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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006年10月,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办公室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的对策和解决方法。
1当前区域性医疗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医疗安全管理系统化理论,责任制不健全
医疗安全是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反映医院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长期以来,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受到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经过广大医院管理工作者和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区域许多医院的医疗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容乐观之处,尤其是医院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责任制中各级管理目标不明确,医疗安全管理缺乏系统化理论,医护人员的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对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安全的有效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医疗机构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机构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均入了档,从此与实际工作应用联系不大,有的制定的条款已明显不适用。当发生医疗事故时也不按常规预案处理,部分医疗机构的预案形同摆设,已明显起不到规范、指导处理医疗事故的作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严重制约了管理的有效性,值得管理部门高度重视。
1.3医疗纠纷越级上访缺乏息访对策
当前医疗纠纷、越级上访活动进入一个相对活跃期,医疗纠纷、越级上访普遍呈现上升趋势。对于这种反映医患关系的群众活动及随之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医院管理部门普遍缺乏系统的分析和对策。从区域医疗纠纷发生数量上看,当前活动处于高位运行状态,从形式上看呈现多样化,多渠道化,书信、网络、电话等,群众行为无序性比较突出;从内容上看,医疗质量缺陷,如手术不当、处理不当、用药不当、误诊、漏诊、伪造病史、对鉴定结果不服、医疗合同纠纷等居多,其中医疗质量方面占70%;从上访人员看分两种,一种是文化层次较高的,以上访信件、媒体宣传为主,另种文化层次较低的,如下岗工人、残疾人群,比例占总数的1/3;从处理情况看,解决难度较大,90%以上需要下医院调查、了解和分析,对重复上访的解决难度更大;从增多情况看,组织化倾向明显,往往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特别重复上访户往往自觉结成利益联盟[1],目前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因素,是维护医疗秩序的重大隐患。然而对医疗纠纷上访活动缺乏较好的息访对策,不正确的化解矛盾往往造成重复上访和闹访,最终只得以高额赔偿平息纠纷,这样必将给各级工作增加难度。
1.4医疗安全内部管理缺少协同、制约机制
有协同和制约的机制是合理的机制。合理的机制只有在协同努力下才能更加完善实施,机制也因有很好的制约才更公正、合理。目前部分医院医疗安全内部管理缺少协同、制约机制,出现管理层面各自管理,各自行使职能,在某种环境中缺乏实现大目标的思想,合力效果不明显,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区域性完整的、系统化的医疗安全管理模式尚未完全形成,纵向管理与横向监控还未做到统一,如纵向管理不深入,横向监控不到位。
2区域性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是要把医疗安全作为系统工程进行分工管理,实行高层决策,整体安排,逐级负责,防范为主全方位的管理。当前形势下我们思考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是要求各级部门各负其责,在医疗安全管理的大目标下产生相互协同监管,产生更大管理效能的方法。
2.1建立各级管理部门责任制,形成管理工作链
实施卫生局高层决策,整体安排,职能部门监督与指导并举,医疗机构院长负责制,逐级形成管理工作链,使医疗纠纷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整体化,科学化。医疗纠纷严重影响着医疗质量的提高,医疗质量不高极易引起医疗纠纷,两者势必形成恶性循环,因此,要“防火”与“救火”并重,实施医疗安全三级管理责任制是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的关键[2]。
具体做法是:卫生局提出医疗纠纷综合治理方案,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管理实施工作指导,主要围绕一条主线,抓两个重点,攻三个难点。一条主线:保障医疗安全,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两个重点:构建高效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增强部门的吸纳能力。三个难点:突发医疗事件的报告和处置能力,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源的控制,越级上访的化解工作。
实施各职能部门分工管理,医疗安全化解形成合力。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安全的宏观管理,提出医疗纠纷综合治理办法。对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实施指导。强化卫生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功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硬件,派出骨干人员参与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件的协调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职能部门建立三项制度,做到“监、管、建”并举。监督与指导并用,同时建立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网络,坚持周、月、季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特别要根据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特点,建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报告工作“信息链”,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上访案例和重大医疗事件处理进程,达到有计划控制的目的。
医院实行医疗安全院长负责制,院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实行压力传递,层层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医院与各科室、科室与临床医务人员签订《医疗安全责任书》,采取与工资挂钩的办法,明确各级责任。同时,由专人督办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在医疗安全责任追究上,医院毫不松懈,坚决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建立健全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院科两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把好病例、病历、病种质量关。设立医院举报电话应成为医院化解医疗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
2.2落实防范、应急处理系统重点,加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
从医疗纠纷的产生和分类不难看出,除了临床的医疗过失外,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管理质量和医德医风引起的。被动地等待纠纷的出现再去应付,再去调解和处理是不够的,有效地防范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3]。鉴于此,医院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和《医疗纠纷防范预案》。从当前实际工作出发,修正部分条款和已明显不适用的部分,调整和增补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内容。落实防范、应急处理系统重点,彻底改变预案形同虚设的现象,使医院每个科室均有备案,每个医务人员人手一册,医院定期考核与演练,形成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2.3增强医疗纠纷息访能力,加强规律性研究
2.3.1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委派精明强干人员在此岗位,避免件“旅行”和处理不当引起群众不满,造成循环性、难缠性上访。
2.3.2建立来访登记制度对“老上访户”建立花名册,并且一事一档专人管理。对于复杂来信、上访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其进行追踪,一旦发现越级上访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2.3.3培养接待能力,提高专业素质要多举行上岗培训,岗位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准,学习接待艺术,对于不同类型的来访、者,采取不同的接待方式,不搞“拦、堵、截”,做到有效疏通,保证人人能接待。
2.3.4畅通信息网络建立区卫生局、市处理办公室和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辖区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处理下转,形成上下畅通的信息链。
2.3.5加强规律性研究加大调研力度,积极探索工作长效机制,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次上。
2.4建立协同、制约机制,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的意义不仅在于院方自身权利的保护,更在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的构建和医疗卫生工作质量的提高。强化医疗纠纷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建立医疗安全内部管理协同、制约机制,力求管理与监督相结合,是增强管理有效性的基础和关键。要达到三级责任制(卫生局、管理职能部门、医院)即由上至下统一的管理和横向协同监督制约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对辖区各医疗机构开展督导和检查与考评相结合。建立科学而严谨的医疗管理体系,完善各级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提高医疗质量的控制水平,是一个单位发展的内在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产生和解决。
3参考文献
[1]韩刚. 解决医疗中”缠访缠诉”问题的探讨[J].组织与人事管理,1999:4.
一、强化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抓好医务教育。根据我院院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学以致用,按需培训的原则在医院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选派10余名医护人员到省级医院或内地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要紧密结合自己的专业,通过自学、脱产学习,自觉严格的补充,增长本专业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交叉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职岗位,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职务培养,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参与科研,能解决较复杂的疑难病症。争取请进来,派出去,自己学的原则,想方设法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通过邀请省级专家对我院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查房、做手术、讲课等形式,提高我院业务人员的水平,支持各科请专家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科室内不定期安排讲课,由科主任负责。积极鼓励专业人员自学,科主任督促查阅业务笔记,医院将业务学习纳入定期效评的范围内。
二、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我院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重点科室为优势,以服务质量赢市场,为求医疗质量发展,做到“四禁”、“五多”,即禁态度冷漠,禁作风推诿,禁接诊草率,禁诊疗粗心;多解释,多安慰,多理解,多温暖,多帮助,使医院服务质量处在全县的领先地位。
其次,各级质控组织认真按各自的职位负责管理工作。建立各级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方案和定期效果改评制度,使我院三级查房、会诊、讨论等各项制度得到落实,使各项医疗质量得以充分保证。
第三,要经常教育医护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各项医疗情况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教育。明确医院的各项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并不断总结经验,扬长补短,改进管理制度。建立医疗缺陷防范措施,医疗事故防范即处理预案,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教育全院医务人员将医疗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加强医疗文书的管理,使各科医疗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定期检查,对不足之处及时反馈,提高改进,使医疗文书的书写达到卫生部指定的要求和目标。开展知情选择活动,个体化服务,认真填写好各项知情同意书。使医院的甲级病历书写合格率达到90%,无丙级病历;处方合格率要求达到98%以上;各项辅助检查报告单达到卫生部门的要求。
三、防止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要认真做好医疗质量考核工作,严格按医院制定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和改评细则,开展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疗防范措施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及防范预案,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严格按医疗操作规程标准开展医疗活动。组织院内职工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各项条例。要倡导卫生技术人员刻苦钻研医术,旗帜鲜明,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科室的质量管理,执行医疗项目的职称等级制。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医疗终未质量评价转换到医疗全过程中每个环节质量的检查督促上来。
四、医院各科室全体职工要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全面按《青海省二级医院评审细则》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为医院二次评审达标做好准备。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妇幼保健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幼保健的服务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妇幼保健机构的保健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全社会三分之二的群体健康。为此,笔者站在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人员的角度提出几点医疗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质量,使社会重要群体享受优质的服务。
1严格管理规范流程确保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
1.1健全医院质量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对全院医疗质量进行指导、检查,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1.2实施全过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相关部门督查核心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医疗安全隐患并进行监控。
1.3抓好重点环节:提高诊治质量、手术质量、医技质量、病历质量、处方质量。
1.4加强层次管理:注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主治医师的管理、加强高年次医师的管理。
1.5切实加强医疗技术规范管理,对医疗技术的准入、应用、监督、评价进行完善,并完善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检查、督导及落实。
1.6严格审查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或项目,并对其安全、质量、疗效、费用进行全程管理和评价。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批准的新技术。
2落实制度 措施到位 确保医疗安全
2.1全院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范为先”的观念,本着对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一项诊疗工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2组织开展全院医院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
2.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努力减少安全隐患。
2.4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院内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5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加强与病人交流,完善纠纷处理流程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发现问题坚决整改。
3 防范疫情 控制院感加强传染病的管理
3.1通过动态监控、预防、控制感染的发生,防止交叉感染,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2相关管理组织学习、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和传染病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3.3建立健全消毒管理组织、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3.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医院感染率控制在5%以内。
3.5发现感染病例,及时送检,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治疗病人,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6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工作,坚决杜绝疫情漏报现象。
3.7全体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制度及洗手卫生规范,确保手消毒合格率达到90%,物体表面消毒合格率达到97%以上,灭菌物品合格率达到100%。
4 学习业务提高水平强化“三基”训练
4.1紧抓全体医务人员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严格执行严格、严肃、严谨“三严”标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4.2特别强调临床基本技能的训练,各科室结合实际情况,每月组织业务学习。
1.1服务对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就医中,医护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或过去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现在就会被病人及其家属看作无法忍受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病人同意带实习生进入产房等。
1.2社会环境新形势下,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及医疗法规的相继颁布,使医护人员的工作受到社会环境的强制性约束,而由于医疗事业的高科技、高风险,后果不可测等特性和医疗进展的局限性,很难完全满足广大病人家属的需求,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常常使危机事件在医护人员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发生,一触即发。
1.3缺乏沟通病人缺乏对有关疾病的认识,对病情不了解,或者医护人员没有周密考虑病人的病情和充分估计其可能发生的问题而向病人进行交代,病人及家属没有思想准备,出现意外后常不理解,尤其病人一旦出现死亡、残疾和器官功能,便认为是医护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的差错事故,甚至会出现过激行为。
1.4服务质量由于医护人员言语和行为不当或过失,造成病人及家属的强烈不满,而导致医疗投诉,甚至于提出巨额赔偿和诉讼。此外,由于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而引发危机的事件也很常见。如因护士失职而导致新生儿窒息以及护士因脱岗延误手术病人抢救等事件也屡有发生。
1.5技术质量护理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而临床护士又趋向年轻化,新旧更替快,随着资深年长护士的调离、解职,很可能造成护理队伍结构的断层。新毕业护士由于经验不足或是协作技能不强,易引起冲突,导致投诉,造成对护士信任的危机。
1.6组织管理思想政治教育薄弱,各项护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业务技术培训不够,仪器设备管理不善,环保措施不力等都可能成为产生纠纷的因素。
2护理风险防范的策略
2.1强化安全质量教育,提高护理安全认识,消除护理工作中不安全隐患是避免风险的保证(1)新进护士在上岗前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才能进入临床工作。(2)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应用安全实例讲道理,分析违章事例敲警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提升对护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认识。(3)护理部每季度在全院护士大会上进行护理质量讲评会及安全教育,并在每月护士长例会上对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包括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护理差错及缺陷,对重大的差错事故要进行分析并通报批评。(4)护士长每天利用晨间交接班时间对科室护理工作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提醒防范。
2.2重视专业理论和技术操作培训良好的护理技术是防范护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基础和保证。(1)医学的高速发展要求护理人员必须终身学习,因此护理管理层应为护士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参加各种学习,制定分层次的培训计划,每月组织护理查房及小讲课,发现疑难、罕见病例及时组织查房。(2)定期进行护理操作技能考核及抽查,对于新进同志,必须在基本操作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临床。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新技术的学习。
2.3制定完善的护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降低护理风险的确实保证。(1)通过制定完善的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来规范护士日常护理工作行为和临床操作技能,并定期组织学习及考核。(2)制定临床护理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护士进行演练,以便于在危机来临之时,提高应急和应变能力,对各种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做到尽早预防和有效救护。(3)对于重要操作前后要制定相应的告知流程,如应用三腔管的告知程序、胃肠减压的告知程序等,在操作前必须做详细的解释并要求患者及家属签字,做到知情同意。
2.4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掌握沟通技巧,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保护病人的隐私权。这是降低护理纠纷的有效措施。(1)在为病人服务中,应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文明礼貌、举止文雅、语言亲切,同时与病人积极沟通交流。有效沟通将产生良好的护患关系,缺乏沟通或无效沟通会导致护患之间形同陌路或发生冲突。(2)正确处理或避免发生护患冲突。面对护患冲突,护士需冷静分析遭遇冲突的起因,任何冲突一旦发生,总有双方的原因,即使起因最先或主要源自患者,护士作为护患关系的主导者,也应从责任与义务的角度,去体谅、理解患者不稳定的心态和情绪,切忌以受伤者的心态对待患者的不理智行为。面对护患冲突,护士可尝试应用一些技巧,如深呼吸法、换位思考、转移法、冷处理法,往往可以降低护理纠纷[2]。(3)维护病人的隐私权,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越来越强调以“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故护理人员在为病人进行各项治疗操作需要暴露其隐私部位时,应该为病人提供隐蔽场所;同时,在工作中医护人员不能对病人的隐私随便进行议论及告知他人。
2.5加强组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这是降低护理纠纷的关键措施。(1)护士长是临床第一线的护理管理者,既是护理人员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执行与落实的监督者,又是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意见的倾诉对象,护士长的工作方法及态度在预防护理纠纷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坚持护士长每日查房制度,一方面检查本部门护理工作落实情况,另一方面,认真听取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信任,通过护士长的有效沟通,及时发现护理人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安全隐患,及时化解护患矛盾,杜绝可能发生的护理偏差。(2)规范护理物品、认真落实抢救仪器管理保养制度。护士长定期对本科室护理物品及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及维修,制定各仪器操作使用卡,挂于仪器旁。并定期组织科室护士培训,以便在抢救病人时能拉的出一支技术过硬的护理队伍。
2.6规范护理文件书写,加强对病史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认识了书写的重要性。护理记录应是及时、客观、正确,杜绝涂改,避免将主观内容添加。特别是对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一定要事实求是,在抢救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护理措施要及时,详细记录,不能采用涂改、胶贴、刀刮等方法去除原字,可采用双横线划去原字迹,并在旁修改后签全名。
3小结
护理工作中护理风险是难免的,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率,提高病人的满意度,除应加强医护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外,制定完善护理工作制度及风险告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曹君君,于淑英,刘玉春.重视危机管理,减少医疗纠纷.护理管理杂志,2002,2(3):14-16.
2刘晓虹.护理心理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176.