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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控制 高校门面房 创新管理思路
为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2012年财政部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将“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列为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为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近年来高校纷纷成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高校各类资产进行统筹管理、科学分配与处置。其中,以满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为重点的固定资产管理以及用于出租、出借的经营性资产管理为重点。门面房是高校经营性资产的重要组成之一,提高门面房出租效益,规范门面房日常管理,实现门面房的规范管理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基于资产控制的高校门面房管理概述
按照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高校在保证完成教育事业各项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比如《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教财[2013]17号)就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在确保完成高等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如需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审批。”财会[2012]21号明确表示,资产控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租借、对外投资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由此可见,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高校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可用于出租、出借。
除仪器设备资产,高校资产的出租、出借主要表现为公有房屋的出租、出借,而门面房出租是高校公房出租、出借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统计发现,门面房租金收益占到高校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相当比例。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的资产管理要求,加强门面房的出租管理是高校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资产控制、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促进高校规范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高校门面房由高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包括租赁合同文本格式及内容范围、租金标准及收缴方式、租赁周期及日常管理、权利分配及责任追究等。高校门面房管理相对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租金标准的确定缺少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合同内容的确定缺少成熟经验论证,签订形式及租赁周期具有随意性、门面房日常监督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高校进行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的初衷,也与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相背离。
严格在实现资产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进行门面房出租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和目标。基于资产控制的高校门面房管理思路探讨,在充分依托资产控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围绕实现资产有效控制这一目标创新并改进高校门面房管理办法,真正实现高校门面房管理规范、运转高效、收益最大,具有现实意义。
二、基于资产控制的高校门面房管理思路探析
从资产控制角度实现门面房的科学、高效管理,首先应结合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需要调整管理思路和方法,建立健全制度保障,重视提升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在具体实施上,在规范门面房租金收益收缴、门面房租期与租金标准、门面房公开招租程序等涉及到门面房整个管理流程上下功夫,进而实现门面房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资产效能发挥最大化。为保证研究的实用性和科学性,笔者以江苏某高校门面房管理为案例,探讨高校在实现资产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门面房管理科学高效的方式方法。
(一)案例内容
江苏某高校共有门面房70余间,由该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门面房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由该公司自主进行支配,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转经费及聘任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该公司长期以非公开的方式租赁门面房,2012年之前年租金收益约为109万元。
2011年该高校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加强了对门面房等国有资产的使用监督与日常管理,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2012年将49%的门面房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租赁,年租金收益为143万元。
2013年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全部门面房进行公开招标租赁,通过宣传媒体将门面房基本信息、投标人投标条件、招投标流程等信息进行公开,按照规定,严格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像,接受外界监督。通过此方式,2013年门面房租金收益达到207万元,较2011年几近翻倍,与该高校周边同等地段门面房租金标准基本持平。
(二)存在的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门面房及其租金收益管理不规范,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案例中提到门面房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租金收益该公司自行支配,这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也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与此同时,地方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2号)第三条规定“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资产收益的统一管理”等。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以江苏省为例,2011年下发的《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规定,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江苏省教育厅在201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2]7号)中也规定“各高校在确保完成高等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如需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苏财规[2011]1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另外,苏教规[2011]2号还规定“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教育厅报批”。
但在实际执行中,相关高校往往缺少手续上的报批,又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租金收入没有纳入统一管理。本案例中提到的后勤服务总公司将租金收益在部门内部进行支配只是高校门面房管理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此外,高校的二级单位私自将办公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把租金收益作为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基金;因缺少必要的监管,门面房原承租户私自将门面房进行转租,成为“二房东”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违反了“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也造成了门面房资产的产权不清、门面房资产收益流失,同时滋生腐败问题。
为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高校应严格按照上级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及相关收益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各类报批与上缴手续。江苏省就明确规定“出租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按照苏财规[2011]2号相关规定将租金收益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未按照市场行情及时调整门面房租金标准,门面房没有进行公开招租。案例中,后勤服务总公司2011年之前对门面房租赁没有采取公开招标租赁的方式,门面房租赁程序不标准、不透明,有“暗箱操作”之嫌,有的虽然采取名义上的公开招租,但实质上只是针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亦没有严格履行规范的公开招租程序,这与相关管理规定不相符,比如,《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就明确规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如何确定门面房租金标准,一般情况下,招租前期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还要由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但现实情况是,高校门面房在租赁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市场调研,周边门面房租金随着市场需求有了相应提升,但高校门面房租金标准并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往往表现为,同等地段高校门面房的租金标准远低于其他门面房租金标准。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影响了本应获得的资产经营收益;另一方面因其明显的经济效益,使得极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关系将资源集中在自己与关系户的手中,在取得长期租赁权后,私自提高租金转租他人,坐享租金差价,为个人或小集团牟取利益,滋生腐败。
(三)实现高校门面房管理成效的对策建议
1.加强门面房的产权与租金收益管理。按照“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定,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门面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门面房的产权确定,将所有依托公有房屋进行出租的行为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报上级进行备案。租金收益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案例中,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该高校2011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2012年作为过渡,部分经营性用房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公开招租,年租金收益从招租前的109万元提高到143万元;2013年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再次公开招租,租金收益提高到207万元,与高校周边同等地段经营性用房租金标准基本持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针对门面房租赁工作做好宣传、解释与动员工作,与此同时,强调产权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第五十条规定“高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门面房必须纳入统一管理范畴,租金收益亦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进行上缴。门面房所得租金收益在扣除各类维护管理费用等成本支出后(如:管理人员工资、修缮费、税收、水电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租赁收益。案例中鲜活的数据也表明,通过规范的、严格的经营性用房招租,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发挥国有资产效能。
2.合理确定租期租金标准,规范公房招租程序。关于门面房租赁期限问题,以江苏省为例,苏财规[2011]1号文件中规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关于高校房产出租苏教规[2011]2号也明确规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高校门面房在租赁周期确定上不得超过5年。并且在5年以内,应充分从承租户装修成本回收、维护承租户稳定心理、合理考虑承租户基本利益、高校房屋使用周转等角度明确租赁年限,虽然1年签订一次合同有利于租金的收缴,但仍建议租赁周期为2―3年,不建议一年一租的租赁。
科学合理的门面房租金需要进行评估和调研,通过评估确定底价后,进入公开招标程序。仍以江苏省为例,苏财规[2011]1号要求“省级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江苏省教育厅也在苏教规[2011]2号中规定“高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江苏省地方政府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也有明确规定,比如2011年江苏省某市纪委、财政、审计、检查、国资委等七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公有房屋租赁实行公开竞拍的意见》,要求“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级集体用于对外租赁的房产,包括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其他构筑物等”按照清理核实、审批备案、评估底价、信息、组织交易、合同签订、收入管理的程序进行竞拍租赁。高校公房招租可以借鉴地方政府对公有房屋租赁公开竞拍的方式,在制度允许下制定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的公开招租流程。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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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S].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2006.
[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S].2011.
[5]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1.
[6]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S].2012.
镇党委、政府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和“小金库”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自查自纠情况
1、预算收入管理情况。我镇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非税收入都及时上缴国库,在管理过程中无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非税收入,在行政行为中未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2、预算支出管理情况。我镇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做到无侵吞、截留、挪用、挥霍或违反规定借用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情况;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情况,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未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我镇在2013年和2014年均为5万元,但在这两年实际花销为32.94万元和10.59万元,出现这样的原因为我镇地处偏远,邮费花销大,经常用车导致车辆损耗很大,维护费多。我镇没有公务接待费预算,也没有公务接待的费用。我镇没有专项培训经费预算,但去年从各项工作经费中用于培训支出的费用有27.07万元。今年以来用了0.19万元。会议经费我镇在2013年和2014年均为5万元,但在这两年实际花销为4.36万元和1.56万元。
3、政府采购管理情况。我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不存在无预算采购及超预算采购。
4、资产管理情况。我镇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对资产进行登记,固定资产收入如水库承包款、胶厂承包款都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未存在未经批准购建资产的现象,也未存在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或处置资产的情况。
5、财务会计管理情况。我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严把财务程序,要求财务人员对于不合理、不规范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
6、财务票据管理情况。我镇未出现转账、出借票据的情况,也未存在擅自销毁票据及代开票据的现象,也不存在票据串用、混用或伪造、变造的情况。
7、私设“小金库”方面。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我镇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财政所法定账目统一核算,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不存在私设“小金库”。
三、努力方向
一年来,我镇因财务的各方面工作措施得力,执行到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镇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良好,但我们仍感肩上责任大,任务重。今后,我镇将更加严格地执行财经纪律。
1、认清形势,不断提高对财经纪律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镇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努力形成保持财经纪律执行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把财经纪律执行工作做得更实更好。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政府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与区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资产处置,是指为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单位占有、使用、代区政府管理(以下简称“代管”)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政府资产,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与区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应急机构等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代管的各类政策性房产和土地、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等(不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出资形成,企业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权属转移或注销的行为。拟处置的政府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政府资产的权属认定按照《思明区政府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思财〔2016〕163号)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政府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政府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代管政府资产处置的组织管理。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政府资产处置收益;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资产的具体处置管理。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有关政府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处置方式与范围
第七条政府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政府资产权属人的行为。以下情况可以实施无偿调拨:
1、政府资产在单位之间的调拨;
2、政府资产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上划或下划;
3、政府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移交;
4、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形成的政府资产,在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闲置的;
5、经批准的其他无偿调拨。
(二)对外捐赠。指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除闲置政府资产、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政府资产外,原则上不对外捐赠,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捐赠闲置、已达使用年限之外其他政府资产的,应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政府资产权属人,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行为,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对达到政府资产使用年限,或经技术鉴定等,已不能继续使用的政府资产进行注销权属的行为。政府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政府资产呆账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权属注销的行为。
第八条需处置的政府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政府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法再继续使用的政府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鉴定确需淘汰的政府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职能调整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政府资产;
(五)非正常损失的政府资产;
(六)经批准需要进行处置的政府资产。
第三章处置方式与范围
第四章处置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政府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内部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提出意见,经单位内部会议集体研究(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同意后,逐级报送审批。
第十条政府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以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但无偿调拨中经批准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突发应急等配置的资产,主办单位应在会议、活动结束或机构解散后,将政府资产调入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公物仓”,可直接向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以上述方式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政府资产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报废、报损方式处置政府资产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整体资产处置,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资产处置程序及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报。单位提交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评估。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政府资产需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进行备案或核准。经备案或核准后,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该政府资产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规定通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进行出售、出让等市场配置的底价。
(四)处置。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政府资产的,调入(接收捐赠)单位、调出(捐赠)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调入单位、接受捐赠单位为本办法所称单位以外单位的,对方应出具正式政府资产接收函;属于出售、出让的,单位应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等规定,通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进行市场配置;属于转让、置换的,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取得相关收益;报废、报损政府资产的,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将政府资产按《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处理方式目录》,直接交由市财政局或市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的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残值回收等方式处理,或者由单位采取自行处理、交由专管机构销毁等方式处理。
(五)账务处理。政府资产处置结束后,单位应依据政府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或审批表、回收证明、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政府资产的,调出(捐赠单位)应当敦促调入单位及时将调拨(捐赠)资产入卡入账。
以上政府资产处置程序能够通过“思明区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系统”)完成网上审批的,均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不能通过或不能全程通过资产系统完成网上审批及处理的,网上审批及处理以外的事项以纸质材料报送,账务处理后还需在资产系统中进行“资产卡片”变更。
区政府对代管政府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代管单位应按照区政府规定进行处置,并在资产处置完成后的30日内将处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单位申报政府资产处置,应附单位集体研究的决议或会议纪要(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正式申请文件(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除外),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处置理由、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目前使用情况等,以及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财务决算副本或复印件、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复印件)、权属证明等。除此之外对各类处置事项,申请文件还应包括的内容,以及还需另行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一)无偿调拨
1、资产调入单位出具的需求情况说明,以及调入单位存量同类政府资产情况及调入后是否超标准等情况的说明;
2、调拨资产为机动车辆的,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调整通知书》;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政府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政府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5、经国家、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批准而无偿调拨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二)对外捐赠
1、对外捐赠正式申请文件中还应说明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交接程序情况,拟捐赠政府资产属于闲置政府资产的,还应说明单位存量政府资产情况;
2、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而对外捐赠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
1、资产评估报告;
2、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而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四)置换
1、正式申请文件置换理由中还应说明对方拟用于置换政府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2、对方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需对方支付对价的,应提供对方近期财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而置换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五)报废
1、房屋建筑物报废,须附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者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拆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2、机动车辆报废,应提供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车辆报废申请表》(警用车辆除外),以及行驶证复印件;
3、载体报废,应提供按照《厦门市磁(电、光)介质载体销毁管理办法》(厦国保〔2011〕1号)规定进行销毁的凭证。
4、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提前报废的,除应按上述第2、3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1)交通运输类设备、电梯设备、锅炉设备等。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消防管理部门、船舶检验部门、技术质量鉴定机构等相应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2)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医疗设备等。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资产淘汰的相关文件等材料;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的,应提供资产照片、维修记录,并在正式申请文件中说明提前报废的详细原因。
(六)报损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而报损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公文抄告单等。
第十三条除经区财政局另行批准可作为企业收入外,单位政府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减少自由裁量权,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政府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要完善审批事项的内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由本部门审批的政府资产管理事项,需由部门内部两个以上涉及资产、财务、下属单位管理的相关部门审核把关,除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以外的事项,还应经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同时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监督管理,积极督促并指导下属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人为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处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单位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处领导班子明确一名主任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支出等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条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财务股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检查等)。
第七条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实行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的经手人、证明人、批准手续要齐全。
第八条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通过银行收支款项,不得坐支现金。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接受纪检监察人员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全程参与和监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大额财务收支、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事前必须向纪检监察人员通报,接受他们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财务股统一扎口管理本单位票据,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和缴验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的日清日结。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日常财务支出事项:各项支出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再办理。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重要、大额的财务支出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再报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重要财务支出决策事项的具体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政府中心工作、印刷、宣传、维修、电脑耗材等日常财务收支。
固定资产: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政府中心工作: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印刷、宣传、维修、电脑耗材等日常财务收支:2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三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推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事项,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情况,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事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招待费、招商经费、交通费等重要支出情况,奖金福利的分配和发放情况,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借贷往来情况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通过单位职工会议通报、书面公示等,对应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公开。对财务公开的资料实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招待费用的管理。明确执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承办处室应事先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填写“来客就餐接待单”(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点、就餐时间、标准、陪客人数、经办人等),经主任审批后安排就餐。来客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的规定,并及时结算,将“来客就餐接待单”作为招待费支出发票的附件。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费用的管理。招商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必需、节约”的原则,支出要与招商成果相挂钩。对招商引资方面的支出要单独核算,严格把好费用开支关,支出发票要合法、真实、具体,做到支出手续齐备、用途清楚、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齐全。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派车核准制度,按照里程油耗进行考核,单位职工因私用车经批准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耗材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人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五章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六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
第二十三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费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或竞争性谈判,并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五条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白条抵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管理部门。局办公室负责单位各类资产的配置计划、报批、采购、验收、台账、使用、保管、调配、处置等工作。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股负责做好资产配置预算、费用支付、固定资产建账、核算等工作。
第二条
资产配置。
1、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厉行节约、节能环保、调剂优先、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的原则,科学、有计划地进行配置。
2、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规定,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通用设备、家具的配置,不得超标准、超数量配置。
3、局办公室负责对单位的年度资产配置进行计划和统计;财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编制上报资产配置预算,凡未列入配置计划的资产,不得编入资产配置预算。
4、纳入计划并预算的资产配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条
管理使用。凡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坚持领用登记制度,各股室(二级单位)落实专人管理,确保不遗失、不损坏,尽量延长使用寿命。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退休,一律不准带走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条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程序向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报告,在取得财政部门核准处置的批复后,方可实施资产处理;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经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并报财政局备案。所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条
资产清查。每年年底应当开展资产年度清查。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等。年中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