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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五类,分别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1]。
1.1感染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1.1感染性废物分组:感染性废物是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1.1.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1.1.1.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1.1.1.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1.1.1.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1.1.1.5废弃的血液、血清。
1.1.1.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1.1.2感染性废物处理
1.1.2.1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1.2.2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1.2.3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应将锐器与其他物品分开,将锐器置于利器盒中,其他物品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并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上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2病理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2.1病理性废物分组
1.2.1.1手术及其它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1.2.2.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1.2.2.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1.2.2病理性废物处理
1.2.2.1病理性废物应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2.2.2手术后产生的废弃大肢体由病理科保存,定期由殡仪馆收取后焚烧。
1.3损伤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3.1损伤性废物分组
1.3.1.1医用针头、缝合针。
1.3.1.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1.3.1.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瓶等。
1.3.2损伤性废物处理:废弃的损伤性废物,应放入利器盒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科室对其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利器盒密闭后不允许再打开。
1.4化学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4.1化学性废物分组
1.4.1.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1.4.1.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1.4.1.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1.4.2化学性废物处理: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及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先到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登记后,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再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置。
1.5药物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5.1药物性废物分组
1.5.1.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菌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1.5.1.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5.1.2.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1.5.1.2.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1.5.1.2.3免疫抑制剂。
1.5.1.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1.5.2药物性废物处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应统一交到药品管理科、药品管理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处理。
1.6其它废物处理:对使用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输液袋可视为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后,与普通生活垃圾分开放置,贴上中文标签,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处理[2]。
2医疗废物的收集、包装及处理的几个重要环节
2.1收集包装:当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科室医务人员应当使用有效封口方式,使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的封口紧实、严密。
2.2一次性:放入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黄色医疗废物塑料包装。
2.3医疗废物处理
2.3.1贴签: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上贴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2.3.2登记:各科室和住院部医疗废物回收人员、焚烧人员应对医疗废物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医疗废物交接时间、类别、重量、需要的特别说明、科室同回收医疗废物专人双方签字、回收人员与焚烧人员双方签字,并保证两个登记本信息一致[3]。
2.3.3日产日清:各科室对医疗废物分类后由本科室在编医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遗撒、播散。住院部医疗废物回收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到焚烧炉。
2.3.4专人、专车:住院部专人用专车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到焚烧炉。下收的车辆应当使用加盖、防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车,并且使锐器与其它医疗废物分开,确保医疗废物在回收途中不被遗漏、丢失。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要每日冲洗、消毒一次。
2.3.5焚烧:焚烧员应设专职、专人,不得兼职医疗废物运送等其它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关键词:手术室;医疗废物;职业防护;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已成为医院感染管理中的主要任务。手术室如何对医疗物废做好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是我们手术室面临的重要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们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主要进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的管理,消毒隔离、垃圾分类收集方法、职业防护等方面的培训,严格的控制措施对手术室医疗废物进行科学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了利器伤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管理
1.1建立健全手术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制定详细的手术室医用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在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和具体工作要求,保洁人员的工作要求等。
1.2.护理人员的培训 医护人员是参与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关键,首先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依法行事。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这一薄弱环节,采取有目的、有计划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学习,并定期检查组织考核,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对他们个人及医院、社会的重要性。严格的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加强了职业防护,确保了人体的健康。
1.3保洁人员的培训 保洁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又不懂得医院感染知识,对医院废物的感染性不了解,致使医用、生活、感染性垃圾未做到分类放置、密封运送处理、各类垃圾混放、垃圾袋重复使用、垃圾桶不及时保洁等问题,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为保证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定期组织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示范指导,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手术室每月医疗废物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使手术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1.4 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护理组长作为科室院感兼职人员,对手术室医用废物处理实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参加院感科专业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及操作规程。兼职人员及时检查督促各级人员,并积极与院感科联系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
1.5医疗废物的科学分类及正确处理。
1.5.1锐利废物的处理 每一手术室放置一个专用锐器盒,该盒能防刺穿、不会破裂,主要用于收集手术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针头、动静脉留置针针头、手术刀片、麻醉穿刺针等锐利废弃物。由器械护士、巡回护士、麻醉师共同自觉执行。每日手术结束后,巡回护士封口,粘贴专用警示标签,注明科室名称,日期并签名,送至污物存放间,由保洁人员统一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签收。
1.5.2 非锐利废物的处理 将此类废物一般沾染有血迹,包括纱布、纱垫、吸引管、麻醉包等,由巡回护士负责收集于黄色垃圾袋,术后进行包装、严格按要求进行,包内医疗废物不能超过3/4,有效封口,粘贴专用警示标签,注明科室名称,重量、日期并签名,送至污物存放间,由保洁人员统一送医院废物处理中心签收。
1.5.3 特殊感染废物的处理 特殊感染患者的医疗废物处置要格外小心,要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严格防渗漏,防止感染扩散。
1.5.4一次性用品的回收处理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不可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随意丢弃,用后置入黄色垃圾袋,集中送医院感染中心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源性感染,危害社会。
2 讨论
2.1建立健全的制度 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手术室各级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理,使手术室医疗废物处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2.2全员教育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手术室将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在职护士的培训内容,使各级护理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手术室医疗感染的关键。
2.3.改变了手术室各级人员工作中的不良习惯 由于手术室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手术室各级人员都熟练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从而改变了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手术室医疗废物。
2.4.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医疗废物是病原微生物潜在宿主,是引起感染传播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1]。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毒和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性疾病的重要因素。故我们加强废物管理,增加了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了传染病的传播。医疗感染是医疗机构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性感染,手术室又是医院感染监测与控制的重要部门,手术室医用废物管理是控制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证各科手术顺利进行,降低无菌手术感染率,提高手术室护理管理质量。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医院 口腔 医院感染 管理
由于口腔诊疗操作过程中牙科器械与口腔组织接触频繁,污染机会多,更容易造成某些传染性疾病的交叉感染[1],因此口腔科感染问题越来越引起口腔医学界和牙病病人重视。为此我院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口腔科工作达到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现就我们在2007年―2011年的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口腔科的管理经验总结如下。
1 合理布局,配备专职护士,增添必要设备
口腔科有独立的器械清洗室和消毒室,候诊区和诊疗区设有实际屏障,采光通风良好。设置了足够的洗手池,配备了小型快速压力蒸汽灭菌锅、牙科手机养护仪、超声清洗机、封口机,增添了相应数量的手机及口腔器械等。配备专职消毒护士,及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2 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完善了口腔科医院感染控制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口腔科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流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操作流程等,进一步修订了《口腔科医院感染质量检查评分标准》,使医务人员有章可循。建立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科室监控小组随时做好自检,控感科每月检查、监测及不定期抽查、市疾控中心每季度做重点监测。每季度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科室,并与科室奖惩挂钩。要求科室针对存在问题,做好整改,从而促进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持续改进。
3 加强医院感染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管理及自我防护意识
由于口腔科工作的特殊性,医务人员与患者近距离的接触,器械运转造成的气溶胶,容易使医务人员成为HIV、HBV、HCV感染的高危人群[2]。为此我院利用岗前教育、业务学习、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进行全员培训,定期对医院感染知识进行考试考核,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控制及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杜绝院内感染的发生。
4 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4.1 加强诊室环境管理①每日做好诊室清洁工作,加强通风换气②诊室按标准要求安装紫外线灯,每日2次用紫外线照射③对治疗区的操作台使用后及时进行消毒处理④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清洁消毒。
4.2 落实医务人员的手卫生 医务人员应养成戴手套和勤洗手的习惯,在口腔治疗过程中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一次性手套及佩戴防护镜,诊治每一位病人后认真洗手。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原则,治疗过程中避免戴着污染手套去拿无菌物品,尽量使用脚控开关调节治疗椅,对于照明灯开关使用一次性覆盖物。
4.3 重视口腔器械的清洗、消毒和灭菌:手机是使用最多,污染最严重的口腔器械,手机表面和机头内部涡轮组件及管道系统在使用后均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病原体污染,具有高度的传播危险性[3],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手机,用后的手机严格按《手机消毒灭菌流程》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其余手术治疗器械以及其他各种接触伤口和血液、口腔软组织或骨组织的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其他口腔诊疗以及检查器械,应做到一用一消毒。
4.4 做好监测,确保消毒灭菌效果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科室每月做好环境卫生学监测,压力蒸汽灭菌锅要做好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定期对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效果、使用中消毒液进行监测。含氯消毒剂化学监测每日1次,保留监测试纸一个月,监测细菌含量必须
5 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及贮存工作。
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内的器械,用后放入黄色医疗废物袋内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废弃的针头、手术刀片等锐器,用后应置于标准的锐器盒中,密封后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点,统一运至医疗废物处理厂处理。
6 管理成效
通过实施以上管理方法,严格控制了医院感染的发生。三年共采样监测24次、166项,其中不合格仅3项,合格率达98.2%,无菌物品合格率达100%。
参考文献
[1] 陆玉娣。口腔科门诊医院感染的控制与预防。基层医学论坛,2005,9(12):1129-1130。
[2] 卢爱工,李莉莉,刘东玲,李亚华。口腔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研究[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6,16(2):190-192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80-02
检验科工作承担着对各类病人标本进行分析处理的重任,这些标本蕴含大量的病原微生物,本身就是传染源.同时,检验科人员还受生物因素、物理因素与化学因素等危害,因此,加强检验科人员的职业防护已成为职业防护领域中一个重要课题。
1 危险因素
1.1 主观因素 由于检验科工作量、时间紧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有些检验人员对潜在的隐患认识不足,无菌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常常未按消毒隔离制度操作,未戴工作帽、手套、口罩,未及时洗手和消毒,甚至用污染的手或戴着污染的手套接电话,在工作场所饮水、进食、吸烟或穿着工作衣进休息室等现象。
1.2 生物因素 工作时频繁接触带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等标本,极易发生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特别是在实施静脉、末梢采血等侵入性操作时,随时有可能被污染的锐器刺伤,导致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感染。在各种职业暴露中,被患者血液污染的锐器伤害最大。另外,由于基层医院检验科的用房分配不足,室内设计不科学,空气流通差,标本离心操作产生的气溶胶、标本外溢等造成空气、地面、台面的污染,工作人员经常接触的患者多患有呼吸系统疾病、肝炎等传染病,严重影响空气质量。
1.3 物理因素 检验科仪器设备较多,产生的噪音、电磁波、射线等都可能对工作人员的身体造成危害。紫外线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消毒方法,但紫外线使用不当可造成实验室人员辐射损伤,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直接照射到人,以防引起结膜炎及皮肤红斑。
1.4 化学因素 检验人员需要频繁接触各种化学试剂,如盐酸、硝酸、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气体,对人的呼吸系统和眼有强烈的刺激性,大量吸入会引起呼吸麻痹。有毒的化学物质,苯类能刺激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破坏皮肤自然油脂,引起粘膜红肿、干燥,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和红细胞的生成。高浓度或反复接触能引起肝、肾损害和血液病,还可扩散到实验室空气中,牢固粘附在物体的表面,对实验室人员增加了接触的危害性。为了达到消毒灭菌的要求,还需要接触各种消毒消毒剂,常用的有“84”消毒液、戊二醛、过氧乙酸、甲醛等。这些试剂和消毒剂中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对人体皮肤、黏膜、呼吸道、视觉系统、神经系统均有一定程度的损害,甚至致癌。
2 安全防护措施
2.1 加强教育,牢固树立防护意识 完善防护制度,加强防护基础建设,推行标准化防护管理,加强检验人员的职业防护教育是减少职业暴露的有效预防措施。
2.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制度 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防护能力。科主任应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法规,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岗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参加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并将医疗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列为单项强制性培训内容,通过讲课、知识问答、宣传专栏等形式,真正意识到工作中的危险因素,牢固树立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防护要求,使之成为习惯。
2.3 生物因素的防护
2.3.1 安全的操作环境能有效减少检验人员受到的职业危害 布局合理、空气流通的工作环境,应有明确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保证空气质量。特别是离心工作区域,应加装排气、排风装置,避免气溶胶的污染。每日对空气、物体表面、地面进行消毒,应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剂量、作用时间操作,消毒完毕后分别采用打开门窗通风对流、清水冲洗、擦洗等方式消除残留消毒剂,并定期监测。如有标本污染到物体表面或地面时,应立即用1-2g/L有效氯溶液或0.2%-0.5%过氧乙酸溶液撒于污染表面,保持30-60min,用抹布或拖把拖擦,然后将用过的抹布或拖把浸于上述消毒液内1h。
2.3.2 工作人员应掌握常见疾病的传播途径 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操作时应按要求穿工作衣、戴工作帽、口罩、手套,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护目镜等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末梢采血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例患者操作前应洗手或手消毒,戴手套操作时严禁戴手套反复接触多个患者,防止交叉感染。
2.3.3 对患者行侵入性操作时应使用安全保护产品 在处理使用过的锐利器械时,应带防护手套,避免针头等其他锐器刺伤,一旦发生,应立即反复轻挤压伤口,尽量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清洗伤口,流动水冲洗5min,再用碘酒或75%乙醇消毒后包扎,并抽血做相关病原学检查,必要时注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进行早期预防。在发生职业暴露后进行初步消毒处理的同时,上报医院感染科,建立、健全职业暴露登记制度,做好随访观察。对疑似艾滋病、传染病患者的各类标本应特别防范,进入生物安全柜操作。由于血源传播性疾病是引起医务人员最严重的职业暴露危害,而我国又是乙肝感染高发国家,我院规定凡新上岗人员须进行体检,并建立在职人员健康档案。
2.3.4 检验报告单 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规范的报告单,申请单和报告单分开,并有专人负责发放避免报告单污染及交叉感染。
2.3.5 医疗性废物的处理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具有高危险的菌毒种和传染性病毒性废物进行高压灭菌后方可带出检验科,及时打包封口并贴上医疗废物标识,分类收集、集中转运、集中处理,做好记录及交接工作,双方签字,做到日产日清。
2.4 物理因素的防护 为避免噪音的污染,水机蓄水最好在生化仪器使用完毕后开始,人员尽量远离噪音源。紫外线消毒尽可能在工作量少或下班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减少射线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