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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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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

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采购成本;集中采购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9-0132-02

1 完善教学物资采购制度与采购组织,降低采购成本

健全民办高校采购管理体制是高校实行集中采购的基础。通过建立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来规范教学采购的操作方式和程序,增加采购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目前一般民办高等院校都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控制目的,往往设置制度是一回事,而执行制度又是另外一回事,并且存在制度的不完善,这就要求不仅要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进行评价,重要的是对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进行评价,对设备采购从立项、计划金额、合同签订、验收建账、付款全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对程序和操作方式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约束和评审;同时,学校应制定设备物资采购的政策性文件及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

民办高校采购部门组织结构是指高校采购部门计划、协调和控制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整体框架。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通常包括:确定组织单位的形式和性质,确认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为每个组织单位内部划分责任权限制定办法。

2 教学部门人员参与采购方案制定及采购监督

教学物资采购方案,一般来说是根据学院的教学总体规划、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以及学院教学的实际需要综合考量后提出来的,后由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调研论证后再去组织实施。在制定具体采购方案时,使用部门作为最终用户必须参与,从技术角度提出具体详尽的技术数据供决策层参考并对其负责。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随意采购、盲目开支的弊病发生,从而使购买的教学设备与实际需要相匹配、与长远建设相协调,杜绝或减少因采购失误所带来的种种损失。

3 教学物资以集中采购为主,降低采购成本

民办高校自身的特殊性和采购物资的急需性,决定了物资采购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招投标与非招投标方式相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教学物资采购工作。这样既可以发挥集中采购单位和各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又可能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在高校教学物资采购实际操作中,按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对通用性强,技术指标相对简单的仪器设备,如办公用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汽车、空调等,有一定采购量但不是急需的科研仪器应直接交由学校集中采购,为学校节约资金。

实践证明,实行集中采购是降低采购成本的有效方法之一。进行集中采购,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集中需求量。供应部门将各学院在一定时间内的需求具有共性的物资进行整合,比如,办公用品的采购,力求达到供货商的最小批量要求或将较小批量整合成较大批量,以求争取到更优惠的价格;二是集中向某个教学物资供货商采购。这种方案更适用于产品较齐全的分销商采购。由于分销商的经营模式较生产厂家更为灵活,他们往往较多的产品线,而其要求的最小订货量也较生产厂家更低,因此在很多时候向一两家产品线较全的商集中采购是小批量采购的一种上佳选择。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将各全校的需求集中起来,采购部门便可用较大的采购量作为砝码得到较好的数量折扣价格。规格标准化后,可取得供应商标准品的优惠价格,库存量可以相对降低。费用的支出也会因采购统一作业而减少,采购部便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将资源用在开发新的供应商。

4 建立严格的采购招标制度,降低采购成本

民办高校也可与公办高校一样,实行采购招标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过程,充分调研,事先提出教学物资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供应商参加投标,然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采购对象,以最科学的方法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民办高校的物资采购也具有采购金额大、集中、品种多,专业性强的特点,多数采购适合使用招标采购的方式。做好教学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公开选择合理的供应商,对节约采购成本有重要的意义。

5 重视采购结果验收,及时反馈采购效果

高校教学物资采购,不仅要把重点放在“采”的过程上,更要放在“购”的结果反馈方面。教学物资采购从制订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一直到采购结果验收完毕是一套完整的管理过程,每个环节都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只有每个环节都做好了,才能最终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在目前的高校采购管理过程中,履约验收却是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人、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申请采购部门使用教师组成,另外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纪检部门代表参加验收。

一是要检查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既定约定(包括合同中的交货时间、货物数量、交货方式等);二是验收所采购产品(尤其是大型教学设备、精密仪器)的质量,即检查其技术指标、规格型号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承诺。为再次的采购做好铺垫和准备。

验收是采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而且是对整个教学物资采购行为最后把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发生差错,必然会给整个采购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验收环节也是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一个环节。所以,必须建立起严格的验收制度,规范验收人员的行为,反馈采购的结果与不足,提高采购效率。

参考文献:

[1]沈小静,谭广魁,唐长虹.采购管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

[2]游栋明.我国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教学纵横,2004(3):141-142.

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第2篇

一、《政府采购法》个别条款有待调整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分别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作出规定:1、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以下统称为“小组”);2、小组制定谈判或询价文件并确定评定标准;3、小组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4、小组与入围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或询价;5、小组推荐成交供应商。如此规定,问题有二:其一,小组权力过于集中,采购的公正性难以保证。法律赋予小组的权力已超出了评审范围,是一种既可以选择参与者,又可以为某一参与者量身订制游戏规则,同时又兼任裁判的绝对权力。虽然法律规定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行为是集体决策的结果,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强势的采购人代表或专家在整个小组中产生的作用绝不仅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往往是某个评审人员的意志可以影响整个小组的决策。因此,在这种权力绝对集中的模式下,将很难保证采购的公平、公正。其二,小组的工作量过大,时间难以保证。法律规定小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参与,而我国现有评审专家多为兼职身份,如果严格按照上述两条执行,多数专家将很难全程参与某一项目的采购活动,法律的适用性大打折扣。

建议:对法律中难以执行或执行过程可能造成损害风险的条款进行统一调整和修改,确保在各种采购方式中,决定性权力的相互分离与制衡,加强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政府采购法》配套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等,都需要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予以解释和细化。面临主要问题:其一,配套规章制度效力较低,难以形成统一规范。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也就是说,财政部面向全国政府采购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等部门规章与各省市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发生抵触时,地方政府可以不适用部门规章,因此,财政部的政府采购配套规章难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规范效力。其二,配套规章制度相对滞后,部分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我国现行的一些政府采购配套规章制度,仍存在与法律精神相悖的现象,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省市的地方政府规章早于《政府采购法》出台,《政府采购法》通过后,一些规定与法律不符之处并未废止,使法律的贯彻执行出现了问题,也影响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

建议:1、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行政法规缺位问题。行政法规具有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能够进一步细化法律,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对于统一规范全国政府采购行为将起到重要的作用2、进一步规范各类配套法律文件。财政部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该修改的修改,该部分失效的部分失效,该废止的废止。

三、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协调

政府采购与许多法律关系存在相互衔接和协调的问题,其中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是最为复杂:第一、非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律适用困难。《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即只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列的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货物、服务等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但是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操作要求几乎没有任何规定,工程之外的招标投标项目如何适用法律成了真空地带。为此,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第18号部令,对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但根据我国法律位阶理论,《招标投标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应当比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优先适用。因此,财政部18号部令是难以与《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法律规定相抗衡,对于理顺两部法律的关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造成了政府采购在招标投标方面法律适用的尴尬境地。第二、工程类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规定仅要求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并未表明相应的工程类不属于政府采购。但在现实中,工程类采购不仅在招投标程序上脱离政府采购制度,在立项、审批、资金支付、监督管理等所有环节都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这一问题的产生,除了两部法律个别条款界定不清外,还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划分等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任由工程类采购长期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不仅会使我国财政支出难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更为严重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开放,工程建设失去政府采购的合法保护,将会承受严峻的挑战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第3篇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采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虽然已颁布施行,但是,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县级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缺乏法律指导,又无现成的范例作参考,只好"摸着石头过河"。在采购过程中难免畏首畏尾,生怕采购行为与法律冲突,造成违法采购。

(二)采购范围过于狭窄。目前,政府采购的范围仅限于办公用品、定点加油和维修、车辆保险及锅炉购置等项,而占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上级拨付专项资金的农业、种子等项目却未列入政府采购。

(三)个别单位存在抵触情绪。个别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逃避政府采购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但个别单位明知应通过政府采购进行购买性支出却违反《政府采购法》擅自进行采购,对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是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应付了事。个别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态度不负责、内容不详细、时间不准确,出现了少报、漏报甚至不报采购项目现象,导致了政府采购总预算的失真。

(四)个别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自行采购,规避政府采购。个别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利用职权,以上级资金支持或统一标准为借口,自行进行采购,然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分配给基层,所用资金全部或部分由基层单位承担,从而规避政府采购。如公安系统的部分警用车辆、教育部门的部分教学仪器设备等。

(五)政府采购优势不明显。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是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因为县级财政资金大都比较紧张,在政府采购中一般不能做到预付款或货到付款。所以,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考虑到货款给付因素,不可能将价格降得太低。目前,部分机电及电子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有的还规定最低销售价,这就使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也不敢低于厂家规定的销售价参与政府采购,从而显现不出政府采购的优势。

(六)"三库"建设不完善。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用以解决评委的来源问题,才能科学、合理地评标;建立"供应商库"用以解决供应商的问题,才能保证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商品信息库"用以解决货源的问题。而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县级政府采购的"三库"建设还很不完善,有的甚至还是空白,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七)监督不到位,处罚措施不力。由于受人员、制度等因素的影响,要想对采购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比较困难。上级规定的处罚办法苍白无力,缺乏可操作性,使个别单位擅自采购、先采购后申请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不高。政府采购品种繁多,专业性、技术强,要求采购人员熟悉相关法律,知识面要广,业务素质要高。而目前县级政府采购人员大都是原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的各种知识掌握不多,未受过专业和系统的培训,很难适应当前政府采购复杂的形势。

二、政府采购的对策及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建议国家或省级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不再"摸着石头过河"。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政府采购工作是对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一场革命,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有明确的认识。因此,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进而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按有关规定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的范围应包括货物、工程劳务及服务三大类。在原来政府采购范围的基础上应逐步扩大到上述三大类上来。政府采购的资金支出构成既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还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单位)、人民团体。特别是卫生系统的医疗耗材、建设工程等焦点支出,更应实行政府采购。

(四)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制监督约机制,不仅对采购的主体进行监督,对采购的客体和环节也要进行监督。如霸州市在财政系统协调联动,紧密协作,牢牢抓住报销这一关键环节,规定凡各单位未通过政府采购的商品,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不予报销,从而起到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五)增加财政收入,拓宽采购思路。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使政府有充足的资金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同时,对于规模较大的机电类产品或电子产品,一方面邀请厂家代表参与招投标,一方面邀请其他同档次、同规格产品的厂方代表参与竞争。

(六)加强"三库"建设。建立"供应商库"、"技术专家库"和"商品信息库"是进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对登记的供应商、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好、有能力的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中来。可以建立"三库"台账,也可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使查询更加方便、快捷。

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 材料采购 风险防范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离不开各种材料的采购工作。而材料采购并不是像一般家庭中那样,简单的拿钱买东西这么简单。对于企业而言,材料采购不仅是买东西,更关系企业的产品质量、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的发挥等等方面。企业材料采购所涉及到的影响因素众多,要加强企业材料采购控制并不是一件易事。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方面也非常多。所以如何科学合理的管理材料采购这一环节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1.内部控制缺失在采购环节会引发的风险

1.1合同风险

首先是由于对于采购人员的监管不力,造成采购人员与材料供应商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关系,采购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而虚报材料价格,而企业又无法实现全方位立体式的监控管理,给予采购人员过多的自主采购权利,又对市场上所需材料价格等重要信息了解甚少,以至于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用虚高的价格将企业资金据为己有。

其次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条款细则订立得不够详细,对所需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要求不明,以至于造成让供货商恶意抬高材料价格,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还有在材料采购之后的运输问题,许多企业不够重视,未能对运输方式、数量等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在材料运输过程中与供应商发生分歧,造成运输费用攀升。另外还有对结算方面未能明确规定,以至于影响到最后的结算环节,这些问题同样会给企业造成成本上升。

第三是合同执行方面的执行力问题,许多企业对于采购合同不够重视,在合同签订之前未能对所需材料进行严格仔细的检验检查,在合同中又未能明确规定质量问题的权责归属,从而在材料出现问题之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理赔,让企业蒙受损失。

最后合同签订时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采购合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给企业遭受损失造成隐患。

1.2采购内控不力造成的风险

首先是在采购内部控制方面存在极大的不合理因素。其次是采购前提准备不足。再次是采购计划缺乏合理性。再次是在供货商的选择上面,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最后是采购验收方面存在不合规的问题。

2.关于健全材料采购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2.1建立严格的采购申请制度

采购申请是严格采购管理的第一步。物资采购申请要根据物资使用部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使用进度以及仓库保管部门的保管条件作为基础,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要经由企业的采购负责人进行严格审批,对于采购数量特别巨大或者突发性采购项目等必须经由公司全体管理干部共同讨论其合理性。只有通过审批的采购申请才能够进行实际上的采购活动。

2.2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分析

市场信息特别是材料市场的信息对于企业进行材料采购活动至关重要。企业要进行及时的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及分析工作。要准确比对市场上现有的材料的各种信息。要对企业常用材料的信息建立专门管理,并且要定期对这些信息进行更新。对于企业所需材料的规格,企业要制定严格的标准体系。在市场信息收集分析部门,一方面,要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另一方面还要提升采购人员的采购水平和业务素质,以便制定出最为合理科学的采购方案,最大限度的提升企业经济收益,降低采购成本。

2.3加强供应商考察评定

企业材料采购不是心血来潮,也不是看谁家的好就临时决定采购谁家的材料。企业进行材料采购必须建立供应商的档案信息,并且安排专门人员对这些企业的信息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更新。在供货商信息管理方面,不仅应该考察供货商的供货能力、资金周转情况、历史供货诚信状况、企业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等等。并且定期对收集到的供货商信息进行评估考核,对于不合格的供货商或者供货一个阶段时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供货商,艰巨取消其供货资格,并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发掘新的供货渠道,努力降低供货商方面所产生的采购成本。

2.4加强采购制度及合同控制管理

所谓采购制度,主要是针对材料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细致控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合同的控制管理,要遵循真实性、有效性、严密性等几个原则。从每一个细节入手,严格控制所采购的材料符合高质量、低价格的要求,同时还要对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作出严格控制。

2.5加强部门间联合

企业采购,过去往往是由企业采购部门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采购人员单独进行。但是采购回来的材料却是需要投入到企业生产环节的方方面面。所以新的采购制度应该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对于采购材料的品质、数量、规格等,都需要获得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认可和通过。所以,新的采购制度应该加强部门联合作业,加强对材料质量方面的筛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掌握企业材料采购的信息及需求。发挥出联合作业的优势。

2.6加强采购物资入库审查制度

当所采购的物资顺利运送到公司之后,采购部门要第一时间通知仓库管理部门,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验收制度对材料进行验收,要核对申请材料、采购合同,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在验收过程中要有验收人员独立审批,要严格的对材料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并且在验收完成之后入库之前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货物验收报告,以便日后核算。在验收数量特别巨大的货物和特殊物品时,要开具一式两份的入库证明,交由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分别保管。

2.7合理制定限价政策

采购过程中,可能会因为采购人员出于私利考虑而虚报材料价格等情况,有时候就算企业努力掌握市场信息,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企业应该根据历史采购记录,对常用材料进行分析,制定出一个最高采购限价。对于超出这一价格的报价,要专门进行调查分析,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采购人员违规操作,为企业挽回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3.结束语

企业采购是一门学问,材料采购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进行严格把关,企业想要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风险就必须制定出一整套严密的内控制度和采购制度。虽然我们目前在企业采购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但是相信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和企业领导者的重视,必然能够将我国企业采购方面的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帮助企业有效降低采购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樊城.民营企业物资采购风险及其内控制度建设[J].商场现代化.2009.08.

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 改革

政府采购是指通过特定的组织部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进行统一的、大批量的采购,尤其是大型办公设备以及日常办公用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行为,采购行为是否规范、对供应商的选择是否以市场机制为准则、采购物品是否为必需品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了公共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要想对公共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和管理必须从规范政府采购做起。《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完善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得政府采购工作进入了现代科学的管理轨道上。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各机关部门共同努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创新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也逐步趋于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展

各行政事业单位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改革财政支出、强化廉洁政府阳关政府的重要举措。

第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随着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模式的出台,政府采购在数量上有了很快的发展,据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前半年较2011年的的政府采购金额同比上升了10%左右;并且采购的种类也有所扩展,货物种类从通用逐步具体到专用种类,一般性的采购扩展到了服务类采购,这些大大丰富了政府采购内容。

第二,管理制度有所完善。为了配合《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效果以及补充采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则,各单位又制定了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以细则和方法为辅助指导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与此同时,也形成了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有序运行。

第三,监督约束机制的形成。为了提高政府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从采购源头上降低腐败效应,有必要推进采购监督机制。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形成了对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财务监督、预算执行、监察审计等多管监督和约束的体系,有效地发挥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和效果。

第四,基础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在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的同时,政府部门不断引进信息化管理技术和硬件设备,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辅导工作,使得采购工作在统计和信息整理等过程变得十分便捷。各单位为了培养高素质的采购专员,对单位内部采购相关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组织专业性培训。通过培训,不仅提高了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而且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档案管理工作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出现的问题

尽管政府采购工作有所进展,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认识这些问题和漏洞,对改进和提高政府采购效果和效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科学。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政府采购行为必须做好计划和预算,预算申请下来后才能实施采购行为,对于基本建设计划的要求,是在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批复以后,及时对该项目中的政府采购部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然后才能执行采购任务。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行政事业类项目,尤其是日常办公用品在采购过程中预算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较为严格,然而对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申请和补报执行的并不规范,造成了实际工作过程中时常发生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第二,政府采购模式选择不规范。政府采购模式主要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两种。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种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定点保险、定点印刷、会议定点服务等。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本应该交由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可能部门内部选择了自行采购,这种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政府采购行为无组织、无纪律,并且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整体的采购任务进行分析和控制。

第三,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信息主要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公告、采购方式的中标公告、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投诉处理决定、政府采购统等数据和资料。一般的,这些采购信息需要在制定的媒体上。实际工作过程中,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任务在单位的门户网站上,而且只招标公告,对中标公告以及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没有公开,这种低透明度的信息不利于公众和社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

第四,基础管理工作有待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起点低,进度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部门单位对于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较为重视,对直属单位的采购行为缺乏管理和监督机制。其次,采购项目资料和文件保存不完整。自行采购的项目档案不完备,会出现缺少资料和文件的情况,导致统计工作不准确。再次,政府对采购机构的管理和要求不够具体和明确。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制定的政府采购商,在工作过程中对商的资质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服务质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采购风险。

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改革的建议

1、构建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