支出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用VT表示。这里暂不考虑计息与贴现问题,则有:

VT=Y+S…………………………………………… ①

①式从总体上反映了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但在现实中,劳动力所有者是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养育费Y和生活费S以不同的方式构成分期支出的劳动力的价值。

由价值规律的内容可知,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因而,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交换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同理,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在出售时是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的,“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但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值构成部分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的耗用分别位于劳动力出售之前与之后,因而劳动力价值的计算需要进行简单的处理。劳动力虽然特殊,但是终究是一种商品,其价值的核算可以依照一般商品,以劳动力的成长期的结束与工作期的开始这一期间为基点,把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予以增值和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予以贴现,再把增值后的养育费与贴现后的生活费加总就可得到该劳动力的价值。下面就这两部分来简单分析劳动力价值的测算:

(一)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的增值

假定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时期为20年,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平均每年消耗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前1年消耗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250元,就业前2年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525元(按复利计算,以下在计算利息时均按复利计算),……;全部利息加起来大约是107506元。这就是该劳动力在成长期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增殖。养育费50000元加上其增值额107506元,总计约157506元,都应计入该劳动力的价值。

(二)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的贴现

假定劳动者的工作时期为40年,社会平均生活费为50万元,平均每年消耗1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后第1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1364元,就业后第2年的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0331元,……,最后一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276元。这些加总起来就是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现值,总计约122256元,都应计入劳动力价值。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总的价值。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类似于固定资产,它不像流动资产,在一次劳动过程或者一个产品生产过程中就耗尽,而是循环往复的逐渐耗尽。然而它又有不同于固定资产的地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是在一次易下完成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的买卖却是通过多次交易完成的。劳动者可以与同一雇主签订多次合同,也可以与不同的雇主签订合同来出售自己的劳动,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即劳动力商品采用了类似于折旧的方法来摊销自己的价值的。只是在用折旧方法摊销自己的价值时,既没有采用平均折旧法,也没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即越接近退休期的年份分摊的价值越多。因为在每一个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劳动力所有者或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或参与了一些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合同结束之后,就需要重新调整它的价值。就如固定资产在维护之后,会计入账时,会相应地调整它的账面价值一样。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的工资会随着工龄的增长而增长。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简化了的价值。在劳动力商品的性质类似于一般商品的部分,即忽略了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的时候,其价值是可以计算的;这也就是⑤式所表达的内容。但对于劳动商品的特殊性部分,其价值是难以计算的。目前,我国有些规章制度在制定赔偿条款时是依据简化了的劳动力价值,据此得出的赔偿额也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如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在途中,三轮车发生车祸,三个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重庆主城区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此外,出现的“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等现象,则是因为在制定工资政策时,较少考虑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看病、上学等基本权利。尽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工资的增长幅度较小。在涉及但劳动力商品特殊性时,需要更多地考虑“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否则就有违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美]西奥多・W・舒尔茨著,吴珠华等译.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范文第2篇

一、为什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没有转移给产品?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20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4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3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6先令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资料的24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疑问在于,投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过程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产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其中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如果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因为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A和B并进行交换,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B和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叫段设丙用货币M(比如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A,货币M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A得到的货币M向乙购买B,其价值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如果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A和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形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问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如果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粉,那么劳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问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的确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问的交换时,曾假定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以及工人之问有价值5 000镑的商品,其中I(v+m)=2000镑,II C=2 000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000镑。5000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1500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说,1.第I部类付给工人1000镑,购买同等价值额的劳动力;2.工人用这1 000镑向第II部类购买生活资料类似的论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问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1亿元货币资本,其中8 0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 000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形成8000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000万元中的6000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000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8000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其中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2000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8000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2000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虽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2000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由于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2000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如果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马克思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30先令,而是33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马克思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从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81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虽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自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说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说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认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过程。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己劳动力的过程。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其中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张三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问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始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形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形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己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买方所有。如果说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可以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每天总是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此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24小时。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24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认为自己不可能连续工作24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反交换原则和法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多;如果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多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8小时,由企业付给100元工资,这表明8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00元,因而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2.5元,工人得到100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8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如果工人用8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4小时来为自己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100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50元的4小时劳动力(因为8小时劳动力价值100元,所以4小时劳动力价值50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企业迫使工人劳动10小时,仍然只付给100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125元,比企业所付100元多出25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而忽略或否定了劳动力自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可以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未能贯彻和体现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怎样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问具有内在联系,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按照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如果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认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而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每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3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中的3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从表面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虽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定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依据。劳动力是否可以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凡是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始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形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但如果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形成的新价值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依据。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依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虽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依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现在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每天劳动形成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留给自己,另外3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怎样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己劳动,能够分享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实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每天自己劳动生产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3单位归自己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相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否定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着否定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如果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有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实质上就是生产它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们为要素的其他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它被生产出来的过程中已经消耗了一定的人类劳动。当劳动力通过交换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过去生产这种劳动力已经消耗的劳动时间作为物化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为要素的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劳动时间。生产劳动力要消耗劳动时间,使用劳动力又提供劳动时间,这两部分劳动时间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劳动力本身包含一定的物化劳动,它的使用过程又是活劳动,这两部分劳动都参与决定使用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在实际生产中,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计入产品成本,正如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它所支付的货币额计入产品成本一样。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范文第3篇

二、悬念诱思式。即教师通过先讲述故事或者列举实例,然后从中巧妙地设置一、二个悬念,来激发和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因此,安排这种悬念诱思式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内心世界里产生跃跃欲试的强烈意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悱而发之”的状态。

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目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情境切入式。即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则某个(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活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目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台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们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跌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台,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你们说呢?(学生们会意地笑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四、提问吸引式。即教师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来。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教学导语类型。它一方面能够通过提问巩固旧知,强化对旧知记忆和理解,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提问,给学生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学生及时作出注意、思维等心理的自我调整,把学生分散、无序的思维转移、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例如:在我校每学年举行的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等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像前两年的“迎评估”、“迎国检”期间,学生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多是当时学校、班级、寝室里等发生的事情。这段时间的政治课教学,我们便经常使用提问吸引式的教学导语。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需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像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同样是投入生产中的旧价值,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我国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在这一问题上,希法亭和罗松等人的观点具有启发性。文章的结论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也是通过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的。

价值形成过程是价值转移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的统一。从古典经济学家到马克思对价值转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古典经济学家侧重于对价值创造的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价值转移的探讨。斯密没有真正接触到价值转移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没有建立科学的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斯密教条的限制,即斯密错误地认为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地租和利润三种收人,并断言:“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从而将不变资本的价值排除于商品价值构成之外,使得他对价值转移问题一无所知。在经济思想史上,李嘉图第一次感觉到了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的区别,并正确地指出:“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投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李嘉图关于价值转移理论的错误之处在于: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遗漏了不变资本中原材料的价值。此外,由于李嘉图并不真正懂得劳动二重性,因而无法说明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是怎样进行的,这也就决定了他对价值转移的理解还远不是科学的。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第一次较为准确地阐述了价值转移和创造理论。马克思认为价值的转移和创造是同一劳动过程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是由具体劳动完成的,后者是由抽象劳动完成的。价值的转移只与具体劳动有关,价值转移的对象包括原材料在内的所有不变资本的价值;价值的创造只与抽象劳动有关,产品价值构成中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但是,马克思对价值转移规律的认识似乎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了。笔者认为,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相比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从根本上讲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决定并无本质区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也应该是相同的,即通过价值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

一、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给出合理解释

对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国内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转移到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而劳动力“却不是这样。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户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真正的再生产,不象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表面的再生产。在这里,一个价值用另一个价值来补偿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实现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同样是投人生产的旧价值,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是被转移到产品上,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再生产出来?马克思对这种差别的解释是:“生产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没有被消费,因而也不可能再生产出来。言下之意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了,因而才需要再生产出来。

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区别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消费,一种是对劳动力的消费,另一种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马克思认为,当资本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后,“就着手消费他购买的商品,劳动力;就是说,让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消费生产资料”。即马克思认为:在生产中资本家对劳动力的消费必然会导致工人对生产资料的消费。但是这两种消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会导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而后者却不会导致生产资料的价值被消费掉。然而关于为什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马克思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到产品上而是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给出真正合理的解释。

在我国比较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这部分资本(可变资本一引者注)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另一种解释是:“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其价值在价值增殖过程中不是再现于新产品,而是再生产出来。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人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人,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这两种解释实际上认为:可变资本的价值在投人生产前就被工人的个人消费消灭掉了,或者说在生产中可变资本的价值是不存在的,当然也就不可能被转移到新产品上。显然,这种观点对待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采取了双重标准。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支付,也可以说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于购买生产或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但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却是转移到新产品上的呢?实际上,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付,以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如何使用因出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获得的价值,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本质区别,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解释这种差别的理由。而且,这种解释已经偏离了马克思的解释,二者的差别在于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何时“被消费掉”的认识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而这种解释却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中就被消费掉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会随着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结束而消失,而是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物化”在劳动力上的。如马克思说“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在谈到劳动力的日价值时,马克思又说“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用商品表示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一引者注)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

二、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

首先,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对立起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强调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一致性,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并无本质的不同。如马克思说“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然而,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这两种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旧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却是完全不同的:生产资料商品的价值是通过转移到新产品中获得补偿,是一个连续的、流动的过程;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获得补偿,是一个间断的、跳跃的过程。这种价值运动方式的不一致,事实上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相对立起来。

其次,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在计算商品价值时遗漏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偏离了劳动价值论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即。),一部分是由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即v+m )。虽然在马克思所认为的商品价值构成(c+v十m)中包含了可变资本的价值v,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个v与投人生产中的劳动力商品价值只是在量上相等,二者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在生产中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后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上的旧价值。因此,无论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还是新创造的价值,都没有包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这样,马克思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就遗漏了可变资本的价值。如果我们用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考察,这种遗漏就更加明显了。假设生产资料的价值c为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v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中投人的活劳动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如果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则产品的价值应为以上三者之和即10+5+8=2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如果按照以上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构成的理解,产品的价值只包括转移到产品上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计1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马克思就把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代表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掉了。这种遗漏不仅与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相矛盾,也与马克思的以下表述相对立:“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三、希法亭和罗松等人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转移的论述

西方经济学家虽然没有专门研究过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问题,但是,在探讨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问题(以下简称为还原问题)的过程中,希法亭、罗松和米克等人,事实上已经部分承认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转移到新产品中的。

众所周知,《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庸俗经济学家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起了猖狂的攻击,他的其中一个论点是:马克思对还原问题的解答没有经验证据。希法亭正是在反驳庞巴维克这一论点的过程中,一方面对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作了富有创见的说明,另一方面用独特的方式阐述了他的劳动力价值转移理论。希法亭认为,熟练工人可看成是非熟练工人加上一定的生产技术,而这个技术中物化有“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熟练工人生活必需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加上教育培训这个工人,使他掌握技术成为熟练工人所需的全部直接的和间接的劳动时间。希法亭进而认为,学校的教师、清洁工、学生所用课本的生产者甚至校车司机等劳动者的劳动,都对熟练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作出了贡献。当这个熟练工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这些技术所包含的全部价值就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熟练工人所生产的价值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时所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是他应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所转移的先前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希法亭还认为,熟练工人的所转移的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比他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大得多。

罗松和米克对希法亭这一观点基本都是赞同的。罗松指出,“一旦采用希法亭的方法,熟练劳动向非熟练劳动的还原,就可摆脱对工资水平的依赖和庞巴维克所批评的循环论证”同时,罗松对教育部门的劳动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教育部门作为一个非生产性行业虽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教育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所进行的劳动,尤其是超出这些教职员工本身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剩余劳动,会物化在知识、技术之中,通过所培养出来的熟练劳动工人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米克在研究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还原问题时指出:“马克思显然认为,训练熟练劳动者所花费的劳动仿佛是蓄积在他个人身上的,当他从事实际工作时就表现出来了。”而且,米克认为熟练劳动的支出,正如希法亭所说的,“意味着同时凝结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的简单劳动的支出”。

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也受到一些国内经济学家的注意。朱钟棣认为,希法亭和罗松解决还原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希法亭和罗松的主要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物化在熟练工人技术中的劳动,只不过象物化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一样,是一种旧价值的转移,而不是一种新价值的创造’,朱钟棣指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新创造的价值是比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简单劳动尚且如此,复杂劳动为什么不是?”笔者认为朱钟棣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根据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无论是简单劳动力还是复杂劳动力都会生产出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只不过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不全都是劳动者所创造的,而是劳动者创造和转移的价值之和。其次,如果按照朱钟棣所说的,复杂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都是复杂劳动力所创造的,那么生产复杂劳动所耗费的劳动(如教育培训劳动)形成的价值又到哪里去了呢?是消失了,还是根本没有生产出来呢?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范文第5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个领域对人们的思想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培养学生的思想素质成为高中政治课堂教学的重要任务。教学导入作为课堂教学的的开始,丰富高中政治教学导语,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主动的参与到课堂教学之中,为高中政治课堂教学活动的开展做好铺垫。

 

在此,作为高中政治教师,我充分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积极致力于丰富高中政治教学导语探究,以做好课堂引入,我的具体做法是:

 

一、利用温故启新的导语引入新课

 

“温故而知新”,既是一种好的学习方法,也是一种好的导入方法。它是教师带领学生通过对以前(尤其是前一、二节课)所学旧知的回顾、复习过渡到对即将学习新知的教学上来。由于思想政治课基本理论知识之间,特别是同一册教材内部的章、节、目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因此,安排这种温故启新的导语,就能使学生在学习新知时,始终保持着与旧知的联系,而不感到突然、陌生,新旧知识之间连接得自然、顺畅。例如,在上《经济常识》中“劳动力成为商品”一节时,我们安排了这样的导语:“同学们,在前一课我们学习了什么叫商品,以及商品的二因素,说的都是普通商品、一般商品。我们已经知道了,商品是用来交换的旁动产品,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这里,可以先提问,后总结,也可用设问以引导学生共同回忆、复习)。那么,什么叫劳动力?劳动力也能成为商品吗?如果能,那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劳动力成为商品,当然也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什么呢?与一般商品相比,有何特点呢?……这些问题就是我们这节课所要学习的内容——”运用这样的导语,从旧知层层推进到新知,学生接受、掌握的难度就小多了。

 

二、设置悬念诱思式导语引入新课

 

悬念是引起学生思考最好的方式。所谓悬念诱思式,即是教师通过先讲述故事或者列举实例,然后从中巧妙地设置一、二个悬念,来激发和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因此,安排这种悬念诱思式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内心世界里产生跃跃欲试的强烈意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悱而发之”的状态。

 

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目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创设现实情境式教学导语引入新课

 

高中政治课内容与现实联系非常紧密,创设现实情境式教学导语是教师引入新课较理想的选择。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则某个(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活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目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台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们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跌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台,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你们说呢?(学生们会意地笑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四、设计问题式导语引入新课

 

上课直接提问,能够充分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教师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来。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教学导语类型。它一方面能够通过提问巩固旧知,强化对旧知记忆和理解,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提问,给学生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学生及时作出注意、思维等心理的自我调整,把学生分散、无序的思维转移、吸引到该节课堂教学中。例如:在我校每学年举行的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等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像前两年的“迎评估”、“迎国检”期间,学生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多是当时学校、班级、寝室里等发生的事情。这段时间的政治课教学,我们便经常使用提问吸引式的教学导语。由于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得及时、适度,因此,40分钟的课堂教学质量,得到了可靠的保障。

 

总而言之,良好的课堂引入使一节好课成功了一半,对于高中政治课堂教学意义重大。其实,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导入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作用也各不相同,难以一概而论。究竟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设计、运用何种类型的教学导语,我们始终认为,应当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把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作为设计教学导语的根本宗旨。切不可一味地为求新求异,舍本求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