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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3-0388-01
随着人口的不断膨胀以及大气污染程度的加重致使患病人群的比例不断攀升,但相应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技术多年来却没有质的跨越。显然,这中现状势必会导致大量的医疗废物消化、处置、回收不彻底,继而对大气、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故本文旨在通过技术层面来研究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可行性。
知己知彼,方能制胜。要探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技术,我们必须对医疗废物的来源、危害、形成机理、变化过程等有全面的了解。
医疗废物是指在对人或动物诊断、化验、处置、疾病预防等治疗或医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液态或者固态的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调理》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医疗废物不但含有大量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而且本身还极易腐败变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腐蚀性.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可以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甚至可以导致人群传染病流行和暴发.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无论是从保护环境还是从疾病预防和控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医疗废物不仅对土壤、大气、水源等空间物质造成污染和空间污染,而且造成人们的生活环境畸形变质。
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意识不明确、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各个医院缺少对口收集的专用车辆是目前各个医院普遍存在的状况,如,县级医院和70%以上乡镇医院医疗废物大多数都由各单位自行焚烧处置,而少量乡镇医院和村级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未经任何处置程序即混人生活垃圾,甚至有些还直接流向社会,成为不法商贩牟利取材的源头。可见,我国医疗废物管控的现状是复杂的,也是缺少一套完整程序的。近年来,政府部门虽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但对专项处理的技术研究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医疗废弃物处理的技术举措
传统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是掩埋和焚烧,但这两种途径都有各自的短板。掩埋属最低级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其不但对土壤、地下水源造成空问污染,而且所掩埋物质需要一个漫长的分解或降解周期,这显然与当今的国情相违背。焚烧技术仍然是目前处理医疗废物的主要方式,在亚洲和欧洲的许多国家,焚烧处理技术应用普遍,不过焚烧物质对大气的污染是制约其发展的症结所在。本文结合尾气净化、等离子体技术和再生利用技术来进一步研究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技术途径。
1、高温焚烧处理中的尾气净化技术
高温焚烧处理技术仍是当今国内外公认的有效处理医疗废物的方法。分析起来有:焚烧物适用范围广、高温处理的废物彻底、减量化的效果明显,特别是尾气净化技术的发展,更是弥补了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不足。
医疗废物在形态上都由塑料、玻璃、棉纺制品组成,故它们在燃烧分解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烟尘污染物、酸性气体污染物、二恶英类污染物等,这些细微颗粒或气体携带医疗废物中一些难以去除的病菌将直接进入人们的呼吸系统,长此以往变为健康的隐形杀手。
目前,尾气净化技术中对烟尘颗粒的控制主要采用水膜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通过在排烟口加装滤网或布袋收口、电极吸附等装置,在医疗废物高温焚烧后气体直接连通该除尘系统,进一步过滤颗粒I生的物质。不过,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极易附着在塘壁上,造成出灰口堵塞或漏气。
医疗废物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酸性气体,而其中的氯氢化物很难用常规的方法去除。根据GB18485―2001标准的限值规定,去除酸性尾气的方法大致分湿法、于法喷雾干燥法几种。相比较之下,湿法酸性气体去除技术具备反应速度快、设备简单、去除效率高的优点,但其缺点是对设备腐蚀严重,反应后产生的污水又是另外一种污染源;干法去除技术是采用CaO来中和酸性气体,并通过未参与反应的吸收剂来使得中和后的物质结晶、净化的目的。综合来说,干法去除很好弥补了湿法的缺点,但其去除酸性气体的效率实在很低。二恶英类物质是高含氯医疗废物的必然产物,同时,经研究证明,其也是致癌的主要原因,故如何降低焚烧炉内二恶英类含量的技术措施十分重要。首先,在焚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炉内烟气在850℃时悬浮2s以上,并减少烟气在200℃~400℃范围的留存时间,然后通过物理萃取、化学降解或这催化、吸附等途径去除二恶英类物质的排放。根据GB18485―2001的规定,二恶英类物质排放标准不得大于1.mgTEQ/Nm2
2、子体技术
等离子体法近年来处理医疗废物的一项创新型技术,其利用离子体电弧窑中产生的万度高温瞬间杀死医疗废物中的微生物、摧毁残留的细胞毒性药物、药品和有毒的化学药剂,并使之无从辨认。从理论上讲,任何化合物在电弧窑中都可转化为玻璃体状的物质,经这种方法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以直接填埋,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目前仅广州、深圳城市利用等离子体技术处置医疗废物。
当然,还有高温的灭菌法、电磁波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等,不过就目前医用废物的品类组成、结构分析来讲,这几种方法都无法大范围的推广应用,故在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3、再生利用技术
医疗废物的再生利用技术是一种很大胆的尝试,被业界称为“静脉行业”。其主要是对初始的医疗废物进行归类整理,然后针对每一类别的废物采用物理、化学或其它方式进行彻底杀菌,并严格在全封闭状态下执行运输、分类、清晰、杀菌、储运、再加工等工序,最终使得每一件医疗废物变废为宝,重新被应用。
医疗废物的再生利用技术具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这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理在各个方面都处于落后阶段,而且这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不匹配更是加剧了医疗废物对空间物质的破坏,因此,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流程,并写入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与保护,另外,卫生部门还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要对口建立严格的考核处理方案,遵循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原则与标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废物处置原则是每一个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处置时必须遵循的,同时这些原则也是医疗废物安全处理技术所要达到的层面。
我国医疗废物处理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在技术方案、管理办法和监控制度方面都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创新,研究可操作性强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从而保证一种健康、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认知
加强医院废物管理的规范化, 可有效控制疫病扩散传播[1]。为了解县区二级医疗机构对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的认知与态度, 随机抽取72家医疗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72家基层医疗机构。
1. 2 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 加盖单位公章后回收。使用Excel录入和分析回收问卷。
1. 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72家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在18个省辖市随机抽取72个县区, 每个县区抽取1家二级医院, 共计72家医院。72家医院均为县区级医院, 其中公立医院64所, 占88.9%, 民营医院8所, 占11.1%;综合医院60所, 占83.3%, 专科医院12所, 占16.7%。
2. 2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情况 72家医院, 60家专门设有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 并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 占83.3 %;6家医院没有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 但设置了专职人员负责;有6家仅设置了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处置, 占8.3%。
2. 3 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认知 72家医院均知道医疗废弃物危害性, 占100%。70家医院了解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基本过程, 高度重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并实施规范化操作。但有60家医院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占83.3%;58家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占80.6%;55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占76.4%。
2. 4 人员防护措施状况 72家医院高度警惕开展相关方面工作的回收人员的防护措施, 开展员工防护知识培训的医院占90.3%;实施个人防护措施的医院占93.1%;开展健康体检的医院占93.1%;总体来看缺乏各个防护措施保护认知的机构, 所占比例都低于10%, 见表1。
3 讨论
医疗废物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通常情况下, 都一般处理医疗废弃物。但是, 医疗废物较一般的生活垃圾更为复杂。医疗废弃物多具有有害物质, 在传染、流行过程中起到扩散疾病的作用, 若相关人员未认识到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会严重污染土壤、地下水、空气等资源, 同时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带来相应威胁[2]。
在本次研究调查中发现, 县区级医疗机构大部分能够认识到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规范化管理医疗废物的重要性。医疗废弃物管理护士基本明确认识到自我防护的重要性, 因此能够做到健康体检, 同时医疗机构也会加强护士的安全意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多数护士认为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但真正采取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建立重要性医疗机构的只有少数。且只有
通过研究发现, 主要有以下因素影响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认知:①医院领导层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 有较为完善的医院管理, 医务人员较为明确认识到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重要性。②医务人员的教育程度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越高, 认识相对较好。③不同科室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了解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和自己的科室相关度, 相比之下医院感染科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管理比较清楚, 也比较重视[3, 4]。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知, 相关医疗机构必须要加强相关护士的培训工作, 开展岗位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针对医疗废物处置中的各个环节, 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优化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使之更安全、方便。加强宣传, 全面提高护士的认识水平, 树立法律意识, 责任意识。
总之, 医疗废物处理作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科学、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关系着整个环境的安全和人群的健康[4]。基层医疗机构相比于三级医院, 在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 这对医院管理着和相关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周庆云, 刘洋, 朱鲲, 等.蚌埠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淮海医药, 2013, 31(6):507-508.
[2] 陈月琴. 24所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调查分析.护理研究, 2013, 27(10):3825-3827.
[3] 王淑琼, 周俊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探讨.西部医学, 2007, 19(5):984-986.
按照“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医废处置原则,强化政府主导、镇卫生院负责、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全面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规范化要求,实现镇内1个卫生院、21个村卫生室和3个个体诊所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
二、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流入社会及环境,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会成为疾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个人安全防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一)综合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做好台帐、转移联单、运送等记录与交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台帐、转移联单等所有资料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二)分类管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废弃的显影液、定影液,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需用专用容器盛放,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并使用双层包装物及时密封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回收袋要用封条封口、并贴封口标签。
2.各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医疗废物安全转运。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过程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执行。运送人员应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医疗废物的内部运送时,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等内容进行登记并与专(兼)职运送人员进行双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橡胶手套、防护鞋等,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要及时消毒清洗。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均由市固废公司转运处置。卫生院负责接收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交由市固废公司;卫生院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暂存间暂存;各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安全转运至卫生院。各医疗机构转运原则上1日/次,交通不便偏远的医疗机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日/次。各转运环节均须做好交接及相关记录。
四、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技能及职业防护
(一)专业技能。
认真履行岗位的职责,掌握医疗废物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熟悉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职业防护。
在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等)过程中,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坚持岗前、离岗体检,在岗期间体检2年/次,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五、应急处置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现象,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
六、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及报表
第一条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者传染性的废物。
第四条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经贸、卫生、物价、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设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负责全市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核发《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注册证》。注册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或委托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预处理,使之符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接收要求。
第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接收、运输、贮存、处置、检测、操作运行等规范和安全防护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尘,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的外面必须有国家统一规定表示危险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运输车辆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准运证明,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或者其他货物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十五条转移危险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必须集中代为处置,原有的医疗废物焚化点应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消毒、密封包装,临时贮存在独立密封防泄漏的贮存室内待收运,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处理。
废弃的输液(输血、注射)器,必须由产生单位就地初步消毒、毁形。
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全密封式专用车,直接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贮存室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医疗废物收运车辆在运输途中严禁撒泼、泄露,运载医疗废物后的车辆应当消毒。
第二十二条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废物不得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经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不得损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禁止利用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制造食品、药品的包装容器及服装等物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
(三)产生危险废物单位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是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八)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一)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九)项行为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