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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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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久悬账户 账户年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配套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规范了账户操作,提高了账户管理水平,维护了金融秩序,但基层各商业银行为争夺市场份额,拉客户保存款,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义务未能真正有效履行,给基层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亟需加以改善。

一、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审核不够严格

一是由于开户企业和单位向人民银行提供的是复印件,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没有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人民银行账户办理人员无法查实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证的真实性,而商业银行仅仅也是与原件比对的形式审核,很少采用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实质性审核措施,实名制要求落实的保障性不够。二是开户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如对于上级单位栏有的单位无就不需要填写而该单位填充成自己的名称。三是提供的资料不全缺少开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还有资料过期或作废的,如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过期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不在有效使用期或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不属有效证件,不得办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

(二)“久悬账户”销户操作难,不利于账户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销户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该户才能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撤销。但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倒闭、单位的合并而不再使用该户进而联系不上存款人或是外地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在当地开立的账户已过有效期还在继续使用不愿意销户的,都已自动进入商业银行不动户登记薄,进而进入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久悬账户管理登记薄,给开户银行账户年检、账务核对、账户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末,彭阳县辖区开立各种账户共1024户,其中久悬银行结算账户43户,占账户总数的4.2%。

(三)账户年检工作未落到实处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账户年检作为账户核准后续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商业银行对于有的账户出于利益和人情的考虑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对开户资料进行管理。例如:一些企业和单位的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已过期而未进行年检的;开户许可证账户名称与开户企业或单位所提供的印鉴不一致的而未变更或撤销的;开户单位出具的相关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文件、证明等材料未进行更换的;个人身份未按照规定进行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查的。人民银行也无法主动进行核准类账户的销户处理,最终导致大量“超期”账户及“休眠”账户的存在,既浪费银行资源,又给予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致使账户年检的约束力得不到保证。

二、相关建议

(一)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操作

组织辖内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认真做好账户管理工作,照章办事,依法开户。严格按照申请表填写要求完整认真的填充内容,把好审核关,仔细核对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简化“久悬户”销户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若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根据上述规定,开户银行可将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备案类账户直接进行销户处理,对于可以联系到存款人的单位和企业开户银行可要求其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进行销户,对于联系不上存款人的开户银行可在相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遗失公告,一方面是开户银行规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作为开户银行销户的遗失证明。销户余额按存款人姓名转入开户银行收益性账户,存款人超过两年未支取该款项的,开户银行可将该款项作为银行收益。

(三)加强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一)初步确立基本制度框架,相关政策法规需进一步整合

2003年以来,根据《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又先后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重要文件。应该说,这些规章反映了近年来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变化较大、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规划。

(二)依附于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内容过多,有悖账户监管的本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账户管理制度肩负了太多非银行结算账户监管的内容,如公款私存、现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钱等职能,从近年来实际执行效果看,这种专业化管理的内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强加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执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现象。

1、商业银行执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要求难以落实。现行《办法》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有允许“公款私存“的行为,但当单位以票据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银行机构碍于票据无因性原理,不知是否应拒绝受理该类业务;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对于单位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据,银行在执行“公款私存”规定时有无所适从之感。

2、现金管理职能难以有效实施。《办法》中渗透了现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核心职能不相匹配。《办法》在规范账户的使用上,较多地考虑了现金管理的要求,而现金管理规定表现于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人员普遍感觉难于完全把握。

(三)账户管理分类方法有待进一步探讨,缺乏对备案类账户的控制,风险隐患较大

账户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措施,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但分类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账户分类过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银行放开了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款的审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现外,备案类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强大营销攻式下,选择开立手续办理相对简便的备案类账户,并使用备案类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账户监管被实质性流于形式。

(四)账户管理缺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银行“孤掌难鸣”

账户管理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而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在金融企业迈向国际化发展的今天,银行日趋商业化,不应再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但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客观因素,银行在商业化运作的同时,还在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由于缺乏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因而赋予银行的部分职责无法有效开展。

(五)商业银行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执行中存在“四难”

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本身不具备行政执行职能,但新《办法》将诸多应由客户履行的职能,简单地交由商业银行来执行,由于商业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约存款人行为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存在账户年检难、银企对账难、账户变更难、取现审核难。

二、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议

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从构建和谐的银行结算环境入手,以强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识别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与现金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监管主体的职能,突出结算账户管理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其他法规制度共同形成职能清晰、优势互补、监管有效银行结算支付体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升账户制度的法律级次,整合、完善现有账户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实施的《办法》作为一部规章,明确开立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实行核准制度。2004年7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存在一定冲突;而且《办法》作为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的的根本大法,原本应该是行政法规。所以要尽快将目前《办法》的法律级次上升为行政法规,同时整合现有零散的账户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账户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级次,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监管力度。

(二)以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真实性监管为核心,重新定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重点

将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重点从面面俱到转向账户所有人身份真实性确认和识别,借鉴公安部门身份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客户主动到人民银行进行定期“身份年检”,对于未年检的客户,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联网,直接控制其结算,同时要简化现有账户年检内容。取消结算账户制度中对现金管理、反洗钱职能等方面内容的规定,交由专门的现金管理、反洗法规制度执行,避免重复和冲突。目前单位账户开户、变更、撤销,以及更换印鉴等,《办法》均规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他人办理的,须携带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但个人结算账户的行为目前缺乏授权规定,不利于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安全的维护。

(三)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强化账户监管

根据管理实践,对目前“四类账户”的分类方法进行整合,考虑采用“基本结算账户”和“非基本结算账户”两类进行管理,明确两类账户的不同用途,临时验资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前奏”账户,与现行管理一样,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对部分账户进行数量控制。对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别给予数量限制,对超过数量的由客户提出充分理由,人民银行进行严格审批,从而达到遏制存款人泛滥开户的行为。

(四)加强部门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稳定

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行政部门合作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做好行政管理与业务服务,促进账户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对开户单位资金的管理与监控,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借鉴联网核查等先进经验,放开银行、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管等客户信息的共享,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提供客户年检信息,银行直接作为年检信息,避免由客户提供而增加流程和信息不真实的现象;银监部门掌握的银行机构在账户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人民银行掌握的存款人账户管理系统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提高监督管理针对性,双方在实施账户现场检查时先期相互通报,以避免重复检查;简化账户年检手续,提高账户管理效率。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一、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办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1.行政处罚操作性不强。《办法》罚则中没有对存款人违反办法的具体处罚条款,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银行和企业单位没有遵行;对于单个银行机构违反该相关条文中多项内容的,人民银行监管中是按违反单项条款处罚,还是按违反多项条款实行累计处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2.条款存在法律风险。一是法律和办法规定不一致给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行政许可期限是20日。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2个工作日,实际操作中在2个工作日完成全部行政许可存在困难,由此可能产生超过2日规定期限的纠纷。二是《办法》未把对金融机构擅自为存款人开户、不登陆账户系统开立账户的行为纳入违规行为罚则中,明确处罚规定。

3.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三证合一”的推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

(二)账户的分类和管理较为复杂

一是账户的分类较为复杂。《办法》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划分成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类。4类账户又分别作了若干具体分类,增加了存款人办理业务的难度,也使账户管理的各类档案资料较为繁杂,不便于查阅和保管。二是账户管理模式较为复杂。账户管理规定将银行结算账户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对核准类账户根据账户性质和开户单位性质,实行分级核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基本流于形式。三是过度强调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没有基本存款账户就意味者没有结算的权利,存款人根本无法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违规开立和撤销账户种类繁多

1.账户开立乱象丛生。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形: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为获取项目贷款,干预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及存款的调整;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违规为开户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单位以法人或财务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拨,逃避银行监管;扩大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利用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和属于基本账户范围内的资金往来;以各种名目违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将单位企业公存款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使用,逃避监管;少数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出租、出借账户等现象时有发生。

2.账户变更、撤销不报告。一方面,一些单位和企业法人变更,公司更名等不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销户手续。另一方面,在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不够熟悉,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操作当中差错频繁。

(四)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存在缺陷

一是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并提交后,若有错误不能进行查询修改。二是账户管理系统屏蔽了查询功能,无法控制同一存款人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三是开户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的相关信息核对、复核难以正常进行,审核工作形同虚设。四是久悬类账户销户难。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很少主动办理销户手续,加大了账户系统的运行压力。

二、原因分析

第一,对《办法》的学习宣传不够。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学习不够,内容不熟悉,对账户管理工作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工作中只是消极被动地执行《办法》。其次,宣传不到位,大多单位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知道《办法》,更谈不上了解和熟悉,导致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

第二,利益导致银行业间不正当竞争。一些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无视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放宽开户条件,违规提供便利,以扩大存款市场占有率。

第三,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目前,我国公民信用意识普遍淡薄,社会信用环境函待改善,“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氛围尚需营造,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仍需健全。

第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账户管理的一部分,占据一定份额。由于多年来将监管重心放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导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了账户监管的“空白区”。

三、意见建议

(一)修改和补充完善《办法》

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修改或删除有阻碍限制的、过时的条款,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清晰,便于操作与执行。修正《办法》与《实施方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使之统一适用,改变无所适从的情形。修订补充《办法》中罚则内容,明确各类处罚的操作规程、处罚标准等,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上制约违规开销户的行为,保证账户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合理设置账户种类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金融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账户的性质、开户条件,合理确定各类账户的用途,简化账户分类和管理模式。

(三)严格存款人开销账户行为

调整开户准入条件,严格存款人身份确认,合理规定账户使用期限,将重点放在加强日常监控管理上,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加强银行账户的后续管理。

(四)强化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升级

账户管理系统要服从和服务于账户管理的需要,使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与账户管理要求同步,将账户管理系统与征信系统等有机地结合,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公安、工商、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打击洗钱、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修改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有关功能,减轻业务人员的工作量,规范行政许可操作,提高账户管理工作的效率。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并适时调整内控考核指标

为完善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我部的内控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总行内控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实操性、综合性”原则,制定网点在会计结算方面的内控考核指标,并根据业务发展的变化和趋势,适时调整了我部银企对账、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不断加强和细化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通过长期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二、加强对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顺利完成2010年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两项重点工作,确保我部结算账户的有效性、合规性

(一)严格按照《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对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等业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目前我部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共户,2010年新开各类结算账户270户,变更账户资料120户,撤销各类账户118户。

(二)按总行信息中心ECIF账户系统的管理要求,严格审阅账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确保资料归档的准确性、及时性。2010年通过ECIF系统传递资料共1250份。

(三)顺利完成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工作。历经半年时间,通过我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纳入本年度年检范围的账户户,已年检户,完成占比%,同时辖内18间营业机构的单位结算账户也均已迁移成功,涉及户数户。

三、进一步加强空头支票的监控与管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防范结算风险,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增强我部结算质量和社会信誉

采取按月通报我部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及时跟进与了解、控制售卖支票数量、严把开户质量关、停止其支票结算业务等措施,多管齐下,严格支付结算管理。同时还开展了一次以“规范票据行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为主题的设点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票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影响。2010年我部停止单位支票结算业务户,共开出空头支票51张,同比2009年开出空头支票68张减少了17张。具体如下:...............商业秘密省略

四、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严防案件发生

2010年随着我行事后监督0CR系统的正式上线,标志着我行集中事后监督工作已顺利完成,为配合总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共开办5次培训、交流会,并针对上线后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总行营业部事后监督考核办法》,按月、按季进行考核、通报,并从10月份起每隔10日公布一次近期存在问题,就期间重点注意事项进行重申、规范,不断加大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五、加强对辖内现金调配、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假币收缴工作的管理,确保现金正常流通,消除假币对社会稳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做好辖内现金管理及现金调配工作,在总行下达的库存限额中进行合理分配,按月监控网点的月日均库存金额,并按季下发月日均库存金额的考核通报,根据网点业务量和需求量的不断更新,2010年先后两次调整了我部各营业机构的库存限额。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假币收缴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收付的有关规定,认真为群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业务,及时对回笼款项进行整点挑剔,防止对外支付不合规定的人民币。在总行开展的人民币收付和假币收缴业务检查中,11间支行中只有我部得满分。

(三)配合做好亚运前反假货币“百日行动”的宣传活动,选取收缴假币数量较多、人流量较多的网点进行设点宣传

六、加强会计印章管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

根据总行下发的管理办法,重申并细化了我部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印章的申领、使用、停用和保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今年8月份,我部停用的各类会计印章275枚,启用新会计印章186枚,均严格按规定进行启用和停用,对印章的日常管理常抓不懈,确保印章无漏登、无遗失。

七、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防范会计结算业务的操作风险

(一)狠抓专项检查,明确检查目的,提高检查针对性。2010年共开展各项会计结算业务检查13次,投入检查人员人次,累计个工作日。具体包括年终会计决算真实性检查、账户使用合规性检查、会计档案资料检查、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专项检查、亚运前反假货币工作检查和汇兑业务合规性检查各1次,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各2次,银企对账单回收情况检查3次。

(二)完善整改纠错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验证整改效果,并提交整改报告到总行相关部门。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人员素质。

(一)制定优秀业务人员定向培养计划。以“与时俱进、大兴学风、以人为本、苦练内功”为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基本原则,采取“业余自学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不断变换角度与角色的方式,力争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个人业务水平,加强我部会计结算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促业务、推发展,及时开展各项业务培训。2010年共开展各项业务培训次,培训内容包括OCR系统和反假数据报送系统上线培训、货币反假知识培训、新工业务培训、网点日常会计结算重点、难点业务培训等。

九、其他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总行完成重点工作。在我行以直接参与者直联方式接入支付系统、以集中直联模式接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工作中,及时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向2000多个企业客户进行宣传推广,使系统在停运期间,得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确保系统升级期间各项结算业务的顺利过渡。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2月1日开始,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境内个人年度购、结汇额度由2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可以更好地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

个人购汇实行总额管理

总额管理是新外汇管理办法的一个特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规定,今后将对个人结汇、境内个人购汇都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在这个总额的范围之内,带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到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的手续。

据记者了解,为了加强对年度购、结汇总额的控制和管理,各家商业银行将对结汇或是售汇采用系统联网的方式。这就是说,凡是在2月1日之后发生的购汇或是结汇,只要是在同一个有效身份证件之下的,无论你在哪家银行办理,都会被计算在内。

有的人在今年的1月份已经进行了一定金额的购汇、结汇,这部分是否会计算在年度总额之内呢?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难以进行相关的金额统计,因此,对于2007年2月1日之前个人结汇或是购汇的数据,均不计入当年的结汇或购汇的总额度。

在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范围之内,境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进行结汇、购汇。如果超过了这一需求,外管局规定,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个人可以凭借相关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如出国留学费用,当境外学校学费和生活费超过5万美元年度总额的,可以向银行提供本人因私护照、有效签注、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办理。

如果是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将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凭真实贸易单据就可以办理。

现钞和现汇仍分账户管理

过去个人外汇账户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按照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从2月1日开始,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管局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而是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但从银行方面的信息看,银行目前仍然对储户实行“钞户”和“汇户”的分别管理,在收费标准和买卖价格上有所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从银行经营角度看,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是不一样的。”中行上海市分行的工作人员解释道。

不过,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执行之时,各家商业银行已经根据相关细则,大大简化了业务手续,同时也大量增加了购汇业务网点。眼下正值春节长假前的购汇高峰,有银行预期,近期将出现一个换汇、购汇的小。

藏汇于民开拓投资渠道

提高个人购汇额度,藏汇于民,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也可以拥有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